(一)證券交易所的概念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證券交易所有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和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兩種形式。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是以會員協會形式成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其會員主要為證券商,只有會員以及有特許權的經紀人,才有資格在交易所中交易。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實行會員自治、自律、自我管理。多數國家的證券交易所都實行會員制。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法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對在本所內的證券交易負有擔保責任。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商及其股東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董事、監事或經理。我國的證券交易所是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
(二)證券交易所的設立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申請設立證券交易所應提交申請書、章程和主要業務規則草案、擬加入會員名單、理事會候選人名單、場地、設備及資金情況說明和擬任用管理人員的情況說明等文件。
設立證券交易所必須制定章程,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交易所章程應載明的法定事項主要包括:證券交易所的名稱和設立目的;主要辦公及交易場所和設施所在地;職能范圍;會員的資格和加入、退出程序;會員的權利、義務和對會員的紀律處分;組織機構及其職權;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資本和財務事項;解散條件和程序及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事項。
證券交易所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
(三)證券交易所的組織機構
1.理事會。《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所設理事會。理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每屆任期3年。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修改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審定總經理提出的工作計劃、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審定對會員的接納、處分;根據需要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等。
2.總經理。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一人,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免。總經理為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證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證券交易所可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如證券發行審核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等。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
1.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2.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交易所的從業人員。 (一)證券交易所的職責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交易所的職責包括:
1.證券交易所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依據《證券法》的規定,辦理證券的上市、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事務。
2.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3.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困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4.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的交易情況提出報告。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5.籌集、管理風險基金。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交易費用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風險基金提取的具體比例和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將收存的風險基金存入開戶銀行專門賬戶,不得擅自使用。
6.證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項費用收入,應當首先用於保證其證券交易場所和設施的正常運行並逐步改善。實行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的財產積累歸會員所有,其權益由會員共同享有,在其存續期間,不得將其財產積累分配給會員。
(二)證券交易規則
1.進入證券交易所參與集中交易的,必須是證券交易所的會員。
2.投資者應委託證券公司買賣證券:投資者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證券交易委託協議,並在證券公司開立證券交易賬戶.以書面、電話以及其他方式,委託該證券公司代其買賣證券,不能自已到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
3.證券公司根據投資者的委託,按照證券交易規則提出交易申報,參與證券交易所場內的集中交易,並根據成交結果承擔相應的清算交收責任;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成交結果,按照清算交收規則,與證券公司進行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並為證券公司客戶辦理證券的登記過戶手續。
4.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規則進行的交易,不得改變其交易結果。對交易中違規交易者應負的民事責任不得免除;在違規交易中所獲利益,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5.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和其他從業人員在執行與證券交易有關的職務時,與其本人或者其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在證券交易所內從事證券交易的人員,違反證券交易所有關交易規則的,由證券交易所給予紀律處分;對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格,禁止其入場進行證券交易。
B. 證券 管理的規定 經紀業務
出台背景——規范發展證券市場
暫行規定出台的背景
答:近年來,隨著證券市場的持續發展和證券行業競爭的加劇,一些證券公司為改「坐商」為「行商」,擴大其證券經紀業務的市場覆蓋面,積極探索發展證券經紀人隊伍。證券經紀人隊伍的發展對擴大投資者群體、增強證券公司服務能力、促進證券市場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實踐中部分證券公司管理不到位、證券經紀人總體素質有待提高等原因,也出現了少數證券經紀人為招攬客戶而無序競爭、接受客戶全權委託、誘導客戶頻繁交易等擾亂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問題。
為興利除弊,規范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的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2008年4月頒布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對證券公司委託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代理其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作了原則規定。為落實《條例》,證監會自2008年5月開始對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國內銀行和保險行業的營銷管理模式以及部分發達證券市場營銷監管制度進行研究。在此基礎上,草擬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草案),並於2008年9月1日至15日公開徵求了社會意見。此後,證監會又多次對證券經紀業務營銷和證券經紀人管理問題進行深入調研,並在充分考慮各方意見、反復研究斟酌的基礎上,對《暫行規定》進行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了《暫行規定》。
意義
一/明確經紀人券商間法律關系
目前,證券公司依託經紀人招攬客戶存在員工、代理、居間等多種關系,針對這一情況,新規對於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了明確界定:「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託,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二/為更多業務開展預留空間
新規對於證券經紀人執業活動范圍和禁止性執業行為作出了詳細列舉。該負責人表示,我國證券經紀人制度剛剛起步,證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和證券經紀人的整體素質還不高,暫不具備讓證券經紀人代理更多業務活動的條件,否則容易產生大量糾紛,損害證券經紀人的形象。隨著證券公司管理水平逐步提升,以及證券經紀人隊伍整體素質不斷提高,將來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和證券經紀人的能力、素質,對其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允許能力和素質較高的證券經紀人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從事更多的業務活動,新規已為此預留了空間。
三/經紀人制度「過渡期」安排明確 為分類管理預留空間
今年4月,《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將正式施行,這意味著中國證券業終將結束過渡期,叩開經紀人制度的大門。
四/規范證券經紀人行為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為興利除弊,規范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的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2008年4月頒布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對證券公司委託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代理其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作了原則規定。為落實《條例》,證監會自2008年5月開始對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國內銀行和保險行業的營銷管理模式以及部分發達證券市場營銷監管制度進行研究。在此基礎上,草擬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草案),並於2008年9月1日至15日公開徵求了社會意見。此後,證監會又多次對證券經紀業務營銷和證券經紀人管理問題進行深入調研,並在充分考慮各方意見、反復研究斟酌的基礎上,對《暫行規定》進行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了《暫行規定》。
五/經紀人業務營銷終有規可循
有如下幾處改動:首先,《暫行規定》將此前經紀人代理證券公司「進行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正式定義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業內人士分析,這個小小的改動實際上影響深遠——營銷活動這個大范疇具體為招攬客戶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有助於規定頒布初期平穩實施,這是對客戶利益的最大保護。
C. 什麼是外資券商
你好,外資控股合資券商的概念
根據證監會《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證券公司即(一)境外股東與境內股東依法共同出資設立的證券公司;(二)境外投資者依法受讓、認購內資證券公司股權,內資證券公司依法變更的證券公司;(三)內資證券公司股東的實際控制人變更為境外投資者,內資證券公司依法變更的證券公司。根據以上標准,我國現有外資投資證券公司共13家。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依據其境外股東屬性大致分為4類:
第1類即中金公司,其歷史沿革較久、股東成份較多。1995年中金公司由中國建設銀行與摩根士丹利合資設立,2010年摩根士丹利將其持有股權轉讓給GIC等4家投資方,2015年於香港上市後引入公眾股東。
第2類合資券商的股東為中管金融企業所設在港中資機構,包括中銀國際證券與光大證券。
第3類合資券商的股東均為美國、歐洲地區的大型商業銀行或投資銀行,於2004-2011年期間批設,包括高盛高華證券、瑞銀證券、瑞信方正證券、中德證券、摩根士丹利華鑫證券與東方花旗證券等6家。
第4類合資券商依據CEPA(《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框架設立,股東均為港、澳資機構,於2016年3月後批設,包括申港證券、華菁證券、匯豐前海證券與東亞前海證券等4家。
D.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523 號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已經 2008 年 4 月 23 日國務院第 6 次
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控制和化解證券公司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
公共利益,保障證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
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
業破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進
行組織、協調和監督。
第三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
政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人
民政府建立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協調配合與快速反應機制。
第四條 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
措施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 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應當保障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
行。
第二章 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
第六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發現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風險
隱患,可以派出風險監控現場工作組對證券公司進行專項檢查,對證
券公司劃撥資金、處置資產、調配人員、使用印章、訂立以及履行合
同等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控,並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通報情況。
第七條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有關規定,在規定期限內
未能完成整改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證券公司停止部
分或者全部業務進行整頓。停業整頓的期限不超過 3 個月。
證券經紀業務被責令停業整頓的,證券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
將其證券經紀業務委託給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證券公司
管理,或者將客戶轉移到其他證券公司。證券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委
托證券經紀業務或者未轉移客戶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
客戶轉移到其他證券公司。
第八條 證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可以對其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進行託管;情節嚴重的,可以對
該證券公司進行接管:
(一)治理混亂,管理失控;
(二)挪用客戶資產並且不能自行彌補;
(三)在證券交易結算中多次發生交收違約或者交收違約數額較
大;
(四)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發生重大財務危機;
(五)其他可能影響證券公司持續經營的情形。
第九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對證券公司證券經紀等
涉及客戶的業務進行託管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選擇證券公司等專業
機構成立託管組,行使被託管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
的經營管理權。
託管組自託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障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正常合規運行,必要時依照規
定墊付營運資金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
(二)採取有效措施維護託管期間客戶資產的安全;
(三)核查證券公司存在的風險,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
構報告業務運行中出現的緊急情況,並提出解決方案;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託管期限一般不超過 12 個月。滿 12 個月,確需繼續託管的,國
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託管期限,但延長託管期限最長
不得超過 12 個月。
第十條 被託管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託管費用和託管期間的營運
費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託管費用和託管期間的營運費
用進行審核。
託管組不承擔被託管證券公司的虧損。
第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對證券公司進行接管
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專業人員成立接管組,行使被接管證券公
司的經營管理權,接管組負責人行使被接管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職
權,被接管證券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
理、副經理停止履行職責。
接管組自接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證券公司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決定證券公司的管理事務;
(三)保障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正常合規運行,完善內控制度;
(四)清查證券公司財產,依法保全、追收資產;
(五)控制證券公司風險,提出風險化解方案;
(六)核查證券公司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接管期限一般不超過 12 個月。滿 12 個月,確需繼續接管的,國
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接管期限,但延長接管期限最長
不得超過 12 個月。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出現重大風險,但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直
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進行行政重組:
(一)財務信息真實、完整;
(二)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方面予以支持;
(三)整改措施具體,有可行的重組計劃。
被停業整頓、託管、接管的證券公司,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也
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進行行政重組。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重組申請之日起 30 個
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進行行政重組,可以採取注資、股權重組、
債務重組、資產重組、合並或者其他方式。
行政重組期限一般不超過 12 個月。滿 12 個月,行政重組未完成
的,證券公司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延長行政重組期
限,但延長行政重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6 個月。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行政重組進行協調和指
導。
第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公司做出責令停業
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的處置決定,應當予以公告,並將公告
張貼於被處置證券公司的營業場所。
處置決定包括被處置證券公司的名稱、處置措施、事由以及范圍
等有關事項。
處置決定的公告日期為處置日,處置決定自公告之時生效。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被責令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的,
其債權債務關系不因處置決定而變化。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經停業整頓、託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組在規
定期限內達到正常經營條件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
以恢復正常經營。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經停業整頓、託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組在規
定期限內仍達不到正常經營條件,但能夠清償到期債務的,國務院證
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撤銷其證券業務許可。
第十八條 被撤銷證券業務許可的證券公司應當停止經營證券
業務,按照客戶自願的原則將客戶安置到其他證券公司,安置過程中
相關各方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客戶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
被撤銷證券業務許可的證券公司有未安置客戶等情形的,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比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成立行政清理組,
清理賬戶、安置客戶、轉讓證券類資產。
第三章 撤 銷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同時有下列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
構可以直接撤銷該證券公司:
(一)違法經營情節特別嚴重、存在巨大經營風險;
(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
顯缺乏清償能力;
(三)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經停業整頓、託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組在規
定期限內仍達不到正常經營條件,並且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
或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撤銷該證
券公司。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撤銷證券公司,應當做出
撤銷決定,並按照規定程序選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
構成立行政清理組,對該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
撤銷決定應當予以公告,撤銷決定的公告日期為處置日,撤銷決
定自公告之時生效。
本條例施行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已經對證券公司進行行
政清理的,行政清理的公告日期為處置日。
第二十二條 行政清理期間,行政清理組負責人行使被撤銷證券
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
行政清理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管理證券公司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清理賬戶,核實資產負債有關情況,對符合國家規定的債
權進行登記;
(三)協助甄別確認、收購符合國家規定的債權;
(四)協助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
金;
(五)按照客戶自願的原則安置客戶;
(六)轉讓證券類資產;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前款所稱證券類資產,是指證券公司為維持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
行所必需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交易系統、通信網路系統、交易席
位等資產。
第二十三條 被撤銷證券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
監事會以及經理、副經理停止履行職責。
行政清理期間,被撤銷證券公司的股東不得自行組織清算,不得
參與行政清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行政清理期間,被撤銷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等涉及
客戶的業務,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程序選擇證券公司
等專業機構進行託管。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關聯公司,其資產、
人員、財務或者業務與被撤銷證券公司混合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
理機構審查批准,納入行政清理范圍。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其被撤銷而變化。
自證券公司被撤銷之日起,證券公司的債務停止計算利息。
第二十七條 行政清理組清理被撤銷證券公司賬戶的結果,應當
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報國務院證
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
行政清理組根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賬戶清理結
果,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的
資金。
第二十八條 行政清理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內,將債權人
需要登記的相關事項予以公告。
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 90 日內,持相關
證明材料向行政清理組申報債權,行政清理組按照規定登記。無正當
理由逾期申報的,不予登記。
已登記債權經甄別確認符合國家收購規定的,行政清理組應當及
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收購資金並協助收購;經甄別確認不符合國
家收購規定的,行政清理組應當告知申報的債權人。
第二十九條 行政清理組應當在具備證券業務經營資格的機構
中,採用招標、公開詢價等公開方式轉讓證券類資產。證券類資產轉
讓方案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三十條 行政清理組不得轉讓證券類資產以外的資產,但經國
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易貶損並可能遭受損失的資產或者確為
保護客戶和債權人利益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條 行政清理組不得對債務進行個別清償,但為保護客
戶和債權人利益的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行政清理組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
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為維持業務正常進行而應當支付的職工勞動報酬和社會保
險費用等正常支出;
(三)行政清理組履行職責所產生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二條 為保護債權人利益,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
准,行政清理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處置前被採取查封、扣押、凍
結等強制措施的證券類資產以及其他資產進行變現處置,變現後的資
金應當予以凍結。
第三十三條 行政清理費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
從被處置證券公司財產中隨時清償。
前款所稱行政清理費用,是指行政清理組管理、轉讓證券公司財
產所需的費用,行政清理組履行職務和聘用專業機構的費用等。
第三十四條 行政清理期限一般不超過 12 個月。滿 12 個月,行
政清理未完成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行政清理期
限,但延長行政清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12 個月。
第三十五條 行政清理期間,被處置證券公司免繳行政性收費和
增值稅、營業稅等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
第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關
閉,需要進行行政清理的,比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破產清算和重整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被依法撤銷、關閉時,有《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規定情形的,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或者其委託的行政清理組依照《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請對被撤銷、關閉證券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
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證券公司進行
重整。
證券公司或者其債權人依照《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出對證券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或者重整的申請,但應當依照
《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
准。
第三十九條 對不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證券公司,國
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批准破產清算前撤銷其證券業務許可。
證券公司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停止經營證券業務,安置客
戶。
對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證券公司,國務院證券監督管
理機構對該證券公司或者其債權人的破產清算申請不予批准,並依照
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撤銷該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證券公司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薦管理人人選。
第四十一條 證券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行政清理時已登記的不
符合國家收購規定的債權,管理人可以直接予以登記。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裁定證券公司重整的,證券公司或者管理
人應當同時向債權人會議、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人民法院提交
重整計劃草案。
第四十三條 自債權人會議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
10 日內,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的
申請。重整計劃涉及《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相關事項的,證
券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同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批准相
關事項的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15
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 債權人會議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
整計劃草案符合《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證券
公司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計劃草案。重整計劃草案
涉及《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相關事項的,證券公司或者管理
人應當同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批准相關事項的申請,國
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15 日內做出批准或者
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四十五條 經批準的重整計劃由證券公司執行,管理人負責監
督。監督期屆滿,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提交監督報告。
第四十六條 重整計劃的相關事項未獲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
構批准,或者重整計劃未獲人民法院批準的,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
程序,並宣告證券公司破產。
第四十七條 重整程序終止,人民法院宣告證券公司破產的,國
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做出撤銷決定,人民法院依照
《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組織破產清算。涉及稅收事項,依照《企業破
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對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
管理機構比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成立行政清理組,負責清理賬戶,
協助甄別確認、收購符合國家規定的債權,協助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管理機構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轉讓證券類資產等。
第五章 監督協調
第四十八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
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派駐風險處置現場工作組,對被處置證券公司、託管組、
接管組、行政清理組、管理人以及參與風險處置的其他機構和人員進
行監督和指導;
(三)協調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
金管理機構,保障被處置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
(四)對證券公司的違法行為立案稽查並予以處罰;
(五)及時向公安機關等通報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按照有關規
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六)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通報證券公司風險狀況以及影響社會
穩定的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九條 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案件,
屬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組織依法查處。有關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風險處置現場工作組、行政清理組和管理人需要從公安機關扣押
資料中查詢、復制與其工作有關資料的,公安機關應當支持和配合。
證券公司進入破產程序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將凍結的涉案資產移送
給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並留存必需的相關證據材料。
第五十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
對證券公司進行處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中止以該證券公司
以及其分支機構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
行程序。
證券公司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關聯公司,其資產、人員、財務或
者業務與被處置證券公司混合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請中止以該關聯公司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民
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
採取前兩款規定措施期間,除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
不得對被處置證券公司債務進行個別清償。
第五十一條 被處置證券公司或者其關聯客戶可能轉移、隱匿違
法資金、證券,或者證券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可能對債務進行個別清
償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禁止相關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的
資金和證券轉出。
第五十二條 被處置證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人民政府,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合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制訂維護社會穩
定的預案,排查、預防和化解不穩定因素,維護被處置證券公司正常
的營業秩序。
被處置證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
單位的人員成立個人債權甄別確認小組,按照國家規定對已登記的個
人債權進行甄別確認。
第五十三條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
收購債權、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使
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十四條 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債權人以及
與被處置證券公司有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配合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
作。
第五十五條 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
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其使用和管理的證券公司財產、印章和賬
簿、文書等資料以及其他物品,按照要求向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
理組或者管理人移交,並配合風險處置現場工作組、託管組、接管組、
行政清理組的調查工作。
第五十六條 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被責令停業整頓、
託管和行政重組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
構報告工作情況。
第五十七條 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其工作人員應當
勤勉盡責,忠實履行職責。
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股東以及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託管組、接管組、
行政清理組以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
督管理機構投訴。經調查核實,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託管
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其工作人員改正或者對其予以更換。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構或者人員,禁止參與處置證
券公司風險工作:
(一)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偵查、起訴;
(二)涉嫌嚴重違法正在被行政管理部門立案稽查或者曾因嚴重
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未逾 3 年;
(三)仍處於證券市場禁入期;
(四)內部控制薄弱、存在重大風險隱患;
(五)與被處置證券公司處置事項有利害關系;
(六)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不宜參與處置證券公司風險
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對該證券
公司被處置負有主要責任的,暫停其任職資格 1 至 3 年;情節嚴重的,
撤銷其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並可以按照規定對其採取證券市場
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條 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有關
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其年收入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罰款,並
可以暫停其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任職資格、
證券從業資格,處以其年收入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按照
規定對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一)拒絕配合現場工作組、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依法
履行職責;
(二)拒絕向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移交財產、印章或者
賬簿、文書等資料;
(三)隱匿、銷毀、偽造有關資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
(四)隱匿財產,擅自轉移、轉讓財產;
(五)妨礙證券公司正常經營管理秩序和業務運行,誘發不穩定
因素;
(六)妨礙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正常進行的其他情形。
證券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依照前款規定
從重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證券公司因分立、合並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
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解散申請,
並附解散理由和轉讓證券類資產、了結證券業務、安置客戶等方案,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依法解散並清算,清算過程接受國
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六十二條 期貨公司風險處置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 證券交易所的管理制度
設立證券交易所,由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審核,報國務院批准。在實踐中,申請設立證券交易所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提交下列文件:申請書;章程和主要業務規則草案;擬加入委員會名單;理事會候選人名單及簡歷;場地、設備及資金情況說明;擬任用管理人員的情況說明;等等。其中,證券交易所章程的事項主要有:設立目的;名稱;主要辦公及交易場所和設施所在地,職能范圍;會員資格和加入、退出程序;會員的權力和義務;對會員的紀律處分;組織機構及其職權;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資本和財務事項;解散的條件和程序;等等。
如果證券交易所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由會員決議解散的,經國務院管理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解散。如果證券交易所有嚴重違法行為,則由國務院管理委員會作出解散決定,報國務院批准解散。 證券交易所設委員大會、理事會和專門委員會。
會員大會為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的職權主要有:制定證券交易所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審議、通過理事會、總經理的工作報告;審議、通過證券交易所財務預算、決算報告;決定證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每屆任期3年。理事會的職責主要包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擬定、修改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聘任總經理和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副總經理;審定總經理提出的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及決算方案;審定對會員的接納與處分;根據需要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等等。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1至3人;總經理與副總經理的任期為3年。總經理在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證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是證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責。
專門委員會主要有上市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上市委員會由13名委員組成(律師、注冊會計師、證券交易所所在地會員和外地會員代表各2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各位派1人;證券交易所理事長、總經理;證券交易所其他理事1人,其職責主要有審批股票的上市及擬定上市規定和提出修改上市規則的建議。監察委員會由9名委員組成(證券交易所所在地會員2人,外地會員4人、律師注冊會計師各1名;理事1名),每屆任期3年,其主要職責有:監察理事、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情況;監察理事、總經理及其他工作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情況;監察證券交易所的財務情況;等等。 證券交易所對股票交易活動的監管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證券交易所應當即時公布行情,並按日製作股票行情表,記載並以適當方式公布下列事項:上市股票的名稱;開市、最高、最低、及收市價格;與前一交易日收市價比較後的漲跌情況;成交量、值的分計及合計;股票指數及其漲跌情況;等等。
(2)證券交易所應當就市場內的成交情況編制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3)證券交易所應當監督上市公司按照規定披露信息。
(4)證券交易所應當與上市公司訂立上市協議,以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5)證券交易所應建立上市推薦人制度,以保證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
(6)證券交易所應當依照股票法規和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上市協議的規定,或者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對上市股票作出暫停、恢復或者取消其交易的決定。
(7)證券交易所應當設立上市公司的檔案資料,並對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股票的情況進行統計,並監督其變動情況。
(8)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章程、業務規則,依照章程、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向證券交易所繳納席位費、手續費等費用,並繳存交易保證金。
(9)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季度、中期及年度報告,並主動報告有關情況;證券交易所有權要求會員提供有關報表、帳冊、交易記錄及其他文件。 (1)證券交易所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其依照股票交易法規取得的設立及業務許可。
(2)證券交易所的非會員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證券交易所會員公司兼職。
(3)證券交易所的理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內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從證券交易所的會員、上市公司獲取利益。
(4)證券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凡有與本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情形時,應當迴避。
(5)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符合股票監督管理和實施監控要求的系統,並根據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向其提供股票市場信息。
(6)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機構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要求證券交易所提供會員和上市公司的有關材料。
(7)證券交易所應當於每一年財政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制經具有股票從業獨立核算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報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機構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同時抄報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
(8)證券交易所不可預料的偶發事件導致停市,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所正常秩序採取技術性停市措施必須立即向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並抄報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
(9)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機構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要求證券交易所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方面的報告和材料,並有權派員檢查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財務狀況以及會計帳簿和其他有關資料。
(10)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會員繳存的交易保證金存入銀行專門帳戶,不得擅自試用。
(11)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會員涉及訴訟,以及這些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因履行職責涉及訴訟或者依照股票法規應當受到解除職務的處分時,證券交易所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機構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從股票交易實踐可以看出,證券交易所有助於保證股票市場運行的連續性,實現資金的有效配置,形成合理的價格,減少證券投資的風險,聯結市場的長期與短期利率。但是,證券交易所也可能產生下列消極作用:
1.擾亂金融價格。由於證券交易所中很大一部分交易僅是轉賣和買回,因此,在證券交易所中,證券買賣周轉量很大,但是,實際交割並不大。而且,由於這類交易其實並非代表真實金融資產的買賣,其供求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反映實際情況,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擾亂金融價格。
2.易受虛假消息影響。證券交易所對各類消息都特別敏感。因此,只要有人故意傳播不實消息,或者謊報企業財務狀況,或者散布虛有的政治動向,等等。都可能造成交易所價格變動劇烈,部分投機者就會蒙受重大損失,而另一些人則可能大獲其利。
3.從事不正當交易。從事不正當交易主要包括從事相配交易、虛拋交易和搭夥交易。相配交易是指交易者通過多種途徑,分別委託兩個經紀人,按其限定價格由一方買進、一方賣出同種數量的證券,以抬高或壓低該證券的正常價格。虛拋交易是指交易者故意以高價將證券拋出,同時預囑另一經紀人進行收購,並約定一切損失仍歸賣者負擔,結果是可能造成該證券的虛假繁榮。搭夥交易是指由兩人以上結伙以操縱價格,一旦目的達成後,搭夥者即告解散,包括交易搭夥(搭夥者或者在公開市場暗中買進其所感興趣的證券以免這些證券的價格抬高,或者通過散步對公司不利的消息壓低其欲購進的股票價格)和期權搭夥(投資者按有利的價格購買證券,這通常是通過打通公司董事會而獲得,一般是從獲利中的一部分私下返回給董事)。
4.內幕人士操縱股市。由於各公司的管理大權均掌握在大股東手中,所以這些人有可能通過散布公司的盈利、發放紅利及擴展計劃、收購、合並等消息操縱公司股票的價格;或者直接利用內幕消息牟利,如在公司宣布有利於公司股票價格上升的消息之前先暗中買入,等宣布時高價拋出;若公司將宣布不利消息,則在宣布之前暗中拋出,宣布之後再以低價買入。
5.股票經紀商和交易所工作人員作弊。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時,股票經紀商的作弊行為可能有倒騰(即代客戶一會兒買入一會兒賣出,或故意緊張地勸說客戶趕快買入或賣出,以便其從每筆交易中都可獲傭金)、侵佔交易傭金、虛報市價、擅自進行買賣從而以客戶的資金為自己謀利、或者虛報客戶違約情況從而賺取交易賠償金。交易所工作人員的作弊方式可能有:自身在暗中非法進行股票買賣、同時股票經紀商串通作弊或同股票經紀商秘密地共同從事股票交易。
世界證券交易所市值排名前30位
隨著股票漸漸滲入我們的生活,證券交易所也和我們的生活越來越密切。在世界證券交易所市值排名前30位中,紐約證券交易所以其實力居於首位。排在前十的分別是:紐約證券交易所、東京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泛歐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多倫多證券交易所集團、西班牙馬德里交易所和瑞士證券交易所。
F. 證券公司的人可以以個人的名義買股票嗎
證券從業人員是不可以用個人名義購買股票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6)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草案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零九條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交易所的從業人員。
第一百四十五條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
第一百四十六條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G.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的條例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控制和化解證券公司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證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
第三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建立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協調配合與快速反應機制。
第四條 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 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應當保障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
第二章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
第六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發現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風險隱患,可以派出風險監控現場工作組對證券公司進行專項檢查,對證券公司劃撥資金、處置資產、調配人員、使用印章、訂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控,並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通報情況。
第七條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有關規定,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完成整改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證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進行整頓。停業整頓的期限不超過3個月。
證券經紀業務被責令停業整頓的,證券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將其證券經紀業務委託給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證券公司管理,或者將客戶轉移到其他證券公司。證券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委託證券經紀業務或者未轉移客戶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客戶轉移到其他證券公司。
第八條 證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進行託管;情節嚴重的,可以對該證券公司進行接管:
(一)治理混亂,管理失控;
(二)挪用客戶資產並且不能自行彌補;
(三)在證券交易結算中多次發生交收違約或者交收違約數額較大;
(四)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發生重大財務危機;
(五)其他可能影響證券公司持續經營的情形。
第九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對證券公司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進行託管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選擇證券公司等專業機構成立託管組,行使被託管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的經營管理權。
託管組自託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障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正常合規運行,必要時依照規定墊付營運資金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
(二)採取有效措施維護託管期間客戶資產的安全;
(三)核查證券公司存在的風險,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業務運行中出現的緊急情況,並提出解決方案;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託管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滿12個月,確需繼續託管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託管期限,但延長託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十條 被託管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託管費用和託管期間的營運費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託管費用和託管期間的營運費用進行審核。
託管組不承擔被託管證券公司的虧損。
第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對證券公司進行接管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專業人員成立接管組,行使被接管證券公司的經營管理權,接管組負責人行使被接管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被接管證券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副經理停止履行職責。
接管組自接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證券公司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決定證券公司的管理事務;
(三)保障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正常合規運行,完善內控制度;
(四)清查證券公司財產,依法保全、追收資產;
(五)控制證券公司風險,提出風險化解方案;
(六)核查證券公司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接管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滿12個月,確需繼續接管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接管期限,但延長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出現重大風險,但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進行行政重組:
(一)財務信息真實、完整;
(二)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方面予以支持;
(三)整改措施具體,有可行的重組計劃。
被停業整頓、託管、接管的證券公司,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也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進行行政重組。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重組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進行行政重組,可以採取注資、股權重組、債務重組、資產重組、合並或者其他方式。
行政重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滿12個月,行政重組未完成的,證券公司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延長行政重組期限,但延長行政重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行政重組進行協調和指導。
第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公司做出責令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的處置決定,應當予以公告,並將公告張貼於被處置證券公司的營業場所。
處置決定包括被處置證券公司的名稱、處置措施、事由以及范圍等有關事項。
處置決定的公告日期為處置日,處置決定自公告之時生效。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被責令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的,其債權債務關系不因處置決定而變化。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經停業整頓、託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組在規定期限內達到正常經營條件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恢復正常經營。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經停業整頓、託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組在規定期限內仍達不到正常經營條件,但能夠清償到期債務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撤銷其證券業務許可。
第十八條 被撤銷證券業務許可的證券公司應當停止經營證券業務,按照客戶自願的原則將客戶安置到其他證券公司,安置過程中相關各方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客戶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
被撤銷證券業務許可的證券公司有未安置客戶等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比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成立行政清理組,清理賬戶、安置客戶、轉讓證券類資產。
第三章撤銷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同時有下列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直接撤銷該證券公司:
(一)違法經營情節特別嚴重、存在巨大經營風險;
(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三)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第二十條證券公司經停業整頓、託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組在規定期限內仍達不到正常經營條件,並且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撤銷該證券公司。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撤銷證券公司,應當做出撤銷決定,並按照規定程序選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成立行政清理組,對該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
撤銷決定應當予以公告,撤銷決定的公告日期為處置日,撤銷決定自公告之時生效。
本條例施行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已經對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的,行政清理的公告日期為處置日。
第二十二條行政清理期間,行政清理組負責人行使被撤銷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
行政清理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管理證券公司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清理賬戶,核實資產負債有關情況,對符合國家規定的債權進行登記;
(三)協助甄別確認、收購符合國家規定的債權;
(四)協助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
(五)按照客戶自願的原則安置客戶;
(六)轉讓證券類資產;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前款所稱證券類資產,是指證券公司為維持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所必需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交易系統、通信網路系統、交易席位等資產。
第二十三條被撤銷證券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副經理停止履行職責。
行政清理期間,被撤銷證券公司的股東不得自行組織清算,不得參與行政清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行政清理期間,被撤銷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程序選擇證券公司等專業機構進行託管。
第二十五條證券公司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關聯公司,其資產、人員、財務或者業務與被撤銷證券公司混合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納入行政清理范圍。
第二十六條證券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其被撤銷而變化。
自證券公司被撤銷之日起,證券公司的債務停止計算利息。
第二十七條行政清理組清理被撤銷證券公司賬戶的結果,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
行政清理組根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賬戶清理結果,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的資金。
第二十八條行政清理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債權人需要登記的相關事項予以公告。
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向行政清理組申報債權,行政清理組按照規定登記。無正當理由逾期申報的,不予登記。
已登記債權經甄別確認符合國家收購規定的,行政清理組應當及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收購資金並協助收購;經甄別確認不符合國家收購規定的,行政清理組應當告知申報的債權人。
第二十九條行政清理組應當在具備證券業務經營資格的機構中,採用招標、公開詢價等公開方式轉讓證券類資產。證券類資產轉讓方案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三十條行政清理組不得轉讓證券類資產以外的資產,但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易貶損並可能遭受損失的資產或者確為保護客戶和債權人利益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條行政清理組不得對債務進行個別清償,但為保護客戶和債權人利益的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行政清理組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為維持業務正常進行而應當支付的職工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等正常支出;
(三)行政清理組履行職責所產生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二條為保護債權人利益,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行政清理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處置前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證券類資產以及其他資產進行變現處置,變現後的資金應當予以凍結。
第三十三條行政清理費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從被處置證券公司財產中隨時清償。
前款所稱行政清理費用,是指行政清理組管理、轉讓證券公司財產所需的費用,行政清理組履行職務和聘用專業機構的費用等。
第三十四條行政清理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滿12個月,行政清理未完成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行政清理期限,但延長行政清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三十五條行政清理期間,被處置證券公司免繳行政性收費和增值稅、營業稅等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
第三十六條證券公司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關閉,需要進行行政清理的,比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破產清算和重整
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被依法撤銷、關閉時,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行政清理組依照《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被撤銷、關閉證券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三十八條證券公司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證券公司進行重整。
證券公司或者其債權人依照《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證券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或者重整的申請,但應當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三十九條對不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證券公司,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批准破產清算前撤銷其證券業務許可。證券公司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停止經營證券業務,安置客戶。
對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證券公司,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該證券公司或者其債權人的破產清算申請不予批准,並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撤銷該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證券公司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申請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薦管理人人選。
第四十一條證券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行政清理時已登記的不符合國家收購規定的債權,管理人可以直接予以登記。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裁定證券公司重整的,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同時向債權人會議、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第四十三條自債權人會議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10日內,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的申請。重整計劃涉及《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相關事項的,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同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批准相關事項的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債權人會議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計劃草案。重整計劃草案涉及《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相關事項的,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同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批准相關事項的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四十五條經批準的重整計劃由證券公司執行,管理人負責監督。監督期屆滿,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監督報告。
第四十六條重整計劃的相關事項未獲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或者重整計劃未獲人民法院批準的,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證券公司破產。
第四十七條重整程序終止,人民法院宣告證券公司破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做出撤銷決定,人民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組織破產清算。涉及稅收事項,依照《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對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比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成立行政清理組,負責清理賬戶,協助甄別確認、收購符合國家規定的債權,協助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轉讓證券類資產等。
第五章監督協調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派駐風險處置現場工作組,對被處置證券公司、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管理人以及參與風險處置的其他機構和人員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協調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保障被處置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
(四)對證券公司的違法行為立案稽查並予以處罰;
(五)及時向公安機關等通報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六)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通報證券公司風險狀況以及影響社會穩定的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九條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案件,屬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組織依法查處。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風險處置現場工作組、行政清理組和管理人需要從公安機關扣押資料中查詢、復制與其工作有關資料的,公安機關應當支持和配合。證券公司進入破產程序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將凍結的涉案資產移送給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並留存必需的相關證據材料。
第五十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對證券公司進行處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中止以該證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機構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
證券公司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關聯公司,其資產、人員、財務或者業務與被處置證券公司混合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中止以該關聯公司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
採取前兩款規定措施期間,除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對被處置證券公司債務進行個別清償。
第五十一條被處置證券公司或者其關聯客戶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證券,或者證券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可能對債務進行個別清償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禁止相關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的資金和證券轉出。
第五十二條被處置證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合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制訂維護社會穩定的預案,排查、預防和化解不穩定因素,維護被處置證券公司正常的營業秩序。
被處置證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單位的人員成立個人債權甄別確認小組,按照國家規定對已登記的個人債權進行甄別確認。
第五十三條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收購債權、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十四條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債權人以及與被處置證券公司有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配合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
第五十五條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其使用和管理的證券公司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以及其他物品,按照要求向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或者管理人移交,並配合風險處置現場工作組、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的調查工作。
第五十六條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被責令停業整頓、託管和行政重組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工作情況。
第五十七條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履行職責。
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股東以及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經調查核實,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其工作人員改正或者對其予以更換。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構或者人員,禁止參與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
(一)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偵查、起訴;
(二)涉嫌嚴重違法正在被行政管理部門立案稽查或者曾因嚴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未逾3年;
(三)仍處於證券市場禁入期;
(四)內部控制薄弱、存在重大風險隱患;
(五)與被處置證券公司處置事項有利害關系;
(六)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不宜參與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對該證券公司被處置負有主要責任的,暫停其任職資格1至3年;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並可以按照規定對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條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其年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暫停其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處以其年收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按照規定對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一)拒絕配合現場工作組、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依法履行職責;
(二)拒絕向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移交財產、印章或者賬簿、文書等資料;
(三)隱匿、銷毀、偽造有關資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
(四)隱匿財產,擅自轉移、轉讓財產;
(五)妨礙證券公司正常經營管理秩序和業務運行,誘發不穩定因素;
(六)妨礙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正常進行的其他情形。
證券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證券公司因分立、合並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解散申請,並附解散理由和轉讓證券類資產、了結證券業務、安置客戶等方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依法解散並清算,清算過程接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六十二條期貨公司風險處置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H. 中國證券知識
[證券]
是用來證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種特定權益的憑證。如股票、債券、本票、匯票、支票、保險單、存款單、借據、提貨單等各種票證單據都是證券。按其性質不同,證券可以分為有價證券和憑證證券兩大類。
有價證券又可分為以下三種:
(1)資本證券,如股票、債券等;
(2)貨幣證券,包括銀行券、票據、支票等;
(3)財物證券,如貨運單、提單、棧單等。憑證證券則為無價證券包括存款單、借據、收據等。
[有價證券]
一種具有一定票面金額,證明持券人有權按期取得一定收入,並可自由轉讓和買賣的所有權或債權證書,通常簡稱為證券。主要形式有股票和債券兩大類。其中債券又可分為公司債券、國家公債和不動產抵押債券等。有價證券本身並沒有價值,只是由於它能為持有者帶來一定的股息或利息收入,因而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自由買賣和流通。
[證券業]
從事證券發行和交易服務的專門行業。是證券市場的基本組成要素之一,主要經營活動是溝通證券需求者和供給者直接的聯系,並為雙方證券交易提供服務,促使證券發行與流通高效地進行,並維持證券市場的運轉秩序。主要由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協會及金融機構組成。
[證券商]
是由證券主管機關批准成立的證券市場上經營代理證券發行業務,代理證券買賣業務、自營證券買賣業務及代理證券還本付息和支付紅利等業務的金融機構。它主要由法人機構組成。證券商可分兩大類,一類是證券發行市場上的證券商,屬於證券承銷商;另一類則是證券流通市場上的證券商,屬於證券經紀商。證券經紀商又可分為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商和場外交易市場的證券商兩類。
[證券經紀商]
經營代理客戶買賣有價證券業務的證券商,是證券投資者參加與證券市場的中介。證券經紀商的利潤來源是向委託證券買賣的投資人收取的手續費收入,稱傭金,各國一般對傭金收入作一定的規定。證券經紀商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證券投資經驗,而且信息來源廣泛,辦事效率高;普通的投資者對證券市場了解少,投資金額小,不能直接進入證券交易市場,通過證券經紀商代理買賣是一條可取的途徑。
[證券市場]
證券商品的交易市場,是股票、公司債券、政府債券等有價證券的交易場所。證券交易通過發行各種證券,組織、吸收長期資金,提供政府和企業所需要的財政資金和長期資金。具體包括證券發行市場和證券交易市場兩部分。從整體上看,證券市場隸屬於長期金融市場(或資本市場),是其構成部分之一。證券市場交易種類的不同,可分為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且兩者均由各自的發行市場和流通市場構成。
[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范圍]
主要包括:
①組織管理上市證券;
②提供上市證券集中交易的場所;
③辦理證券集中交易的清算交割;
④提供集中交易的上市證券的交易信息;
⑤對證券商進行管理,制定上市證券交易規則(採取自律式證券管理體制的國家);
⑥辦理集中證券過戶;
⑦證券市場管理部門許可或委託的其他證券業務。
[證券經紀人]
指在證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戶指令買賣證券,充當交易雙方中介並收取傭金的證券商。它可分為三類,即傭金經紀人兩美元經紀人與債券經紀人。
①傭金經紀人
傭金經紀人與投資公眾直接發生聯系,其職責在於接受顧客的委託後的在交易所交易廳內代為買賣,並在買賣成交後向委託客戶收取傭金。傭金經紀人是交易所的主要會員。
②兩美元經紀人
兩美元經紀人不接受一般顧客的委託,而只在傭金經紀人的委託,從事證券買賣。
③債券經紀人
債券經紀人是以代客買賣債券為業務,以抽取傭金為其報酬的證券商,另外,債券經紀人亦可兼營自行買賣證券業務。
[證券發行公開原則]
是企業、金融機構和政府發行債券、股票等人價證券所應遵循的基本准則之一。所謂證券發行的公開原則是指有價證券的發行主體在發行證券時,必須按規定將其發行情況及其財務經營狀況等向投資者公布。它的范圍:主要是特定投資人和社會公眾。發行公開原則的確定,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證券發行注冊]
是政府主管部門對公司發行證券的審核和管理制度之一。即發行人在發行證券以前,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注冊,並提交公開說明書、公司章程以及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財務報表等文件。經證券主管機關審核債券方可發行的一種制度。在證券發行注冊中,公開說明書是一個主要組成部分,其內容必須真實並完全公開,否則要負民事或刑事責任。這樣規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公開招股說明書]
公開發行和出售其證券的公司向證券購買人說明該公司財務狀況和發行證券的數量、價格的正式印刷文件。該說明書應當盡可能全面和詳盡,以便投資人能夠對發行公司的情況做必要的了解,並據以做出是否投資的決定,其內容除對發行涉及的基本問題發發行種類、數量、價格、股東權益、起止日期、認購方法等做出明確規定外,還須詳細介紹公司的歷史沿革、組織設置、經營內容、近年的財務狀況等情況。我國《公司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對招股說明書有明確的內容和格式的要求。
[上市公告書]
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證券法規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要求,於其證券上市前,就其公司自身情況及證券上市的有關事宜,通過證券上市管理機構指定的報刊向社會公眾公布的宣傳和說明材料。上市公告書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①證券獲准在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號;②證券發行情況;③公司創立大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證券在證交所交易的決議;④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其持有本公司證券情況;⑤公司近三年或成立以來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以及下一年的溢利預測文件;⑥證券交易所要求載明的其它事項。
[證券承銷合同]
由證券發行者與證券承銷者雙方簽訂的、確立各自權利義務須共同遵守的協議。也稱證券承銷協議。其主要內容包括:承銷方式,承銷總額,承銷費用,承銷起止日期,證券交接和款項交割日期,剩餘證券的退還方法,違約責任,其他需約定的事項等。
[包銷]
承銷商與發行公司商定發行底價簽定銷協議書,然後組織力量在證券市場以某種方式進行銷售。如果證券不能全部銷完,所余的未售出部分就作為資產歸承銷者所有或任其降價出售,自行承擔損失。對承銷者來說,包銷所獲豐厚,但風險很大,所以,在新發證券數額較大時,一般由幾家承銷人組成包銷份額、包銷收費水平、承擔風險的方式等有多種確定方式。在國際證券市場中,銀團包銷方式最常見。
[證券市場]
證券市場是各種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債券等發行和交換的地方。
證券市場對經濟發展有著重要作用。首先,它能為企業從社會籌集和獲得自有資本以及長期債務提供一種辦法。其次,它能為各種投資提供清償條件,從而鼓勵儲蓄者投資於股票,把資本有效地導向生產領
域。第三,它為股票持有人的膽略提供應有報酬,並使他們的資本轉向新的事業,以促使風險資本工業的發展。第四,證券市場可以在更廣泛的領域網羅小額投資者從事經濟發展的投資,有助於在更大的范圍內分
配財富和所有權,以利於經濟的穩定。
證券市場包括:證券發行市場和證券交易市場兩大類。
[證券發行市場]
證券發行市場是發行證券的場所,它為資金使用者提供了獲得資金的渠道和手段。要資本主義國家,新證券的發行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籌款公司自行上市發行,只要示投資銀行給予協助,由投資銀行充當發行公司與固體投資者之間的媒價,並從中收取一定的手續費。這種發行方式當然可以節省費用,但籌集時間往往較長。另一種是委託一家或幾家投資銀行承購保銷,由投資銀行收取手續費。投資銀行有的是獨立機構,有遙是經紀行的一部分,其主要任務是:向籌集者建議發行證券的種類,比如,是發行債券,還是發行股票,或發行何種股票;幫助籌資者選擇和確定最佳發行時間,即選擇股票價格上升的時期,因為在這個時期內投資者容易接受新股票;幫助籌資者選擇和確定股票的出集團價
格,使其既利於籌資者,又吸引投資者,雙方都有利可嵊。確定合理價格,不僅可以擴大股票的需求,而且也可減少投資銀行的風險,使投資分行能夠在必要的發行時間內全部賣出持有的發行股票。同時,投資銀行本身也認購股票,並將這些股票以高些的價格賣給投資者,從中獲得一定的利潤。這種認購還可以通過幾個投資銀行所形成的投資銀行集團聯合進行,使集團中每個成員都購買一定比例的股票,然後各自分別向公眾出售,賺取買價與賣價之間的差額。委託投資銀行發行股票的做
法,可以使籌集者在較短時間內得到資金。
[證券交易市場]
1、證券交易市場
證券交易市場是買賣證券的場所,它為證券發行後證券所有權的轉移提供了條件。證券交易市場分為兩在類:一類是大型、活躍而有秩序的場內交易,即在證券交易所內進行的交易;另一類是沒有固定地點的場外交易,大多是電話中成交。
股票由發行者推銷出動和股票公開出售並到達投資公眾手中是兩個不同的階段。資本主義國家的證券市場一般分為「一級證券市場」(或稱「初級證券市場」)和「二級證券市場」兩類。在一級證券市場流通
的是企業和國家新發行的有價證券,這里場交易是占統治地位。在二級證券市場流通的是雙前發行或補充發行的有價證券,在這個市場上,交易所起主要作用。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定,在交易所買賣股票和經紀人必須是交易所組織成員,在交易所內買賣的股票必須是經過批
準的掛牌投票,由於在交易所買賣股票的費用較高,因而出現了掛牌的交易由非交易所成員經紀人在交易所外從事買賣的渠道。這種在交易所掛牌上市,卻在場外市場交易的股票交易市場,稱為「第三市場」。另外,各種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年金基金、互助儲蓄協會等專業金融機構大量購買和持有股票,成了股票交易市場上舉足輕重的力量。這些大機構和一些巨型公司願出高價購買交易所中的席位,以便更有利地從事各種股票、債券的買賣活動、這種方式的股票買賣已形成了一個獨立的市場,稱為「第四市場」。
2、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是從事買賣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場所,通常被稱為「二級證券市場」。證券交易所訂有嚴格的規章制度來制約各個成員的交易活動,對於違反章程者給予開除、停止交易等紀律處分。各國政府還制定了有關法令,對各類證券交易進行控制。證券交易所並不直接從事股票買賣,只負責提供交易的便利,公布易額和牌價,促進掛牌股票的交易。證券交易所的收益來自會員們繳納的會費、掛牌費和專項服務費,如電話費。行情自動記錄機使用費。這種收入用於解決交易所和各項開支或聘用人員的薪金。
從國外的經驗來持,開辦證券交易所需要具備以下幾個前提條件。
第一,要有穩定的政治局面和良好的經濟環境。投資者對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往往十分敏感,他們需要一種心理上的安全感。戰爭。國內動亂,以及重大的邊境沖突等政治變動,都會給國內的經濟活動造成不利的影響,並導致投資者發生心理恐慌。社會政治的長期穩定和經濟的迅速發展,不僅會促進開辟新市場,吸引企業家拓展新業務,而且能使投資者產生安全和信任感,激起投資的慾望。所以,穩定的政治局勢和良好經濟環境,對證券交易所的開辦至關重要。
第二,要對股票有相當大的需求。投資者只有對股票有所需求,才會願意購買。一般投資者可分為個人投資者和集團投資者,個人投資者需求量的大少,取決於他的實際收入水平,分對股票的股票市場的了解認識程度,以及對投資方式的選擇等因素。個人投資者對股票市場的形成有著很大的影響,但集團投資者對股票市場的發展也有不可忽視的力量。因為集團往往擁有大量的資金,並且願意購買長期股票,在股票交易中蘊藏著巨大的潛力,但是,也要防止市場被集團投資者壟斷,否則市場將會變得沒有生氣。所以,在股票市場的建立和發展中,個人和集團對股票的需求都有同等重要的意義。
第三,要有足夠數量的、符合上市條件的股票存在,並可以自由轉讓和買賣,因為股票數量的多汪對其價格的穩定有很大影響。如果股票數量大小,會使很多的投資者追逐很少的股票,從而導致價格劇烈波動。
第四,要對投資者利益加以保護。建立證券交易所,必須使投資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尤其是公司以外的投資者,更需要加以保護,以防止內部人員(主要股東、董事和經理)操縱股票,私分收益。同時,還要
為經紀人、包銷人建立較高的職業標准,防止由於市場謠言等因素引起的過分投機活動。否則,股票舞弊或詐騙的暴露,將會使 投資者失去對市場的信賴。
此外,開辦證券交易所,還需要一支訓練有素的職員隊伍和一批經營股票業務的經紀人;同時,國家在稅收上對股票投資應該和其它投資方式一樣,給以同等的待遇。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證券交易所可以是字辦字管的,也可以是民辦民管的,可以是營利性的,也可以是非營利性的。這些交易所不是營利單位,也不中政府壟斷企業,它們是靠優良的服務,在投資者之間和其它交易所之間展開競爭的。
[投資多元化策略]
投資多元化,就是將資金有選擇地分散投資於多種證券,以努力減少未來的不確定性,也就是說,要爭取以較少的投資風險來獲取較多投資收益,這是證券投資者制訂投資多元化策略的基本考慮。投資多元化自力更生的理論依據是,如在各種股票短期內的趨勢難以捉摸時,買進多種股票則是可減少風險,因為在一般情況下,一種或幾種股票市價下跌,收益受損,但總有會另一些股票市價上升,收益增加,從而能夠彌補投資者的部分或全部損失。
投資多元化的具體策略較多,一般是當股票市價輪番上漲時,股票持有者相繼以高價拋出手中的股票,以獲取收益,但這樣就往往會把手中的好股票在價格較低時就賣出了,而把一些劣勢股票握在手中。為此,也可以採用「追漲賣跌法」即哪種股票市價上漲就多買一些;哪種股票股價不上漲或者下跌時,就賣出哪種股票,這樣就會獲得較多的強勢股票,使獲得能力大大增強。因此,在具體運用投資多元化策略時,關鍵是要分析時弊、把握時機。當然,在投資安全性較高時,對投資多元化的要求也就較低;而當投資風險較高時,對投資的多元化要求也就相對較高。
[個人投資策略]
一是正確處理好證券投資與日常生活的關系。因為對從事個人證券的大多數人來說,均是依據工薪收入來維持日常家計開支的,結余資金並不充裕。這就要求個人投資者在從事證券投資時,應首先安排和保證家庭生活所必需的開支,再將結余資金投資於證券,切不能因作出不恰當的投資決策而影響家庭正常的生活支出。
二是合理地籌措資金來源。用於證券投資的資金,一般情況下主要利用家庭的結余資金;如果支用暫時閑置留待未來有特定用途的資金時,則應考慮投資於風險相對較小的證券,如國庫券、公司債券等。切莫負債投資,除非所投資的證券限期較短、可靠性極強、且收益較好。
三要合理確定投資證券的期限。一般講,投資期限越長,收益也越高,但風險也愈大,這時,則應以投資者本人可支配資金期限為投資依據,以防止資金周轉困難。
四是盡量投資於變現能力強的證券。這樣,在投資者需要現金時,或者需要調整投資證券的種類時,能夠及時「脫手」變現。為此,投資才在選擇投資證券時,應優先考慮投資於上市證券,因為上市證券的流通性與變現性最強,但其收益率可能較非上市證券相對低些。這就需根據投資者的客觀情況進行選擇了。
五要權衡證券投資收益與風險的利弊得失,特別要分析自身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做好承擔風險的心理准備和物質准備,然後再付諸投資。
[企業投資策略]
第一,企業在進行投資決策時,首先必須分析和選擇是從事證券投資合算、還是進行商品生產或經營投資合算?在進行這種選擇時,一般通過比較分析來確定,一是對證券投資與其他投資形式的投資收益率進行比較,選擇投資收益率較高的投資形式;二是進行投資凈收益比較,即在投資收益率比較基礎上,還要比較扣除各項成本、稅金後的凈收
第二,如果選擇證券投資,就必須對證券發行單位的資信等級、經營狀況以及發展前景、財務狀況及其變動趨勢等情況進行分析評價,從中選擇信譽高、營運能力強且具發展前景的政府債券或企業證券作為投資對象。
第三,要合理選擇投資證券的期限,既要考慮證券的收益率,又要考慮證券的風險性。
綜上所述,進行證券投資決策時,總的原則是應該選擇那些收益高、風險小、期限短、變現性好的證券為投資對象,但在現實生活中十全十美的證券是不存在的,還必須由投資者根據自身的條件制訂相應的目標,權衡利弊作出恰當的決策。
證券市場管理: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最高證券管理權力機關,簡稱證券委。成立於1992年10月,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由國務院辦公廳代管,其任務是加強證券市場的宏觀管理,統一協調股票、債券、國債等有關政策,保護人民群眾利益。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主任由總理擔任,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財政部、經貿辦、監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經貿部、國家工商局、國家稅務局、國家國有資產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十三個部委的負責人擔任委員。
主要職責:
①組織擬定證券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草案。目前證券委組織有關方面已完成和正在完成《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證券經營機構管理辦法》、《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證券從業人員行為規范》、《股票發行資格審查管理辦法》等法規的起草修改工作;目前,國家體改委正組織有關部門抓緊起草《證券法》。
②研究制訂證券市場的方針政策和規章。
③監督檢查證券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執行,查處重大違法違紀案件,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證券市場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突破國家計劃規模或違反規定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的行為;加強廉政建設,堅決查處在股份制企業設立和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等工作中的腐敗行為和證券從來人員及會計師、律師等人員利用職權違法違紀、營私舞弊的行為。
④制訂證券市場發展規劃和提出計劃建議,組織各有關方面,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和證券市場發展的規律,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研究制訂證券市場的發展戰略和規劃,不斷加強和改善國家對證券市場的宏觀調控,充分發揮證券市場對資金配置所起的積極作用,努力克服並限制其自身的弱點和消極面,指導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⑤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一證券市場有關的各項工作。包括嚴格規范上市程序、密切注意研究解決股票發行、上市中出現的問題,不斷總結經驗,逐步完善有關的管理辦法;證券發行額度證券委根據有關部門提出的計劃,結合全國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計劃建議,經國家計委綜合平衡後,報國務院審批。
⑥歸口管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⑦代表政府統一組織與國外有關的交往與合作事項。
⑧審批國內企業到海外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
⑨審核新的證券交易所的設立。
⑩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I. 證券從業人員做經紀人
是這樣,客戶經理都是屬於營業部,和總部沒有關系,總部的營銷管理中心只負責對營業部日常的業務進行控制,而沒有所謂屬於總部的經紀人,你所聯系的客戶只能到你所在的營業部開戶交易才可以。
也就是說,你要成為經紀人,只有去相應的營業部應聘,而不是總部,你的想法很好,但你要知道營業部相對獨立,同一券商各營業部之間都在競爭,營業部人員的待遇只和本營業部的業績有關。所以不存在你說的這種情況。你所說的牌照應該是只有資格從事經紀業務的券商,大多數都可以。
另外從事證券業務不是都從經紀人做起,如果你學歷夠的話,可以應聘其他崗位。經紀人崗位並不是你想像的跳板。
你說的經紀人牌照現在證券公司自己都沒太搞清楚這條新規定到底要怎麼弄,而且異地券商營業部遭遇到所謂地方保護很嚴重。是的,聯合證券是第一個拿到牌照的,目前有14家,上海地區有5家,我說的你沒明白,如果你可以簽到總部服務多家營業部(暫行辦法沒有明確規定不可以,但之前的草案是規定只能服務一家營業部)當然是最好,但正常情況是簽約一家營業部。
我也在上海工作,一家上市券商的上海總部。
J. 證券管理問題
你好。全球經濟一體化,金融市場競爭不斷加劇,風險管理是證券公司成功的關鍵.目前中國證券公司最重要的任務就是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本文將對券商風險及風險管理進行分析和探討,找到合理的解決對策.關鍵詞:證券公司證券市場風險管理一,我國證券公司風險成因的分析(一)外部原因1.法律法規不健全.雖然我國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在逐步完善,但是還存在種種問題制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體系的健全.首先,許多法律法規本身就存在不足,並且許多條款過分簡單造成可操作性較差;另外,法規的執行不力也直接導致法律效應的弱化,缺少約束力.1999年出台的《證券法》的規章制度大都以保守為主,對各種資金的人市,各項業務的開展,分支機構的設立,市場金融的創新等都以限制為主,束縛證券公司的發展力,致使券商一直以來業務經營趨同,利潤來源單一,受市場漲跌影響較大,導致抗風險能力不強.2.缺乏完善的外部監管體系.由於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歷史較短,對風險認識不足,證券監管體系不完善,因此,目前還尚未建立科學,完善的外部風險監管體系.監管的滯後使證券公司要面對更大的風險.3融資渠道匱乏.過去,由於證券市場發展的不完善,證券公司缺乏合法的融資渠道,自有資金的匱乏不僅導致挪用客戶保證金以及其他違規現象非常普遍,而且也直接影響到證券公司抵禦風險的能力.4做乏適度競爭環境.中國證券市場一直處於一種競爭怪圈,一方面,市場充斥著條塊分割的行政色彩,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力非常強大,政策以及政策出台的時機直接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波動,市場風險變化較大;另一方面,證券公司之間卻在某些業務方面充斥著大量不正當的競爭手段,競爭不足和失度競爭共同構成我國證券市場特殊的競爭環境,導致市場秩序的混亂,券商效率的下降,從而增加了證券公司的風險.(=)內部因素1.對風險認識不足,忽視風險控制.我國券商控制風險的能力較差,採取的方式也較為被動,而且我國券商防範風險往往是基於外部壓力,而沒有真正意識到風險管理的重要性.面對監管部門的壓力,只為應付人民銀行或監證會的檢查.所以,一些券商雖然成立了風險控制部門,也只是形同虛設,難以真正起到風險控制的作用.從本質上看,西方投資銀行控制風險是源於內部壓力,所以西方投資銀行控制風險能力較強,採取的方式不僅規范,科學,而且較為主動.2.規模弱小,業務范圍狹窄,抵禦風險能力不強.由於歷史原因,國內券商多按地域系統分別建立,規模過小,資金分散,資產流動性差是國內證券公司共同的特質,抵禦風險能力非常有限.業務范圍狹窄,發達國家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廣泛,既有證券承銷,證券經紀,證券自營等傳統業務,也有兼收與並購,私募發行,風險投資,衍生產品,項目融資,資產證券化,租賃,證券抵押融資,咨詢服務等等.而國內券商目前業務范嗣主要限於證券承銷,經紀和自營,缺乏供風險控制利用的金融工具,經營范嗣的狹窄使得證券公司很難應對千變萬化的市場環境.3.公司治理薄弱,內部控制不完備.(1)內部規章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及控制力度.大多數的公司制度並不是根據自己的情況設立的,而是為了應付監管部門的檢查而匆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簡單的復制,或者對同行業公司制度的抄襲,再加上市場環境的不斷變化,自身業務的拓展與創新,使其約束控制力減弱,以致缺乏可操作性及控制力度.(2)高管人員成為公司的特權階層,內控機制對其缺乏約束力,"內部機制"變成了"內部人控制",公司受大股東操縱現象嚴重.我國證券公司大部分存在股權高度集中現象,董事會基本上由大股東做主,董事會作用基本沒有發揮,股東由自己的意願決定投資項目,存在很大的風險.(3)公司各職能,監管部門的效用未得到發揮,不利於內部機制的實現.監事會及內部稽核部門形同虛設,不具備完全獨立性,因為其成員由董事會或大股東指定,很難對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員進行有效監管.內部機制的實現不能僅僅依靠某一部門,而是依靠自上而下以及同級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和互相制約來實現的.4,管理體制和手段落後.在管理方面的欠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治理結構問題,目前還沒有充分依靠公司董事會,監視會和股東大會三者來監督公司的風險管理工作,虛設現象嚴重,重大決策缺乏監督制衡機制,很容易造成管理決策方面的失誤.二是,管理層次問題,我國證券公司大多數實行總公司——分支機構的形式,由於管理層次的不到位也造成風險管理的缺失.三是風險控制執行不力,由於管理方面的問題,許多公司風險控制部門形同虛設,執行不力又引發其他方面的風險.而且證券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股權高度集中,流動性差,股東比例失調,公司透明度低等導致證券公司投資決策和風險管理失控.二,我國證券公司風險管理的對策建議(一)加強政府監管力度,防範券商自營業務風險1.從決策和授權程序看,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自營部門的個人影響將受到較大限制,改變以往證券公司存在受個人投資偏好影響等情形.個人的作用僅能在討論和表決中發揮,對降低風險有較大效果.2對證券自營業務的監管,將進一步日常化.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對證券公司自營業務是可以隨時了解和檢查的.這會大大降低違規自營事件發生的概率.3.持股集中的案例,在證券自營業務中將大為減少.在《指引》實施後,證券自營業務的主要手法,是在證券池中分散投資.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風險將進一步向證券投資基金靠攏.4.證券自營業務引起的風險將由多種技術手段予以釋放.證券自營業務是風險很大的業務,對證券公司凈資本變化的影響往往較大.逐日盯市制度的確立,有望與"建立健全自營業務運作止盈止損機制"相呼應.(=)完善內部控制體系1995年國際上的巴林銀行破產和2004年南方證券被行政接管,都是由於內部控制不完善而引發的金融風險.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是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基本保障.在這個過程中,應當建立適當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完善的會計賬目和會計記錄及內部財務管制,完備和強有力的內部審計制度,整個審計必須獨立於公司的其他業務;明確個人許可權,闡明公司風險管理及控制的政策等,都是防範和控制風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