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報送指引》的通知
上證發〔2020〕10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加強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管理,規范內幕信息知情人報送行為,進一步防範內幕交易風險,通過對散見於各類規則中的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要求進行整理完善,結合監管實踐中發現的部分上市公司自行填報內容存在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及不及時等現象,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制定了適用於本所上市公司(含科創板上市公司)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報送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詳見附件)。現正式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指引》發布前本所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報送相關的業務指南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報送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二_年二月二十八日
Ⅱ QFII是什麼意思股票怎樣分批買賣
至於怎麼買股票,你要先分別開立深圳證券賬戶卡和上海證券賬戶卡。
QFII是英文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簡稱。在QFII制度下,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將被允許把一定額度的外匯資金匯入並兌換為當地貨幣,通過嚴格監督管理的專門賬戶投資當地證券市場,包括股息及買賣價差等在內的各種資本所得經審核後可轉換為外匯匯出,實際上就是對外資有限度地開放本國證券市場。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QFII的投資范圍包括: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A股股票、國債、可轉換債券、企業債券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金融工具.
(一)辦理深圳、上海證券賬戶卡
深圳證券賬戶卡
投資者:可以通過所在地的證券營業部或證券登記機構辦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及復印件,委託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證券投資基金、保險公司:開設賬戶卡則需到深圳證券交易所直接辦理。
開戶費用:個人50元/每個賬戶;機構500元/每個賬戶。
上海證券賬戶卡
投資者:可以到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在各地的開戶代理機構處,辦理有關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手續,帶齊有效身份證件和復印件。
委託他人代辦:須提供代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
開戶費用:個人紙卡40元,個人磁卡本地40元/每個賬戶,異地70元/每個賬戶;
(二)證券營業部開戶
投資者辦理深、滬證券賬戶卡後,到證券營業部買賣證券前,需首先在證券營業部開戶,開戶主要在證券公司營業部營業櫃台或指定銀行代開戶網點,然後才可以買賣證券。
證券營業部開戶程序
(1)個人開戶需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深、滬證券賬戶卡原件及復印件。
若是代理人,還需與委託人同時臨櫃簽署《授權委託書》並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填寫開戶資料並與證券營業部簽訂《證券買賣委託合同》(或《證券委託交易協議書》),同時簽訂有關滬市的《指定交易協議書》。
(3)證券營業部為投資者開設資金賬戶
(4)需開通證券營業部銀證轉賬業務功能的投資者,注意查閱證券營業部有關此類業務功能的使用說明。
選擇交易方式
投資者在開戶的同時,需要對今後自己採用的交易手段、資金存取方式進行選擇,並與證券營業部簽訂相應的開通手續及協議。例如:電話委託、網上交易、手機炒股、銀證轉賬等。
(三)銀證通開戶
開通「銀證通」需要到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開戶步驟如下:
1.銀行網點辦理開戶手續:持本人有效身份證、銀行同名儲蓄存摺(如無,可當場開立)及深滬股東代碼卡到已開通「銀證通」業務的銀行網點辦理開戶手續。
2.填寫表格:填寫《證券委託交易協議書》和《銀券委託協議書》。
3.設置密碼:表格經過校驗無誤後,當場輸入交易密碼,並領取協議書客戶聯。即可查詢和委託交易。
(註:詳細內容見以後「銀證通」章節)
參考資料:http://news1.jrj.com.cn/news/2003-08-26/000000631533.html
只要存入能買一百股的現金就行。當然,多者不限。
Ⅲ 《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倫交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以下簡稱滬倫通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明確備案要求和業務流程,根據《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監管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滬倫通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和跨境轉換機構、存託人備案管理,適用本指引。本指引未做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則的規定。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滬倫通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分為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以下簡稱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和滬倫通全球存托憑證(以下簡稱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
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是指從事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的境內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在境外市場買入或以其他合法方式獲得基礎股票並交付存託人,由存託人根據託管人的通知和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指令,簽發相應中國存托憑證;或存託人根據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指令注銷相應中國存托憑證,並由託管人根據存託人的通知將相應基礎股票交付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業務。
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是指從事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以下簡稱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在境內市場買入或以其他合法方式獲得基礎股票並交付存託人,由存託人根據託管人的通知和英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指令,簽發相應全球存托憑證;或存託人根據英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指令注銷相應全球存托憑證,並由託管人根據存託人的通知將相應基礎股票交付英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業務。
本指引所稱跨境轉換,包括將基礎股票轉換為存托憑證(以下簡稱生成),以及將存托憑證轉換為基礎股票(以下簡稱兌回)。
第四條 本所根據《監管規定》《暫行辦法》、本指引以及本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對滬倫通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中的中國跨境轉換機構、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及存託人進行備案,並對其開展的跨境轉換業務和境內市場證券交易等活動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
第一節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管理
第五條 會員擬開展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的,需經本所備案成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
會員向本所備案成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已經取得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資格,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會員向本所申請成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二)最近2年證券公司分類結果為BBB級別及以上;
(三)具有3年以上開展國際證券業務經驗;
(四)過去1年內未因自營業務被做出行政處罰;
(五)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會員申請成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證券自營業務資格證明;
(三)跨境轉換業務實施方案及管理制度;
(四)具有3年以上開展國際證券業務經驗的相關證明文件;
(五)跨境轉換業務相關部門與崗位設置、人員情況說明;
(六)開展跨境轉換業務技術系統准備情況;
(七)過去1年內未因自營業務被做出行政處罰的聲明;
(八)本所規定的其他材料。
會員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備案申請文件真實、准確、完整。
第八條 會員備案申請材料齊全的,本所予以受理。會員明顯不符合備案條件或備案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本所不予受理。
本所對會員備案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會員符合備案條件的,本所自受理後10個交易日內予以備案,並向市場公告完成備案的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名單。
第九條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對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跨境轉換業務,應當向本所提出申請,本所確認後向市場公告。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對至少1隻中國存托憑證開展跨境轉換業務。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申請對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應當已經本所公告為該中國存托憑證的做市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主動申請終止跨境轉換機構備案或主動申請終止對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書面通知本所,本所確認後向市場公告。
第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終止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並向市場公告:
(一)中國跨境轉換機構不再對任何中國存托憑證開展跨境轉換業務;
(二)中國跨境轉換機構不再符合本指引第六條第一至三項規定的備案條件;
(三)過去1年內因跨境轉換業務被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行政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
(四)本所根據《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對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終止備案;
(五)本所認為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因前款第三項被本所終止備案的,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備案。
第二節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持續管理
第十二條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可以在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前,根據《暫行辦法》、本指引和本所其他業務規則的規定以及招股說明書、存托協議和初始生成公告的安排,以自有資金或者接受符合適當性管理要求的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委託進行初始生成。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在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前,與合格投資者達成上市後通過大宗交易方式轉讓存托憑證的約定的,轉讓數量、價格的約定應當符合《暫行辦法》關於中國存托憑證大宗交易的相關規定,並在中國存托憑證上市首日向本所提交大宗交易成交申報,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接受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委託進行跨境轉換並由存託人向投資者簽發相應中國存托憑證,或者在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前向合格投資者轉讓初始生成的中國存托憑證的,具體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委託倫交所會員開展境外基礎股票買賣和相關投資業務。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委託具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的銀行擔任境內託管人。託管人應當參照《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負責資產託管業務,並委託境外資產託管人負責境外資產託管業務。
第十四條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開展跨境轉換業務前,應當向本所報備以下信息:
(一)做市和跨境轉換專用證券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
(二)境內託管人與境外託管人的名稱,以及與境內託管人簽署的託管協議;
(三)在英國市場委託的倫交所會員名稱及開立的賬戶信息;
(四)本所要求報備的其他信息。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變更專用賬戶的,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向本所報備,經本所確認後實施。前款規定的其他報備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備變更信息。
第十五條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每周向本所報告其在境外市場投資的品種名稱、交易記錄、持倉信息、資產余額及本所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條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委託的境內託管人應當於每個交易日日終,向本所報告該跨境轉換機構當日跨境轉換業務涉及的資金跨境流動情況,並應當每周向本所報告該跨境轉換機構在境外市場投資的品種名稱、交易記錄、持倉信息、資產余額及本所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第三節 中國存托憑證生成與兌回
第十七條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將其在境外市場合法取得的基礎股票交付存託人後,應當按照相關業務協議的約定,及時向存託人發送包含如下內容的中國存托憑證生成申請:
(一)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名稱;
(二)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專用賬戶;
(三) 中國存托憑證代碼;
(四) 申請生成中國存托憑證份額的數量;
(五) 業務協議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在每個交易日的規定時間內,向本所報送其在最近一個報送時段內向存託人發送的中國存托憑證生成申請信息。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保證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且與其向存託人發送的生成申請完全一致。
第十九條 中國存托憑證的存託人收到基礎證券後,對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發送的生成申請進行核對,經確認無誤後,在本所規定的時間內,向本所報送包含如下內容的中國存托憑證簽發信息:
(一)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名稱;
(二)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專用賬戶;
(三) 中國存托憑證代碼;
(四) 當日簽發的中國存托憑證數量;
(五) 業務協議約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中國存托憑證的存託人應當按照本所要求的格式、途徑和時間報送簽發信息,並保證所報送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中國存托憑證的存託人應當在中國跨境轉換機構交付足額基礎股票後才可簽發相應數量的存托憑證,不得在未取得足額基礎股票的情況下簽發中國存托憑證。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本所對存託人報送的中國存托憑證簽發信息和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報送的中國存托憑證生成申請信息進行比對。比對一致後,本所根據存託人發送的中國存托憑證簽發信息,相應增加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的中國存托憑證當日可賣余額。
存託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未按本所規定時間向本所報送信息,或信息比對不一致的,本所不對當日簽發信息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在每日開盤前核對當日生成中國存托憑證的份額數量與其實際交付託管人的相應基礎股票數量,如發現兩者不一致,應當立即向存託人及本所報告,並不得賣出超出部分的中國存托憑證。
第二十二條 中國存托憑證的存託人應當每日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製作基礎股票交付情況的明細記錄。
中國存托憑證的存託人應當在每個交易日的規定時間內,向本所提供中國存托憑證當日存續份額數量、託管人出具的當日基礎股票託管信息和各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因當日生成中國存托憑證所交付的基礎股票明細數據。
中國存托憑證的存託人應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建立中國存托憑證份額核對機制,核對中國存托憑證份額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中國存托憑證兌回業務,由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及存託人按照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及存托協議執行。
第二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人為差錯等原因導致中國存托憑證生成、兌回數據發生錯誤的,經本所、中國結算、存託人、託管人和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等相關主體核對一致後,可以進行更正。
相關各方應當積極配合數據核對,並按照本所、中國結算的規定和相關業務協議的約定及時更正。
第二十五條 存託人簽發的中國存托憑證對應的基礎股票數量超過託管人實際託管的基礎股票數量的,存託人及相關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在1個交易日內注銷超出部分的中國存托憑證。
相關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持有的中國存托憑證不足應注銷數量的,應當及時買入足額中國存托憑證並辦理注銷;無法在前款規定時間內買入足額中國存托憑證的,應當在次一交易日內補足基礎股票。
存託人、相關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未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及時注銷超出部分的中國存托憑證或者補足基礎股票的,本所可以根據託管人出具的基礎股票託管數據,提請中國結算注銷相關中國跨境轉換機構超出部分的中國存托憑證,或者作出其他處理,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章 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
第一節 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開展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的,需經本所備案成為英國跨境轉換機構。
第二十七條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向本所申請備案成為英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於倫交所全業務會員;
(二)自身或與其存在控制關系的主體或者均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主體具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或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財務穩健,資信良好,具有較高的資產規模;
(四)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近3年未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五)具備滿足本所監管要求與相關規則的意願和能力;
(六)具備相應的人民幣換匯能力;
(七)本所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備案成為英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委託本所會員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申請表;
(二)申請人或其存在控制關系的主體或者均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主體具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或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的證明;
(三)所在國家或地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機構核發的金融業務許可證明文件;
(五)申請機構為倫交所全業務會員的證明文件;
(六)證明其凈資本的有關財務證明文件或經審計的最近一年資產負債表;
(七)遵守中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所有關規定的承諾書;
(八)本所規定的其他材料。
除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材料外,備案申請材料語言應為中文。
接受委託的會員,應當對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的資質、規模、業務經驗等進行審慎核查,保證其所提交的備案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備的,本所予以受理。申請人明顯不符合備案條件或備案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本所不予受理。本所自受理後10個交易日內向市場公告完成備案的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名單。
第三十條 英國跨境轉換機構主動申請終止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書面通知本所,本所確認後終止並向市場公告。
第三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終止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
(一)英國跨境轉換機構不再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備案條件;
(二)本所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對英國跨境轉換機構終止備案;
(三)本所認為應當終止備案的其他情形。
本所對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終止的情況予以公告。
第二節 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持續管理
第三十二條 英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委託本所會員開展境內基礎股票買賣和相關投資業務,並開立用於跨境轉換業務的專用證券賬戶。
第三十三條 接受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委託的會員應當對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在境內市場的交易行為進行有效監督管理,如發現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境內證券交易活動存在或可能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應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會員應當在服務協議中約定,如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在開展跨境轉換業務過程中違法違規使用證券賬戶,或存在可能嚴重影響正常交易秩序的異常交易行為,會員可以拒絕其申報委託、根據本所的要求進行處置或終止雙方委託關系。
第三十四條 英國跨境轉換機構開展跨境轉換業務前,應當通過委託交易的會員向本所報備如下信息:
(一)跨境轉換業務專用證券賬戶信息;
(二)境內託管人信息及簽署的託管協議;
(三)本所規定的其他信息。
英國跨境轉換機構變更跨境轉換業務專用證券賬戶,應當通過委託交易的會員提前15個交易日向本所報備,經本所確認後實施;前款規定的其他報備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通過委託交易的會員在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備變更信息。
第三節 全球存托憑證存託人備案及持續管理
第三十五條 全球存托憑證的存託人在境內市場開展全球存托憑證生成和兌回業務,應當在全球存托憑證上市前,委託本所會員向本所提交備案申請。
未經備案的,存託人不得開展全球存托憑證生成和兌回業務。
第三十六條 全球存托憑證的存託人應當通過委託交易的會員,向本所提交下列備案申請材料:
(一)全球存托憑證存托業務信息報備表;
(二)所在國家或地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遵守中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所有關規定的承諾書;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文件。
除前款規定的第二項材料外,備案申請材料語言應為中文。
存託人因新增特定全球存托憑證存托業務等導致報備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備變更信息。
接受委託的會員,應當保證存託人所提交的備案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全球存托憑證存託人應當開立存托業務專用證券賬戶,並向本所報備該專用證券賬戶。
存託人變更委託交易會員或存托業務專用證券賬戶,應當通過會員提前15個交易日向本所報備,經本所確認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 接受委託的會員應當對存託人在境內市場的證券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監督和約束,發現存託人超出規定范圍進行證券交易,或者存在其他異常交易行為的,會員應當拒絕接受其相應委託,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九條 跨境轉換機構、存託人應當按照《暫行辦法》和本指引的規定,依法合規開展跨境轉換業務和證券投資活動,不得違反國家關於跨境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超出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范圍和資產余額上限,不得利用從事跨境轉換業務的機會,進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接受委託的會員,應當按照《暫行辦法》和本指引的規定,及時報送各項信息,履行各項客戶交易行為管理職責。
第四十條 本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對跨境轉換機構、存託人和委託交易的會員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情況進行現場或非現場檢查。相關主體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和說明。
第四十一條 跨境轉換機構、存託人和委託交易的會員違反本指引的,本所依據《暫行辦法》的規定對其採取相關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同時向中國證監會或相關監管部門報告,並記入誠信記錄;情節嚴重的,提請立案調查。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Ⅳ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資產支持證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上證發〔2019〕105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規范資產支持證券臨時報告的編制及披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資產支持證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指引》(詳見附件),現予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資產支持證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指引
資產支持證券臨時報告格式指引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Ⅳ 上海證券交易所異常交易實時臨控指引
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指引
第一條 為維護證券交易秩序,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交易風險,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及信息披露監管的通知》,以及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所在實時監控中,發現證券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或者證券交易出現異常的,本所有權採取盤中臨時停牌、書面警示、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
第三條 證券競價交易出現以下異常波動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30%、累計上漲超過100%或累計下跌超過50%的;
(二)到期日前兩個月內,市場價格明顯高於理論價格且前收盤價格在0.100元以上(含0.100元)的價外權證,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超過20%、累計上漲超過50%的;
(三)到期日前兩個月內,市場價格明顯高於理論價格且前收盤價格在0.100元以下(不含0.100元)的價外權證,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超過50%、累計上漲超過80%的;
(四)在競價交易中涉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對交易價格產生嚴重影響或者嚴重誤導其他投資者的;
(五)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可以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的其他情形。
本條所稱權證理論價格是指根據Black-Scholes模型計算出的權證價格;價外權證是指認購(沽)權證標的股票的市場價格低(高)於該權證的行權價格。
第四條 盤中臨時停牌時間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權證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時間為60分鍾;
(二)其他證券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
(三)首次停牌時間超過收盤時間的,在當日收盤前五分鍾復牌;
(四)第二次盤中臨時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收盤前五分鍾。
第五條 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後,本所將通過本所網站(http://www.sse.com.cn)和衛星傳輸系統對外發布公告。
具體停復牌時間,以本所公告為准。
第六條 投資者可以於盤中臨時停牌期間撤銷未成交的申報。
第七條 證券交易出現以下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本所可以對相關賬戶持有人發出書面警示或者直接採取限制交易措施:
(一)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證券賬戶在一個月內通過競價系統賣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
(二)同一賬戶對單一證券在同一價位進行日內回轉交易且累計數量較大的;
(三)同一賬戶進行日內回轉交易次數超過5次且累計數量較大的;
(四)多次通過大筆、連續交易,嚴重影響證券交易價格的;
(五)不以成交為目的,通過連續大額申報嚴重影響交易價格或足以誤導其他投資者的;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可以實施書面警示和限制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限制證券賬戶交易包括以下方式:
(一)限制買入指定證券或全部交易品種;
(二)限制賣出指定證券或全部交易品種;
(三)限制買入和賣出指定證券或全部交易品種。
第九條 限制賬戶證券交易單次持續時間不超過3個月,具體時間以本所書面決定為准。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本所可以延長限制交易時間。
第十條 出現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情況的,本所除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外,還可以視情節輕重對相關當事人給予公開譴責,記入誠信檔案,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處分。
情節特別嚴重的,本所將提請證監會採取以下處罰措施:
(一)凍結其資金賬戶;
(二)批准延長其存量股份鎖定期限;
(三)責令其限期購回超限減持股票;
(四)責令其將違規收益上繳至上市公司;
(五)限制其參與新股首次公開發行、再融資發行等業務;
(六)提請立案稽查。
第十一條 本所對異常交易的當事人做出書面警示處理的,通過相關證券賬戶指定交易的會員或營業部向當事人發出,相關會員或營業部應當及時向其客戶轉告有關警示並保留相關證據。
機構投資者使用專用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進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關當事人發出書面警示。
第十二條 本所做出限制交易決定的,通過相關證券賬戶指定交易的會員向當事人發出有關書面決定。該會員應當在收到本所限制交易決定的當天將其送達相關當事人;確實無法在當天送達的,應保留相關證據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機構投資者使用專用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進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關當事人發出有關書面決定。
第十三條 會員及其營業部未按《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履行相關管理責任的,本所在對異常交易當事人做出處理同時,還可以對相關會員及其營業部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08年5月14日
Ⅵ 證券公司承接QFII需要哪些手續
就關於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的有關問題,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相關實施通知,以下為通知全文:
各境外投資者、託管銀行、證券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為進一步完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試點工作,現將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的,應當達到下列資產規模等條件:
(一)基金管理機構:經營資產管理業務5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50億美元;
(二)保險公司: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持有證券資產不少於50億美元;
(三)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30年以上,實收資本不少於10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
(四)商業銀行: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總資產在世界排名前100名以內,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
(五)其他機構投資者(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會、捐贈基金、信託公司、政府投資管理公司等):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證券資產不少於50億美元。
二、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申請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一)申請表 (附件1);
(二)主要負責人員基本情況表(附件2);
(三)投資計劃書;
(四)資金來源說明書;
(五)最近3年是否受到監管機構重大處罰的說明;
(六)所在國家或地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核發的金融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八)公司章程(復印件);
(九)與託管人簽訂的託管協議草案;
(十)最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十一)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規定的文件,由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經申請人董事會授權或按申請人公司章程規定或者符合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規定,可以代表申請人辦理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事宜的自然人,如董事會主席或者首席執行官等)的授權代表簽署的,應當出具該法定代表人對其授權代表的授權委託書。
該授權委託書以及第一款規定的第(六)、(七)、(八)項文件須經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定認可的公證機構或律師出具公證書,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第一款規定的第(三)、(四)、(五)項文件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申請人應當在人民幣特殊賬戶開立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報送正式託管協議。
三、合格投資者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長期有效,法律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依法取消其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的除外。
四、申請合格投資者託管人資格的,應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一)申請表(附件3);
(二)託管人資格申請書(須加蓋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三)中國銀監會同意申請人開辦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託管業務的批復(復印件);
(四)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實收資本證明文件;
(六)境內託管部門基本情況(包括人員配備、安全保障措施等);
(七)有關託管業務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託管業務管理辦法、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崗位職責與操作規程、員工行為規范、會計核算辦法以及信息系統管理制度等);
(八)擁有高效、快速、安全、可靠技術系統的說明及有關證明;
(九)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合格投資者託管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須予以更換:
(一)合格投資者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託管人更符合其利益的;
(二)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託管人不能繼續履行託管人職責的。
新任託管人、原任託管人應當在原任託管人退任後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備案。
六、合格投資者應當委託託管人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申請開立多個證券賬戶,申請開立的證券賬戶應當與國家外匯局批準的人民幣特殊賬戶一一對應。
合格投資者應當按照中國結算公司的業務規則,開立和使用證券賬戶,並對其開立的證券賬戶負管理責任。
七、合格投資者應當以自身名義申請開立證券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的,應當開立名義持有人賬戶。合格投資者應按要求報告名義持有人賬戶內權益擁有人的投資情況(附件4)。
八、合格投資者為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保險資金、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政府投資資金等長期資金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時,賬戶名稱可以設置為「合格投資者+基金(或保險資金等)」。賬戶資產屬「基金(保險資金等)」所有,獨立於合格投資者和託管人。
九、合格投資者在經批準的投資額度內,可以投資於下列人民幣金融工具:
(一)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股票;
(二)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債券;
(三)證券投資基金;
(四)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權證;
(五)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資者可以參與新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發行、股票增發和配股的申購。
十、境外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應當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單個境外投資者通過合格投資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20%。
境外投資者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其戰略投資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十一、境外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達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應通過合格投資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內容。合格投資者有義務確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資者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
十二、合格投資者可以自行或委託託管人、境內證券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或其名下的境外投資者等行使股東權利。
十三、合格投資者行使股東權利時,應向上市公司出示下列證明文件:
(一)合格投資者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原件或者復印件;
(二)證券賬戶卡原件或復印件;
(三)具體權利行使人的身份證明;
(四)若合格投資者授權他人行使股東權利的,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授權代表簽字的授權委託書(合格投資者授權其名下境外投資者行使股東權利的,應提供相應的經合格投資者授權代表簽字的持股說明)。
十四、合格投資者作為名義持有人,可以根據其名下境外投資者的持股進行部分或分拆投票。
十五、每個合格投資者可分別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委託3家境內證券公司進行證券交易。
十六、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Ⅶ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若干條款
各市場參與者:
為配合退市制度改革的具體實施,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若干條款進行了修訂,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一、第3.4.13條刪除ST、*ST股票漲跌幅限制的規定,並增加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為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的情形之一。
該條修改為:「本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
股票、基金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
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閉式基金;
(二)增發上市的股票;
(三)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股票;
(四)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漲跌幅比例。」
二、刪除第4.2.3條。
三、第5.4.2條中異常波動指標計算修改為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計算,並刪除ST股票和*ST股票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的有關規定。
該條修改為:「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分別公告該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一)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
(二)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股票、封閉式基金連續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的;
(三)本所或證監會認定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異常波動指標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計算。
對3.4.13規定的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閉式基金不納入異常波動指標的計算。
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漲跌幅偏離值的累計比例。」
四、第11.1條修改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債券、債券回購、權證等品種、風險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其他交易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
五、第11.4條增加兩項釋義為:「(十)風險警示股票:指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規則》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
(十一)退市整理股票:指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處於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
上述修訂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修訂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詳見本所網站。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增加第四章第五節「指數熔斷」的通知
上證發〔2015〕94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防範市場大幅波動風險,進一步完善證券交易機制,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推動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決定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四章中增加第五節「指數熔斷」,就指數熔斷相關事宜做出專門規定(詳見附件),並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請各市場參與人認真做好指數熔斷相關業務和技術系統准備,確保市場平穩運行。
本所2013年發布的《關於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3〕9號)中規定的暫不實施事項,仍按其相關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5年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Ⅷ 《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以下簡稱中國存托憑證)市場流動性與定價效率,規范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和做市商資格管理,適用本指引。本指引未做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則的規定。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是指經本所認可取得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資格的會員(以下簡稱做市商),按照本指引規定和做市協議約定,為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中國存托憑證提供雙邊持續報價等流動性服務的業務。
第四條 做市商開展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所有關規定和做市協議約定,不得利用做市業務,進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二章 做市商准入與退出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本所會員,可以向本所申請成為做市商:
(一)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二)最近2年證券公司分類結果為BBB級別及以上;
(三)具有3年以上國際證券業務經驗;
(四)具有充足的自有資金參與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
(五)具有完備的做市業務實施方案與管理制度;
(六)具有開展做市業務所需的專業人員與技術系統;
(七)過去1年內未因自營業務被做出行政處罰;
(八)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會員申請成為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證券自營業務資格證明;
(三)做市業務實施方案與管理制度;
(四)經審計的最近一年資產負債表、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
(五)具有3年以上開展國際證券業務經驗的相關證明文件;
(六)做市業務相關部門與崗位設置、人員情況說明;
(七)開展做市業務技術系統准備情況說明;
(八)過去1年內未因自營業務被做出行政處罰的聲明;
(九)本所規定的其他材料。
會員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申請文件真實、准確、完整。
第七條 會員申請材料齊備的,本所予以受理,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對會員進行技術系統測試、現場檢查等核查。會員明顯不符合申請條件或者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本所不予受理。
本所於核查完成後10個交易日內給予通過核查的申請機構做市商資格。
本所可根據業務開展情況和市場需求,確定擬引入的做市商數量。通過核查的會員超過擬引入的做市商數量的,本所將組織開展綜合評審,從通過核查的會員中選取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並向市場公布。
第八條 獲得做市商資格的會員,應向本所申請對單只或多隻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做市業務。申請為特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應當向本所提交對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做市業務的申請表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申請文件。
本所根據做市商對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做市業務的申請情況確定每隻中國存托憑證的做市商名單,並向市場公告。
單只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數量應不少於3家。單只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申請不足3家或達到3家及以上但仍未滿足市場需求的,本所可指定做市商對其開展做市業務。
第九條 做市商應當在本所公布特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名單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與本所簽訂做市協議,約定開展做市業務的相關權利和義務。
做市商未與本所簽訂做市協議的,不得開展做市業務。
第十條 做市商主動申請終止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資格或主動申請終止對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做市業務,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書面通知本所,本所確認後終止,並向市場公告。
做市商主動申請終止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資格的,6個月以內不得重新申請成為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做市商主動申請終止對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做市業務的,6個月以內不得重新申請對同一中國存托憑證開展做市業務。
第十一條 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資格,並向市場公告:
(一)不再符合本指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
(二)做市商月度綜合評價結果出現本所規定情形;
(三)做市商年度綜合評價結果出現本所規定情形;
(四)不再對任何中國存托憑證開展做市業務;
(五)過去1年內因做市業務被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行政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
(六)本所規定或者做市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
做市商被取消做市商資格的,1年以內不得重新申請成為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
第三章 做市商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做市商應當按照本所業務規則及做市協議的約定開展做市業務。
第十三條 做市商開展做市業務,應當使用做市和跨境轉換專用證券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並報本所備案。做市商不得利用專用賬戶開展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和跨境轉換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
做市商變更專用賬戶的,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向本所備案,經本所確認後實施。
第十四條 做市商應當使用自有資金開展做市業務。
第十五條 中國存托憑證的做市指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要素:
(一)最大買賣價差;
(二)最小報單量;
(三)報價參與率;
(四)其他指標。
做市商開展做市業務,應當符合做市協議就前款規定的做市義務指標所作的具體要求。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或者做市商的申請,對做市義務指標做出調整。
第十六條 做市商應當推動公司研究團隊對其參與做市的中國存托憑證及其基礎股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
第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或做市商申請,相應豁免做市商做市義務:
(一)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價格達到漲停或者跌停價格,做市商可以僅提供單邊報價;
(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術故障等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做市義務,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或做市商申請,相應豁免做市商做市義務;
(三)做市商因系統升級等導致無法履行做市義務的,本所可以根據做市商申請,相應豁免做市商做市義務;
(四)本所認為應當暫停或者豁免做市義務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後,做市商應當立即恢復做市義務。
第十八條 做市商按照本指引要求以及做市協議的約定,為履行做市義務進行的大量、連續、頻繁申報和成交,不構成異常交易行為。但明顯偏離做市業務的合理范圍和標准、影響正常交易秩序的除外。
第十九條 本所根據做市義務指標、做市績效與監管合規情況,定期對做市商做市進行評價並向市場公告。
市場出現劇烈波動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的,本所可以決定在特定周期內不對做市商的做市情況進行評價,並向市場公告。
做市商違反本指引、本所其他規定或者做市協議約定的,本所可以調低其評價結果。
第二十條 本所可以根據做市商月度特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評價結果,對積極履行做市義務的做市商給予適當交易費用減免和激勵,根據做市商月度綜合評價與年度綜合評價結果,對出現本所規定情形的做市商進行淘汰。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一條 做市商應當具備符合要求的技術系統、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確保風險可測可控。
做市商應當建立定期壓力測試機制,並按季度向本所提交壓力測試報告。
第二十二條 做市商應當建立風險防範與業務隔離制度,防範利益沖突,不得利用做市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本所可以根據做市商的做市表現和監管需要,對做市商開展現場或非現場檢查,做市商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和說明。
第二十四條 做市商違反本指引的,本所依據《暫行辦法》等規定,對其採取相關監管措施或實施紀律處分,同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記入誠信記錄;情節嚴重的,提請立案調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Ⅸ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8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1.1 為規范證券市場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證券)的交易,適用本規則。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1.3 證券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1.4 證券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本所相關業務規則,遵循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1.5 證券交易採用無紙化的集中交易或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場所
2.1.1 本所為證券交易提供交易場所及設施。交易場所及設施由交易主機、交易大廳、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報盤系統及相關的通信系統等組成。
2.1.2 本所設置交易大廳。本所會員(以下簡稱會員)可以通過其派駐交易大廳的交易員進行申報。
除經本所特許外,僅限下列人員進入交易大廳:
(一)登記在冊交易員;
(二)場內監管人員。
第二節 交易參與人與交易權
2.2.1 會員及本所認可的機構進入本所市場進行證券交易的,須向本所申請取得交易權,成為本所交易參與人。
交易參與人應當通過在本所開設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進行證券交易,並遵守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關於證券交易業務的相關規定。
2.2.2 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是指交易參與人據此可以參與本所證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關交易權利,並接受本所相關交易業務管理的基本單位。
2.2.3 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和交易許可權等管理細則由本所另行規定,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第三節 交易品種
2.3 下列證券可以在本所市場掛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債券;
(四)債券回購;
(五)權證;
(六)經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品種。
第四節 交易時間
2.4.1 本所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
國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場休市。
2.4.2 採用競價交易方式的,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4:57為連續競價時間,14:57至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基金、債券、債券回購交易,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5:00為連續競價時間。
開市期間停牌並復牌的證券除外。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交易時間。
2.4.3 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第三章 證券買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3.1.1 會員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當按照委託的內容向本所申報,並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
會員接受投資者買賣委託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會員交付其委託會員賣出的證券或其委託會員買入證券的款項,會員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證券所得款項或買入的證券。
3.1.2 交易參與人通過其相關的報盤系統、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和報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並按本規則達成交易,交易結果及其他交易記錄由本所發送至交易參與人。
3.1.3 交易參與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託和申報記錄。
3.1.4 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在交收前不得賣出,但實行回轉交易的除外。
證券的回轉交易是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經確認成交後,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賣出。
3.1.5 下列品種實行當日回轉交易:
(一)債券;
(二)債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
(四)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五)跨境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六)跨境上市開放式基金;
(七)權證;
(八)經證監會同意的其他品種。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和跨境上市開放式基金僅限於所跟蹤指數成份證券或投資標的實施當日回轉交易的開放式基金。
B股實行次交易日起回轉交易。
3.1.6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實行一級交易商制度,具體辦法由本所另行規定,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第二節 指定交易
3.2.1 本所市場證券交易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資者從事B股交易除外。
3.2.2 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參與本所市場證券買賣的投資者必須事先指定一家會員作為其買賣證券的受託人,通過該會員參與本所市場證券買賣。
3.2.3 投資者應當與指定交易的會員簽訂指定交易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指定交易協議一經簽訂,會員即可根據投資者的申請向本所交易主機申報辦理指定交易手續。
3.2.4 本所在開市期間接受指定交易申報指令,該指令被交易主機接受後即刻生效。
3.2.5 投資者變更指定交易的,應當向已指定的會員提出撤銷申請,由該會員申報撤銷指令。對於符合撤銷指定條件的,會員不得限制、阻撓或拖延其辦理撤銷指定手續。
3.2.6 指定交易撤銷後即可重新申辦指定交易。
3.2.7 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項按照本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委託
3.3.1 投資者買賣證券,應當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並與會員簽訂證券交易委託協議。協議生效後,投資者即成為該會員經紀業務的客戶(以下簡稱客戶)。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按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3.3.2 客戶可以通過書面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應當按相關規定操作。
3.3.3 客戶通過自助委託方式參與證券買賣的,會員應當與其簽訂自助委託協議。
3.3.4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客戶的委託指令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證券賬戶號碼;
(二)證券代碼;
(三)買賣方向;
(四)委託數量;
(五)委託價格;
(六)本所及會員要求的其他內容。
3.3.5 客戶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或市價委託的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
限價委託是指客戶委託會員按其限定的價格買賣證券,會員必須按限定的價格或低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買入證券;按限定的價格或高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賣出證券。
市價委託是指客戶委託會員按市場價格買賣證券。
3.3.6 客戶可以撤銷委託的未成交部分。
3.3.7 被撤銷和失效的委託,會員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客戶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證券。
3.3.8 會員向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節 申報
3.4.1 本所接受交易參與人競價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個交易日9:20至9:25的開盤集合競價階段、14:57至15:00的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本所交易主機不接受撤單申報;其他接受交易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撤銷指令經本所交易主機確認方為有效。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接受申報時間。
3.4.2 會員應當按照客戶委託的時間先後順序及時向本所申報。
3.4.3 本所接受交易參與人的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
3.4.4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價申報:
(一)最優5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即該申報在對手方實時最優5個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逐次成交,剩餘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二)最優5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申報,即該申報在對手方實時5個最優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逐次成交,剩餘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報最新成交價轉為限價申報;如該申報無成交的,按本方最優報價轉為限價申報;如無本方申報的,該申報撤銷。
(三)本所規定的其他方式。
3.4.5 市價申報只適用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3.4.6 限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營業部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數量、價格等內容。
市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申報類型、證券賬號、營業部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數量等內容。
申報指令按本所規定的格式傳送。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申報的內容及方式。
3.4.7通過競價交易買入股票、基金、權證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賣出股票、基金、權證時,余額不足100股(份)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3.4.8 競價交易中,債券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手或其整數倍,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手或其整數倍,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手或其整數倍。
債券交易和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以人民幣1000元面值債券為1手,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以人民幣1000元標准券為1手。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3.4.9 股票、基金、權證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0萬股(份),債券交易和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萬手,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5萬手。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單筆申報最大數量。
3.4.10 不同證券的交易採用不同的計價單位。股票為「每股價格」,基金為「每份基金價格」,權證為「每份權證價格」,債券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價格」,債券質押式回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債券買斷式回購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到期購回價格」。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3.4.11A股、債券交易和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基金、權證交易為0.001元人民幣,B股交易為0.001美元,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為0.005元。
3.4.12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各類證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和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
3.4.13 本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
股票、基金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
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閉式基金;
(二)增發上市的股票;
(三)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股票;
(四)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漲跌幅比例。
3.4.14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價格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3.4.15除本所另有規定外,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股票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90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50%;
(二)基金、債券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最高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15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70%;
(三)股票收盤集合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最新成交價格的110%且不低於最新成交價格的90%。
當日無交易的,前收盤價格視為最新成交價格。
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債券回購交易申報無價格限制。
3.4.16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連續競價階段、開市期間停牌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股票連續競價階段、開市期間停牌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最新成交價格的110%且不低於最新成交價格的90%;
(二)基金、債券、債券回購連續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於上述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且不低於該平均數的70%;即時揭示中無買入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低者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即時揭示中無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高者視為前項最低賣出價格。
當日無交易的,前收盤價格視為最新成交價格。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申報價格限制的規定。
3.4.17申報當日有效。每筆參與競價交易的申報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時,未成交的部分繼續參加當日競價,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節 競價
3.5.1 證券競價交易採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在規定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3.5.2 當前競價交易階段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當日後續競價交易階段。
第六節 成交
3.6.1 證券競價交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成交時價格優先的原則為: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成交時時間優先的原則為: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3.6.2集合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
(二)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的價格;
(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
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仍有兩個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中間價為成交價格。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3.6.3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一)最高買入申報價格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格;
(二)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三)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3.6.4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范圍內的,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3.6.5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後,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規則各項規定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交易,本所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對顯失公平的交易,經本所認定並經本所理事會同意,可以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證監會報告。
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本所有權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
3.6.6 依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本所交易主機記錄的成交數據為准。
3.6.7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業務,應當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第七節 大宗交易
3.7.1 在本所進行的證券買賣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3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二)B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3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萬元美元;
(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2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萬元;
(四)債券及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000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
3.7.2 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報:
(一)意向申報;
(二)成交申報;
(三)固定價格申報;
(四)本所認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報。
3.7.3本所每個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報的時間分別為:
(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報;
(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報;
(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價格申報。
交易日的15:00仍處於停牌狀態的證券,本所當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報。
3.7.4 每個交易日9:30至15:30時段確認的成交,於當日進行清算交收。
每個交易日16:00至17:00時段確認的成交,於次一交易日進行清算交收。
3.7.5 意向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買賣方向等。
意向申報應當真實有效。申報方價格不明確的,視為至少願以規定的最低價格買入或最高價格賣出;數量不明確的,視為至少願以大宗交易單筆買賣最低申報數量成交。
3.7.6 當意向申報被會員接受(包括其他會員報出比意向申報更優的價格)時,申報方應當至少與一個接受意向申報的會員進行成交申報。
3.7.7 買賣雙方就大宗交易達成一致後,應當委託會員通過交易業務單元向本所交易系統提出成交申報,申報指令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證券代碼;
(二)證券賬號;
(三)買賣方向;
(四)成交價格;
(五)成交數量;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內容。
成交申報的證券代碼、成交價格和成交數量必須一致。
3.7.8 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後,向本所交易系統提出成交申報,申報的交易價格和數量必須一致。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大宗交易的成交申報、成交結果一經本所確認,不得撤銷或變更。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3.7.9 提出固定價格申報的,買賣雙方可按當日競價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者當日全天成交量加權平均價格進行申報。
固定價格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買賣方向、交易類型、交易數量等。
在接受固定價格申報期間內,固定價格申報可以撤銷;申報時間結束後,本所根據時間優先的原則對固定價格申報進行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3.7.10 有價格漲跌幅證券的成交申報價格,由買方和賣方在當日價格漲跌幅限制范圍內確定。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成交申報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格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格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每個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報,適用於當日其他交易時段接受的漲跌幅價格。
3.7.11 會員應當保證大宗交易參與者實際擁有與其申報相對應的證券或者資金。
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業務單元的機構參與大宗交易,應當通過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業務單元提出申報,並確保擁有與申報相對應的證券或者資金。
3.7.12 本所債券大宗交易實行一級交易商制度。
經本所認可的會員,可以擔任一級交易商,通過本所大宗交易系統進行債券雙邊報價業務。
3.7.13 大宗交易不納入本所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結束後計入該證券成交總量。
3.7.14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結束後通過本交易所網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股票和基金的成交申報大宗交易,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成交量、成交價格以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證券營業部的名稱;
(二)債券和債券回購的成交申報大宗交易,內容包括:證券名稱、成交價和成交量;
(三)單只證券的固定價格申報的成交量、成交金額,及該證券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證券營業部的名稱和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3.7.15 大宗交易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買賣雙方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八節 債券回購交易
3.8.1 債券回購交易包括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和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等。
3.8.2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將債券賣給購買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賣方再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購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在將債券質押的同時,將相應債券以標准券折算比率計算出的標准券數量為融資額度而進行的質押融資,交易雙方約定在回購期滿後返還資金和解除質押的交易。
3.8.3 債券回購交易的期限按日歷時間計算。如到期日為非交易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結算。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項
第一節 開盤價與收盤價
4.1.1 證券的開盤價為當日該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格。
4.1.2 證券的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產生開盤價的,以連續競價方式產生。
4.1.3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證券的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收盤集合競價不能產生收盤價或未進行收盤集合競價的,以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為收盤價。
基金、債券、債券買斷式回購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
債券質押式回購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小時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二節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4.2.1 本所對上市證券實行掛牌交易。
4.2.2 證券上市期屆滿或依法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本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並予以摘牌。
4.2.3 本所可以對涉嫌違法違規交易的證券實施特別停牌並予以公告,相關當事人應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書面報告。
特別停牌及復牌的時間和方式由本所決定。
4.2.4 證券停牌時,本所發布的行情中包括該證券的信息;證券摘牌後,行情中無該證券的信息。
4.2.5 證券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前的申報參加當日該證券復牌後的交易;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停牌及集合競價期間不揭示集合競價虛擬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虛擬未匹配量。
證
Ⅹ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盤後固定價格交易指引》的通知
上證發〔2019〕26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股票盤後固定價格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等業務規則,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盤後固定價格交易指引》(詳見附件),現予以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盤後固定價格交易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