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主協議(2021年版)》的生效時間與簽署安排是如何規定的
2021年3月2日發布的《關於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業務辦法〉的通知》對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業務進行優化,並同步修訂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主協議》,形成《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主協議(2021年版)》(以下簡稱《主協議(2021版)》)。《主協議(2021版)》自2021年5月17日起生效。
為保證新舊協議的平穩過渡,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為《主協議(2021版)》實施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未簽署《主協議(2021版)》的市場參與人,仍可開展協議回購交易,並由回購雙方協商約定繼續適用原簽署的主協議或適用《主協議(2021版)》。過渡期結束後,仍未簽署《主協議(2021版)》的市場參與人,不得開展新的協議回購交易。市場參與人應在過渡期內積極協商溝通,盡快簽署《主協議(2021版)》並完成備案,《主協議(2021版)》備案採用電子化方式進行。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Ⅱ 不開通融資融券,能做深圳交易所的逆回購嗎
可以,逆回購和融資融券沒關系,但如果要做上海的,得開通債券質押式回購協議。
Ⅲ 關於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交易及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交易及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
深證上〔2018〕323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促進債券市場穩健發展,規范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交易(以下簡稱三方回購),維護市場運行秩序,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共同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交易及結算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予以發布,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暫行辦法》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請各會員單位做好相關業務和技術准備。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暫不納入三方回購質押券范圍,非公開發行創新創業可轉換債券除外。
三、《暫行辦法》第十四條所述授信白名單及第二十六條所述意向申報、報價申報、詢價申報暫不開展,具體實施時間由本所另行通知。
四、三方回購交易經手費暫免收取,如有變更,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附件: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交易及結算暫行辦法.pdf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018年7月13日
Ⅳ 『上證回購』、『深證回購』是什麼
這個是交易所的國債買賣和回購,是機構(銀行證券保險信託財務公司)買賣國債融入拆借的地方
國債回購定義
國債回購交易實質上是一種以交易所掛牌國債作為抵押,拆借資金的信用行為。具體是指交易所掛牌的國債現貨的持有方(融資者、資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證券作為抵押,獲得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後須歸還借貸的資金並按約定支付一定利息;而資金的貸出方(融券方、資金供應方)則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從而獲得融資方的證券抵押權,並於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證券,收回融出資金並獲得一定的利息。
編輯本段國債回購的方式
國債回購交易有買斷式回購和質押式回購兩種,根據上交所交易業務規則,只有機構投資者方可從事買斷式回購交易,個人投資者可以參與質押式回購(實行標准券制度的債券回購)。
編輯本段國債回購交易競價申報規定:
1、競價方式:連續競價。 2、申報方向:融資方(資金需求方)為「買入-B」;融券方(資金拆出方)為「賣出-S」。 3、申報帳號:回購交易按席位進行交易、清算,交易時可不必申報證券帳號。 4、報價方法:按回購國債每百元資金應收(付)的年收益率報價,報價時可省略百分號(%)。 5、交易單位:1 手=1000 元面額;計價單位:百元面額。 6、每筆申報限量:最小100 手或其整數倍,最大不得超過10000 手。 7、價格變動單位:0.005 或其整數倍。 8、價格申報限制:買入不得高於即時揭示價10%;賣出不得底於即時揭示價10%。
編輯本段什麼是"正回購"
與發行央行票據一樣,正回購也是回籠貨幣的一種手段。 所謂正回購,就是央行與某機構簽訂協議,將自己所持有的國債按照面值的一定比例賣出,在規定的一段時間後,再將這部分國債買回。買賣之間的差價,就是這段時間內資金的使用成本。
Ⅳ 國債逆回購 是什麼意思啊,具體怎麼操作說一下
所謂國債逆回購,本質就是一種短期貸款。也就是說,個人通過國債回購市場把自己的資金借出去,獲得固定的利息收益;而回購方,也就是借款人用自己的國債作為抵押獲得這筆借款,到期後還本付息。
交易流程
(1)回購委託——客戶委託證券公司做回購交易。客戶也可以像炒股一樣,通過櫃台、電話自助、網上交易等直接下單;
(2)回購交易申報——根據客戶委託,證券公司向證券交易所主機做交易申報,下達回購交易指令。回購交易指令必須申報證券賬戶,否則回購申報無效。
(3)交易撮合——交易所主機將有效的融資交易申報和融券交易申報撮合配對。
(4)成交數據發送——T日閉市後,交易所將回購交易成交數據和其他證券交易成交數據一並發送結算公司。
(5)清算交收——結算公司以結算備付金賬戶為單位,將回購成交應收應付資金數據,與當日其他證券交易數據合並清算,軋差計算出證券公司經紀和自營結算備付金賬戶凈應收或凈應付資金余額,並在T+1日辦理資金交收。
(6)回款——比如說是做7天逆回購,則在T+7日,客戶資金可用,T+8日可轉帳,而且是自動回款,不用做交易。
(5)深圳交易所按回購擴展閱讀:
一、適合對象:資金量大於10萬/0.1萬,不滿足銀行活期利息,不願意「活錢」變「死」,又害怕風險的個人投資者;流動資金充裕的企業。
二、交易必讀:
1、開戶。投資者應選擇有此業務的證券營業部開戶,由於上交所市場活躍,因此上海股東卡應是必辦的。此外,證券營業部還會和你簽一個「指定交易協議」。如果你已是股民,那就更簡單,直接入市好了。
2、資金。滬市至少十萬元,以及十萬的整數倍。深市至少一千元,以及一千的整數倍。
3、品種、代碼、費用(上交所)。
比較活躍的有:204001(一天回購),費用每十萬元為1元;204007(七天回購),每十萬元為五元.
4、交易。像炒股一樣,可以通過電話、自助、網上交易。 申報方向:賣出
報價方法:根據你期望的收益率,結合當日收益率走勢報價,價太高肯定無法成交。
申報單位:以「手」為單位,1手為10張,等於1000元面值。
申報限量:每筆最小100手(相當於10萬元),最大不超過1萬手。
交易清算:一次成交,兩次清算。成交當日,交易所扣除傭金和手續費;到期日,交易所自動劃撥本金和收益。
三、交易技巧:
根據自己的資金情況、可用期限,選擇相應的投資品種。
1、7、14天等短期品種最受歡迎,也最活躍。
國債逆回購實際是短期貸款,因此,其收益率與利率關系密切,利率下跌,收益率必然下跌。此外,股市活躍、新股發行時,收益率也會上升;年末資金緊張,收益率當然也高。
四、收益計算: 公式為「收入(成交額年收益率×回購天數/360天)—成本(成交額×手續費率)=凈收益」。
Ⅵ 滬深債券怎麼交易
1.債券的交易程序 ·債券交易市場包括場內交易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兩部分。 1.1、場內債券交易程序 場內交易也叫交易所交易,證券交易所是市場的核心,在證券交易所內部,其交易程序都要經證券交易所立法規定,其具體步驟明確而嚴格。債券的交易程序有五個步驟:開戶,委託,成交,清算和交割,過戶。 1 開戶 債券投資者要進入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首先必須選擇一家可靠的證券經紀公司,並在該公司辦理開戶手續。 1.1 訂立開戶合同 開戶合同應包括如下事項: ——委託人的真實姓名、住址、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等; ——委託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同時認可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和相關規定以及經紀商公會的規章作為開戶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確立開戶合同的有效期限,以及延長合同期限的條件和程序。 1.2 開立帳戶 在投資者與證券公司訂立開戶合同後,就可以開立帳戶,為自己從事債券交易做准備。在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允許開產的帳戶有現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現金帳戶只能用來買進債券並通過該帳戶支付買進債券的價款,證券帳戶只能用來交割債券。因投資者既要進行債券的買進業務又要進行債券的賣出業務,故一般都要同時開立現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Ⅶ 關於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交易業務指南》的通知
關於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交易業務指南》的通知
深證上〔2018〕324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規范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交易,維護正常市場秩序,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交易及結算暫行辦法》(深證上〔2018〕323號),本所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交易業務指南》,現予以發布,並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交易業務指南.pdf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8年7月13日
Ⅷ 附件 2:《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起草說明
一、背景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
定》(以下簡稱《決定》),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有關上
市公司回購股份的規定進行了專項修訂。《決定》發布實施後,
證監會、財政部、國資委聯合發布了《關於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
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拓寬回購資金來源,適當簡化
實施程序;證監會發布了《關於認真學習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的通
知》(以下簡稱《通知》),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作出進一步規范。
為貫徹落實《決定》《意見》和《通知》的要求,支持和引導上
市公司依法合規開展回購股份,明確操作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維護公司價值和股東權益,本所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
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深證上〔2008〕148 號)(以
下簡稱原指引)的基礎上,制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
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回購細則》),原指引同時廢止。
二、《回購細則》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
11 月 23 日,本所對外發布《回購細則》徵求意見稿,向社
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間,本所通過多種方式收集市場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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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意見,同時密切關注各類媒體對《回購細則》的評論、意見和
建議,據此對《回購細則》進行了相應修改和完善,具體情況如
下:
一是關於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而回購的股份
不得減持的建議。《通知》規定,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
必需而回購的股份可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出售,鼓勵上市公
司積極回購股份。考慮到減持回購股份對市場的影響,《回購細
則》已經對回購股份限售期、減持程序、減持預披露、減持數量
限制、減持進展披露等作出嚴格規定,我所也將通過交易監控、
紀律處分等一系列配套安排,防範和打擊操縱股價、內幕交易等
違法違規行為。因此,保留回購股份可以減持的制度安排,但將
回購股份的限售期由「六個月」延長至「十二個月」,並增加「在任意
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的限制條款,進一步強化減持約束。
二是關於不得通過債務融資實施回購股份的建議。《意見》
明確「繼續支持上市公司通過發行優先股、債券等多種方式,為
回購本公司股份籌集資金。支持實施股份回購的上市公司依法以
簡便快捷方式進行再融資」,鼓勵公司通過多種方式籌集資金回購
股份。《回購細則》據此明確了回購股份的資金來源,並強調「董
事會應當充分關注公司的資金狀況、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
力,審慎制定、實施回購股份方案,回購股份的數量和資金規模
應當與公司的實際財務狀況相匹配」。該條意見未予採納。
三是關於除注銷情形外的其他股份回購金額不應視同現金
分紅的建議。《意見》明確「上市公司以現金為對價,採用要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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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的,視同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納入現
金分紅的相關比例計算」,提高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積極性。《回
購細則》與《意見》保持一致。該條意見未予採納。
四是關於回購 B 股不宜適用「爬行」回購條款的建議。考慮到
B 股二級市場交易不活躍、交易量較低的實際情況,增加「回購 B
股原則上按前款規定執行,未按前款規定執行的,應當充分披露
理由及其合理性」的例外條款,放寬對回購 B 股數量的限制。
五是關於明確回購方案提議人的建議。為避免個別股東頻繁
提議回購股份炒作股價的情形,規范提議程序,減輕上市公司的
負擔,在《回購細則》中明確提議人的范圍為「根據相關法律法
規及公司章程等享有提案權的提議人」。
三、主要內容
《回購細則》共五十八條,包括總則、一般規定、實施程序
及信息披露、回購股份的處理、日常監管和附則等,主要內容如
下:
一是拓寬回購股份適用情形,明確「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
權益所必需」情形的回購要求。將回購目的拓寬為減少公司注冊
資本、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用於可轉換公司債券轉
股以及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等多項情形。同時,進一
步明確「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具體適用口徑和程
序要求,明確該情形下回購股份的實施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且
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議人等不得在公司回購
期間直接或間接減持本公司股份,保證回購效果。
二是簡化特定情形回購審議程序,規范回購股份的提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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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以及維
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等情形回購股份的,可以由公司章
程規定或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審議實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
公司章程等享有提案權的提議人可以向公司董事會提議回購股
份,且提議應當明確具體,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具有合理性和
可行性。公司收到提議後應當盡快召開董事會審議,並將提議與
董事會決議同時公告。
三是細化回購股份信息披露及方案變更要求,設置「爬行」回
購條款。因減少注冊資本、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可轉換
公司債券轉股等多種情形回購股份的,應當在回購方案中明確各
種用途的回購股份數量或金額的范圍;因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
益所必需情形回購股份的,應當在回購股份方案中明確披露擬用
於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售的回購股份數量或者資金總額,回購方
案中未明確披露用於出售的,已回購股份不得出售。公司披露回
購方案後,非因充分正當事由不得變更或者終止,上市公司回購
股份用於注銷的,不得變更用途。除「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
益所必需」外,其他情形下每五個交易日回購股份的數量,不得
超過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之日前五個交易日該股票累計成交
量的 25%,但每五個交易日回購數量不超過一百萬股的除外。
四是明確回購資金來源,回購股份支付現金視同現金紅利。
上市公司可以用於回購股份的資金包括:自有資金;發行優先股、
債券募集的資金;發行普通股股票取得的超募資金、募投項目節
余資金和已依法變更為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金融機構
借款;其他合法資金。上市公司以現金為對價,採用要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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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的,當年已實施的回購股份金額視同現金
分紅金額,納入該年度現金分紅的相關比例計算。
五是明確回購股份的減持要求和相關限制。「為維護公司價
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的股份,可以在披露回購結果暨股份
變動公告十二個月後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並應當提前十五個
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遵守窗口期限制,履行減持進展信息披露
義務。同時,每日減持的數量不得超過減持計劃披露日前二十個
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 25%,但每日減持數量不超過二十萬股的除
外;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
股份總數的 1%。
六是強化回購股份日常監管,嚴防違法違規行為。《回購細
則》強調,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建立規范有效的內部控制制
度,防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上市
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公司回購股份事項中
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利益及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
權益。上市公司未按照《回購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披露回購股
份信息的,本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或者
終止回購股份活動。
Ⅸ 深圳國債逆回購的代碼有哪些
深圳國債逆回購代碼分別為:
131800(R-003),131801(R-007),131802(R-014),131803(R-028),131805(R-091),131806(R-182),131809(R-004),131810(R-001),131811(R-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