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證券交易機制的證券交易機制目標
通常,證券交易機制的目標是多重的。主要的目標有: 證券市場的有效性包含兩方面的要求:一是證券市場的高效率;二是證券市場的低成本。其中,高效率又包含兩方面內容。首先是證券市場的信息效率,即要求證券價格能准確、迅速、充分反映各種信息。根據證券價格對信息的反映程度,可以將證券市場分為強式有效市場、半強式有效市場和弱式有效市場。其次是證券市場的運行效率,即證券交易系統硬體的工作能力,如交易系統的處理速度、容量等。低成本也包含兩方面:一是直接成本;二是間接成本。前者如投資者參與交易而支付的傭金和繳納的稅收,後者如投資者收集證券信息所發生的費用等。
❷ 中國證券市場交易制度是什麼
證券交易制度是對證券市場上證券的買賣流程的一種描述,一般包括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的作用、交易中介的組成和作用、交易價格的形成、交易的交割和結算、交易系統的組成和作用等內容。在學術層面上,證券交易制度分為指令驅動制度和報價驅動制度。而報價驅動制度中,做市商制度是比較重要的制度。
1、指令驅動制度
指令驅動制度,指證券交易價格由買方訂單和賣方訂單共同驅動,市場交易中心以買賣雙向價格為基準進行撮合。指令驅動機制本質上是競價機制,證券買賣雙方能在同一市場上公開競價,充分表達自己的投資意願,直到雙方都認為已經得到滿意合理的價格,撮合才會成交。在指令驅動制度中,價格的形成是以買賣雙方的競價指令為基礎,由交易系統自動生成的,買賣不需要中間方。
2、報價驅動制度
(1)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是一種市場交易制度,由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法人充當做市商,不斷地向投資者提供買賣價格,並按其提供的價格接受投資者的買賣要求,以其自有資金和證券與投資者進行交易,從而為市場提供即時性和流動性,並通過買賣價差實現一定利潤。簡單說就是:報出價格,並能按這個價格買入或賣出。
按照是否具備競爭性的特點,做市商制度存在兩種類型:壟斷型的做市商制度和競爭型的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的特點有:提高流動性,增強市場吸引力、有效穩定市場,促進市場平衡運行、具有價格發現的功能、校正買賣指令不均衡現象、抑制價格操縱。
(2)指令驅動制度
指令驅動制度指證券交易價格由買方訂單和賣方訂單共同驅動,市場交易中心以買賣雙向價格為基準進行撮合。指令驅動機制本質上是競價機制,證券買賣雙方能在同一市場上公開競價,充分表達自己的投資意願,直到雙方都認為已經得到滿意合理的價格,撮合才會成交。在指令驅動制度中,價格的形成是以買賣雙方的競價指令為基礎,由交易系統自動生成的,買賣不需要中間方。
❸ 什麼是金融市場的運行機制
金融市場是資金融通市場,是指資金供應者和資金需求者雙方通過信用工具進行交易而融通資金的市場,廣而言之,是實現貨幣借貸和資金融通、辦理各種票據和有價證券交易活動的市場。比較完善的金融市場定義是:金融市場是交易金融資產並確定金融資產價格的一種機制
。
運行機制,是指在人類社會有規律的運動中,影響這種運動的各因素的結構、功能、及其相互關系,以及這些因素產生影響、發揮功能的作用過程和作用原理及其運行方式。是引導和制約決策並與人、財、物相關的各項活動的基本准則及相應制度,是決定行為的內外因素及相互關系的總稱。各種因素相互聯系,相互作用,要保證社會各項工作的目標和任務真正實現,必須建立一套協調、靈活、高效的運行機制。如市場運行機制、競爭運行機制、企業運行機制。
❹ 從法制監管自律規范方面談談我國發展中的證券市場
證券市場法治包含自律規范和自律監管,法治化包含著藉助自律實現的法治狀態。證券市場自律分為有組織的自律和社會約束兩種形態。有組織的自律,是自律組織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通過簽署和執行組織章程或者協議等方式,憑借自律組織成員賦予的適當權力,對自律組織成員及相關當事人參與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處理的管理行為。社會約束則是抽象自律。社會約束不依賴於既存的法定自律組織,但卻發揮著約束證券市場參與者的功能。
我國證券市場的市場化程度遠低於我國經濟的整體市場化水平。尤其是在基礎性法律制度建設相對落後的背景下,政府監管成為最主要的證券市場監管手段,行政權力成為證券市場秩序的主宰。隨著市場化和法治化進程發展,政府監管理念及手段都有必要適當調整。
我國上世紀90年代初期創建的證券市場,帶有明顯的嵌入式和探索式特徵,其最初創設目的是為了緩解企業面臨的資金短缺,故而缺乏對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建立健康市場秩序的充分關注。證券市場功能定位存在偏差,無法合理地平衡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的關系;經濟及社會正處於轉型期,誠信尚未成為市場參與者的基本價值觀;證券立法過於簡約,法治建設未被當作發展證券市場的基礎性工作,上述情形成為誘發證券欺詐案件的重要原因。人無信不立,國無信則衰,歷史和實踐證明,誠信是現代人類社會的最基本行為准則,背棄誠信不僅會摧毀證券市場和經濟秩序,更會將中華民族帶入泥潭。
證券市場誠信的制度價值
誠信試圖以抽象語言來表達人類依存關系的共性,即信任、善意、利他。在傳統民商法領域,誠信曾表現出濃厚的道德化、內在化和主觀化色彩。但自康德時代以後,法律與道德開始分離,在觀念上逐漸造成了法治與誠信、法律與道德的某種對立。在現代商業社會,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商業活動的原動力,商業因素對誠信傳統內涵產生重大影響,誠信法則被注入多元化價值觀念。
證券市場出現後,誠信法則的內涵發生了更大變化。一方面,證券市場已經逐漸擺脫了個體成員相互之間給予的、以情感和社會道德為基礎的誠信法則,失去了自然人所獨具的誠信觀念,轉而尋求各類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均衡以及和睦相處,個體誠信逐漸發展成為更廣泛的社會誠信或者整體誠信;另一方面,證券市場開始以標准化和定型化形式展現誠信法則的抽象內涵,從而有別於以宗教、情感等方式約束的個別化誠信法則,逐漸轉化為更外在的法律規則。
誠信是一種穩定的產權、經濟和社會秩序。社會成員普遍遵從誠信原則,交易當事人即對其可控制的資源有了可靠、明晰的權利邊界,也能事先確知其付出所能獲得的合理回報。如果交易系當事人自願達成,社會也樂見其成。如果當事人失去誠信,無論是有預謀的欺詐還是隨機性的見利忘義,都將破壞對方當事人的正常期待。尤其是失信現象普遍化後,當事人為完成交易,就不得不採取各種措施加強自身利益保護,尋求各種保證和保險,棄遠期交易而采現貨交易。交易成本隨即提高,避險工具失靈,交易效率隨之放緩,風險日益放大,正常交易秩序將難以維持,各方參與者也將失去交易安全與效率。
誠實守信是行為規則,也是一種文化和道德,更是國家、企業和投資者的財富。證券市場誠信機制的最重要環節,就是建立起投資者對證券市場長期發展的信心。只有投資者對證券市場長期發展充滿信心,才能促成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才能對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作出更大貢獻。如果證券市場沒有達到足夠的誠信程度,如果證券市場運行基礎無法讓人放心,證券市場不會給投資者帶來多大的經濟利益,投資者的參與就將十分有限,證券市場發展也不會深入,證券市場也就難以發揮出應有的積極作用。因此,加強誠信和法治建設是發展證券市場的基礎工作,也是保護和加強國家財產效能的重要手段。
證券市場誠信危機的制度誘因
在經濟轉型時期,我國證券市場參與者尚未形成適應新興市場特點的整體價值觀念。誠信缺失僅屬現象,制度缺位才是根本。藉助制度缺位形成的不公平交易秩序,失信者得以謀取好處,這是證券市場誠信缺失的根源所在。
1、誠信缺失的認定標准缺位。
誠信缺失可分為法律性誠信缺失和道德性誠信缺失,健全的法治體系必須兼顧法律性和道德性誠信缺失。國家制定法只能約束情節較重的失信行為,無法直接約束道德性誠信缺失。但若對道德性誠信缺失疏於管束,就極可能醞釀出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社會糾錯成本必然提高。在完善國家制定法時,我國應當堵塞道德教化和自律規范方面的漏洞,藉助自律監管的柔性手段,彌補強行法過於剛性的弱點。我國現有自律組織多產生並依賴於行政監管,缺乏自律監管的主動性,自律監管中過度依賴國家制定法的剛性規則。這不僅會降低自律監管的獨立性和功效,還會將違法與誠信缺失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混淆起來。
2、信息披露制度適用的局限。
透明度是投資者最為依賴的投資要素,市場信息充分透明,投資者才願意投資證券,也才發生投資者自己承擔投資風險問題。我國證券市場欺詐案件或多或少地與信息透明度直接相關,但強制信息披露制度存在自身局限性,不能隨意誇大其制度功效。強制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義務人全面履行重大信息的披露義務,但重大性是經驗主義的產物,實證法無法清晰、准確和無遺漏地界定重大性的外延。同時,公司管理層總是試圖借保守公司秘密和降低成本等冠冕堂皇的理由來對抗或者減緩強制信息披露義務,很少願意主動披露與證券價格相關的公司信息。強制信息披露的成本付出與投資者保護之間的矛盾始終存在,立法者不得不在兩者間求得某種平衡。此外,強制信息披露制度主要適用於上市公司,無法全面覆蓋證券市場各個角落,其約束功能或多或少地受到限制。
3、公司治理機制的制度缺陷。
如何約束公司控制股東和管理層行為是我國公司治理面臨的最大難題之一。在我國現有股權結構中,控制股東占據著極優越地位。我國公司法實際奉行著股東會中心主義觀念,在多數決定原則支配下,股東會中心主義事實上演繹成為控股股東中心主義。控制股東並未滿足於控股地位,始終抱有直接參與公司事務、最大限度擴張自己領地的沖動。在控制股東無所控制和制約時,它們很容易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而犧牲公眾股東利益。在現有公司法結構下,公司董事會已成為控制股東濫用職權的手段。公司董事並不完全是上市公司本身的董事,而是充當著控制股東的代理人。在控制股東和公司董事事實上結為一體的情況下,在控制股東得以藉此謀取額外利益時,控制股東追求利益最大化動機就表現得最為張揚。這必然導致控制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矛盾,和諧的公司秩序就容易被打破,失信狀況在所難免。
4、中介機構的安全防護機制失靈。
承銷商、會計師、律師和資產評估師是最受尊重的從業人員,相關機構則是被公認為最有信用的機構,也是投資者最為倚重的專業機構。它們憑借自己職業和專業博取了投資者信賴,但卻介入、參與或者幫助上市公司失信,這對投資者更具殺傷力。中介機構失信的隱蔽性強,後果更為嚴重,內部控制是消除中介機構風險的最主要手段。我們認為,公司制組織形式難以適合中介服務業特點。證券中介服務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承辦人員的經驗、素質、敬業和協調能力實質性地決定著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在合夥制組織形式下,承辦人和合夥人要對所提供的服務質量承擔最終責任,這種加重責任機制將迫使合夥人及承辦人竭盡全力提供優質服務,盡力避免服務中出現差錯。但在公司制形式下,公司是對外承擔責任的最終當事人,股東無須直接承擔法律責任,管理者亦僅以失職為由而承擔管理責任,承辦人員履行職務出現的差錯、疏忽和失職,在法律上歸結於公司承擔。公司制已成為個人責任的防護牆,難免誘發承辦人員出現懈怠、失職甚至與違法者的協作。
證券市場秩序的法治化
法律規范的體系化和透明化是法治化的基礎。根據法律體系化要求,國家制定法以及在國家制定法支配下的自律規范,均應納入法治化范疇,不能低估或排斥自律規范的積極作用。根據法律規范透明化要求,任何約束證券市場關系的行為規范均應公諸於眾,監管者不得以內部規則約束行為人,更不得隨意發布具有溯及既往的規范性文件。法治約束力最終體現為,無論行為人內心是否高尚,無論行為人是否蔑視法治,但任何人都不能違背法治標准,這就基本滿足國家對現實社會關系的實際約束。在利益最大化驅使下的現代證券市場中,單純啟迪行為人誠實守信顯然不足,必須藉助法治手段善加調控。
1、證券市場法治與誠信的內在統一性。
誠信與法治具有內在的統一性。誠信是證券市場的基石,遵循誠信將會極大地降低交易成本,實現證券市場的公平和公正,推進投資者利益保護,促進社會和市場秩序和諧有序。然而,誠信具有抽象化特徵,為了充分發揮誠信機制的調控功能,誠信必須以法治形式外在化,誠信遂與法治形成密不可分的關系。現代文明社會中,法治包裹著誠實守信的實質內容,法治則作為誠信的具體表達方式,兩者構成內容與形式的統一,不能將誠信與法治對立起來。
法治作為體系化概念,非由國家制定法作為唯一元素,更不局限於政府監管,自律規范和自律監管同樣是法治化要素。實現證券市場法治化目標,必須依賴國家制定法和自律規范等多種手段。一方面,必須兼顧國家制定法和自律規范。現代法治結構下,國家制定法只是組成要素之一,與國家立法精神相一致的自律規范同樣構成現代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不能將法治單純地理解為依照國家制定法行事,而應同時將自律規范納入法治化體系。另一方面,必須兼顧國家監管與社會監管。我國證券市場是藉助政府力量推動建立起來的,與英美等國證券市場迥然不同,客觀上形成了以行政監管為基本特徵的監管體系。證券法施行後,伴隨著集中統一監管代替了分散監管,政府監管大大加強,事實上形成了政府監管機構獨家監管局面,立法機關、人民法院、自律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監管要素未能發揮市場監管職能。我們認為,集中監管不應排斥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對證券市場的間接監管,政府監管權力過於集中,有悖於現代法治分權制衡和司法監督的原則,也難以適應證券市場誠信建設的需要,同時還會給證券市場長期穩定發展帶來隱患。
2、穩定的市場預期是法治化的現實基礎。
立法者和監管者應鼓勵各方參與者從投資中獲得正當利益。在長期與短期利益的權衡之間,立法者應鼓勵市場參與者追求長期利益,而不是短期投機利益。當我們試圖遏制市場參與者過度追求短期利益的投機和失信行為時,就必須給予市場參與者取得長期利益回報的穩定預期。我國證券市場制度及變革具有很強的外生性,從而導致了政策的不確定性及制度的易變性,影響了人們建立起對市場的正常預期。我們認為,誠信是一種長期利益回報機制,立法者和政府必須給予人們以獲得長期回報的信心。
在宏觀層面,長期回報預期只能建立在證券市場的市場化基礎上。證券市場化程度較低,按市場規律預期未來發展的可能性也將降低,不確定因素相應增加,參與者信心必然受到影響。我國證券市場化程度較低,行政化色彩較濃,這給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未來帶來極大的不確定性和不穩定性。證券市場的非市場化色彩越重,消除誠信缺失的難度越大。
在微觀層面上,我國證券市場的非市場化主要體現在證券發行控制和股權分置等方面。上述現象都是我國證券市場特有的,國外也無成熟方案可供參考。投資者普遍感到解決問題的步驟正在逐漸加快,但無法判斷解決方案的內容,這直接導致了市場參與者隊伍的分化。有的參與者退出股市以迴避風險,有些參與者則選擇更激烈的投機。短期行為無須考慮誠信,只要能夠最快地變現,只要能夠做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就足以完成交易。
國家應當通過構建長期的誠信體制,使得誠信者能夠確切地知道今天的誠信會換來明天的財富。加快證券市場的市場化進程,增強投資者及各方參與者的未來預期,是我國證券市場消除誠信缺失的基本手段。懲罰失信者固然能夠解決部分失信問題,但不能鏟除失信生存的土壤。
完善證券市場誠信建設五大對策
我國證券市場的市場化程度遠低於我國經濟的整體市場化水平。尤其是在基礎性法律制度建設相對落後的背景下,政府監管成為最主要的證券市場監管手段,行政權力成為證券市場秩序的主宰。隨著市場化和法治化進程發展,政府監管理念及手段都有必要適當調整。
1、建立完善的失信發現機制。
發現問題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方法,揭示失信是懲戒失信的最好辦法。在現有體系下,存在著過分強調政府監管者發現功能,忽視自律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發現功能的問題。如果發現機制不完整,失信情形就容易隱藏下來,長期積累起來的失信,必然會在某個臨界點最終爆發出來並引起更大的社會動盪,從根本上影響到證券市場的誠信秩序。應當在尊重政府監管者職能的基礎上,充分尊重其他社會組織的發現功能,發掘更多的失信發現渠道和監管渠道。人民法院應當擇時修改相關司法解釋,放鬆對投資者訴訟的限制,使得投資者和人民法院都能發揮失信發現和監管職能。同時,還應鼓勵和支持組建投資者利益保護組織,通過社會力量發現失信行為,收窄失信者的生存空間,鼓勵誠實守信者。此外,還應發揮新聞媒體和各類研究機構的獨特發現功能,豐富各類社會發現渠道。
2、鼓勵按照無限責任形式組建中介機構。
國外早期中介組織主要採取無限責任的組織形式,即使是證券公司也更多地具有象徵性意義,經紀人及業務承辦人個人素質及業務能力的高低往往是辦理證券業務的決定性因素。證券是特殊的信息產品,中介機構及人員的素質、職業和勤勉是影響到證券品質的重要因素。中介機構從業人員不盡責、無經驗或者與上市公司成員形成個人友誼,外部因素就會左右或者影響專業人員的專業判斷,甚至出現因個人友誼而幫助企業造假的情形。證券發行中推行保薦代表人制度,初步顯現出加強專業人員個人責任的趨向,其運行效果與無限責任組織形式相似。我們認為,有必要修改公司法及證券法,允許成立無限責任形式的中介組織。
3、建立控制股東誠信義務制度。
股東有限責任即指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或者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在我國,將股東有限責任與現代企業制度絕對地聯系起來的觀點相當普遍。但反思證券市場誠信缺失狀況時,我們注意到誠信缺失與股東有限責任規則的過度運用存在著某種內在關系。有限責任制度希望通過限制投資者風險來鼓勵投資,但派生於多數決定原則,卻附帶地出現了控制股東濫用控制地位、損害上市公司及投資者利益的惡性案件。我們認為,誠實信用是與濫用權利直接相關的邏輯概念,適當限制控制股東的表決權和事務參與權,強調控制股東誠信義務在理論上是合理的,在實踐上是公允的,亦有國外立法及司法實踐的支持。
4、建立公司管理者個人責任追究制度。
公司作為擬制的法律主體,具有阻隔投資者、管理者和相對人責任的功能,但卻難以避免管理者以公司之名、行個人背信棄義之實的情形。實證顯示,公司誠信缺失與公司管理者誠信缺失緊密相連,把失信標簽一概釘在公司身上,有時並不準確,失信的管理者根本無法把公司變成遵守誠信的楷模。讓背信的投資者和管理者承擔個人失信責任,是阻遏公司失信的重要手段。美國SOX法案要求上市公司的CEO以及CFO承擔個人責任,重新構造出了董事職務行為與個人責任之間的關系,強化了公司管理者的個人責任。管理層承擔責任有代人受過之嫌,但卻保證了數量眾多的投資者獲得了安全,投資者與公司及管理層之間的關系重新求得平衡。我們建議借鑒美國SOX法案,要求失職公司的董事和管理者對公司失信承擔單獨或者連帶責任。
5、建立失信者信用記錄制度。
誠實守信本是長期財富,長期累積誠實守信,總會在未來換取報償;敗德失信不僅傷人害己,還會破壞、損傷社會秩序。失信者不僅應對背信棄義承擔現實責任,還要承擔長期利益損失。如果只追究失信者的現實責任而無長期責任機制,失信者就難以感受到未來的長期利益損傷,繼續背信棄義。失信者信用記錄是一種長期約束和制裁機制。我國已開始採用現金分紅與配股資格掛鉤、信用評級制度、暫停保薦人資格等,實質上具有擴張信用的功能。這種被稱之為一時失信、處處受制的做法略顯殘酷,但對那些並未洗心革面者是有效的,對誠實守信的實踐者是公允的,對促進社會交易安全和良好社會價值觀念來說,是有益無害的。
或許是歷史原因所致,我國證券法治建設向來存在著打補丁情形。某個環節出現問題,就採取簡單的禁止或者限制措施。這種辦法可能短期奏效,但長此以往,很容易出現新舊規則之間的沖突與矛盾,進而影響到法律規則體系的整體效用。我們認為,宣揚誠信、整體考量、加強法制、防微杜漸,是建立我國證券市場法治秩序的基本出發點,只有建立起嚴謹周密的證券市場規則體系,才能有效地抵禦失信及其引發的危機。
證券市場自律與法治關系
證券市場法治包含自律規范和自律監管,法治化包含著藉助自律實現的法治狀態。證券市場自律分為有組織的自律和社會約束兩種形態。有組織的自律,是自律組織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通過簽署和執行組織章程或者協議等方式,憑借自律組織成員賦予的適當權力,對自律組織成員及相關當事人參與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處理的管理行為。社會約束則是抽象自律,其他社會組織在法律允許限度內合理地,採取影響證券市場參與者的各種督促措施,以補充自律監管不足。社會約束不依賴於既存的法定自律組織,但卻發揮著約束證券市場參與者的功能。
一、自律監管的優勢
城市交通道路交叉口會設立紅、黃、藍(綠)三種信號燈。藍(綠)燈表示可以通行,這是對符合規則者提出的告示,相當於說明證券參與者在守法經營;黃燈則表示等候,是提醒人們下面是禁行的紅燈,發揮著自律監管的職能。紅燈相當於法律底線,逾越限制,就構成違法並將受到處罰。政府監管、自律監管和社會約束機制呈現同樣的梯級效力關系,司法及行政監管效力最高,自律監管效力次之,最後才是社會約束機制的效力。在某種意義上,社會約束機制更接近於道德約束機制。即使行為失當者受到社會的消極評價,只要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自律規范,也就無法受到明確的行為約束。
自律監管屬於民事監管,主要根據自律組織章程、交易規則、紀律規則及相關協議而啟動。自律組織在向市場參與者提供服務時,很自然地附著在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的各層面,這使得自律監管具有全面監管、專業監管、深度監管、柔性監管和預防性監管的功能屬性。勸告、警告、譴責等措施是自律組織慣常採取的過渡性監管措施,並以自律組織行使對成員的開除處分作為最有效的措施,通過開除會員資格或取消上市資格,迫使自律組織成員遵守自律組織的約束規則。柔性監管是自律監管的固有屬性,也是自律監管區別於政府監管的重要特徵,這使得自律組織有可能對被監管者實施差別待遇,從而使得自律組織能夠更好地發揮鼓勵誠信和懲戒失信的監管作用。
二、政府監管的局限性
法治社會要求政府執法透明化,這給新興市場國家的政府監管帶來了嚴峻挑戰。尤其伴隨著有限政府和依法行政的政府改革觀念深入人心,監管者稍有不慎,就難免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頻繁出現監管者應訴的案件,事實上又會動搖投資者對政府監管者監管能力的信心,並最終動搖著人們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市場行為多樣化特徵決定了這樣的基本判斷,國家制定法無法規范證券市場的多樣化行為,過度強調國家制定法的做法必將失敗。在國家制定法供給不足的情況下,應當鼓勵和充分發揮自律組織的監管職責。
明智的做法是,將自律監管與政府監管有機結合,合理安排雙方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權力與責任,構建一個分工明確、權責清晰的綜合性證券市場監管體制。在重新定位我國自律組織監管職權時,應考慮國外通常做法並結合我國證券市場特點,綜合考慮監管領域和監管手段兩方面內容,形成自律組織監管與政府監管的有機配合。在監管領域方面,我國應強化自律組織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推進公司治理機制的改善,並考慮將上市審核職權交給證券交易所。在監管手段方面,應加強監管處罰措施體系建設,研究制定處罰措施的實施程序,在現有法律結構下強化自律組織監管措施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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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證券公司的由來它的運行機制是什麼
證券公司
[編輯本段]定義
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規定設立的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而成立的專門經營證券業務,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機構。
證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法人企業。分為證券經營公司和證券登記公司。
狹義的證券公司是指證券經營公司,是經主管機關批准並到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營業執照後專門經營證券業務的機構。它具有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資格,可以承銷發行、自營買賣或自營兼代理買賣證券。普通投資人的證券投資都要通過證券商來進行。
[編輯本段]分類
從證券經營公司的功能分,可分為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和證券承銷商。
①證券經紀商。即證券經紀公司。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接受投資人委託、代為買賣證券,並收取一定手續費即傭金,如江海證券經紀公司。
②證券自營商。即綜合型證券公司,除了證券經紀公司的許可權外,還可以自行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它們資金雄厚,可直接進入交易所為自己買賣股票。如國泰君安證券。
③證券承銷商。以包銷或代銷形式幫助發行人發售證券的機構。實際上,許多證券公司是兼營這3種業務的。按照各國現行的做法,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場進行自營買賣,但專門以自營買賣為主的證券公司為數極少。
另外,一些經過認證的創新型證券公司,還具有創設權證的許可權,如中信證券。
證券登記公司是證券集中登記過戶的服務機構。它是證券交易不可缺少的部分,並兼有行政管理性質。它須經主管機關審核批准方可設立。
[編輯本段]特點
一是大都為國有控股企業,資產的贈與必須滿足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二是大都為非上市公司,股份流通受限制,沒有市場價格,但又有上市的規劃,能夠滿足上市公司的有關規定。
因此,股票期權和員工持股的方式更適合我國證券公司。
❻ 證券市場的形成發展
簡介
證券市場的形成與發展
形成的基礎
證券的產生已有很久的歷史,但證券的出現並不標志著證券市場同時產生,只有當證券的發行與轉讓公開通過市場的時候,證券市場才隨之出現。因此,證券市場的形成必須具備一定的社會條件和經濟基礎。證券市場形成於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股份公司的產生和信用制度的深化,是證券市場形成的基礎。
首先,證券市場是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發展的必然產物。隨著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和商品經濟的日益社會化,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階段過渡到壟斷階段,資本家依靠原有的銀行借貸資本已不能滿足巨額資金增長的需要。為滿足社會化大生產對資本擴張的需求,客觀上需要有一種新的籌集資金的手段,以適應經濟進一步發展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證券與證券市場就應運而生了。
其次,股份公司的建立為證券市場形成提供了必要的條件。隨著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生產規模的日益擴大,傳統的獨資經營方式和封建家族企業已經不能滿足資本擴張的需要。於是產生了合夥經營的組織,隨後又有單純的合夥經營組織演變成股份制企業——股份公司。股份公司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實現資本的集中,滿足擴大再生產對資金急劇增長的需要。因此,股份公司的建立和公司股票、債券的發行,為證券市場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再次,信用制度的發展促進了證券市場的形成和發展。由於近代信用制度的發展,使得信用機構由單一的中介信用發展為直接信用,即直接對企業進行投資。於是,金融資本逐步滲透到證券市場,成為證券市場的重要支柱。信用工具一般都具有流通變現的要求,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具有較強的變現性,證券市場恰好為有價證券的流通和轉讓創造了條件。由此可見,信用制度越發展,就越有可能動員更多的社會公眾的貨幣收入轉化為貨幣資本,投入到證券市場中去。證券業的崛起也為近代信用制度的發展開辟了廣闊的前景。
西方證券市場
西方國家證券市場的形成與發展
在西方國家,證券市場經歷了形成、發展和完善三個階段。
(一)證券市場的形成階段(17世紀初一18世紀末)
回顧資本主義經濟社會發展的歷史,證券市場的最初萌芽可以追溯到16世紀初資本主義原始積累時期的西歐。當時法國的里昂、比利時的安特衛普已經有了證券交易活動,最早進入證券市場交易的是國家債券。17世紀初,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出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生產經營方式,即股份公司形成和發展起來。股份公司的形成使股票、債券開始發行,從而使股票、公司債券等進入了有價證券交易的行列。1602年,在荷蘭的阿姆斯特丹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股票交易所。
1773年,英國的第一家證券交易所在「喬納森咖啡館」成立,1802年獲得英國政府的正式批准。這家證券交易所即為倫敦證券交易所的前身。該交易所的交易品種最初是政府債券,此後公司債券和礦山、運河股票後進入交易所交易。
1790年,美國第一家證券交易所——費城證券交易所宣布成立,從事政府債券等有價證券的交易活動。
1792年5月17日,24名經紀人在華爾街的一棵梧桐樹下聚會,商訂了一項名為「梧桐樹協定」的協議,約定每日在梧桐樹下聚會,從事證券交易,並訂出了交易傭金的最低標准及其它交易條款。
1817年,這些經紀人共同組成了「紐約證券交易會」,1863年改名為「紐約證券交易所」,這便是著名的紐約證券交易所的前身。在18世紀資本主義產業革命的影響下,包括鐵路、運輸、礦山、銀行等行業中股份公司成為普遍的企業組織形式,其股票以及各類債券都在證券市場上流通,這一切,標志著證券市場已基本形成。
這一時期證券市場的特點是:信用工具很單一,主要是股票、債券兩種形式;證券市場規模小,主要採用手工操作;證券市場行情變動較大,投機、欺詐、操縱行為十分普遍;證券市場立法很不完善,證券市場也較為分散。
(二)證券市場的發展階段(19世紀初一20世紀20年代)
從18世紀70年代開始的工業革命,到19世紀中葉已在各主要的資本主義國家相繼完成,工業革命推動了機器製造業的迅速發展,並使股份公司在機器製造業中普遍建立起來。如英國的產業革命在19世紀30年代末40年代初完成。機器大工業取代了傳統的工場手工業,機器製造業在工業體系中逐漸取得了優勢地位。從19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股份公司有了極大的發展。
1862年英國有165家股份公司,80年代中期,登記的股份公司達1.5萬多家,發生在英國的這一過程,無一例外地發生於一切資本主義國家。美國、法國、德國等歐美資本主義國家在產業革命後,股份公司迅速成為企業的主要組織形式。股份公司的建立和發展,使有價證券發行量不斷擴大。據統計,世界有價證券發行額1871一1880年為761億法朗,1881一1890年為645億法朗,1891--1990年為1004億法朗,1911一1920年為3000億法朗,1921一1930年為6000億法朗。與此同時,有價證券的結構也發生了變化,在有價證券中佔有主要地位的已不是政府公債,而是公司股票和企業債券。據統計,1900一1913年發行的有價證券中,政府公債佔有價證券發行總額的40%,公司債券和各類股票則佔60%。
綜觀這一時期的證券市場,其主要特點是:
第一,股份公司逐漸成為經濟社會中的主要企業組織形式;
第二,有價證券發行量不斷擴大,已初具規模;
第三,一些國家開始加強證券管理,引導證券市場規范化運行,如英國在1862年頒布了股份公司條例,德國1892年通過的有限責任公司法,法國1867年的公司法,1894年日本制定的證券交易法等;第四,證券交易市場得到了發展,如日本東京證券交易市場形成於1878年,蘇黎世證券交易所創建於1877年,1891年香港成立了股票經紀協會,1914年易名為香港證券交易所,等等。
(三)證券市場的完善階段(20世紀30年代以來)
1929一1933年的經濟危機是資本主義世界最嚴重深刻和破壞性最大的一次經濟危機。這次危機嚴重地影響了證券市場,當時世界主要證券市場股價一瀉千里,市場崩潰,投資者損失慘重。到1932年7月8日,道?瓊斯工業股票價格平均數只有41點,僅為1929年最高水平的11%。大危機使各國政府清醒地認識到必須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管理,於是世界各國政府紛紛制訂證券市場法規和設立管理機構,使證券交易市場趨向法制化。如美國1933一1940年期間先後制訂了證券交易法、證券法、信託條款法、投資顧問法、投資銀行法等。其他國家也都通過加強立法對證券市場的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實行全面控制和管理。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隨著資本主義各國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以及各國經濟的增長,證券市場也迅速恢復和發展。70年代以後,證券市場出現了高度繁榮的局面,證券市場的規模不斷擴大,證券交易也日益活躍。這一時期證券市場的運行機制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出現了一些明顯的新特點。
1.金融證券化。證券在整個金融市場上所佔的比例急劇上升,地位越來越突出。尤其在美國,隨著新的金融工具的紛紛出現,證券投資活動廣泛而卓有成效的進行;在日本,60年代企業的資金主要依靠銀行貸款,證券籌資占籌資總額的比重不到20%,而到1978年,發行證券籌資所佔比例已上升到44%。同時,居民儲蓄結構也出現了證券化傾向。由於保持和增加收益的需要,人們將儲蓄從銀行存款轉向證券投資。
2.證券市場多樣化。這主要表現為:各種有價證券的發行種類、數量及其范圍不斷擴大;交易方式日趨多樣化,除了證券現貨交易外,還出現了期貨交易、期權交易、股票價格指數期貨交易、信用交易等多種交易方式。
3.證券投資法人化。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證券投資有所變化。除了社會公眾個人認購證券外,法人進行證券投資的比重日益上升。尤其是20世紀70年代後隨著養老基金、保險基金、投資基金的大規模入市,證券投資者法人化、機構化速度進一步加快。法人投資者從過去主要是金融機構擴大到各個行業。據估計,法人投資在世界各國的證券市場佔50%左右。
4.證券市場法制化。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國家更加重視證券市場的法制化管理,不斷制訂和修訂證券法律、法規,不斷推進證券市場的規范化運行。同時,還通過各種技術監督和管理活動,嚴格證券市場法規的執行,證券市場行情趨於穩定,證券市場的投機、操縱、欺詐行為逐漸減少。
5.證券市場網路化。計算機系統從20世紀50年代下半期開始應用於證券市場。1970年初,倫敦證券交易所採用市場價格顯示裝置。1972年2月,美國建成「全國證券商協會自動報價系統」。1978年,紐約證券交易所創設「市場間交易系統」,利用電子通信網路,把波士頓、紐約、費城、辛辛那提等交易所連接溝通,使各交易所每種股票的價格和成交量在熒屏上顯示,經紀人和投資者可在任何一個證券市場上直接進行證券買賣。至今,世界上各主要證券市場基本上已實現了電腦化,從而大大提高了證券市場的運行效率。
在以計算機為基礎的網路技術的推動下,證券市場的網路化迅速發展,這主要體現在網上交易的突飛猛進上。
與傳統交易方式相比,網上交易的優勢是:
第一,突彼了時空限制,投資者可以隨時隨地交易;
第二,直觀方便,網上不但可以瀏覽實時交易行情和查閱歷史資料(公告、年報、經營信息等),而且還可以進行在線咨詢;
第三,成本低,無論是證券公司還是投資者,其成本都可以大大降低。毫無疑問,證券市場的網路化將是證券市場最基本的發展趨勢之一。
6.證券市場國際化。現代證券交易越來越趨向於全球性交易。電腦系統裝置被運用於證券業務中,世界上主要證券市場的經紀人可以通過設在本國的電子計算機系統與國外的業務機構進行晝夜不斷的24小時業務活動聯系,世界上各主要的證券交易所都成為國際性證券交易所,它們不僅在本國大量上市外國公司的證券,而且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國際性的股票委託交易。
1990年在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國公司達500家,紐約證券交易所有110家,東京證券交易所有80多家。越來越多的公司到本國以外的證券市場上發行股票、債券。據有關資料,1975年美國220家銷售額在10億美元以上的大公司中,有80家在國外的證券交易所掛牌出售股票。證券投資國際化和全球一體化已成為證券市場發展的一個主要趨勢。
7.金融創新不斷深化。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證券品種一般僅有股票、公司債券和政府公債券,而在二戰後,西方發達國家的證券融資技術日新月異,證券品種不斷創新。浮動利率債券、可轉換債券、認股權證、分期債券、復合證券等新的證券品種陸續涌現,特別是在20世紀的後20年,金融創新獲得了極大的發展,金融期貨與期權交易等衍生品種的迅速發展使證券市場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
融資技術和證券種類的創新,增強了證券市場的活力和對投資者的吸引力,加速了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品種和證券交易方式的創新是證券市場生命力的源泉。實際上,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金融創新就形成了加速發展的態勢並成為金融企業在激烈的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的關鍵因素。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推動下,隨著證券市場物質技術基礎的更新和投資需求多元化的進一步發展,21世紀會形成新的證券創新浪潮。
形成和發展
我國的證券市場有著很久的發展歷史,但是我國證券市場有著獨特的特點,即舊中國的證券市場與新中國的證券市場之間沒有直接的繼承和延續關系,其市場發展情況也有著很大差異。因此,研究我國的證券市場必須對舊中國和新中國的情況分別予以論述。
(一)舊中國的證券市場
舊中國的證券市場有著悠久的歷史,其間幾經波折,幾起幾落,大致可分以下幾個階段。
1.萌芽階段(唐代——清代)
我國在沒有證券市場和現代銀行業以前,有錢庄和票號,這是封建時代證券和證券市場的萌芽形式。
據史料記載,早在一千多年前的唐代,就出現了兼營銀、銀業的邸店、質庫等;到了宋代,已有了專營銀、錢、鈔行交易的錢館、錢鋪。明代中葉以後,由於政治上相對安定,商品生產有了較快的發展,特別是江浙一帶,出現市鎮勃興、商業繁榮、金融業興盛的景象,產生了證券市場的早期形態——錢業市場,其操作制度嚴格,業務內容繁多。從清代開始,隨著帝國主義的入侵,大量銀元從國外涌進,各地開始使用銀元、銀兩、制錢和銅元等多種貨幣,於是以銀元、銀兩兌換制錢、銅元成為當時錢庄的主要業務之一。
後來,由於各種外國紙幣的侵入,市場流通貨幣進一步增加,貨幣兌換和買賣業務更加繁忙。這種原始的證券活動開始沒有固定的場所,後來隨著交易額的擴大,交易場所逐漸固定,逐漸形成有形的交易市場。
到清代中葉,這種錢業市場在江浙兩省各地普遍發展起來。其中上海、杭州、寧波和蘇州等地發展很快,逐漸成為全國早期錢業市場的中心。這些市場同當地民族工商業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生命力很強,它們不僅是我國證券市場的最初形態,而且是舊中國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
2.形成階段(清末——1920年)
舊中國證券市場的形成,同世界上許多國家一樣,是以股份企業的成立和政府發行公債為基礎的。
鴉片戰爭以後,中國迅速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列強與中國簽訂了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取得了許多特權。在這些特權的保護下,外國列強不僅向中國輸出商品,而且逐漸增加了對中國的殖民地投資,外商在中國開辟商埠,建立了大量的企業,這些企業大多採用股份公司的形式,並把外國股份集資的方法帶入中國,大量發行股票。同時,來華投資的外國人,為了籌集現代大工業所需的巨額資本,迫切要求華商的「合作」,於是,在外商企業中的華商附股活動成為一個顯著的現象,從輪船、保險、銀行以及紡紗、煤氣、電燈各個行業都離不開中國人的附股。據統計,19世紀華商附股的外國企業資本累計在4000萬銀兩以上。19世紀70年代以後,清政府洋務派興辦了一些官辦、官商合辦的民用工業,如1872年李鴻章、盛宣懷籌辦輪船招商總局,後來的中興煤礦公司、漢冶萍煤鐵廠礦公司、大生紗廠等,都採用了募股集資的方法。隨著這些股份制企業的出現,從而在中國出現了股票這種新的投資工具。
我國最早發行的債券始於1894年,為了應付甲午戰爭費用,清政府發行了「息債商款」債券,此後,政府公債大量發行。北洋軍閥統治時期,袁世凱為鞏固權勢,加以連年混戰、軍閥割據,耗資巨大,政府又多次發行了公債。據統計,北洋政府統治的16年內,發行各種公債達5.2億元。
隨著股票、債券發行的增加,證券交易市場也發展起來。1869年上海已有買賣外國公司股票的外國商號,當時稱為「捐客總會」。
1891年外商在上海成立了上海股份公所,1905年,該公所定名為「上海眾業公所」,這是外商經營的,也是舊中國最早的一家證券交易所。該交易所的主要交易對象是外國企業股票、公司債券、外國在上海的行政機構發行的債券、中國政府的金幣公債以及南洋一帶的橡皮股票等。中國自己的證券交易始於辛亥革命前後。
1895年至1913年是中國資本主義初步發展時期,民族工商業肇興,股票發行增多,流通漸廣。1913年,上海一些錢商、茶商等兼營證券買賣的大商號成立了「上海股票商業公會」。
1914年,北洋政府頒布《證券交易所法》,證券交易開始走上正軌。1918年,經北洋政府批准,成立了「北平證券交易所」,這是全國第一家由中國人創辦的證券交易所。1920年,經北洋政府批准,「上海股票商業公會」正式改組為「上海華商證券交易所」;1921年,北洋政府又批准成立了「天津證券物品交易所」。這些證券交易所成立後,業務興隆,盈利豐厚,使投資於證券交易所者蜂擁而至,僅上海市在1921年的半年多時間內,證券交易所就增加到140一150家。
但是,由於這些交易所經營的對象除少數國內債券外,多數經營本交易所的股票,而且又是套用銀錢業的臨時拆借放款,以期貨買賣為主,大量進行股票買空賣空。到1921年秋,由於銀根緊縮,許多交易所難以維持,紛紛倒閉,從而發生了歷史上有名的「信交風潮」。到了1922年,全國僅剩下十幾家證券交易所,使證券交易從此轉入蕭條和衰落。
3.「復甦」與短暫「繁榮」階段(1937——1949年)
抗日戰爭爆發後,隨著國民黨軍隊的節節敗退,公債交易驟降,公債交易市場日漸蕭條。而相反地,股票市場在沉寂了十幾年以後,出現了「復甦」的現象。當時,由於日偽當局禁止一切公債、外股、金銀、外匯和棉花、棉紗等物資的集中交易和暗中交易,於是,大量游資集中到華股上,使華股交易逐漸興盛起來,專門經營股票交易的公司猛增,僅上海一地的股票公司、證券貿易行就由十幾家猛增到1940年的70多家,天津的證券交易行最多時達到100多家,日偽當局曾查禁股票交易,但未能奏效,從而改為疏導利用。
1943年9月,下令上海華商證券交易所復業,專做華股買賣,上市公司先後增至199種,自證券交易所復業後,股票投機頻繁,股市動盪不安,股價劇烈波動。
抗戰勝利後,國民黨政府對證券交易先是明令禁止,1945年8月上海華商證券交易所被停業解散,但是,黑市交易並未停止。於是,國民黨政府轉而籌劃建立官方證券市場。
1946年5月,國民黨政府決定設立上海證券交易所,資本額定為10億元,由原上海華商證券交易所股東認購6/10的股份,其餘由中國、交通、農民三銀行及中央信託局、中央郵政儲金匯業局認購。當年9月,該交易所正式開業,分股票、債券兩個市場。1948年2月,挽津證券交易所開業,該交易所的股本為10億元,交易一度十分興旺,場外交易也十分活躍。
1948年,國民黨政府宣布實行幣制改革,通令全國各交易所暫行停業,使短暫「繁榮」的股市走向衰亡。
(二)新中國的證券市場
解放初期,通貨膨脹,物價上漲,黑市猖獗,投機盛行,為了穩定市場,打擊黑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天津、北京等城市成立在人民政府管理下的證券交易所。但是,隨著國家財政好轉,幣值開始穩定,交易量下降,不久,隨著「三反」、「五反」運動的開展,證券投機活動受到控制,證券交易所業務逐漸蕭條。建國初期的證券市場,不僅時間短暫,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是舊中國的證券交易活動在建國初期被消滅前的一種過渡形式。到1952年,人民政府宣布所有的證券交易所關閉停業;1958年國家停止向外借款;1959年終止了國內政府債券的發行。此後的20多年中,我國不再存在證券市場。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經濟的發展,人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社會閑散資金日益增多,而由於經濟建設所需資金的不斷擴大,資金不足問題十分突出,在這種經濟背景下,各方面要求建立長期資金市場,恢復和發展證券市場的呼聲越來越高,我國的證券市場也便在改革中應運而生。
1.發行市場。我國證券發行市場的恢復與起步是從1981年國家發行國庫券開始的。此後,債券發行連年不斷,發行數額不斷增加,債券種類由國家債券擴展到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國際債券的發行。我國的股票發行始於1984年。
1984年9月,北京成立了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天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並發行了股票。同年11月,由上海電聲總廠發起成立的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之後,上海延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也面向社會發行了股票。全國其他一些城市也相繼發行了股票。在政府的引導下,隨著股份制試點企業的增加,我國股票發行規模不斷擴大,股票發行涉及境內人民幣普通A股、供境內外法人和自然人購買的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還有在境外發行的H股和N股等。
2.交易市場。我國的證券交易市場始於1986年。1986年8月,沈陽信託投資公司第一次面向社會開辦了證券交易業務,之後,沈陽市建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和工商銀行沈陽證券公司也開辦了這項業務。1986年9月,上海市幾家專業銀行的信託部門及信託投資公司開辦了股票「櫃台交易」,1988年4月和6月,財政部先後在全國61個大中城市進行轉讓市場的試點。
到1990年,全國證券場外交易市場已基本形成,隨場外交易市場的形成,場內交易市場也迅速發展起來,1990年11月26日,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宣告成立,並於1990年12月19日正式營業,成為我國第一家證券交易所;1991年4月11日,我國另一家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宣告成立,並於同年7月3日正式營業。兩家證券交易所的成立,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由分散的場外交易進入了集中的場內交易。
與此同時,全國的一些大中城市如武漢、天津、沈陽、大連等地還成立了27家證券交易中心,接納多種債券和投資基金交易。一些交易中心還同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聯網,使兩家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活動得以輻射、延伸。不僅如此,1990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還建立了全國證券交易所自動報價系統(STAQS),該系統中心設在北京,通過計算機網路連接國內證券交易比較活躍的大中城市,為會員提供有價證券的買賣價格信息以及報價、交易、交割和結算等方面的服務。該系統1991 年4月開始並網運行,至1994年,已有分布全國的42個城市的189 家會員公司。
1993年2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又一家證券交易網「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NET)宣布成立。中證交NET系統中心設在北京,以通訊衛星連接全國各地的計算機網路,為證券交易提供服務、交易、清算、交割和託管服務,提供證券市場的投資咨詢及信息服務。該系統1993年4月28日正式開業,至1994年,該系統衛星通訊網路覆蓋了全國100多個城市,入網證券商達幾十家。
直到1998年,我國證券交易市場一度形成了以「兩所兩網」為主體、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層次化特徵。當時的場外市場除了北京的STAQ和NET系統,其餘大都是地方政府為搞活本地經濟、促進股權流動而自行設立的區域性的產權交易市場。它們主要定位於解決當地法人股、內部職工股和基金證券等的交易流通,而且規則各不相同、機構與管理混亂,一些上市公司質量低下,極易引發金融風險和社會問題。盡管這些市場對於當地企業的改制和融資確實起了比較好的作用。但是,由於國家一直未制定統一的政策法規對櫃台交易市場進行有效的規范和管理,致使櫃台交易存在不少問題。
東南亞金融危機之後,出於防範金融風險、整頓金融秩序的部署,地方交易中心和法人股市場相繼受到清理,各種形式的股票場外交易被《證券法》所明令禁止,從而形成了高度集中的兩所體制,即滬、深交易所並存發展,股票流通集中在交易所的格局。但此後股票內在的流通性要求和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各部門的債券融資、投資者投資等現實需要仍推動各類場外市場隨中央政府管制力度的強弱而時強時弱,或以地下、半地下市場的方式繼續存在。法人股的場外協議轉讓市場並不因STAQ、NET的關閉而停止,該市場最活躍的形式是以拍賣的方式進行流通,拍賣行成了法人股「交易所」。
但到2001年7月,中國證監會正式否認這一市場的合規性。同時興起的是各地的技術產權市場,它們承擔了場外市場的部分職能。為解決STAQ、NET關閉後的遺留問題,2001年6月12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試點辦法》,選擇了6家證券公司作為試點單位,通過它們的網點辦理原NET、STAQ系統11家掛牌公司流通股份的交易。一些摘牌退市的股票也由中國證券業協會選取合格的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
❼ 我國證券市場的管理體制
證券監管體制是證券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劃分的方式和組織制度,是國家歷史和國情的產物。證券監管體制的有效性和規范性是決定證券市場有續和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證券監管機構作為證券市場監管的主體在整個監管體系中發揮著主導作用,確立有效的監管體制模式,能夠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證券市場過分波動。一、市場監管失靈是監管自身的問題
證券監管是控制證券市場參與者市場行為的一個完整的系統。在該系統中,監管主要包括國家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監管對象包括證券業務本身以及與證券業相關的其他利益組織或個人。這些單位和個人受自身地位與利益機制支配,通過一定的方式影響著證券的發展。
在宏觀經濟中,政府監管職能在於提高效率、維護公平和保持穩定。為保證這三項職能的實現,既要防止市場失靈,即市場配置資源失靈,還要防止政府失靈,即由於政府監管而降低效率,使問題更加嚴重。市場經濟體制下,供求關系創造了市場,市場確定價格以實現「市場出清」。價格是配置資源的信號、手段和方式。當價格手段在市場失效時,我們通常以政府「看得見的手」來替代市場價格「看不見的手」。
政府幹預同樣存在於證券市場。多數情況下,一國政府幹預證券市場的程度與該國政府在整個經濟中的作用大致相符。在一個競爭性的證券市場中,我們認為政府幹預只有在以下條件下才是可取的:①出現或可能出現市場失靈現象;②市場失靈已經或可能引起明顯的經濟低效或不公平現象;③政府行為可以改善低效或不公平現象。假如上述條件之一得不到滿足,就不應採取政府幹預。因此,考察政府幹預的必要性,應從市場支配力、外部性、搭車問題及不完全信息四個方面來分析研究。
所謂市場支配力是指一個或多個銷售者影響他們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務價格的能力。在競爭性模型中,銷售者與整個市場對比是非常弱小的,他們不具備支配市場價格的能力,也就是他們不具備市場支配力。假如銷售者能夠影響市場價格,那麼資源配置在社會當中是無效的。這一狀況出現在證券市場中,就會出現證券市場失效。
外部性是指一個廠商的生產行為或一個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對其他人產生直接的、未予補償的正面或負面的影響。證券市場中也存在正面外部性和負面外部性。最明顯的證券負面外部性就是有人為了獲取證券上市資格而造假,這種行為對會計信息真實的公司也會產生負面影響。由於這些涉及欺詐的證券索賠表現為社會的福利凈損失,因此也可以被看作是證券經營的成本。
證券監管本身就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即使國民個人或企業無須為此付費或很少花費,無數的個人和企業都能從中獲益。沒有任何一家社會組織自願無償參與對證券市場監管。這就出現搭車問題。這樣,投資者參與證券市場的一個隱含前提就是證券市場是健康有序的。信息難題也是造成證券市場失效的最常見也是最重要的原因。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對稱既對市場參與者造成困難和問題,也會造成政府監管失靈。市場機制會自動通過價格的形成和修正過程吸收各種信息,但在短期內市場機制無法識別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信息欺詐行為,因此監管的任務就是給說假話的人施加額外的成本,改變他們的行為激勵。但監管的任務不可能是實現強制性的、完全的信息披露,監管的任務只是防止他們說假話。
政府監管本身也可失靈。現代證券制度是現代市場經濟制度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各國政府為了保證證券業的穩定和對社會經濟的平穩運行,通常對證券業進行嚴格的監管。一般認為,政府對證券業進行有效監管,能夠糾正市場失靈,優化資源配置,協調社會成員的利益,增進社會福利。但政府不是萬能的,而且也有其客觀和主觀的缺陷,政府的缺陷同市場的缺陷一樣,在一定程度上是難免的。新制度經濟學派的代表人物格拉斯斯諾認為,沒有國家就辦不成事,但是有了國家也有很多麻煩:國家的存在是解釋經濟增長的關鍵,但也是造成人為經濟衰退的根源。科斯認為,「政府機制本身並非不要成本,實際上它的成本大得驚人……直接的政府管制也未必會帶來比企業和市場更好解決問題的結果」。政府的缺陷主要表現在政府的干預無限擴張,從而導致設置龐大的機構,人員臃腫,成為「大政府」,而且超出政府應該調控的范圍、層次和力度,不僅沒有彌補市場的機制缺陷,反而妨礙了市場機製作用的正常發揮。此外,由於政府制定法規政策的失誤和實行措施不力等原因,也會出現政府的無效干預。這種干預的方式、范圍、層次、力度和預期選擇都不適當,從而不足以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和難以維護市場的正常運轉。斯蒂格利茨指出,與民間部門相比,政府的最大優勢表現在四個方面,即征稅權、禁止權、處罰權,以及能夠降低交易成本,即主要克服搭便車問題。但是政府的這些優勢後面卻又隱藏著很多成本,因為很難避免政府濫用職權並使民間部門遭受損失的現象發生。即使政府不濫用職權,由於政府工作人員對他所從事的工作不具有剩餘索取權利,因而有可能工作動力不足,輕易出現官僚主義作風和行為以及產生各種低效率的現象。
基於以上原因,人們普遍認為政府對證券的監管是必要的,但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甚至會出現監管失靈或失敗的情況。監管失靈一般是指監管所設定的目標沒能實現,即沒能實現公共利益。
解釋監管失靈原因的理論主要有以下幾種:公共利益論、監管的「俘獲說」、監管的供求理論、監管的「尋租」理論、監管政治論等,最突出的是監管的供求理論。其代表人喬治斯蒂格勒認為,影響一個產業對政府監管需求的主要因素是監管可以提供多種利益,包括直接的貨幣補貼,控制新競爭者進入,干預替代品和補充品的生產等。證券業主要有市場准入的管制,對業務活動的限制以及誠信展業等。在供給方面,政府部門進行一項監督活動時,並非是毫無成本,毫不猶豫地按照「公共利益」來提供證券產品。政府實際上是由一些有著自己獨立利益的人組成的一個非凡群體。當他們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向而行使公共職能時,難免發生各種各樣的低效率現象。在所謂民主政治的決策過程中,謀求政治權利的產業必須去找合適當「賣主」,即政黨。政黨在決定是否支持某項監管活動時要考慮這一行動是否有助於自己當選或再選。因此,需求監管的產業「必須支付兩項政黨所需要的東西:選票和資源。資源包括競選經費、籌集經費的服務以及較間接的方式,其最後的結果取決於供需雙方的博弈。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的形成過程及相關分析
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經歷了一個從地方監管到中心監管,由分散監管到集中監管的過程,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證券市場處於區域性試點階段,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的起步階段,股票發行僅限於少數地區的試點企業。1990年,國務院決定分別成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兩地的一些股份公司開始進行股票的公開發行和上市交易的試點。1992年,又開始選擇少數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上海、深圳兩家證券交易所上市。這一時期證券市場的監管主要由地方政府負責。
第二階段從1992年開始,國務院總結了區域性證券市場試點的經驗教訓,決定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治理委員會,負責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監管,同時,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股票發行和上市試點。從此,證券市場開始成為全國性市場,證券市場的監管也由地方監管為主改為中心集中監管,並通過不斷調整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逐步走向證券市場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
1998年,國務院決定撤銷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工作改由中國證券監督治理委員會承擔,並決定中國證券監督治理委員會對地方證管部門實行垂直領導,從而形成了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
新形成的監管體制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第一,證券監管機構的地位得到進一步的強化,增強了證券監管機構的權威性,為我國證券市場的有效監管提供了更好的組織保證。第二,地方證券監管機構改由中國證監會垂直領導,提高了證券監管工作的效率。改革後按大區的業務需要設置了9個派出機構和2個直屬辦事處,精簡了人員,提高了機構運轉效率。第三,加強了對交易所主要人事治理和上市公司高級治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治理,加強了交易所一線監管的作用。
但這種監管體制也存在明顯的不足之處,即過於將監管權力集中到一個部門,使得無法對監管效果進行再監管。與美國證監會SEC相比,中國證監會還擁有證券規章制度制定的話語權。現行的證券規章基本上是出自證監會之手,而且這些規章已經把證監會權力延伸到整個證券市場。在沒有權力約束機制的狀況下,證監會管制的內容和范圍不斷擴張,包括行業准入許可、律師事務所證券業務准入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業務審批、資產評估機構審批以及對這些機構成員進入相關業務的資格審批、對基金治理公司從業審批等。
從證券市場角度看,一個成熟的市場需要有成熟的監管體制相配套。而能夠成功運作的監管體制應將政策制定、政策執行和監督三者分開。試想,假如一個人即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還是規則的制訂者,游戲根本無法進行,更談不上有序運轉。即便是裁判員,這個裁判員還有很多「話語權」,在裁判過程中任意發揮、更改規則都會對游戲產生震動。要建立良好的證券市場秩序,就是要有一個穩定、制衡的現代證券監管體系和現代證券監管制度。政策不穩定、監管機構運轉缺乏制衡、缺乏對監管的監管,難免會使政策忽左忽右、或嚴或松,引發市場信心不足,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只能成為目標和理想,而不能成為現實。
假如缺乏一個有效的監管體制,不僅輕易產生外部的運營成本,也會誘發監管機關內部的道德風險,即監管機關不顧其行為引起的社會成本和收益,而只關心本部門的成本和收益。具體對中國國內來說,監管自身的道德風險可能來自於中國證監會身兼數職:制定監管政策、實施監管政策和對監管機關的監管。當中國政監會身兼數職時,監管政策的得失成敗,往往可以歸因於一個機構。一般來說,對證券監管機構的「失」的考核較為明確,看證券領域是否出現問題;而對證券監管機構「得」的考察卻顯得模糊,因為沒有第二家監管機構與其橫向比較,沒有另外一家監管機構比現在機構做得更好,也就是說,假如取得了成績,不好肯定,但是出現了問題,卻可以直接否定。因此他的積極行為的付出遠遠大於他採取保守姿態,偏嚴地執行監管政策所付出的代價。此時他甚至可能因為嚴監管而獲得美名,這樣對於監管者的理性選擇是嚴格監管,而不計較社會成本。另外,監管者也有寬容監管的道德風險,放鬆對證券公司的要求和對風險能力的限制,隱瞞證券公司的不良狀況。監管者這樣做的一個動機是逃避監管不當的職責,總希望不良狀況能夠得到改善,這種狀況可稱之為「官僚賭博」,另一個動機是可能來自外來機構人士的影響,於是放鬆監管。嚴監管與松監管往往同時存在,形成監管不公平,不利於市場公平競爭的形成。於是各證券公司往往「跑部錢進」,圍著監管機關轉,進一步形成權力機關「尋租」的社會環境。在我國,還存在地方利益與總體狀況發生矛盾的狀況。地方監管機關為了本地經濟的快速發展而做出有利於本地方的決定,但有悖於全國整體監管政策,事實上地方監管機關也存在道德風險的可能。
監管機構職能不清、政策不穩定是導致目前我國證券市場諸多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探究證券市場波動的深層次原因,就在於沒有建立規范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者職能的明確分工。我國目前已經在這方面有了一些進展,但距離穩定、制衡的監管體系還有很遠的路要走。我國目前的立法機關是全國人大,但這僅僅使一般意義上的立法范疇。證券市場上的一些重大政策如國有股減持、QFII、降低交易費用等都應由立法機關來決策,而不應由證監會獨自操辦,而且這個立法過程應當是程序化的。否則,證監會的某個人的講話就可以使股市大為波動,實在是本不該出現的事情。要保持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保證投資者的信心,必須有穩定的立法機製作保障。目前由於證券市場正處於發展階段,很多立法工作交由行政部門來完成,那麼就應將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執行分開由各自不相歸屬的機構獨立操作,以保證政策的科學、規范和穩定。另外,對監管者的監管也很重要。證券市場自律,首先應做到證券監管者自律。光是自律還不夠,還應他律。應有這樣一個機構,由其進行對監管政策的執行、監管者個人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其再監督的依據應由立法機構制定。三、建立有效的監管運作體系,推進證券市場的持續穩定發展
監管本身是制衡的產物,我們不能因為監管的存在而放棄對監管的監管。要使我國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消除市場過分波動,應從監管角度入手,理清監管機構的職能和范圍,建立政策穩定的監督機制和制衡的監督機構,適時評估市場監管效果,建立健全監管人員行為監督制度,使「消息市」、「政策市」的基礎牢固、穩定。為此,我們提出以下建議供同行商榷:
建立健全證券市場監督法律體系。除了目前正在執行的《證券法》、《公司法》等以外,還應制定其他相關市場監管法律,完善證券市場監管法律體系。一是應抓緊制定《證券市場監管法》,彌補《證券法》在市場監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處罰等方面的空白,加強在監管政策制定程序、監管政策實施程序、處罰的對象和程序的規定。二是應制定《證券監管機構治理規定》,明確證券監管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界定、人員配備、工作范圍等,從法規上進一步規范各機構的權力與責任。三是應制定《證券市場監管從業人員操守規范》,對從業人員的行為進行規范。四是應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
從機構框架角度重塑證券市場監督體制。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統一監管模式,即由一個統一的機構中國證監會實施對所有證券機構、上市公司和證券市場的監管,監管者不僅要對證券市場安全和穩定負責,還要防範和化解系統風險,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股本經營、公司行為進行全面的合法性監管。證監會的監管任務重、責任大、權力大也構成為將其職責分解的原因。因此,從立法、執法、行政相制衡的角度出發,建議分別建立健全行使上述職能的機構:
立法。設立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狹義的立法工作還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完成。廣義的立法,不僅包括通常意義上的法律,還應包括重大法規、政策的制定等,這一部分工作由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來承擔。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直屬國務院,機構單設,待金融混業經營後與其他金融業政策制定機構合並,共同組建新的國家金融業政策制定委員會。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可不設地方機構。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主要由金融產業方面的經濟學家、學者組成,負責重大政策的前期調研、政策論證、可行性分析、對政策實施的效果進行猜測、分析、跟蹤、修改等事項,負責重大政策的研發。
監督。設立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狹義的監督由司法監督來承擔。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負責對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的執行進行評估及監督,負責對監管從業人員進行監督,負責對監管機關的實際績效進行監督,並對一切違法、違規機構、人員依法進行處罰。涉及刑罰處罰的,由司法機關進行管轄,此時該機構參與公訴。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直屬國務院,機構單設,待金融混業經營後與其他金融業再監督機構合並,共同組建新的國家金融業再監督委員會。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可不設地方機構。
行政執法。行政執法職責由現存的中國證券業監督治理委員會承擔。對中國證監會的機構可保留現存機構,但須改變內部機構設置,以適應職能改變的需要。改革後的中國證監會應是一個完完全全的執法機構,負責對監管對象進行監督及做出處罰,以及對監管政策向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提出反饋意見。在行政監管執法中應注重市場准入治理、日常性技術性監管,以便避免行業性普遍違規行為的發生,在監管中應將自由裁量權控制到最小。結論。
一般來說,一個行業的永續發展離不開有效的制度安排。政策制定、政策執行、監督三者分別行使證券監管職能,是合理的制度框架基礎。現今我國證券業監管機關集三者職能為一身,從根本上制約了證券市場監管的效率和效果。在我國宏觀經濟如此向好的形勢下,證券市場卻難以給投資者以滿足的回。假如將現在的中國證券市場不穩定原因作深入剖析,證券市場監治理論的天然不足是證券市場不穩定的始作俑者。目前中國證監會的部分權力開始下放到證券交易所,這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問題,但不能從根本職能劃分上解決問題。對證券交易所下放權力,形式上又是多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如此而已,權力既然可以下放,在想收回時還可收回。總之,假如不改變證券市場行政監管的自由裁量,我國證券市場理論上應達到的穩定就極難實現。因此,要保證我國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就應改變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運作體系,分別建立單獨機構行使政策制定、政策執行和監督職能,建立和完善穩定、制衡的市場監管法律體系、制度體系、行政執法體系、監督體系
❽ 證券市場是什麼有哪些功能
廣義上的證券市場指的是所有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場所,狹義上,也是最活躍的證券市場指的是資本證券市場、貨幣證券市場和商品證券市場。是股票、債券,商品期貨、股票期貨、期權、利率期貨等證券產品發行和交易的場所。
證券市場的功能:
一、融通資金
證券市場的融資功能是指證券市場為資金需求者籌集資金的功能。融通資金是證券市場的首要功能,這一功能的另一作用是為資金的供給者提供投資對象。
二、資本定價
證券市場的第二個基本功能就是為資本決定價格。證券是資本的存在形式,所以,證券的價格實際上是證券所代表的資本的價格。
證券的價格是證券市場上證券供求雙方共同作用的結果。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了證券需求者競爭和證券供給者競爭的關系,這種競爭的結果是:能產生高投資回報的資本,市場的需求就大,其相應的證券價格就高;反之,證券的價格就低。因此,證券市場是資本的合理定價機制。
三、資本配置
證券市場的資本配置功能是指通過證券價格引導資本的流動而實現資本的合理配置的功能。證券投資者對證券的收益十分敏感,而證券收益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於企業的經濟效益。流向經濟效益好的企業,遠離效益差的企業。
四、轉換機制
企業如果要通過證券市場籌集資金,必須改製成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組織形式是社會化大生產和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這種企業組織形式對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進行了分離,並且有一系列嚴格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范,使企業能夠自覺地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率。
五、宏觀調控
證券市場是國民經濟的晴雨表,它能夠靈敏地反映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動向,為經濟分析和宏觀調控提供依據。證券市場的動向是指市場行情的變化,通常用證券價格指數來表示。如果在一段時間內,國家政治穩定,經濟繁榮,整體發展態勢良好,證券價格指數就會上升;反之,如果政治動盪,經濟衰退,或發展前景難以預測,證券價格指數就會下跌。
六、分散風險
證券市場不僅為投資者和融資者提供了豐富的投融資渠道,而且還具有分散風險的功能。對於上市公司來說,通過證券市場融資可以將經營風險部分地轉移和分散給投資者,公司的股東越多,單個股東承擔的風險就越小。另外企業還可以通過購買一定的證券,保持資產的流動性和提高盈利水平,減少對銀行信貸資金的依賴,提高企業對宏觀經濟波動的抗風險能力。
❾ 我國證券市場的體系是什麼這個體系的運行機制又是什麼呀
應該包括信用體系、監管體系、法律體系、指數體系、市場體系等
❿ 債券市場的運行機制是什麼
說得簡單一點,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業務就是通過在證券市場上(一般是債券市場)買賣證券來調節貨幣量的供給。當貨幣流通過多,央行賣出證券,回籠貨幣;當貨幣流通過少,央行買入證券,釋放貨幣。具體我國一般是通過證券回購等方式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