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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175

發布時間:2022-04-24 12:25:47

㈠ 97年以來頒布的重要法律的列表,急需!

修改一下,你不要我也可以備忘

〔按時間順序倒排〕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06修訂)
4.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2006)
5.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修正)
6.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2006修正)
7.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決定(2006)
8.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2006修訂)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006修訂)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06修正)
18.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2006)
19.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的決定
20.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05修訂)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修訂)
23.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05)
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05修正)
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
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27.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05修正)
28.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9.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2005)
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31. 反分裂國家法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3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
34.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4修訂)
35.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2004修正)
3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2004修正)
37.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
定(2004)
38.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
定(2004)
39.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04修訂)
40.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決定(2004)
41.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2004修正)
42.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決定(2004)
43.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2004)
44.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45.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04修正)
4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47.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2004)
48.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2004)
49.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2004)
50.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4修正)
51.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2004修正)
52.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決定(2004)
5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04修正)
54.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04修正)
55.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2004)
56.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2004)
57.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04修正)
58.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決定(2004)
59.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2004修訂)
6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
62.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修正)
63.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03修正)
6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修正)
65. 全國人大常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2003)
66.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決定(2003)
67.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68.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69.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70.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7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72.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73.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
74.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
75.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2002修訂)
7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77.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02修訂)
78.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2修訂)
79.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80.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2002)
81.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2年修正)
82.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8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修訂)
84.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02修訂)
85.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86.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
87.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88.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89.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90.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2002修正)
9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決定
92.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93.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01修正)
9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
95.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96.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97.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2001)
98.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01修正)
9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2001)
100.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修正)
102.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103.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01修正)
104.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105.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10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決定(2001)
107.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決定(2001)
108.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2001修正)
109.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2001修正)
110.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2001修訂)
111.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
1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
1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11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
115.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2001)
11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修正)
117.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定(2001)
11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2001修正)
119.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2001修訂)
1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12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的決定(2000)
122.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2000修正)
1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2000修正)
12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修正)
125.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決定
126.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決定
127.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
128.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的決定
1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2000修正)
1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131.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2000)
132.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0修正)
13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決定
134.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0修正)
135.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決定
136.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2000修正)
137.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修訂)
138.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139.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1999修訂)
140.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14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
14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14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144.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1999修訂)
145.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公路法的決定
146.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147.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48.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1999)
149.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150.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5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153.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
154.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55.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使用暫行辦法
156.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1998)
157.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158.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98修正)
159.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98)
160.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98)
16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8修正)
162.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163.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164.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165.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66.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98修正)
167.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
168.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169.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70.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17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172.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73.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17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17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17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㈡ 證券交易論文

證券交易信息產權的法律性質

摘要:證券交易行情信息是經過證券交易所整理、編排的信息集合體,本質上是資料庫。我國著作權法和證券法都沒有明確證券交易所交易信息產權的法律性質和權利內容,無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護。證券交易信息產權本質上是一種新型的財產權利,法律應當給予「特殊權利」保護,資料庫製作人證券交易所享有復制權和再利用權。

關鍵詞:證券交易信息行情信息資料庫特殊權利

一、啟發性案例[1]
2006年8月以來,一個關於證券交易信息的案件引起了證券市場的軒然大波,並在法學界引發了熱烈討論。2006年8月底,上證所信息網路有限公司(簡稱「上證所信息公司」)向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與被告新華富時指數有限公司(簡稱「新華富時公司」)簽訂的《證券信息許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並追究新華富時公司的違約責任。
上證所信息公司是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信息的獨家全權經營機構,代表上海證券交易所與使用、發布、傳播上海證券交易所行情信息的單位簽訂有關合同,收取相應的授權費用。2005年12月,上證所信息公司與新華富時公司簽訂了《證券信息許可使用合同》。根據許可合的相關規定,原告許可被告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實時股票行情編制指數。但是,許可合同第五條同時約定,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不得將全部或部分上證所證券信息傳播到許可證指定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及用於許可證指定以外的任何地方和用途,不得許可他人使用和開發衍生產品。
上證所信息公司訴稱,新華富時公司在未獲得上證所信息公司書面許可的情況下,擅自許可第三方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以基於原告提供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實時行情編制的中國A 50指數開發中國A50股指期貨金融衍生產品,並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這一行為違反了許可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已經構成違約。
2006年10月11日,該案正式開庭審理。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之中。本案引起了法學界的廣泛關注,已經從普通的商業合同糾紛變成了金融信息維權討論。對於本案,由於上證所信息公司與新華富時公司之間簽訂有信息許可使用合同,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來處理。但是,如果與證券交易所沒有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的其他人未經交易所許可對證券交易行情信息進行復制、摘錄、改編或者再利用,證券交易所能否追究其侵權責任?換句話說,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侵犯的是證券交易所的何種權利?答案尚不清楚。在實踐中,恰恰是這類行為最令證券交易所頭疼,交易所會員公司和信息經營商在獲得交易信息後轉發給其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信息是目前交易信息侵權的主要方式[2]
因此,不管這個案件的結果如何,有一個問題依然需要我們探討: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信息享有的權利是一種什麼樣的權利,它的法律性質如何?應當怎樣加強對證券交易信息產權的法律保護?
二、證券交易信息的概念
首先讓我們來了解一下什麼是證券交易信息。證券交易信息是指有價證券在證券交易所市場集中交易產生的、經過證券交易所整理、編排的市場交易數據、行情及因之而產生的其他相關信息,如證券的價格、報價及交易量、股價指數等等[3]。無論是對於證券交易所還是對於會員公司、信息運營商和投資者來說,證券交易的即時行情信息都具有重要的商業價值,而延時行情信息則由於其時間上的滯後性商業價值衰減。在實踐中,證券市場的參與者恰恰對於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信息的產權歸屬和產權性質爭議最大。因此,本文主要討論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信息產權的法律性質。根據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5.2.2條的規定,在交易日連續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最新成交價格、當日最高成交價格、當日最低成交價格、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實時最高五個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實時最低五個賣出申報價格和數量。[4]
為了進一步說明證券交易行情信息的范圍,筆者從新浪網上隨機下載了上海證券交易所浦發銀行(股票代碼600000)2006年11月1日的實時交易行情。
在證券市場上,單個的交易指令或交易信息對投資者是沒有意義的,投資者無法根據孤立的信息來做出理智的、合乎邏輯的投資判斷[5]。所以,本文所指的證券交易行情信息事實上是指交易信息的集合體,而且是經過特殊程序編輯(比如集合競價規則)過後產生的不問斷的數據流。因此,從證券交易信息的產生過程、存在形態上看,證券交易行情信息事實上是一種資料庫。
證券市場的有效性依賴於及時、准確且完整的交易信息,如何發布和管理證券市場中產生的交易信息關繫到市場的發展[6]。證券交易信息是由證券交易所收集、編排和公布的,從經濟學和組織理論的角度分析,證券交易所的根本在於證券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交易信息[7]。因此,證券交易信息的財產權對證券交易所的存在和發展不可或缺,這也是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明確證券交易所對交易信息的專有權的意義所在。
三、現行法律對證券交易信息
保護的不足
(一)著作權法保護的不足
我國著作權相關立法並沒有關於資料庫法律保護的明確規定,但是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第十四條對「匯編作品」提供了法律保護: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斷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根據該條規定,對於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其他材料進行匯編所形成的成果也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前提條件是數據匯編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應當體現獨創性。同時,需要明確的是,《著作權法》對於數據匯編的保護只及於數據的選擇和編排,不及於其中的數據本身。因此,數據匯編的構成成分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其他人可以自由使用數據匯編中的數據或事實,只要他沒有使用受到保護的選擇和編排。
但是,隨著數字技術和網路傳播技術的發展,作品傳播和利用的方式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信息的復制、傳播的成本越來越低,速度越來越快,操作越來越方便,對於數據匯編的使用也越來越頻繁。在信息經濟時代,不構成作品的信息也會有財產性價值;並且,當信息量非常大時,很難判定對於局部信息的使用是否侵犯了著作權。但是,著作權法依然固守作品的「獨創性」原則,沒有考慮到數據匯編所包含的商業價值,並提供相應的保護。
證券交易所可以援引《著作權法》第十四條關於「匯編作品」的規定來保護行情信息,這是因為,證券交易行情信息是在證券交易所市場集中交易產生的,並且經過了證券交易所的整理和編排。但是,《著作權法》提供的保護依然不足,因為只有證券交易所在行情信息數據的選擇和編排上體現了獨創性才能被認定為匯編作品,即便是證券交易所即時行情信息可以認定為《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匯編作品」,《著作權法》也不會保護行情信息中的數據和信息本身。事實上,行情信息資料庫的獨創性也很難得到認定。因為資料庫的核心價值在於所採集的信息內容,其採集的內容越全面價值就越高,但內容越全面就必然使編輯者對信息的選擇餘地越少,最終導致獨創性越低,這種有別於普通作品的特點造成了現實需要與法律規定的直接沖突,就是信息量越大、越全面的資料庫就越可能得不到著作權保護。[8] (二)證券法保護的不足
由於著作權法對證券交易行情信息保護不足,證券交易所不斷尋求其他法律保護方式。2005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的《證券法》加強了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信息的保護。該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證券監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認為,該條確立了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即時行情的信息專有權,有利於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也利於證券交易所開拓信息產品服務。[9]
但是,該條對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信息所提供的保護仍然是不足的。首先,這個條文應聯繫上下文來理解,該條第一款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在這個語言環境下,第二款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因此,該條授予證券交易所的只是獨家發布證券交易行情信息的權利,並沒有明確賦予交易所對於行情信息的所有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所主張的信息所有權缺乏法律依據[l0]。其次,證券交易信息產權法律制度的核心價值目標是明確證券交易信息產權的歸屬和法律性質,雖然該條明確了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信息享有一定的權利,但是《證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這種權利的法律性質和權利的內容。《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在賦予證券交易所「發布」交易信息的權利,但是對於這項權利的內涵沒有做界定,例如,證券交易所是否有權禁止他人提取行情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內容或者進行再利用,證券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對於與證券交易所及其所授權經營證券信息的公司締結合同的當事人,證券
交易所可以依照合同來主張違約責任。可是,如果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侵犯了證券交易所的信息專有權,證券交易所能夠主張何種侵權責任?換句話說,第三人侵犯的是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信息享有的何種權利,著作權還是其他種類權利?對此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這也是上證所信息公司訴新華富時公司一案引發熱烈討論的原因所在。
四、新型的財產權利一一資料庫「特殊權利」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無論是著作權法還是證券法都沒有清晰界定證券交易行情信息產權的法律性質,對證券交易所交易信息產權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護。在現代社會,信息作為無形財產的一種形式已被廣泛接受,信息的生產、收集和編輯包含了信息產品製作人的「勞動」,具有重要的商業價值,但是,信息產品可能不具有著作權法所要求的「獨創性」。本文認為,證券交易行情信息產權是一種新型的財產權利,它既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所有權,也無法納入著作權或知識產權的范疇,而應當作為資料庫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需要指出的是,證券交易所主張其對交易信息享有所有權,這種認識容易產生混亂。事實上,證券交易所享有的應當是信息財產專有權,而不是信息所有權,因為有形財產所有權和信息財產專有權的具體內容有很大的不同,產權是不能等同於所有權的。
資料庫是指由有序排列的作品、數據或其他材料組成的,並且能以電子或非電子方式單獨訪問的集合體[11]。資料庫與匯編作品有一定的關聯性,它不僅包括匯編作品,還包括不構成匯編作品的數據匯編。由於資料庫具有巨大的經濟價值,其開發、製作和維護必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而其復制和侵權又十分簡便,因此,法律應當對資料庫製作人提供必要的保護。
目前國際上對資料庫的保護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對具有獨創性的資料庫提供著作權保護,但是,正如前面所分析的,著作權法所提供的保護不及於其中的內容。另一種是對資料庫給予「特殊權利」(Sui Generis)保護,目前這種保護方式已經在歐盟變成了法律實踐。1996年,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制定了《關於資料庫法律保護的指令》(96/9/EC),對資料庫提供全面保護。該指令最為引入注目的是給資料庫提供了「特殊權利」保護。「特殊權利」是指一個資料庫如果表明在其內容的獲得、驗證或顯示中具有質量或數量上的實質性投資,其製作人就有權禁止他人摘錄和(或)再利用資料庫的全部或實質性部分。這里所說的投資並不僅指金錢投資,還包括時間、勞動、物力等方面的投入。
依據歐盟《關於資料庫法律保護的指令》,資料庫製作人享有的特殊權利包括提取權和再利用權。資料庫製作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永久或暫時地將資料庫全部內容或者在數量上以及(或者)質量上的實質性內容轉移到另一種介質上的行為;資料庫製作人還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以發行、出租、在線傳輸或者其他方式傳輸等方式向公眾提供資料庫全部內容或者在數量上以及(或者)質量上的實質性內容。除此之外,資料庫製作人還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重復地和系統地提取以及(或)再利用資料庫的非實質性內容,但是與資料庫的正常利用相沖突或者不合理地損害資料庫製作人的合法利益的行為。[12]
「Sui Generis」是拉丁文,其基本含義是「獨特的、特殊的、自成一類的」,它意味著這是一種不同於著作權的保護,或者是另一種權利的保護。相對於著作權,資料庫特殊權利保護資料庫中的內容,而著作權只保護獨創性的表達形式,不保護思想內容;而相對於保護思想內容的專利來說,它對思想內容又沒有獨占權,它不能禁止他人利用同樣的思想內容製作同樣的資料庫進行產業上的競爭[13]。因此,對資料庫給予「特殊權利」保護的實質是在現有法律保護模式之外創設一種新的權利,以保護資料庫製作人對其資料庫內容應當享有的權益。
如前文所述,從證券交易行情信息的產生過程、存在形態上看,證券交易行情信息實際上是一種資料庫。證券交易行情信息資料庫的製作人是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行情信息產生於證券交易的過程中,證券交易所為證券交易提供平台,制定交易規則,將零散的、單個的數據匯編成具有實際市場價值的數據產品。證券交易所為行情信息的生產、收集和編輯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進行了實質性投資,所以,證券交易所應當享有資料庫製作人的「特殊權利」。因此,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信息產權的性質應當是資料庫「特殊權利」,它的內容包括禁止他人未經許可提取或者再利用行情信息的全部或實質性部分的行為。

注釋:
[1]案件情況來自《金融時報》等媒體的報道。
[2]北京大學法學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課題組:「證券交易所交易信息產權運作與法律保護研究」,載上海證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編《上證研究(2005法制專輯)》,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頁。
[3]北京大學法學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課題組:「證券交易所交易信息產權運作與法律保護研究」,第240頁。
[4]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第5.2.2條。
[5]復旦大學一上海理工大學(聯合)課題組:「證券交易所交易信息產權運作與法律保護研究」,載上海證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編《上證研究(2005法制專輯)》,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75頁。
[6]同上注,第239—240頁。
[7]關於證券交易信息與證券交易所的關系的具體分析可參閱北京大學法學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課題組完成的「證券交易所交易信息產權運作與法律保護研究」課題,第248— 249頁。
[8]復旦大學一上海理工大學(聯合)課題組:「證券交易所交易信息產權運作與法律保護研究」,第288頁。
[9]桂敏傑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新舊條文對照簡明解讀》,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104頁。、
[10]2006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5.1.3條都規定:「本所市場產生的交易信息歸本所所有。未經本所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使用和傳播。經本所許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未經本所同意,不得將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11]李揚:《資料庫法律保護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頁。
[12]李揚:《資料庫法律保護研究》,第174—175頁。
[13]李揚:《資料庫法律保護研究》,第205頁。

㈢ 關於民法的條例有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9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1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1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1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1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1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2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廢止]
2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2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5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26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
2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英文版)
28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英文版)
29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30中國銀行業櫃面服務規范
3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32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
33貸款通則
3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3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36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3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38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3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4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41《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文版
4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分項限額能否突破的答復
4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45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46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
47個體工商戶條例
4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4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50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5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5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5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5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廢止]
56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
57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58最低工資規定
59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6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6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62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
63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64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6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葯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66關於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67公務員迴避規定(試行)
68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6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7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71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72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7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74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
75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7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適用相關法律問題的批復
77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78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7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8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
8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清算是否可以參照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清算程序的批復
8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8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84關於審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8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86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
87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
8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8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9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廢止]
9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9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9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9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95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96工傷認定辦法
97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98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99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00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10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102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10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土地開荒後用於農耕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10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105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
106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
107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108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公安廳關於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109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
1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111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
112網路交易管理辦法
113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
114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1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1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117工業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指南
11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119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120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2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12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12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124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
125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126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12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128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
12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130病歷書寫基本規范
13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32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133企業債券管理條例
13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135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13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137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138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139ICC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
140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141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
14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43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144專利代理管理辦法
145總會計師條例
14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147中國邊民與毗鄰國邊民婚姻登記辦法
148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149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15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51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15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15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15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155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156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15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
15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復
159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160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161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
16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163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164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165物業管理條例
166軍隊銀行帳戶和存款管理規定
16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3)
168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16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外資處置不良債權案件涉及對外擔保合同效力問題的通知
170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PRC
17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172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
17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
174旅遊投訴處理辦法
175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176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177國家版權局關於對影樓拍攝的照片有無著作權的答復
178婚姻登記條例
179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180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
18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
18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18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8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限暫行規定
18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186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187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188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
189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190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9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19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19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4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補充規定
195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
19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被終止的民辦學校如何組織清算問題的批復
19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198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199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
200金融企業財務規則
201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20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203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
20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5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6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
20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8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09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210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211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12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1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214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
2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16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217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218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21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20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221信息產業部《關於規范移動信息服務業務資費和收費行為的通知》
22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22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2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25進出口許可證證書管理規定
22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2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228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2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230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
23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32期貨公司管理辦法
233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
234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235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
236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
237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
23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涉及汶川地震相關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意見(一)》
239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
240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241儲蓄管理條例
24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相關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
243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
24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245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246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
247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
248拍賣管理辦法
249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250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251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辦法
25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253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254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25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25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57關於外商參與打撈中國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辦法
258關於規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證和標志管理的通知
259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260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261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廢止]
26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6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26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265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266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267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
268典當管理辦法
26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270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271企業財務通則
272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273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27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
275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276失業保險條例
277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278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279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280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281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28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廢止]
28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84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
285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286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
287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288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289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9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91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辦法
292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
29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29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限制證券買賣實施辦法
29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96基金會管理條例
297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
298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299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300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
30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302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30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304商業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305二手車交易規范
306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307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PRC
308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309外商投資礦產勘查企業管理辦法
310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
31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
31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313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
314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315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
316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317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318對外承包工程資格管理辦法
319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320彩票管理條例
321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322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323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
324關於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325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
326金融機構撤銷條例
327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
328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329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330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
33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33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333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334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335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管理辦法
336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
337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338最高人民法院轉發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執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
339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340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
341國內船舶管理業規定
342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343健康保險管理辦法
344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345關於解決各國和其他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投資爭端的公約
346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
347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348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
349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350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
351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
352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353救災捐贈管理辦法
354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35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356導遊人員管理條例

……

㈣ 建國至今全國人大共頒布了多少部法律國務院制定了多少法規

全國人大頒布的法律目錄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全國人大,(1982-12-4)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 /全國人大,(1988-4-12)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 /全國人大,(1993-3-29)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 /全國人大,(1999-3-15)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 /全國人大,(2004-3-14)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全國人大,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1997-3-14)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12-25)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8-31)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12-29)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2-12-28)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6-4-12)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91-4-9)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全國人大,(1996-3-17)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全國人大,(1989-4-4)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3-15)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8-28)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4-28)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10-27)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01)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10-27)

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0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8-25)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2001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6-30)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2001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6-30)

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01年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12-29)

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7-5)

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01)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10-27)

2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全國人大,(2001-3-15)

27.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2000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10-31)

28.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10-31)

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8-30)

30.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全國人大,(2001-12-29)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6-30)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4-28)

33.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4-28)

34.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2-22)

35.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8-28)

36.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3-15)

37.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10-27)

38.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8-30)

39.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10-31)

4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8-28)

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9-2)

4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4-29)

43.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7-5)

44.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2002年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2-4-28)

45.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全國人大,(1999-8-30)

46.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5-12)

4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3-17)

48.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3-8-27)

49.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3-10-28)

50.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2-10-28)

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10-31)

52.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5-10)

53.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7-5)

54.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2-28)

55.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6-12-2)

56.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7-2-23)

57.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10-27)

58.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2-11-7)

5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全國人大,(2001-2-28)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5-4-10)

6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5-10)

62.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8-31)

63.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10-27)

64.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12-28)

65.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全國人大,(1995-2-28)

66.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7-11-1)

6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94-5-12)

68.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94-8-31)

6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2-28)

70.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12-25)

71.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8-31)

7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7-1-22)

73.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1-9-4)

74.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2-4-3)

7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7-5-9)

76.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全國人大,(2004-4-6)

77.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8-4-29)

78.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2-12-10)

79.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3-31)

8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4-28)

8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全國人大,(1982-12-10)

82.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91-4-9)

8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修正) /全國人大,(1991-12-29)

8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1-6-29)

85.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全國人大,(1997-12-29)

86.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8-4-29)

87.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0-12-28)

88.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8-11-4)

89.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8-29)

9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8-1-21)

91.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90-9-7)

92.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5-6-18)

93.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本) /全國人大,(1979-7-1)

9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3-18)

95.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9-12-26)

96.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6-28)

97.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10-31)

98.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9-12-26)

99.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全國人大,(1995-3-18)

100.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10-25)

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全國人大,(1995-2-28)

102.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12-28)

103.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8-6-26)

104.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本) /全國人大,(1979-7-5)

105.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2-2-25)

1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8-4-13)

107.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全國人大,(2002-3-15)

108.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7-8)

10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2-22)

1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12-25)

111.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12-28)

1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10-31)

113.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全國人大,(2002-3-15)

114.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8-8-29)

1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7-5)

1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4-29)

117.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10-31)

118.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10-29)

119.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全國人大,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1998-12-29)

1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8-6-26)

1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2-4-3)

1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10-30)

123.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全國人大,(1986-4-12)

124.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90-4-4)

125.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8-29)

126.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10-31)

127.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7-5)

128.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8-11-8)

1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5-15)

1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0-6-28)

131.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6-12-2)

13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10-31)

13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6-28)

134.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全國人大,(1958-1-9)

135.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5-9-6)

13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7-3-14)

137.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10-29)

138.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5-15)

139.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6-1-20)

140.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5-15)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9-12-26)

142.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1-6-29)

143.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7-8-29)

144.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12-29)

145.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7-12-29)

146.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5-9-6)

147.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0-12-28)

148.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8-9-5)

14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0-9-10)

150.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8-12-29)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0-9-7)

152.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正本) /全國人大,(1982-11-19)

153.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10-25)

154.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全國人大,(1995-8-29)

155.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9-10-31)

156.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2-4-3)

157.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5-11-22)

158.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8-29)

159.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5-15)

160.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犯罪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6-28)

161.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全國人大,(1994-3-22)

162.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7-11-1)

163.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2-9-4)

164.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10-27)

165.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全國人大,(1993-7-2)

16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2-22)

167.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9-2-21)

168.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全國人大,(1994-3-5)

169.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6-26)

170.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8-12-29)

17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10-29)

172.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2-11-7)

173.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2-12-28)

174.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3-9-2)

175.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7-7-3)

176.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全國人大,(1993-7-2)

177.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8-2-21)

178.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5-11-22)

179.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1-10-30)

180.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0-2-12)

18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1-3-2)

182.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9-10-31)

183.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7-12-29)

18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6-12-2)

185.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9-2-21)

186.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3-1)

187.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10-31)

188.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全國人大,(1990-2-23)

189.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 /全國人大常委會,(1958-6-3)

190.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 /全國人大,(1993-7-2)

191.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 /全國人大,(1995-5-10)

192.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90-12-28)

193.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6-9-5)

194.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2-7-1)

195.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0-9-7)

196.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6-28)

197.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附英文) /全國人大,(1990-10-30)

198.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0-10-30)

199.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9-4-4)

2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7-11-24)

20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12-30)

國務院制定的法規上千數,各地方還有很多法規,沒有很細的統計

㈤ 君安事件的君安事件-背景

1992年8月,時任深圳人民銀行證券管理處副處長的他下海創辦君安證券,擔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君安證券設立之初,由包括軍隊企業在內的5家國有企業投資,注冊資本5000萬元。君安創辦後,中國股市牛氣沖天,張國慶靠他的神秘背景及強勢手腕迅速崛起。
君安的輝煌時期,正是《證券法》出台的前夜,證券商可以任意縱橫,操縱股價,將游戲規則玩弄於股掌之間。在深圳股市中,張國慶一人獨大,儼然是南中國最強悍的大鱷。1993年至1998年間,君安共為100多家企業承擔A股、B股上市及配股業務,籌資總額近300億人民幣。君安在國內下轄60多家證券營業部,其交易量一直在深交所居第一、二位,在上交所也在前六名之列,其國債交易量也居全國前十名。到1997年底,君安的總資產達175億元,利潤7.1億元,名列全國第一。
此時之君安如日中天,業界甚至將中國股市的這段時期稱為「君安時代」,張國慶與萬國的管金生、申銀的闞治東並稱股市「三大教父」。在事業到達巔峰之際,張國慶開始考慮君安的股權改造。他設想用國際通行的MBO方式來完成君安股權的改造,也就是經營層以回購的方式獲得公司股份,最終實現對企業的控制權。張國慶此時既是公司的總經理,又是董事會的主席,身兼經理人和資本代表的兩重角色,自然有制訂規則、雙手互套的便利。然而,此時的君安已經陡然坐大,經營層回購所需資金非一筆小數目。於是,張國慶等君安高管便展示了令人眼花繚亂的「財技」,到1997年,君安增資擴股到7億。經過巧妙安排,君安職工持股會變成君安證券的實際控股股東,持股比例達77%,其餘的國營股東們最大的一家股權也被降低到7%左右,君安職工持股會的兩大股東分別是「新長英」和「泰東」,為張國慶團隊所控制的兩個投資公司。這位「君安教父」用一年半的時間,就把中國最大的證券公司改造成了一家由私人佔大股的證券公司,國有公司仍在君安擁有股份並分得紅利,但其權益早已被大大稀釋。

㈥ 頂牛貸股票配資跟融資的區別是什麼

你好,股票配資是民間的借貸形式,基本是沒有門檻限制的,杠桿是1-10倍。融資是券商的一種融資形式,要滿足50萬才能申請使用,杠桿是1倍。

㈦ 最近港股看著不錯想建倉,富途證券公司怎麼樣啊

如果最近剛活不錯的話,想建倉你可以通過證券公司去見他。

證券公司有著不同的稱謂。在美國,證券公司被稱作投資銀行(Investment Bank)或者證券經紀商(Broker-Dealer);在英國,證券公司被稱作商人銀行(Merchant Bank);在歐洲大陸(以德國為代表),由於一直沿用混業經營制度,投資銀行僅是全能銀行(Universal Bank)的一個部門;在東亞(以日本為代表),則被稱為證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
分類
從證券經營公司的功能分,可分為:
證券經紀商
即證券經紀公司。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接受投資人委託、代為買賣證券,並收取一定手續費即傭金,如東吳證券蘇州營業部,江海證券經紀公司。
證券自營商
即綜合型證券公司,除了證券經紀公司的許可權外,還可以自行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它們資金雄厚,可直接進入交易所為自己買賣股票。如國泰君安證券。
證券承銷商
以包銷或代銷形式幫助發行人發售證券的機構。實際上,許多證券公司是兼營這3種業務的。按照各國現行的做法,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場進行自營買賣,但專門以自營買賣為主的證券公司為數極少。
另外,一些經過認證的創新型證券公司,還具有創設權證的許可權,如中信證券。
證券登記公司是證券集中登記過戶的服務機構。它是證券交易不可缺少的部分,並兼有行政管理性質。它須經主管機關審核批准方可設立。
特點
1、大多為國有控股企業,資產的贈與必須滿足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2、大多為非上市公司,股份流通受限制,沒有市場價格,但又有上市的規劃,能夠滿足上市公司的有關規定。
因此,股票期權和員工持股的方式更適合我國證券公司。
設立條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3年,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華安證券公司專業的理財團隊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業務范圍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4)證券承銷與保薦;
(5)證券自營;
(6)證券資產管理;
(7)其他證券業務。
(8)並購
證券公司經營上述第(1)項至第(3)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 000萬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其注冊資金必須是實繳資金。
經營管理
1.資產管理
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2.人員管理
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符合法定的任職資格。
3.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提取交易風險准備金
4.建立健全內部控制與業務隔離制度
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業務規則
1、業務風險隔離制度
《證券法》第136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隔離措施,防範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2、證券自營規則
《證券法》第137條規定,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
3、自主經營的權利
《證券法》第138條規定,證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干涉。
4、客戶資金的管理
《證券法》第139條規定,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5、委託書的設置與保管
《證券法》第140條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應當置備統一制定的證券買賣委託書,供委託人使用。採取其他委託方式的必須作出委託記錄。客戶的證券買賣,不論是否成交,其委託記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於證券公司。
6、辦理委託事宜要求
《證券法》第141條規定,證券公司接受證券買賣的委託,應當根據委託書載明的證券名稱、買賣數量、出價方式、價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規則代理買賣證券,如實進行交易記錄;買賣成交後,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製作買賣成交報告單交付客戶。證券交易中確認交易行為及其交易結果的對賬單必須真實,並由交易經辦人員以外的審核人員逐筆審核,保證賬面證券余額與實際持有的證券相一致。
7、禁止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證券法》第143條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8、禁止對客戶作出收益或賠償的承諾
《證券法》第144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9、禁止私下接受客戶委託
《證券法》第145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經營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
10、證券公司的責任
《證券法》第146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11、資料的保存
《證券法》第147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資料、委託記錄、交易記錄和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上述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
12、信息、資料的提供與要求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證券法》第148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業務、財務等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股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信息、資料。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股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資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13、審計與評估
《證券法》第149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託會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狀況、資產價值進行審計或者評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1]
風險控制
證券公司經營的風險控制: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的凈資本,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凈資本與自營、承銷、資產管理等業務規模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以及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作出規定。證券公司從每年的稅後利潤中提取交易風險准備金,用於彌補證券交易的損失,其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狀況、資產價值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為了控制和化解證券公司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保障證券業健康發展,國務院於2008年4月23日通過了《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了證券公司的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撤銷、破產清算和重整、監督協調以及法律責任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建立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協調配合與快速反應機制。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應當保障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
注冊資本
1.經營下列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2.經營下列其中一項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3)證券資產管理;
(4)其他證券業務;
3.經營下列業務中兩項以上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億元: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3)證券資產管理;
(4)其他證券業務;
4.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億元;(《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5.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萬元(《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規定)。
證券公司
A-G
安信證券、財通證券、長城證券、東興證券、國通證券、國都證券、國泰君安、國信證券、國元證券、東莞證券、北京證券、渤海證券、財達證券、財富證券、國都證券、國海證券、國聯證券、國盛證券、東方證券、長財證券、北方證券、長江證券、長沙證券、廣東證券、廣發證券、廣州證券、光大證券、東北證券、國金證券、誠浩證券、川財證券、大鵬證券、東海證券、東吳證券、方正證券、富成證券、第一證券、大同證券、大通證券、德邦證券、德恆證券。
H-J
和興證券、海通證券、恆泰證券、恆信證券、恆遠證券、金新證券、巨田證券、漢唐證券、航空證券、河北證券、華安證券、華創證券、久聯證券、金元證券、華西證券、宏信證券、華鑫證券、紅塔證券、華弘證券、華林證券、華泰證券、華龍證券、江信證券、金通證券、金信證券、華福證券、華融證劵。
K-S
開源證券、世紀證券、申萬宏源、首創證券、上海證券、平安證券、聯儲證券、聯合證券、聯訊證券、汕頭證券、山西證券、民生證券、民族證券、閩發證券、南方證券、遼寧證券。
T-Z
太平洋證券、中信建投證券、中投證券、泰陽證券、中航證券、中富證券、中關村證券、中山證券、中泰證券、中天證券、中信證券、中銀國際、天風證券、天同證券、天一證券、天源證券、天元證券、萬聯證券、一德證券、銀河證券、招商證券、浙商證券、中原證券、萬通證券、蔚深證券、西北證券、西部證券、信泰證券、興安證券、興業證券、亞洲證券、新疆證券、新時代證券、西南證券、湘財證券、廈門證券、眾成證券。
中信證券
主要職責
證券公司在企業改制上市中的主要職責是設計籌劃改制企業的股票上市,主要工作包括:參與企業改制方案設計和制定,對擬發股票的改制企業進行上市輔導,草擬、匯總和報送發行上市的所有申報材料,組織承銷上市企業的股票,承擔發行上市的組織協調工作。
數據
上市公司一季報數據顯示,券商或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現身於682家上市公司的前十大流通股東名單,合計持倉量達54.60億股,環比增幅為22.76%。在這些個股中,券商或券商集合理財一季度新進307隻個股,增持189隻個股,減持141隻個股,堅守45隻個股。從新進個股的行業分布來看,一季度券商及集合理財對機械設備、石油化工和金屬非金屬三個行業十分青睞。
長城證券標志
一季度券商及集合理財新進建倉的個股數量合計達13.85億股,一季度期末持股市值高達155.24億元。上述公司一季報數據顯示,有214家公司的一季度凈利潤實現了同比增長,佔比69.71%。在新進個股中,券商及集合理財持股量超200萬股的個股有113隻,佔比36.81%。其中,券商及集合理財對農業銀行、長江證券、金地集團 、振華重工和信託網5隻個股持倉均超5000萬股。而從控盤能力看,有129家公司被券商及集合理財持倉1%以上,佔比42.02%。
一季度券商及集合理財對189隻個股增倉7.72億股,以季末股價為基準計算的增倉市值合計高達93.22億元,這些公司的一季報數據顯示,175家公司實現了盈利,印證了券商獨到的選股眼光。從增倉幅度來看,券商及集合理財對南山鋁業 、東方明珠 、東方財富 、風華高科和塔牌集團 6隻個股的環比持倉增幅均在1000%以上。從增倉個股4月以來的漲跌幅看,魯銀投資以56.65%的漲幅居於首位合適的價位就可以建倉了。

㈧ 股票都能上市流通嗎﹖

近期我省非法發行和交易股票(份)活動有所抬頭,一些市民因對證券市場缺乏了解而貿然購買,那麼這些股票是否能上市?是否受國家法律保護?購買了這些股票又該怎麼辦?中國證監委陝西監管局負責人昨日向廣大市民回答了這些問題。
非法發行股票有哪些特點
非法股票發行者在手段上花樣翻新,具有較強的欺騙性,其特點是:有的以在境外上市或深圳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為名,有的謊稱即將上市的所謂「原始股」、「內部職工股」,有的承諾「保底收益」或「到期回購」等,以種種方式誘騙不明情況的投資者購買其股票(份)。他們四處散發宣傳品、召開推介報告會、僱人擺攤設點或委託個別中介機構向社會公眾發售公司股票(份)或權益性憑證,有的還將公司發起人股份或法人股份倒賣給社會公眾,將法人股個人化、公眾化,甚至有些不法分子趁機進行詐騙犯罪活動。我省一些企業、單位和個人非法股票(份)發行和交易不僅在省內,而且擴散到上海、福建、山東等地。
這些股票真能上市嗎
去年以來我省先後有3家股份公司在境外上市,近期又有深圳交易所開設中小企業板的消息,有些公司和個人趁此機會,利用一些社會公眾對證券市場法律法規和基本知識缺乏了解,又急於通過購買所謂的能上市股票(份)以獲得豐厚收益的心理,編造各種謊言,向社會公眾非法融資。一是這些公司大多數資產質量不高、盈利能力不強,達不到境內外發行上市條件;二是即使業績好的公司,凡存在非法發行和銷售轉讓股票(份)重大違法行為的,按規定公司也是不能上市的;第三,凡是未經正常合法方式發行的股票(份),無論在境內還是境外,都是不能上市流通的。
非法股票交易不受保護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發起人股份自公司成立起三年內不得轉讓。一些股份制企業的發起人在公司設立未滿三年即將股份轉讓,屬違法行為。有些企業、單位和個人,將發起人股份拆細,以種種欺騙手段向社會公眾發售,實際上是以轉讓股份為名,行非法集資之實,也是違法行為。《證券法》等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份)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部門批准。違反這一法律規定擅自公開發行的,是違法行為,根據《證券法》第175條或《刑法》第179條,都要予以查處,給予行政處理或刑事處理。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凡參與非法金融活動受到經濟損失的,只能由參與者自己承擔。因此提醒廣大投資者要提高警惕,謹防上當。
購買了非法股票怎麼辦
證監委陝西監管局近日會同公安部門取締了西安市集中非法股票(份)交易的「黑市」,對楊凌華西高科技生態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的非法股票發行進行了查處。陝西監管局下一步將密切關注各種以證券期貨投資為名的違法犯罪活動,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投資者被欺騙購買了公司非法發行的股票(份)或者受讓了不符合法定轉讓條件的股票(份),應盡快要求公司或出讓人退還所募資金和同期存款利息,投資者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同時,按照我國已頒布的《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投資者也可以向批准該公司設立的有關部門進行投訴。

㈨ 請問民事訴訟法的最長訴訟時效是20年,最後還有說到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 ,這里說的特殊情況是指哪些

1、《民法通則》第三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2、《民通意見》第175條第2款,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二十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延長的規定,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

3、《行訴解釋》第42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保管客戶資料義務,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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