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的文件內容
一、高度重視各類交易場所違法交易活動蘊藏的風險
交易場所是為所有市場參與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機會,進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較強的社會性和公開性,需要依法規范管理,確保安全運行。其中,證券和期貨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屬性和風險屬性,直接關繫到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必須在經批準的特定交易場所,遵循嚴格的管理制度規范進行。目前,一些交易場所未經批准違法開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有的交易場所管理不規范,存在嚴重投機和價格操縱行為;個別交易場所股東直接參與買賣,甚至發生管理人員侵吞客戶資金、經營者捲款逃跑等問題。這些問題如發展蔓延下去,極易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必須及早採取措施堅決予以糾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統一認識,高度重視各類交易場所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從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切實做好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和規范市場秩序的各項工作。各類交易場所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嚴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風險管理等各項規定。建立與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知識和經驗相適應的投資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資者風險意識和辨別能力,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二、建立分工明確、密切協作的工作機制
為加強對清理整頓交易場所和規范市場秩序工作的組織領導,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監管機制,建立由證監會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清理整頓違法證券期貨交易工作,督導建立對各類交易場所和交易產品的規范管理制度,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聯席會議日常辦事機構設在證監會。
聯席會議不代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的監管職責。對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管。其他交易場所均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監管,並切實做好統計監測、違規處理和風險處置工作。聯席會議及相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要及時溝通情況,加強協調配合,齊心協力做好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和規范工作。
三、健全管理制度、嚴格管理程序
自本決定下發之日起,除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準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交易場所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准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後賣出或賣出後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除依法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准設立從事期貨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
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
為規范交易場所名稱,凡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的外,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前,應徵求聯席會議意見。未按上述規定批准設立或違反上述規定在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工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工商登記。
四、穩妥推進清理整頓工作
各省級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領導小組,建立工作機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決定的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本地區各類交易場所,進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頓,其中重點是堅決糾正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投資者資金安全和社會穩定。對從事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交易場所,嚴禁以任何方式擴大業務范圍,嚴禁新增交易品種,嚴禁新增投資者,並限期取消或結束交易活動;未經批准在交易場所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應限期清理規范。清理整頓期間,不得設立新的開展標准化產品或合約交易的交易場所。各省級人民政府要盡快制定清理整頓工作方案,於2011年12月底前報國務院備案。
聯席會議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組織指導和督促檢查,切實推動清理整頓工作有效、有序開展。商務部要在聯席會議工作機制下,負責對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清理整頓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抓緊制定大宗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確保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有序回歸現貨市場。聯席會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溝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盡職盡責做好工作。金融機構不得為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提供承銷、開戶、託管、資金劃轉、代理買賣、投資咨詢、保險等服務;已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要及時開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後工作。
2.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1.1 為規范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及
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上市行為,以及發行人、上市公司
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
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深
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種,適用本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
所對權證等衍生品種、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
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所對在中小企業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1.3 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上市,應當經本所同意,並在上市前與本所
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1.4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
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
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
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1.5 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
關規定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
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進行監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
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
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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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重大遺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
確、完整,不能保證披露的信息內容真實、准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
聲明並說明理由。
2.3 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
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上市公
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2.4 本規則所稱真實,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以
客觀事實或者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
記載和不實陳述。
2.5 本規則所稱准確,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使
用明確、貼切的語言和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傳、廣告、恭
維或者誇大等性質的詞句,不得有誤導性陳述。
公司披露預測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信息時,應當合理、
謹慎、客觀。
2.6 本規則所稱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內
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2.7 本規則所稱及時,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
的期限內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
下簡稱「重大信息」)。
2.8 本規則所稱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
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報送文件和傳遞信息涉及未公開
重大信息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依據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應當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不得泄漏未公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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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
2.10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並嚴格執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公司應當將經董事會審議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時報送本所備案並在本
所指定網站披露。
2.11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在第一時間報送
本所,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採用中文文
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
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2.12 本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
所發布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
信息進行形式審核,對其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本所對定期報告實行事前登記、事後審核;對臨時報告依不同情況實行事前審
核或者事前登記、事後審核。
定期報告或者臨時報告出現任何錯誤、遺漏或者誤導,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說明並公告,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辦理。
2.13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經本所登記後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
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時間披露,或者在指定媒體上披露的文件內容與報送本
所登記的文件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立即向本所報告。
2.14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發布重大信息的時間不
得先於指定媒體,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
方式透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規定。
2.15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關注公共媒體關於本公司的報道以
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了解真實情況。
公司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復本所就相關事項提出的問詢,並按照本規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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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和本所要求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就相關情況作出公告,不得以有關事項
存在不確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為由不履行報告、公告和回復本所問詢的義務。
2.16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本所問詢,或者未
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和本所的要求進行公告,或者本所認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
公告等形式,向市場說明有關情況。
2.17 上市公司應當將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和相關備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時置備於公司住所,供公眾查閱。
2.18 上市公司應當配備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訊設備,並保證對外咨詢電話暢
通。
2.19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於臨時性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
可的其他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會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且符合以下條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暫緩披露申請,說明暫緩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擬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關內幕人士已書面承諾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
經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暫緩披露相關信息。暫緩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
暫緩披露申請未獲本所同意、暫緩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或者暫緩披露的期限屆
滿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2.20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於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
況,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會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
規規定或者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
義務。
2.21 上市公司發生的或者與之有關的事件沒有達到本規則規定的披露標准,
或者本規則沒有具體規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會認為該事件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比照本規則及時披露。
2.22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對本規則的具體規定有疑問的,應當向
本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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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為發行人、上市公
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資產
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
對所製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
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三章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節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監事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命後一個月內,新任高級
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會通過其任命後一個月內,簽署一式三份《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並報本所和公司董事會備案。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時,應當由律師見證,並由律師解釋該文件的內容,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
充分理解後簽字。
董事會秘書應當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時簽署《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並按本所規定的途徑和方式提交《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的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
3.1.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
(一)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況;
(二) 有無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或者本所
其他相關規定受查處的情況;
(三) 參加證券業務培訓的情況;
(四) 其他任職情況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經歷;
(五) 擁有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國籍、長期居留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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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所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3.1.3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事項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1.4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含續任)期間出現聲明事
項發生變化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該等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交
易日內向本所和公司董事會提交有關該等事項的最新資料。
3.1.5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
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
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3.1.6 上市公司董事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
(一) 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以正常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並對所議
事項表達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託人;
(二) 認真閱讀上市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和公共媒體有關公司的報道,
及時了解並持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
營管理或者不知悉為由推卸責任;
(三) 《證券法》、《公司法》規定的及社會公認的其他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3.1.7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
時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時,按照本所的有關規定申報並申請鎖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
— 9 —
份。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因
公司派發股票股利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導致的變動除外),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並
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網站公告。
3.1.8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股東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
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後半
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1.9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
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
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相關情
況。
3.1.10 上市公司在發布召開關於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將所
有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提名人聲明、候選人聲明、獨立董事
履歷表)報送本所備案。
公司董事會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應當同時報送董事會的書
面意見。
3.1.11 本所在收到前條所述材料的五個交易日內,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任職
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對於本所提出異議的獨立董事候選人,上市公司不得將其
提交股東大會選舉為獨立董事。
在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被本
所提出異議的情況進行說明。
3.1.12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委員
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佔半數以上並擔任召
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 10 —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
3.2.1 上市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作為公司與本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
公司應當設立由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務部門。
3.2.2 董事會秘書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如下職責:
(一) 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協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組織制訂公司信息披
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二) 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和股東資料管理工作,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
構、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
(三) 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
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並簽字;
(四)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信息出現泄露時,及時向
本所報告並公告;
(五)關注媒體報道並主動求證真實情況,督促董事會及時回復本所所有問詢;
(六)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及相關規定
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權利和義務;
(七)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切實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在知悉公司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違反有關規定的決議時,應當予以提醒並立即如實地向本所報告;
(八)《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3.2.3 上市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董事、監事、財務
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相關人員應當支持、配合董事會秘書在信息披露
方面的工作。
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參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關會議,查閱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並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提供相
關資料和信息。
董事會秘書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不當妨礙和嚴重阻撓時,可以直接向本所報
— 11 —
告。
3.2.4 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
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並取得本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國證監會最近一次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四) 本公司現任監事;
(五) 本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應當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後三個月內或者原任董事會秘
書離職後三個月內聘任董事會秘書。
3.2.6 上市公司應當在有關擬聘任董事會秘書的會議召開五個交易日之前將
該董事會秘書的有關材料報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未提
出異議的,董事會可以聘任。
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會秘書之前應當向本所報送下列資料:
(一) 董事會推薦書,包括被推薦人符合本規則任職資格的說明、職務、工作
表現及個人品德等內容;
(二) 被推薦人的個人簡歷、學歷證明(復印件);
(三) 被推薦人取得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復印件)。
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會秘書的同時,還應當聘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
事會秘書履行職責。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證券事務代錶行使其權利並
履行其職責,在此期間,並不當然免除董事會秘書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所負有的責
任。
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參加本所組織的董事會秘書資格培訓並取得董事會秘書資
格證書。
3.2.9 上市公司董事會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後應當及時公告並
向本所提交下列資料:
— 12 —
(一) 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聘任書或者相關董事會決議;
(二) 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住宅電話、移
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專用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等;
(三) 公司董事長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行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
專用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關通訊方式的資料發生變更時,公司應當及時向本所提交變更後的資料。
3.2.10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充分理由,不得無故將其解聘。
董事會秘書被解聘或者辭職時,公司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說明原因並公告。
董事會秘書有權就被公司不當解聘或者與辭職有關的情況,向本所提交個人陳
述報告。
3.2.11 董事會秘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
月內解聘董事會秘書:
(一) 出現本規則第 3.2.4 條所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 連續三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 在履行職責時出現重大錯誤或者疏漏,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
規定或者公司章程,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的。
3.2.12 上市公司應當在聘任董事會秘書時與其簽訂保密協議,要求其承諾在
任職期間以及在離任後持續履行保密義務直至有關信息披露為止,但涉及公司違法
違規的信息除外。
董事會秘書離任前,應當接受董事會、監事會的離任審查,在公司監事會的監
督下移交有關檔案文件、正在辦理或者待辦理事項。
3.2.13 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董事會應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級管
理人員代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並報本所備案,同時盡快確定董事會秘書人選。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之前,由董事長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
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超過三個月之後,董事長應當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直至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
— 13 —
3.2.14 上市公司應當保證董事會秘書在任職期間按要求參加本所組織的董事
會秘書後續培訓。
3.2.15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應當指派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
表或者本規則第3.2.13條規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負責與本所聯系,辦理信
息披露與股權管理事務。
第四章 保薦人
4.1 本所實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保薦
制度。發行人向本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和上市後發行的新股、可轉換公司
債券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申請其
股票恢復上市、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公司申請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應當由保薦人保薦。
保薦人應當為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並列入保薦人名單,同時具有本所會員資
格的證券經營機構;推薦股票恢復上市的保薦人還應當具有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
公司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的從事代辦股
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
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無需聘請保薦人的,從其規定。
4.2 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簽訂保薦協議,明確雙方在公司申請上市期間、申
請恢復上市期間和持續督導期間的權利和義務。保薦協議應當約定保薦人審閱發行
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時點。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期間為股票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兩個完整
會計年度;上市後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
續督導期間為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當年剩餘
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申請恢復上市的,持續督導期間為股票恢復上市當
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期間自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之日起計算。
4.3 保薦人應當在簽訂保薦協議時指定兩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作為保薦人與本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
— 14 —
保薦代表人應當為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並列入保薦代表人名單的自然人。
4.4 保薦人保薦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恢復上市除外)時,應當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薦書、保薦協議、保薦人和相關保薦
代表人已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並列入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名單的證明文件和授
權委託書,以及與上市保薦工作有關的其他文件。
保薦人推薦股票恢復上市時應當提交的文件及其內容應當符合本規則第十四
章第二節的有關規定。
4.5 上市保薦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公司概況;
(二) 申請上市的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
行情況;
(三) 保薦人是否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履行保薦職責情形的說明;
(四) 保薦人按照有關規定應當承諾的事項;
(五) 對公司持續督導期間的工作安排;
(六) 保薦人和相關保薦代表人的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七) 保薦人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八) 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上市保薦書應當由保薦人的法定代表
3.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受理指引》的通知
上證發〔2019〕25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促進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建設和股票發行上市工作,規范科創板股票的發行上市申請與受理,維護審核工作秩序,根據《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等有關規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受理指引》(詳見附件),現予以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受理指引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
4. 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開展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業務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
深證上〔2020〕429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拓寬企業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滿足企業流動資金管理需求,根據《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公司債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現就開展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業務試點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是指依照《證券法》《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則公開發行的、期限為1年及以下的公司債券,具體期限由發行人根據生產經營資金需求和市場情況確定。
二、試點期間,擬面向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並在本所上市的發行人,應當具備良好的短期償債能力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符合適用本所公司債券優化審核程序要求,且最近三年平均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凈額為正或最近一年末的速動比率大於1;
(二)綜合實力較強、內部控制和風險控制制度健全的證券公司;
(三)經本所認可的其他條件。
根據試點開展情況,本所將適時調整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的試點范圍。
三、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可以單獨編制申請文件並單獨申報,也可與其他期限的一般公司債券編制統一申請文件並統一進行申報。
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實行余額管理。發行人在注冊文件有效期內,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的待償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規模。在滿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發行人可自主確定發行期數和每期發行規模。
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統一申報的,應當在募集說明書中約定申報的短期公司債券發行規模。
四、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的申請文件參照現行規定執行,發行人應當進行主體信用評級,同時可自主選擇是否進行債券信用評級。
五、短期公司債券的募集資金用途應當與債券期限保持合理匹配,募集資金限於償還一年內到期的債務和補充流動資金,不得用於長期投資需求。發行人應當在募集說明書中披露募集資金具體用途,合理解釋融資需求。補充流動資金的,需在申請文件中匡算流動資金缺口並提供依據。
發行人應當加強現金管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並在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的募集說明書中披露資金運營內控制度、資金管理運營模式、短期資金調度應急預案等內容。
六、發行人在注冊規模內首次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的,應當根據本所相關規定履行發行前備案程序;後續發行時,如果注冊文件未涉及財務數據更新且發行人未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在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後直接發行。
七、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後續發行時,發行人經營和財務情況無重大不利變化且未發生對償債能力產生重大影響事項的,發行人可適當簡化披露募集說明書中發行人基本情況、財務會計信息等相關章節,其他內容可以索引首次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的募集說明書方式披露。簡化後的信息披露內容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最近一期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主要收入構成表及主要財務指標表;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說明原因。
八、發行人主體信用評級達到AA或以上,同時滿足《關於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的通知》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短期公司債券,可以採取集中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且其現券交易可採用多邊凈額結算方式。發行人主體信用評級調整為AA(不含)以下時,其公開發行短期債券交易方式調整及相關事宜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調整債券上市期間交易方式有關事項的通知》辦理。
發行人主體信用評級達到AAA(不存在次級條款等影響債項評級的相關契約條款)且採用多邊凈額結算方式的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可作為債券質押式回購的質押券種。
九、本通知發布前已經取得核准或注冊文件的發行人如果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條件,可在履行發行前備案程序時明確短期公司債券發行安排,並按照本通知的規定明確募集資金用途、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十、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對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是否符合試點范圍、募集資金使用以及信息披露等是否符合本通知相關要求進行核查並發表核查意見。受託管理人應當在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存續期內持續關注並監督發行人按照規定和約定使用募集資金。
十一、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發行上市審核、上市交易未盡事宜按照本所現行規定執行。
十二、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自律監管機構等對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工具余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發布前,本所其他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特此通知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0年5月21日
5.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2018 年 11 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1.1 為規范公司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
及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行為,以及發行人、上
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
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深
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創業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適用本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對權證
等衍生品種、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1.3 發行人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創業板上市,應當經本所審核同意,
並在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1.4 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
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
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
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
盡責。
1.5 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
關規定和上市協議、聲明與承諾,對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
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等進行監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
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並保證所披
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
確、完整、及時、公平,不能保證披露的信息內容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
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並說明理由。
2.3 本規則所稱真實,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以
客觀事實或者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
記載和不實陳述。
2.4 本規則所稱准確,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使
用明確、貼切的語言和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內容應易於理解,不得含有任
何宣傳、廣告、恭維或者誇大等性質的詞句,不得有誤導性陳述。
公司披露預測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信息時,應當合理、
謹慎、客觀。
2.5 本規則所稱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內
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2.6 本規則所稱及時,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
的期限內披露重大信息。
2.7 本規則所稱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
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通過年度報告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等方式與投資者就公司的經營情
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項進行溝通時,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並應當
進行網上直播,使所有投資者均有機會參與。
機構投資者、分析師、新聞媒體等特定對象到公司現場參觀、座談溝通時,公
司應當合理、妥善地安排參觀過程,避免參觀者有機會獲取未公開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況需要向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銀行、稅務、統計部門、中
介機構、商務談判對手方等報送文件和提供未公開重大信息時,應當及時向本所報
告,依據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還應當要求中介機構、商務談判對
手方等簽署保密協議,保證不對外泄漏有關信息,並承諾在有關信息公告前不買賣
且不建議他人買賣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2.8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並嚴格執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公司應當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時報送本所備案並
在本所指定網站上披露。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應當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不得泄漏未公開重
大信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
一旦出現未公開重大信息泄漏、市場傳聞或者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司及相關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報告本所並立即公告。
2.10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外發布信息的行為規范,
明確未經公司董事會許可不得對外發布的情形。
2.11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行使
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
行信息披露義務,主動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
生的重大事件,並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特別注意籌劃階段重大事項的保密工作。公共媒體
上出現與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關的、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
生較大影響的報道或者傳聞,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就有關報道或者傳聞所涉
及的事項准確告知公司,並積極主動配合公司的調查和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2.12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在第一時間報送
本所,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採用中文文
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
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2.13 本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
所其他相關規定,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核,對
其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本所對定期報告實行事前登記、事後審核;對臨時報告依不同情況實行事前審
核或者事前登記、事後審核。
定期報告或者臨時報告出現任何錯誤、遺漏或者誤導,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說明並公告,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辦理。
2.14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經本所登記後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
(以下簡稱「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上披露。定期報告提示性公告還應當在中國
證監會指定報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時間披露,或者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披露的文件內容與
報送本所登記的文件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立即向本所報告。
2.15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發布重大信息的時間不
得先於指定媒體,在指定媒體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方
式透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規定。
2.16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關注公共媒體關於公司的報道,以
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了解真實情況。
公司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復本所就相關事項提出的問詢,並按照本規則的
規定和本所要求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就相關情況作出公告,不得以有關事項
存在不確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為由不履行報告、公告和回復本所問詢的義務。
2.17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本所問詢,或者未
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和本所的要求進行公告,或者本所認為必要的,本所可以採取交
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場說明有關情況。
2.18 上市公司應當將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和相關備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時備置於公司住所地,供公眾查閱。
2.19 上市公司應當配備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訊設備,加強與投資者特別是社
會公眾投資者的溝通和交流,設立專門的投資者咨詢電話並對外公告,如有變更應
當及時進行公告並在公司網站上公布。
公司應當保證咨詢電話線路暢通,並保證在工作時間有專人負責接聽。如遇重
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時候,公司應當開通多部電話回答投資者咨詢。
公司應當在公司網站開設投資者關系專欄,定期舉行與投資者見面活動,及時
答復公眾投資者關心的問題,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
2.20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於臨時性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
可的其他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且符合以下條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暫緩披露申請,說明暫緩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擬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已書面承諾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
經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暫緩披露相關信息。暫緩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
暫緩披露申請未獲本所同意、暫緩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或者暫緩披露的期限屆
滿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2.21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
況,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規
規定或者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
務。
2.22 上市公司發生的或者與之有關的事件沒有達到本規則規定的披露標准,
或者本規則沒有具體規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會認為該事件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比照本規則及時披露。
2.23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對本規則的具體規定有疑問的,應當向
本所咨詢。
2.24 本所根據本規則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和監管需要,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主
體進行現場檢查,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應當積極配合。
前款所述現場檢查,是指本所在上市公司及所屬企業和機構(以下簡稱「檢查
對象」)的生產、經營、管理場所以及其他相關場所,採取查閱、復制文件和資料、
查看實物、談話及詢問等方式,對檢查對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規范運作情況
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
2.25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為發行人、上市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上市保薦書、持續督導意見、
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
應當勤勉盡責,對所製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
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26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及時製作工作
底稿,完整保存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記錄及相
關資料。
本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調閱、檢查工作底稿、證券業務活動記錄及相關資料。
第三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第一節 聲明與承諾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監事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命後一個月內,新任高級
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會通過其任命後一個月內,簽署一式三份《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並報本所和公司董事會備案。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簽署一式三份《控股
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並報本所和公司董事會備案。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新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其完成變更的一個月內完成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的簽署和備案工作。
前述機構和個人簽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聲明及承諾書》時,應當由律師見證,並由律師解釋該文件的內容,前述機構和個
人在充分理解後簽字蓋章。
董事會秘書應當督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及時
簽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並
按本所規定的途徑和方式提交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
3.1.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
(一) 直接和間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況;
(二) 有無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或者本所
其他相關規定受查處的情況;
(三) 參加證券業務培訓的情況;
(四) 其他任職情況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經歷;
(五) 擁有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國籍、長期居留權的情況;
(六) 本所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3.1.3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事項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1.4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含續任)期間聲明事項發
生變化的,應當自該等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和公司董事會提交
有關該等事項的最新資料。
3.1.5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
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
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3.1.6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
承諾書》中聲明:
(一) 直接和間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況;
(二) 有無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或者本所
其他相關規定受查處的情況;
(三) 關聯人基本情況;
(四) 本所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3.1.7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並在《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二)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濫用控制權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包括
但不限於:
1.不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及要求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提供擔
保;
2.不通過非公允性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等任何方式損
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3.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謀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關上市公
司的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從事內幕交易、短線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4.保證上市公司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和業務獨立,不
以任何方式影響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五) 嚴格履行作出的公開聲明和各項承諾,不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六)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
— 11 —
完整,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積極主動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如實回答本所的相關
問詢;
(七) 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3.1.8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
及承諾書》中聲明事項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該等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
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和公司董事會提交有關該等事項的最新資料。
3.1.9 上市公司董事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
(一) 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以正常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並對所議
事項表達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託人;
(二) 認真閱讀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和公共媒體有關公司的報道,及時
了解並持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
理或者不知悉為由推卸責任;
(三) 在履行職責時誠實守信,在職權范圍內以公司整體利益和全體股東利益
為出發點行使權利,避免事實上及潛在的利益和職務沖突;
(四) 《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及社會公認的其他忠實和勤勉義務。
3.1.10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
效時、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離職申請生效時,按照本所的有關規定申報並申請鎖定
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因
公司派發股票股利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導致的變動除外),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並
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網站公告。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守《公司
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 12 —
3.1.1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
將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
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相關情況。
3.1.13 上市公司在發布召開關於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將所
有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提名人聲明、候選人聲明、獨立董事
履歷表)報送本所備案。獨立董事選舉應當實行累積投票制。
公司董事會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應當同時報送董事會的書
面意見。
3.1.14 本所在收到前條所述材料的五個交易日內,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任職
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對於本所提出異議的獨立董事候選人,上市公司不得將其
提交股東大會選舉為獨立董事。
在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被本
所提出異議等情況進行說明。
3.1.15 上市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提供獨立
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在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
不得拒絕、阻礙或者隱瞞,不得干預獨立董事獨立行使職權。
3.1.16 本所建立獨立董事誠信檔案管理系統,對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情況進行
記錄,並通過本所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獨立董事誠信檔案的相關信息。
3.1.17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委員
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佔半數以上並擔任召
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
3.2.1 上市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作為公司與本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
公司應當設立信息披露事務部門,由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
3.2.2 董事會秘書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 13 —
(一)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協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組織制訂公司信息披
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二)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和股東資料管理工作,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
構、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
(三)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
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並簽字確認;
(四)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信息出現泄露時,及時向
本所報告並公告;
(五)關注公共媒體報道並主動求證真實情況,督促董事會及時回復本所所有
問詢;
(六)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及本所其他
相關規定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權利和義務;
(七)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本所其他
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切實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違
反有關規定的決議時,應當予以提醒並立即如實地向本所報告;
(八)《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3.2.3 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
件,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相關人員應當支持、配合
董事會秘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參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關會議,查閱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並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提供相
關資料和信息。
董事會秘書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不當妨礙或者嚴重阻撓時,可以直接向本所
報告。
3.2.4 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
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並取得本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 14 —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屆滿;
(三)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四)本公司現任監事;
(五)本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應當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後三個月內或者原任董事會秘
書離職後三個月內聘任董事會秘書。
3.2.6 上市公司應當在有關擬聘任董事會秘書的會議召開五個交易日之前將
該董事會秘書的有關資料報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關資料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未提
出異議的,董事會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會秘書之前應當向本所報送下列資料:
(一) 董事會推薦書,包括被推薦人符合本規則任職資格的說明、職務、
6. 北京交易所交易方式錯誤
北京交易所交易方式錯誤是在交易規則方面,北京證券交易所整體延續新三板精選層相關安排,體現中小企業股票交易特點,確保市場交易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一、北京證券交易所
《北京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是為了規范證券市場的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相關規定製定的規則。 北京證券交易所於2021年9月5日發表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時間為2021年9月5日-22日17時。 為了規范證券市場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二、北京證券交易所的六大交易規則
1、移動選擇層上市規范
結構類型,《上市規則》由上市、持續管控、停止上市體制、管控解決四部分組成。
2、不斷管理領域,進行多種調節
與精選層掛牌公司相比,北交所的持續監管水平做出了以下調整。 一是公司治理進一步提高。 二是披露規定更加現實。 三是停止再次發行股票的管理方法更加嚴格。 四是監管責任更加明確。
3、在具體內容方面,一是推進30%的價格跌幅限制,給予銷售市場多方面的價格博奕室內空間,確保價格發現的效率。
4、面對北交所作為股份合作制交易中心為什麼要推行會員管理方案的難題,北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北交所作為股份合作制交易中心推行會員管理體系,是證券公司開拓市場的資質媒介。
從融資方面看,北京證券交易所的主要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部分企業具備較強的創新能力和較大的發展潛力,同時具有業績波動大、經營風險高等特點,容易受到外部環境的沖擊。 從投資方來看,北京證券交易以合格投資者為主,投資偏好和行為特徵與一般散戶大不相同,交易相對低頻度合理,持股時間相對較長,關注企業成長帶來的中長期收益。
7. 證券交易所的管理制度
設立證券交易所,由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審核,報國務院批准。在實踐中,申請設立證券交易所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提交下列文件:申請書;章程和主要業務規則草案;擬加入委員會名單;理事會候選人名單及簡歷;場地、設備及資金情況說明;擬任用管理人員的情況說明;等等。其中,證券交易所章程的事項主要有:設立目的;名稱;主要辦公及交易場所和設施所在地,職能范圍;會員資格和加入、退出程序;會員的權力和義務;對會員的紀律處分;組織機構及其職權;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資本和財務事項;解散的條件和程序;等等。
如果證券交易所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由會員決議解散的,經國務院管理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解散。如果證券交易所有嚴重違法行為,則由國務院管理委員會作出解散決定,報國務院批准解散。 證券交易所設委員大會、理事會和專門委員會。
會員大會為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的職權主要有:制定證券交易所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審議、通過理事會、總經理的工作報告;審議、通過證券交易所財務預算、決算報告;決定證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每屆任期3年。理事會的職責主要包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擬定、修改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聘任總經理和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副總經理;審定總經理提出的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及決算方案;審定對會員的接納與處分;根據需要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等等。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1至3人;總經理與副總經理的任期為3年。總經理在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證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是證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責。
專門委員會主要有上市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上市委員會由13名委員組成(律師、注冊會計師、證券交易所所在地會員和外地會員代表各2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各位派1人;證券交易所理事長、總經理;證券交易所其他理事1人,其職責主要有審批股票的上市及擬定上市規定和提出修改上市規則的建議。監察委員會由9名委員組成(證券交易所所在地會員2人,外地會員4人、律師注冊會計師各1名;理事1名),每屆任期3年,其主要職責有:監察理事、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情況;監察理事、總經理及其他工作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情況;監察證券交易所的財務情況;等等。 證券交易所對股票交易活動的監管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證券交易所應當即時公布行情,並按日製作股票行情表,記載並以適當方式公布下列事項:上市股票的名稱;開市、最高、最低、及收市價格;與前一交易日收市價比較後的漲跌情況;成交量、值的分計及合計;股票指數及其漲跌情況;等等。
(2)證券交易所應當就市場內的成交情況編制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3)證券交易所應當監督上市公司按照規定披露信息。
(4)證券交易所應當與上市公司訂立上市協議,以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5)證券交易所應建立上市推薦人制度,以保證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
(6)證券交易所應當依照股票法規和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上市協議的規定,或者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對上市股票作出暫停、恢復或者取消其交易的決定。
(7)證券交易所應當設立上市公司的檔案資料,並對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股票的情況進行統計,並監督其變動情況。
(8)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章程、業務規則,依照章程、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向證券交易所繳納席位費、手續費等費用,並繳存交易保證金。
(9)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季度、中期及年度報告,並主動報告有關情況;證券交易所有權要求會員提供有關報表、帳冊、交易記錄及其他文件。 (1)證券交易所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其依照股票交易法規取得的設立及業務許可。
(2)證券交易所的非會員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證券交易所會員公司兼職。
(3)證券交易所的理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內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從證券交易所的會員、上市公司獲取利益。
(4)證券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凡有與本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情形時,應當迴避。
(5)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符合股票監督管理和實施監控要求的系統,並根據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向其提供股票市場信息。
(6)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機構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要求證券交易所提供會員和上市公司的有關材料。
(7)證券交易所應當於每一年財政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制經具有股票從業獨立核算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報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機構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同時抄報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
(8)證券交易所不可預料的偶發事件導致停市,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所正常秩序採取技術性停市措施必須立即向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並抄報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
(9)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機構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要求證券交易所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方面的報告和材料,並有權派員檢查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財務狀況以及會計帳簿和其他有關資料。
(10)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會員繳存的交易保證金存入銀行專門帳戶,不得擅自試用。
(11)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會員涉及訴訟,以及這些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因履行職責涉及訴訟或者依照股票法規應當受到解除職務的處分時,證券交易所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機構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從股票交易實踐可以看出,證券交易所有助於保證股票市場運行的連續性,實現資金的有效配置,形成合理的價格,減少證券投資的風險,聯結市場的長期與短期利率。但是,證券交易所也可能產生下列消極作用:
1.擾亂金融價格。由於證券交易所中很大一部分交易僅是轉賣和買回,因此,在證券交易所中,證券買賣周轉量很大,但是,實際交割並不大。而且,由於這類交易其實並非代表真實金融資產的買賣,其供求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反映實際情況,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擾亂金融價格。
2.易受虛假消息影響。證券交易所對各類消息都特別敏感。因此,只要有人故意傳播不實消息,或者謊報企業財務狀況,或者散布虛有的政治動向,等等。都可能造成交易所價格變動劇烈,部分投機者就會蒙受重大損失,而另一些人則可能大獲其利。
3.從事不正當交易。從事不正當交易主要包括從事相配交易、虛拋交易和搭夥交易。相配交易是指交易者通過多種途徑,分別委託兩個經紀人,按其限定價格由一方買進、一方賣出同種數量的證券,以抬高或壓低該證券的正常價格。虛拋交易是指交易者故意以高價將證券拋出,同時預囑另一經紀人進行收購,並約定一切損失仍歸賣者負擔,結果是可能造成該證券的虛假繁榮。搭夥交易是指由兩人以上結伙以操縱價格,一旦目的達成後,搭夥者即告解散,包括交易搭夥(搭夥者或者在公開市場暗中買進其所感興趣的證券以免這些證券的價格抬高,或者通過散步對公司不利的消息壓低其欲購進的股票價格)和期權搭夥(投資者按有利的價格購買證券,這通常是通過打通公司董事會而獲得,一般是從獲利中的一部分私下返回給董事)。
4.內幕人士操縱股市。由於各公司的管理大權均掌握在大股東手中,所以這些人有可能通過散布公司的盈利、發放紅利及擴展計劃、收購、合並等消息操縱公司股票的價格;或者直接利用內幕消息牟利,如在公司宣布有利於公司股票價格上升的消息之前先暗中買入,等宣布時高價拋出;若公司將宣布不利消息,則在宣布之前暗中拋出,宣布之後再以低價買入。
5.股票經紀商和交易所工作人員作弊。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時,股票經紀商的作弊行為可能有倒騰(即代客戶一會兒買入一會兒賣出,或故意緊張地勸說客戶趕快買入或賣出,以便其從每筆交易中都可獲傭金)、侵佔交易傭金、虛報市價、擅自進行買賣從而以客戶的資金為自己謀利、或者虛報客戶違約情況從而賺取交易賠償金。交易所工作人員的作弊方式可能有:自身在暗中非法進行股票買賣、同時股票經紀商串通作弊或同股票經紀商秘密地共同從事股票交易。
世界證券交易所市值排名前30位
隨著股票漸漸滲入我們的生活,證券交易所也和我們的生活越來越密切。在世界證券交易所市值排名前30位中,紐約證券交易所以其實力居於首位。排在前十的分別是:紐約證券交易所、東京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泛歐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多倫多證券交易所集團、西班牙馬德里交易所和瑞士證券交易所。
8. 九二四文件交易所為什麼還在交易
為何交易如下:
為了細化落實《中國證監會關於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轉板的指導意見》,規范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轉板審核及上市安排等事宜,本所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詳見附件),並更名為「《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辦法(試行)》」。現予以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於2021年2月26日發布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上證發〔2021〕17號)同時廢止。北京證券交易所開市前,原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精選層掛牌公司申請在本所科創板轉板上市的,仍適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
9. 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相關業務安排的通知
深證上〔2020〕129號
各市場參與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修訂後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國務院通知》)、中國證監會《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相關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自3月1日起實施注冊制。現就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並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發行上市審核及相關業務安排通知如下:一、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安排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擬面向普通投資者或者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並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債券(不含可轉換公司債券),由本所按照《證券法》《國務院通知》《通知》等規定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條件、本所規定的上市條件、中國證監會及本所有關信息披露要求進行發行上市受理、審核,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
(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募集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暫參照現行規定執行。
(三)主承銷商應當通過本所固定收益品種業務專區申報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審核流程和時限等暫按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四)本所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對申請文件實行電子化審核,確保審核透明,明確市場預期。審核通過的,本所將審核意見及相關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審核不通過的,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
(五)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按照《證券法》《國務院通知》《通知》以及本所有關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充分披露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發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六)主承銷商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證券法》《國務院通知》《通知》以及本所有關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核查,並協助發行人做好申請文件的報送工作。
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上市條件及交易方式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發行人申請其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在本所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國務院通知》《通知》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條件。
(二)公司債券上市後,發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及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三)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上市後的交易方式及其調整機制暫按本所現行有關業務規則執行。
三、暫停上市的公司債券相關安排
自2020年3月1日起,本所不再實施暫停上市制度,已暫停上市的公司債券按照本所《關於調整債券上市期間交易方式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定進行交易。
四、其他事項
(一)2020年3月1日前本所已受理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申請及上市申請,本所仍按照原《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等規定的標准和程序完成上市預審核工作和上市審核工作。
(二)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文件、掛牌條件確認、轉讓、信息披露等按現有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4年6月19日發布的《關於為暫停上市公司債券提供轉讓服務的通知》(深證會〔2014〕93號)同時廢止。《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及本通知實施前本所發布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四)本所將修訂完善相關配套規則,適時對外發布。
特此通知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0年3月1日
10.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哪些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