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股券交易 > 亞太文化藝術品產權交易所股東大會

亞太文化藝術品產權交易所股東大會

發布時間:2022-04-28 13:31:15

❶ 我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獲得一家公司的股權,但是還沒有向登記機關變更登記,請問如果股權再次被對方轉讓給

問:我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獲得一家公司的股權,但是還沒有向登記機關變更登記,請問如果股權再次被對方轉讓給他人並進行了登記,我還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要回股權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一、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最終形成股東會決議。

二、聘請律師進行盡職調查:包括股權受讓方的主體資格、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

三、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四、

如系國有股權,企業須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五、評估、驗資(私營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六、

出讓的股權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後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

其他類型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後的資本進行驗資。

七、

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

集體企業性質的企業需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按《工會法》條例形成職代會決議。

有限公司性質的需召開股東(部分)大會,並形成股東大會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表決方法通過並形成書面的股東會決議。

八、

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

九、

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股權轉讓合同或股權轉讓協議。

十、

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並辦理交割手續(私營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❷ 公司准備簽訂一份股權轉讓協議,將公司15%的股份轉讓給另外一家公司。現在在做盡職調查,但是對方一直

問:公司准備簽訂一份股權轉讓協議,將公司15%的股份轉讓給另外一家公司。現在在做盡職調查,但是對方一直在催促我方公司快點簽訂這份協議。那該協議在盡調前簽好還是在盡調後簽好呢?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一、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最終形成股東會決議。

二、聘請律師進行盡職調查:包括股權受讓方的主體資格、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

三、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四、

如系國有股權,企業須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五、評估、驗資(私營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六、

出讓的股權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後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

其他類型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後的資本進行驗資。

七、

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

集體企業性質的企業需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按《工會法》條例形成職代會決議。

有限公司性質的需召開股東(部分)大會,並形成股東大會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表決方法通過並形成書面的股東會決議。

八、

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

九、

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股權轉讓合同或股權轉讓協議。

十、

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並辦理交割手續(私營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交易所的作用是什麼

期貨交易所可以採取會員制或者公司制的組織形式。 [編輯本段]第一節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 第十九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設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 (二)選舉和更換會員理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准期貨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五)審議期貨交易所風險准備金使用情況; (六)決定增加或者減少期貨交易所注冊資本; (七)決定期貨交易所的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項; (八)決定期貨交易所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會員理事不足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人數的2/3; (二)1/3以上會員聯名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召開會員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會員。臨時會員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有2/3以上會員參加方為有效。會員大會應當對表決事項製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 會員大會結束之日起10日內,期貨交易所應當將大會全部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二十四條 期貨交易所設理事會,每屆任期3年。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擬訂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三)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審議期貨交易所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五)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 (六)決定會員的接納和退出; (七)決定對違規行為的紀律處分; (八)決定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九)審議批准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制定的細則和辦法; (十)審議結算擔保金的使用情況; (十一)審議批准風險准備金的使用方案; (十二)審議批准總經理提出的期貨交易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十三)審議批准期貨交易所對外投資計劃; (十四)監督總經理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情況; (十五)監督期貨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政策和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的情況; (十六)組織期貨交易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工作,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變更事項; (十七)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和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其中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至2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通過。理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和理事會日常工作; (二)組織協調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理事會報告。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的,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職權。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 (二)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情形; (三)中國證監會提議。 理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三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 理事會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理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當載明授權范圍。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託。 理事會應當對會議表決事項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監察、交易、結算、交割、會員資格審查、紀律處分、調解、財務和技術等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對理事會負責,其職責、任期和人員組成等事項由理事會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幹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總經理是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是當然理事。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二)主持期貨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擬訂有關細則和辦法; (四)決定結算擔保金的使用; (五)擬訂風險准備金的使用方案; (六)擬訂並實施經批準的期貨交易所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七)擬訂並實施經批準的期貨交易所對外投資計劃; (八)擬訂期貨交易所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九)擬訂期貨交易所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擬訂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的方案; (十一)決定期貨交易所機構設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 (十二)決定期貨交易所員工的工資和獎懲; (十三)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或者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的,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權。 第三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任免中層管理人員,應當在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編輯本段]第二節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職權;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期貨交易所董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開及議事規則應當符合期貨交易所章程的規定。 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期貨交易所應當將會議全部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設董事會,每屆任期3年。 第四十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會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擬訂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提交股東大會審定; (三)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提交股東大會通過; (四)審議期貨交易所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東大會通過; (五)監督總經理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的情況; (六)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至第(十三)項、第(十五)項、第(十六)項規定的職權; (七)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一條 期貨交易所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至2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董事會通過。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第四十二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和董事會日常工作; (二)組織協調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三)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的,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董事代其履行職權。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的召開和議事規則應當符合期貨交易所章程的規定。 董事會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董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其職責、任期和人員組成等事項由董事會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設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由中國證監會提名,股東大會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期貨交易所可以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由中國證監會提名,董事會通過。 董事會秘書負責期貨交易所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期貨交易所股東資料的管理等事宜。 第四十七條 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幹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總經理是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應當由董事擔任。 第四十八條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股東大會、董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二)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職權; (三)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的,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權。 第四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設監事會,每屆任期3年。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監事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監事會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監事會通過。 第五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期貨交易所財務; (二)監督期貨交易所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行為; (三)向股東大會會議提出提案; (四)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的召開和議事規則應當符合期貨交易所章程的規定。 監事會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監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制期貨交易所。
求採納

❹ 如果你打算將來投身文化產業領域,會從哪幾方面做准備

近年來,隨著文化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在國家一系列政策的大力扶持下,躍升為戰略性支柱產業的文化產業,引來了眾多資金追捧與炒作,藝術品投資浪潮正以前所未有的態勢迎面撲來。然而,從遍地開花到瘋狂爆炒,現實中亂象叢生文交所的發展令人堪憂。

業內人士認為,中國藝術品市場秩序混亂的根本原因就在於法制建設滯後,政策管理缺位。只有健全法制,加強監管,營造環境,並建立退出機制,才會出現不斷壯大的中國藝術品市場。

文交所「遍地開花」

我國的文化產業和藝術品投資市場前景廣闊。2008年,我國藝術品拍賣市場總額不足200億元,而到了2010年我國藝術品拍賣總成交金額已超過了500億元,佔全球藝術品拍賣額的33%。有專家預測,今年中國藝術品市場會持續向好,中國藝術品市場總規模將達到3600億元人民幣,而全年藝術品拍賣市場成交額會突破1000億元人民幣左右的規模,中國已經成為全球藝術品市場重要組成部分。

伴隨著藝術品市場交易的快速增長,全國各地文化產權交易所如雨後春筍般出現,急切地想在這個市場中分食一杯羹。

文交所快速擴張得益於2010年3月文化部等九部門聯合簽發的《關於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該文件明確指出,鼓勵國內文化企業積極藉助資本市場平台,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嘗試文化產權交易,促進文化產業做大做強。《指導意見》下發後,由於資本大量湧入文化產業領域進行投資,各地文化藝術品交易平台便應運而生。

2009年6月,上海市政府批准設立上海文化產權交易所。

2009年9月,天津市金融辦批准設立了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

2009年11月,深圳市政府批准由深圳廣電集團、深圳聯合產權交易所、深圳報業集團和文博會公司等聯合發起設立了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深圳文交所在經營模式上分為整體權益交易平台和份額權益交易平台。

2010年5月,成都市政府批准由成都博瑞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和西南聯合產權交易所等股東聯合發起設立了成都文化產權交易所。

進入2011年,文交所更是迎來了一波井噴式的發展。2011年4月,河南省金融辦批准由兩個自然人出資5000萬元成立了鄭州文化藝術品交易所。交易規則的設計與天津文交所基本相同,不同之處是引入了做市商制度,採取投資者預約登記的方式,委託銀行代為發售。6月,湖南省文化廳批准由湖南省文化藝術基金會、湖南高登藝術產業投資有限公司共同出資5000萬元,組建了湖南文化藝術品產權交易所。7月,廣東南方文化產權交易所成立。江蘇、陝西、大連、廈門等地也紛紛籌備成立文交所。

統計顯示,截至7月31日,全國各地開業及籌備中的文交所總數已達36家,其中已掛牌開業的文交所達21家。進入8月後,漢唐藝術品交易所、福建海峽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江西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等又相繼開業或成立。目前國內各地還有很多文交所正在籌備當中。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各家銀行向深圳文交所提供了總額達到500億元的授信;廣東省南方文交所也獲得銀行授信共630億元;工商、農業、中信、招商四大銀行為山東文交所授信額度總計180億元等等。

爆炒滋生藝術品市場泡沫

在藝術品市場繁榮發展的同時,市場投資出現過熱現象,尤其是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火爆和瘋狂炒作令人堪憂。

10月10日,香港國際藝術品交易中心首隻藝術品份額「春華秋實」(「春華秋實」漆工藝品組合為上海當代漆畫藝術家畢國勤的經典作品之一,共包括5件磨漆類立體漆藝品)上市,五個交易日皆以漲停價報收。10月21日,鄭州文交所第二批份額產品《藍田泥塑》和《中國名人》開盤漲停。

而天津文交所尤其受到了人們的關注。

為控制價格暴漲局面,天津文交所屢次修改規則。2011年初開戶門檻是5萬元,但3月份起門檻直接提高到50萬元。7月1日天津文交所「二次開張」,但在進入門檻、申購政策、調整價格漲幅和增加特殊處理制度等方面進行了新的規定。投資門檻提高至100萬元;在申購方式上,由過去的定價申購改為競價、定額申購。此外,日漲跌幅限制上也做了較大修改。此前的15%的日漲跌幅大幅調整至5%,還增加了特殊處理制度——藝術品份額在20個交易日內,累計出現6次漲停或跌停就將被特殊處理。特殊處理後,日漲跌幅由5%進一步下調至1%;交易模式也由「T+0」變為「T+1」。天津文交所「朝令夕改」導致交易品種在暴漲、暴跌和交投死寂之間跌宕起伏,飽受輿論質疑。

10月1日前夕,由天津文交所策劃者屠春岸一手操辦的泰山文化藝術品交易所迎來首個份額產品「黃永玉01」,當天該份額收盤價為2.15元,相比1元的掛牌價上漲115%,再現「暴漲」的態勢。

而10月17日天津文交所新發的兩件天價蘇綉《富春山居圖》與《世紀和平-百鴿圖》。這兩件作品上市當天即遭遇重挫而破發,跌幅高達驚人的10.43%和8.7%,讓諸多投資者措手不及。隨後,天津文交所在網上發布了關於「蘇綉《富春山居圖》與《世紀和平-百鴿圖》」藝術品的交易風險提示。一邊在藝術品份額交易領域內獨領風騷的天津文交所,另一邊卻也同時面臨著訴訟的尷尬境地。

據北京邦道律師事務所主任武紹智表示,受七八位投資者委託將以文交所單方頻繁、隨意變更交易規則,以及格式合同中的交易風險沒有提示到位為由,准備對天津文交所正式提起訴訟。這些投資者來自山東、上海、安徽和澳大利亞,其投資金額多的上百萬元,少的也有四五十萬元,但虧損都超過八成。

另據報道,由於許多文交所倉促上馬,有的只是一個空殼,連網站都照搬「前輩」設計,正式開放業務非常少。此外,各地文交所的交易規則都由自己制定,當中有些條文甚至有欺詐的嫌疑。

針對文化藝術品的暴漲、暴跌和天津文交所的亂象叢生,近日有消息稱,中宣部文化體制改革和發展辦公室下發了一個文件,全面暫停了各地准備上馬的文交所的審批工作。一盤「涼水」襲來,「高熱」中的文交所又將何去何從?

文交所何去何從?

作為中國金融市場的一項創新,藝術品交易所在爭議和質疑中遍地生根,伴隨著規模的不斷擴張和市場爆炒,風險也在不斷累積。文交所是否應該存在?如何監管?未來將如何發展,成為當前必須面對和解決的問題。

實際上,藝術品份額化與證券市場有著本質的區別。這種藝術品份額類證券化交易隱藏著很大的風險,如信用風險、交易風險、市場風險、法律風險等,比證券更加難以防範。

相對於股票發行而言,藝術品份額發售機制缺乏必要的信用保障體系。藝術品份額發售和交易中,與藝術品份額發行、上市相關的事項均由文交所負責,交易所不但決定藝術品份額能否發行和上市,甚至還決定份額發行上市工作由發行商完成。這種做法不僅有悖於市場的公平、公開、公正原則,有損於市場的公信力,也難以抑制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更有可能將藝術品發售演變成為利益輸送的渠道,而淪為滋生腐敗、洗錢犯罪的溫床。

其次,藝術品份額發售的定價機制存在缺陷。藝術品是一種特殊商品,藝術品之間的價格缺乏可比性,其價格通常由買賣雙方依據個人的評估與判斷共同決定。藝術品份額的定價過程中,既沒有一個公認的標准體系,也沒有一個公認的、權威的鑒定與評估機構,難以對藝術品的價值做出公允的估值。

此外,藝術品份額的投資回報缺乏穩定的基礎。相對於股票而言,藝術品自身並不產生現金流,相反每年必須支付一定的養護、保險費用。藝術品展覽雖然可以獲取一些收入,但成批展出的收入很難在每個藝術品之間進行合理分配。另外,藝術品實物無法按照份額交割,投資者不可能實現從持有份額中分享對藝術品的欣賞、收藏。因此,藝術品份額化的投資回報更多地只能寄希望於交易價格的不斷升高,低買高賣,獲取價差就成為投資者獲利的主要模式,價格起伏越大、交易越頻繁,越便於短期獲利。這種機制下,投資者的非理性行為可能將份額價格推高數倍,導致價格失真,狂熱之後出現暴跌,在市場中產生連鎖反應,最終使投資者損失慘重,成為受害者。 文交所上市的藝術品份額,總份額相對較小,且採用「T+0」交易模式,容易被人為操縱,出現市場的劇烈波動,甚至被非法資金炒作,從事短線交易、操縱市場和洗錢等不法活動,聚集市場風險。

目前,我國藝術品交易場所的設立和交易管理等處於無法可依的混亂狀態,各地情況五花八門。除少數地方由省、市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並授權相關部門監管外,有的則由地方政府金融辦審批設立並負責監管,有的則由文化主管部門審批設立並負責監管。另外,監管依據不足也是監管缺失的另一表現。雖然文交所也實行自律監管,但並不能替代行政監管。此外,藝術品份額的發售審核、定價、交易、監督以及與此相關的評估、保管等均由文交所負責完成,各環節之間缺乏必要的制約和監督,不利於防範道德風險,甚至為合謀、操縱市場留下空間。

「中國藝術品市場秩序混亂的根本原因就在於法制建設滯後,政策管理缺位。」中國藝術品市場研究院副院長西沐認為,在全國范圍內,文交所的發展已經破題,現在的問題不是要不要的問題,而是如何發展的問題。具體說就是要正視問題,規范市場,加強監管,營造環境。

他認為,通過梳理並加強地方中國藝術品市場法規工作,對中國藝術品市場條例中存在的若干問題進行具體分析,如對條例的適用范圍、技術交易行為的規范、技術交易的禁止行為、違法行政責任等基本問題明確規定,是立法工作重要的突破口。他建議,我國應盡快制定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藝術品市場法》,使其成為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藝術促進法》基礎上的第一部國家對中國藝術品市場實施管理的基本法,這將有利於推動中國藝術品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

此外,資本的流動性決定了只有建立機制化、制度化的藝術品資本退出機制市場,才會出現不斷壯大的中國藝術品資本市場。退出機制的建設關乎中國藝術品市場能不能進一步做大、做強的信心,更是擴大需求的一個重要的標示。如一個規模化的藝術品市場無法建立起一個系統而又高效的退出機制,這不僅僅是一個障礙問題,還是中國藝術品市場所面臨的最大的風險。而中國藝術品資本退出機制的建立,首先需要的是創新。

❺ 投資人以股權出資,在被投資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已實際繳納的,被投資公司是否需要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問:投資人以股權出資,在被投資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已實際繳納的,被投資公司是否需要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您好,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司變更股權流程為:一、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二、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三、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四、出讓方(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五、評估、驗資(私營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六、 出讓的股權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後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 其他類型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後的資本進行驗資。七、 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 集體企業性質的企業需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程序形成職代會決議。 有限責任公司需召開股東(部分)大會,並形成股東大會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表決方法通過並形成書面的股東會決議。八、 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九、 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股權轉讓合同或股權轉讓協議。十、 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並辦理交割手續(私營有限公司可不需要)。十一、 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包括動產、不動產及知識產權)等手續。

❻ 產權交易所規定不得將權益按照標准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什麼意思這樣的規定有什麼作用

日前,國務院發布《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將先前以各類名目設立的交易所,推到了被清理整頓的風口浪尖。今後,「野蠻生長」的各類交易所或許將結束監管真空期,而投資者的權益保護也將進一步加強。不過,值得關注的是,各類交易所面臨的諸多法律困惑仍有待解決
交易所亂象叢生
近年來,一些地區為推進權益(如股權、產權等)和商品市場發展,陸續批准設立了一些從事產權交易、文化藝術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等各種類型的交易場所。由於缺乏規范管理,在交易場所設立和交易活動中違法違規問題日益突出,風險不斷暴露,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目前非經中央政府批准設立的各種交易場所達300多家,交易標的涉及稀貴金屬、藝術品、股權、碳排放權,以及農副產品、醫葯產品等。如今年以來鬧得沸沸揚揚的天津文交所,以及噱頭十足的華西村商品交易所、中國期酒交易所等等。這些交易所質量參差不齊,存在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風險。
日前,在同濟大學法學院、上海市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上海律協期貨專業委員會、同濟大學上海期貨研究院共同舉辦的「交易所規范發展法律問題研討會」上,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吳弘教授指出了目前國內各類交易所存在的四大「亂象」:
一是交易場所組織者放棄管理,或交易規則設計不合理,或擅自頻繁變更規則,運營模式混亂、交易信息不透明,致使投機分子出沒,違規炒作、價格操縱等風險事件頻發,行情波動劇烈,完全背離規避風險、發現價格的初衷,淪為投機賭博者的舞台,組織者亦牟取暴利,給市場和投資者者帶來了嚴重損失。
二是片面追求交易量,盲目擴大市場規模,通過各種手段吸引投資公眾參與。一些未經正規合法注冊的交易場所四處誘騙投資者開戶交易;一些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平台吸收自然人參加交易,直接埋下社會不穩定的隱患。某交易場所試營業一年內,客戶數量已經超過了1萬戶;某交易所的投資者為達到金卡開戶門檻,不惜舉債辦卡,日開戶量曾一度達到300人,平均每天吸收資金1.5億元。
三是一些交易場所未經批准,違法開展變相證券期貨交易活動,將股權、文化藝術品等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和轉讓,採取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或採用期貨方式交易大宗現貨商品。如個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將不能分割的品種,份額化後集中競價交易。
四是個別交易場所股東直接參與買賣,甚至發生管理人員侵吞客戶資金、經營者捲款逃跑等問題,如2008年華夏交易所數億元保證金被捲款潛逃,遺留問題至今尚未解決。
除此之外,光大證券法律合規部總經理助理、法學博士胡茂剛也指出了目前國內類期貨交易所泛濫,帶來的一些不規范運作,例如,自營商代理自然人客戶入市,交易佔比畸高;交易制度權威性不足,修改沒有法定程序;客戶資金未實現三方存管;保證金較低或者倉單質押融資超過50%等。
各類交易所「野蠻生長」、「亂象叢生」,有其深層次的原因。在吳弘看來,「既有地方政府受強烈的金融熱情驅動,熱衷於發展本地交易市場,忽視市場建設規律和政府監管責任的現實;也有相關法制尚不健全,存在監管盲區的問題。」
「當年"原始股"欺詐活動教訓應該吸取」,吳弘談道,「不法分子與非法中介機構就是藉助了某些不規范的產權交易場所交易非上市公司股權,被害的投資者數量巨大且具有不確定性,其合法權益遭受了嚴重的損害:由於受讓後沒有合法流通渠道,其股東身份也難以獲發行公司承認,投資者如同持有廢紙一般;一些投資者用自己的血汗錢投入其中,結果錢款被捲走,肥了非法倒賣的中介公司;加上非法交易的行為人往往轉移、揮霍部分或全部資金,查處和清退資金的工作也非常困難,以致釀成群體性矛盾,危及社會穩定。」
由此可見,不規范交易場所問題風險性大,社會影響大,如任其發展蔓延下去,極易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必須及時清理整頓。
上個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規定,「除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準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交易場所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准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後賣出或賣出後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專家指出,我們應乘著國務院38號文的「東風」,認真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對涉及社會公眾參與、採用變相證券期貨方式交易的場所堅決整頓。
監管真空期何時結束
各類交易所亂象叢生的根本原因之一,是監管的缺失,因此,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管體系制度至關重要。
同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院院長助理劉春彥一針見血地指出,「證券交易所受《證券法》以及證監會制定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調整的,受證監會監管;期貨交易所受《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及由證監會制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調整的,受證監會監管。與之相比,文交所等各類交易所是新生的事物,目前處於模糊地帶,既無配套的法律法規對其約束,也不受統一的市場監管機構的監管。文交所性質的難以定位,使得對其監管難以找到明確的歸口。天津文交所目前發展形勢類似於證券化交易市場,但其交易的又是文化類產品,證監會對其監管難以找到有效的法律依據。」
「現在國內各文交所主要是由文化部門監管,或者根本就沒有監管部門。某文交所受到質疑後在媒體上聲稱向監管部門匯報,未見其下文。目前,鄭州文交所因涉嫌違法經營文物被文物局核實調查,雖然最終結果未成定論,但對監管法律的缺位敲響了警鍾。」劉春彥補充道。
的確,加強有效監管,是交易所規范發展急需跨過的一道門檻。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貝政明分析道,「目前,從交易所自律管理和對違規行為處罰的權力來源來看,證券、期貨交易所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其權力來源,一是證券法律、期貨條例和交易所管理辦法的授權;二是會員大會或股東大會對相關規則表決通過的集體意志;而《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暫行規則》對此付諸闕如,可謂自設權力。與此同時,天津文交還自行免除義務。」
「二十年交易所潮起潮落的經驗教訓告訴我們,政府監管缺位、急功近利、放任資本逐利與投機,會帶來嚴重的後果」,為此,貝政明律師建議,「建立統一的交易所監管機制勢在必行。」
自國務院38號文發布以後,對各類交易所的監管,將提上日程。據了解,此前,對於文交所的監管單位,各方一直沒有明確的說法,文交所從工商局注冊登記後就處於「放任自由」的狀態,規則頻繁更改、市場大起大落等問題接連不斷。但根據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凡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之外,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有業內人士猜測,可能會將判斷文交所以及相關的藝術品交易是否合乎規定的權力交給地方政府。
不過,也有專家持不同意見,「地方政府是沒有權力批准建立文交所的,文交所進行的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實際上就是證券化的交易模式,所謂的文交所操作的是股份,操作的模式和規則應該按照證券交易所的模式來進行,成立也必須通過證監委甚至國務院批准。如果有人將文交所的保證金捲走,地方政府是否有賠償的義務?」
不過,「文交所如果讓證監會來進行協調、監督、監管,也是存在問題的,證監會按照國家《證券法》規定,只對公募進行管理,而對於文交所涉及的私募,《證券法》並沒有給予證監會管理職能。」業內人士表示。
除了文交所的監管職能需進一步明晰外,貴金屬交易所和大宗電子市場也需要清理整頓。業內人士指出,「這場監管風暴其實反映了中國資本市場深層次體制上的問題。這一點在黃金上最明顯,即中國分業監管的困惑。按照商品屬性,黃金應歸商務部,按貨幣屬性則應歸屬央行,按照類似證券、期貨的交易方式又屬於證監會管轄范圍。或許黃金可以作為混業監管的先例,應該成立一個綜合監管部門。」
解決三大法律困惑
交易所要規范發展,一方面,需解決好監管難題,而另一方面,需直面三大法律困惑。劉春彥告訴記者,「一是各類交易所的規製法律體系建立;二是各類交易所的法律性質、組織形式;三是各類交易所的規則法律效力。」
首先,需建立各類交易所的規製法律體系。
劉春彥表示,我國證券交易所的法律規范體系的主體是由2005年10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頒布的《證券法》和2001年12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頒布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構成。自《公司法》和《證券法》修訂以來,輔助以中國證監會發布或者聯合國務院其他部門發布的各種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基本上形成了覆蓋證券市場各個主體、各個環節的規章體系,使證券市場法規體系基本健全。
我國雖未頒布《期貨交易法》,但2007年2月7日國務院第168次常務會議通過頒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國證監會作為期貨市場的監管機關,為貫徹執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了與之相配套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等規章,從而強化了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管理模式,明確了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的地位。
「目前,我國尚未出台與各地文交所和藝術品權利份額發行、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沒有出台專門針對藝術品份額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各地文交所的籌建和藝術品份額的公開發售和交易活動的法律法規依據不足。許多交易所實際上是一個金融機構或者類金融機構。根據一般金融監管的原則,金融類的交易所或者交易場所一定要通過國家強制的法律監管起來,否則會引起系統性風險,引起社會不穩定。」劉春彥分析道。
其次,各類交易所的法律性質、組織形式待明確。
「我國目前沒有對文交所等交易所進行規制的相關法律,現有二十四家交易所根據他們的官網載明信息,都是採用公司制的,這就決定交易所要受到《公司法》的調整。這產生兩點問題,第一,我國《公司法》第5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第4條也將股東的資產收益權作為股東的第一項權利加以規定,體現了公司的營利性的特徵。天津文化產權交易所等多家交易所在交易規則中規定其為非營利性的機構,其實際經營仍然是以盈利為目的,這就造成了矛盾;第二,我國目前的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的組織形式都是採取的會員制,公司以會員的身份共同組成。根據會員制交易所的組織規則,只有取得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才可以參與證券交易所或者期貨交易所組織的集中交易,非會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可參與交易。而文交所沒有類似A股券商的中介機構,基於文交所內部的電子交易系統,向文交所上繳一定比例的傭金,投資者可以進行藝術品份額交易買賣,事實上文交所還承擔了"交易中介"的角色。由此看來,文交所其實是執行了交易所和券商的雙重職能。這樣就會造成各方責任不清、信息不透明等一系列的問題。現有的兩家證券交易所和四家期貨交易所從本質上屬於場內交易,其他的交易所不都屬於場內交易,場內交易的本質是交易所履行中央對手方職能,交易所也承擔履約擔保職能。這是其它交易所所不具備的。」劉春彥表示。
第三,如何體現各類交易所的規則法律效力?
據了解,現有的交易所都是公司制的,交易所單方制定的交易規則的法律效力如果存在疑問,交易所是否有權單方更改規則?投資者參與交易是否默認規則的法律效力,這些規則是否通過了有關部門的批准?根據《證券法》第118條的規定,證券交易所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而現有的這些文化交易所的交易規則未經有關機構批准,其法律效力存疑。
而此次國務院發布的38號文件,則對交易規則規定非常嚴厲。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律師、高級合夥人曲峰分析道,「一方面,出台相關規定,控制現貨和證券的交易廣度,如禁止自行將權益均等化並連續集中競價,且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另一方面,清理交易規則。如非經批準的電子交易場所,禁止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匿名交易、電子撮合等類期貨的標准化合約交易方式,其中還規定同一投資者就一個產品的交易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不難看出,監管層試圖規避頻繁操作和高杠桿風險。」
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
此前,各類交易所由於缺乏相應的監管,以及法律法規的規制,存在巨大的風險。尤其是藝術品證券化之後帶來的大幅漲跌,使得一些人在暴富的同時,也讓部分在高位買進的投資者遭受巨大損失。
今年1月,畫家白庚延的《黃河咆哮》以總價600萬元在天津文交所上市,短短兩個月後,其賬面價值被推高到1億元以上,但此後價格一路下挫,到了10月中旬,《黃河咆哮》的「股價」已從最高點時的18.7元下挫到2.59元,呈現出極端的價格走勢,增加了投資者的風險。
專家指出,文交所發行藝術品份額進行交易,將多餘資金疏導到文化產業這個蓄水池裡,具有一定的資源配置和融資的功能。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增加了藝術品的流動性,同一件藝術品在「上市」以後,可以給出更高的估值,因此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具有一定的價值發現功能。但是,目前的文化產權交易所都沒有統一穩定的定價機制,藝術品的估值缺乏客觀依據,沒有客觀衡量標準的估值體現決定了其漲跌無度的情勢,就像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的藝術品股票一個月暴漲十幾倍,更為嚴重的是,這為市場操縱和投機行為提供了溫床,很容易被用來誤導和誘惑大眾進入陷阱,加大普通投資者的風險。
如今,在交易所整頓風暴的影響下,各地文交所的投資者特別關注自身權益的維護。例如,泰山文交所投資者強調,泰山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如果是被直接清理,必須以保證所有投資人不受資金損失為底線,按投資人的買入成本價格回購份額。
而漢唐文交所投資者則表示,漢唐文交所無論整頓或關門,原先投資者與漢唐交易所簽訂的交易合同都將終止,投資者有權選擇退出或者繼續和漢唐交易,現在漢唐長時間停牌,給投資者帶來很大的資金隱患和不確定性,希望有關部門能夠維護投資者權益。對此,漢唐文交所相關負責人回應,「無論採取怎樣的解決方案,都會盡最大努力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對於投資者來說,如何更好地維護自身的權益呢?有律師建議,「應該詳細研究相關材料後再提出具體的維權方案。不能僅僅根據主體是工商登記過的,就認為其行為合法,設立交易所需要以國務院等批准作為前置程序,故即使主體注冊合法,也不影響其交易所本身的違規性。」
此外,要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還需要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也就是說獲得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這方面仍需得到相關部門的重視。
「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投資者到底有哪些法律權利還不清楚,目前多數的文交所交易規則只規定了知情權和按份享有所有權,而對投資者的其他權利及其如何行使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劉春彥進一步指出,「如《天津文化產權交易所暫行規則》第15條規定,投資人享有對藝術品和份額交易信息的知情權,包括但不限於藝術品的基本情況、發售上市過程中披露的重要信息、交易過程中披露的相關信息;第16條規定,投資人按本規則規定享有份額交易權,購買並持有份額即成為該份額標的物的共有人。與我國的證券投資者相比,對藝術品份額投資者的權益保護缺乏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藝術品退市的交割機制,藝術品份額發行期間投資者享有哪些權利和應如何行使這些權利,都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文進行規定。更為重要的是,投資者的投資如果受到侵害是否享有民事訴訟的權利不清。而《證券法》則規定了投資者可以對因虛假陳述、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受到侵害時享有民事訴訟的權利。」
「清理整頓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規范發展。」劉春彥告訴記者,「當然還有一個深層次問題,就是如何發揮各類交易所市場主體的創新能力與加強國家監管之間的平衡,維護企業經營自由權。」

❼ 股權轉讓相關規定

國有股權轉讓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一、初步審批
轉讓方就本次股權轉讓的數額、交易方式、交易結果等基本情況制定《轉讓方案》,申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在獲得同意國有股權轉讓的批復後,進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產核資
由轉讓方組織進行清產核資(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
三、審計評估
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股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四、內部決策
轉讓股權所屬企業召開股東會就股權轉讓事宜進行內部審議,(如果採取協議轉讓方式,應取得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同意的批復,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草簽轉讓合同,並按照企業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形成同意股權轉讓的決議、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職代會的意見,並形成職代會同意轉讓的決議。
五、申請掛牌

選擇有資格的產權交易機構,申請上市交易,並提交轉讓方和被轉讓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轉讓方和被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登記證、被轉讓企業股東會決議、主管部門同意轉讓股權的批復、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書面材料。
六、簽訂協議
轉讓成交後,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七、審批備案
轉讓方將股權轉讓的相關文字書面材料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八、產權登記
轉讓方和受讓方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以及相應的材料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九、變更手續
交易完成,標的企業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名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具體辦法另行規 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不得損害國家擁有的股份的權益。

第三十七條 證券交易場所、證券保管、清算、過戶、 登記機構和證券經營機構,應當保證外地委託人與本地委託人享有同等待遇,不得歧視或者限制外地委託人。

第三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 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買入,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前款規定適用於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一百四十四條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第一百四十五條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六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
◆氺晶兲蠍◇ 2008-08-04 09:26 檢舉
國有股權轉讓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一、初步審批
轉讓方就本次股權轉讓的數額、交易方式、交易結果等基本情況制定《轉讓方案》,申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在獲得同意國有股權轉讓的批復後,進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產核資
由轉讓方組織進行清產核資(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
三、審計評估
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股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四、內部決策
轉讓股權所屬企業召開股東會就股權轉讓事宜進行內部審議,(如果採取協議轉讓方式,應取得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同意的批復,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草簽轉讓合同,並按照企業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形成同意股權轉讓的決議、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職代會的意見,並形成職代會同意轉讓的決議。
五、申請掛牌

選擇有資格的產權交易機構,申請上市交易,並提交轉讓方和被轉讓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轉讓方和被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登記證、被轉讓企業股東會決議、主管部門同意轉讓股權的批復、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書面材料。
六、簽訂協議
轉讓成交後,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七、審批備案
轉讓方將股權轉讓的相關文字書面材料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八、產權登記
轉讓方和受讓方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以及相應的材料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九、變更手續
交易完成,標的企業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名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如有疑問可聯系。
οΟ囀鯓後罒 2008-08-04 09:28 檢舉
股東會決議進行轉讓,轉讓結束後要去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柳風 2008-08-04 09:35 檢舉
一、 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
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二、 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三、出讓方(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四、評估、驗資。
出讓的股權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後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
其他類型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後的資本進行驗資。

五、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
集體企業性質的企業需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按《工會法》條例形成職代會決議。
有限公司性質的需召開股東(部分)大會,並形成股東大會決議。

六、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
七、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股權轉讓合同。
八、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並辦理交割手續。
九、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權轉讓需提供資料
一、出讓方企業股權轉讓申請書及主管部門批復;
二、股權轉讓合同書;
三、出讓方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集體性質)或股東(董事會)決議;
四、股權變動的公司股東(董事會)決議;
五、原公司章程;
六、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
七、出讓方、受讓方及股權變動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
八、授權委託書(轉讓雙方)。

❽ 非公眾公司不能公開發行和轉讓股份,那這個股份能不能到產權交易所進行公開轉讓

上市公司股票可以公開發行、轉讓。
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股東大會同意後,由轉讓股東自行找人受讓人或者內部轉讓。

❾ 您好,我想咨詢下,關於股權方面的法律咨詢,目前我跟我合夥人合夥開了一個公司,企業法人是他,我是以股

問:您好,我想咨詢下,關於股權方面的法律咨詢,目前我跟我合夥人合夥開了一個公司,企業法人是他,我是以股東的形式,占股24%,現在由於我的合夥人個人能力有限,但是又不採取我的建議和意見,我現在想撤股,如果說我現在退出,股份是他回購還是股權轉讓?如何才能讓自己從這個讓我失望的公司裡面撤出?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公司股權如何轉讓?

一、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二、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三、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四、出讓方(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五、評估、驗資(私營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六、出讓的股權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後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其他類型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後的資本進行驗資。

七、

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集體企業性質的企業需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按《工會法》條例形成職代會決議。有限公司性質的需召開股東(部分)大會,並形成股東大會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表決方法通過並形成書面的股東會決議。

八、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

九、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股權轉讓合同或股權轉讓協議。

十、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並辦理交割手續(私營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十一、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閱讀全文

與亞太文化藝術品產權交易所股東大會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廣東盈海貴金屬交易軟體下載 瀏覽:791
融資合同常見擔保方式 瀏覽:445
廣發證券楊子江 瀏覽:94
親人之間出借股票賬戶 瀏覽:969
外匯指定銀行2017 瀏覽:622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解讀 瀏覽:382
余額寶中錢如何購買理財產品 瀏覽:126
美元匯率黃金白銀 瀏覽:542
易信交易平台 瀏覽:846
華商城短線交易怎麼樣 瀏覽:484
2017金銀價格是多少錢 瀏覽:747
融資經理崗位職責 瀏覽:665
費用香港上市公司 瀏覽:197
股份份額轉讓 瀏覽:502
價格usd什麼意思 瀏覽:656
去年買的低風險銀行理財產品 瀏覽:174
哪個軟體理財產品利息比較高 瀏覽:162
菏澤市宜信普惠金融投資擔保公司 瀏覽:955
森源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瀏覽:704
消費金融公司運作模式 瀏覽: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