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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業務流程

發布時間:2022-05-02 09:19:16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考試大綱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教材一般是每年更新一次,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公告,2012年3月、6月全國從業資格考試使用2011年版考試大綱及教材,9月、12月全國從業資格考試使用2012年版考試大綱及教材。
市場知識
本部分內容包括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等資本市場基礎工具的定義、性質、特徵、分類;金融期權、金融期貨和可轉換證券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定義、特徵、組成要素、分類;證券市場的產生、發展、結構、運行;證券經營機構的設立、主要業務、內部控制和風險控制指標管理;中國證券市場的法規體系、監管構架以及從業人員的道德規范和資格管理等基礎知識。
通過本部分的學習,要求熟練掌握證券和證券市場的基礎知識、基本理論、主要法規和職業道德規范;掌握證券中介機構的主要業務和風險監管。
第一章 證券市場概述
掌握證券與有價證券定義、分類和特徵;掌握證券市場的定義、特徵、結構和基本功能;了解商品證券、貨幣證券、資本證券的義和構成。
第二章 股票
掌握股票的定義、性質、特徵和分類方法;熟悉普通股票與優先股票、記名股票與不記名股票、有面額股票與無面額股票的區別和特徵;掌握與股票相關的部分資本管理概念。
第三章 債券
掌握債券的定義、票面要素、特徵、分類;熟悉債券與股票的異同點;熟悉債券的基本性質與影響債券期限和利率的主要因素;熟悉各類債券的概念與特點。
第四章 證券投資基金
掌握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和特徵;掌握基金與股票、債券的區別;熟悉基金的作用;熟悉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發展概況;熟悉證券投資基金的分類方法;掌握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封閉式基金與開放式基金的定義與區別;掌握貨幣市場基金管理內容;熟悉各類基金的含義;掌握交易所交易的開放式基金的概念、特點;了解ETF和LOF的異同。
第五章 金融衍生工具
掌握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基本特徵、伴隨的風險和按照基礎工具的種類、產品形態、交易場所及交易方法等不同的分類方法;了解金融衍生工具產生和發展的原因、金融衍生工具最新的發展趨勢。
第六章 證券市場運行
熟悉證券發行市場和交易市場的概念及兩者關系;掌握發行市場的含義、作用、構成;熟悉證券發行分類;掌握證券發行制度及我國的證券發行制度;熟悉證券承銷制度。掌握我國的股票發行類型和股票發行條件;掌握我國股票的發行方式和發行定價方式。掌握我國公司債的發行管理、發行條件;熟悉債券發行方式和發行定價方式。
第七章 證券中介機構
掌握證券公司的定義;了解我國證券公司的發展歷程;掌握我國證券公司設立條件以及對注冊資本的要求;熟悉證券公司設立以及重要事項變更審批要求;掌握證券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形式、設立條件和監管要求;掌握我國證券公司的監管制度。
第八章 證券市場法律制度與監督管理
掌握證券市場法律法規的層次;掌握《證券法》和《公司法》的調整范圍、宗旨和主要內容;熟悉《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調整的范圍宗旨和主要內容,熟悉《刑法》對證券犯罪的主要規定;熟悉《反洗錢法》的調整范圍、宗旨和主要內容。
發行與承銷
本部分內容包括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股份有限公司概述、企業的股份制改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准備和推薦核准程序、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操作、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債券的發行、外資股的發行、公司收購、公司重組與財務顧問業務等。
通過本部分的學習,要求熟悉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基本理論、資格條件和管理要求;掌握我國證券發行與承銷各項業務、各個環節的業務流程、執業標准和管理要求。
第一章 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
熟悉投資銀行業的含義。了解國外投資銀行業的歷史發展。掌握我國投資銀行業發展過程中發行監管制度的演變、股票發行方式的變化、股票發行定價的演變以及債券管理制度的發展。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原則、方式、條件和程序。了解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概念、資格及其法律地位。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質、內容以及章程的修改。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差異、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變更要求和變更程序。
第三章 企業的股份制改組
熟悉企業股份制改組的目的和要求。掌握擬發行上市公司改組的要求以及企業改組為擬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第四章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准備和推薦核准程序
掌握發行承銷過程中的具體保薦業務;熟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掌握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驗證、招股說明書摘要、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盈利預測審核報告(如有)、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以及輔導報告的基本要求。
第五章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操作
了解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總體原則、基本目標和內容。了解新股發行改革第二階段的主要改革措施。
證券交易
本部分內容包括證券交易的定義、原則、要素;交易機制、交易程序特別交易事項;證券經紀業務、自營業務、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和債券回購交易的基本知識和管理要求;證券登記、清算、交收的概念和運用等。
通過本部分的學習,要求熟練掌握證券交易的程序、交易規則、經紀、自營、客戶資產管理、融資融券和債券回購交易的流程、特點與管理要求。掌握證券登記的種類和基本內容,清算與交收的基本原則、流程和結算風險及防範。
投資分析
本部分內容包括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可轉換債券、股指期貨以及權證等投資價值分析;宏觀經濟分析的基本指標,宏觀經濟運行、經濟政策以及國際金融市場環境等與證券市場之間的關系;股票市場的供求決定因素以及變動特點;行業的一般特徵、影響行業興衰的主要因素以及行業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公司的基本特徵分析、財務分析以及其他主要因素的分析;證券投資技術分析的主要理論以及主要技術指標;證券組合理論、資本定價模型以及證券組合的業績評估等;金融工程的技術應用、期貨(包括股指期貨)的套期保值與套利以及風險管理VaR方法等。
通過本部分的學習,要求熟練掌握證券投資的價值分析、宏觀經濟分析、行業分析、公司分析、技術分析、證券投資組合的基礎理論和應用方法,金融工程與期貨的理論與應用,以及證券分析師、證券投資顧問及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相關規定。
投資基金
本部分內容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的概述;證券投資基金的類型;基金的募集、交易與注冊登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人的主要職責、內部管理與內部控制;基金的市場營銷;基金的估值、費用與會計核算;基金的收益分配與稅收;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監管;投資組合理論及其運用;資產配置管理;股票與債券的投資組合管理以及基金績效衡量等。
通過本部分的學習,要求熟練掌握有關證券投資基金的基本理論、運作實務以及與基金投資管理有關的投資學方面的知識,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的基本要求。
參考法規
參考法規目錄包括與證券市場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文件、司法解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的主要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考生應當根據參加考試的科目,熟悉下列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主要內容。司法解釋以及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主要自律規則屬考生應了解的內容。

Ⅱ 債券的承銷和分銷在業務的角色和流程中有什麼區別

1、債券承銷是指投資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按照客戶的要求將債券銷售到機構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投資者手中,實現客戶籌措資金的目的的行為或過程。債券分銷是指債券承銷商在債券分銷期內,將其所承購債券轉讓給其他市場成員的業務。

2、投資銀行獲得債券承銷業務一般有兩種途徑。一是與發行人直接接觸,了解並研究其要求和設想之後,向發行人提交關於債券發行方案的建議書。如果債券發行人認為投資銀行的建議可以接受,便與投資銀行簽訂債券發行合同,由該投資銀行作為主承銷商立即著手組建承銷。

3、債券承銷與股票承銷有一個很大的不同是,成員並不一定單純是投資銀行或全能制銀行中的投資銀行部門構成,這是因為許多限制商業銀行參與投資銀行業務的國家,對商業銀行參與債券尤其是國債的承銷和分銷的限制比較寬松。組建承銷商確定成員的責任後,便進入了債券的發行階段。嚴格來說,債券的發行與股票的發行並沒有太多的差別。

4、代銷是指發行人委託承銷商向社會銷售債券,承銷商按照規定的發行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盡力推銷,到了銷售截止日期,債券如果沒有按照原定發行數額全部銷售出去,則其未銷售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從發行人那裡收取委託手續費,但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採用代銷方式,發行者仍有發行失敗的風險;而中介機構雖然承擔的風險小,但其收人也相對較小。因此,這種方式在各國都較少採用。

Ⅲ 通過證券公司買賣基金,證券公司要另收傭金

證劵公司是主要從事商業票據交易的法人企業,分成證劵運營企業和證劵備案企業。小范圍的證劵公司就是指證劵運營企業,是經主管部門准許並到相關工商局官網領到企業營業執照後專業運營證劵業務流程的組織。它具備證交所的會員資質,能夠包銷發售、直營交易或直營兼代理商交易證劵。一般投資者的股票投資都需要根據證劵公司來開展。

國務院辦公廳證劵監管組織理應對證劵公司的凈資本,凈資本與債務的佔比,凈資本與資產總額的佔比,凈資本與直營、包銷、投資管理等業務流程經營規模的佔比,債務與資產總額的佔比,及其速動資產與營業利潤的佔比等風險管控指標值做出要求。證劵公司從每一年的稅前利潤中獲取買賣風險准備金,用以填補股票交易的損害,其獲取的實際佔比由國務院辦公廳證劵監管組織要求。國務院辦公廳證劵監管組織覺得能夠授權委託會計公司、資產報告評估組織對證劵公司的經營情況、內控制度情況、財產使用價值開展財務審計或是評定。

Ⅳ 發行與承銷

證券發行是要向證券委 國資委提出申請,待批准後才能排隊等待上市.上市時要一個券商來承銷,也就是承銷商.

Ⅳ 證券承銷業務的操作程序中首次公開發行分為哪些步驟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02

Ⅵ 去證券公司開戶的流程麻煩介紹一下

1、到證券公司開戶,辦理上證或深證股東帳戶卡、資金賬戶、網上交易業務、電話交易業務等有關手續。然後,下載證券公司指定的網上交易軟體。

2、到銀行開活期帳戶,並且通過銀證轉賬業務,把錢存入銀行。

3、通過網上交易系統或電話交易系統等系統把錢從銀行轉入證券公司資金賬戶。

4、在網上交易系統里或電話交易系統買賣股票。

5、手續費在100元左右(每家證券公司是不同的)。股市低迷時,一般免費開戶。

6、買股票必須委託證券公司代理交易,所以,必須找一家證券公司開戶。 買股票的人是不可以直接到上海證券交易所買賣的。

(6)證券承銷業務流程擴展閱讀

一般投資人必須透過證券公司買賣股票,但並不表示所有的證券公司都從事中介股票買賣的業務。根據證券公司經營的項目分類,證券公司可被劃分為四類:

第一,證券經紀商,也就是居間幫投資人買賣股票的證券公司。

第二,證券承銷商,幫助企業上市發行股票,如果投資人要買公司發行的新股票時,就必須找這種類型的證券公司。

第三,證券自營商,他們如同一般投資人一樣,也是股票的買賣者。我們一般稱為的法人,其中一類就是證券自營商。

第四,綜合類證券商,就是同時經營以上三種業務的證券公司。

經營代理客戶買賣有價證券業務的證券商,是證券投資者參加與證券市場的中介。證券經紀商的利潤來源是向委託證券買賣的投資人收取的手續費收入,稱傭金,各國一般對傭金收入作一定的規定。證券經紀商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證券投資經驗,而且信息來源廣泛,辦事效率高;

普通的投資者對證券市場了解少,投資金額小,不能直接進入證券交易市場,通過證券經紀商代理買賣是一條可取的途徑。

風險分析

經營風險

由於經紀業務的傭金收入占證券公司總收入的比重較大,證券公司對經紀業務的依賴性增強,二級市場行情波動對證券公司收益影響較大,當行情低迷時,固定成本(如通訊費用、場地租金等)居高不下,經營風險凸現。

Ⅶ 投資銀行在對證券進行承銷的過程中有幾種成交方式

證券承銷的過程中有四種成交方式
當一家發行人通過證券市場籌集資金時,就要聘請證券經營機構來幫助它銷售證券。證券經營機構藉助自己在證券市場上的信譽和營業網點,在規定的發行有效期限內將證券銷售出去,這一過程稱為承銷。它是證券經營機構的基本職能之一。根據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過程中承擔的責任和風險的不同,承銷又可分為包銷、投標承購、代銷、贊助推銷四種方式。
1、包銷是指發行人與承銷機構簽訂合同,由承銷機構買下全部或銷售剩餘部分的證券,承擔全部銷售風險。適用於那些資金需求量大、社會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證券發行經驗的企業。
2、投標承購通常是在投資銀行處於被動競爭較強的情況下進行的。這種形式發行的證券通常信用較高,受到投資者歡迎。
3、代銷一般是由投資銀行人為該證券的信用等級較低,承銷風險大而形成的。這時投資銀行只接受發行者的委託,代理其銷售證券,如在規定的期限計劃內要發行的證券沒有全部銷售出去,則將剩餘部分返回證券發行者,發行風險由發行者自己承擔。
4、贊助推銷是指當發行公司增資擴股時,其主要對象是現在股東,但又不能確保現有股東均認購其證券,為放置難以及時籌集到所需資金,甚至引起本公司股票價格下跌,發行公司一般都要委託投資銀行辦理對先有股東發行新股的工作,從而將風險轉嫁給投資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簽訂承銷協議。承銷協議中應當載明承銷方,承銷期滿,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拓展資料:
投資銀行 (Investment Banks)是與商業銀行相對應的一類 金融機構 。 主要從事 證券發行 、承銷、交易、 企業重組 、兼並與收購、投資分析、 風險投資 、項目融資等業務的 非銀行金融機構 ,是資本市場上的主要 金融中介 。

Ⅷ 什麼是券商通道業務

個人認為上面兩位的回答是錯誤的。現在提的比較多的通道類業務是指銀證合作通道類業務,券商通過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與銀行合作,幫助銀行騰挪信貸額度,券商從中發揮通道作用,收取千分之三到千分之八的通道費用。這也是影子銀行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Ⅸ 我國股票發行與承銷的程序與美國有什麼不同

股友點評網說明:
一、股票發行的條件

1、初次發行的條件

(1)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2)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3)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

(4)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次發行後,公司的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5)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股本總額的10%;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15%。

(6)發行人在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行為、財務報表無虛假記載。

(7)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2、改組設立股份公司的發行條件

除滿足初次發行條件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30%,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20%。

(2)近三年連續盈利。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3、增資發行股票的條件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已募足,且募集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用途相符,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2)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在一年以上。

(3)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4)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4、配股的條件

(1)上市公司必須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獨立、資產完整和財務獨立。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並已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進行修訂。

(3)配股募集資金的用途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4)前一次發行的股票已經募足,募集資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發行間隔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5)公司在最近三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農業、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和高科技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低於9%;上述指標計算期內任何一年的凈資產收益率不得低於6%。

(6)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或重大遺漏。

(7)公司預期凈資產收益率達到或超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水平,即公司預測的凈資產稅後利潤率應達到同期銀行個人定期存款利率以上。

(8)配售的股票限於普通股,配售的對象為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普通股股東。

(9)公司一次配股發行股份總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前一次發行並募足股份後其普通股股份總數的30%。公司將配股募集資金用於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技改項目的,在發起人承諾足額認購其可配股份的情況下,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

二、股票發行的基本程序與方式

1、股票發行的內部程序

(1)制定新股發行計劃。

(2)形成新股發行決議。

(3)股票發行的申請和審核。

(4)製作股票募集書。

(5)選擇代理股票發行的承銷機構;簽訂委託代理發行合同。

(6)招認股份。

(7)改選董事、監事。

(8)發行結果登記。

2、股票發行的申請程序

(1)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2)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協商後,對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3)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

(4)申請發行的相關文件。

3、股票發行的審核體制

股票發行審核體制一般分為兩類,即核准制和注冊制。核准制是證券監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股票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對按市場原則推選出的公司的發行資格進行審核,並作出核准與否決定的制度。注冊制是法律法規不規定具體的股票發行條件,證券監管部門不對公司做出實質性的判斷,是對公司信息披露情況進行審核,並決定是否予以注冊的制度。

我國股票發行的審核曾經採用比較嚴格的行政審批制,2000年3月17日股票發行方式改為核准制。與審批制相比,核准制更符合國際通行做法,也能有效提高證券公司與評估、審計、律師等中介機構的監督意識。核准制主要有以下五個特點:

(1)在選擇和推薦企業方面,由主承銷商培育、選擇和推薦,增加了主承銷商的責任。

(2)在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上,由企業根據資本運營的需要進行選擇,以適應企業按市場規律持續增長的需要。

(3)在發行審核上,逐步轉向強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規性審核,發揮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獨立審核功能。

(4)在股票發行定價上,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

(5)在股票發行方式上,提倡和鼓勵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進行自主選擇和創新。

4、我國股票發行的核准程序

(1)受理申請文件。發行人按照證監會頒布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准格式》製作申請文件,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後,由主承銷商推薦並向證監會申報。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未按規定要求製作申請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審核費人民幣三萬元。

為了提高股票發行質量,主承銷商在報送申請文件前,應對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方面的輔導和考試。

(2)初審。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並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函告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

(3)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證監會對按照初審意見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進一步審核,並在受理申請文件後60日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4)核准發行。依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出具核准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核準的應出具書面意見,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文件到作出決定的期限為三個月。

(5)復議。發行申請未被核準的企業,接到證監會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可提出復議申請。證監會收到復議申請後60日內,對復議申請做出決定。

5、股票的發行方式

近年來多數發行人和承銷商所採用的基本方式有:

(1)股票的上網定價發行方式

是指利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主承銷商作為股票的唯一「賣方」,投資者在指定的時間內,按現行委託買入股票的方式進行申購的發行方式。上網定價發行的優勢是充分利用了現有的證券交易系統,具有發行成本低、發行速度快、自動記錄交易申購情況的特點。

(2)首次公開發行中向二級市場投資者的配售

是指在首次公開發行時,將一定比例的新股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而投資者根據其持有上市流通證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購限量,自願申購新股。這實際上是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和上網公開發行相結合的方式。

2000年2月,證監會頒布了《關於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新股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了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股票的發行方式。具體做法:發行公司和主承銷商在發行股票時,將一定比例的股票由上網公開發行改為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投資者在規定的限量內自願申購股票;證券交易所按規則對有效申購量連續配號;主承銷商組織搖號抽簽;中簽的投資者認購新股應繳納的股款,由證券營業部從其資金賬戶中扣繳。投資者因認購資金不足而不能認購的新股,視同放棄認購,由主承銷商包銷。

三、股票發行價格與發行費用

1、股票發行價格

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將股票公開發售給特定或非特定投資者所採用的價格。發行價格的確定往往要考慮多種因素,如發行人的業績、股利分配、市場利率以及供求關系等。根據發行價格和票面面額的關系,可以將股票發行分為平價發行、溢價發行和折價發行三種形式。

2、確定發行價格的方法

實踐中,幾種常用的股票發行價格確定方法有:

(1)協商定價法。由發行公司和承銷商根據發行人的經營業績、盈利預測、項目投資規模、發行市場與交易市場上同類股票價格及影響股票發行價格的其他因素,共同協商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2)市盈率法,又稱本益比。是指股票市場價格與盈利的比率。以市盈率法確定發行價格,首先應根據注冊會計師審核後的盈利預測計算出發行人的每股收益;然後根據二級市場的平均市盈率計算:

發行價=每股收益×發行市盈率

其中:每股收益=發行當年預測稅後利潤/[發行前總股本數+本次公開發行股本數×(12-發行月份)÷12]

(3)競價確定法。由交易場所的交易系統將所有有效申購按照「價格優先、同價位申報時間優先」的原則,將投資者的認購委託由高價位向低價位排隊,並由高價位到低價位累計有效認購數量,當累計數量恰好達到或超過本次發行數量的價格,即為本次發行的價格。如果在發行底價上仍不能滿足本次發行股票的數量,則底價為發行價。

3、發行費用

指發行公司在籌備和發行股票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

(1)中介機構費。包括支付給承銷商的承銷費、支付給注冊會計師的注冊會計師費用(審計、驗資、盈利預測審核等費用)、支付給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費用、支付給法律顧問的律師費用等。

(2)上網費。採用網上發行方式發行股票時,發行人須向證券交易所繳納上網發行手續費,為發行總金額的3.5‰。

(3)其他費用。主要包括:廣告費、材料製作費等。

四、股票的承銷

1、承銷商與承銷資格

根據有關規定,境內證券公司申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應當同時具備的主要條件如下:

(1)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和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

(2)2/3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4)近一年內無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二年內未受到取消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的處罰;

(5)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已超過半年;

(6)負債總額與凈資產之比不超過10%;

(7)其流動性資產占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50%;

(8)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對擔任主承銷商的,除了上述條件外,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凈資產和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本;

(2)取得證券承銷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或符合條件的主要承銷業務人員至少6名,並且應當有一定的會計、法律知識的專業人員;

(3)參與過三隻以上股票承銷或具有三年以上證券承銷業績;

(4)在最近半年內沒有出現作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在規定的承銷期內,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開發行總數20%的記錄。

2、承銷方式

(1)包銷。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的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2)代銷。未銷售的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因此代理傭金較低。該方式適合那些知名度高、信譽好的大中型企業。

3、承銷協議和承銷團協議

(1)承銷協議。

(2)承銷團協議。我國《證券法》規定,擬公開發行或配售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5000萬元的,應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包括三家以上承銷商時,可設一家副主承銷商,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承銷團中除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以外的證券經營機構為分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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