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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調查問卷

發布時間:2022-05-04 02:12:23

❶ 論述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如何選擇證券化資產

(一)確定初步入池標准和盡調欄位數據信息


由於資產證券化涉及的結構性融資技術較為抽象,且尚未廣泛推廣。一般情況下,原始權益人對證券化項目相關知識了解甚少,需要評級、律師等就應當選擇何種基礎資產、提取何種欄位信息作出清晰充分的說明。初步入池標准有利於原始權益人盡快集中了解可證劵化的基礎資產的基本特徵。


在確定初步入池標准時,律師除在法律上對標准進行把關外,最好能夠對近期過往類似項目的入池標准和監管部門的最新政策、傾向性意見或做法進行分析研究,結合發行目的,就初步標准提出完善建議。


同時,評級、律師、審計與券商確定各自需要的欄位數據,這些反映基礎資產信用信息的欄位數據需要盡可能全面、完整且可由原始權益人實際有效和簡捷的提供。這些欄位、數據將成為各中介盡調的主要內容以及出具專業判斷的依據。


(二)原始權益人選出備選基礎資產,各中介展開盡調


在初步入池標准和需要採集的欄位數據的基礎上,各中介製作盡調清單(含訪談問題清單)交由原始權益人。原始權益人選出備選基礎資產,並按各中介盡調請求提供相關基礎資料和說明。


律師盡調的資料大多數由原始權益人提供,必要時律師可以到債務人、工商部門、土地部門、房管局、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招投標中心等部門機構調查核實,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中國裁判文書網是律師盡調常用的網路平台。為提高團隊盡調工作效率,根據筆者團隊的經驗,律師在此階段可為基礎資產盡調設計三份清單文件:盡調資料清單、盡調對象(問題)清單和盡調信息清單,對每筆盡調對象的情況作好登記、問題風險提示和反饋處理記錄。清單文件內容是律師將合規性要求轉化為具體數據信息指標的成果,最能體現律師相關經驗、技能、智慧和專業水平。


(三)在中介建議下進一步篩選入池資產或修正入池標准


對經法律盡調確認存在合規性問題的基礎資產,各中介應高度關注並積極設計補救辦法。對尚可補救的,結合其評級水平對其入池價值和必要性再行評估;對於存在嚴重法律問題以至律師認為不能入池的基礎資產,則應當剔除。


正是由於律師意見對確定所選基礎資產是否入池起決定性作用,律師在發表相關否定意見時應審慎、理由應充分,且確實無法找到補救方案或者補救方案成本過高。


對確定入池的基礎資產,可以根據整體水平修正入池標准。如果整體水平高於初步入池標準的,則應提高標准,有助於提升資產信用;如果整體水平低於初步入池標準的,可在法律規定的底限之上,適當降低或取消部分標准,以確保發行規模。

❷ 資產證券化如何導致的次貸危機

(一)資產證券化中風險分散功能在次貸危機中的作用

資產證券化的分散風險功能在本次次貸危機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使得系統性風險增加。在資產證券化將原始資產特別是抵押貸款進行證券化並且打包銷售的過程中,雖然個人借款人的信用風險得到了分散,但是資產證券化使得這一風險轉移到了金融市場中證券交易的鏈條中,即個人的信用風險被分散給了證券化產品的投資人。當這些投資者對這些證券化的次級房屋抵押貸款進行投資以後,他們又對這些證券化產品進行了再一次的重組,使得最初的信用風險又一次得到了分散,從而獲得更高的風險評級,並最後形成了我們熟悉的擔保債務憑證(CDO)、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CDs)等金融衍生產品。接下來,這些新的證券化衍生品又被各種金融機構重新購買,重新改造,最終重新進入資本市場進行交易。在此過程中,風險的確被充分地分散了,但也被相當程度地擴散並放大了。值得一提的是,這些基於原始資產證券化所誕生的種種金融衍生產品,其之間的相關程度非常之高,即其相關系數極大,這最終導致了整個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的增加。

2.使得抵押貸款機構道德風險增加。由於資產證券化具有風險分散功能,很多抵押貸款發放機構明白,無論原始借款人的信用風險等級如何,他們都可以通過一次又一次的資產證券化過程讓這些違約風險分散出去,所以他們對借款人的風險調查越來越放鬆,對貸款發放的調查工作越來越敷衍,並肆無忌憚地將貸款發放給信用等級很低的客戶,這大大增加了整個市場中的道德風險。

3.使得信用評級機構出現違規操作。眾所周知,信用評級機構的獲利多寡是由他們參與評級的債券規模所決定的,所以很多信用評級機構的工作人員為了能攫取更高的傭金和利潤,便不顧法律的約束與抵押貸款機構進行黑幕交易,非常不負責任地提高這些次級房屋抵押貸款證券化產品的信用等級。同時很多信用機構普遍對美國房地產市場有著盲目的樂觀情緒,直接使得評級機構對房屋抵押貸款評級過高,很大程度上誤導了市場上眾多的投資者。

(二)資產證券化中增加資產流動性功能在次貸危機中的作用

與分散風險功能相同,資產證券化中增加資產流動性功能在次貸危機中的作用也可以從下面兩個方面來闡述。1.流動性的增加使得發放貸款機構的道德風險增加。資產證券化的使用可以使許多流動性不足的房屋抵押貸款通過證券化然後變為能夠在市場進行流通的資產,所以很多的放貸機構認為可以使用資產證券化這一工具讓許許多多的低流通性的資產變現,從而擁有更多的高流通性資產進行貸款的發放。這些放貸機構為了追求更高的利潤會增加放貸的規模,但是在這一過程中貸款機構濫用資產證券化,忽視了原始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使得放款機構放鬆了對借款人信用狀況的調查,從而放鬆了對貸款發放過程的必要監督,使得放貸機構的道德風險增加。2.流動性的增加引發了資產價格泡沫。放貸機構通過一次又一次的資產證券化獲得了充足的流動性資金,這樣一來更多的資金就可以被這些放貸機構用於貸款的發放。這也就意味著大量的資金湧入了美國的房地產市場,從而使房價不健康地增長,房地產市場泡沫也就出現了。眾所周知,如果房產價格上升的速度遠遠超過房產租金的價格,那就證明房地產市場的泡沫已經形成。通過歷史數據我們可以知道,在1998年到2007年這幾年裡,美國房地產市場中房價一直高於房產的租金,而且房價的上漲速度也遠遠高於租金上漲的速度。顯而易見,美國房地產市場在這十年中一直處於泡沫經濟狀態。直到2007年末房價開始出現大面積回落,才表明市場開始趨於理性,房價上漲價格已經觸頂,泡沫開始被市場擠出。由此可見資產證券化帶來的巨大流動性被放貸機構濫用,最終導致了美國房地產市場泡沫的產生。

❸ 琴島律師事務所的業務領域

本所公司法律業務涵蓋了公司設立、治理、運營、重組的各個方面,內容全面且具有較強的專業特色。公司業務律師團隊憑借多年來的工作實踐,在公司並購重組與公司治理業務領域內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並形成了獨特的項目成果,包括《公司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公司治理結構規劃與調整方案》、《公司並購重組項目計劃書》、《盡職調查指引及報告》、《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方案》、《資產及債務重組方案》、《公司並購重組稅務籌劃書》、《法律意見書》等。
(一)公司治理
1、公司股權設置及股權激勵制度
2、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三會制度
3、獨立董事制度
4、經理層治理機制
5、公司章程設計與製作
6、公司集團運行機制建立與完善
7、公司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構建
(二)並購重組
1、參與有關並購事項商務談判,設計優化交易結構
2、在實施並購前對並購交易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3、對目標企業實施盡職調查
4、出具完備的並購方案和法律意見書
5、審核相關方面正式授權和談判效力問題
6、製作或審核有關的並購保密及承諾事項或者協議文件
7、籌劃並購重組過程中的稅務安排
8、監督施行並購重組方案
9、由各級國資委以出資人身份主導的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國有資本退出、引進戰略投資者等項目
10、具有獨特法律規制的外資並購項目
(三)公司破產與清算
1、實施公司破產可行性法律論證,包括擬定破產預案、起草、准備破產申請材料等
2、受法院指定擔任公司破產管理人,協調並主持公司破產清算各項工作
3、為破產債權人申報債權、參加債權人會議、提出質詢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務
4、受金融監管機構委託對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清算
5、接受委託參與公司清算工作,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清算
(四)公司合同管理
1、擬定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規范合同審批、簽署、監督履行、違約救濟等項程序
2、區分公司合同種類,規范合同標准文本
3、各類合同的起草、審查與修改
4、核查重大合同相對人的簽約資質
5、參與重大合同談判並起草、修改合同文本
6、參與處理合同糾紛的解決工作,提供法律建議
7、構建合同風險管理體系
(五)公司人力資源及勞動關系管理
1、擬錄員工資料審核
2、起草審核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聘用合同、競業禁止協議、保密協議等協議
3、協助擬定員工手冊及公司規章制度
4、公司重組、並購及清算程序中的人員轉移、解散與安置方案擬定及執行指導
5、勞動人事合同解除、終止事務處理及之後的手續辦理指導
6、勞動保護、工傷事故、社會保險事務處理
7、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訴訟案件代理
(六)公司稅務
1、涉稅法律咨詢:就企業及個人稅務問題提供法律咨詢及指引
2、涉稅合法審查:對企業各類合同涉稅條款進行涉稅合法性審查,幫助企業控制涉稅風險
3、稅收籌劃:為客戶的並購、重組、不動產交易等各類目標交易進行稅收籌劃,設計最優化的稅務結構
4、涉稅談判:代表客戶與稅務部門進行稅務溝通
5、稅務糾紛處理:協助及代理客戶處理各類稅務糾紛
專業律師:王亞平高勇華周海燕潘守禮
房地產與建築工程
本事務所房地產與建築工程業務團隊,系專業化程度高、團隊分工協作、諳熟房地產法律事務及經驗豐富的業務團隊,在業內具有很高知名度。客戶包括開發商、投資商、基金、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咨詢單位、供應商及銀行金融機構、政府機關等。業務涉及商品房開發、工業園開發、旅遊地產、舊城(舊村)改造、奧運工程、項目收購、與房地產有關的公司並購重組、機場、橋涵、酒店等眾多領域。提供常年法律顧問、項目法律服務、訴訟、仲裁代理等非訴及訴訟法律服務。
(一)基礎設施開發與項目融資
1、設計項目法律結構,以確保項目的合法性與可行性
2、項目融資方案設計、融資談判、融資法律文件起草審查
3、招投標文件審查、政府特許協議起草審查,談判簽約
4、工程建設及材料采購合同起草審查
5、提供有關法律咨詢、協調相關政府部門關系
(二)舊城(舊村)改造及拆遷
1、提供拆遷顧問服務,協助進行拆遷策劃、談判、文件製作,提供與拆遷有關的法律咨詢,協助處理拆遷糾紛
2、為舊城(舊村)改造項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務,包括項目策劃、法律風險分析、法律文件製作、參與談判、法律咨詢等
(三)房地產項目開發經營
1、起草與審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相關法律文件
起草與審查房地產銷售、租賃、抵押、物業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文件
2、策劃、審查售樓廣告、售樓書及售樓須知
3、代為起草各種通知、催告函,接受委託發送律師函
4、房地產開發貸款及融資
5、參與合同談判、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
6、提供法律見證
7、協助客戶建立風險控制及合同審批制度
8、就房地產項目開發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日常法律咨詢
(四)項目收購、合作、轉讓
1、法律盡職調查
2、交易框架設計
3、交易流程式控制制
4、法律文件製作
5、參與談判
6、提供資金監管服務
7、協助辦理項目交割
8、提供相關法律問題咨詢
(五)建築工程承包與招投標
1、招投標文件審查,資格預審
2、工程總承包、分包、采購、工程保險等合同起草審查,談判簽約
3、協助處理質量爭議、工期和費用索賠、工程結算爭議等
(六)酒店經營
1、酒店土地獲取、開發建設、翻新改造全過程法律服務
2、酒店特許經營、商標許可等合同起草和審查,談判簽約
3、酒店管理合同起草、談判
4、酒店融資方案設計、合同起草及談判
5、酒店日常經營法律顧問服務,包括采購、銷售、物業租賃、經營風險控制、勞動事務等
(七)其它不動產法律服務
1、不動產(含商品房、二手房、工業廠房、不良資產等)購買、租賃、投資、處置的前期法律盡職調查及法律風險分析
2、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投資協議等交易文件的起草、談判
3、貸款文件審查及手續辦理
4、不動產登記手續(轉讓、抵押、異議、公告等)辦理
5、提供不動產投資、處置有關法律和稅務咨詢
6、房地產有關糾紛爭議處理
專業律師:周海燕 本所是經中國司法部及中國證監會批准、山東省最早取得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多年來,一直與國內外的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中介機構建立和保持著廣泛的聯系與交流,曾代表發行人及保薦人、承銷商參與過數十家各類境內外股票首次公開發行及再融資、收購兼並業務,在股票、債券、可轉換債券、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證券衍生產品等各種類型證券業務中均有著卓越的業績,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同時,參與了大量的銀行業務和國際融資項目,為國際、國內金融機構的日常管理運作,存貸款、融資、票據、債券、信託、租賃等 提供法律服務,幫助客戶解決各類金融糾紛,協助客戶進入新興的金融服務領域。
(一)證券業務
1、企業股票境外發行上市、退市各項法律事務
2、上市公司增發、配股等再融資業務
3、企業各類債券發行與交易
4、企業境內外私募融資
5、產權結構與治理結構的調整
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股東大會見證等日常資本運作法律事務
7、企業實施限制性股票、期權等股權激勵
(二)項目和基礎設施融資
1、大型港口碼頭設施建設項目、大型房地產項目、高速公路和大橋隧道開發項目、電廠和水處理廠融資項目等
2、雙邊貸款、俱樂部貸款、銀團貸款
3、政府、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及轉貸款
(三)銀行業務
1、銀行貸款的貸前調查審查與訴訟
2、票據、存單、信用證糾紛處理
3、信用卡、消費信貸、抵押業務處理
4、帳戶託管和保函業務等
(四)金融資產管理業務
1、金融資產管理盡職調查、打包出售
2、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重組
3、金融業務創新法律服務
4、資產證券化法律服務
5、融資租賃
(五)信託與擔保業務
1、基金信託法律業務
2、財產信託法律業務
3、受託經營、投資基金信託法律業務
4、公司理財、項目融資信託法律業務
5、代保管信託法律業務
6、信託其他法律業務
7、提供各類擔保與反擔保業務的合規性策劃與審查
8、擔保合同的草擬與審查
9、擔保登記手續辦理
10、擔保物處置
11、涉外擔保、聯保、分保業務設計、咨詢
(六)保險
1、保險的合規性審查、保險訴訟、股份轉讓、監管咨詢等。
2、重大保險業務項目談判
3、起草、修改各類保險法律文書
4、保險法律培訓項目
5、保險理賠糾紛處理
6、保險追償事務處理
專業律師:王亞平 本所匯集了一批熟練掌握國際、國內法律法規,國際公約和慣例,通曉國際貿易與投資知識的資深律師,為海內外客戶提供多層次、多個行業的涉外法律服務。幫助客戶了解中國及國際上的現行法律制度,選擇合適的投資方式、組織形式和市場進入策略,並為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避免法律風險提供解決方案。
我們與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新加坡、香港及台灣等地的律師同行建立並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系,可以為各國及港澳台投資者、外貿企業及走向海外市場的中國大型生產企業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服務。根據地域特點和優勢,本所設有對日、對韓業務部門,專職從事日、韓業務。
(一)涉外投資
1、在中國投資的投資架構策劃和進行審慎調查
2、外商投資企業或其它形式的實體的設立、注冊、備案和年檢
3、外國公司代表機構的設立
4、投資項目的經營管理法律事務
5、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提供包括外匯、稅收、勞工、購銷、進出口及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法律咨詢和合規性審查與監督;
6、企業重組、退出策略的策劃
7、企業解散與清算的各項法律事務處理
8、為外商投資企業並購中國企業等提供全面法律服務
9、代表境內企業參與海外股票上市、股權轉讓及吸收風險投資等涉外權益性融資項目
10、為境內企業的境外貿易、投資項目進行法律論證及協調
11、離岸公司設立和國際稅務咨詢等
(二)國際貿易
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的設計與咨詢
2、信用證及托收等國際支付風險防範提供咨詢,協助企業進行海外賬款的追收
3、國際運輸法律風險防範咨詢與糾紛處理
4、國際貿易中保險設計、安排與糾紛處理
5、涉外談判、法律審查等
(三)反傾銷、反補貼
1、提供有關WTO規則及反傾銷、反補貼業務方面的法律咨洵及意見
2、代理國內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調查
3、翻譯調查問卷和相關法律文件,協助客戶填寫調查問卷,協助客戶實地核查和談判等
(四)涉外訴訟與仲裁
1、合同中商業爭議解決條款的起草和提供解決商業爭議的意見、建議或方案
2、復雜疑難案件的分析及策略研究
3、就可能引起訴訟的商業決定或決策提供建議
4、背景情況調查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4、參與解決涉外商業糾紛的談判並提供其他解決爭議的方案
6、代理中外客戶在中國境內仲裁院、各級法院參與上訴、應訴、答辯、反訴、和解談判與仲裁、調解,進行判決、裁決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7、直接或與海外律師行合作策劃、參與、代理中國公司的國際訴訟及國際商務仲裁;
8、代理中外客戶就其在外國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程序中涉及的中國法律問題出具專家報告
專業律師:楊偉程 海事海商法律業務是本事務所的重要服務領域之一,團隊中的律師均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精通英語,服務的客戶包括航運企業、港口、船廠、貨代公司、保險公司等,先後處理代理一批重大的海事海商案件,贏得航運界的廣泛好評。
(一)海事法律業務
1、船舶碰撞、觸碰案件
2、船舶油污污染案件
3、海難救助、海上打撈和拖航案件
4、共同海損
5、海運欺詐(信用證)案件
(二)海商法律業務
1、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案件
2、船舶建造和修理合同案件
3、船舶抵押、融資租賃合同案件
4、船舶租賃合同、保險合同案件
5、港口作業合同案件
6、海洋開發利用案件
(三)其他法律業務
1、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
2、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為委託方的生產、經營、管理中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協助委託方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
3、為委託方草擬與租約、船舶修造、船舶轉讓和船舶融資等相關的各類合同文本
4、為上述委託方的公司收購、重組、對外投資或者擔保等重大非訴訟活動提供法律意見
5、根據委託方的需要,申請海事強制令 知識產權業務團隊的律師均畢業於國內知名大學,接受過知識產權專業教育,熟諳知識產權法律,經過多年的執業實踐,已經具有優良的專業素質、高超的執業技能和豐富的執業經驗,能夠為客戶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IT和高新技術投資、以及反不正當競爭等多方面的專業法律服務。
(一)專利法律服務
1、擔任大型集團公司、高科技企業的知識產權專項法律顧問,協助企業制訂全面的專利保護策略,保護企業核心專利技術
2、代理專利侵權調查,擬定專利維權方案
3、代理專利申請(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復審、專利無效宣告以及專利審批過程中的其他事宜
4、代理專利侵權案件和權屬爭議案件的仲裁或者訴訟
(二)商標法律服務
1、擔任大型集團公司、高科技企業的知識產權專項法律顧問,協助企業制訂全面的商標保護策略,保護企業的商標和知名品牌
2、代理商標侵權調查,擬定商標維權方案,制止仿冒商標行為
3、代理馳名商標的申請、評審和認定
4、代理申請注冊商標,以及商標異議、商標復審
5、代理商標侵權案件的仲裁或者訴訟
(三)著作權法律服務
1、擔任大型集團公司、高科技企業、計算機軟體企業的知識產權專項法律顧問,協助企業制訂全面的著作權保護策略,保護企業的計算機軟體等核心產品
2、代理文學、美術、影視作品和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登記備案;
3、代理音像製品和計算機軟體等著作權侵權調查,打擊盜版軟體和盜版音像製品
4、代理美術、音像製品和計算機軟體等的著作權侵權訴訟
(四)高新技術與IT法律服務
1、為高新技術的創業投資、融資、以及公司並購提供法律服務;
2、為知識產權的轉讓、技術許可使用等事項提供法律服務
3、為IT企業提供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其他法律服務
(五)反不正當競爭與其他知識產權保護
1、協助企業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制止不正當競爭
2、代理與商業秘密有關的知識產權侵權調查,制止侵犯企業的商業秘密
3、代理侵犯商業秘密和其他不正當競爭案件的民事訴訟
4、代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備案,參與和協助海關對涉嫌侵權產品進行調查處理
專業律師:高勇華 本事務所在政府法律事務方面具有豐富的經驗、廣泛的資源、務實的精神,擔任省、市、縣三級多家政府部門的法律顧問,經常參與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論證工作。我們能為各級政府機關、部門及行政授權單位依法行政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也可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切實可行的法律幫助。
1、參與政府規章、決定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起草活動
2、為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出具可行性法律意見
3、為實施行政處罰行為出具法律意見
4、參與政府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活動
5、參與政府就定價、拆遷、行政處罰等重要行政行為舉行的聽證會,並依法出具法律意見
6、接受行政機關的委託,參與行政或民事等訴訟活動
7、參與政府組織的招標、拍賣等活動,製作各類招標文件、拍賣文件等法律文件,對招標、拍賣等活動的程序和內容的合法性出具意見
8、參與招商引資、國際融資、國家重點工程、自然資源開發以及關系公共利益和城市發展的基礎工程等重大項目的談判,出具法律建議
9、起草、審查和修改政府部門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
10、為政府在日常行政管理活動中遇到的各類法律問題提供咨詢
11、根據行政機關的需要對公務人員進行法律培訓
專業律師:楊偉程 本所為青島市成立最早的大型綜合性律師事務所,擁有一批在醫療、婚姻、家庭、人身傷害賠償、刑事等領域具有豐富執業經驗的資深律師。曾代理了大量訴訟案件,為當事人挽回巨額損失,在業內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一)醫療法律事務
1、醫療衛生行政部門法律顧問
2、醫療機構法律顧問,包括以下具體事務:醫療機構管理培訓(風險防範)、醫療糾紛調處、醫療責任險處置
3、醫療糾紛爭議解決,包括:代理參加醫學會及各級醫療技術鑒定會;醫療侵權損害賠償訴訟;重大傷殘及後續護理、後續器具費用評估
(二)民事法律事務
1、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僱傭侵權損害等賠償事務
2、婚姻、家庭、繼承、收養、未成年人、弱勢群體權益保護等事務
3、姓名權、肖像權、名譽(商譽)權、隱私權等保護
4、宅基地、相鄰關系、承包權等物權糾紛
5、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糾紛
6、公示催告、選民資格案件等特別程序事務
(三)刑事辯護法律事務
1、接受聘請進行刑事犯罪講解、公司高管刑事犯罪風險培訓
2、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等
3、在審查起訴階段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4、在審判階段擔任一二審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
5、審判階段擔任公訴案件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6、擔任自訴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
7、擔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
8、在死刑復核、審判監督、執行階段代理當事人提出申訴意見
專業律師:潘守禮

❹ 什麼是企業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簡稱ABS

企業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穩定、可預期、獨立現金流的資產進行結構化重組,並以其作為基礎資產發行可以在金融市場上流通的證券的金融工具。

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4〕49號,以下簡稱「49號文」)之規定,資產證券化業務(ABS),是指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

「基礎資產」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可以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基礎資產可以是單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也可以是多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構成的資產組合。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過設立特殊目的載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特殊目的載體」(SPV),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專門設立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載體。

(4)資產證券化調查問卷擴展閱讀

ABS相較於傳統融資方式主要有以下幾個優勢:

1、提高了資產的流動性和資金利用率。融資方出售基礎資產時獲得了相應的對價,在不增加負債、不佔用銀行授信額度的情況下實現了融資。

通過發行ABS將未來可預估的穩定現金流一次性轉化為現金,並用該資金投入主營業務或進行其他投資,以獲取更多收益,從而提高了資產的流動性和資金的利用率。

2、交易架構可以根據需要靈活設計。傳統融資工具(股票發行及債券發行),對於發行主體、發行規模(如公開發行債券金額不得超過凈資產40%)、募集資金用途等均有諸多限制。

融資方與投資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可由各方自由約定的空間較小。而在ABS發行中,對於融資方的上述限制較少,可以根據融資方及投資者的不同需求靈活設計交易架構,自由約定各方權利義務的空間較大。

3、主體信用轉化為資產信用,降低了融資成本。傳統債券融資,債券的償付主要依賴於發行主體的信用狀況,在沒有外部增信的情況下,主體信用評級等同於債項評級。如果主體信用評級不高,可能會導致發行失敗,而要引入外部增信則會導致發行成本增加。

能夠完全實現「真實出售」及「破產隔離」的ABS產品則切斷了主體信用與ABS證券的關聯,即使發行主體信用水平較差,但如果基礎資產比較優質,通過機構化設計,依然能夠獲得較高的產品評級,從而能夠順利實現融資並有效降低融資成本。

4、發行監管流程簡便,提高了融資效率。與股票發行及債券發行監管的核准制不同,ABS發行採用「交易所的掛牌條件確認+基金業協議備案」的監管模式,無論是交易所的掛牌條件確認還是基金業協會的備案,相較於股票發行或債券發行在監管流程上都更加簡捷、高效。

通常情況下,一個ABS項目從中介機構進場做盡職調查到最終完成掛牌需要3-6個月時間。在基礎資產較為優質,資產種類及交易架構上已有先例,中介機構專業水準較高且配合度較好的情況下,ABS發行周期甚至可能更短,這無疑為融資方提供了一條高效便捷的融資渠道。

❺ 企業資產證券化中的盡職調查有什麼特點

資產證券化於經濟金融市場意義恰恰於能夠更效利用、調存量資產暗合總理盤存量導向由謂、利、皆齊備發展勢似乎勢擋 企業資產證券化除信貸資產外所其資產基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根據證監今三月公布《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券化資產包括企業應收款、信託受益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等財產權利商業物業等產財產等 企業資產證券化發展空間巨望融資體系起獨具特色重要作用種金融產品若要興起務須順應經濟、金融市場發展潮流經濟結構調整、政府債務整頓、金融資產存量盤、金融市場脫媒、信用體系完善、固定收益類財富管理需求爆發些均企業資產證券化發展提供難契

❻ 企業資產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有什麼區別

一、企業資產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區別
1、基礎資產不同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及金融租賃資產。
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則主要包括財產權利(企業應收款、租賃債權、信貸資產、信託受益權等)、動產及不動產收益權(基礎設施、商業物業等),以及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
2、監管機構不同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機構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即「銀監會」。
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機構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協會」)。
3、轉讓、交易場所不同
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發行和交易。
企業資產支持證券則可以按照規定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台市場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掛牌交易和轉讓。
4、投資者不同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投資者主要是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銀監會等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可以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的,也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和銀監會等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允許的范圍內投資資產支持證券。
企業資產證券化針對購買對象的是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條件的合格投資者。
二、企業資產證券化
(一)概述
企業資產證券化是證券公司以 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為特殊目的載體,以計劃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受益憑證(以下簡稱「受益憑證」),按照約定用受託資 金購買原始權益人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基礎資產,將該基礎資產的收益分配給受益憑證持有人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企業資產證券化是一種以專項計劃為載體的企業未來收益權或既有債權證券化的融資方式,是融資方式變革的一個方向。
(二)內容
企業資產證券化是作為非金融機構的企業將其缺乏流動性但未來能夠產生現金流的資產,通過結構性重組和信用增級後真實出售給遠離破產的(SPV)或信託後,由SPV在金融市場上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一種融資方式。企業資產證券化適用於大型公司或機構類客戶的債權類或收益權類資產項目,如水電氣資產、路橋港口收費權、融資租賃資產等。毫不誇張地說,該項業務在某種程度上引領了投資銀行理論與業務的創新,是解決投融資難題的有效手段,也是企業資金融通的一種好形式。
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市場前景主要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企業的融資需求,二是證券投資者的投資需求。
(三)分類
根據企業所持有資產的形式,企業資產證券化可以分為:
1、是實體資產證券化,即使企業所擁有的實體資產向證券資產的轉換,具體包括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為基礎發行的證券。
2、是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是把企業缺乏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應收賬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產,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
3、是證券資產證券化,就是將企業已有的證券或證券組合作為基礎資產,再以其現金流或與現金流相關的變數為基礎發行證券。
(四)意義
1、企業資產證券化有利於拓寬融資渠道,優化資本結構
受中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的限制,中國企業大都以貸款這一外源 融資為主要渠道。負債在企業資本結構中的比重最大。貸款的發放有很多限制條件,一旦有一家企業違約,便會引起銀行對整個行業的關注,貸款的額度便會大大降低。在當前經濟危機影響的條件下,企業難以獲得充足的貸款。再者,貸款在企業資本結構中占的比重過大,不利於企業經營的靈活性。企業資產證券化,不但能以新的方式緩解企業融資困難,提高企業經營活力,而且可以改善企業的資本結構,盤活企業的資產,提高資產的周轉率。
2、企業資產證券化有利於增強資產的流動性
企業實施資產證券化,可以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變成流動性高,不但活躍了金融市場,還增強了企業自身資產的流動性。資產證券化提供了一種傳統融資渠道之外的獲取資金方式,企業能夠補充營運資金,同時還可以進行投資,提高了企業資產的流動性。
3、企業資產證券化有利於獲得低成本融資
企業通過資產證券化在市場上籌資,其籌資成本要比銀行或其他資本市場的要低許多。企業通過資產證券化發行的證券,具有比其他長期信用工具更高的信用等級,因此企業付給投資者的利息就較低,從而起到了降低融資成本的作用。傳統的貸款融資要付出較高的利息,這樣會加重企業的經營負擔,不利於企業的經營發展。
4、企業資產證券化可以減少企業的風險資產
企業採用資產證券化的方式融資,不但可以獲得低成本融資,還可以減少企業的風險資產。負債等傳統融資方式會增加企業的風險資產,加重企業的負擔。資產證券化有利於企業剔除資產負債表中的風險資產,改善各種財務比率,提高資本的運用效率。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
(一)概述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把欠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帳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並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從廣義上來講,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以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消費信貸、信用卡帳款、企業貸款等信貸資產的證券化;而開行所講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一個狹義的概念,即針對企業貸款的證券化。
銀行的信貸資產是具有一定數額的價值並具有生息特性的貨幣資產,因此也具備了轉化為證券化金融工具的可能性。在銀行的實際業務活動中,常常有存款期限短而貸款期限長或資產業務擴張需求快於負債業務提供的可能性等種種情況,這樣就產生了銀行的流動性安排和資產負債管理等新業務需求。從20世紀70年代後期開始,發達市場國家特別是美國出現了一種信貸資產證券化趨勢,其一般做法是:銀行(亦稱原始權益人)把一組欲轉換成流動性的資產直接或間接地組成資產集合(亦稱資產池),然後進行標准化(即拆細)、證券化向市場出售。
從全球情況看,信貸資產證券化目前有代表性的模式大致有三種:一是美國模式,也稱表外業務模式,二是歐洲模式,亦稱表內業務模式,三是澳大利亞模式也稱准表外模式。這三種模式的主要區別是已證券化資產是否脫離原始權益人的資產負債表,資產證券化活動是直接操作還是通過一定的載體或中介進行。
(二)融資模式
傳統的融資模式包括直接融資模式和間接融資模式兩大類,而資產證券化是介於兩者之間的一種創新的融資模式。

直接融資是借款人發行債券給投資者,從而直接獲取資金的融資形式。該模式對借款人而言減少了交易環節,直接面向市場,能降低融資成本或在無法獲得貸款的情況下獲得融資,但是對投資者而言風險較大,對於風險的評審和管理主要依賴於借款人本身。間接融資是通過銀行作為信用中介的一種融資方式,即投資人存款於銀行,銀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在此過程中,銀行負責對於貸款項目的評審和貸後管理,並承擔貸款違約的信用風險。該模式的資金募集成本低,投資者面臨的風險小,但銀行集中了大量的風險。信貸資產證券化是銀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再將這部分貸款轉化為資產支持證券出售給投資者。在這種模式下,銀行不承擔貸款的信用風險,而是由投資者承擔,銀行負責貸款的評審和貸後管理,這樣就能將銀行的信貸管理能力和市場的風險承擔能力充分結合起來,提高融資的效率。
(三)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意義與目的
1、宏觀意義
(1)落實「國九條」,豐富資本市場投資品種。《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4]3號)明確提出:「加大風險較低的固定收益類證券產品的開發力度,為投資者提供儲蓄替代型證券投資品種,積極探索並開發資產證券化品種」。開行將優質的中長期基礎設施貸款進行證券化,形成一種具有穩定現金流的固定收益類產品,為投資者提供了參與國家重大「兩基一支」項目建設的渠道,分享經濟快速發展帶來的收益。
(2)提高直接融資比例 ,優化金融市場的融資結構。中國目前的金融體系中銀行貸款所佔比重過高,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將貸款轉化為證券的形式向市場直接再融資,從而分散銀行體系的信貸風險,優化金融市場的融資結構。
(3)實現信貸體系與證券市場的對接,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可實現信貸體系和證券市場的融合,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價格發現功能和監督約束機制,提高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
2、微觀目的
(1)引入外部市場約束機制,提升銀行的運營效率。信貸資產證券化為銀行體系引入了強化的外部市場約束機制,通過嚴格的信息披露,市場化的資產定價, 提高了信貸業務的透明度,能促使銀行加強風險管理,提升運營效率。
(2)拓寬開發性金融的融資渠道,支持經濟瓶頸領域建設。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可盤活存量信貸資產,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煤電油運等經濟發展瓶頸領域的建設,拓寬了開發性金融的融資渠道,提高資金的運用效率。
(3)優化開行的資產結構,為開發性金融提供市場出口。開行作為批發性的政策性銀行,其信貸資產客觀上存在長期、大額、集中的特點。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優化開行的資產結構,運用市場機制合理分配政策性金融資產的風險與收益,為開發性金融提供市場出口,促進開發性金融的良性循環。

❼ 幫幫忙,請幫忙分析一下資產證券化融資在中國的可行性及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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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切記不要做懶學生,好好學習\好好體會\天天思考\天天向上!

下邊舉一篇例文,僅供參考:)

再談我國的資產證券化

作者:沈炳熙
來源:《資本市場》2006年8月9日

資產證券化自實施至今,已有一年多的時間。其間,盡管對於這項制度市場各方遠未達成一致性意見,但隨著建元、開元兩只資產支持證券的成功發行,不難發現,發起單位的資產、流動性、收益水平都形成了良好的運轉鏈條。與此同時,央行作為這項制度的規劃及設計者之一,一直對其少有言論。而在該制度實施一年後,我們特別約請了央行金融市場司沈炳熙副司長執筆諫言,以饗讀者。

經過多年的努力,特別是近一年來積極的試點,信貸資產證券化終於取得了階段性成果。隨著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兩家試點銀行的受託機構--中誠信託投資公司、中信信託投資公司發行開元資產支持證券、建元資產支持證券的成功,中國終於有了資產證券化產品,這從另一個側面證明資產證券化已經在中國從理論走向實踐。

資產流動帶來融資便利

將某種具有未來現金流的資產以證券的方式銷售出去,使這些資產的原始所有人因此取得現金,使購買了證券的人取得了這些資產產生現金的權利,這就是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內容。對出售者來說,把具有未來現金流的資產賣了,失去了未來獲取該資產收益的權利,但也不需要承擔持有這些資產可能遭受的損失,更重要的是他現在就可以把未來的收益以現金的方式收歸手中。

對於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人來說,他可以取得由這些證券所代表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由於資產支持證券屬於固定收益類證券,收益率高於一般債券,因此,這是一種比較穩妥的投資。正因為資產證券化既有利於資產的原始所有人,因此才能不斷發展,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和推廣。

人們可以從各個角度評價資產證券化的作用,但是在這里筆者想從融資的角度,想從搞活資產存量的角度分析一下資產證券化的意義。從融資的角度看資產證券化,就是籌資者通過證券化的方式,把資產未來的收入轉換成當前的收入。這里需要指出的是,融資並不只是借入資金,融資是取得資金的一種活動,發行股票、債券、向銀行借款、民間借貸、變賣資產等等活動,都包含在廣義的融資之中。證券融資由來已久,但資產證券化改變了證券融資以發行人信用為基礎的傳統模式,代之以資產的收益為基礎。當然,資產證券化與簡單的資產買賣還是有很大區別的:第一,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必須能夠產生穩定的現金流;第二,這種資產不是按筆出售,而是進行資產組合,建立資產池,把不同資產所產生的現金集合在一起,用以支持不同等級證券的償付,因此,這種融資也被稱為結構性融資;第三,這種資產不是直接出售,而是通過資產支持證券來出售,購買者不是一個機構或一個自然人,而是眾多的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這才叫證券化。

此外,資產證券化與資產抵押融資也不同,前者是通過出售資產所有權獲取資金,後者則是將資產作為一種抵押品,以提高融資機構的信用等級,並不出售資產所有權。這是兩種不同的融資方式,資產在兩種融資方式中起不同的作用。

從籌資人方面看,資產證券化能把未來流動性很小,甚至幾乎沒有什麼流動性的資產動員起來,使之流動並幫助其從金融市場融資。眾所周知,在現代經濟社會,銀行也好,工商企業也好,融通資金是其開展經營活動的必要條件。從金融市場直接融資是一種低成本、高效率的融資活動,但這種融資需要有一定的條件,即融資人必須具備必要的資信水平,否則便需要擔保。融資人的資信,是指融資人的信用;或者說一個機構的信用;擔保則是對融資工具所進行的信用增級,即用第三方的資產提高融資人的信用等級。由於融資主體的信用狀況不盡一致,其在金融市場上融資的成本也各不相同。只有那些信用狀況好的機構,其在市場上的籌資費用才可能比較低。否則,就難以從市場融到資金,或者必須支付很高的成本才能融到資金。從整體上提高一家企業或一家機構的信用等級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相比而言,提高一些資產的信用等級,則會容易得多。一家企業或其他的籌資主體也許從整體看,其信用等級不是很高,但其某一部分資產能夠產生穩定的現金流,這個籌資人完全可以通過將這部分資產證券化,從金融市場上融資。

從投資人或資金供給者方面看,資產證券化提供了一種更安全的投資方式。一般來講,投資的安全性是投資者最關心的事情,而了解籌資者的資信狀況是實現投資安全的關鍵。對一個企業或者一個籌資者的資信狀況,需要通過多方面過的調查,進行綜合性的分析、評估,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這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銀行發放貸款時必須做這件事,在金融市場上投資,也必須做這件事。由於銀行發放貸款的客戶與它關系密切,銀行對這些客戶的情況比較了解,而在金融市場上投融資,投資人對籌資人關系遠不如銀行對客戶的關系,他們對籌資人的信用狀況了解很少,甚至一無所知,只能通過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來做判斷。一個機構的信用狀況取決於眾多因素,其中包括許多非經濟因素,因此即使是專門的機構,有時也難免誤判。對於投資人來說,正確的判斷難度自然更大。相對而言,對一種資產未來狀況的分析與判斷,則會顯得簡單一些,因為其涉及的面和因素都較少,這也是近年來經濟發達國家以資產做支持的結構性融資發展較快的原因。

證券化首先從信貸資產起步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首先是從銀行的信貸資產起步的。早在1997年,我國在研究住房金融問題時,就開始注意國外通過將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以擴大貸款資金來源的問題。此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先後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研究,制定具體方案,提出試點申請。2005年,國家正式同意進行資產證券化試點的也是信貸資產。首先進行信貸資產的證券化,這並不是偶然的。在最早開始進行資產證券化的美國,資產證券化也始於信貸資產,後來紛紛仿效美國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其他國家,差不多也是從信貸資產開始。信貸資產是銀行主要的資產之一,是能給銀行帶來收益的資產。銀行作為金融中介機構,它必須保持資產負債合理的期限結構,以保證經營的穩定和安全,防止因為資產負債期限錯配所引發的流動性風險。當資產期限過長,負債太短時,它就必須增加長期的負債,或者減少長期的信貸資產。把一部分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減少長期信貸資產的具體措施。同時銀行必須保持適當的資本充足率,以保證承擔經營損失的能力。在資本總量一定的情況下,通過證券化把部分信貸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移出去,也是滿足資本充足率要求的具體措施。從另一個角度看,信貸資產證券化使部分銀行的信貸資產變成了現金資產,這也是一種融資行為。顯然,對於銀行來說,這種融資行為是十分必要的。

信貸資產證券化,比起其他資產證券化,更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首先,標價清楚。正常的信貸資產其價值是明確的,無須進行評價。其次,收益清楚。信貸資產的收益是按期收回利息,而一定時期的利息是利率、本金和期限的乘積,利息的上述三個要素,在信貸資產中都是十分明確的。再次,發起人的信用等級較高。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是銀行,銀行作為金融機構,屬於特許行業,其信用等級比一般的工商企業要高得多。由銀行推出證券化資產,其可信度一般較高,而且盡管在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已經與發起銀行實行破產隔離,但這些資產仍然委託發起銀行管理,其可靠性也較強。

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首先從信貸資產開始起步,除了上述一般性原因以外,還有以下三點理由:第一,我國銀行業進行資產證券化的要求比其他行業更為迫切。我國目前的金融結構是以間接融資為主體,銀行承擔了社會融資的絕大部分,大量的風險也集中到銀行。在這種狀況無法迅速改變的情況下,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部分地將銀行的信用風險分散到機構投資者那裡。同時,我國銀行資本充足率不高是一個十分普遍的現象,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提高資本充足率是十分緊迫的任務。第二,我國的徵信體系和信用評級制度都很不完善,投資者很難准確了解一般工商企業的信用狀況,相比之下,銀行的知名度較高,投資者對它的信任度也較高。因此,對信貸資產的證券化產品也容易接受一些。第三,結構性融資的難度較大,需要融資機構有一支專業化的技術隊伍,在這一點上,銀行遠遠優於一般工商企業。

資產證券化應當逐步深化

隨著兩家試點銀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成功發行,下一步我們應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把資產證券化逐步深化,使更多的資產流動起來。

首先,信貸資產證券化應逐步擴大規模。信貸資產證券化所以需要試點,更多的是因為我國還需要建立適合於該業務開展的政策和法律環境。從試點實際情況看,試點銀行自身探索的難度,遠不如政策法規的調整難度。現在,這些難題已經基本解決,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規模已經有了良好的外部條件。應該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使其規模逐步擴大。當然,一定時期中合理的規模是多少,如何實現規模的擴大,這些問題還需要認真的研究。

其次,資產證券化應逐步從信貸資產擴展到其他資產。信貸資產證券化只是資產證券化的一個組成部分,無論是證券化理論還是許多國家的實踐表明,只要是具有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都可以進行證券化。銀行信用卡的現金流,企業的應收賬款、基礎設施的收費項目,都可以成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即使是那些等待處理的不良貸款(資產),在合理的運作框架下,也可以進行資產證券化。當然,這些資產證券化,在某些方面可能要比信貸資產證券化復雜一些,例如,人們乍一聽不良資產證券化,可能難以接受,實際上,不良資產也具有現金流。只是與優良資產相比,相同數額的不良資產比優良資產產生的現金要少。如果根據歷史資料,對證券化的不良資產作了打折處理,然後按比例發行相應的資產支持證券,則投資者仍然能獲取相應的回報。而對於發起機構來說,不良資產是最缺乏流動性的資產,通過證券化,較快的回收在不良資產上佔用的資金,是非常好的處理方式。正因為如此,不少國家在處理不良資產採用了證券化的辦法。在我國,這無疑也是處理不良資產的一條良策。

再次,發起資產證券化的主體可以逐步由銀行向工商企業和其他機構擴展。從理論上說,承擔償付資產支持證券責任的是被證券化的那一部分資產,而不是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因此,發起主體並不局限於銀行。從實踐的角度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主體是銀行,但是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主體是信託機構,同樣,如果工商企業對其資產進行證券化,也需要委託這類機構,這一點與信貸資產證券化是相同的。工商企業搞資產證券化,多了一種融資方式,可以擴大直接融資規模,發揮金融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從事經濟活動的其他機構,也可以運用資產證券化這一融資方式,從金融市場融通資金。例如,市政設施的經營管理機構可以通過對一些收費型的基礎設施進行證券化,籌措建設資金,擴大投入,改善基礎設施。(作者為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副司長)

❽ 2010年內蒙古金融會計學會調研課題范圍,{論文}

1 引言
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全球經濟模式的轉變,給組織發展帶來了巨大的壓力。為了保持競爭,迎接挑戰,提高組織的績效水平,企業在經營戰略和運作模式上不得不作重大的調整。在競爭激烈的環境中,許多企業的戰略決策通常會導致員工產生心理契約違背,從而使得員工表現出消極怠工、抗議、忠誠度下降,甚至離職等一系列有損企業的行為。這些行為,輕則降低企業的工作效率,重則導致企業的衰亡。由此可以看出心理契約已經成為最敏感、最集中反映這些經濟變化的因素。
在企業重組兼並、戰略聯盟、組織結構扁平化、流程再造、業務外包等大的環境下,企業人力資源在不斷地進行著重新分配,企業員工心理契約的內容也在不斷地發生著變化,而由於心理契約變化使企業與員工對雙方責任義務理解產生偏差所導致的心理契約的破壞,更給一些企業帶來了重大的損失,這樣的情況屢屢發生使得企業不得不更加重視員工心理契約。怎樣在變革的環境中構建組織的心理契約增強員工的工作熱情與信念,激發員工與企業共同信守心理契約模式中各自對應的承諾,真正提高企業的績效,提升企業在行業內的競爭力,成為本文研究的著眼點。
2 心理契約及員工績效相關知識的介紹
2.1 心理契約理論綜述
2.1.1 心理契約的概念
目前,學術界關於心理契約的定義,尚未形成統一的概念,Argyris(1960)首先運用心理契約的概念和術語。他使用「心理的工作契約」來描述工人和工頭之間一種隱性及非正式的理解與默契關系[1]。但是Argyris僅僅提出這樣的概念,卻沒有給它下確切的定義,而Levinson、Price(1962)通過對874名雇員面談資料的分析,將心理契約描述為「未書面化的契約」是指組織與雇員之間相互期望的總和。它被用來強調產生於雙方關系之前的一種內在的、未曾表述的期望。Koller(1973)將心理契約界定為存在於個人與組織之間的一份內隱協議。隨後,E.H.Schein 在以上人員的研究基礎之上,將之定義為:「在組織中,每個成員和不同的管理者,以及他人之間,在任何時候都存在的沒有明文規定的一整套期望」(1965,1978)並把它分為個體和組織兩個層次。Herriot & Pemberton(1995)認為心理契約是僱主和員工對雙方關系和雙方義務的感知。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心理契約中所包含的基本含義有如下四點:
a)心理契約著重於契約雙方對彼此的一種期望和對對方應承擔責任的一種知覺;
b)心理契約是一種隱含的、內在的、不明顯的一種心理關系;
c)心理契約是一種通過對相互責任的界定把個體與組織有機地結合起來,對契約各方的行為進行規定和約束;
d)心理契約不僅是一種組織與個體之間的形成相互期望和對自己責任的一種認知,也包括這種期望之中所含經濟上和精神上的內容。
本文從研究目的出發,對心理契約從內容構成角度作如下定義:心理契約是一種已經被雙方接受和認可的主觀信念和期望,是員工和組織之間相互交換並認同的,內隱的,不成文的心理期望和承諾,這些主觀的期望被認可和接受後,會對員工的工作態度和行為產生影響。
2.1.2 心理契約的內容
心理契約的內容是員工個體和組織對於相互責任的認知,或者說是一種主觀感覺,而不是相互責任這一事實本身。Robinson,Krattz和Rousseau(1994)通過實證研究將心理契約的內容(雙方的責任)歸納為如下內容:
a)組織責任:工作豐富化;公平報酬;成長、晉升機會;充分的工具和資源;支持性的工作環境;有吸引力的福利。
b)員工責任:對組織忠誠;加班工作;願意做份外的工作;接受工作調動;拒絕支持競爭對手;為組織保密;離職前提前告知;至少在組織工作兩年。
心理契約的內容所包含的項目可能有上千條,完全將其羅列出來是不可能的(Kotter ,1973)。但大多數學者都認同近年來,心理契約的內容隨著僱傭關系的變化而產生了新的變化。Hiltrop總結新舊心理契約的內容發現,心理契約內容因時代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過去的心理契約比較關注安穩、持久和忠誠,而現在則比較關注交易性和僱用性。具體來說,對雇員的責任,過去比較強調忠誠、高出勤率、績效好、遵從權威,而現在則強調內部和諧、創新、適應性和超凡績效;對僱主的責任,過去期待的是連續、工作穩定、培訓和生涯發展,現在期待的是對新增利潤的公平獎酬[2] 。
具體如下表:

表1 心理契約內容構成變化
特點 過去的心理契約構成內容 當前的心理契約構成內容
1 關注的焦點 工作安全、連續性、對組織忠誠 相互交換的可能性、未來僱傭的可能性
2 形式 結構化的、可預測的、穩定的 無固定結構的、靈活的、可以廣泛協商的
3 建構基礎 傳統、公平性、社會評判 市場導向、能力與技能、增加價值的可能性
4 僱主的責任 工作連續、工作安全、培訓、職業發展前景 對於增加價值的公正獎勵
5 雇員的責任 忠誠、全勤、服從權威、令人滿意的工作績效 創業精神、技術革命、銳意變革、不斷嘗試、優異的工作績效
6 契約關系 正規化、大多數通過中介或代理機構 認為雙方服務的交換(內部及外部)是個人責任
7 職業生涯管理 組織責任、通過人事部門的輸入來規劃人和促進職業生涯的內螺旋發展 個人職責、通過個的再培訓和再學習而形成職業生涯的外螺旋發展
2.1.3 心理契約的特徵
首先,它反映了人的主觀感受,心理契約沒有形成正式的文字記錄,而是以心理期望的方式埋藏在契約雙方的內心深處,期待著對方去理解、估測;是個體對於相互責任的一種認知,它隨著個體的變化及其對僱傭關系的理解的不同而變化。
其次,心理契約具有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主要表現在心理契約作為一種心理期望,它會隨著工作的社會環境及個體心態的變化而發生變化,而正式的僱傭契約其內容、職責、權利都是明確穩定的,不能隨契約一方的主觀意願改變而改變。
再次,心理契約的主觀性和不確定性決定了其動態性,正式的僱傭契約一般來說是相對穩定的,很少發生改變,即使發生改變也必須經過雙方協商後方可生效;相對而言,心理契約卻處於一種不斷變更的狀態,這就相應地要求契約的雙方根據環境變化和企業的發展來確定其內涵,而非一成不變,同時,要求心理契約根據組織內外環境的變化而做出相應的調整和完善。
最後,心理契約還具有雙向性的特點,它反映了企業與員工的雙向關系一方面反映出員工對自己在企業中的權利發展方面的期望,另一方面也是企業對員工在忠誠與責任方面的期望,這種雙向性說明了契約雙方在心理契約中具有同等的地位,也意味著心理契約一旦不能實現就會導致失望感,心理契約被違背時則產生更為強烈的消極情感反應和後續行為。
2.1.4 心理契約的建立及影響因素
在現有的有關心理契約的影響因素研究中,研究者們從不同的角度探討論了不同因素對心理契約的影響,重要的發現有:
a)組織文化不同心理契約狀態不同;
b)新的工作形式越來越成為改變心理契約內容的主要原因;
c)新老員工之間的心理契約存在明顯差異等等。
關於第三條重要發現,Rousseau認為,新員工對僱傭關系有了新的「現實態度」,在傳統的心理契約,如對工作保障、公平合理的待遇以及提升機會的期望等違背出現時,他們往往不會感到出現了嚴重的契約違背,他們更看重職業發展,注重職業技能的提高[3]。Rousseau提出了以個體對環境與社會信息加工過程為核心的心理契約影響因素模型。這一模型的理論背景主要是心理契約的特性理論。她認為,心理契約主要建立在員工對組織狀態的個人感知的基礎之上,具有明顯的主觀性,因此在研究的基礎上她提出以下模型,如圖:

圖1 心理契約的構建模型(Rousseau,1995)
2.2 績效理論綜述
2.2.1 組織績效的定義
對於績效的內涵,國內外學者們提出過各種不同的看法。人們從工作行為和工作結果角度有著不同的理解。通過查閱相關的文獻筆者認為,組織績效是組織各項機能的成績、效果的綜合表現,反映了組織實現其目標的程度。同時也體現了組織的競爭優勢。一般來說,組織績效可以分為組織內員工個體績效和組織整體績效兩個層次。個體績效是整體績效的前提和基礎,當員工個體行為與組織目標要求的行為趨向一致時,個體績效相應的轉化為組織績效。
2.2.2 本文對績效的界定
不同學派對績效的界定各不相同,各學派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於個體績效是結果還是行為,Bernardin將績效定義為:在特定的時間內,由特定的工作職能活動產生出的記錄[4]。而Campbell和Murphy則把認為:「績效是與一個人在其中工作的組織目標一致的,由組織中員工帶來的,可升級的行動、行為和產出結果」[5]。基於本文的研究目的,筆者對績效作如下界定,個體績效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個體的工作結果,即員工的工作業績;另一部分是個體的工作行為,個體的工作行為受其的工作態度的影響。
2.2.3 績效的影響因素
組織績效的影響因素很多。本文認為,組織績效是組織內部資源協同作用的結果。根據沃納菲爾特(1984)「資源為基礎的觀點」,企業的資源和能力是異質的,這種異質性決定了一個行業中不同的企業在績效上的不同。但組織具有特殊特徵的資源:能夠給企業帶來價值、在競爭者中是稀有的或者是獨特的、不能為競爭者完整地模仿以及不能為競爭者所有的資源所替代時,這些資源就會給企業帶來長久的競爭優勢。這一觀點使得人的因素從幕後走向了前台,人力資源作為組織第一資源,企業員工的能力、動機和行為成為影響組織績效的關鍵因素。因此,在組織結構相對穩定、管理方式相對成熟以及物質資本存量相對固定的情況下,組織內員工的能力及其努力程度是影響組織績效的關鍵因素,而員工的能力大小及其努力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又與心理契約管理水平有很大的關系。據此筆者把績效的主要影響因素劃分為內在因素和外在因素。
a)內在影響因素
1)員工的態度:員工的思想意識決定員工的工作態度,工作態度決定員工工作的行為指向和行為強度,員工的態度會影響員工對工作的投入程度,對員工最後所做出的工作成果和績效有極大的影響。
2)能力:能力是決定績效的關鍵因素。績效考評關注被評價者三個方面的能力:與崗位匹配的技術技能、團隊中的人際技能、非常規性工作中的解決問題技能。
b)外在影響因素
1)機會和環境:事實上,如果能力再突出,組織不給予員工表現的機會,他也很難創造出讓組織欣賞的績效;如果有再好的機會,組織沒有從物質環境和組織環境上予以適當的物力、人力支持,員工可能付出更多的代價而只能實現一般的績效水平。因此,機會和環境也是績效影響的重要因素。
2)激勵制度:具體而言,當員工認為努力會帶來良好的績效並且能由此得到組織獎勵時,他會受到激勵而付出更大的努力;員工的受到的激勵決定於兩個因素:目標效價與目標期望值。組織為員工制定目標時不僅要考慮到實現目標的難易程度,而且要考慮該目標對於員工的吸引力。
2.3 心理契約影響員工績效關系的理論研究
學術界對心理契約與員工績效關系的研究結論並不一致。大部分學者的研究結論,認為良好的心理契約對員工績效有正向的顯著影響,英國學者Herriot(2004)對英國企業的實證研究結果顯示,員工在企業的經濟與物質利益、發展成長機會、支持關懷環境等三個方面的心理期望對員工績效的影響系數分別是0.264,0.154和0.311。Rousseau對員工心理契約維度及其對員工績效的研究發現,三個維度的心理契約對員工績效有直接的影響,即組織交易、組織關系和組織團隊三個方面的滿意度對員工績效的影響系數分別是0.268,0.142和0.197 [6]。Thomas(2004)對美國的一家機床製造企業的研究發現,員工對公司的心理契約對員工績效的直接影響效應為0.25。還有多位學者研究二者關系也得出相似的結論[7]。
William,Mark,Scott和James(2003)通過採用在一次大型心理契約大型心理契約調研中的部分數據(Lester,Turnley,Bloodgood & Bolino,2002),運用驗證性因素分析得出:心理契約的滿足程度與員工角色內績效呈正相關;心理契約的滿足程度與員工組織公民行為呈正相關。
Jacqueline(2002)在對心理契約與角色外績效(組織公民行為)關系研究中,通過對480名員工調查,認為員工感知到的組織承諾會對員工的組織公民行為產生積極的作用。
3 心理契約與員工績效研究設計
本章首先以上一章的文獻分析為基礎提出了本研究的理論模型,並對模型中的變數及維度進行定義,然後根據研究目的和理論模型提出了本研究的假設。
3.1 心理契約影響績效的模型構建
企業作為一個經濟組織,其成長與發展永遠處於一個動態的發展過程之中,在這一過程中,企業人力資源的物理狀態和心理狀態也同樣處於一個不斷變化的過程中。由於研究表明,心理契約內容受個人、組織、社會、經濟和文化因素的影響,在這些因素的影響下心理契約不斷的進行調整。筆者根據心理契約影響因素提出了心理契約的構建圖。

圖2 心理契約影響因素
心理契約的實現可以用組織承諾、員工滿意度等進行衡量。員工滿意度和組織承諾是組織心理契約管理的重點和關鍵,員工滿意度和組織承諾的高低直接決定著心理契約實現的程度和范圍。基於上述分析,可見心理契約會對離職意向、組織承諾和滿意度等產生影響從而影響員工的績效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的績效水平和競爭能力。員工滿意度是衡量員工內心對事物感受的滿意程度;組織承諾是個體對組織的投入與認同程度,體現員工和組織之間關系的一種心理狀態,隱含了員工對於是否繼續留在該組織的決定。筆者在本文中把員工滿意度、組織承諾作為心理契約影響員工績效的中介變數,從而最終影響企業績效。心理契約是員工績效的前因,它通過組織承諾、員工的滿意度等中介變數對員工績效產生影響。如圖:

圖3 心理契約作用績效模型
3.2 心理契約的相關變數與研究假設
Guest(1998)認為心理契約受組織氣氛和文化、人力資源管理政策和實踐、閱歷、期望和可選擇性等原因變數的調節,同時又對工作滿意、組織承諾、工作安全感、僱傭關系、動機、組織公民行為、缺勤率和離職意向等結果變數產生影響,當組織滿足員工期望,保持員工與組織間的心理契約關系時,員工會以更高水平的組織支持、感情承諾、角色內外績效以及更低水平的離職意圖(Turnleyetal,2003)[8]。
另一方面,心理契約是以承諾為基礎的責任觀,心理契約的違背(psychological contract violation)對個人和組織都會產生相當大的影響,會影響到員工工作的績效、工作的滿意度、對組織情感的投入以及員工的流動率,甚至會產生憤怒的情緒,並重新評價個人與組織的關系[9]。
3.2.1 心理契約與員工滿意度及績效的關系
員工滿意度是員工對他所從事工作的一般態度,也就是通過完成工作能夠獲得多大程度的滿意感,是員工的一種主觀評價。Locke(1976)指出工作滿意度是「一種由於對一個人的工作或工作經歷的贊賞而產生的快樂或積極的情感狀態」。
Bruce & Blackburn(1992),Locke(1976)以及Vroom(1982)認定具有挑戰性的工作、公平的報酬、良好的工作條件和積極的同事關系是決定工作滿意度的主要因素(肖峰,2006)。心理契約是員工建立在個人知覺水平上的對組織和自身責任的理解,這種知覺理解直接影響到員工對工作及環境的評價,也就是員工心理契約內容上的差異,將導致其對工作滿意度上的差異。Robinsonetal(2006)研究發現,心理契約的破壞會降低工作滿意感。李原(2006)研究了心理契約中組織責任對工作滿意度的影響,發現兩者存在顯著正相關關系。
大量的研究證實,員工的工作滿意度影響其工作績效。Organ和Ryan的分析 (meta-analysis)顯示,工作績效和工作滿意度之間的相關系數平均達到0.28[10]。Hochwarter,Perrewe和Ferris研究發現,工作滿意度和工作績效顯著相關(相關系數達到顯著的0.22,p<0.01)[11]。
早在1955 年,美國行為科學家布雷菲爾德(Brayfield)和克洛克特(Crockett)經過一番調研後,就曾斷言:沒有什麼證據表明通常士氣調查所測得的員工態度與工作績效間存在任何簡單的、可以覺察的關系。以後還有更多的人做了一系列有關試驗。華納斯(Wanous)對這些試驗作總結時說,試驗的結果表明:第一,滿意感和績效之間也許根本不存在一種單一的「正」關系,有時甚至顯得沒有任何關系;第二,通常情況下,兩者之間可能出現4種關系組合:滿意度高而工作績效低;滿意度雖低,績效卻較高;滿意度低,績效也低;工作滿意度和工作績效都高。
根據本理論,提出和驗證第一種研究假說:員工滿意度和績效水平之間存在著正相關關系。在工作環境相似、員工所具備資源相等的以及員工技能水平相差不大的情況下,績效水平較高的員工其滿意度高於績效水平低的員工。
3.2.2 心理契約與組織承諾及績效的關系
組織承諾研究的是員工為什麼留在組織中的問題。H.S.Bcker(1960)認為,承諾是指員工隨著其對組織單方面投入的增加而產生的一種甘願全身心地參與組織各項工作的感情。Allen & Meyer(1990)綜合了之前對組織承諾維度的研究,提出了組織承諾的三維結構:即情感承諾、連續性承諾和規范承諾。
實證研究顯示(Steers,1977;Mowday,Poter & Steers,1982;Mathieu & Zajac, 1990),組織承諾的前因變數主要可以概括為個體變數、工作特徵變數、組織特徵變數等幾個方面。Eisenberger(1997)等人根據互惠規范與交換理論提出員工承諾的關鍵在於員工所感受到的來自組織方面的支持,即當員工感到組織對其很關心、支持和認同時,員工就會有好的表現。Coyle Shapiro & Kessler(2000)通過實證研究發現心理契約的破壞會降低員工的組織承諾。李原(2002)的研究發現心理契約與情感承諾之間顯著正相關。
大多數研究認為組織承諾能夠預言更好的工作績效。高水平組織承諾的雇員比其他雇員有更多的工作傾向,他們從工作中獲得更多的滿足,並且把他們的工作看作是實現個人需求的過程。結果,他們更願意竭盡努力去實現組織的目標和價值,從而表現出較高的工作績效。Riketta分析發現,組織承諾和工作績效之間的相關系數達到0.20(來自於111個樣本)[12]。Williams和Anderson利用新的工作績效和組織承諾量表測量了兩者之間的關系,發現組織承諾與角色績效和非角色績效行為之間有正相關關系,但相關系數較小(分別為r=0.05 ,p< 0.05 ;r =0.11,p< 0.05)[13]。Van Scot-ter 驗證了感情承諾和任務績效及關系績效之間的關系,發現感情承諾和關系績效之間的相關系數(r=0.24,p<0.05)大於它和任務績效之間的相關系數(r =0.10,p<0.05)[14]。一些學者在全面總結組織承諾與工作績效之間的關系時發現,組織承諾總體上與工作績效呈正相關關系,更高的組織承諾水平產生更高的工作績效[15]。
根據本理論,本文提出和驗證第二種的研究假說:高組織承諾對員工的行為有顯著影響,從而對員工的績效產生正面的影響。
3.2.3 心理契約與組織公民行為及績效的關系
組織公民行為是指非規定性的,不是由正式的薪酬體系所直接或明確指明的,而總體有利於組織績效的提高的個人行為[16]。組織公民行為是心理契約中的重要內容。組織公民行為的特點決定了這類行為很難在正式的工作合同中體現。
組織公民行為的研究以個體行為為導向,具有主觀的成份,隱含著情感性的利他及合作行為,同時組織公民行為超越了正式角色的要求,管理者一般不易憑獎懲制度使員工實施這類行為,它與心理契約的建立有相似之處。
根據社會交換理論,實施超越了正式角色要求的組織公民行為員工,希望可以獲得與組織建立並實現相互理解的心理契約,而且在「建立-獲得」這種模式下,員工組織公民行為可得到不斷強化。
組織公民行為是一種員工自主性的行為,它表現為員工主動承擔角色外的責任,主動為組織奉獻的行為。Organ認為,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行為逐漸積累,便能夠提高組織的績效。
從工作行為角度看,績效可劃分為任務績效(Task Performance)和關系績效(Contextual Per-formance)。任務績效指與工作任務效率直接相關的產品生產和技術支持活動,主要表現為工作效率;關系績效是指對組織、社會和心理環境的支持性活動,包括人際促進(Interpersonal Facilitation)和工作奉獻(Job Dedication)兩個維度。進一步分析得到:組織的變革和職務的變化推動了績效范圍的拓展,而組織公民行為與個人績效的許多指標存在緊密的聯系,使組織公民行為自然包含於關系績效之中;另一方面管理者對員工績效評定也同時考慮了員工的組織公民行為。
Podsakoff、Ahearne、MacKenzie認為, 組織公民行為能夠充當組織運行的「潤滑劑」,能減少組織各個「部件」運行時的相互摩擦,促進生產效率的提高,有效地協調團隊成員和工作群體之間的活動,增強組織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的能力,從而促進整個組織效率的提高[17]。
根據上述理論,本文提出和驗證第三種研究假說:組織公民行為和績效之間存在著的因果關系。組織公民行為更多的表現為員工的奉獻行為,隨著時間的推移,其逐漸積累,最終影響企業的整體績效水平。較多的組織公民行為往往導致高的績效水平。
4 實證研究設計與數據收集
4.1 研究對象與方法
本課題以南京環務資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為背景,採用問卷調查法和訪談法進行分析,本次調查研究共發放60份問卷,其中無效問卷5份,發放回收歷時2周,有效率為92%。南京環務資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02年9月,是一家從事國內電子、感光材料、表面處理廢棄物為主的工業廢棄物回收、清運、暫存、再生利用、處理處置;提供相關設備、產品、技術、工藝方案的代理、銷售、咨詢、研發服務的科技環保服務型企業。目前公司在職員工70人,其中高層管理者2人,中層管理者4人,一線員工64人,其中女職工11人占總數的16%,男職工59人占總數的84%。公司職工年齡大都在40歲左右,20-30歲的年輕人在公司中所佔的比重較小,僅占總數的20%。
4.2 訪談設計與分析
4.2.1 訪談設計目的
本次訪談設計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了解目前公司內部員工心理契約的現狀,分析目前公司員工違背心理契約的主要原因。並以此作為問卷設計的基礎。
4.2.2 訪談基本資料分析
本研究的訪談樣本共10位員工,現將受訪員工樣本資料的特性分析如下:本次訪談主要探討員工對心理契約的感知部分。訪談員工的對象主要有管理層和一般員工。
a)性別:訪談員工中,分別為男性5位,女性5位。
b)參加工作年限:受訪員工工作2年以下的為5位,占訪談對象50%,3位為2-5年,占訪談對象的30%,5-6年以上為2位,占訪談對象的20%。
4.2.3 訪談結果分析
訪談發現,員工入職後對企業的感知都會影響到其與企業之間建立的心理契約,從而造成心理契約的違背致使企業的績效水平降低,表現為新員工入職後的心理落差、員工對公平的感知、溝通渠道不通暢。
a)新員工入職後的心理落差
信息不對稱導致的員工和企業之間彼此期望不對稱,嚴重影響了心理契約管理的效率和質量。招聘過程是員工與組織的第一次正面接觸,也是心理契約建立的關鍵環節。
筆者通過訪談發現多數員工認為在自己在面試和僱傭的過程中,和企業達成的承諾多半沒有實現,進入企業後發現理想和現實之間存在的差距較大,特別是年輕的員工,多半年輕的員工都希望自己能學習一門技術,為將來打下基礎,然而進入企業後,他們覺得並不向在面試交談中招聘者所描述的那樣可以學到東西、有發展前途;訪談的員工幾乎都認為進入公司後,自己所經歷的實際情況和面試交談中所涉及的工作描述,及未來前景描述之間存在著差距。
b)員工對公平的感知
員工在組織所付的薪酬上,基本上都感覺所付出的與所得到的薪酬是不相等的。在訪談的員工中幾乎都認為自己付出的時間和精力,並沒有得到公司相應的薪酬回報。當談到個人感覺組織的薪酬是否合理時,大部分員工都認為是不合理的。
通過訪談發現,本研究發現,在公司中已經晉升擔任領導職務的員工對於公司晉升機會的認知都感到「本公司的晉升是公正合理的,並且有暢通的晉升渠道」。但是,對於那些沒有擔任管理職位的員工,尤其是那些工作年限較長的員工,他們對公司晉升的認知大都偏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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