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證券上市審核制度
什麼是證券上市審核制度?
是對上市公司是一種帶有較強行政色彩的股票發行管理制度。表現在:股票發行實行下達指標的辦法,同時對各地區、部門上報企業的家數也作出限制;掌握指標分配權的政府部門對希望發行股票的企業進行層層篩選和審批,然後做出行政推薦;監管機構對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價格、發行方式、時間進行審查。
實施這一制度,對於當時協調證券市場的供求關系,為國有企業改制上市、籌集資金和調整國民經濟結構,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其缺陷也逐步暴露出來。主要是:用行政辦法無法實現社會資源優化配置,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政府部門和監管機構對發行事項高度集中管理,減少了發行人和承銷商的自主權,制約了中介機構的發育;一些中介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幫助企業虛假「包裝",騙取發行上市資格,影響了市場的公正;發行額度計劃管理方式,容易使股票發行審批中出現「尋租"現象。在市場自律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證券市場也積累了一定的風險。
② 我國股票發行採用的是哪種審核制度
證券發行審核制度是指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據證券法的規定,對證券發行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同意發行人發行證券的法律制度。
一是注冊制,是指政府對證券發行事先不作實質條件之限制,發行者發行證券時,只需把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有價值的文件資料如實詳盡公布於眾,並不得有虛假、誤導和重大遺漏。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只就證券發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不審查證券發行的實質條件。
一是核准制,即所謂的實質管理,它是指證券的發行不僅要以信息的充分公開為條件,而且還必須符合一定的適於發行的實質要件。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不僅要審查證券發行中所公開的信息的真實性,而且要依法定標准審查發行人是否具有發行資格,只有經其許可,證券才能發行
我國採用的是第二種核准制
③ 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為什麼改為注冊制
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改為正步測制度,攝跟國際接軌是更進一步的措施
④ 證券審核制和注冊制有什麼區別
你好:
A、
1、在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不進行實質判斷。
2、如果公開方式適當, 證券管理機構不得以發行證券價格或其他條件非公平, 或發行者提出的公司前景不盡合理等理由而拒絕注冊。
3、注冊制主張事後控制。
4、注冊制的核心是只要證券發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虛假、誤導或者遺漏 , 即使該證券沒有任何投資價值,證券主管機關也無權干涉,因為自願上當被認為是投資者不可剝奪的權利。
B、
1、核准制即所謂的實質管理原則,以歐洲各國的公司法為代表。
2、依照證券發行核准制的要求,證券的發行不僅要以真實狀況的充分公開為條件,而且必須符合證券管理機構制定的若干適於發行的實質條件。
3、符合條件的發行公司,經證券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取得發行資格,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
⑤ 比較證券發行注冊制度與證券發行核准制度優劣
目前,世界上證券發行的審核制度,主要有兩種:注冊制和核准制。採用哪一種制度與一國的證券管理體制有關。
注冊制也稱申報制或登記制,是指發行人在公開發行前,按法律的規定向證券發行主管機關提交與發行有關的文件,在一定的期限內,主管機關未提出異議的,其證券發行注冊即發生效力的一種證券發行審核制度。其主要特點是:主管機關的審核強調公開原則和形式審查原則,主管機關要求發行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全面、真實、准確地提供一切與發行有關的資料,對其投資價值不作判斷,在申報文件提交的一定期間內,主管機關未提出補充或修訂意見或未以停止命令阻止注冊生效者視為已依法注冊,發行人即可正式進行證券的發行。這種審核制度的優點是:1)可以簡化審核程序,減輕主管機關的負擔;2)有利於具有發展潛力和風險性的企業通過證券市場募得資金,獲取發展機會;3)提高投資人的投資判斷力,減少對政府的依賴性。當然,這種發行審核制度,對那些不成熟的投資者來說,自然具有較大的投資風險。但這種制度會促使落後的人跟上來,而不是讓走在前面的人停下來等待。
實行注冊制最具代表性的國家是美國和日本。美國《1933年證券法》規定,其證券發行注冊分三個階段:第一,注冊文件送達階段,即證券發行人依照法律規定提交申報文件。申報文件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為投資者准備的招股說明書,注冊生效生即向廣大投資者公布;另一部分是存放於SEC以供投資者查詢的文件。前者為公布文件,後者為備置文件。第二,注冊生效等待階段,注冊文件交由SEC審核,如果SEC未提異議的,審核自提交申請20日後,或由SEC決定的更早的日子自動生效;SEC認為注冊文件有不充分不確切之處,可以向申報人提出補充、修訂的要求,申報人應進行補充、修訂;如果SEC認為提交的文件有重要事項,有虛假記載等情形時,可以發出生效終止令。當然,申報人如能進行按照要求進行了修訂,SEC可以解除終止令。第三,正式發行階段,注冊生效後,發行人需將印刷好的招股說明書散發給廣大投資者,證券銷售正式開始。①《日本證券交易法》的規定與美國大同小異,日本證券發行的主管機關是大藏省。《日本證券交易法》第4條規定:「有價證券的募集或推銷,在發行人未向大藏大臣就有價證券的募集或推銷進行呈報時,不得進行。」第8條規定,「大藏大臣受理提交的呈報書之日15日內產生效力,」生效時間比美國少5日,其效率更高。但是該條還規定,大藏大臣認為呈報書「在形式上不完備或該文件記載的重要事項記載不充分」或「在重要事項上有虛假記載以及應記載的重要事項或為免生誤解所必要的事實起記載有缺陷時」,「可以命令呈報人提交訂正報告書,在認為必要時,可以命令呈報人停止提交的呈報書的效力。如果呈報者按照規定提交了修正報告書,且大藏大臣認為適當時,可解除該項規定的停止生效命令。從以上規定看,日本的證券發行制度與美國如出一轍,日本1948年4月13日制定的這部《證券交易法》是日本在二戰後,由典型的歐陸法向英美法轉變的又一例證。
核准制的特點是,證券主管部門對證券發行既要進行的形式審查,又要進行實質審查,除審查發行所提交的文件的完全性及真實性外,還要審查該證券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實質條件,方可獲准發行。實行發行核准制的國家主要是一些歐陸國家,如法國、瑞士等,還有東南亞與菲律賓等新興證券市場所在國。核准制的優點是:1)對擬發行的證券進行了形式上和實質上的雙重審查,獲准發行的證券投資價值有一定的保障;2)有利於防止不良證券進入市場,損害投資者利益。但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一是主管機關負荷過重,在證券發行種類和數量增多的情況下,也難免「蘿卜快了不洗泥」,質量不保;二是容易造成投資人的依賴心理,不利於培育成熟的投資人群;三是不利於發展新興事業,具有潛力和風險性的企業可能因一時不具備較高的發行條件而被排斥在外。
我國《證券法》確立了證券發行的核准制。《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審批;未經依法核准或審批,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按照《證券法》的規定,發行股票由中國證券會按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進行核准;發行公司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批,但依照《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指引辦法》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由中國證監會主管。
⑥ 證券是如何發行的
價值投資看人性
維新工種好 價值投資看人性
證券發行制度
來自專欄薅羊剪毛-理財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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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制度主要有兩種:一是注冊制,以美國為代表;二是核准制,以歐洲各國為代表。
1.注冊制。證券發行注冊制實行公開管理原則,實質上是一種發行公司的財務公開制度。它要求發行人提供關於證券發行本身以及和證券發行有關的所有信息。發行人不僅要完全公開有關信息,不得有重大遺漏,並且要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承擔法律責任。證券監管機構不對證券發行行為及證券本身作出價值判斷,對公開資料的審查只涉及刑事,不涉及任何發行實質條件。發行人只要按規定將有關資料完全公開,監管機構就不得以發行人的財務狀況未達到一定標准而拒絕其發行。證券發行相關材料報證券監管機構後,一般會有一個生效等待期,在這段時間內,由證券監管機構對相關文件進行形式審查。注冊生效等待期滿後,如果證券監管機構未對申報書提出任何異議,證券發行注冊生效,發行人即可發行證券。但如果證券監管機構認為報送的文件存在缺陷,會指明文件缺陷,並要求補正或正式拒絕,或阻止發行生效。目前,澳大利亞、巴西、加拿大、德國、法國、義大利、荷蘭、菲律賓、新加坡、英國和美國等國家,在證券發行上均採取注冊制。
2.核准制。核准制是指發行人申請發行證券,不僅要求公開披露與發行證券有關的信息,符合公司法和證券法所規定的條件,而且要求發行人將發行申請報請證券監管機構決定的審核制度。證券發行核准制實行實質管理原則,即證券發行人不僅要以真實狀況的充分公開為條件,而且必須符合證券監管機構指定的若干適合於發行的實質條件。只有符合條件的發行人經證券監管機構的批准方可在證券市場是發行證券。實行核准制的目的在於證券監管機構能盡法律賦予的職能,使發行的證券符合公眾利益和證券市場穩定發展的需要。
3.我國的證券發行制度。我國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權證等。根據《證券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必須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1)證券發行核准制。在我國,證券發行核准制是指證券發行人提出發行申請,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中國證監會進行合規性初審後,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最終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發行,核准制不僅強調公司信息披露,同時還要求必須符合一定的實質性條件,如企業盈利能力、公司治理水平等。核准制的核心是監管部門進行合規性審核,強化中介機構的責任,加強市場參與各方的行為約束,減少新股發行中的行政干預。
(2)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是指由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負責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的推薦和輔導,盡職調查核實公司發行文件資料的真實、准確和完整性,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或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和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機構。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只接受由保薦機構推薦的發行或上市申請文件。②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應當盡職調查,對發行人申請文件、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出具保薦意見,並對相關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連帶責任。 ③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對其所推薦的公司上市後的一段期間負有持續督導義務,並對公司在督導期間的不規范行為承擔責任。④保薦機構要建立完備的內部管理制度。⑤中國證監會對保薦機構實行持續監管。
(3)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是證券發行核准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證券法》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簡稱發審委)。發審委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發行申請。發審委的主要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審核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級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核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獨立表決,依法對發行申請提出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發行申請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發審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不斷提高發行審核專業化程度和透明度、增加社會監督和提高發行效率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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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銀亞洲港卡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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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證券發行審核制度
證券發行審核制度是各國對證券發行實行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是證券進入市場的第一個也是最重要的門檻,是國家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對發行人利用證券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的有關申報資料進行審查的制度。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證券審核在我國經歷了幾個階段的發展,證券發行制度的改革逐漸成為證券市場制度建設的重中之重。
審核目標
由於歷史、經濟和社會文化等方面的原則,各國和地區關於證券發行的審核的審核制度存在著很大差異。盡管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關於證券發行的審核有不同的制度和模式,但是其所體現出來的某些理念還是有一些相似或共同之處的,主要有保護投資者、確保公正和透明的市場以及減少系統風險等三個目標。
(一)保護投資者
保護投資者是證券監管的首要目標,是證券市場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也是證券發行審核的目標。一方面,證券市場投資者是證券市場得以建立和維持的資金來源,是證券市場的重要參與者,早在1932 年,伯利和明斯就指出,現代經濟的特徵是公司經濟,因而也就成了社會財富的保有方式。證券立法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為宗旨,就是把證券認定為社會財富的穩定持有形式,從而把人們的投資預期建立在長期穩定的基礎之上。要樹立投資者信心,就必須為證券的發行和交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防止投資者受到欺騙;同時給予被欺騙的投資者適當的救濟途徑。只有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樹立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證券市場才有源源不斷的資金進入,有了資金來源,證券市場發揮籌資和資源配置的功效,才能繁榮與發展。
(二)確保公正、有效和透明的市場
保護投資者利益雖然是證券發行審核的目標,但並不是說給予投資者以獲利的擔保。其內在含義在於給予投資者以公平、公正地進行證券投資、證券交易的機會,使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免受欺詐行為從而使其合法利益得到保護,這就要求保持證券市場的公信力,使之成為一個值得投資者信任的市場,這也是證券發行審核的一個重要目標。
(三)減少系統風險
系統風險是相對於非系統風險而言的,一般來說系統風險是一種普遍的因素導致市場的變化而引起的風險,具體到證券市場來說,就是指由於一種普遍的因素導致證券市場的整個價格劇烈波動的風險。系統風險主要包括政治風險、以及由於一些其他一些非市場因素而引起的風險。應該說市場是有風險的,但需要區別的是一般的正常的風險和系統風險。如果系統風險太大,導致證券市場價格非正常的大起大落,就會影響市場的公信力,不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要通過立法及對證券發行的審核,保持一個健康的市場運行機制,把體制和系統的風險降到最低程度,維護整個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審核原則
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即三公原則是證券法的基本原則《證券法》。貫穿於證券發行、交易、管理以及證券監管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的始終。證券發行審核作為對企業的證券發行行為所進行的監管,同樣也要遵循這三條基本的法律原則。
(一)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是證券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證券發行審核的原則。包括兩個方面:
(1)證券發行人向公眾披露有關信息資料,即證券發行人應及時、真實、充分和完整地向社會公開能夠影響投資者決定的一切信息資料;(2)監管者的監管標准公開,處罰結果向社會公布。證券發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公開原則的基礎。堅持公開原則最典型的當屬於美國。美國對證券發行實行注冊制,其基本的理念是信息公開主義,這是美國1933 年《證券法》確立的基本原則。該法規定,初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必須登記注冊,並使用招股說明書。在實行證券發行核准制的國家,監管機構雖然對證券發行人進行實質審查,但同樣也重視信息公開原則,只不過是在信息公開之外又加上一道政府審核的關口,形成對投資者利益的雙重保險。
(二)公平原則
公平有不同的內涵,在證券法律中,公平的價值判斷標準是應該向投資者傾斜。這是因為在投資者和證券發行人這進行交易的雙方,存在著事實上的不平等,由於發行在佔有信息、財力、人力等其他資源方面具有比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更多的優勢,因此這兩者的交易地位或交易能力是不平等的,正是這種不平等的存在,所以才又必要運用公平原則,來平衡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的差距。在證券法上尤其是在證券發行行為中,表現為對發行人課以更多的義務,如信息披露義務、禁止欺詐等,而對投資者除了交納股款義務外,幾乎沒有什麼其他義務
(三)公正原則
對於什麼是證券法中的公正原則,理論界爭議頗大。從一般意義上說,法律上講的公正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理解:其一,實體公正,是社會各種資源、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的分配正義問題;其二,程序公正(訴訟正義),是社會爭端和沖突的解決的正義問題。
⑧ 證券公開發行注冊中的發行上市審核有哪些機制和特點
上交所投教專員
目前,上交所分別在科創板和公司債券兩個領域,依法實施證券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在科創板的發行上市審核實踐中,形成了如下審核機制:
一是問詢式審核。在公開發行注冊制的發行上市審核中,交易所主要通過向發行人提出審核問詢、發行人回答問題方式開展審核工作,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答復問詢的內容,也納入信息披露范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是分行業審核。審核機構根據不同科創行業的發展情況和風險特徵設置若干行業審核小組,對發行上市申請實行分行業審核。
三是電子化審核。公開發行上市申請、受理、問詢、回復,以及業務咨詢、預約溝通等事項通過發行上市審核業務系統辦理,同時實現全程留痕。
四是透明化審核。審核標准、審核進度、審核內容、審核結果及時通過網站向市場公開,將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的發行上市申請,以及審核機構的發行上市審核工作置於全市場、全社會監督之下。
五是可預期審核。除規定的例外事項外,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用時不超過3個月,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問詢回復總用時也不超過3個月,保障了發行上市審核環節的可預期性。
⑨ 證券發行核准制的審核制度
1988年以來,我國在證券發行審核方面,是地方法規分別規定證券發行審核辦法。
1992年,中國證監會成立,開始實行全國范圍的證券發行規模控制與實質審查制度。
1996年以前,由國家下達發行規模,並將發行指標分配給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業的主管部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在自己的管轄區內,或者行業內,對申請上市的企業進行篩選,經過實質審查合格後,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在執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盡量將有限的股票發行規模,分配給更多的企業,造成了發行公司規模小,公司質量差的情況。於是,1996年以後,開始實行」總量控制,集中掌握,限報數家」的辦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根據中國證監會事先下達的發行指標,審定申請上市的企業,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中國證監會對上報的企業的預選資料審核,合格以後,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根據分配的發行指標,下達發行額度。審查不合格的,不能下達發行額度。企業得到發行額度以後,將正式材料上報中國證監會,由中國證監會最後審定是否批准企業發行證券。這是計劃經濟。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國《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或審批,未經依法核准或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
《證券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有關文件。」
《證券法》第11條第2款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批。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的有關文件。」
總之,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視證券的種類不同而不同:
1、對股票發行採取核准制。
2、對債券發行採取審批制。
目前,我國的證券發行工作,從額度制和嚴格審批制向國際上普遍實行的核准制過度。
1999年9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與2000年3月1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先後實施,我國股票發行審核制度市場化程度加快。在此基礎之上,股票發行價格也採取了市場定價方法,中國證監會不再對股票發行市盈率進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