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票 是否違法 問題
首先,你要買,但是必須要有人賣才行。當然你可以拉高股價或者殺跌吸籌,流通股回到5%就可以舉牌,按照你答說的都是你安排的人佔有流通股,怎麼說了,已經算是操縱市場了,但是咱們法律不查的時候,是沒問題的,查了就違法,明白么。
B. 炒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幾條法律
按照法律,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什麼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是嚴禁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如果有違反類似規定的,應該予以處罰,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處罰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股票財務造假什麼處罰
投資者期待的對財務造假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嚴厲處罰並沒有到來。繼南紡股份5年財務造假3.4億元僅被罰款50萬元之後,新中基也於7月8日晚間發布被處罰公告,因在2006年至2011年間累計虛增凈利潤達2.2億元被處以40萬元罰款。
嚴厲處罰再一次爽約,強制退市則更是無從談起。由近百件涵蓋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各個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及司法政策所構建的資本市場誠信司法秩序,正面臨信任危機。
「法律規定如此,類似處罰盡管看似重罪輕處,可已經是頂格處罰了」,或許,管理層在強大的社會輿論面前也有苦難言,總不能突破既有法律規定吧?可有權制定、執行和適用法律規則的管理者,不僅要對遵循適用於其操作的規則負責,還要對法律的實際執行做到連貫一致,並且與法律的「法益」相符合,達到或接近立法目的。對於A股市場的監管者來說,如何在既有法律體系存在先天立法不足、罰責不力的情況下,讓其執法行為最大限度接近立法本意——以執法震懾違法,是其對每一則違法案例結案前應該重點考慮的。
以嚴重財務造假等重大證券違法為例,現行《證券法》等法律規定的確對其罰責規定比較粗疏,且規定的違法成本輕微,這也是迄今為止幾個案子引起巨大社會爭議的原因。但這並不代表管理層就不能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靈活執法,以便最大限度震懾選擇性違法行為。
比如,對於上述財務造假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由證監會在處罰時認定為重大違法行為,由交易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重大違法行為導致暫停上市的風險」決定相關違法公司暫停上市,進而加大企業違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達到嚴懲違法、預防違法和維護法律嚴肅性的執法目的。
當然,基於法律的正義實現終極訴求,管理層挽回公眾對法律或其執法的信任的著力點,除了「靈活執法」外,還必須放在「緊急立法」上。根據現有《證券法》修法計劃,《證券法》修訂涉及事項眾多,短時間內難以出台,既然《證券法》的修訂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相關動搖市場根本的違法行為又屢禁不止,招惹眾怒,那就不能坐等《證券法》的修訂而對既有嚴重違法行為姑息養奸,而應積極尋求相關有權部門修法或釋法。
具體來說,可以尋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結合證監會正在進行的退市制度改革,專門針對投資者反映強烈而又動搖資本市場根本的嚴重財務造假、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等行為,出台加大處罰力度的「暫行規定」或「立法解釋」,規定嚴重財務造假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予以強制退市。對嚴重證券違法負有主要責任或專業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為其提供服務的專業機構從業人員,除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應一概終身市場禁入、追究刑事責任,最短刑期三年以上,並規定在《證券法》修訂完成前執行。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為屬於違規處罰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
一、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遺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市場價格,或者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股票發行、交易的;
四、為製造股票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的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權、虛買虛賣的;
五、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股票市場秩序的;
六、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的;
七、未經枇准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報告、公開、公布義務的;
九、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業務記錄、財物帳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從事股票發行、交易活動的。
股票金融詐騙是怎樣處罰
涉嫌票據詐騙罪,應當依法處理。《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C. 網路股票違法嗎
離開滬深兩個市場的任何股票交易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都是非法交易,都不受中國法律保護,個人權益都沒有保障,建議謹慎為好。
D. 什麼是股票違規交易
1 內幕消息未公布之前的大肆買賣
2 吸籌故意推高或壓低股價,
也就是莊家回,行為惡劣,但中答國對這方面抓得並不嚴厲,若是在美國等發達國家、成熟市場,是很危險的,打官司就要打死你
具體的操作就要問操盤手了
嘻嘻
希望上述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E. 在中國股票市場賣空是違法的嗎
1. 私募基金,在國外被稱為Private Placement,是與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相對應的一個金融概念,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也即是我國金融市場中常說的「地下基金」。
金融市場中的私募基金,慣常採用的類型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基於簽訂委託投資合同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另一種是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私募基金。目前在我國比較盛行的私募基金一般都是契約型私募基金。
從法律性質來看,契約型私募基金實質上是一種信託法律關系,其當事人包括發起人(基金管理人)、投資人(基金份額購買人)、收益人(一般為投資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人將信託基金通過契約(信託合同)信託給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運用基金資金進行證券投資或產業投資,投資收益由份額持有人分享,投資虧損也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分擔,同時基金管理人按照約定收取報酬。在我國調整私募基金的相關法律法規未出台前,對此類私募基金的規范事宜可參考《信託法》的相關規定。
由於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於兩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的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的對象是社會公眾,手段大多為詐欺,以許諾高回報率和高利息率欺騙公眾誘使其投資,欺詐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如100萬元以上,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當然也包括風險,但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麼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徵在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於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綜上可見,私募基金的設立如符合我國信託法規定,其合法性應當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其具體運作過程中不得違反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
2. 對沖基金的英文名稱為Hedge Fund,意為"風險對沖過的基金",起源於50年代初的美國。其操作的宗旨,在於利用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產品以及對相關聯的不同股票進行實買空賣、風險對沖的操作技巧,在一定程度上可規避和化解投資風險。
在最基本的對沖操作中,基金管理者在購入一種股票後,同時購入這種股票的一定價位和時效的看跌期權(Put Option)。看跌期權的效用在於當股票價位跌破期許可權定的價格時,賣方期權的持有者可將手中持有的股票以期許可權定的價格賣出,從而使股票跌價的風險得到對沖。在另一類對沖操作中,基金管理人首先選定某類行情看漲的行業,買進該行業幾只優質股,同時以一定比率賣出該行業中幾只劣質股。如此組合的結果是,如該行業預期表現良好,優質股漲幅必超過其他同行業的股票,買入優質股的收益將大於賣空劣質股的損失;預期錯誤,此行業股票不漲反跌,那麼較差公司的股票跌幅必大於優質股,則賣空盤口所獲利潤必高於買入優質股下跌造成的損失。正因為如此的操作手段,早期的對沖基金可以說是一種基於避險保值的保守投資策略的基金管理形式。
經過幾十年的演變,對沖基金已失去其初始的風險對沖的內涵,對沖基金已成為一種新的投資模式的代名詞。即基於最新的投資理論和復雜的金融市場操作技巧,充分利用各種金融衍生產品的杠桿效用,承擔高風險、追求高收益的投資模式。
3. 我國目前還沒有對沖基金。
4. 對沖基金對我國可能帶來的沖擊
在國際對沖基金鮮有涉足的市場中,中國是最大的一個。目前我國已經成為世界經濟的「雙引擎」之一,但金融市場並不完善且處於重要體制轉型時期。人民幣匯率機制改革以來,累計升值幅度約達到6%,但遠不足以平息人民幣進一步升值的強烈預期。這些因素無疑是對對沖基金莫大的誘惑。雖然我國仍實行較為嚴格的資本項目管制,但對沖基金早已不滿足於通過周邊市場間接獲利。QFII、外國直接投資和貿易項目等資金往來渠道中,對沖基金的身影開始若隱若現;一些貿易合同、直接投資也成為其保護色。「灰色」的對沖基金已經開始嘗試進入中國,雖然暫時還不具備在中國興風作浪的條件,但仍然可以通過不同途徑對中國經濟和金融造成重要影響。
人民幣匯率
隨著匯率制度改革穩步推進,人民幣顯現出強勁的升值趨勢,這無疑為對沖基金提供了無盡的想像空間。,想要在中國炮製一次金融動盪仍存在障礙:資本項目管制、人民幣匯率有管理的浮動、人民幣衍生品缺乏,使對沖基金缺少必要的獲利渠道與工具。因此,對沖基金還難以進入內地直接炒作人民幣,目前只能通過人民幣「無本金交割遠期」(Non Deliverable Forward,NDF)市場等間接獲利。
從2003年起,中國香港、新加坡人民幣NDF市場規模快速發展、交易金額迅速上升,一定程度上暗示了對沖基金豪賭人民幣的願望。2006年8月,美國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也推出三對NDF衍生品,即人民幣對美元、歐元及日元的期貨和期權,使NDF與境內人民幣匯率的聯動性更強,甚至可能出現倒逼國內金融市場改革進程的局面。
無論如何,資本賬戶開放是未來無法迴避的課題。在這架隆隆向前的車輪上,一直以來受保護程度最高的金融部門必須接受國際化風雨的洗禮,對沖基金目前面臨的障礙也將一一解除。,有了東南亞金融危機的前車之鑒,我國對於匯率穩定及金融安全問題可謂慎之又慎,大舉攻擊我國匯率體系恐怕並非易事。
股票市場
國內A股市場對對沖基金的吸引力可能較香港股票更大,因為中國股票市場相對更不成熟,這對於擅長發掘市場缺口的對沖基金來說是求之不得的。目前條件下,除人民幣兌換問題外,對沖基金直接進入內地股市還存在其他一些障礙:取得QFII資格需經過嚴格審核且投資規模受限;不允許成立外商獨資基金管理公司,而合資公司的成立和運作必須嚴格遵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等;國內股市尚未建立做空機制,即不具備對沖的工具。
,這些困難根本不足以絆住對沖基金追求利潤的步伐。很多機構投資者背後都有層層隸屬關系,被形象地稱為「拖拉機」賬戶,有些對沖基金乾脆以個人名義參與股市。在近期一路上揚的股票市場中,對沖基金甚至不必通過對沖,僅依靠高超的投資技巧和較高的杠桿系數就能取得可觀的回報。不僅如此,2006年9月8日,中國首個金融衍生品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正式掛牌,標志著中國期貨市場從商品期貨向金融期貨的全新跨越,滬深300指數股指期貨的推出只是時間問題,這恰好為對沖操作提供了進一步的便利。
人民幣不可兌換和QFII限額是當前對沖基金進入內地股市的最大障礙。而一旦資本賬戶完全放開,對沖基金有了暢通的進入和退出渠道,以股市目前的成熟和規范程度,是較易遭到沖擊的。
房地產市場
在當前房價高漲和人民幣升值預期的雙重作用下,進入房地產市場對對沖基金的吸引力是巨大的。近年我國房地產市場持續高位運行,部分價格已經包含虛高成分,而支撐房地產市場繁榮的卻是「真金白銀」的銀行貸款。由於房地產市場與金融體系千絲萬縷的聯系,一旦受到對沖基金惡意攻擊,房地產市場的崩潰勢必引起整個金融系統的地震。
政府深知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性。自2003年起,多項宏觀調控措施便陸續出台。調控效果雖然還不盡如人意,但已反映出當局良好的意願和堅定的決心。與股票等金融資產相比,房地產的流動性欠佳,加之調控措施嚴厲,都將增加對沖基金的交易成本和政策風險。
探索對沖基金的監管措施
對沖基金的存在和發展,是資本逐利性的必然和集中體現,對金融市場發展具有積極意義。首先,對沖基金本質上是一種追求風險控制下的高回報的投資手段,其合理運用有利於增強投資者的抗風險能力;其次,對沖基金的套利活動是以尋找和認定「市場失靈」為基礎的, 在它的活動下,利差將逐步消失,有助於市場發現要素的合理價格,使市場趨於均衡;再次,對沖基金可增強國內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的聯動,並促進金融體系的成熟與發展。因此,不應片面地將對沖基金理解成為洪水猛獸,而要積極研究和引導,揚長避短,達到為我所用的目的。同時,我國必須對對沖基金擾亂市場正常秩序的一面予以充分重視,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探索對沖基金的有效監管方式,維護我國經濟和金融市場的安全。
第一,應堅決貫徹循序漸進、把握節奏、有序開放資本市場的思想。通過有序開放,為我國經濟和金融體制健全、人才培養、經驗積累贏得寶貴時間。在逐步開放的過程中,要避免國際資本大量湧入和大量流出,導致匯率大幅波動,妨害金融安全。
第二,促進對沖基金設立公開化。資本市場全面開放後,一味地嚴防死守不可能將對沖基金拒之門外。與其使之通過各種「灰色」渠道進入,不如將其公開化。如可以將管理費計提方式區分對沖基金與共同基金,實行基金隸屬關系備案,提供某些操作便利等,以此來督促、鼓勵對沖基金注冊。
第三,設置專門法規對對沖基金行為加以指引,使對沖基金管理有法可依,規范對沖基金的運行。對低風險、穩健型對沖基金和高風險、投機型對沖基金區別對待,分類監管。建立大額資本流動監控體系。對大額資本的異動及早掌握,對股市、匯市等容易遭受沖擊的市場實施全面監控。要求對沖基金加強信息披露,增加透明度。
第四,限制對沖基金財務杠桿倍數。在直接控制對沖基金行為存在一定困難的情況下,嚴格控制金融機構向對沖基金的放款是一種有效的間接手段。銀行等金融機構應慎重考慮市場風險,嚴格貸款審查,對抵押資產的數量和質量從嚴要求。對沖基金自有資本畢竟有限,失去了杠桿的支持,就喪失了在金融市場興風作浪的能力,也可避免金融機構成為對沖基金風險的最終承擔者。
第五,加強國際合作,溝通信息,交流經驗,加強國際間對資本離岸操作的監管協調,共同維護世界資本市場的穩定。
F. 股票分成違法嗎
股票分成是法來律所禁止自的,如果公司打著股票分成的名義,吸引他人投資的,會被工商局予以行政處罰,構成詐騙罪的,還會追究刑事責任。
鑒於股票投資的不可預見性,公司或個人以股票分成的名義吸引他人投資的,將可能涉嫌詐騙罪。依照我國關於詐騙罪的相關規定:
詐騙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
公司或個人以股票分成的名義,作出虛假陳述,吸引投資者投資的行為,實質上可能會涉嫌詐騙,因此這是一種違法行為。
G. 黨員幹部買賣股票 違反了什麼紀律
領導幹部只要不是從事股票發行和管理部門的,就不限制炒股,不違反什麼法律法規。
H. 如果有人故意操作股票違法嗎
故意操作股票就是一般所說的庄股。
如果沒有達到法律禁止的那種版犯罪程度,比權如沒有利用內幕交易,沒有持股超比例,沒有聯合控股,沒有用異常手段拉或砸股價,沒有為操控股價製造虛假消息。。。。。。還構不成觸犯法律。
反之,就會觸犯法律。
希望能幫到你。
I. 股票做莊家會違反法律嗎,不會被抓嗎
莊家控盤必然要有交易
有買有賣
想買就買
想賣就賣
需要理由么?說我砸盤了
有什麼證據
我想賣出股票難道不行么?
所以嚴格來說沒有一個標準的界限來定義操縱股價
再說了主力莊家就像是發動機的潤滑油
如果沒有他們股市就是死水一灘啊
哪有成交量
哪有印花稅?
只要操作得當基本沒什麼問題。。法律是給沒錢人制定的,只是有錢人的工具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