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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成立要求

發布時間:2022-05-12 22:55:02

Ⅰ 設立證券公司需要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誠信記錄,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三)有符合《證券法》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等。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誠信記錄,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三)有符合《證券法》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等。

法律依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五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十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二)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三)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四)有公司章程;(五)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六)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Ⅱ 證券公司成立條件是什麼

證券公司設立的條件是:
1、有合格的經營場所、業務設施和信息技術系統;
2、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股東、注冊資本;
3、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4、法律、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誠信記錄,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
(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業務設施和信息技術系統;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

Ⅲ 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

證券公司設立的條件包括:
1、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
2、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3、主要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誠信記錄,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4、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誠信記錄,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
(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業務設施和信息技術系統;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

Ⅳ 成立證券公司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設立證券公司需要符合的條件有: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符合法律規定;
3、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4、設立證券公司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5、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誠信記錄,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
(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業務設施和信息技術系統;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

Ⅳ 證券公司設立的條件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證券公司設立的條件包括:1、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2、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3、主要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誠信記錄,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4、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誠信記錄,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業務設施和信息技術系統;(七)法律、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

Ⅵ 開證券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設立證券公司需要的條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紀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有證券從業資格;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條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一百二十四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紀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Ⅶ 證券公司成立的條件


【法律分析】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證券交易所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設立目的;

(2)名稱;

(3)主要辦公及交易場所和設施所在地;

(4)職能范圍;

(5)會員的資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6)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7)對會員的紀律處分;

(8)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9)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10)資本和財務事項;

(11)解散的條件和程序;

(12)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事項。

2、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3年,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7、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Ⅷ 設立證券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設立證券公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誠信記錄、公司注冊資本、合格的董監高和從業人員、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合格的經營場所、業務設施和信息技術系統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誠信記錄,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

(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業務設施和信息技術系統;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

Ⅸ 證券公司設立應具備哪些條件

設立證券公司的條件有:1、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2、有合格的經營場所;3、主要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誠信記錄;4、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5、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誠信記錄,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業務設施和信息技術系統;(七)法律、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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