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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64號文件

發布時間:2022-05-13 03:40:15

1.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服務規范的全文

前 言
本規范的全部技術內容為推薦性。
本規范的制定是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00年第292號)、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19號)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10年第49號)的規定,並總結電子商務實際運作經驗制定的。
本規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出。
引 言
電子商務服務業是以信息技術應用和經濟發展需求為基礎,對社會全局和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引領帶動作用的新興產業。中國電子商務正處在高速發展時期。加強電子商務標准化建設,對於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在電子商務服務業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不僅溝通了買賣雙方的網上交易渠道,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也開辟了電子商務服務業的一個新的領域。加強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的服務規范,對於維護電子商務交易秩序,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為規范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的經營活動,保護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公平、誠信的交易環境,保障交易安全,促進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文件制定本規范。
1.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服務和經營活動的行為規范,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商務部負責對本規范的解釋。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規范起草過程中參考了下述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00年第292號)
(2)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 》(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19號);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10年第49號);
(4)國家標准《電子商務模式規范》(SB/T10518-2009);
(5)國家標准《網路交易服務規范》(SB/T10519-2009);
(6)國家標准《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范》(GB/T18769—2003);
(7)國家標准《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平台服務及其等級劃分規范 B2BB2C電子商務服務平台》(GB/T24661.2-2009);
(8)公安部、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公通字[2007]43 號)。
相對於上述文件,本規范突出表現出兩方面的特點:
(1)規制的重點不同。本規范專注於對主體的管理,規制交易主體之間的關系,並從法律角度提出規范的條款。
(2)寫作的方法不同。本規范沒有對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所有行為進行詳細的規定,這主要是因為現有文件已經對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作了詳細的、靜態的規定。本規范主要關注現有文件和標准沒有顧及的交易主體之間關系的調整,並把這種調整看作一種動態的、系統的活動。
3.術語和定義
3.1電子商務
本規范所指的電子商務,系指交易當事人或參與人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計算機網路(包括互聯網、移動網路和其他信息網路)所進行的各類商業活動,包括貨物交易、服務交易和知識產權交易。
3.2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以下簡稱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關服務的信息網路系統總和。
3.3平台經營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以下簡稱平台經營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第三方交易平台運營並為交易雙方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3.4站內經營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內經營者(以下簡稱站內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上從事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4.基本原則
4.1 公正、公平、公開原則
平台經營者在制定、修改業務規則和處理爭議時應當遵守公正、公平、公開原則。
4.2 業務隔離原則
平台經營者若同時在平台上從事站內經營業務的,應當將平台服務與站內經營業務分開,並在自己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予以公示。
4.3 鼓勵與促進原則
鼓勵依法設立和經營第三方交易平台,鼓勵構建有利於平台發展的技術支撐體系。
鼓勵平台經營者、行業協會和相關組織探索電子商務信用評價體系、交易安全制度,以及便捷的小額爭議解決機制,保障交易的公平與安全。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設立與基本行為規范
5.1 設立條件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的設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與從事的業務和規模相適應的硬體設施;
(2)有保障交易正常運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和安全環境;
(3)有與交易平台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客戶服務人員;
(4)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5.2 市場准入和行政許可
平台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涉及行政許可的,應當取得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
5.3 平台經營者信息公示
平台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顯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以及各類經營許可證;
(2)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登記或經備案的電子驗證標識;
(3)經營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電子信箱等聯系信息及法律文書送達地址;
(4)監管部門或消費者投訴機構的聯系方式。
(5)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應披露的信息。
5.4交易平台設施及運行環境維護
平台經營者應當保障交易平台內各類軟硬體設施的正常運行,維護消防、衛生和安保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平台經營者應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建設、運行、維護網上交易平台系統和輔助服務系統,落實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依法實時監控交易系統運行狀況,維護平台交易系統正常運行,及時處理網路安全事故。
日交易額1億元人民幣以上(含1億元)的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應當設置異地災難備份系統,建立災難恢復體系和應急預案。
5.5 數據存儲與查詢
平台經營者應當妥善保存在平台上發布的交易及服務的全部信息,採取相應的技術手段保證上述資料的完整性、准確性和安全性。站內經營者和交易相對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時間自其最後一次登錄之日起不少於兩年;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發生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站內經營者有權在保存期限內自助查詢、下載或列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勵第三方交易平台通過獨立的數據服務機構對其信息進行異地備份及提供對外查詢、下載或列印服務。
5.6 制訂和實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平台經營者應提供規范化的網上交易服務,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制度:
(1)用戶注冊制度;
(2)平台交易規則;
(3)信息披露與審核制度;
(4)隱私權與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5)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
(6)廣告發布審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與數據備份制度;
(8)爭議解決機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郵件舉報處理機制;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制度。
平台經營者應定期在本平台內組織檢查網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並根據檢查結果及時採取改善措施。
5.7 用戶協議
平台經營者的用戶協議及其修改應至少提前30日公示,涉及消費者權益的,應當抄送當地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
用戶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用戶注冊條件;
(2)交易規則;
(3)隱私及商業秘密的保護;
(4)用戶協議的修改程序;
(5)爭議解決方式;
(6)受我國法律管轄的約定及具體管轄地;
(7)有關責任條款。
平台經營者應採用技術等手段引導用戶完整閱讀用戶協議,合理提示交易風險、責任限制和責任免除條款,但不得免除自身責任,加重用戶義務,排除用戶的法定權利。
5.8 交易規則
平台經營者應制定並公布交易規則。交易規則的修改應當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用戶不接受修改的,可以在修改公告之日起60日內書面通知退出。平台經營者應當按照原交易規則妥善處理用戶退出事宜。
5.9 終止經營
第三方交易平台歇業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站內經營者,並與站內經營者結清財務及相關手續。
涉及行政許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終止營業的,平台經營者應當提前一個月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確保在合理期限內繼續提供對消費者的售後服務。
5.10 平台交易情況的統計
平台經營者應當做好市場交易統計工作,填報統計報表,定期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6.平台經營者對站內經營者的管理與引導
6.1 站內經營者注冊
(1)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需要向平台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身份證明文件或營業執照、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2)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向平台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營業執照或其他獲准經營的證明文件、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應當核驗站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各類經營許可證。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對外是否顯示站內經營者真實名稱和姓名由平台經營者和站內經營者協商確定。
(4)平台經營者應當每年定期對實名注冊的站內經營者的注冊信息進行驗證,對無法驗證的站內經營者應予以註明。
(5)平台經營者應當加強提示,督促站內經營者履行有關法律規定和市場管理制度,增強誠信服務、文明經商的服務意識,倡導良好的經營作風和商業道德。
6.2 進場經營合同的規范指導
平台經營者在與站內經營者訂立進場經營合同時,應當依法約定雙方規范經營的有關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糾紛解決方式。該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必備條款:
(1)平台經營者與站內經營者在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中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眾利益,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站內經營者必須遵守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嚴格自律,維護國家利益,承擔社會責任,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地開展網上交易,不得利用網上交易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3)站內經營者應當注意監督用戶發布的信息,依法刪除違反國家規定的信息,防範和減少垃圾郵件。
(4)站內經營者應當建立市場交易糾紛調解處理的有關制度,並在提供服務網店的顯著位置公布糾紛處理機構及聯系方式。
6.3 站內經營者行為規范
平台經營者應當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內經營者遵守以下規范,督促站內經營者建立和實行各類商品信譽制度,方便消費者監督和投訴:
(1)站內經營者應合法經營,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准或有毒有害的商品。對涉及違法經營的可以暫停或終止其交易。
(2)對涉及違法經營或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站內經營者可以按照事先公布的程序在平台上進行公示。
(3)站內經營者應就在停止經營或撤櫃前3個月告知平台經營者,並配合平台經營者處理好涉及消費者或第三方的事務。
(4)站內經營者應主動配合平台經營者就消費者投訴所進行的調查和協調。
6.4 對交易信息的管理
平台經營者應對其平台上的交易信息進行合理謹慎的管理:
(1)在平台上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公布所經營產品的名稱、生產者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許可的,還應公布許可證書、認證證書等信息。
(2)網頁上顯示的商品信息必須真實。對實物(有形)商品,應當從多角度多方位予以展現,不可對商品的顏色、大小、比例等做歪曲或錯誤的顯示;對於存在瑕疵的商品應當給予充分的說明並通過圖片顯示。發現站內經營者發布違反法律、法規廣告的,應及時採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網上交易平台服務。
(3)投訴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站內經營者有侵權行為或發布違法信息的,平台經營者應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警告,停止侵權行為,刪除有害信息,並可依照投訴人的請求提供被投訴人注冊的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
(4)平台經營者應承擔合理謹慎信息審查義務,對明顯的侵權或違法信息,依法及時予以刪除,並對站內經營者予以警告。
6.5 交易秩序維護
平台經營者應當採取合理措施,保證網上交易平台的正常運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環境和公平、公正、公開的交易服務,維護交易秩序,建立並完善網上交易的信用評價體系和交易風險警示機制。
平台經營者應當合理提示用戶關注交易風險,在執行用戶的交易支付指令前,應當要求用戶對交易明細進行確認;從事網上支付服務的經營者,在執行支付指令前,也應當要求付款人進行確認。
鼓勵平台經營者設立冷靜期制度,允許消費者在冷靜期內無理由取消訂單。
鼓勵網路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平台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賣家保證金」服務。保證金用於消費者的交易損失賠付。保證金的金額、使用方式應事先向當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公示。
6.6 交易錯誤
平台經營者應當調查核實個人用戶小額交易中出現操作錯誤投訴,並幫助用戶取消交易,但因具體情況無法撤銷的除外。
6.7貨物退換
平台經營者應當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內經營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商品售後服務和退換貨制度,對於違反商品售後服務和退換貨制度規定的站內經營者,平台經營者應當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可依照合同追究其違約責任。
6.8 知識產權保護
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適當的工作機制,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對於權利人附有證據並通知具體地址的侵權頁面、文件或鏈接,平台經營者應通知被投訴人,同時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平台經營者應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內經營者遵守《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6.9 禁止行為
第三方交易平台同時利用自有平台進行網上商品(服務)交易的,不得相互串通,利用自身便利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7.平台經營者對消費者的合理保護
未經用戶同意,平台經營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轉讓用戶名單、交易記錄等數據,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平台經營者應督促站內交易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服務單據及相關憑證。
消費者在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平台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站內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8.平台經營者與相關服務提供者的協調
8.1 電子簽名
鼓勵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訂立合同。標的金額高於5萬元人民幣的網上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應提示交易雙方使用電子簽名。
8.2 電子支付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採用的電子支付應當由銀行或具備合法資質的非金融支付機構提供。
8.3 廣告發布
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被投訴的廣告信息,應當依據廣告法律規定進行刪除或轉交廣告行政主管機構處理。
第三方交易平台應約束站內經營者不得發布虛假的廣告信息,不得發送垃圾郵件。
對於國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務,提供搜索服務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在搜索結果展示頁面應對其名稱予以屏蔽或限制訪問。
9.監督管理
9.1 行業自律
鼓勵第三方平台經營者依照本規范進行行業自律,支持有關行業組織對平台經營者的服務進行監督和協調。
鼓勵行業協會設立消費警示制度,監督和約束有不良行為的平台經營者。
鼓勵平台經營者成立行業自律組織,制定行規和行約,建立網上交易誠信體系,加強自律,推動網上交易的發展。
9.2 投訴管理
消費者協會和相關組織通過在線投訴機制受理的網上交易爭議投訴,平台經營者應及時配合處理與反饋。
對於不良用戶,平台經營者可以根據事先公示的程序和規則對站內經營者的市場准入進行限制。
9.3 政府監管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網上交易服務規范的監管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對平台經營者及站內經營者的交易行為進行監督。

2. 國家稅務局關於企業非正常貿易的售付匯文件!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匯發[2008]64號(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08]64號
成文時間:2008-11-25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完善國家外匯管理和稅收管理,現就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3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萬美元)下列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資本項目外匯資金,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以下簡稱《稅務證明》,見附件):
(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服務貿易收入;
(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等收益和經常轉移項目收入;
(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收益。
二、本通知所稱服務貿易,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交易行為。
本通知所稱收益,包括職工報酬、投資收益等。
本通知所稱經常轉移,包括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
三、對於本通知第一條所列的對外支付,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審核境內機構或個人提交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的《稅務證明》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效單證,並在《稅務證明》原件上簽注支付金額、日期後加蓋業務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備查。
按規定由外匯局審核的上述對外支付,外匯指定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核准文件辦理,無需審核及留存《稅務證明》。
四、境內機構或個人對外支付下列項目,無須辦理和提交《稅務證明》:
(一)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
(二)境內機構在境外代表機構的辦公經費,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墊付的工程款;
(三)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賠償款;
(四)進口貿易項下境外機構獲得的國際運輸費用;
(五)境內運輸企業在境外從事運輸業務發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各項費用;
(六)境內個人境外留學、旅遊、探親等因私用匯;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對外支付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應當按規定提交稅務證明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支付管理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2]107號)的規定執行。
六、境內機構和個人申請《稅務證明》的辦理程序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七、各地外匯管理部門、稅務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定期交換信息。執行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上級部門反饋。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1999]37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6號)、《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試行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58號)同時廢止。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

3. 上海證券交易所地址

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成立於2001年5月,是由原上海財政證券公司和上海國際信託有限公司證券總部新設合並成立的全中國性綜合類證券公司。公司注冊資本金15億元人民幣,股東單位為上海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和上海國際信託有限公司。2005年12月,公司成為中國創新試點證券公司之一。同時,公司也是上海國際集團核心成員企業之一。
一. 公司擁有各類專業人員1000餘人,營業網點52家,已形成以上海為中心,北京、深圳、重慶、溫州、南京、杭州 等發達城市為主體的經營網路,是國內業務資格最齊備的證券公司之一。公司投資設立了海際大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收購了上海實友期貨經紀有限公司並更名為海證期貨有限公司。公司於2007年正式受讓中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證券類資產,實現了經紀業務的快速擴張,進一步推動了公司的戰略發展。
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國辦發[1998]78號文件與國辦發[1999]12號文件關於信託與證券分業經營、分 業管理的規定和國辦發[1999]52號文件關於整頓財政國債中介機構的方案,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滬府[1999]77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組建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批復」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機構字[2000]262號「關於同意上海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證券部和上海財政證券公司合並組建證券公司方案的批復」以及證監機構字[2001]60號「關於同意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開業的批復」批准,原上海財政證券公司和原上海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證券部新設合並成立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三. 公司於2001年4月27日獲得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3100001006658,於2001年5月8日宣布開業。

4. btcc交易所都是騙人的 我被騙了10幾萬 大家千萬別在上當了 現在全國各地已經很多被騙的了

一,我們的幣上了交易所,絕大多數人為了方便交易直接把幣放在交易所了,交易所怎麼賺錢?交易手續費,交易所一般是看不上的,直接把大家放在交易所裡面的幣拿出來全部拋出,怎麼樣?價格跳樓,保守的幣價跌百分之五十,交易所在把大家的幣買回來,一個幣變成兩個幣,不好的項目割一回合完蛋,好的項目反復割!
二,合約,更無底線!後台有數據的,如何最大化爆倉,就如何做,可不是大家想像的百分之五十賺,百分之五十賠!那你可太理想化了!不多說了,沒有監管的地方是最黑暗的! 項目有制度,有白皮書,有監管,可以選擇上不上車!
拓展資料
「黑交易所」第一招——高額收益誘惑 部分「黑交易所」會在交易所上線之前通過線上渠道、平台反復宣揚其高額收益,以「靜態挖礦」、「百倍幣」、「搬磚」等形式吸引用戶注冊。之後通過操縱相關幣價來誘惑用戶進行投資。 在此類交易所的社群中,以大量的馬甲號每天通過「曬收益」、「炒熱氣氛」對用戶進行「洗腦」,通過「持續收益」、「間隔收益」等制度讓用戶「拉人頭」。
「黑交易所」第二招——凍結賬戶,沒收資金 部分「黑交易所」由於成立成本較小,也沒有太多的「宣發」費用,其背後往往是只有1-3人的小團隊。而一旦有較大資金量的用戶進入到該交易所進行交易時,交易所就會在該用戶進行數次交易後以「非正常交易,賬戶異常」等理由為由,凍結用戶的賬戶,並「罰沒」用戶的資產。
「黑交易所」第三招——反復釣魚 部分黑交易所會對用戶進行「洗腦」,告訴用戶「投資越大收益越大」,然後利用規則,規定投資越大的人享受更多的優惠。當用戶上當之後,該類交易所通常會操控後台使用戶巨額盈利。
「黑交易所」第四招——拉人頭解禁 部分黑交易所會刻意限制部分用戶的交易賬戶,當用戶的交易賬戶中存有大量資產時,利用限制用戶交易的方式對用戶賬戶中的資金進行凍結。而如果想解凍就需要完成該類交易所支制訂的「介紹XX位用戶解禁資產」的條件。

5. 為什麼登錄交易時報錯提示「CTP不合法登錄」

有以下兩種情況

6. 一些交易場所開展「現貨(連續)交易」,這種交易方式是否合規,有什麼的風險

現貨連續交易,或稱現貨延期交易、現貨T+D,是一種杠桿交易,允許投資者通過每日支付一定費用將交割期限無限延後,並可以通過平倉離場免去交割,交易對象實際上是抽象出的符號和合約,實踐中交割率極低。該模式以採取集中競價、連續競價的交易方式成交,投資者的交易指令匯聚於交易場所,由交易場所按照一定的成交規則予以自動撮合配對。除允許無限延期交割外,該交易模式與期貨交易極為類似。
違規問題:上述交易模式違反了國發[2011] 38號、國辦發[2012] 37號文件關於不得採取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等規定。此外,其具備《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以期貨合約為交易標的」的期貨交易特徵。

7. 貴金屬的政策法規

正規貴金屬交易中心指出,由於前期國務院發布的38號文整頓交易市場,隨後央行等五部委聯合發文,嚴格禁止除了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以外任何機構和個人設立黃金交易所,或黃金交易平台。
根據相關文件,2011年國務院發布38號文《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38號文指出,除依法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准設立從事期貨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
目前國內貴金屬投資以可以使用交易平台的現貨白銀和部分實物黃金為主,其中不乏許多非法的平台,如許多以美元報價的倫敦金、倫敦銀等地下盤,多年來也出現過許多詐騙的案例,需要投資者謹慎。

8. 支付境外上市費需代扣代繳營業稅嗎求答案

最近,我們在代表某清潔能源公司在香港聯交所IPO的過程中遇到這樣的問題,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的上市規則的規定,需要在申請上市前繳納首次上市費,而該筆預繳的首次上市費是否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金呢?按照原營業稅規定,勞務發生在境外不需要繳納;但是,按照新的營業稅法規定,只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的一方在境內,就需要繳納營業稅金。但是,香港聯交所在收取該筆首次上市費用時並未向申請上市的該清潔能源公司提供服務、勞務,僅是申請上市前必須繳納的費用(更類似與行政收費),這樣的首次上市費是否需要代扣繳稅金呢?首先,首次上市費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要看這種上市費用是否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的范圍。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7條服務業規定,服務業,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本稅目的徵收范圍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遊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其他服務業。因而,對於香港聯交所所收取的首次上市費從原則上講符合《營業稅稅目注釋》「服務業「稅目范圍,即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也就是說,香港聯交所利用其設備、工具、場所、技能、信息為境內的清潔能源公司提供了服務。而香港聯交所收取的上市費是准備為在聯交所上市的企業提供服務的。因此,屬於營業稅所涵蓋的應稅勞務,從而應該繳納營業稅。其次,既然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那麼,應該在境內還是境外繳納營業稅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1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也就是說,必須在境內發生營業稅應稅行為才會在境內產生營業稅的稅負。《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條「條例第1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因而,不管提供勞務的一方在境內,還是接受勞務的一方在境內,都會產生營業稅的納稅義務。《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提供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稅。也就是說,境內的單位或個人在境外提供的建築業勞務、文體勞務都是可以免徵營業稅的。即如果你在境外提供了建築業的勞務、文體的勞務而取得了收入,都是不需要繳納營業稅的。但是,不需要繳納營業稅不等於不繳納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四、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於條例第1條所稱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徵收營業稅。上述勞務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也就是說,如果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提供的勞務完完全全發生在境外,就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境內接受勞務的單位和個人也不產生代扣繳營業稅的義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明確了不需要繳納營業稅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應稅勞務: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徵收營業稅。而境內企業支付給境外企業的上市服務費不屬於上述情形,因而,香港聯交所需要繳納營業稅,而境內的該清潔能源公司也因而承擔扣代繳營業稅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11條規定,營業稅扣繳義務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因而,境外的單位或個人繳納營業稅的順序為:自行、常設機構、代理人、支付人代扣繳。依據上述規定,如境外企業在境內無代理人則向境外支付服務費的境內企業即屬於條例規定的受讓方或者購買方應作為該營業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對外付匯的稅務證明此外,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文件相關規定:一、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3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萬美元)下列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資本項目外匯資金,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以下簡稱《稅務證明》,):(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服務貿易收入;因而,該清潔能源公司需要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完稅證明方可對外付匯。另外,根據匯發[2008]64號文件規定,目前免於提交《稅務證明》,即不需要交稅的服務如下所述,無論支付金額是否超過3萬美元:四、境內機構或個人對外支付下列項目,無須辦理和提交《稅務證明》:(一)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二)境內機構在境外代表機構的辦公經費,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墊付的工程款;(三)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賠償款;(四)進口貿易項下境外機構獲得的國際運輸費用;(五)境內運輸企業在境外從事運輸業務發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各項費用;(六)境內個人境外留學、旅遊、探親等因私用匯;(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而向香港聯交所支付的上市費不屬於不需開稅務證明的范圍。綜上,境內的該清潔能源公司向香港聯交所支付首次上市費時,由於接受勞務的一方即該境內擬上市公司在境內,因而,香港聯交所所收取的首次上市費具有繳納營業稅的義務。如果香港聯交所沒有自行繳納,則應該由支付人即該清潔能源公司代扣代繳該營業稅,同時,也應該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並不得扣除營業稅金額。在代扣代繳完畢後,境內該公司應該向稅務局申請開具《稅務證明》。在取得《稅務證明》後,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對外支付手續。

9. 請問國家有哪三家現貨平台是合法的

現貨(Actuals)也稱實物(physicals),指可供出貨、儲存和製造業使用的實物商品。可供交割的現貨可在近期或遠期基礎上換成現金,或先付貨,買方在極短的期限內付款的商品的總稱。現貨是期貨的對稱。
應答時間:2020-10-14,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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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8部委發文規范供應鏈金融 嚴控虛假交易和重復融資

如火如荼的供應鏈金融迎來新的監管。

9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商務部、國資委、 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外匯局發布《關於規范發展供應鏈金融支持供應鏈產業鏈穩定循環和優化升級的意見》(銀發〔2020〕226號,簡稱226號文)。
近年來,我國應收賬款增長率顯著高於經濟增速,且應收賬款周轉率持續下降。對供應鏈金融發展提出了需求。
226號文對供應鏈金融提出了23條政策要求和措施。與以往不同,該文「供應鏈金融」的定義中指出是「在真實交易背景下」。
即,供應鏈金融是指從供應鏈產業鏈整體出發,運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資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實交易背景下,構建供應鏈中佔主導地位的核心企業與上下游企業一體化的金融供給體系和風險評估體系,提供系統性的金融解決方案,以快速響應產業鏈上企業的結算、融資、財務管理等綜合需求,降低企業成本,提升產業鏈各方價值。
目前,供應鏈金融的參與機構包括商業銀行、互聯網機構、各產業公司等。「國家對供應鏈金融的監管方向一直沒有放鬆,只是供應鏈金融市場創新太快,有些地方推出一些鼓勵扶持政策。226號文把監管主導權還是壓到了傳統銀行和核心企業等機構。」一位華南機構人士表示。
產業鏈修復重構
在我國,供應鏈金融經過數次迭代發展。2008年,汽車、能源、鋼鐵、有色等行業供應鏈金融爆發。但到2012年,上海鋼貿危機爆發後,供應鏈金融進入低谷期。2017年後,大量央企保理公司成立。到2019年,供應鏈金融迎來政策紅利爆發期。
但與此同時,2019年7月,諾亞財富踩雷承光國際34億元供應鏈融資,觸發業內對於「偽供應鏈金融」的思考,對供應鏈金融的態度開始分化。
在226號文中,多次強調防範「風險」,多項要求中提出「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
226號文要求,推動金融機構、核心企業、政府部門、第三方專業機構等各方加強信息共享,依託核心企業構建上下游一體化、數字化、智能化的信息系統、信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動態把握中小微企業的經營狀況,建立金融機構與實體企業之間更加穩定緊密的關系。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為產業鏈提供結算、融資和財務管理等系統化的綜合解決方案,提高金融服務的整體性和協同性。
在供應鏈交易信息清晰可視、現金流和風險可控的條件下,銀行可通過供應鏈上游企業融資試點的方式,開展線上貸前、貸中、貸後「三查」。支持探索使用電子簽章在線簽署合同,進行身份認證核查、遠程視頻簽約驗證。支持銀行間電子認證互通互認。
在供應鏈金融關鍵的「確權」部分,226號文要求,鼓勵核心企業通過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台進行確權,為中小微企業應收賬款融資提供便利,降低中小微企業成本。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積極與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台對接,減少應收賬款確權的時間和成本,支持中小微企業高效融資。
規范發展供應鏈存貨、倉單和訂單融資。在基於真實交易背景、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機構可選取流通性強、價值價格體系健全的動產,開展存貨、倉單融資。金融機構應切實應用科技手段提高風險控制水平,與核心企業及倉儲、物流、運輸等環節的管理系統實現信息互聯互通,及時核驗存貨、倉單、訂單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226號文指出「推動產業鏈修復重構和優化升級」「支持打通和修復全球產業鏈」。
具體是,供應鏈金融應以服務供應鏈產業鏈完整穩定為出發點和宗旨,順應產業組織形態的變化,加快創新和規范發展,推動產業鏈修復重構和優化升級,加大對國家戰略布局及關鍵領域的支持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經濟結構調整。
此外,文件還支持打通和修復全球產業鏈。金融機構應提升國際產業鏈企業金融服務水平,充分利用境內外分支機構聯動支持外貿轉型升級基地建設、開拓多元化市場、出口產品轉內銷、加工貿易向中西部梯度轉移等,支持出口企業與境外合作夥伴恢復商貿往來,通過提供買方信貸、出口應收賬款融資、保單融資等方式支持出口企業接單履約,運用好出口信用保險分擔風險損失。
此前2017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積極推進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的指導意見》,鼓勵商業銀行、供應鏈核心企業等建立供應鏈金融服務平台,為供應鏈上下游中小微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資渠道。鼓勵供應鏈核心企業、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建設的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台對接,發展線上應收賬款融資等供應鏈金融模式。
嚴控虛假交易和重復融資
值得注意的是,226號文指出了要防範供應鏈金融的多項風險。
226號文指出,核心企業不得一邊故意佔用上下游企業賬款、一邊通過關聯機構提供應收賬款融資賺取利息。各類供應鏈金融服務平台應付賬款的流轉應採用合法合規的金融工具,不得封閉循環和限定融資服務方。核心企業、第三方供應鏈平台公司以供應鏈金融的名義擠佔中小微企業利益的,相關部門應及時糾偏。
多位業內人士指出,在業務層面確實存在一些供應鏈核心企業,一方面拉長上下游中小企業賬期,變相佔用資金;另一方面,又在體外設立保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公司等實體,將應付賬款打包做成保理資產進行融資。
「延長賬期」指向了核心企業,但也有供應鏈行業人士表示,核心企業除了在原來的賬期內獲得供應鏈金融利潤外,也可以通過延長賬期獲得額外更多的利潤。只要供應商和其他的融資渠道相比,這個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手續更簡便、更適合自己,就會採用與核心企業合作的供應鏈金融的融資渠道。
宏觀數據顯示,目前應收賬款賬期仍在拉長。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1-7月份,全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實現利潤總額31022.9億元,同比下降8.1%。截至7月末,全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應收賬款15.59萬億元,同比增長14.0%。應收賬款平均回收期為56.0天,同比增加8.4天。
國家統計局工業司高級統計師朱虹此前解讀稱,盡管7月份工業企業利潤增長進一步加快,但上游采礦業和原材料行業累計利潤降幅仍然較大,應收賬款增速較6月有所上升導致企業現金流壓力較大,加上國內外環境復雜嚴峻,未來利潤增長仍有一定不確定性。
226號文要求,嚴格防控虛假交易和重復融資風險。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供應鏈融資要嚴格交易真實性審核,警惕虛增、虛構應收賬款、存貨及重復抵押質押行為。對以應收賬款為底層資產的資產證券化、資產管理產品,承銷商及資產管理人應切實履行盡職調查及必要的風控程序,強化對信息披露和投資者適當性的要求。
與此同時,「無牌」亦不得開展供應鏈金融。226號文要求,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應嚴格遵守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不得以各種供應鏈金融產品規避國家宏觀調控要求。各類保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公司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的,應嚴格遵守業務范圍,加強對業務合規性和風險的管理,不得無牌或超出牌照載明的業務范圍開展金融業務。各類第三方供應鏈平台公司不得以供應鏈金融的名義變相開展金融業務,不得以供應鏈金融的名義向中小微企業收取質價不符的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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