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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估值辦法

發布時間:2022-05-17 10:05:34

⑴ 哪位大俠知道基金估值有哪些原則啊

您好!

基金資產的估值是指根據相關規定對基金資產和基金負債按一定的價格進行評估與計算,進而確定基金資產凈值與單位基金資產凈值的過程。

基金估值的目的
基金資產估值的目的是客觀、准確地反映基金資產的價值,並與一定標准比較後,衡量基金是否貶值、增值。依據經基金資產估值後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而計算出的基金單位資產凈值,是計算基金申購與贖回價格的基礎。

[編輯]基金估值的對象
基金估值的對象指基金所持有的全部資產,包括股票,債券及配股權證等證券類資產,銀行存款、清算備付金等現金類資產,應收利息等應收項目、以及按照有關法規規定應作為資產類的投資估值增值等。同時,為了計算基金資產凈值,也需對基金所承擔的所有負債進行評估。

[編輯]基金估值的原則
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規定,基金估值應遵循以下原則:

1.任何上市流通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平均價或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應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1)配股和增發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按市價高於配股價的差額估值;如果市價低於配股價,估值為零。

4.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基金管理公司應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編輯]基金估值的程序及估值日的規定
(一)估值的程序

縱觀世界各國的基金估值程序,主要有以下方式:

1.由基金管理人獨立完成基金的估值並對外公告單位基金資產凈值,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估值差錯的責任;

2.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後,交由基金託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告單位基金資產凈值,雙方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3.由基金管理人委託託管人或專業機構進行估值,託管人或專業機構將估值結果通知管理人,由管理人對外公告單位基金資產凈值。託管人或專業機構承擔全部估值差錯的責任。

在我國,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同時進行。基金單位資產凈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後,將估值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按基金契約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基金託管人復核無誤後返回給基金管理人。當基金估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公告、予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估值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

(二)估值日的確定

估值日是指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的實際日期。因管理制度和基金種類的不同,基金資產估值日的具體規定也不相同。不過各國通常都規定,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每一個交易日或每周一次或至少每月一次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並對外公告。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每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

來自"http://wiki.mbalib.com/wiki/%E5%9F%BA%E9%87%91%E4%BC%B0%E5%80%BC"
雖然有原則,但是價格還會受到很多其他市場因素和人們心裡的影響,是多種因數的綜合反映!

⑵ 基金實時估值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實時估值根據基金上個季度股票持倉情況,結合基金持倉股票所在版塊指數,按照模型計算得出,如果基金經理對基金持倉股票進行調整,估值數據就會與實際凈值數據差異較大,所以實時估值數據僅供參考。

由於基金凈值一般要等在股市收盤後由基金公司及託管銀行進行核算校對,快的晚上8點左右公布。而盤中估值,跟股票一樣,是在每個交易日9:00-15:00盤中實時更新的。因此盡管盤中估值偏差不可避免,但還是受到多數投資者所關注。

(2)證券投資基金估值辦法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如估值日有市價的,應採用市價確定公允價值。估值日無市價,但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位發生重大變化,應採用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且被以往市場交易價格驗證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⑶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

(2012年6月1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9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行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自律規則,恪守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盡責,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

第六條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八)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資或者持有股份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以下簡稱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凈資產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

(二)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三)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六)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金融監管、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是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權比例最高且不低於25%的股東。

主要股東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業務;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三)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第九條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持股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主要股東的條件,其他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並具有金融資產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處罰;

(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三)實繳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機構比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持股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持股比例或者擁有權益的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我國證券業對外開放所做的承諾。

第十一條

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請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送設立申請材料。

主要股東應當組織、協調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事宜,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股東發生變動的,應當重新報送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審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徵求相關機構和部門關於股東條件等方面的意見;

(二)採取專家評審、核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個月內現場檢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准備情況。

第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中國證監會領取《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開設外匯資本金賬戶。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工商注冊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10日內,在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上將公司成立事項予以公告。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變更、解散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一)變更持股5%以上的股東;

(二)變更持股不足5%但對公司治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變更股東的持股比例超過5%;

(四)修改公司章程重要條款;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股東、注冊資本、股東持股比例後,股東的條件、股東的持股比例、股東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注冊資本等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處分其股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股東轉讓股權應當誠實守信,遵守在認購、受讓股權時所做的承諾,不得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股東轉讓股權應當遵守《公司法》的規定,不得採取虛報轉讓價格等不正當手段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三)股東與受讓方應當就轉讓期間的有關事宜明確約定,確保不損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股東及受讓方不得通過股權代持、股權託管、信託合同、秘密協議等形式處分其股權;

(四)相關的變更股東事項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並履行相關法律程序,轉讓方應當繼續履行股東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受讓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東權利;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冊資本,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

第二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應當自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做出決議之日起60日內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出變更申請;涉及股東股權轉讓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照規定提出申請時,相關股東可以直接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的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約請相關人員談話、專家評審、核查等方式,審查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的申請。

涉及變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以上的股東,或者提名董事人數最多的股東的,中國證監會比照本辦法關於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涉及變更工商登記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為中外合資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開設外匯資本金賬戶。

第二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涉及《基金管理資格證書》內容變更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換領《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將重大變更事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應當在中國證監會取消其基金管理資格後進行。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應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

第二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據專業化經營管理的需要,設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機構。

子公司可以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基金銷售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分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機構,可以從事基金品種開發、基金銷售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授權的其他業務。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結合自身實際,合理審慎構建和完善經營管理組織模式,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應當進行充分的評估論證,並履行必要的內部決策程序。

第三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應當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從事相關業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與子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間應當建立必要的隔離牆制度,防止可能出現的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子公司、分支機構的業務、人員、財務等的監督和日常管理,分支機構不得以承包、租賃、託管、合作等方式經營。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設立辦事處,辦事處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完善,經營穩定,有較強的持續經營能力;

(二)公司最近1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公司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四)擬設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有符合規定的名稱、辦公場所、業務人員、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擬設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有明確的職責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應當自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做出決議之日起60日內,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送申請材料。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的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擬設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第三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撤銷分支機構,應當自變更、撤銷之日起1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變更或者撤銷辦事處,應當自設立、變更或者撤銷之日起1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三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撤銷分支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將子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事項予以公告。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經營

第三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建立組織機構健全、職責劃分清晰、制衡監督有效、激勵約束合理的治理結構,保持公司規范運作,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治理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基本原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和公司員工的利益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應當履行法定義務,不得虛假出資、抽逃或者變相抽逃出資。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不得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權,不得委託其他機構或者個人代持股權。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佔有或者轉移基金管理公司資產。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應當秉承長期投資理念,並書面承諾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權不少於3年。

第三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明確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和議事規則。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與股東之間的業務和客戶關鍵信息隔離制度。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應當通過股東(大)會依法行使權利,不得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直接干預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不得在證券承銷、證券投資等業務活動中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為其提供配合,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公司的單個股東或者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上述股東及其控制的機構不得經營公募或者類似公募的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第四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在公司不能正常經營時,應當召集其他股東及有關當事人,按照有利於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妥善處理有關事宜。

第四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明確董事會的職權范圍和議事規則。董事會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公司基本制度,決策有關重大事項,監督、獎懲經營管理人員。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和董事長不得越權干預經營管理人員的具體經營活動。

董事會對經營管理人員的考核,應當關注基金長期投資業績、公司合規和風險控制等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不得以短期的基金管理規模、盈利增長等為主要考核標准。

基金管理公司的總經理應當為董事會成員。基金管理公司的單個股東或者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與上述股東有關聯關系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人數的1/3。

第四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3人,且不得少於董事會人數的1/3。

獨立董事應當獨立於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勤勉盡責,依法對基金財產和公司運作的重大事項獨立作出客觀、公正的專業判斷。

第四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會審議下列事項,應當經過2/3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

(一)公司及基金投資運作中的重大關聯交易;

(二)公司和基金審計事務,聘請或者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三)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督察長制度,督察長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對公司經營運作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察和稽核。

督察長發現公司存在重大風險或者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告知總經理和其他有關高級管理人員,並向董事會、中國證監會和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加強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對公司財務、董事會履行職責的監督作用,維護股東合法利益。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於監事會人數的1/2。不設監事會的,執行監事中至少有1名職工代表。

監事會和監事會主席、執行監事不得越權干預經營管理人員的具體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總經理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不得為股東、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及有關各方,在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不能正常經營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轉讓期間,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恪盡職守,做好風險防範的安排,保證公司正常經營,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不受損害。

第四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堅持穩健經營理念,管理資產規模應當與自身的人員儲備、投研和客戶服務能力、信息技術系統承受度、風險管理和內部監控水平相匹配,切實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長遠利益。

第四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建立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效的內部監控體系,制定科學完善的內部監控制度,保持經營運作合法、合規,保持公司內部監控健全、有效。

第五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由授權、研究、決策、執行和評估等環節構成的投資管理系統,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和客戶資產。

第五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完善的基金財務核算與基金資產估值系統,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准確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財產的狀況。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要求、行業技術標准,遵循安全性、實用性、可操作性原則,建立與公司發展戰略和業務操作相適應的信息技術系統。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規范崗位職責,強化員工培訓,建立與公司發展相適應的激勵約束機制、基金從業人員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綁定機制,為公司經營管理和持續發展提供人力資源支持。

第五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客戶服務標准,加強銷售管理,規范基金宣傳推介,不得有不正當銷售或者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滿足公司運營、業務發展和風險防範的需要。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相關資金或者資產必須列入符合規定的本單位會計賬簿。

第五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和業務發展需要,可以相應增加註冊資本。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提取風險准備金。

第五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管理和運用固有資金。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運用固有資金,應當保持公司的正常運營,不得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突發事件處理預案制度,對發生嚴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統性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按照預案妥善處理。

第五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發展戰略的需要,委託資質良好的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登記、核算、估值以及信息技術系統開發維護等業務,但基金管理公司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並不因委託而免除。

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部分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進行充分的評估論證,履行必要的內部決策程序,審慎確定委託辦理業務的范圍、內容以及受託基金服務機構,並制定委託辦理業務的風險管理和應急處理制度,加強對受託基金服務機構的評價和約束,確保業務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公司的商業秘密等。

第六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服務機構簽署委託協議後10日內,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和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委託辦理業務的范圍、內容、受託基金服務機構的基本情況和業務准備情況、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等。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中披露委託辦理業務的有關情況。

開展受託業務的基金服務機構應當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經營運作規范,財務狀況良好,有與受託辦理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才隊伍、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技術設施等,並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應急處理制度和業務操作流程等。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開展相關受託業務應當恪盡職守、誠實守信、謹慎勤勉,確保受託業務運作安全有效,並保守商業秘密,不得泄露或者利用受託業務知悉的非公開信息牟利,不得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申請批准有關事項,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內部監控、經營運作、風險狀況,以及相關業務活動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第六十三條

非現場檢查主要以審閱基金管理公司報送材料的方式進行。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和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下列材料:

(一)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

(二)由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內部監控情況的年度評價報告;

(三)監察稽核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報送的其他

⑷ 基金是怎麼估值的啊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首次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確鎖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非公開發行且處於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的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2、固定收益證券的估值辦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凈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凈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自債券計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當日的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採用的凈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未上市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進行後續計量。

(6)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3、權證估值

(1)配股權證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類同權證處理方式的,採用估值技術進行估值。

(2)認沽/認購權證的估值

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認沽/認購權證按估值日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未上市交易的認沽/認購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停止交易、但未行權的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其他資產的估值方法

其他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行業約定進行估值。

5、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採用上述1-4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認為按上述方法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的基礎上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6、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託管人一同進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後,將估值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基金託管人復核無誤後簽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准確評估基金財產價值時;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額凈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凈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 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估值錯誤的處理

1、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後四位(含第四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准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計價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九)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條第(四)款有關估值方法規定的第5項條款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⑸ 基金估值高低怎麼看

你好,支付寶若某指數是綠燈,就說明當前指數基金的估值低,若某指數亮紅燈,說明當前價格相對較高
1.基金高估值和低估值是指這只基金的市盈率,一般而言,指數型基金有市盈率可供投資者參考。比如說:支付寶紅綠燈指數上就會顯示某個指數基金處於高估區域或低估區域。
2.支付寶若某指數是綠燈,就說明當前指數基金的估值低,在低估區買入未來盈利的概率大;若某指數亮紅燈,說明當前價格相對較高,處於高估區,未來盈利的空間小,當估值正常的時候可以持續關注。
3.而除開指數型基金以外的權益類基金,投資者可以利用pe的歷史百分位、pb的歷史百分位來判斷基金估值的高低:一般而言:
4.pe百分位低於20%的時候,表示它處於低估狀態;當其百分位高於80%時,表示它處於高估狀態。
5.pb的百分位低於20%的時候,表示它處於低估狀態;當其百分位高於80%時,表示它處於高估狀態;百分位處於20%到80%之間,為合理區間。
拓展資料:一:什麼是基金
(1)根據基金份額是否可以增持或贖回,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視情況而定),基金規模不通過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申購和贖回固定;封閉式基金有固定存續期,一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資者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基金單位。
(2)按組織形式不同,可分為法人基金和合同基金。基金是通過發行基金份額設立投資基金公司,通常稱為公司基金;通常稱為契約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投資人通過基金合同設立。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屬於合同型基金。
(3) 根據投資風險和收益的不同,可分為成長型基金、收益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
(4) 根據投資對象不同,可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貨基金等

⑹ 基金估算凈值和估算漲幅怎麼算收益

假如昨日凈值是1.4,你買入100元。今天14點10分這一時刻的凈值估值漲幅是0.3%,那麼這一時刻的凈值就是1.4*(1+0.3%)=1.4042,此時你的收益就是100/1.4*1.4042=100.3元。但是15點的估值才是今日凈值。

⑺ 基金中估值水平是什麼怎麼估值

基金估值是指按照公允價格對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進行計算、評估,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託管人一同進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後,將估值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基金託管人復核無誤後簽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七)基金份額凈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凈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 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⑻ 基金中的各類資產怎麼估值

基金資產估值是指通過對基金所擁有的全部資產及所有負債按一定的原則和方法進行估算,進而確定基金資產公允價值的過程。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全部資產的價值總和。從基金資產中扣除基金所有負債即是基金資產凈值。基金資產凈值除以基金當前的總份額,就是基金份額凈值。
(三)估值的基本原則
1.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如估值日有市價的,應採用市價確定公允價值。估值日無市價的,但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應採用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估值日無市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應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分證據表明最近交易市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如異常原因導致長期停牌或臨時停牌的股票等),應對最近交易的市價進行調整,以確定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2.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且被以往市場實際交易價格驗證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運用估值技術得出的結果,應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條件下進行正常商業交易所採用的交易價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盡可能使用市場參與者在定價時考慮的所有市場參數,並應通過定期校驗確保估值技術的有效性。
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則仍不能客觀反映相關投資品種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公司應據具體情況與託管銀行進行商定,按最能恰當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四)具體投資品種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種的估值。通常情況下,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凈價估值;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進行後續計量。
2.交易所發行未上市品種的估值。
(1)首次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計量。
(2)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發行未上市股票,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4)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下述方法確定公允價值:
①如果估值日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應採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作為估值日該股票的價值。
②如果估值日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應按以下公式確定該股票的價值:

式中:FV——估值日該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的價值;
C——該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
權益業務導致市場價格除權時,應於除權日對其初始取
得成本做相應調整);
P——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價;
D1——該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鎖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數;
Dr——估值日剩餘鎖定期,即估值日至鎖定期結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數(不含估值日當天)。
3.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種的估值。
(1)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如果收盤價高於配股價,按收盤價高於配股價的差額估值。收盤價等於或低於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2)對停止交易但未行權的權證,一般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對於因重大特殊事項而長期停牌股票的估值,需要按估值基本原則判斷是否採用估值技術。目前,中國證券業協會基金估值工作小組介紹了此類股票常用估值方法,包括指數收益法、可比公司法、市場價格模型法和估值模型法等,供管理人對基金估值時參考。目前,有基金管理人參考「中證協基金估值指數」,採用指數收益法對部分長期停牌股票進行估值。
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五)計價錯誤的處理及責任承擔
1.基金管理公司應制定估值及份額凈值計價錯誤的識別及應急方案。當估值或份額凈值計價錯誤實際發生時,基金管理公司應立即糾正,及時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公司應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當計價錯誤達到0.5%時,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公告並報監管機構備案。
2.基金管理公司和託管銀行在進行基金估值、計算或復核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中,未能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分別對各自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當基金有以下情形時,可以暫停估值: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准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投資人的利益已決定延遲估值。
4.如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於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估基金資產的。
5.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⑼ 基金估值的原則是什麼

基金估值的原則

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規定,基金估值應遵循以下原則:

1.任何上市流通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平均價或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應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1)配股和增發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按市價高於配股價的差額估值;如果市價低於配股價,估值為零。

4.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基金管理公司應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基金估值的程序及估值日的規定

(一)估值的程序

縱觀世界各國的基金估值程序,主要有以下方式:

1.由基金管理人獨立完成基金的估值並對外公告單位基金資產凈值,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估值差錯的責任;

2.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後,交由基金託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告單位基金資產凈值,雙方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3.由基金管理人委託託管人或專業機構進行估值,託管人或專業機構將估值結果通知管理人,由管理人對外公告單位基金資產凈值。託管人或專業機構承擔全部估值差錯的責任。

⑽ 基金估值的估值原則

基金的估值應遵循如下原則: 基金管理公司應嚴格按照新,《企業會計准則》,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和基金合同關於估值的約定,對基金所持有的投資品種按如下原則進行估值: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如估值日有市價,應採用市價確定公允價值;估值日無市價,但2013年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必須採用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二)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如估值日無市價,且2013年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了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等因素,調整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三)當投資品種不再存在活躍市場,且其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採用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且被以往市場實際交易價格驗證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術,確定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在基金估值過程中,特別是按上述第一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規定進行估值時,基金管理公司應遵循以下原則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公司應保證基金估值的公平、合理,特別是應當保證估值未被歪曲以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產生不利影響。
(二)基金管理公司應制訂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經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層批准後實行。估值政策和程序應當明確參與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員的分工和職責,並明確所有基金投資品種的估值方法,特別是要對按照第一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規定進行估值時所採用的估值模型、假設、參數及其驗證機製做出規定。
(三)基金管理公司對投資品種進行估值時應保持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一貫性。在考慮投資策略的情況下,同一基金管理公司對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同一證券的估值政策、程序及相關的方法應當一致。除非產生需要更新估值政策或程序的情形,已確定的估值政策和程序應當持續適用。為了確保一貫性原則的執行,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相關內控機制。
(四)基金管理公司應定期對估值政策和程序進行評價,在發生了影響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適用性的情況後應及時修訂估值方法,以保證其持續適用。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修訂建議須經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層審批後方可實施。基金在採取新投資策略或投資新品種時,應評價現有估值政策和程序的適用性。
(五)基金管理公司在採用估值政策和程序時,應當充分考慮參與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員的經驗、專業勝任能力和獨立性,通過建立估值委員會、參考行業協會估值意見、參考獨立第三方機構估值數據等一種或多種方式的有效結合,減少或避免估值偏差的發生。 基金管理公司由上述第一條第(一)款改用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原則進行估值時,導致基金資產凈值的變化在0.25%以上的,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核。會計師事務所應對基金管理公司所採用的的相關估值模型、假設及參數的適當性發表審核意見並出具報告。
會計師事務所在對基金年度財務報告出具審核報告時,應充分考慮報告期間基金的估值政策及重大變化,特別是運用上述第一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原則進行估值的適當性,採用外部信息進行估值的客觀性和可靠性程度,以及相關披露的充分性和及時性。 會計准則如對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另有新的具體規定時;中國證券業協會基金估值工作小組應及時指導基金管理公司修訂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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