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農村產權交易所是干什麼的
農村產權交易所就是一個綜合性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產權交易是指資產擁有者將自己的資產權和經營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的一種經濟活動。
交易范圍包括: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村房屋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農業類知識產權等農村產權的交易。
(2)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騰出的集體建設用地掛鉤指標、占補平衡指標的交易;
(3)資產處置等。
其實產權交易所就想是一個農貿市場。能交易一些看的見的東西。這樣的經濟活動是以實物形態為基本特徵的賣出財產收益的行為。是多種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而產權交易所就是對這樣的交易提供條件和綜合配套的服務;開展政策喜訊、組織交易。
(1)農村產權交易所方案擴展閱讀:
產權交易所:
產權交易所作為產權交易的中介服務機構,它本身並不參與產權交易,只是為產權交易雙方提供必要的場所與設施及交易規則,保證產權交易過程順利進行。
產權交易所的職能一般包括:
(1)為產權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
(2)組織產權交易活動;
(3)審查產權交易出讓方和受讓方的資格及轉讓行為的合法性;
(4)為產權交易雙方提供信息等中介服務;
(5)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對產權交易活動進行監管。
產權交易所的業務不僅包括股權交易,還包括國有產權交易、知識產權交易等,不同產權交易所或有自己的特有業務設置。
⑵ 企業怎麼到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備案
受理轉讓申請
轉讓方向甕安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申請辦理農村產權交易時,應填寫《農村產權交易申請表》,並提交下列相關資料,對其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以下資料應當提交原件,沒有原件的提交復印件,由原件持有方簽字、蓋章,並標注「此件與原件相符」字樣):
(一)有效資格證明材料
1、如為個人,請提供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2、如為集體(村委會),提供機構合法證明、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如為公司提供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公司章程等有效證件的復印件;
4、委託經辦人、發包方或中介機構辦理交易手續的,需提交委託書及受託方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產權權屬的證明材料
按所轉讓產權的類別分別提供其中之一或若干權屬證明文件(所有權證、使用權證、承包經營權證、初次承包經營合同、農業知識產權類權利證明、股權證明等文件復印件)。
(三)相關批准文件
1、內部決策文件
如為個人提供個人自願轉讓的書面申請;
如為集體(村委會)應按規定形成同意轉讓(流轉)決議;
如為公司按章程規定的議事規則,提供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
2、同意轉讓的相關批文
(1)、涉及再次流轉的,還需提交以下資料
原承包經營權合同;
原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轉的書面同意材料。
(2)、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否放棄優先權的書面證明
(3)、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
(四)轉讓標的基本情況(如標的基本情況介紹、資產清單、有無產權質押抵押擔保和有無產權涉及經濟糾紛、法律訴訟等情況的說明)。
(五)涉及集體產權轉讓的,還需提交評估報告及評估確認書。
(六)轉讓方、評估機構同意公開相關資料的函件。
(七)經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交易方案(包含起始價、增價幅度、保證金交納金額、付款方式等)。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⑶ 如何建立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交易平台
這個問題是要有發改委來回答的。具體的准備是可以做下列探索的。
1、首先要理清目前的農村產權的類型及其相關法律規定
2、產權交易服務平台的等級類別分析,產權交易服務地域輻射范圍分析
3、產權交易服務平台對地域產業和經濟發展的作用和意義
4、產權交易服務平台的管理部門的歸屬和管理流程的建立。
⑷ 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的農村產權流轉條件
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例,首先土地的權屬要明晰,農民必須自願轉讓,受讓方則要具備農業投資、經營能力,而且,流轉的項目還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環保政策和農業產業發展規劃。
而在具體操作的流程上,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例,農戶或集體組織將已確權頒證的土地在產權交易所發布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是否符合交易條件。確認後,土地信息通過網路平台對外發布,流轉形式可以是轉讓、出租、入股,還可以抵押融資。產權交易所則組織投資者通過電子競價、拍賣、招投標等方式投資土地經營。
⑸ 什麼是農村產權制度改革
1、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針對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等問題日益突出;
2、侵蝕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礎,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勢在必行。
3、2014年10月28日,由農業部在其官方網站刊登農業部副部長陳曉華專訪文章而推行。
4、中央審議通過了有關農民股份合作和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方案,標志著中國布局農村集體資產產權試點工作即將全面展開。
5、試點的目標在於探索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明晰產權歸屬,完善各項權能,激活農村各類生產要素潛能;
6、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運營新機制。這是農村改革一項重要頂層設計,是農村集體經濟改革重大制度創新。
(5)農村產權交易所方案擴展閱讀: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改革內容
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
這是改革試點的重要基礎。重點是探索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具體辦法;
建立健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備案機制;
依法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落實好農民對集體經濟活動的民主管理權利。
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
這是改革試點的重要目的。要按照「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要求,從實際出發,進行農村集體產權股份合作制改革。
⑹ 農村產權交易的種類有哪些具體應該如何操作
農村產權就是農村資產,產權交易就是農村資產交易。因為之前沒有相關的交易中心,所以都是口頭協議或者自己簽署的轉讓協議。基本上,很難區分真偽。往好的方面看,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也正式開業了。那麼,農村產權交易的方式有哪些呢?建立產權中心有什麼好處?
雙方將信息提交房管、稅務部門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雙方帶著資料到稅務部門繳納契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相關稅費。然後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審批通過後,就可以在買房時獲得新的房產證了。你了解農村產權交易嗎?如果有朋友需要農村產權交易,最好咨詢專業人士幫助,簽訂買賣合同進行交易,避免陷入困境或失敗的局面。幫助。
⑺ 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的介紹
發展簡史2008年10月13日,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在成都高新區孵化園贏創動力園區隆重成立並揭牌。2009年12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了《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組建方案>和<成都市引導和鼓勵農村產權入場交易暫行辦法>的通知》(成辦發[2009]75號),確定了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的組建方案、交易范圍、組織機構等。2010年7月7日,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正式注冊成立(對外掛牌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為按現代企業管理模式運營的綜合性產權交易所。
⑻ 農村產權哪些可以交易
您好 , 1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布《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意見就農村產權現階段可交易的品種做出明確規定,其中涉及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等八項。
意見指出,農村產權類別較多,權屬關系復雜,承載功能多樣,適用規則不同,應實行分類指導。法律沒有限制的品種均可以入市流轉交易,流轉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轉交易後的開發利用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現階段的交易品種主要包括:
1、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
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可以採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協商確定。
2、林權:
是指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可以採取出租、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不能超過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權:
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採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進行流轉交易。
4、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
是指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可以採取承包、租賃、出讓、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5、農業生產設施設備:
是指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可以採取轉讓、租賃、拍賣等方式流轉交易。
6、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
是指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可以採取承包、租賃、轉讓、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7、農業類知識產權:
是指涉農專利、商標、版權、新品種、新技術等,可以採取轉讓、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8、其他:如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⑼ 農村產權交易應採用什麼會計核算辦法
農村產權交易所就是一個綜合性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通過這個,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集體建設用地等可以通過市場原則實現有序流轉。
業務范圍包括: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村房屋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農業類知識產權等農村產權的交易;
(二)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騰出的集體建設用地掛鉤指標、占補平衡指標的交易;
(三)資產處置等。
⑽ 探索城鄉統一的土地交易所及運行管理新機制
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長董建國
農村土地問題是統籌城鄉發展重要的制度性問題。自國家批准重慶市設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以來,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在國土資源部的指導、支持下,就城鄉土地利用機制、耕地保護模式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探索。其中,最具創新意義的大事就是擬設立重慶市農村土地交易所,與重慶市已有的市土地和礦業權交易中心合署辦公,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交易市場。
一、設立農村土地交易所的目的和原則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對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通過統一有形的土地市場、以公開規范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目前,我國城鄉土地管理二元結構差異顯著。從土地市場體系來看,城市建設用地出讓、轉讓、出租、交易市場經過10多年的建設,已經相對比較完善,而農村土地市場體系尚未建立,土地收益分配方式不明晰;從土地權屬性質來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通過出讓、轉讓、出租等方式進行流轉,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產權模糊,不具有排他性,使用權流轉受到嚴格限制;從土地價值的實現情況來看,權屬差異導致國有建設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同地不同價」,農村土地資產價值未顯化。城鄉土地二元結構的管理體制限制了城鄉土地的統籌開發和高效利用,有待通過改革和創新土地制度予以解決。另一方面,按戶籍人口計算,2007年末重慶市城鎮人均建設用地84m2,農村人均建設用地153m2,開展農村建設用地減少與城鎮建設用地增加相掛鉤工作大有潛力可挖。重慶市設立農村土地交易所,就是為了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健全農村土地管理制度,通過市場化途徑,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達到優化城鄉土地資源配置、推進土地節約集約高效利用、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的目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要求,我們在農村土地交易所的整個方案設計中堅持了四個原則:一是堅持穩定完善以家庭聯產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農村土地基本經營制度;二是堅持嚴格保護耕地,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有效保護基本農田;三是堅持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城鄉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四是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二、關於農村土地交易所的機構設置
對農村土地交易所的機構,我們有兩個層面的考慮:
第一個層面是監管層面,成立重慶市農村土地交易監管委員會。由國土資源、農業、林業、規劃、建設、水利、金融、工商、社保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農村土地交易指導、監督和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全市農村土地交易服務機構資質審查、土地指標核發等日常工作。
第二個層面是交易平台層面,由市政府出資成立農村土地交易所。農村土地交易所在市農村土地交易監管委員會領導下,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建立全市土地交易信息庫,發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場所,辦理交易事務。就性質上講,農村土地交易所是一個非營利性事業法人機構,但實行企業化管理,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規范設置法人治理結構,比如設立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層,實行現代企業管理模式。
為提高交易效率,減少交易成本,我們打算在區(縣)設立農村土地交易所的代理機構,就近受理土地交易申請,提供信息發布、登記等服務。
三、關於農村土地交易所的交易品種
按我們的設計,農村土地交易所里交易地宗和指標兩個品種,或者說有「實盤」和「虛盤」。「實盤」即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包括:一是耕地等農業生產用地承包經營權交易。農業生產用地承包經營權交易時,附著於該土地上的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並交易。二是林業用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交易。林業用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交易時,生長在該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權一並交易。三是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公共設施和農村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交易。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時,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並交易。四是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未利用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交易。五是農村土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折資入股後的股權或收益分配權交易。股權或收益分配權交易時,原土地實物及其附著物的相關權屬一並交易。目前,在重慶和全國,「實盤」交易已經以不同形式在進行,重慶市農村土地交易所的職責主要是發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場所、規范交易行為、保障交易權益等。
農村土地交易所制度創新和方案設計的重點是城鄉建設用地指標交易即「虛盤」。土地指標交易的制度設計,是嚴格在國家法律法規框架內進行的,它的意義和作用包括:
一是有效保護耕地,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與現有「先佔後補」的用地模式相比,我們設計的建設用地指標交易是「先造地後用地」的模式,對耕地的保護力度更大,保護效果更好。同時,有效實現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確保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一方面農村閑置土地資源依法有序退出,解決農村建設用地浪費問題;另一方面城市建設用地有比例、有節奏地增加,解決城市建設用地緊張的矛盾,但城鄉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
二是有效實現城市反哺農村、發達地區支持落後地區。土地以指標形式進行交易,實現遠距離、大面積流轉,實現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才能提升農村特別是偏遠地區的土地價值,實現農民增收和城市反哺農村、發達地區支持落後地區的目的。
三是激活城鄉要素市場,完善城鄉市場體系。在現行制度下,農村閑置的集體建設用地是沉睡的資本。在堅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前提下,使土地資源轉化為可以流動的資本,通過土地交易所流動配置,必然帶動城鄉要素市場的發展,有力地促進資本、產權、技術等其他要素市場建設。
四、關於農村土地交易所的運行管理機制
為確保農村土地交易所規范、有序運行,我們准備建立以下六種運行管理機制:
(1)指標總量調控機制。為與現有國有土地管理制度銜接,我們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指標交易總量實行計劃調控,原則上每年度指標交易量不超過本年度國家下達的城市建設用地計劃的20%。
(2)指標有效利用機制。為促進土地指標的有效利用,防止土地指標的囤積和炒作,我們規定:土地指標經核發之日起,一年內必須上市交易;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必須與具體用地項目結合使用。否則,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原土地所在地區當年土地指標基準價格予以收回。
(3)土地分類交易機制。我們以土地用途管制為核心,實行建設用地和農業用地分類交易。農業用地只能在農業范圍內流轉,實行「三個不變」,即農業用地性質不變;集體所有制性質不變;農民家庭承包制不變。在「三個不變」的前提下,農業用地的流轉實際上就是向龍頭企業、種田大戶的流轉。
(4)用地指標分類供給機制。為防止因巨大的購買力差別和級差地租原因,可能導致的建設用地指標向發達區(縣)過度集中而欠發達區縣用地指標緊張的情況,我們准備實行「雙軌制」。一方面,國家年度計劃外的建設用地指標,在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通過市場手段優化配置,實現市場價值,使農民得到實惠。主城區經營性用地和儲備土地,一律通過交易方式獲取指標。另一方面,國家年度計劃內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實行獎勵性調配,與各城鎮吸納農民工就業、農村人定居的規模掛鉤,用計劃調配的手段解決公平問題。
(5)農民利益保護機制。為防止農民利益受損,我們在交易過程的幾個重要環節上,都對農民利益作了設計和規定。在申請耕地復墾整理環節中,我們規定: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耕地復墾整理,必須經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成員代表同意,防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受到損害。凡農戶申請宅基地復墾整理,必須有其他穩定居所、有穩定工作或生活來源,避免宅基地復墾整理交易後出現農民生活困難、流離失所的問題。在申請交易土地指標環節中,我們規定: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交易,必須出具經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成員代表同意交易的書面材料;凡農村家庭、鄉鎮企業申請交易,必須提交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交易的書面材料。在價格確定環節中,我們實行價格保護措施:區(縣)政府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鄉規劃與建設、土地市場狀況等情況,制定並公布農村土地的基準地價,農村土地交易價格不得低於政府公布的基準地價。農村土地交易價格低於基準地價時,土地所有者有優先回購權。土地所有者放棄優先回購權時,政府土地儲備機構有優先購買權。在土地交易收益分配環節中,我們規定:對於不同形式的農村土地交易,交易收益按不同的比例在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分配,農民可獲得絕大部分收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土地收益,主要用於農民社會保障和新農村建設等。
(6)不動產統一登記機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定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原則,以土地為核心,推進國有土地、農民宅基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承包地、林地、「四荒地」等不動產的統一登記,為賦予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平等的權益,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奠定良好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