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跟金融和經濟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基本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1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1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16.基金會管理辦法
17.儲蓄管理條例
18.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19.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20.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二、機構與人員管理規則
1.金融機構管理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3.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4.在華外資銀行設立分支機構暫行辦法
5.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6.城市合作銀行管理規定
7.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8.城市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管理辦法
9.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
10.農村信用合作社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11.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範本)
12.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管理規定
13.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章程(範本)
14.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15.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
16.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17.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
18.《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19.關於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責任人的行政處分規定
20.關於向金融機構投資人股的暫行規定
三、業務經營管理規則
(一)信貸資金管理
1.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貸款通則
3.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
4.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
(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及風險管理
1.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考核辦法的通知
2.城市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辦法
3.農村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辦法
4.防範和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鳳險暫行辦法
(三)存款與利率管理
1.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
2.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
3.通知存款管理辦法
4.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
5.制止存款業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於規則
(四)現金管理
1.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規定
(五)會計結算管理
1.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2.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3.支付結算辦法
(六)外匯外債管理
1.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
2.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
3.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4.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5.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
6.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
7.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8.外匯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9.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10.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七)債券管理
1.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市場發行管理暫行規定
2.境內機構發行外幣債券管理辦法
(八)內部控制及監督檢查
l.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
2.非現場稽核監督管行規定
3.中國人民銀行現場稽核規程(試行)
(九)信用卡管理
1.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四、其他有關規則
1.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監事會暫行規定
3.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
4.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
出處:http://ke..com/view/11004946.htm?fr=aladdin
⑵ 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法律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法律目錄(275件)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閉幕 按法律部門分類)
來源: 中國人大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18年)
憲法相關法(46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
9.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授予軍隊離休幹部中國人民解放軍功勛榮譽章的規定》的決定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5.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20.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26.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27.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28.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29.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30.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3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33.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3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35.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36.反分裂國家法
37.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
38.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3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4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
4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4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4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44.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4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46.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民法商法(23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行政法(93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的決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決議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17.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
18.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25.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26.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2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8.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29.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30.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3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
32.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3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3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35.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36.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37.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38.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39.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40.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41.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4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4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44.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45.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4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47.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4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49.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
5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5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5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53.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
5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5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5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
57.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58.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59.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60.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6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6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6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64.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65.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6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67.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68.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69.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
70.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7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7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
73.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7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75.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76.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77.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78.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7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
80.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
8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葯法
8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
8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
84.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8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
86.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87.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
88.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89.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
90.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9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92.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9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
經濟法(75件)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的決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20.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2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26.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27.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28.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29.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30.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3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3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33.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34.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3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36.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37.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38.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39.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40.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4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4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4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4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45.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46.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47.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48.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
49.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50.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5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5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5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5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55.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56.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57.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58.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59.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60.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61.中華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
62.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63.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6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65.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
66.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
67.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68.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
69.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70.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71.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7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73.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74.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製法
75.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社會法(25件)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決議
3.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24.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25.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
刑法(1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11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決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
編 輯: 李倩文
⑶ 中國有幾條法律
並沒有看到這方面完全的統計,內容太多了。
中國現行法律目錄
(一)憲法及憲法相關法(36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
2.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1954年)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5.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79年,1983年修正)
6.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79年,1983年修正)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1980年)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82年)
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82年)
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1983年)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
1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1984年)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1986年)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1987年)
1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授予軍隊離休幹部中國人民解放軍功勛榮譽章的規定》的決定(1988年)
附:關於授予軍隊離休幹部中國人民解放軍功勛榮譽章的規定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1989年)
17.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1989年)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1989年)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0年)
附件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1990年)
21.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1990年)
22.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1990年)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1991—年)
24.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992年)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1992年)
26.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3年)
附件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附件二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附件三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2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994年)
28.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29.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30.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1996年)
31.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1981年,1996年修訂,修改為現名稱)
32.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1996年)
3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1998年)
34.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98年)
35.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1999年)
36.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年)
(二)民法商法(30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79年,1990年修正、2001—年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2001年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82年,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
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84年,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
5.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年)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
7.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86年,2000年修正)
8.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1986年)
9.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1988年)
10.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1988年,2000年修正)
1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0年,2001年修正)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1年,1998年修正)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1992年)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18.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1995年,2004年修正)
19.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年)
20.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995年,2002年修正)
21.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1996年,2004年修正)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1997年)
2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98年,2004年修正)
2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1999年)
26.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
27.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2001年)
28.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29.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03年)
30.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004年)
(三)行政法(76件)
1.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1954年)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的決議(1957年)
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華僑捐資興辦學校辦法的決議(1957年)
附:華僑捐資興辦學校辦法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的決議(1957年)
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
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的決議(1978年)
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的決議(1979年)
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
8.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1980年,2004年修正)
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決議(1980年)
附: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1982年,1999年修訂)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982年,1991年修正、2002年修訂)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996年修正)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84年,1998年修正)
14.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1984年,2001年修訂)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人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
17.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
18.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6年,1994年修正)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1986年)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1987年,2000年修正)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1995年修正、2000年修訂)
22.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1987年,1996年修正)
23.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1988年,1994年修正)
2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1988年)
25.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2004年修正)
26.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2004年修訂)
27.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
2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89年)
29.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1990年)
30.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1990年,2000年修正)
3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1992年)
32.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1992年,2002年修訂)
3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1993年)
34.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1993年)
35.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3年)
3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
37.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4年)
38.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1994年)
39.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1995年)
40.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
4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1995年)
42.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1995年)
4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2004年修訂)
4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1995年)
4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
46.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1996年,2001年修正)
47.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1996年)
48.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年)
49.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1996年)
50.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1996年)
5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
5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1997年)
5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1997年)
5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1997年)
55.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1997年)
56.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1997年)
57.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年)
58.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1998年)
59.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1998年)
60。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1999年)
6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1999年)
62.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1999年)
6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2000年)
64.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1988年,1994年修正、2000年修正,修改為現名稱)
6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2001年)
66.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01年)
67.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1年)
68.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2002年)
69.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02年)
70.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
7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
7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2003年)
73.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2003年)
74.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7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
76.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
(四)經濟法(51件)
1.華僑申請使用國有的荒山荒地條例(1955年)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1958年)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的決議(1980年)
附: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0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正)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6.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1983年,1996年修正)
7.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1998年修正)
8.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1985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訂)
9.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1985年,2002年修訂)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1985年)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1986年,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86年,1996年修正)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1988年修正、1998年修訂、2004年修正)
14.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1986年)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1988年,2002年修訂)
16.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1988年)
17.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1989年,2002年修正)
18.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1990年)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年)
20.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1991年)
2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1991年)
2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1991年)
2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1992年,工995年修正、2001年修訂)
2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年,2000年修正)
25.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1993年)
2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1993年,2002年修訂)
27.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1993年)
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1993年)
29.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1994年)
30.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1994年)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1994年,2004年修訂)
3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1994年)
33.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
3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3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1995年)
36.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1995年)
37.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1996年)
38.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1996年)
3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40。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997年)
4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
42.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1997年)
43.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1997年)
44.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2004年修正)
4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46.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2年)
47.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2002年)
48.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2003年)
49.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3年)
(五)社會法(13件)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1978年)
附: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決議(1981年)
附: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1990年)
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
5.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92年,2001年修正)
6.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年)
7.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1992年)
刑法類: 423條;
民法類:263條;
行政類:193條;
經濟法類:663條;
財務稅收法規:773條;
醫療醫葯衛生法規:683條;
道路交通法規:133條;
海洋法規:53條;
房地產及建築法規:593條;
勞動法類:443條;
公務員相關法規:123條;
知識產權::73條;
個人所得稅相關法規:60條;
環保類:65條;
涉及相關文件及司法解釋:22條;
廣播電視政策法規:13條;
煙草法規:11條;
工商行政管理:159條;
信息化類:17條;
其它類:.....
⑷ 建國至今全國人大共頒布了多少部法律國務院制定了多少法規
全國人大頒布的法律目錄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全國人大,(1982-12-4)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 /全國人大,(1988-4-12)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 /全國人大,(1993-3-29)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 /全國人大,(1999-3-15)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 /全國人大,(2004-3-14)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全國人大,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1997-3-14)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12-25)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8-31)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12-29)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2-12-28)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6-4-12)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91-4-9)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全國人大,(1996-3-17)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全國人大,(1989-4-4)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3-15)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8-28)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4-28)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10-27)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01)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10-27)
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0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8-25)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2001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6-30)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2001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6-30)
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01年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12-29)
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7-5)
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01)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10-27)
2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全國人大,(2001-3-15)
27.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2000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10-31)
28.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10-31)
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8-30)
30.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全國人大,(2001-12-29)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6-30)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4-28)
33.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4-28)
34.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2-22)
35.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8-28)
36.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3-15)
37.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10-27)
38.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8-30)
39.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10-31)
4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8-28)
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9-2)
4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4-29)
43.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7-5)
44.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2002年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2-4-28)
45.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全國人大,(1999-8-30)
46.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5-12)
4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3-17)
48.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3-8-27)
49.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3-10-28)
50.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2-10-28)
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10-31)
52.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5-10)
53.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7-5)
54.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2-28)
55.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6-12-2)
56.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7-2-23)
57.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10-27)
58.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2-11-7)
5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全國人大,(2001-2-28)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5-4-10)
6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5-10)
62.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8-31)
63.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10-27)
64.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12-28)
65.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全國人大,(1995-2-28)
66.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7-11-1)
6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94-5-12)
68.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94-8-31)
6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2-28)
70.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12-25)
71.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8-31)
7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7-1-22)
73.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1-9-4)
74.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2-4-3)
7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7-5-9)
76.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全國人大,(2004-4-6)
77.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8-4-29)
78.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2-12-10)
79.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3-31)
8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4-28)
8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全國人大,(1982-12-10)
82.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91-4-9)
8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修正) /全國人大,(1991-12-29)
8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1-6-29)
85.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全國人大,(1997-12-29)
86.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8-4-29)
87.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0-12-28)
88.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8-11-4)
89.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8-29)
9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8-1-21)
91.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90-9-7)
92.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5-6-18)
93.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本) /全國人大,(1979-7-1)
9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3-18)
95.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9-12-26)
96.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6-28)
97.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10-31)
98.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9-12-26)
99.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全國人大,(1995-3-18)
100.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10-25)
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全國人大,(1995-2-28)
102.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12-28)
103.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8-6-26)
104.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本) /全國人大,(1979-7-5)
105.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2-2-25)
1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8-4-13)
107.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全國人大,(2002-3-15)
108.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7-8)
10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2-22)
1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12-25)
111.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12-28)
1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10-31)
113.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全國人大,(2002-3-15)
114.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8-8-29)
1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7-5)
1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4-29)
117.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10-31)
118.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10-29)
119.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全國人大,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1998-12-29)
1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8-6-26)
1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2-4-3)
1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10-30)
123.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全國人大,(1986-4-12)
124.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90-4-4)
125.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8-29)
126.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10-31)
127.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7-5)
128.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8-11-8)
1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5-15)
1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0-6-28)
131.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6-12-2)
13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10-31)
13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6-28)
134.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全國人大,(1958-1-9)
135.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5-9-6)
13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7-3-14)
137.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10-29)
138.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5-15)
139.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6-1-20)
140.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5-15)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9-12-26)
142.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1-6-29)
143.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7-8-29)
144.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12-29)
145.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7-12-29)
146.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5-9-6)
147.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0-12-28)
148.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8-9-5)
14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0-9-10)
150.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8-12-29)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0-9-7)
152.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正本) /全國人大,(1982-11-19)
153.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10-25)
154.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全國人大,(1995-8-29)
155.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9-10-31)
156.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2-4-3)
157.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5-11-22)
158.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8-29)
159.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5-15)
160.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犯罪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6-28)
161.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全國人大,(1994-3-22)
162.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7-11-1)
163.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2-9-4)
164.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10-27)
165.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全國人大,(1993-7-2)
16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2-22)
167.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9-2-21)
168.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全國人大,(1994-3-5)
169.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6-26)
170.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8-12-29)
17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10-29)
172.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2-11-7)
173.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2-12-28)
174.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3-9-2)
175.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7-7-3)
176.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全國人大,(1993-7-2)
177.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8-2-21)
178.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5-11-22)
179.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1-10-30)
180.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0-2-12)
18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1-3-2)
182.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9-10-31)
183.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7-12-29)
18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6-12-2)
185.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9-2-21)
186.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3-1)
187.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10-31)
188.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全國人大,(1990-2-23)
189.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 /全國人大常委會,(1958-6-3)
190.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 /全國人大,(1993-7-2)
191.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 /全國人大,(1995-5-10)
192.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附英文) /全國人大,(1990-12-28)
193.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附英文) /全國人大,(1986-9-5)
194.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2-7-1)
195.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0-9-7)
196.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6-28)
197.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附英文) /全國人大,(1990-10-30)
198.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0-10-30)
199.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9-4-4)
2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全國人大常委會,(1987-11-24)
20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12-30)
國務院制定的法規上千數,各地方還有很多法規,沒有很細的統計
⑸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的金融法的主要內容
(一)金融監管法的主要內容
1、關於金融市場准入問題
政府金融主管部門規定設立金融機構的標准,也稱為金融市場的准入資格。由於金融市場風險較大,而且屬於系統性風險,各國政府對金融市場准入資格,都進行嚴格審查,都規定了較高的准入資格。
我國的金融市場准入資格,與國際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較高的。例如,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有5項: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行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其中,注冊資本要求的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相比之下,外國商業銀行注冊資本最低要求是我國規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國,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審查批准,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在我國,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准,它的自有資金應該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在我國,設立保險公司需要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額為人民幣2億元。
如果將上述條件與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設立條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東參加,最低注冊資本,根據公司經營行業不同,分別為(咨詢、服務業)10萬元、(商業零售業)30萬元和(生產經營業)50萬元不等。還沒有超過100萬的要求,但是,金融機構最低限額也要5000萬或者1億元人民幣,可見兩類公司准入條件差別之大。
我國的市場准入對外資金融機構還有特殊規定: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合資銀行需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最低注冊資本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時,也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該外國總行在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得少於200億美元,同時,它要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設在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
除了上述注冊資本要求之外,准入審查還包括,審查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產權結構、經營計劃、經營制度、內部組織結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財務狀況與經營前景預測、審查申請人關聯公司情況以及業務並表情況。在批准設立金融機構後,還要審查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股權轉讓情況、重大投資與收購情況等。
不但我國金融主管機構嚴格審查准入資格,而且,歐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建立的國際銀行監管機構「巴塞爾協會」也在其《核心原則》(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審查要求。
2、金融機構經營范圍問題
金融機構允許在什麼范圍內開展業務也是法律要規定的一個重要問題。如果規定的經營范圍越大,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就越大,同時,風險也越大。反之,金融經營的范圍越窄,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也越小,風險也相應減少。
國際金融領域,一直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兩種模式。歐洲大陸國家的金融機構,多採取混業經營模式。美國從1933年格拉斯.迪格爾法案頒布後,採取分業經營模式。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的規定,我國採取分業經營的模式。
1986年,英國開始金融體制改革,將金融監管機構合並為一個機構,金融機構業務可以混業經營。
1996年日本效仿英國,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體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業經營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開始陸續施行。
1999年11月,美國柯林頓總統簽署《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實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爾法廢除。新法案放棄了分業經營限制,允許金融業的混業經營。
我國目前還是採取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國家。例如,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范圍還限於傳統業務,而不允許經營證券投資與信託業務。我國對經營范圍的限制是非常嚴格的:「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同樣,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也是按照分業經營來制定的。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前者的業務范圍比較寬,可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等。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能做自營業務。為了防止其他資金流入證券市場,法律還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在具體實踐中,進行了一些證券市場資金渠道多元化探索,採取了放寬的政策。現在,政府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股市,也允許銀行資金通過股票抵押方式,對證券公司提供融資。還允許包括國有企業和國家控股企業的資金,通過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行證券投資。
「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反映出金融業發展的不同階段,也反映出各國政府對金融風險的不同處理哲學:分業經營的哲學是避免風險,而混業經營的哲學是管理風險。如何對待風險,除了政府之外,還要依靠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監管人員的監管經驗,金融市場投資者的理性與成熟程度。分業經營對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監管人員經驗、投資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後者的要求條件似乎更高。
我國金融業將來是否能夠搞「混業經營」,要看條件是否具備?條件成熟時,再提出改革並不晚。
3、金融機構自律問題
金融資產大部分是以負債形式取得的,在債權意義上金融資產是屬於「別人的錢」;這個行業的風險非常大,而且屬於系統性的風險,一家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後,容易引起連鎖反應,導致整個金融系統出現危機。所以,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機製表現為三個層次:第一是金融機構內部的自律機制;第二是金融同業之間的自律機制;第三是金融市場中的客戶對金融機構的監督機制。
我國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業務管理、現金管理和安全防範制度」。同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帳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
我國證券業組成同業協會,它的職責包括: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等。
我國商業銀行的同業協會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證券公司的同業協會、保險業的同業協會也已依法成立。
各種金融機構的同業協會在法律的基礎上,制定更為嚴格的行為守則,並對本行業的營業者的日常經營行為進行監管,以便維護在行業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4、存款人和大眾投資者保護問題
在金融法律調整的金融交易關系中,法律更多地關注保護存款人或投資人的利益。這是金融法與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機構更多的是利用「別人的錢」在經營。如果經營失敗,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資人又沒有參與經營,讓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資人再承擔責任,顯然是過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護存款人和基金投資人。具體表現在:
(1)商業銀行法設專章對存款人進行保護。保護的內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其二,拒絕法律授權以外對個人儲蓄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三,拒絕法律和法規授權以外,對單位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四,保證存款本金與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商業銀行還要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其六,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且公告。
(2)證券法也對投資人的利益進行保護。主要內容分為兩類,其一,是對證券發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與政府主管部門核准及發行後的持續披露。其二,是規定禁止交易行為,保護證券市場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內幕交易行為,禁止通過單獨或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禁止與他人串通,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互相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互相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像,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等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禁止證券交易及中介結構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中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禁止證券公司及從業人員從事法律認定的各種欺詐客戶利益的行為等。(二)金融交易法的主要內容
金融市場發展,主要體現在金融交易發展上。金融交易關系從形式上看,屬於合同關系的一種。由於這種合同涉及的內容是金融交易,所以,金融法調整金融交易關系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
1、對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
金融交易合同,無論是貸款合同,還是證券交易合同,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都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從金融法的角度來看,金融交易合同不僅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且,還是受到政府宏觀調控的合同。
我們可以舉目前正在流行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為例子(以下簡稱「個貸」),來說明政府宏觀調控的情況。從1998年開始,我國商業銀行開始舉辦「個人住房擔保貸款」。到2000年底,全國商業銀行發放的城鎮居民住房貸款達3991億元人民幣,占今年新增貸款的40%。
上述表面看,「個貸」是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但是,這種借貸關系從產生、發展到最終結束,都將受到政府的宏觀調控。這種調控在金融法及有關法規中都有規定。
對「個貸」宏觀調控開始於1997年,首先是政府轉變觀念,城市居民住房從非商品化轉變為商品化。然後,政府金融主管機關批准商業銀行在個別城市,進行「個貸」業務試點。接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這項貸款業務,整個房地產市場與金融貸款市場開始被調理好轉。全國城市空置5000多萬平米房產,以及被房產占壓銀行大約幾千億元貸款資金,重新流動起來。又間接帶動了大約40多個相關行業發展,解決了一批城市下崗職工再就業,還為部分農村剩餘勞動力提供新的就業機會。從「個貸」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觀調控對金融業和與金融有關的其他行業的影響之大。
2、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由於我國處於資金供不應求的情況,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許的范圍之外,不時會出現金融市場禁止的情況,例如,在銀行領域,出現的資金「體外循環」,「亂集資」,「高息攬存」,「資金地方保護主義」和「抵押執行難」,「暴力搶劫銀行現金」,「傷害銀行工作人員和保安人員」,「非法製造、販運假鈔假幣」,「非法設立假銀行」,「偽造銀行匯票和印鋻」,「製造假存單」,「偽造信用卡」,等等情況。在外匯管理領域,出現的「外匯黑市」;在證券市場出現的「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私下交易」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情況;在保險市場出現的「保險詐騙」等情況。所以,必須加強金融法制建設,降低與預防上述金融領域的違法犯罪現像。為此:一,在金融立法時,就要考慮針對該領域犯罪的解決方案;二,在金融市場各種交易中,事先進行規范性程序設計,採用規范程序與制度建設,輔助技術措施,預防違法與犯罪;三,對金融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強金融法制觀念與金融職業操守的自律。
3、建立金融信用機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以信用為基礎,信用依靠交易記錄來積累與評價。個人在金融支付與結算中的記錄,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國與歐洲的金融市場上,就被業內管理系統作為信用記錄與評價的參考因素。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這種信用關系需要金融法來建立,並加以維護。
4、規范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
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一攬子框架協議中,有服務貿易的一攬子協議(GATS)。服務貿易協議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務貿易協議(FSA)。該協議已於1997年12月13日簽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現有102個WTO成員國,作出了開放本國金融市場的承諾。
我國在加入WTO後,也面臨是否承諾接受金融服務貿易協議以及開放本國金融服務市場的時間問題。我國金融法律界要加緊研究有關法律文件,比較我國金融業發展情況,預先作好立法准備工作。
我們還面臨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戰,這就是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將對我國傳統金融業形成另一沖擊。在國際上,金融業電子化與信息化,正在改變著金融機構外在的形式和內在的內容。銀行營業門市數量正在減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動提款機(ATM),甚至是安裝在筆記本電腦中的網路銀行服務系統(ONLINE-BANKING)。
證券交易的網上運行,將股票交易大廳變成了新股上市的儀式場所,實際交易完全可採用「無場所化」運作。「將大戶室搬到家裡」和使用電話委託買賣證券,基本實現股票交易「無紙化」和「無場所化」。這種電子化與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場中運用,將金融交易正在轉化成為金融信息數據處理。未來的金融機構將演變成為金融數據信息處理與服務公司。
諸如這些變化,必將產生新的法律問題,對我國現有的金融法提出難題。由於我國金融法立法中積累的經驗,主要是在「有紙化」和「有場化」金融交易與監管基礎上形成的。對於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還有待於實踐,它將給金融立法帶來什麼問題,現在還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員應該從現在起,迅速開展研究,准備新的立法設計方案。
⑹ 關於中國的企業在外國上市的問題
據美國、德國、日本、歐盟等國家或地區的立法經驗,反壟斷法在反對私人壟斷方面至少應該規定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控制公司合並等三方面的內容,但我國在這三個方面都沒有明確的規定。由於反壟斷的遲遲不能出台,目前規范有關國內競爭的法律只有《反不正當競爭法》,但它只規定了九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和政府層面的限制競爭行為,對因公司並購而引起的行業過度集中、形成外資行業壟斷卻沒有相應的規定。
而且,由於與反壟斷法在立法目的上的根本不同,使得反不正當競爭法實質上也無法起到規制並購中壟斷問題的作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為了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其實質是為了維護基本的商業道德,旨在解決市場經濟活動中存在的「誠實信用」問題和由此產生的相應侵權問題。7並購作為市場競爭行為,其與反不正當競爭的立法原理相去甚遠,所以只有以維護市場競爭秩序,解決市場中存在的限制競爭問題為立法原則的反壟斷法才能真正地起到有效規制並購行為的作用。
(二)現行立法的困境
在經濟實踐中,我國長期以來一直沒有控制公司合並的規定。1986年由國家體改委和國家經貿委聯合頒發的《關於組建和發展公司集團的幾點意見》中提出,「一個行業一般不搞全國性的獨家壟斷公司集團」,表達了我國政府的反壟斷意向,但卻沒有任何可操作性。
在外資並購領域,作為外資並購上市公司法律框架的《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中,對於外資並購可能引起的壟斷問題卻是隻字未提。目前在適應與外商投資的法律中,關於規制外資並購中壟斷問題的規定在《關於外商投資公司合並和分立的規定》中有一條籠統的規定。8另外,《外商投資公司並購境內公司暫行規定》對外資在華可能出現的壟斷問題,也進行了一些限制性規定。9僅這些規定,尚存在許多漏洞:1、大多數跨國公司在我國的銷售額在其銷售總額中的比重很低(有的連5%都不到),所以很難用銷售額去規制壟斷行為;2、這些規定在實施中還涉及到司法管轄權的問題,由於跨國公司很少在中國注冊,按照中國《公司法》的規定,跨國公司的行為沒有必要得到我國政府的批准,從而出現了一個悖論;3、《外商投資公司並購境內公司暫行規定》中的「暫行」,表明我國政府保留了在實施過程中對一些條款修訂的權力,因此,「不確定」大大增加。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第8條的明確規定反對妨礙競爭的壟斷公司的市場的獨占。無論是一家還是幾家公司,只要形成市場瓜分或約定限價的控制就屬於成員國反壟斷立法舉措的反對范圍。也就意味著在入世後,對於外來公司憑借先天優勢實施違反競爭的購並、獨佔地位的濫用等壟斷行為,我國既缺乏系統的國內法規定,更遑論對影響我國的國際壟斷行為進行規制-這對於我國在運用反壟斷立法規制外資並購上市公司方面將是十分不利的。
三、外資並購我國上市公司的法律完善
通過我們上文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我國現有的外資並購法律規范,存在著效力層次過低、內容過於簡單、可操作性不強、甚至法律規范之間相互矛盾,缺乏協調性等問題。在並購方面法律法規不健全、法律環境不透明的情形下,外商尤其是意圖在華開展長期戰略性並購業務的跨國產業資本,因為缺乏合理的預期,很難對並購的可行性、經濟及政治風險做出長期而確定的判斷,這勢必會影響其並購熱情。入世之後,外資並購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都將成為我國經濟發展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而我國現行立法又存在諸多的不足,所以面對洶涌而來的外資並購,進一步完善外資並購上市公司法律是解決外資並購上市公司問題的最好途徑。實際中我們應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外商投資政策和立法方面
隨著外資並購我國上市公司的發展,我們已到了迫切需要一部規格更高、內容更完善的規制外資並購法律的時候。為了便於實施,保證權威性、約束力,克服現有通知、暫行規定等等效力過低、條文過粗不易執行的弊端,應採取部門規章(或更高規格立法形式)對外資並購上市公司進行規定。該法規除了對現行立法中的彼此矛盾之處進行清理,對模糊不清的地方做出合理的、權威的解釋,還應注意將自願與效益、平等互利、反壟斷等等原則引入到我國外資並購法律當中。這些基本原則將成為外資並購法律制度的核心和靈魂,既是其所求價值之具體體現又是構造其法律體系並指導執法、守法及司法的根本准則。10同時應注意以下方面:
1、加強《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對外資並購上市公司的規制
雖然《指導目錄》對於新設投資的規定較多,但是並購作為國際直接投資的一種,不應該由於方式不同而適應不同的准入條件。相反,實踐中還應根據WTO中國民待遇原則的要求並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進一步的細化目錄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對有些產業,如高新技術產業的鼓勵措施來加強引導。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為了防止外資通過設立控股子公司等資本紐帶的方式規避產業政策,還必須規定,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子公司也必須符合產業政策的要求。申請並購國企的外資,應當在其申請書中說明其子公司的股權結構、產業政策領域和經營范圍等情形,並報送相關材料以備審查。並且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允許適應資本控制標准和引入「一致行動人」概念,在外國自然人、法人與其擁有控股或相對控股的公司聯合投資於限制性行業時可以累計計算股份,以避免外商規避我國法律對外資在限制性行業的控股比例要求。
2、明確新公司的外資性質
應進一步明確《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所說的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轉讓後,上市公司仍然執行原有關政策並不等於該公司為內資企業。其一,《通知》中第2條關於向外商轉讓國有股和法人股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要求的規定,實際上也承認了向外商轉讓了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上市公司也屬於外商直接投資的領域,該上市公司在法律地位上屬於外商投資企業。其二,如果認為向外商轉讓了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上市公司在性質上屬於內資企業的話,那就可能出現同樣有外資股的上市公司性質上分屬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於法於理都沖突的尷尬局面。
可見,新公司的外資企業性質的明確不但有利於相關法規之間的協調和基本精神的延續,而且有利於外經貿部(現商務部)對該新公司的監管,保證外資並購上市公司達到立法者孜孜以求的終極目標。
(二)制定國有股權定價細則
外資並購上市公司是新生事物,所以我國在這方面完全沒有實踐經驗,國際上也沒有較為成熟的立法可借鑒,《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只好寧簡勿細,給現實中收購者以較大的實踐空間。在這期間,立法者應及時總結經驗和教訓,並及時制定相應的價格實現細則。其實本質上,公司並購股權的確定作為私法行為,只要符合基本法律的諸如遵守准入行業規定、信息披露、審批程序,國家是不需要專門立法對之進行干預的。但是由於我國證券市場和國有資產管理監管水平的落後,目前而言對於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特別是國有股權的轉讓仍然需要必要的立法調整,以規范和促進外資並購上市公司行為的進行。在制定國有股權定價細則時,我們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首先,確立鼓勵與監管相結合原則。從本文的第二部分我們知道,外資並購對於我國國企改革、上市公司實力提高和國民經濟整體水平的提高都是大有裨益的,對此行為我們應大力鼓勵,監管也是在鼓勵的大前提下對於少數外商的不法行為的規制,為凈化外資並購環境而進行,在立法上不應人為地設置過多的障礙。
其次,尊重市場規律,逐步實行與國際接軌的定價原則。外資並購所涉及的股權定價問題其本質上應該是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的市場交易行為,更多地應該由市場規律對其進行調節,只要有利於國有資產的保增值,政府不應過多的介入。針對目前中外雙方在資產估價方法上的巨大差異,應該組織有關的財產評估部門進行統一規定,借鑒國際上通行的股權評估方法,積極探索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定價方式,制定切實可行的估價方法,提高外資並購的成功率。正如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吳敬璉教授早就指出:「引進外資是中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一條快捷途徑。只要中方資產作價合理,就不存在『肥水外流現象』」。
最後,繼續堅持公開競價原則,提高職能部門的監管水平。第一,防止通過協議收購規避公開競價的原則;第二,加快我國產權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第三,在公開、公平的原則下積極探索各種公開競價模式。最後,嚴格要求並購各方遵守《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
(三)《公司法》和《證券法》的修繕
由於我國一直以來對於外資並購上市公司是採取禁止態度,所以至今為止《公司法》和《證券法》中並沒有外資對我國上市公司並購的相關規定。《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的頒布開啟了外資並購的新紀元,也對與外資並購密切相關的《公司法》和《證券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鑒於目前現有《公司法》和《證券法》與《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等新規定的不和諧性,應在以下一些方面進行調整。
1、《公司法》的修繕
(1)補充防止惡意收購的規定。實踐中很多外資對上市公司的並購採取漸進立場,利用資金優勢通過增資擴股逐漸達到惡意控股目的,所以我國上市公司收購中的反收購問題會日漸突出,必須對目標公司反收購行動進行全面規制。我們可以借鑒外國上市公司的經驗,著重規范和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設置反收購條款。第一,立法賦予目標公司經營者面臨收購時有尋找收購競爭者的反收購行動的權利;第二,明確目標公司經營者在反收購行動中,對目標公司股東的誠信義務,因為目標公司股東作為與收購關系最為密切的利害關系人,有權利要求目標公司經營者對其負有誠信義務;第三,規定目標公司董事就收購向目標公司股東提出意見和建議,並提供相關材料的義務,使目標公司股東能在充分了解有關信息的基礎上,做出是否出售自己股份的決定。規范上市公司增資擴股及認股權證的發行,在章程中明確規定當公司面臨收購威脅時,通過增配新股稀釋收購者股份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同時選擇適合上市公司自身的反收購方法,例如投票權計劃、降落傘計劃等,為我國上市公司防護惡意收購創造有利條件。至於上述反收購條款使用的決定權應當分情況加以約定:首先,如果是上市國有企業,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應當交給目標公司的股東大會。其次,根據我國《公司法》第66條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可以不設股東會,採用董事會治理結構。在這種情況下,被並購的國有企業董事會有權採取反並購措施,但要遵守「商業判斷准則」,並且是否達到上述准則,由董事會負舉證責任。
(2)設立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制度。由於當前並沒有關於外商收購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達到一定百分比就必須履行強制要約的規定,對中小股東的權益的維護可借鑒英美公司收購的相關法律制度,對國有股、法人股股東課以對中小股東的注意和忠實義務。美國判例法中,法官將控制股東對小股東的信託義務應用到公司控制股份的轉讓上,通過Insuranshare corp. V. Northern Fiscal corp.和 Perlman V. Feldmann 兩個著名案例,確立了控制股份轉讓中控制股東的注意和忠實義務。11據此,在我國上市公司並購中,對國有股、法人股股東課以對中小股東的注意義務、忠實義務,就要求其在出讓其股份時,應當積極的了解外國收購方的經營管理背景、資信狀況、收購的目的和動機,以防止損害中小股東利益惡意收購的發生。
2、《證券法》的修繕
現行的《證券法》中,在面對外資並購上市公司給我國帶來機遇和挑戰方面,結合最新立法的規定和精神,應做如下調整以適應外資並購上市公司的現實需要:
(1)賦予管理部門的個案審查職能,杜絕投機行為。首先,針對上市公司外資並購的產業政策要求、上市公司經營業績要求、股本結構要求等,實行個案審查制,保證證券市場上跨國並購行為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其次,採用動機檢測的方法,要求外國並購方明確公開其並購動機、計劃和設想。最後,並賦予中國證監會動機檢測權和跟蹤權,以貫徹吸引國際中長期資本的原則,杜絕外商投資性公司的短期投機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
(2)完善協議收購規定。由於外資現無法通過直接在我國A股市場上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方式進行並購,現階段的並購大都是採取協議收購的方式進行,缺乏對協議收購的信息披露要求是不利於我國政府對外資並購進行有效管理的,因此,依據《證券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應在以下方面進行細化:第一,完善強制收購義務豁免規定,明確規定協議收購的豁免收購條件;第二,要求協議收購中收購方負有法定的披露義務及誠信義務;第三,通過限制大股東的表決權來制約協議收購中的關聯交易。
(3)加強立法協調,將對證券市場上的外資並購的監管與對非證券市場上外資並購的監管結合起來,以保證國家競爭政策、外資政策和產業政策的統一和協調。
(四)制定反壟斷法,建立反壟斷機制
入世後,我國將面臨外資並購上市公司所帶來的競爭法上的諸多問題,從發達國家的立法與司法經驗來看,對外資並購都有嚴格的實質性規則和程序性要求。除了在反壟斷法中有原則規定以外,一些相關的單行法規都有配套規定,形成一整套控制合並的規制。因此,盡管在這些國家也有大量的外資並購行為,但其本國的經濟秩序依然保持良好的循環,經濟發展也相當穩定。因此,我們建議在加強與完善我國的競爭法時應對外資並購行為盡早立法規制。首先,應在即將出台的反壟斷法中明確限制可能導致壟斷的外資並購,並具體規定審查標准、並購范圍以及申請程序等;其次,應設立國家級的專門機構負責受理並購案件。這一機構應擁有獨立的准司法權,可以杜絕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以及行政管轄的影響,其權威性能保證執法的公正性。在實踐中,應盡快出台反壟斷法,建立反壟斷機制。具體而言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1、建立反壟斷報告制度和聽證制度。公司並購的事前反壟斷報告制度,作為一項預防公司利用並購行為達到市場壟斷目的的事前規制措施,已被各國所普遍認識,並且已成為了各國反壟斷法中的基本內容之一。其主要應包括:報告的受理機關;報告義務人為外國投資者;不同的並購方式規定不同的審批期限。後者主要內容是:外資並購金額、並購項目數或市場佔有率達到一定標準的,報告受理機關應會同有關部門召開聽證會,在法定期限內做出裁定;競爭公司與行業協會也可請求啟動聽證程序。《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沒有規定外資並購涉及壟斷的聽證程序。建議規定,如果外資向境內上市公司參股或購買資產,一次性並購金額或一年內累計並購金額超過一定數額;或一年內項目累計超過一定數目;或在中國的市場佔有率達到一定標準的;審批機關有權召集有關部門、機構和利害關系方,舉行聽證會,並在法定時間內做出裁定。如競爭公司、有關職能部門或者行業協會提出請求,也可以啟動上述聽證程序。
2、建立域外適應制度。對外國公司參與的並購行為,應根據不同性質進行規制。如果外國公司或個人在我國境內參與或實施公司並購的,我國管理機構可根據傳統的「屬地主義」原則行使自己的管轄權、並予以規制;當外國公司或個人在我國境外參與實施的公司並購行為,涉及到我們通常所說的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問題。例如,美國反托拉斯法、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的一個重要特徵是它們的域外效力,但由於各國在這一問題上所持的基本立場以及所遵循的基本原則不盡相同。近年來,伴隨著各國經濟不斷地全球化、國際化,各國對自己以往施行的政策和法律也在作相應的調整,在反壟斷方面有加強本國立法域外效力的趨勢。例如,日本在1998年對其禁止壟斷法進行修改時,就引入了「域外適用」的原則。因此,我們主張適應國際政治經濟形勢不斷發展變化的需要,同時也是為了確保我國的正常經濟秩序免受外界的干擾和破壞,適時加強我國反壟斷立法的域外適應。
3、規定予以豁免的適用情形及標准。從美國和德國的反壟斷法及司法實踐來看,即使某一公司並購可能會產生或加強市場支配地位,但因存在一些積極因素,因而對該並購並不會絕對地禁止。其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況:1、改善市場條件。因改善市場的競爭條件從而可以得到豁免的並購主要包括:(1)占市場支配地位的大公司取得其他市場上的小公司,或是取得同一市場上一個市場份額非常小的競爭者,或者合並瀕臨破產的公司;(2)在獨占的或者少寡頭壟斷的市場上,新進入市場的強有力競爭者作為新生力量,可以改善市場競爭狀況。2、潛在的市場進入。我國的反壟斷立法對外資並購的控制必須考慮市場上的潛在的競爭關系。一般認為,國內一些產品較為成熟、技術含量低、生產投入不需過大且不為國家專營或特許經營的行業,外資並購不影響潛在競爭者進入市場。3、整體經濟和社會公共利益。以維護整體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為由,要求對某些產生和加強市場支配地位的並購進行豁免,這已成為國際通例。在我國,對中小上市公司並購在一定程度上的豁免也是非常必要的。因為長期以來,無論是在財政上、政策上還是法律上對中小上市公司的發展均未給予足夠的重視,使得我國中小上市公司難以長足發展,規模經濟水平普遍不高,這在實際上並不利於一個既定市場的充分有效地競爭。對中小上市公司並購予以一定的豁免,可促進中小上市公司的發展和提高競爭力。
⑺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中國現行法律目錄
(一)憲法及憲法相關法(36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
2.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1954年)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5.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79年,1983年修正)
6.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79年,1983年修正)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1980年)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82年)
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82年)
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1983年)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
1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1984年)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1986年)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1987年)
1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授予軍隊離休幹部中國人民解放軍功勛榮譽章的規定》的決定(1988年)
附:關於授予軍隊離休幹部中國人民解放軍功勛榮譽章的規定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1989年)
17.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1989年)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1989年)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0年)
附件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1990年)
21.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1990年)
22.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1990年)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1991—年)
24.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992年)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1992年)
26.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3年)
附件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附件二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附件三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2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994年)
28.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29.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30.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1996年)
31.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1981年,1996年修訂,修改為現名稱)
32.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1996年)
3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1998年)
34.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98年)
35.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1999年)
36.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年)
(二)民法商法(30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79年,1990年修正、2001—年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2001年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82年,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
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84年,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
5.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年)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
7.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86年,2000年修正)
8.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1986年)
9.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1988年)
10.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1988年,2000年修正)
1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0年,2001年修正)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1年,1998年修正)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1992年)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18.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1995年,2004年修正)
19.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年)
20.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995年,2002年修正)
21.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1996年,2004年修正)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1997年)
2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98年,2004年修正)
2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1999年)
26.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
27.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2001年)
28.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29.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03年)
30.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004年)
(三)行政法(76件)
1.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1954年)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的決議(1957年)
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華僑捐資興辦學校辦法的決議(1957年)
附:華僑捐資興辦學校辦法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的決議(1957年)
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
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的決議(1978年)
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的決議(1979年)
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
8.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1980年,2004年修正)
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決議(1980年)
附: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1982年,1999年修訂)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982年,1991年修正、2002年修訂)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996年修正)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84年,1998年修正)
14.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1984年,2001年修訂)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人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
17.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
18.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6年,1994年修正)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1986年)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1987年,2000年修正)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1995年修正、2000年修訂)
22.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1987年,1996年修正)
23.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1988年,1994年修正)
2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1988年)
25.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2004年修正)
26.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2004年修訂)
27.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
2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89年)
29.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1990年)
30.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1990年,2000年修正)
3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1992年)
32.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1992年,2002年修訂)
3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1993年)
34.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1993年)
35.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3年)
3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
37.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4年)
38.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1994年)
39.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1995年)
40.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
4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1995年)
42.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1995年)
4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2004年修訂)
4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1995年)
4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
46.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1996年,2001年修正)
47.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1996年)
48.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年)
49.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1996年)
50.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1996年)
5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
5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1997年)
5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1997年)
5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1997年)
55.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1997年)
56.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1997年)
57.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年)
58.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1998年)
59.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1998年)
60。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1999年)
6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1999年)
62.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1999年)
6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2000年)
64.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1988年,1994年修正、2000年修正,修改為現名稱)
6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2001年)
66.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01年)
67.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1年)
68.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2002年)
69.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02年)
70.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
7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
7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2003年)
73.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2003年)
74.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7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
76.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
(四)經濟法(51件)
1.華僑申請使用國有的荒山荒地條例(1955年)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1958年)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的決議(1980年)
附: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0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正)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6.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1983年,1996年修正)
7.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1998年修正)
8.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1985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訂)
9.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1985年,2002年修訂)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1985年)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1986年,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86年,1996年修正)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1988年修正、1998年修訂、2004年修正)
14.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1986年)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1988年,2002年修訂)
16.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1988年)
17.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1989年,2002年修正)
18.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1990年)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年)
20.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1991年)
2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1991年)
2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1991年)
2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1992年,工995年修正、2001年修訂)
2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年,2000年修正)
25.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1993年)
2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1993年,2002年修訂)
27.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1993年)
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1993年)
29.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1994年)
30.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1994年)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1994年,2004年修訂)
3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1994年)
33.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
3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3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1995年)
36.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1995年)
37.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1996年)
38.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1996年)
3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40。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997年)
4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
42.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1997年)
43.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1997年)
44.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2004年修正)
4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46.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2年)
47.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2002年)
48.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2003年)
49.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3年)
(五)社會法(13件)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1978年)
附: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決議(1981年)
附: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1990年)
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
5.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92年,2001年修正)
6.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年)
7.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1992年)
參考:http://www.jincao.com/t1.htm
⑻ 美國證券法的默示民事責任
1、默示,指以明示(以語言、文字、或當事人了解其意義的符號直接作出的意思表示)以外的其他方式,間接作出的意思表示。
2、默示分為兩種:
(1)推定:從行為人作出的特定積極行為推知其意思表示內容。如A公司司機外出時,車壞了,送去維修,修好後司機將車取走。汽修要求A公司支付維修費用,否則行使留置權。A公司請求寬限一周。(A公司沒有直接說還與不還,但是請求寬限的行為,可以推定A公司承認了債務,是一種默示行為)
(2)沉默:即從行為人的單純沉默(消極不作為)中推知其意思表示的內容。如:A要賣房子給B,但是B一時之間拿不到主意,兩人遂約定:B考慮10天,10天未作表示的,視為同意。10天過去了,B沒有作出任何錶示。AB之間的合同成立。(事先有約定,約定不作為的行為是一種意思表示。)
3、《民能意見》第66條規定: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當事人雙方有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如果(2)中的例子稍稍改一下,那麼B的行為就不是一種意思表示了。如A要賣房子給B,對B說:你考慮:10天未作表示的,視為同意。這並不是兩人的約定,也非法定情況。
⑼ 證券違法行為多少年沒法律追索權
《票據法》第65條的內容,持票人應按規定期限提供合法證明進行追索,否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上述「規定期限」按照理解應是指《票據法》第
17條規定的行使權利期限,分為三種:
1. 針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個月;
3.如果是票據債務人付款後獲得票據權利而再行追索的,則為3個月。
雖然《票據法》第65條規定了持票人喪失追索權的情況下仍可以要求承兌人或付款人承擔責任的補救措施,但筆者以為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前提就是承兌人或付款人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甚至於
死亡、逃匿、破產、被責令停止業務活動等情況。因此,前述補救措施的實際意義存在疑問,也就是說即使承兌人或付款人承擔責任,持票人也可能無法獲得實際的
受償。而且,喪失了對前手的追索權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圍縮小。所以,及時進行追索以盡可能在最大范圍內保障權利是持票人應當加以注意的。
後者是指《票據法》第66條強調的持票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追索通知義務的規定,雖然該項規定並不影響持票人行使追索權,但是對於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損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損失)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權的過程中應當合法合規,審慎注意,才能切實有效地維護好自身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