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是權益穿透(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第10號——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和股權變更)
rezde kmikmicr txirxixclmm uhifyrxmkiijiou就是權益穿透。
❷ 證監會發布修訂後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
近日,證監會發布修訂後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在現行《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基礎上修訂完善形成的。《暫行辦法》於2012年9月正式實施,2014年進一步修訂完善,是證監會制定的首部資本市場誠信規章,被譽為填補了「法治和誠信結合」的空白,並在全國首屆誠信論壇上,被評選為「全國誠信建設制度創新十佳事例」。
《暫行辦法》實施五年多以來,以統一、全面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為支撐,內部實現誠信信息整合,外部開啟信息共享合作,通過豐富誠信約束和激勵手段,激勵守信、懲戒失信,構建了立體式的資本市場誠信監管制度,實現了執法效能的大幅躍升,推動資本市場誠信建設取得積極成效。
近年來,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不斷深入,市場層次日益完善,市場主體進一步增多,市場產品進一步豐富,對資本市場誠信監管提出了許多新的需求;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監管要求也需要進一步充實和完善誠信監管機制,發揮誠信監管的「補強」作用。特別是資本市場的誠信水平總體還不夠高,一些方面表現出的失信問題還比較突出,而《暫行辦法》還存在一些空缺和不足,難以適應新的形勢需要。
為此,證監會從資本市場作為信息市場、信用市場的特點出發,將國家相關要求與資本市場實際相結合,對《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17年12月1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至12月31日公開徵求意見結束,證監會共收到66條反饋意見。經綜合考慮,採納了其中針對《辦法》具體規范內容的合理意見。對於不屬於這一規章調整范圍或屬於具體落實層面的意見建議,證監會將認真研究,在今後的監管工作以及其他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制訂過程中加以重視。
修訂後的《辦法》共六章50條,包括總則,誠信信息的採集和管理,誠信信息的公開與查詢,誠信約束、激勵與引導,監督與管理,附則等內容。本次修訂重點體現在七個方面:
一是擴充了誠信信息覆蓋的主體范圍和信息內容範圍,實現資本市場誠信監管「全覆蓋」。將證券期貨市場投資者、新三板掛牌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及相關企業、證券期貨傳播媒介機構等重要市場主體納入誠信檔案主體范圍;將融資融券、證券質押、回購等信用交易活動中的違約失信信息,債券發行人、擔保人的違約失信信息,拒不執行生效行政處罰、監管措施、拒不配合監管檢查或者調查、以不正當手段干擾監管執法、拒不履行已達成的證券期貨糾紛調解協議等市場主體嚴重失信信息納入誠信檔案范圍。
二是建立重大違法失信信息公示的「黑名單」制度。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市場禁入、證券期貨犯罪、拒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者調查、拒不執行生效處罰決定及嚴重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市場反映強烈的其他違法失信信息。
三是建立市場准入環節的誠信承諾制度,嚴把市場准入關。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涉及的相關當事人應當提交書面承諾,承諾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並將誠實合法地參與證券期貨市場活動。
四是建立主要市場主體誠信積分管理制度,對主要市場主體實施誠信分類監管。
五是建立行政許可「綠色通道」制度,激勵守信,對誠信狀況良好的行政許可事項申請人實行優先審查制度。
六是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之間的誠信狀況查詢制度,強化市場交易活動中的自我誠信約束。要求在辦理賬戶開立業務、開展信用類業務環節、主要市場機構聘任高管人員及從業人員、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受託從事證券服務等市場活動中,必須查詢相關主體的誠信檔案,並按規定實施相應的誠信激勵約束,把好市場准入關,將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害群之馬」擋在資本市場門外,凈化市場誠信環境。
七是強化事後監管的誠信約束。實現在監管的各流程、各環節都要查詢誠信檔案,作為採取監管執法措施的重要考量因素。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39】號《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1月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7年第7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劉士余
2018年3月28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詳見中國證監會官方網站。
❸ 限售股可以質押么
限售股可以質押。
限售股具有可讓與性。股權質押旨在設立權利質權,其目的在於變賣質物獲得的價款質權人可以優先受償。因此,權利的可讓與性是權利質權的核心。立法規定禁止轉讓的權利不得設定質權可以防止質權人在行使質權時因權利不能轉讓而導致設定質權的目的落空。
限售股並不是不能流通,它本質上還是流通股。特別是如果質權人行使質權時限售股已經可以轉讓,則實際上並不妨礙質權的實現,也就不會造成質權人在行使質權時的目的落空,因此不應該影響質押合同和質押權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上市公司發起人股份質押合同及紅利抵債協議效力問題請示案的復函》(2004年4月15日 [2002]執他字第22號)就支持這種觀點,認為
「《公司法》第147條規定對發起人股份轉讓的期間限制,應當理解為是對股權實際轉讓的時間的限制,而不是對達成股權轉讓協議的時間的限制。
本案質押的股份不得轉讓期截止到2002年3月3日,而質押權行使期至2005年9月25日才可開始,在質押權人有權行使質押權時,該質押的股份已經沒有轉讓期間的限制,因此不應以該股份在設定質押時依法尚不得轉讓為由確認質押合同無效」
根據此《復函》,限售股的限售期限先於行權期限結束的,應當認定質押合同有效。
不存在質押的可能的法定限售股。
一是《證券法》45條規定,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由於是禁止買賣,且禁止時間較短,除非事前持有,否則一般不存在質押的可能。
二是《證券法》45條同時規定: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由於是禁止買賣,且可能會涉及內幕交易,因此不存在質押的可能。
三是根據證監會《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第10號----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和股權變更》,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證券公司,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增資或者變更股權的,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六十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其他股東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三十六月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
不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證券公司,入股股東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四十八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
❹ 證券發行上市業務指引 修訂了哪些內容
第一章 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
熟悉投資銀行業的含義。了解國外投資銀行業的歷史發展。掌握我國投資銀行業發展過程中發行監管制度的演變、股票發行方式的變化、股票發行定價的演變以及債券管理制度的發展。
了解證券公司的業務資格條件。掌握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資格條件。了解國債的承銷業務資格、申報材料。
掌握投資銀行業務內部控制的總體要求。熟悉承銷業務的風險控制。了解證券承銷業務中的不當行為以及對不當行為的處罰措施。
了解投資銀行業務的監管。熟悉核准制的特點。掌握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的內容,以及中國證監會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監管。了解中國證監會對投資銀行業務的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原則、方式、條件和程序。了解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概念、資格及其法律地位。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質、內容以及章程的修改。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差異、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變更要求和變更程序。
掌握資本的含義、資本三原則、資本的增加和減少。熟悉股份的含義和特點、股份的分派、收購、設質和注銷。了解公司債券的含義和特點。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定義和行為規范、股東大會的職權、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運作規范和議事規則、股東大會決議程序和會議記錄。掌握董事(含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產生程序,董事的職權、義務和責任,董事會的運作規范和議事規則,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的職權,董事長的職權,董事會秘書的職責,董事會的決議程序。了解經理的任職資格、聘任和職權,經理的工作細則。掌握監事的任職資格和產生程序,監事的職權、義務和責任,監事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監事會的運作規范和監事會的決議方式。了解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財務會計的一般規定、利潤及其分配、公積金的提取。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合並和分立概念及相關程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概念及相關程序。
第三章 企業的股份制改組
熟悉企業股份制改組的目的和要求。掌握擬發行上市公司改組的要求以及企業改組為擬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熟悉股份制改組時清產核資的內容和程序,國有資產產權的界定及折股、土地使用權的處置、非經營性資產的處置和無形資產的處置,資產評估的含義和范圍、資產評估的程序,會計報表審計。掌握股份制改組法律審查的具體內容。
第四章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准備和推薦核准程序
掌握發行承銷過程中的具體保薦業務;熟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掌握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驗證、招股說明書摘要、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盈利預測審核報告(如有)、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以及輔導報告的基本要求。
掌握主板及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輔導要求;了解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的目錄和形式要求。了解主板和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程序、發審委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審核工作。了解發行審核委員會會後事項。掌握發行人報送申請文件後變更中介機構的要求。
第五章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操作
了解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總體原則、基本目標和內容。了解新股發行改革第二階段的主要改革措施。
掌握股票的估值方法,了解投資價值分析報告的基本要求。掌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詢價與定價的制度。
掌握股票發行的基本要求,掌握戰略投資者配售的概念與操作,掌握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概念及其實施、行使和披露。了解回撥機制和中止發行機制。掌握網上網下回撥的機制安排;掌握中止發行及重新啟動發行的機制安排。
熟悉首次公開發行的具體操作,包括推介、詢價、定價、報價申購、發售、驗資、承銷總結等;了解網下電子化發行的一般規定;掌握承銷的有關規定。要求掌握主承銷商自主推薦機構投資者的機制安排。
掌握股票上市的條件與審核。掌握股票鎖定的一般規定,掌握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票的特別規定;掌握股票上市保薦和持續督導的一般規定;熟悉上市保薦書的內容。熟悉股票上市申請和上市協議。了解剩餘證券的處理方法。
熟悉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的保薦和持續督導的內容;熟悉中小企業板塊發行及上市流程。
掌握創業板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等操作上的一般規定;熟悉創業板推薦工作指引的有關規定;掌握推薦創業板上市的鼓勵領域及產業;熟悉創業板上市首日交易監控和風險控制的有關規定。
熟悉創業板發行及上市保薦書的內容;了解創業板上市成長性意見的內容。掌握關於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規定。
第六章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掌握信息披露的制度規定、信息披露方式、信息披露的原則和信息披露的事務管理。
熟悉招股說明書的編制、預披露和披露要求及其保證與責任,了解招股說明書的摘要刊登、有關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信息的散發。掌握招股說明書的一般內容與格式。
熟悉路演、申購、詢價區間公告、發行結果公告的基本內容。了解確定發行價格後,披露網下申購情況、網下具體報價情況的機制安排。
熟悉股票招股意向書及上市公告書的編制和披露要求,股票招股書意向書及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
掌握創業板上市招股書及其備查文件的披露、發行公告、投資風險特別公告等信息披露方面的特殊要求。
第七章上市公司發行新股
掌握新股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的基本條件、一般規定、配股的特別規定、增發的特別規定。熟悉新股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的申請程序。掌握主承銷商盡職調查的工作內容。掌握新股發行申請文件的編制和申報的基本原則、申請文件的形式要求以及文件目錄。
熟悉主承銷商的保薦過程和中國證監會的核准程序。
掌握增發的發行方式、配股的發行方式。熟悉增發及上市業務操作流程、配股及上市業務操作流程。
熟悉新股發行申請過程中信息披露的規定及各項內容。了解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時招股說明書的編制和披露。
第八章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
熟悉可轉換債券的概念、股份轉換及債券償還、可轉換債券的贖回及回售。掌握可轉換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募集資金投向以及不得發行的情形。了解可轉換債券發行條款的設計要求。熟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價值、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價值及其影響因素。了解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的主要動因。
熟悉可轉換債券發行的申報程序。了解可轉換債券發行申請文件的內容。熟悉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核准程序。
熟悉可轉換債券的發行方式、配售安排、保薦要求及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網上定價發行程序。掌握可轉換債券的上市條件、上市保薦、上市申請、停牌與復牌、轉股的暫停與恢復、停止交易以及暫停上市等內容。
熟悉發行可轉換債券申報前的信息披露。掌握可轉換債券募集說明書及其摘要披露的基本要求。了解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公告書披露的基本要求。了解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完成後的重大事項信息披露以及持續性信息披露的內容。
熟悉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概念。掌握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的基本要求,包括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應滿足的條件,以及預備用於交換的上市公司股票應具備的條件。了解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主要條款設計要求和操作程序。
第九章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掌握我國國債的發行方式。熟悉記賬式國債和憑證式國債的承銷程序。熟悉國債銷售的價格和影響國債銷售價格的因素。
熟悉我國金融債券的發行條件、申報文件、操作要求、登記、託管與兌付、信息披露。了解次級債務的概念、募集方式以及次級債務計入商業銀行附屬資本和次級債務計入保險公司認可負債的條件和比例。了解混合資本債券的概念、募集方式、信用評級、信息披露及商業銀行通過發行混合資本債券所募資金計入附屬資本的方式。
熟悉我國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募集資金投向和不得再次發行的情形。了解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發行的條款設計要求及有關安排。熟悉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發行的額度申請、發行申報、發行申請文件的內容。了解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類承銷商的資格審查和風險評估。熟悉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申請上市的條件、上市申請與上市核准。了解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上市的信息披露和發行人的持續性披露義務。
熟悉企業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的注冊規則、承銷的組織、信用評級安排、發行利率或發行價格的確定方式及其相關的信息披露要求。
熟悉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的特點、發行規模要求、償債保障措施、評級要求、投資者保護機制和信息披露要求。
熟悉證券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條款設計及相關安排。了解證券公司債券發行的申報程序、申請文件的內容。熟悉證券公司債券的上市與交易。了解公開發行證券公司債券時募集說明書等信息的披露以及公開發行證券公司債券的持續信息披露。了解證券公司定向發行債券的信息披露。
熟悉資產證券化的各方參與者的角色。了解資產證券化發行的申報程序、申請文件的內容。熟悉資產證券化的具體操作。了解公開發行證券化產品的信息披露。了解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和稅收政策。
了解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十章外資股的發行
了解境內上市外資股投資主體的條件。熟悉增資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條件。熟悉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發行方式。
熟悉H股的發行方式與上市條件。熟悉企業申請境外上市的要求。了解H股發行的工作步驟以及發行核准程序。
熟悉內地企業在香港創業板發行與上市的條件。熟悉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境外上市的具體規定。了解外資股招股說明書的形式、內容、編制方法。熟悉國際推介與詢價、國際分銷與配售的基本知識。
第十一章公司收購
熟悉公司收購的形式、業務流程、反收購策略。
掌握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概念;熟悉上市公司收購的權益披露;熟悉要約收購規則、協議收購規則以及間接收購規則;了解收購人及相關當事人可申請豁免要約收購的情形和申請豁免的事項;熟悉上市公司並購中財務顧問的有關規定;熟悉上市公司收購的監管;熟悉上市公司收購共性問題審核意見關注要點。
熟悉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規定的基本制度、適用范圍、並購方式、要求及涉及的政府職能部門;了解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審批與登記;掌握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並購境內公司的有關規定;熟悉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反壟斷審查;熟悉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了解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其他有關規定。
了解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應遵循的原則;熟悉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要求;熟悉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外國投資者的資格要求;熟悉外國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的程序;熟悉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後的變更及處置。
第十二章公司重組與財務顧問業務
熟悉重大資產重組的原則,了解《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掌握重大資產重組行為的界定;熟悉重大資產重組的程序;熟悉重大資產重組的信息管理和內幕交易的法律責任;掌握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特別規定;掌握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後再融資的有關規定;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共性問題審核意見關注要點。
掌握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適用事項;熟悉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的構成、任期、任職資格和解聘情形;熟悉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的職責,熟悉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的工作規定、權利與義務以及迴避制度;熟悉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會議的相關規定;了解對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監督的有關規定。
掌握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的業務許可和業務規則;熟悉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的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了解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專業意見附表的填報要求。
❺ 證券公司股權變更指的是什麼
證券公司股權變更的規定:證券公司變更持有5%以下股權的股東,應當事先向住所地證監局報備。證券公司股東股權轉讓比例不到5%,但存在股權變更導致境外投資者直接持有或者間接控制證券公司股權等情形的,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法律依據】
《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第10號——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和股權變更》第三點
證券公司股東股權轉讓比例不到5%,但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一)股權變更導致股權受讓方持股比例達到5%以上。
(二)股權變更導致他人以持有證券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其他方式,實際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的股權。
(三)股權變更導致境外投資者直接持有或者間接控制證券公司股權。
❻ 長江證券停牌增發怎麼操作
長江證券停牌增發是應該繼續持有的,
肯定是是應該持有,不應該丟的,復牌肯定會漲停的,
今天莊家已經把股價給砸停了,
❼ 證券公司股權變更是什麼意思
證券公司股權變更的規定:1、《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第10號》第二條,證券公司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應當向證監局報備,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准;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❽ 證券公司股東資格
證券公司股東資格的法律法規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
(二)凈資產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的50%;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公司的其他股東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要求。
3、《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第10 號》中的相關規定
(一)對入股股東(包括增資股東或者股權受讓方)入股行為的審慎性監管要求
(1)出資意願真實。入股股東應當充分知悉證券公司財務狀況、盈利能力、經營管理狀況和潛在的風險等信息,投資預期合理,不存在被誤導投資入股的情形。
(2)股權權屬清晰。入股後股權權屬應當清晰,不存在權屬糾紛以及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證券公司股權的情形。
(3)具備出資能力,出資真實合法。入股股東應當具備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能力;出資款須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從以股東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劃出。
入股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入股股東對其他企業的長期投資余額(包括本次對證券公司的出資額),不得超過入股股東的凈資產,國有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具備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的能力。入股股東應當充分知悉並且能夠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不存在未實際開展業務、停業、破產清算等影響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的情形。
(5)信譽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入股股東最近3 年在中國證監會、銀行、工商、稅務、監管部門、主管部門等單位無不良誠信記錄。
(6)程序合法。入股行為已經履行法定程序(包括證券公司和入股股東的內部決策程序和應當由上級單位或者監管部門批準的批准程序等),不得損害老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存在潛在法律障礙或者糾紛。
(7)符合信息披露和審批監管要求。入股股東的股權結構應當披露至最終權益持有人,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或者一致行動人關系應當充分披露。
不存在未經披露實際控制多個持股5%以下股東,規避對持股5%以上股東資格審核的情形;不存在境外機構未經批准間接持有證券公司股權的情形。
(8)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政策。入股股東參股證券公司的數量不超過2 家,其中控制證券公司的數量不超過1 家。保險公司、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參股證券公司,應當符合金融機構參股證券公司的政策要求。(註:根據《關於證券公司控制關系的認定標准及相關指導意見》,同一單位、個人或者受同一家單位、個人實際控制的多家單位、個人,參股證券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制證券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
(9)有明確的持股期限。為避免短期投資套利、鼓勵戰略投資和長期投資,確保證券公司股權結構相對穩定,入股股東應當有明確的持股期限。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證券公司,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增資或者受讓股權的,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60 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其他入股股東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36 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不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證券公司,入股股東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48 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標准依照《關於證券公司控制關系的認定標准及相關指導意見》執行。持股日是指證券公司增資擴股或者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日期。因證券公司發生合並、分立、重組、風險處置等特殊原因,股東所持股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發生轉讓的,不受其所承諾的持股期限的限制。已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老股東對公司進行增資或者受讓其他股東所持有股權的,證券公司無須提供老股東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的證明文件等申請材料。
上市證券公司以公開發行股票(包括首次公開發行和公開增發股票)、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轉股、公開發行的認股權證行權等形式增資擴股的,對增資後持股比例低於5%的股東的增資行為,免除上述審慎性監管要求。
(二)對入股後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資格條件要求入股後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除符合上述各項審慎性監管要求外,還應當符合《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規定的資格條件。具體包括:
(1)財務狀況符合法定條件。股東的凈資產、凈資產與實收資本的比例、或有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等財務數據與指標符合法定標准,不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
(2)盈利能力符合法定條件。股東應當具備持續盈利能力,即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較高者作為計算依據,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3)誠信狀況符合法定條件。股東應當信譽良好,最近3 年在中國證監會、銀行、工商、稅務、監管部門、主管部門等單位無不良誠信記錄;最近3 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或者
因重大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不存在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 年的情形。
(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明確的自我約束機制和制度安排。一是對完善證券公司治理結構有切實可行的計劃安排;二是對保持公司經營管理的獨立性,防範不當利益輸送,
有明確的自我約束機制和安排;三是有明確的持股期限,承諾自持股日起60 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