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監管法律
美國證監會所依據的最著名的證券監管法是《1933證券法案(Securities Act of 1933)》,它以保護投資者、尤其是廣大中小證券投資者為基本出發點。常被稱作「證券中的真相」法(truth in securitieslaw)。基本內容有兩點:
1.證券投資者有權力獲得在市場公開發售證券的公司的所有財務信息和其它重要信息。
2.禁止證券掮客、證券交易者、證券交易機構等在證券銷售中對投資者進行欺詐、提供虛假信息等任何欺騙行為。
其他監管法規還有《1934證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1939信託契約法案(Trust Indenture Act of 1939)》,《1940投資公司法案(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1940投資顧問法案(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 1940》,《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
B. 《美國證券法》對關聯方的界定
關聯交易是上市公司操縱利潤,粉飾財務報表的重要手段。通過關聯方和關聯交易,上市公司可以轉移利益,將極大的損害中小股東的權益。關聯方的認定是各國證券市場的熱點問題,我國對關聯方和關聯關系的認定主要通過這么幾個法規決定:
1、《公司法》
2014年最新修訂 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指出: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公司法對於關聯關系規定的關鍵詞為控制、利益轉移,主要是對關聯關系作出了原則性的解釋,但對實際操作的指導意義有限。從公司法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對關聯關系的立法精神是「實質重於形式」。
2、《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中對關聯方的定義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並列舉了如下關聯方:
(1)該企業的母公司。
(2)該企業的子公司。
(3)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4)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5)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6)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7)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8)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9)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10)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企業會計准則》相比《公司法》對關聯關系和關聯方的認定更加細化,但其重點還是在兩方企業之間存在的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等關系,仍需較大的主觀判斷。
3、《股票上市規則》
證券公司在企業IPO過程中對企業關聯方的認定主要是參考《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為例,其規定了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關聯法人包括:
(1)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2)由上述第(一)項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3)由第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5)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上市公司與前條第(2)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
關聯自然人包括:
(1)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3)上條第(1)項所列關聯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4)本條第(1)項和第(2)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
此外,在過去或者未來十二個月內有上述情況的,也視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5%的要求主要是《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5%的要求也出現在《證券法》中,例如內幕信息知情人標准、需公告的重大事件等。實際上,5%的要求主要是考慮到由於上市公司的股權較為分散,持有上市公司5%的股權就已經能夠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持有5%以上股東被視為關聯人。
《股票上市規則》也制定了「兜底條款」,採納了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除了在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下主觀判斷的關聯方,其他關聯方可大致用下圖總結:
C. 美國證券交易所的介紹
除了紐約證券交易所之外,美國證券交易所(AMEX)過去曾是全美國第二大證券交易所,坐落於紐約的華爾街附近,現為美國第三大股票交易所。美國證券交易所大致上的營業模式和紐約證券交易所一樣。但是不同的是,美國證券交易所是唯一一家能同時進行股票、期權和衍生產品交易的交易所,也是唯一一家關注於易被人忽略的中小市值公司並為其提供一系列服務來增加其關注度的交易所。美交所通過和中小型上市公司形成戰略合作夥伴關系來幫助其提升公司管理層和股東的價值,並保證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有一個公平及有序的市場交易環境。
D. 美國證券交易所的上市流程
若有公司想要到美國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需具備以下幾項條件:
(1)最少要有500,000股的股數在市面上為大眾所擁有;
(2)最少要有800名的股東(每名股東需擁有100股以上);
(3)滿足下列條件的其中一條:
三年的稅前營業利潤合計不少於1億美元,2年的稅前營業利潤合計不低於2500萬美元。
12個月的收入不低於1億美元,3年的經營現金流入合計不少於1億美元,兩年的經營現金流入每年均不少於2500萬美元,流通股市值不低於5億美元。
流通股市值不低於7.5億美元,一年的收入不低於7500萬美元。
在NASDAQ交易所尚未設立時,一些現存的美國大企業在公司創立之初,由於資本額尚小,加上公司名氣不彰,因此選擇在此上市條件較鬆散的地區股票上市,以便募集資金做企業擴張。例如,艾克森石油公司(Exxon Corporation)、通用汽車公司(General Motors Corporation)之前都在這里養精蓄銳,等到公司真正成長茁壯後再到最大的紐約證交所上市,所以美國證交所也可稱得上是明星股的醞釀所。 融資
公司融資范圍較寬,從低於五百萬美元到超過一億美元。公司可以用在美國上市的股票代替現金,作為收購其它公司的「貨幣」。
股票有較高流動性
公司通過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提高聲譽和信任度以吸引全世界各國的機構及散戶投資者。集中交易的市場結構,較好的流動性,較小的價差和較低的波動性有助於創造、保護及增加股東價值。
專營經紀人制度
美國證券交易所給每家上市公司提供交易幫助以及共享重要信息。上市公司要選擇一個專營經紀人,該專營經紀人具有受託責任為公司股票創造最佳交易市場。另外,專營經紀人與上市公司直接溝通,幫助上市公司了解市場的實時狀況及進行市場預測。
幫助加強投資者關系
美國證券交易所給每家上市公司提供有關提升股東價值的特製服務來幫助公司在資本市場上獲得較高聲譽和關注度。例如,幫助與分析師和投資者建立良好的關系;通過舉辦投資者見面會和網路會議等多種途徑使公司的信息獲得市場廣泛關注。
上市條件較為寬松
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比紐約證券交易所低。對中小企業和新興企業來說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是公司募集資金用於未來擴張的較好選擇。
美國證券交易所正在為個人和機構投資者,以及各個行業和不同規模的發行人創造金融機會。對不計其數的公司,投資者和股東來說,美國證券交易所就意味著新機會的誕生。 由於國際上有些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良好,但難以滿足交易所正常的上市標准,其原因是業務性質或存在持續大量的研發費用支出所致。如果這些公司一但滿足以下的標准,也可以視為符合交易所上市要求。
財務准則 項目 慣用標准 替代准則 稅前收入 $750,000 上一會計年度或三年內的兩年度 公眾股的市場價值 $3,000,000 $15,000,000 價格 $3,00 $3,00 經營期 - 3年 股東權益 $4,000,000 $4,000,000 分配准則(適用正常和替代標准) 方案1 方案2 方案3 方案4 公眾股(市值至少達到3,000,000) 500,000 1,000,000 500,000 1,000,000 公眾股股東(持股100股以上) 800 400 400 800 平均日成交量 - - 2,000 -
E. 請介紹一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R144規則。
赴美上市的交易問題
1. 上市公司股票出售的限制條件(美國證券法144號法律規定)
境內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份為一級市場(初始發行股票市場)上發行的股票,而不是在二級市場上(即股票交易市場)通過買賣交易取得的股票,所以有鎖定期規定。對於公司的經營管理層和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權的大股東均有2年時間禁售期的規定。但對於小股東而言,根據144條例經董事長及律師簽名後即可交易。交易量規定為每個股東每個季度的拋售量不得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實際上對小股東(股權小於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來說已沒有限制,其持有的股票可自由流通、交易。
2. 在美國證券市場進行股票交易並非我們想像的那樣神秘、復雜、遙遠,互聯網已將全球結為一個地球村,信息的傳送和各種電子交易十分便捷、迅速。
標的公司將在適當時間選擇一家在香港或者是美國本土注冊並可以提供中文網站服務的交易商,辦理開戶手續,並由標的公司網站提供操作流程以及相關的服務,然後自己在國內銀行開設一個外匯帳戶。
3. 《交易程序》概述:
委託一交易商,提供本人身份證(有護照的提供護照)、收入證明、地址、電話等開戶(無開戶費),同時交存所持股票,在開市時間內(北京時間21:30至凌晨4:00)向交易商下達指令(電腦網上操作),成交後將資金匯入你在國內銀行的外匯帳戶上,視其不同交易商不同的帳戶大小及優惠期的不同,每筆交易傭金約7到20美元(無論大小,1000股還是10萬股,但一般以每5000股為交易單位收取交易傭金18美元)。另外,每筆交易收取3美元的郵寄證券交易確認單的郵費(但投資者可以通過E-MAIL郵箱的方式進行確認)。
4. 對實在不懂股市交易又不會上網操作的股東,標的公司將組織他們集中委託一位股東代理操作,不過要注意辦理好相互之間的法律手續,防止今後出現糾紛等事情發生。
公司律師屆時可協助起草一份法律文本供相互簽署用,不能委託標的公司交易股票,否則將會有操縱股票的嫌疑,違反美國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無論是在鎖定期或鎖定期後都是可以自行一對一進行私自轉讓交易的,如有人願意受讓你所持上市股票,你們可在股票上背書轉讓方(你本人)與受讓方名字,再在美國證券登記機構辦理轉讓過戶登記手續即可,繼承也照此辦理。
5. 開戶基本保障及條件:
① 開戶年齡需滿20歲
② 沒有最低開戶金額限制
③ 美國人以外的人頭此人買賣價差不課稅(免徵所得稅)
④ 有資產保障:每個證券帳戶至少有2500萬美元以上的保障,分別為美國證券投資人保護協會(SIPC)所提供的50萬美元基本保險及其他保險公司所承包的保障。
⑤ 需額外開立美金銀行帳戶及證券集保帳戶,該帳戶兼具證券戶.集保戶及銀行呼功能。
6. 一般來說,投資人只要擁有國內商業銀行外幣(美金)或其帳戶及具備開戶的基本條件,只要在美國券商[中文網路]下載開戶表格,填具以下四項條件後,寄至美國券商處即完成開戶手續。
① 開戶申請書
② 投資帳戶及E – mail 郵箱確認交易同意書外國人免稅表
③ 國外人免稅表
④ 美國國稅局免預扣稅表
7. 當美國券商收到投資人開戶的資料後,三個工作日內就會E – mail 郵箱或郵寄核發的帳號及密碼,此時投資人若要買股票必須先將資金電匯到新開立的帳戶內,若要賣股票則需將自有的股票背面簽名後以DHL方式寄至美國券商處,投資人在委託買賣的時候,有三種方式指示買賣:
① 網路下單
② 電話下單
③ 直接由營業人員撮合
8. 每一種下單的方式又有市價或現價兩種選擇,不論是哪一種方式,手續費每筆大約是8-30美元之間。
投資人每筆買賣成交確認單美國券商會立刻以E – mail 郵箱傳送至指定電子信箱中,每月交易對帳單月底免費寄發,投資人若想提領帳戶資金僅須填寫[匯款申請書]傳真至美國券商處,投資人在兩個工作天後就可以在自己的外幣或其帳戶中自由提領。關於投資人操作股票的方式,多數採取以下方式:
① 網上投資美國股市step by step
② 委託美國網上券商
F. 有關中美證券法的翻譯!!漢翻英!!第二部分
還是我呵呵!
3. to become a public company and termination of a public company responsibilities different criteria based on "Securities Law" and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Corporation in the two cases, it becomes a public company (GoingPublic) : (1) is not targeted to offer shares to the public; (2) the number of shareholders of more than 500 companies and the total assets of over 10 million U.S. dollars. These two companies need to circumstances SEC registration, and began to perform public compan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bligations. Company to suspend and terminate it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bligations must meet the following two conditions : (a) Holders of the company's issued shares of shareholders to fewer than 300 people; (2) The holder of a company's issued shares of shareholders to fewer than 500, ring the last three financial years the annual total assets were lower than 10 million U.S. dollars. In addition, even if the companies reach these conditions, if the stock is still stock exchange or the NASDAQ market trade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bligations not exempt. China's Corp. to become a public company has two ways : (a) is not targeted to offer shares to the public; (2) the number of shareholders exceeded 200. The following two situations could not Corp. is not targeted to offer shares to the public to become a public company : (1) to specific targets Corp. to issue stock to shareholders over 200 people; (2) transfer, inheritance, gifts, as a result of judicial decisions Corp. shareholders over 200 people. On public companies to disclose information and the responsibility to suspend or terminate the country, has not yet made the requirement. Compared with the United States, China has become a public company the "threshold" will be much lower, so Company become public companies and are required to fulfill the mandatory public disclosure obligations to the possibility of more. As the "Securities Act" will be public companies into 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supervision, it can be expected that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the future of the companies will reach tens of thousands of homes in volume. 4, the private placement of securities system from the United States established a very good adjustment private placement of securities issued by private placement securities transfer system standards. Not only non-public companies can use private placement issue to raise funds and public companies and listed companies will be able to conct private placement of securit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issuer of the securities issued at the meeting as long as (1) non-open direct negotiations, (2) only to a small number of targeted distribution, it may seek exemption from registration under : (a) Private Placement Exemption, (2) D. Ordinance issued registration exemptions (including exemption from the rules 504, 505 exemption rules, rules 506 exemption) (3) issued to qualified investors registered exemption, (4) California issued a limited exemption from registration. China's new "Company Law" and "Securities Act" Although there is no direct introction of securities "Private Placement" expression But on the "joint-stock companies to set up specific targets to raise", "published by the definition of" "Non-public listed companies to issue new shares", in fact portrayal of our private placement of securities of the basic framework of the system. By the "Securities Act" Article 10 stipulates that "accumulated more than 200 people targeted in securities issued an" open issue securities, therefore, China's non-public offerings of securities is limited to the number of shareholders to less than 200 in the non-listed companies to target specific non-public side - issued securities, issued after the shareholders and not more than 200 persons in the issuance of securities acts. In addition to the issuance of securities are public. 200 in the number of shareholders over the company's shares issued any act which published. whether they are targeted at specific groups targeted or not, regardless of their form of a public or private. By legislative intent, my new "Securities Act" Section 2, Article 13 of "non-publicly listed companies to issue new shares, It should be consistent with the State Council's approval of the State Council securities regulatory agencies, in fact, reported to the State Council securities regulatory agencies approved "requirement should be interpreted as a listed company to issue new shares to specific targets. with the United States private placement of securities of listed companies are similar its conditions and proceres and is not targeted to be issued to the public entirely different.
給我分哦
G.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規主要有:
《儲蓄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民幣管理條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業內簡稱「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禁止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等主要政策標準的確立將推動資管行業發展重回本源,以穩健投資策略為主的持牌機構將迎來重大戰略利好。
國家想發展經濟,首先就是錢的問題,有了錢,政府機關就能給公務員發工資,國家各項政策能夠落實,跟錢有關系的國家機構分為兩類——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
1、金融機構
在金融機構,國務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個金融機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發鈔票、對貨幣流通進行調控、指導銀行業務。其中,指導銀行業務很重要,因為各大銀行都是直接碰到錢的,銀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非盈利機構,國家想搞建設就要找它貸款;
商業銀行——盈利機構,和老百姓息息相關,比如四大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以上機構的主要管理幣種是人民幣,外幣也是央行管,不過她把這份工作交給了外匯管理局,專門管外匯。
(2)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靠給銀行派活兒調控經濟,那監管銀行的機構就要提到銀保監會了,他主要管銀行日常運營,比如銀行想開分行、銀行內部高管人員變動等等。銀保監會還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
2018年,兩會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因為我國的金融模式已經改變,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代,各個業務間的交叉經營極為頻繁,監管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嚴重,部分新式金融機構,如財富公司,需要兩個監管主體的協調,不然就會產生監管盲區。
央行和銀保監會有很多業務交集,平常經常配合,但是具體的活兒還是不同,央行是業務指導,銀保監會是監管運營。
(3)證監會
股票、基金、期貨這些詞彙對於投資人恐怕再熟悉不過,能夠主營這些業務的機構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簡稱「精中英」。管不好這些機構,金融市場穩定將受到空前影響。管理他們的,就是證監會。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想上市,他需要到證監會審批,只有得到證監會審批,證券交易所才會做好准備,企業才能發行股票。
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司其職、各管一攤,都是平級關系。他們,就是國家金融機構體系。
2、政府機構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錢的部門,不然收上來的稅怎麼處理?公務員工資怎麼發放?管它的叫財政部,主要職責是:定稅收政策、發國債、管政府收支。
財政部因為是國家機構,結構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徵——省會設立財政廳,地方市級設立財政局。
他們的工作模式也很簡單:財政部定政策,財政廳執行,財政局貫徹落實。
3、央行和財政部的關系
央行和財政部都受國務院領導,央行管貨幣政策,財政部管財政政策。
當國家想管理經濟的時候,需要兩個機構配合,比如近年來的「去杠桿」,央行讓銀行」收緊」,就是少借錢給企業,財政部也要跟進」收緊」,就是讓政府也要少花錢。
與互聯網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匯總: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7月28日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除傳統各項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和政策外,專門針對新型業態的監管規定主要是從2010年的人民銀行2號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開始的(一般認為,支付業務的發展及監管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標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發布的221號文(《指導意見》)既是對近幾年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全面總結、梳理和確認,同時也是未來監管政策落地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
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
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2、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
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
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4、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
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
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
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
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
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
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5、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
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
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6、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
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
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H. 求1933年美國證券法與1934年美國證券交易法的原文
1933年美國證券法
http://www.sec.gov/about/laws/sa33.pdf
1934年美國證券交易法
http://www.sec.gov/about/laws/sea34.pdf
《1933年證券法》是世界各國證券市場監管立法的典範,更為各國仿效和借鑒的對象,我國證券立法亦是如此。又稱證券真實法(Truth in Securities Law),共28條, 是第一部真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聯邦立法,也是美國第一部有效的公司融資監管法,包含了州藍天法的許多特色。《證券法》最引人注目的是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並在附件A中詳細列舉了發行人必須披露的具體內容。
《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對世界許多國家證券法的影響極大,是許多國家證券法的藍本。美國證券法由於比較好地反映了證券市場的法則,適應了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因此,對我國也極具重要的參考和借鑒價值。
I. 美國證券交易試驗計劃下買賣的證券有何特點
試驗計劃證券主要特點如下:
1.目前都在Nasdaq或美國證券交易所(AMEX)上市
2.可能包括多隻場內買賣基金
3.不會在香港作公開發售
4.並非以聯交所主板或創業板上市的身份受監管
5.試驗計劃證券在聯交所只屬掛牌買賣
6.試驗計劃證券的買賣必須依據香港法例及聯交所規則進行,有關證券亦受到《證券及期貨條例》中關於操縱市場的條文所監管
7.一般而言,試驗計劃證券的停牌、復牌決定會跟隨其本土市場,但證監會及聯交所均保留對任何證券作出暫停買賣、停止買賣及除牌決定的權利
J. 美國證券法的目錄
美國證券法及證券交易委員會簡介
Case One 證券交易委員會是否需要把欺詐的故意作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的起訴要件…
Case Two 關於涉及前期兼並談判聲明的重大性問題…
Case Three 「同樣有過錯」原則是否阻礙了不適當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對提供虛假信息的內幕人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Case Four 機密業務信息是否屬於產權…
Case Five 僅僅佔有重大和不公開的信息是否引起披露信息義務的產生…
Case Six Dirks是否因披露信息違反聯邦證券交易法規的反欺詐條款…
Case Seven 是否僅僅因為某個人不是注冊投資顧問就可以禁止其出版發行投資業務通訊…
Case Eight 勸說他人購買證券且其動機只是為了使購買者獲益的人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Case Nine 合作社發行的即期票據是否屬於聯邦1934年《證券交易法》所規定的證券…
Case Ten 特拉華州「短式兼並」案是否需要適用聯邦證券交易法和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則…
Case Eleven 虛假陳述或不作披露是否構成違反聯邦證券交易法的要件…
Case Twelve 違反受託義務,濫用機密信息為牟取個人利益進行證券交易的人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和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