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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我國的資產證券化
作者:沈炳熙
來源:《資本市場》2006年8月9日
資產證券化自實施至今,已有一年多的時間。其間,盡管對於這項制度市場各方遠未達成一致性意見,但隨著建元、開元兩只資產支持證券的成功發行,不難發現,發起單位的資產、流動性、收益水平都形成了良好的運轉鏈條。與此同時,央行作為這項制度的規劃及設計者之一,一直對其少有言論。而在該制度實施一年後,我們特別約請了央行金融市場司沈炳熙副司長執筆諫言,以饗讀者。
經過多年的努力,特別是近一年來積極的試點,信貸資產證券化終於取得了階段性成果。隨著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兩家試點銀行的受託機構--中誠信託投資公司、中信信託投資公司發行開元資產支持證券、建元資產支持證券的成功,中國終於有了資產證券化產品,這從另一個側面證明資產證券化已經在中國從理論走向實踐。
資產流動帶來融資便利
將某種具有未來現金流的資產以證券的方式銷售出去,使這些資產的原始所有人因此取得現金,使購買了證券的人取得了這些資產產生現金的權利,這就是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內容。對出售者來說,把具有未來現金流的資產賣了,失去了未來獲取該資產收益的權利,但也不需要承擔持有這些資產可能遭受的損失,更重要的是他現在就可以把未來的收益以現金的方式收歸手中。
對於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人來說,他可以取得由這些證券所代表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由於資產支持證券屬於固定收益類證券,收益率高於一般債券,因此,這是一種比較穩妥的投資。正因為資產證券化既有利於資產的原始所有人,因此才能不斷發展,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和推廣。
人們可以從各個角度評價資產證券化的作用,但是在這里筆者想從融資的角度,想從搞活資產存量的角度分析一下資產證券化的意義。從融資的角度看資產證券化,就是籌資者通過證券化的方式,把資產未來的收入轉換成當前的收入。這里需要指出的是,融資並不只是借入資金,融資是取得資金的一種活動,發行股票、債券、向銀行借款、民間借貸、變賣資產等等活動,都包含在廣義的融資之中。證券融資由來已久,但資產證券化改變了證券融資以發行人信用為基礎的傳統模式,代之以資產的收益為基礎。當然,資產證券化與簡單的資產買賣還是有很大區別的:第一,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必須能夠產生穩定的現金流;第二,這種資產不是按筆出售,而是進行資產組合,建立資產池,把不同資產所產生的現金集合在一起,用以支持不同等級證券的償付,因此,這種融資也被稱為結構性融資;第三,這種資產不是直接出售,而是通過資產支持證券來出售,購買者不是一個機構或一個自然人,而是眾多的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這才叫證券化。
此外,資產證券化與資產抵押融資也不同,前者是通過出售資產所有權獲取資金,後者則是將資產作為一種抵押品,以提高融資機構的信用等級,並不出售資產所有權。這是兩種不同的融資方式,資產在兩種融資方式中起不同的作用。
從籌資人方面看,資產證券化能把未來流動性很小,甚至幾乎沒有什麼流動性的資產動員起來,使之流動並幫助其從金融市場融資。眾所周知,在現代經濟社會,銀行也好,工商企業也好,融通資金是其開展經營活動的必要條件。從金融市場直接融資是一種低成本、高效率的融資活動,但這種融資需要有一定的條件,即融資人必須具備必要的資信水平,否則便需要擔保。融資人的資信,是指融資人的信用;或者說一個機構的信用;擔保則是對融資工具所進行的信用增級,即用第三方的資產提高融資人的信用等級。由於融資主體的信用狀況不盡一致,其在金融市場上融資的成本也各不相同。只有那些信用狀況好的機構,其在市場上的籌資費用才可能比較低。否則,就難以從市場融到資金,或者必須支付很高的成本才能融到資金。從整體上提高一家企業或一家機構的信用等級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相比而言,提高一些資產的信用等級,則會容易得多。一家企業或其他的籌資主體也許從整體看,其信用等級不是很高,但其某一部分資產能夠產生穩定的現金流,這個籌資人完全可以通過將這部分資產證券化,從金融市場上融資。
從投資人或資金供給者方面看,資產證券化提供了一種更安全的投資方式。一般來講,投資的安全性是投資者最關心的事情,而了解籌資者的資信狀況是實現投資安全的關鍵。對一個企業或者一個籌資者的資信狀況,需要通過多方面過的調查,進行綜合性的分析、評估,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這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銀行發放貸款時必須做這件事,在金融市場上投資,也必須做這件事。由於銀行發放貸款的客戶與它關系密切,銀行對這些客戶的情況比較了解,而在金融市場上投融資,投資人對籌資人關系遠不如銀行對客戶的關系,他們對籌資人的信用狀況了解很少,甚至一無所知,只能通過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來做判斷。一個機構的信用狀況取決於眾多因素,其中包括許多非經濟因素,因此即使是專門的機構,有時也難免誤判。對於投資人來說,正確的判斷難度自然更大。相對而言,對一種資產未來狀況的分析與判斷,則會顯得簡單一些,因為其涉及的面和因素都較少,這也是近年來經濟發達國家以資產做支持的結構性融資發展較快的原因。
證券化首先從信貸資產起步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首先是從銀行的信貸資產起步的。早在1997年,我國在研究住房金融問題時,就開始注意國外通過將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以擴大貸款資金來源的問題。此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先後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研究,制定具體方案,提出試點申請。2005年,國家正式同意進行資產證券化試點的也是信貸資產。首先進行信貸資產的證券化,這並不是偶然的。在最早開始進行資產證券化的美國,資產證券化也始於信貸資產,後來紛紛仿效美國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其他國家,差不多也是從信貸資產開始。信貸資產是銀行主要的資產之一,是能給銀行帶來收益的資產。銀行作為金融中介機構,它必須保持資產負債合理的期限結構,以保證經營的穩定和安全,防止因為資產負債期限錯配所引發的流動性風險。當資產期限過長,負債太短時,它就必須增加長期的負債,或者減少長期的信貸資產。把一部分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減少長期信貸資產的具體措施。同時銀行必須保持適當的資本充足率,以保證承擔經營損失的能力。在資本總量一定的情況下,通過證券化把部分信貸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移出去,也是滿足資本充足率要求的具體措施。從另一個角度看,信貸資產證券化使部分銀行的信貸資產變成了現金資產,這也是一種融資行為。顯然,對於銀行來說,這種融資行為是十分必要的。
信貸資產證券化,比起其他資產證券化,更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首先,標價清楚。正常的信貸資產其價值是明確的,無須進行評價。其次,收益清楚。信貸資產的收益是按期收回利息,而一定時期的利息是利率、本金和期限的乘積,利息的上述三個要素,在信貸資產中都是十分明確的。再次,發起人的信用等級較高。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是銀行,銀行作為金融機構,屬於特許行業,其信用等級比一般的工商企業要高得多。由銀行推出證券化資產,其可信度一般較高,而且盡管在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已經與發起銀行實行破產隔離,但這些資產仍然委託發起銀行管理,其可靠性也較強。
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首先從信貸資產開始起步,除了上述一般性原因以外,還有以下三點理由:第一,我國銀行業進行資產證券化的要求比其他行業更為迫切。我國目前的金融結構是以間接融資為主體,銀行承擔了社會融資的絕大部分,大量的風險也集中到銀行。在這種狀況無法迅速改變的情況下,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部分地將銀行的信用風險分散到機構投資者那裡。同時,我國銀行資本充足率不高是一個十分普遍的現象,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提高資本充足率是十分緊迫的任務。第二,我國的徵信體系和信用評級制度都很不完善,投資者很難准確了解一般工商企業的信用狀況,相比之下,銀行的知名度較高,投資者對它的信任度也較高。因此,對信貸資產的證券化產品也容易接受一些。第三,結構性融資的難度較大,需要融資機構有一支專業化的技術隊伍,在這一點上,銀行遠遠優於一般工商企業。
資產證券化應當逐步深化
隨著兩家試點銀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成功發行,下一步我們應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把資產證券化逐步深化,使更多的資產流動起來。
首先,信貸資產證券化應逐步擴大規模。信貸資產證券化所以需要試點,更多的是因為我國還需要建立適合於該業務開展的政策和法律環境。從試點實際情況看,試點銀行自身探索的難度,遠不如政策法規的調整難度。現在,這些難題已經基本解決,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規模已經有了良好的外部條件。應該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使其規模逐步擴大。當然,一定時期中合理的規模是多少,如何實現規模的擴大,這些問題還需要認真的研究。
其次,資產證券化應逐步從信貸資產擴展到其他資產。信貸資產證券化只是資產證券化的一個組成部分,無論是證券化理論還是許多國家的實踐表明,只要是具有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都可以進行證券化。銀行信用卡的現金流,企業的應收賬款、基礎設施的收費項目,都可以成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即使是那些等待處理的不良貸款(資產),在合理的運作框架下,也可以進行資產證券化。當然,這些資產證券化,在某些方面可能要比信貸資產證券化復雜一些,例如,人們乍一聽不良資產證券化,可能難以接受,實際上,不良資產也具有現金流。只是與優良資產相比,相同數額的不良資產比優良資產產生的現金要少。如果根據歷史資料,對證券化的不良資產作了打折處理,然後按比例發行相應的資產支持證券,則投資者仍然能獲取相應的回報。而對於發起機構來說,不良資產是最缺乏流動性的資產,通過證券化,較快的回收在不良資產上佔用的資金,是非常好的處理方式。正因為如此,不少國家在處理不良資產採用了證券化的辦法。在我國,這無疑也是處理不良資產的一條良策。
再次,發起資產證券化的主體可以逐步由銀行向工商企業和其他機構擴展。從理論上說,承擔償付資產支持證券責任的是被證券化的那一部分資產,而不是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因此,發起主體並不局限於銀行。從實踐的角度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主體是銀行,但是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主體是信託機構,同樣,如果工商企業對其資產進行證券化,也需要委託這類機構,這一點與信貸資產證券化是相同的。工商企業搞資產證券化,多了一種融資方式,可以擴大直接融資規模,發揮金融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從事經濟活動的其他機構,也可以運用資產證券化這一融資方式,從金融市場融通資金。例如,市政設施的經營管理機構可以通過對一些收費型的基礎設施進行證券化,籌措建設資金,擴大投入,改善基礎設施。(作者為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副司長)
❷ 1、公司債和優先股的異同 2、公司債和普通債的異同
1公司債是債券而優先股是股票。債券是有期限,到期了可收回投資,而優先股是沒有期限的所有權憑證,優先股股東一般不能在中途向公司要求退股(少數可贖回的優先股例外)。在清償上,公司債也是優先於優先股。所以優先股的利率應該高於公司債券2企業債與公司債的區別,企業的范疇要遠大於公司,發行主體的差別。公司債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發行的債券企業債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門所屬機構、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發行的債券,它對發債主體的限制比公司債券狹窄得多,公司債券的發行屬公司的法定權力范疇,它無需經政府部門審批,只需登記注冊,發行成功與否基本由市場決定;與此不同,各類政府債券的發行則需要經過法定程序由授權機關審核批准。第二,發債資金用途的差別。公司債券是公司根據經營運作具體需要所發行的債券,它的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技術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資金來源的結構、調整公司資產結構、降低公司財務成本、支持公司並購和資產重組等等,因此,只要不違反有關制度規定,發債資金如何使用幾乎完全是發債公司自己的事務,無需政府部門關心和審批。但在我國的企業債券中,發債資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革新改造方面,並與政府部門審批的項目直接相聯。
第三,信用基礎的差別。在市場經濟中,發債公司的資產質量、經營狀況、盈利水平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等是公司債券的信用基礎。由於各家公司的具體情況不盡相同,所以,公司債券的信用級別也相差甚多,與此對應,各家公司的債券價格和發債成本有著明顯差異。雖然,運用擔保機制可以增強公司債券的信用級別,但這一機制不是強制規定的。與此不同,我國的企業債券,不僅通過「國有」機制貫徹了政府信用,而且通過行政強制落實著擔保機制,以至於企業債券的信用級別與其他政府債券大同小異。
第四,管製程序的差別。在市場經濟中,公司債券的發行通常實行登記注冊制,即只要發債公司的登記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規定,監管機關無許可權制其發債行為。在這種背景下,債券市場監管機關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審核發債登記材料的合法性、嚴格債券的信用評級、監管發債主體的信息披露和債券市場的活動等方面。但我國企業債券的發行中,發債需經國家發改委報國務院審批,由於擔心國有企業發債引致相關對付風險和社會問題,所以,在申請發債的相關資料中,不僅要求發債企業的債券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40%,而且要求有銀行予以擔保,以做到防控風險的萬無一失;一旦債券發行,審批部門就不再對發債主體的信用等級、信息披露和市場行為進行監管了。這種「只管生、不管行」的現象,說明了這種管制機制並不符合市場機制的內在要求。
第五,市場功能的差別。在發達國家中,公司債券是各類公司獲得中長期債務性資金的一個主要方式,在上世紀80年代後,又成為推進金融脫媒和利率市場化的一隻重要力量。在我國,由於企業債券實際上屬政府債券,它的發行受到行政機制的嚴格控制,不僅明年的發行數額遠低於國債、央行票據和金融債券,也明顯低於股票的融資額,為此,不論在眾多的企業融資中還是在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中,它的作用都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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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僅僅基於債券的發行主體為公司還是企業來確定其為公司債券還是企業債券並不符合中國的現實狀況
今年初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要大力發展公司債券市場。但如何區分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則頗讓市場困惑。央行金融市場司副司長沈炳熙日前指出,在目前的監管格局下,現在企業債券中非上市公司發行的債券將繼續保留在企業債券范疇內,上市公司發行的債券則將歸入公司債券范疇。
沈炳熙日前在由央行金融市場司舉辦的「企業直接融資:產品創新與制度建設」研討會上指出,現在企業債券中非真正以企業信用為基礎而發行的債券、非上市公司發行的債券、以項目建設為籌資基本用途而發行的債券,應當繼續留在企業債券之內;而真正以企業信用為基礎、在證券監管機構監管下、由經營非特許業務的上市公司發行的債券,應當列入公司債券的范圍之內。
他表示,以僅僅基於債券的發行主體為公司還是企業來確定其為公司債券還是企業債券並不符合中國的現實狀況。
現在企業債券中確有一些非企業發行的債券。例如,由鐵道部發行的鐵道建設債券,既不屬於以企業信用為基礎的債券,也不屬於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的債券。還有為數不少的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發行的企業債券,則屬於地方政府的准市政債券。
此外,在現有的企業債券中,用於項目建設的債券所佔比重過高,這些項目建設在很大程度上和建設債券聯系在一起,與一般意義上的企業債券有一定差距。
他還表示,從債券發行監管的角度看,目前企業債券的發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管理。但是一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債,則由中國證監會管理,其不可能納入發改委管理的企業債券的范圍。
「也就是說,企業債券既不可能把全部公司債券都包括在內,也無法排斥某些非真正意義上的企業債券。」他說。
他表示,在不對監管格局進行根本性變革的情況下,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的劃分,不可能僅僅基於債券的發行主體是企業還是公司來劃分,還要考慮發行主體與監管機構監管業務的關系;除考慮公司型企業還是非公司型企業外,還要考慮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是從事一般性經營業務的公司,還是從事特許經營業務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