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瘋狂期貨:私募 ABS 模式存在著哪些監管套利風險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銀行私募ABS的定義:基礎資產和交易結構設計與銀行信貸ABS類似,但不在銀行間市場公募發行的銀行信貸ABS產品(肯定是表外非標資產業務類型)。一般而言,銀行私募ABS的基礎資產為銀行信貸或類信貸資產,主要可以分為:(1)自營貸款(2)自營非標資產(3)理財非標資產。
面對央行與銀監會對銀行表內表外業務的嚴格監管與控制(銀行標准資產ABS業務效率低且資產出表限制較多),很多銀行(以近190家城商行及800多家農商行為主)希望業務創新並增加業務收入,紛紛關注私募ABS產品(發行私募ABS規模是銀行標准資產ABS的數倍就是一個縮影)。
廣義的來看,銀行信貸ABS(含私募ABS)按發行場所區分,可以分為銀行間、交易所、報價系統、銀登中心、無發行場所五類。其中銀行間發行的為公募產品,其餘為私募產品。
銀行標准資產ABS和私募ABS的主要區別為:(1)可入池資產范圍;(2)審批機構及發行效率;(3)產品性質(這一區別也體現在不同場所發行的銀行私募ABS中)。
下面說說私募ABS的套利風險:
1、非標金融資產風險:商業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合作,設計和發行此類「類資產證券化產品」這一行為本身並不違規,但考慮到其特徵,這類產品不是資產證券化產品,不能作為資產證券化產品對待,只能作為非標金融產品對待。
2、金融杠桿風險:以某城商行私募ABS產品為例,如果是直接投資,按100%風險計提,ROE(凈資產收益率)為47%。做成ABS之後,風險按16%計提,ROE為400%(也就是說通過金融杠桿用更少的資金可以獲得更大回報),這是套利監管的核心。
3、發行機構風險:資產證券化(ABS)運行機制中最核心的設計是其風險隔離機制,而風險隔離最具有典型的設計是設立一個特殊目的機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是一個專門為實現資產證券化而設立的信用級別較高的機構,它在資產證券化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目前中國沒有詳盡的SPV監管機制,部分銀行,證券或信託公司在私募ABS產品結構中擔當此角色,即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
4、信息登記風險:北京銀監局發現某法人銀行投資的私募ABS類產品中,89%為銀行間線下交易,11%通過證監會的「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交易,系統僅登記產品名稱、發行時間和票面利率,不登記基礎資產、評級報告等實質信息,需要買方向賣方咨詢。因此投資客戶在信息不盡透明的環境下通過銀行資金通道投資此類產品自然有風險。
綜上所述,相關金融監管的下一步措施和有關建議:一是明確銀行投資此類產品優先順序部分的風險權重為100%,不得混淆概念;二是對以本行理財資金承接此類產品劣後級的發起銀行,要求按基礎資產「證券化」前情況計算資本。
2.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
2005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發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將信貸資產證券化明確定義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中國銀監會於同年11月發布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國家稅務總局等機構也出台了與信貸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法規。
銀行的信貸資產是具有一定數額的價值並具有生息特性的貨幣資產,因此也具備了轉化為證券化金融工具的可能性。在銀行的實際業務活動中,常常有存款期限短而貸款期限長或資產業務擴張需求快於負債業務提供的可能性等種種情況,這樣就產生了銀行的流動性安排和資產負債管理等新業務需求。
2015年1月,銀監會近日已下發《關於中信銀行等27家銀行開辦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資格的批復》,27家股份制銀行和城商行獲得開辦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主體資格。
業內人士認為,該文件的下發標志著信貸資產證券化備案制的實質性啟動,即獲得開辦資格的機構不再走原有單筆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審批流程,只需在產品發行前進行備案登記即可。
雖然此次已有27家銀行獲得業務資格,但包括發行大戶國開行在內的政策性銀行和國有大行均缺席。此次27家獲得資格的銀行中大部分已在去年發行過資產證券化產品,這27家銀行全部為股份制銀行和城商行,是由主管上述兩類銀行的銀監會銀行二部主導批復的。政策性銀行、大型商業銀行、外資行等機構的相關業務資格,將由對應的主管部門批復發布。
按照銀監會此前發布的《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備案登記工作流程的通知》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證券化產品前需進行備案登記,已備案產品需在3個月內完成發行,3個月內未完成發行的須重新備案 。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全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等法律及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發起機構的會計處理
第三條發起機構是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託轉讓信貸資產的金融機構。
第四條發起機構已將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下同)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時,應當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並將該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因轉讓而收到的對價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終止確認是指將信貸資產從發起機構的賬上和資產負債表內轉出。
轉讓該信貸資產時如取得了某項新資產或者承擔了某項新負債(如因提供保證承擔的預計負債等,下同),應當在轉讓日按公允價值確認該新資產或者新負債,並將該新資產扣除新負債後的凈額作為上述對價的組成部分。
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上述新資產或者新負債有活躍市場的,發起機構應當按市場報價確定該新資產或者新負債的公允價值;沒有活躍市場的,發起機構應當比照類似資產或者負債的市場報價,或者按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或者按市場上普遍認同的計價模型計算的結果,確定該新資產或者新負債的公允價值。
第五條發起機構保留了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時,不應當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轉讓該信貸資產收到的對價,應當確認為一項負債。
在隨後的會計期間,發起機構應當繼續確認該信貸資產的收益及其相關負債的費用。
第六條不屬於第四條和第五條情形的,發起機構應當分別以下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發起機構放棄了對該信貸資產控制的,應當在轉讓日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並將該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因轉讓而收到的對價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
轉讓該信貸資產時如取得了某項新資產或者承擔了某項新負債,應當在轉讓日按公允價值確認該新資產或者新負債,並將該新資產扣除新負債後的凈額作為上述對價的組成部分。
以下條件全部符合時,表明發起機構放棄了對所轉讓信貸資產的控制:
1.發起機構與該信貸資產實現了破產隔離;
2.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按信託合同約定,能夠單獨將該信貸資產出售給與其不存在關聯方關系的第三方,且沒有額外條件對該項出售加以限制。
(二)發起機構仍保留對該信貸資產控制的,應當在轉讓日按其繼續涉入該信貸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資產,並相應確認有關負債。發起機構繼續涉入該信貸資產的程度,是指該信貸資產價值變動使發起機構面臨的風險水平。
發起機構通過對該信貸資產提供保證的方式繼續涉入的,其涉入程度為該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和保證金額兩者之中的較低者。保證金額是指發起機構所收到的對價中,可能被要求償還的最高金額。
發起機構應當在轉讓日按上述較低金額確認繼續涉入所產生的資產,同時按保證金額與保證合同的公允價值(通常為提供保證所收取的費用)之和確認有關負債。
第七條信貸資產部分轉讓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將該信貸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之間,按轉讓日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並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因該轉讓取得的新資產扣除承擔的新負債後的凈額包括在內)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
發起機構將該信貸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進行分攤時,未終止確認部分沒有市場報價且最近市場上也沒有與其有關的實際成交價格的,該未終止確認部分的公允價值,按該信貸資產整體的公允價值扣除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之後的差額確定;該信貸資產整體的公允價值無法取得時,按其賬面價值扣除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之後的差額確定。
上述未終止確認部分應當在轉讓日按整體賬面價值分攤後的金額確認。
第八條發起機構僅繼續涉入信貸資產一部分的,應當將該信貸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繼續涉入仍確認的部分和終止確認部分之間,按轉讓日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並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
第九條發起機構對特定目的信託具有控制權的,應當將其納入合並會計報表。
第十條發起機構未終止確認所轉讓信貸資產,或者按繼續涉入信貸資產程度確認某項資產的,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如下披露:
(一) 資產的性質;
(二) 發起機構仍保留的信貸資產所有權上風險和報酬的性質(如信用風險等);
(三) 發起機構繼續確認所轉讓信貸資產整體的,應當披露所轉讓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和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
(四) 發起機構繼續涉入所轉讓信貸資產的,應當披露所轉讓信貸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繼續確認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
第三章特定目的信託的會計處理
第十一條特定目的信託應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以持續經營為前提,獨立核算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情況。
第十二條受託機構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貸資產是信託財產,獨立於發起機構、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的固有財產。
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及其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因特定目的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應當歸入信託財產。
第十三條特定目的信託的會計要素包括信託資產、信託負債、信託權益、信託項目收入、信託項目費用、信託項目利潤。
信託項目利潤應按信託合同的約定,分配給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機構。
第十四條特定目的信託應當單獨記賬、單獨核算、單獨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不同特定目的信託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應當相互獨立。
第十五條信託終止,受託機構應當對特定目的信託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
第十六條特定目的信託的其他相關業務或事項,應當根據《信託業務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05]1號)進行會計處理。
第四章受託機構的會計處理
第十七條受託機構是承諾信託而負責管理特定目的信託財產並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
第十八條受託機構應當按信託合同規定的計提方法、計提標准,計算確認應當由特定目的信託承擔的受託機構報酬。
第十九條受託機構發生的為特定目的信託代墊的信託營業費用,應當確認為對特定目的信託的債權。
第二十條受託機構對於已終止特定目的信託未被取回的信託財產,應當作為代保管業務進行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一條受託機構的其他相關業務或事項,應當根據《信託業務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05]1號)進行會計處理。
第五章資金保管機構的會計處理
第二十二條資金保管機構是接受受託機構委託,負責保管信託財產賬戶資金的機構。
第二十三條資金保管機構應當按有關資金保管合同的約定確認和計量保管收入。
第二十四條資金保管機構在向投資機構支付信託財產收益的間隔內,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受託機構指令,將信託財產收益投資於流動性好、變現能力強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產品。
上述投資形成的收益,應當存入特定目的信託銀行賬戶。
第二十五條資金保管機構應當按照保管合同約定,定期向受託機構提供資金保管報告,報告資金管理情況和資產支持證券收益支付情況。
第六章貸款服務機構的會計處理
第二十六條貸款服務機構是接受受託機構委託,負責管理貸款的機構。
第二十七條貸款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貸款服務合同確認和計量服務收入。
第二十八條貸款服務機構對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貸資產單獨設賬,單獨管理。
第二十九條貸款服務機構應當定期向受託機構提供服務報告,報告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貸資產信息。
第七章投資機構的會計處理
第三十條投資機構在取得資產支持證券時,應當按實際支付價款確認一項資產支持證券投資。
第三十一條投資機構取得信託收益時,應當區分屬於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本金部分和證券投資收益部分,並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第三十二條會計期末,投資機構應當對所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發現賬面價值高於其可收回金額的,應當計提減值准備。
第三十三條資產支持證券在投資機構期末資產負債表內應當按其流動性,單列「資產支持證券」項目反映。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0 0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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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資產證券化操作手冊(第二版)》(林華)電子書網盤下載免費在線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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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中國資產證券化操作手冊(第二版)
作者:林華
豆瓣評分:8.5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6-6-1
頁數:832
內容簡介:
《中國資產證券化操作手冊(第二版)》為中國資產證券化必備操作指南。第二版新增案例、保險資產支持計劃、證券化建模等。《中國資產證券化操作手冊》從資產證券化參與機構的角度,對業務操作的完整流程進行了詳細敘述。 《中國資產證券化操作手冊》由一線專家,結合多年實戰經驗,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在美國的成功實踐與在中國的應用進行對比,結合國務院頻發有關資產證券化改革制度和發展展望,總結資產證券化操作的中國模式,一步步指導中國資產證券化操作實務。
第二版進行了重要的結構調整、案例與數據內容更新。最重要的變化在於,考慮到近年來保險業進入更高水平的快速發展通道,作為保險業自主拓展的資產管理產品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資產支持計劃日益受到業內的廣泛重視,單獨增加了一章保險業資產支持計劃的內容,專門針對我國保監會口徑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背景與現實狀況做了詳細介紹;考慮到之前介紹SPV時僅僅側重了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工作與內容,還重寫了第五章,以全面介紹資產證券化中的受託機構;在第十章中增加了報價系統的發行、登記、託管、結算相關流程與工作內容。最後還新增了一個附錄,用實例介紹了資產證券化的數據分析與模型構建。
作者簡介:
主編:林華
特許金融分析師、美國注冊會計師、注冊風險管理師。
現任中國資產證券化分析網(CN-abs.com)董事長,中國資產證券化研究院院長,興業銀行獨立董事,南開大學與西南財經大學兼職教授,廈門國家會計學院客座教授,央行《金融會計》編委。
在美期間任職於畢馬威結構金融部,先後為GE資本、摩根大通銀行、世界銀行及匯豐銀行設計ABS、CLO、 MBS、CMBS等信貸資產證券化模型,並負責此類產品的定價和會計處理。歸國後曾任中國廣東核電集團資本運營部投資總監,廈門市創業投資公司、金圓資本管理(廈門)有限公司總經理,被深圳市政府認定為深圳市領軍人才。
著有《金融新格局:資產證券化的突破與創新》、《中國資產證券化操作手冊》、《PPP與資產證券化》,譯有《全球REITs投資手冊》。
副主編:
許余潔
現任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研究總監,中國資產證券化研究院首席研究員,西南財經大學特聘研究員。2013年7月起供職於中國證監會研究中心(2015年更名為中證金融研究院),暨證監會博士後科研工作站與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聯合培養博士後。2014年從事明斯基《穩定不穩定的經濟》一書中文版的翻譯校稿。近年來,在《人民日報》、《金融法苑》、《中國金融》、《工業技術經濟》、《中國經濟報告》、《中國證券報》等報刊雜志上發表文章30餘篇,並以筆名「余吉力」在財新博客上堅持撰寫100篇讀書心得,廣為轉載。
作者:
黃長清
中國資產證券化研究院首席研究員,中國資產證券化分析網專家顧問,現任嘉興天風蘭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曾供職於中信證券、一創摩根和恆泰證券,首次在合資券商中牽頭建立了資產證券化和私募結構化融資的雙重業務流程,負責完成了國內多個首單創新型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化和類REITs項目,已完成或正在執行的各類資產證券化項目超過50單。擁有北京大學金融學碩士和南開大學會計學學士學位。
羅桂連
現任陝西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掛職),清華大學管理學博士,倫敦政治經濟學院訪問學者,中國資產證券化研究院專家。2000年以來一直在基礎設施項目融資及資產證券化領域從事實務、研究與政策制定工作。近年在保監會資金部工作,牽頭制訂資產支持計劃監管政策,研究制定保險資金信用風險監管規則。
李耀光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經濟學碩士,特許金融分析師(CFA),中國注冊會計師(CPA)。現就職於摩根士丹利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擔任結構融資總監,負責境內資產證券化、REITs及結構化金融產品的設計與發行,並參與跨境證券化產品的研究或顧問工作,成功完成或執行的資產類型覆蓋商業與工業地產、應收賬款、銀行信貸、消費金融、租賃資產、公共事業收費等。在此之前,曾就職於某行業領先的內資證券公司資產管理部、四大國有銀行總行,長期從事理財與資金池投資管理、結構化投融資相關工作,並擔任中國資產證券化研究院研究員、中國資產證券化論壇理事及教育委員會委員。
常麗娟
管理學博士,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合規總監,聯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博士後工作站站長,9年評級從業經驗,參與了近20單資產證券化評級項目的報告審核工作,連續4年參與並組織撰寫了《中國證券市場發展報告》(資信評級部分)。
周瓊
經濟學博士。曾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信貸業務部副總經理,金融同業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資產管理部總經理,現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戰略發展部總經理。發表多篇關於資產管理、資產證券化、普惠金融等方面的文章。
劉洪光
上海大學法學碩士,中國資產證券化研究院研究員,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主要業務方向為IPO、資產證券化、資產管理等資本市場法律事務。資產證券化領域的主要操作案例有中航租賃資產證券化、唐山路橋收費收益權資產證券化、河北金融租賃資產證券化、中國飛機租賃資產證券化(第1期、第2期、第3期)、金坤小貸資產支持專項計劃、螞蟻微貸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某城商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奧克斯融資租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第1期、第2期、第3期)、北京文科租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某國家 級AAAAA自然旅遊景區資產證券化、先鋒國際租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華中租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某供水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某城商行信託受益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等幾十個資產證券化項目。
洪浩
現任職於中泰證券債券與結構金融部,負責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曾任職於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在信託公司建立了全流程的服務體系。負責或參與十餘單公募、私募資產證券化項目。北京大學理學博士,中國資產證券化研究院特聘研究員。
任遠
滑鐵盧大學碩士和清華大學學士學位,特許金融分析師(CFA)和注冊管理會計師(CMA)持證人。曾供職於Magnetar Capital,領導MBS和ABS分析部門。參與了很多歐美和中國的公開與非公開市場的結構化交易,包括近年來最大的電影支持證券。
萬華偉
經濟學碩士,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評級總監,中國證券業協會資信評級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聯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博士後工作站博士後專家導師,萬先生有10年以上的評級從業經驗。
王冠
資立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創始人兼CEO,北京大學國際關系學院法學碩士,對外經貿大學金融學碩士。曾任海投金融聯合創始人、中國區總裁,先後任職於新華社、法國樺榭出版集團,在《21世紀經濟報道》任金融行業高級媒介顧問及金融記者,並在中國財富管理50人論壇擔任秘書長助理,長期關注創新資產管理及國際金融市場。
張武
普華永道中國金融機構服務部合夥人,專注於金融企業的審計和會計咨詢服務,以及企業結構化融資(如資產證券化、優先股等)會計服務,主要客戶包括商業銀行、融資租賃公司、私募股權基金和投資公司等。負責過諸多資產證券化會計服務項目,在結構設計、會計處理、服務商運營和內部控制設計和評價等方面有著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務經驗。
彭琨
西北工業大學研究生學歷,中國資產證券化研究院研究員,現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資產管理部總經理助理;曾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北京分行小企業金融部總經理、郵儲銀行總行金融同業部總經理助理。參與過多期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起,並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在《中國金融》、《銀行家》、《中國經濟周刊》等雜志發表多篇關於資產證券化文章,對資產證券化業務有一定認識。
葛乾達
畢馬威上海辦公室稅務總監,中國注冊會計師和中國注冊稅務師。擁有超過11年的中國稅務專業服務經驗。目前是畢馬威上海金融行業稅務服務組的核心成員,在金融行業稅收領域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和深刻、創新性的認識。
張連娜
金融工程碩士學歷,現任聯合評級結構融資部經理、高級分析師,曾負責遠東三期、大成西黃河大橋、海南航空BSP票款等數十單資產證券化評級業務。
4. 信貸資產流轉與資產證券化有何不同
1.可在銀登中心登記並流轉的資產。主要是一些建築業、製造業、批發零售業、租賃業以及水利、環境等公共基礎設施行業類的貸款,不包括融資平台類貸款、住房抵押貸款和消費金融貸款等。從期限上來看,1年期以下的企業流動資金貸款,佔比是39%,1至5年期的中期貸款佔比49%,5-10年中長期貸款佔比5%,10年以上長期貸款佔比5%。
2.市場參與機構。截至16年9月,共有166家法人機構在中心開戶,共開立576個戶頭,其中商業銀行及理財計劃414戶,信託公司及信託計劃90戶,證券公司及其資管計劃12戶,還有資產管理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基金子公司和企業等。
其中,城商行和股份制銀行因為受信貸規模、資本充足率、貸款集中度等指標限制,具有比較強烈的信貸資產出讓需求,目前城商行累計出讓信貸資產360億元,佔比78%;股份制銀行出讓64億元,佔比14%。銀行理財計劃則是主要的受讓主體,受讓金額323億元,佔比70%。
3.流轉規模和方式。截至9月試點業務共開展121筆,流轉金額459億元,主要包括這么幾種模式:貸款債權轉讓、債權收益權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及資管計劃收益權轉讓等,其中以信託受益權形式為主,轉讓金額為353億元,占總量的77%;以資管計劃收益權形式的轉讓金額為90億元,占總量的20%;轉讓貸款債權和債權收益權形式的佔比較少,二者合計16億元,佔比3%。
債權收益權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及資管計劃收益權轉讓資產都是多筆打包的,但轉讓或自留(一般自留5%)的權益都是平層的,沒有進行結構化處理。當然,這只是試點階段的幾種模式。我們也了解到,目前銀行有很多其他類型的資產有轉讓的需求,比如委託貸款、信託貸款、資管計劃收益權等。這些產品雖然不直接體現為表內貸款,但也是銀行通過各種途徑為企業提供了資金,承擔了風險,還是屬於信貸資產的范疇。另外,根據市場的需求,我們也計劃開展結構化產品流轉。
4.交易方式。試點的運作機制是,出讓方須將擬出讓貸款合同的若干要素(包括期限、利率等)在銀登中心進行登記;潛在買入方可通過客戶端了解交易標的的情況,調閱合同文件;交易雙方可通過平台按規范流程達成交易;完成資金結算後,銀登中心辦理過戶登記。實踐表明,登記可使原來非標准化的貸款變為具有一定標准化屬性、具有統一代碼的金融產品,便於交易雙方陽光化、規范化地進行,也能夠使監管機構利用登記數據掌握交易雙方信貸資產是否「出表」和是否「入表」的線索,消除監管盲區。
5. 中國信貸ABS的發起主體有哪些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受託機構由依法設立的信託投資公司或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機構擔任。」在目前分業監管的背景下,暫時沒有能夠替代或與信託競爭信貸abs項目管理人的機構。
6. 資產管理公司是如何處理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的
第一種模式資產管理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從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具體實踐看,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買斷,銀行將不良資產打包後,批量轉讓
給資產管理公司,根據資產包的規模,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採取一次性買斷或分期買斷的方式,分期買斷的方式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減輕資產管理公司的資金壓力。
第二種模式是合作處置。
在政策性接收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階段,資產管理公司對債務人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並不能深入產業,現階段可以聯合同行業優質企業,對不良資產進行重組,最終實現利益共享。
第三種模式是反委託處置。
資產管理公司買斷銀行的不良資產包後,將資產的收益權賣給信託計劃或券商資管計劃,資產的所有權仍歸屬於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同時資產管理公司繼續負責不良資產的處置。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可將資金成本提前回收,解除資本佔用,而風險則由投資者自己承擔。
第四種模式是不良資產證券化。
資產管理公司從銀行買斷不良資產包後,通過測算現金流,採取折價的方式,以信託計劃作為SPV,然後發行重整資產支持證券,向投資者出售。至於不良資產後期的管理,仍然可以委託資產管理公司進行管理。
在2006年到2008年期間,我國曾有過4單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發行金額總計約134億元,但是2008年以後,隨著金融危機的爆發,此項業務也被叫停。2015年,重啟資產資產證券化的呼聲漸高,預計不久之後該類業務將放行。
與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不同的是,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處置范圍僅限於本省。除了傳統的處置手段以外,已經有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在逐步創新處置模式。
(1)輸血性重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對一些能夠起死回生的項目進行輸血,幫助企業走入正
軌,實現溢價然後退出。
(2)以物抵債。對於一些優質的抵押資產,盡量不走漫長的訴訟途徑,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實現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和企業的雙贏。
(3)公開徵集重組方或者投資人。在擔任不良資產一級批發商角色的基礎上,吸引更多專業的社會投資人參與不良資產的投資,共享行業的利潤。
(4)聯合地方政府成立不良資產處置基金或子公司。充分利用當地政府的資源,深化不良資產的處置,幫助地方政府剝離不良資產。
7. 我國中小企業常用的融資方式有哪些
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很多,我們大概把企業融資渠道分為四類。
首先大家最熟悉的一類渠道是銀行貸款,全國有7百多家銀行,國有五大行和大部分全國性股份制銀行在廣西都有分支機構,本土城商行有北部灣銀行、桂林銀行、柳州銀行,另外還有農信社、農合行、國民村鎮銀行等一百多家獨立法人的銀行類金融機構;
銀行以外信託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十多類持牌金融機構可分為一個大類;
第三類是民間融資渠道,包括小貸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金融服務公司、P2P/眾籌網站等公開渠道,還有更多方式靈活多變完全不持任何牌照的民間資金渠道。
第四類是股權融資渠道,高大上企業到上交所、深交所主版上市公募融資,私募融資可以在北部灣股權交易所等場外市場掛牌融資、向各類股權投資基金、專業投資公司、專業投資者尋求股權私募融資。
——選自全國首家O2O融資服務平台壹顧問創始人周泉的專訪。
8. 不良非清潔處置金額
一、不良改善了嗎?
對金融機構來說,不良有兩種指代。一種是不良資產,一種是不良貸款。由於銀行表內主要資產是貸款,不良資產中預計有90%以上是不良貸款。
不良貸款這個概念是商業銀行內部按照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分為不同檔次的結果。依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銀行的貸款資產可分為正常類、關注類、可疑類、次級類與損失類五類,其中後三類回收的可能性偏低,被銀監會合並稱為不良貸款。
在未來幾年時間里,不良風險將成為銀行與監管層高度重視的問題。近期的監管動向已經有所反應——1月份,媒體報道中國金融監管部門正在全面摸底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規模與總量,以應對未來可能存在的系統性風險;又3月,銀監會下發7號文,對不良貸款與撥備覆蓋率採取「一行一策」的做法,督促銀行加快處置不良貸款。
在我們看來,現在銀行系統內不良的總體壓力是可控的,這一點從2016年二季度以來,銀監會公布的銀行不良貸款率穩中趨降可以得到證實。但在總量穩定向好的背後,存在結構性分化的問題——中小行改善有限,甚至有惡化的傾向,大行表現較好,是帶動整體不良趨降的主要動力。
為驗證這種結構性分化的不良問題,我們把銀行分成了中小行組與大行組,對其不良貸款率進行了對比。
中小行我們選取了302家在外匯交易中心報備同業存單發行計劃,有披露近三年不良貸款率的農商城商行作為代表。大行則以四大行、12家股份制銀行及大部分資產規模超過5000億的城商農商行,共32家銀行為代表。
將它們的不良數據繪制如圖1與圖2,可以發現大行與中小行的不良貸款率無論是絕對量還是變化趨勢上,都有明顯的分化。
1、絕對值看,大行不良貸款率基本在1.8%以下,而中小行分布廣泛,在1.8%以下的銀行數量佔比偏低,僅有40%,在2.5%以上高位區間的銀行佔比偏高,達到了26%;
2、變化趨勢與幅度看,大行基本呈下降趨勢,增長並不多,而中小行下降與上升基本五五開,且有13%的中小行增幅較大,超過了0.5%。
一文看懂不良資產(聯訊證券李奇霖、鍾林楠)
對於這種分化,我們認為背後有兩個原因。
1、經濟出現了分化。眾所周知,銀行不良和經濟基本面密切相關。經濟走弱時,總需求趨弱,企業經營容易出現困難,實體的信用風險拉升,不良往往會被動升高。
雖然目前在經濟走弱與否上及節奏上,市場上還有爭議(我們傾向在今年會加快下行),但普遍認同的一點是:實體經濟與金融領域,現在都有著馬太效應,中小企業面臨的經營環境很不友好。
這種不友好體現為:在供給側改革下,上游原材料成本飆升,中下游缺乏技術溢價及規模優勢的中小企業面對高成本,很難對外轉嫁,只能被動承受,盈利能力下降,現金流惡化。如果是過去,這些企業可能還有非標、債券融資來救濟緩解,但現在嚴管非標緊信用,嚴管影子銀行擠信用債配置泡沫,這些企業要再融資,困難重重。
由於中國金融體系與實體企業之間往往講究「門當戶對」,這些經營狀況惡化、信用風險拉升的中小企業對應的往往都是中小銀行。所以不管這幾年供給側使工業企業利潤如何改善,未來經濟走勢如何,中小銀行面對的信用風險與不良壓力都是比較大的。
2、監管越來越嚴格。以前,很多銀行會利用不真實分類,暫時讓其他機構代持,或以回購、擔保等方式虛假出表來隱匿不良規模。在如今令行禁止的監管風格下,這些灰色甚至違規手段會被查處,嚴格規范,以前隱藏的存量不良規模會陸續暴露,銀行的資產負債表會更加真實潔凈。
就現在而言,無論是經濟內部的分化,還是嚴監管的趨勢,在未來若干年時間內都很難看到改變,不良的結構性分化也會一直存在,並不斷拉大。未來隨著經濟下行壓力的累積顯現,大行的不良改善狀況也會停止,金融機構整體的不良規模將加速上行。
這種可能愈發加重的不良壓力,對金融機構來說,既是機遇,也是挑戰。
二、如何處置不良?
面對累積的不良,金融機構需要及時進行處理。目前來看,銀行不良貸款的處置方式可分為表內消化處理和出表處理兩種。表內處理的主要手段是核銷、並購基金等;出表處理的主要手段有通道、不良資產基金、資產證券化、債務重組等。
(一)表內核銷
我們先來看不良貸款的表內處理方式——表內核銷。
從字面意義上看,「核銷」可以理解為核實並且消除。所謂核實是指銀行將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認定為呆賬,而消除是銀行將認定的呆賬,沖銷已計提的資產減值准備或者直接調整損益,將資產沖減至資產負債表外。
貸款經過核銷程序後,將不再在銀行資產負債表上進行會計確認和計量,從而實現了「會計」上的出表,不良貸款規模與比例也得以降低。
但在實務中,不良核銷會受到較多的限制,部分銀行也不是那麼願意去做不良的核銷。
1、呆賬確認標准嚴格。並不是所有的不良貸款都能進行核銷,只有當不良被確認為呆賬後,銀行才可進入沖銷程序。
在確認呆賬時,要求嚴格,流程麻煩。銀行一方面需要派遣相關業務人員前往企業進行現場調查,提供調查報告,確切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現金流等方方面面涉及到還款能力的因素;另一方面需要採取各種方式對企業待償還貸款進行催收追償,比如說向法院申請貸款企業或擔保企業的抵押品保全,即時變現抵押品減少資產損失等。
2、核銷的申報、審批程序復雜。根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呆賬審核申報時,應具備呆賬形成原因、採取的補救措施及結果、對借款人擔保人已實施的追索情況、抵質押物及處置情況、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情況等材料,准備過程十分繁雜。
上級行接到下級行的申報材料後,要先根據內部機構設置和職能分工,組織核銷處置、信貸管理、財務會計、法律合規、內控等相關部門進行集體審議,然後再進行審批決策。
3、核銷有時會影響銀行利潤。核銷過程中沖減的貸款損失准備屬於成本項目,規模受到貸款撥備率(貸款損失准備/各項貸款余額,1.5%-2.5%)和撥備覆蓋率(貸款損失准備/(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損失類貸款),120%-150%)監管紅線的要求。
當銀行核銷掉不良貸款後,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的分子分母同時減少,前者由於數值小於1,分子分母同時減少意味著指標值的下降;而後者因為數值大於1,指標值反而會有所提升。
考慮到銀監對貸款損失准備的管理規定是:以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計算出來的孰高為下限。因此對於部分損失准備計提不足的銀行而言,沖銷後,貸款撥備率的下滑可能意味著未來需要補充貸款損失准備,造成的結果就是銀行成本增加,利潤削減。
為協助理解,我們虛構了A銀行,不良總額30億,貸款總額5000億,貸款損失准備125億。在呆賬核銷前,指標均滿足要求。
假設A銀行要沖銷10億不良,則不良總額變為20億,貸款總額降為4990億,貸款損失准備為115億。此時我們看撥備覆蓋率從416%上升至575%,得到改善,但貸款撥備率卻從2.5%降為2.3%。如果銀監給該銀行定的撥備率紅線為2.5%,那麼在期末時,A銀行就需要增加撥備計提,進而使利潤減少。
一文看懂不良資產(聯訊證券李奇霖、鍾林楠)
4、核銷的稅收成本較高。按照國家政策規定,核銷不良貸款後,銀行可以將形成的損失向稅務部門提請稅前抵扣,按25%的所得稅抵減所得稅。但由於現行的核銷管理辦法與稅務機關的政策規定仍存在較大差異,很多時候銀行核銷呆壞賬時,所形成的損失很多沒有辦法獲得稅前扣除,給銀行核銷處置帶來新的稅收成本。
因此,面對累積的不良,銀行很多時候可能更傾向選擇將表內的不良轉移出表,既不耗用利潤、美化了表內監管指標,也在短期內獲得不良處置帶來的收益(當然過去很多不良是被賤賣的,折價出售的比例偏低)
。
(二)不良出表
銀行不良出表方式較多,最簡單是銀行把不良打包折價出售給AMC,實現不良的剝離。在下文中,我們主要針對通道、不良基金、資產證券化三種方式來做進一步的介紹。
1、通道模式
所謂通道模式,是指資金方和資產方都由銀行提供,其他金融機構在交易結構中僅起渠道作用的模式。在實施時,銀行先將不良貸款打包出售給非商業銀行金融機構,隨後,金融機構再將不良貸款賣回給/反委託銀行或者銀行子公司等與銀行有著共同利益的主體。
這種模式囊括的范圍很廣,實務中有很多變種,但或多或少都會涉及到虛假出表的問題。
1)賣斷反委託
這是最常見、結構最簡單的模式。先由銀行將表內的不良資產打包賣斷給AMC,然後AMC再委託銀行進行債權清收,把不良的處置權交還給銀行。在兩者協商時,AMC會與不良出表銀行約定債權清收歸還目標金額,一般是AMC作價賣斷不良資產包的價格加上通道費用。
復雜一點的,AMC會和商業銀行還會合作設立合資公司,讓合資公司來監督銀行的債權清收工作。
在這種模式下,銀行表內的不良貸款雖得以轉移至表外,但由於商業銀行與AMC定下了清收目標,有暗保嫌疑,因此風險事實上沒有完全轉移,仍停留在銀行自身,並未實現真正的出表。
對這種虛假出表的模式,銀監會在2016年下發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收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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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PPP與資產證券化》
作者:林華/羅桂連/張志軍
譯者:
豆瓣評分:8.9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6-6-27
頁數:508頁
內容簡介:《PPP與資產證券化》當前金融市場最熱話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即PPP),已上升為黨的執政綱領和國家戰略,PPP發展空間十分巨大。本書結合我國最新政策和市場動態,對PPP與資產證券化的具體實務做了系統性地介紹。作者團隊均為PPP項目融資與資產證券化領域極具理論及實操經驗的專家。書中案例為PPP項目融資與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從業人員提供具體操作指南。
高堅、賈康作序推薦,邢早忠、姚余棟、魏革軍、黃世忠、唐斌、曹德雲聯袂推薦。
本中國本土化PPP項目融資與資產證券化落地操作手冊。
本從資產證券化參與機構的角度對業務操作的完整流程進行詳細敘述的專著。
一本書系統了解PPP項目融資與資產證券化全過程。
一本書指導PPP項目融資與資產證券化全程操作。
PPP項目融資與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從業人員、監管機構人員及理論研究人員人手一冊的工具書。
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必備的操作指導。
大眾讀者快速、全面了解PPP的專業讀物。
作者簡介:作者簡介
主編:林華
特許金融分析師、美國注冊會計師、注冊風險管理師。
現任中國資產證券化分析網董事長,中國資產證券化研究院院長,興業銀行獨立董事,南開大學與西南財經大學兼職教授,廈門國家會計學院客座教授,財富50人論壇固定收益首席。在美期間任職於畢馬威結構金融部,先後為GE資本、摩根大通銀行、世界銀行及匯豐銀行設計ABS, CLO, MBS, CMBS等信貸資產證券化模型,並負責此類產品的定價和會計處理。歸國後曾任中國廣東核電集團資本運營部投資總監,廈門市創業投資公司、金圓資本管理(廈門)有限公司總經理,被深圳市政府認定為深圳市領軍人才。
著有《金融新格局——資產證券化的突破與創新》、《中國資產證券化手冊》,譯有《全球REITs投資手冊》。
副主編:羅桂連
現任陝西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掛職)。清華大學管理學博士,倫敦政治經濟學院訪問學者。2000年以來一直在基礎設施項目融資及PPP領域從事實務、理論和政策制訂工作。近年來在中國保監會資金部投資處工作,致力於推進保險資金、養老基金等中長期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
副主編:張志軍
現任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總經理,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資信評級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證券業協會科研課題評審專家組成員。清華大學碩士,在證券資信評級行業有十餘年從業經驗,曾在《中國證券》等期刊發表論文多篇,編寫了《資產證券化——原理、風險與評級》等多部專著。
作者:
黃長清,中國資產證券化研究院首席研究員,中國資產證券化分析網專家顧問,現任嘉興天風蘭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曾供職於中信證券、一創摩根和恆泰證券,首次在合資券商中牽頭建立了資產證券化和私募結構化融資的雙重業務流程,負責完成了國內多個首單創新型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化和類REITs項目,已完成或正在執行的各類資產證券化項目超過50單。擁有北京大學金融學碩士和南開大學會計學學士學位。
許余潔,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研究總監,中國資產證券化研究院首席研究員,西南財經大學特聘研究員,《中國資產證券化操作手冊》副主編。2013年7月供職於中國證監會研究中心(2015年改稱中證金融研究院),暨證監會博士後科研工作站與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聯合培養博士後。2014年從事明斯基《穩定不穩定的經濟》一書中文版的翻譯校稿。兩年多以來,在《人民日報》、《金融法苑》、《中國金融》、《工業技術經濟》、《中國經濟報告》、《中國證券報》等報刊雜志上發表文章30餘篇,並以筆名「余吉力」在財新博客上堅持撰寫100篇讀書心得,廣為轉載。
米濤, CFA,美國注冊會計師(CPA)加州大學歐文分校MBA,現任職於某大型海外直接投資公司,負責基礎設施類資產投資。對發達國家PPP/PFI類型資產有超過10年咨詢和直接投資經驗。通過直投、跟投和基金投資等方式,主持和參與完成了近50億美元的基礎設施投資,投資標的包含歐洲機場、高速鐵路、港口、美國天然氣管線等。通過投前盡職調查、投後管理以及同各類型監管機構(如英國CAA, Ofwat, 美國的FERC)溝通和談判,積累了大量第一手監管類基礎設施資產投資和投後管理經驗
李耀光,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經濟學碩士,特許金融分析師(CFA),中國注冊會計師(CPA)。中國資產證券化研究院研究員、中國資產證券化論壇理事兼教育委員會委員。現就職於某中美合資證券公司,擔任結構融資總監,負責境內資產證券化與REITs等結構化金融產品的設計與發行,並參與跨境證券化產品與REITs的研究與執行,成功完成或執行資產類型覆蓋商業及工業地產、應收賬款、銀行信貸、消費金融、公共事業收費權等。在此之前,曾就職於某行業領先的內資證券公司資產管理部、四大國有銀行總行,長期從事理財與資金池投資管理、資管產品設計及結構化投融資相關工作。合著有《中國資產管理行業發展報告2015》等書籍。
洪浩,現任職於中泰證券債券與結構金融部,負責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曾任職於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在信託公司建立了全流程的服務體系。負責或參與十餘單公募、私募資產證券化項目。北京大學理學博士,中國資產證券化研究院特聘研究員。
劉洪光,男,上海大學法學碩士,中國資產證券化研究院研究員,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主要業務方向為IPO、資產證券化、資產管理等資本市場法律事務。資產證券化領域,主要案例有中航租賃資產證券化、唐山路橋收費收益權資產證券化、河北金融租賃資產證券化、中國飛機租賃資產證券化(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金坤小貸資產支持專項計劃、螞蟻微貸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某城商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奧克斯融資租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北京文科租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某國家AAAAA自然旅遊景區資產證券化、先鋒國際租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等數十個資產證券化項目。
張武,普華永道中國金融機構服務部的合夥人,專注於金融企業的審計和會計咨詢服務以及企業結構化融資(如資產證券化、優先股等)會計服務,主要客戶包括商業銀行、融資租賃公司、私募股權基金和投資公司等。他負責過諸多資產證券化會計服務項目,在結構設計、會計處理、服務商運營和內部控制設計和評價等方面有著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務經驗。
陳詣輝,清華大學博士,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研發部副總經理,從事信用風險管理、信用衍生品、資產證券化評級的研究與實務工作,曾在《金融研究》、《改革》等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六篇。
高瑞東,現為財政部財科所博士後、任職於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早稻田大學經濟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公共財政管理學碩士,曾任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經濟部顧問,早稻田大學政治經濟學院助理研究員。在《Accounting & Finance》、《Pacific-Basin Finance Journal》、《OECD Economics Department Working Papers》、《中國金融》等發表有影響力的經濟金融論文20餘篇。
10. 北京房貸市場調查:利率未調整 額度現收緊
2020年至今各地樓市調控動作頻頻,房貸利率已進入「因城施策」的階段,在樓市調控全面收緊的大背景下,北京地區房貸利率市場情況如何?北京商報記者向北京地區多位銀行個貸部門人士進行了解後發現,當前北京地區的房貸市場依舊暫未有上調跡象,均執行首套房利率為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55個基點(5.2%)、二套房利率LPR 105個基點(5.7%)標准。不過有銀行人士向北京商報記者透露稱,估計到月底可能會通知進行上調。
有銀行透露月底或將調整
近日,多地商業銀行提高住房貸款利率水平,北京地區房貸市場表現如何?5月24日,北京商報記者對北京地區各大銀行網點進行調查詢問後發現,目前,北京房貸市場依舊「按兵不動」,暫時未有上調跡象,多家國有大行及股份制銀行均執行首套房利率為LPR 55個基點(5.2%)、二套房利率LPR 105個基點(5.7%)這一項標准。
工商銀行相關人士向北京商報記者介紹稱,「目前全北京市商業銀行都是執行首套房利率為5.2%、二套房利率5.7%這個標准,這一年多都沒有變化。」
郵儲銀行工作人員也同樣介紹稱,「當下是首套房貸利率上浮10%,二套房貸利率上浮20%,北京市大部分銀行沒有什麼特殊的情況都是這個政策,各家銀行都是一樣的。現在沒有聽說要上調房貸利率。」
除了國有大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也是如此,北京商報記者從多家股份制銀行個貸部門經理處同樣了解到,目前均執行首套房利率5.2%、二套房利率5.7%標准。光大銀行個貸部門經理向北京商報記者介紹稱,「現在簽合同就是這個利率,每個月20號會規定新的LPR利率,之後會不會上漲只能看政策,目前沒有收到上漲的消息,也沒有下發相關通知。」「現在首套房利率5.2%、二套房利率5.7%。」浙商銀行客戶經理也向北京商報記者介紹稱。
北京銀行房貸部門人士表示,「現在首套房貸利率是5.2%、二套房貸利率是5.7%,這個房貸利率已經很高了,沒有接到上調通知。」
多數銀行客戶經理向北京商報記者確認了房貸利率暫未上漲這一信息。不過也有相關人士向北京商報記者釋放了房貸利率將要上漲的信號。一家股份制銀行客戶經理向北京商報記者介紹稱,「目前行內首套房利率為5.2%,還沒有變化,但也有消息說可能會調整利率,可能會上浮20%-25%的幅度,估計到月底可能會出文,根據文件的實際情況執行。」
談及北京房貸利率未來走勢,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表示,今年房貸利率上行和去年有本質區別,去年是額度管控等,今年銀行也要在房住不炒方面承擔更大的維穩責任。房貸額度管控從去年到現在,其實也確實對貸款流量和利率等會產生影響。房貸利率當前處於上升過程中,從後續思路看,不排除有收緊跡象,但還要繼續觀察。
部分銀行額度已經出現收緊
早在今年清明小長假後,市場對北京地區房貸利率或將出現變化的猜測就一直不絕於耳。在調查過程中,北京商報記者也同時注意到,北京地區部分銀行房貸額度已經出現了收緊,更有部分銀行已經無額度可放款。
北京商報記者從浙商銀行一位個貸經理處了解到,該行暫時沒有房貸額度。這位個貸經理介紹稱,「額度調整是臨時的,已經通知超過三周的時間了,銀行現在不放款了,我們也在等消息。」
另有兩家股份制銀行業務人員也表示房貸額度緊張,一家股份制銀行業務人士表示,「目前房貸放不了款,現在也不接,怕影響客戶購房進度。」另一家銀行個貸部門人士向北京商報記者提到,「上半年額度已經用的差不多了,一直在管控額度,每個月很少,基本排隊要排到下半年,起碼要在6月之後了。現在的額度會優先放給已經審批通過的客戶。」
事實上,額度收緊這一現象早已出現,4月初北京商報記者對北京地區房貸利率市場進行調查時就有銀行個貸經理人士提及,行內放貸額度有出現收緊的傾向。嚴躍進進一步指出,「現在銀行放貸額度規模是不大的,從實際過程中來講這個現象也和銀行把控節奏有關,用現有的額度完成此前發放的合同、貸款等,都會導致現在放貸的審批是比較困難的。」
針對貸款發放是否放緩的問題,也有部分銀行給出了不同的答案。工商銀行網點個貸經理告訴北京商報記者,「平時房貸額度在3月、6月、9月、12月會有點收緊,主要是一個時間節點的變化,現在額度寬裕。公積金貸款放款時間大概在2-3個月,純商貸的放款額度快一些,材料齊全放款時間差不多兩周。」
光大銀行網點的個貸經理也持有同樣看法,他向北京商報記者介紹稱,「我們額度還挺充足的,暫時不需要排隊,每個月都在放款,商貸資料齊全三天批貸,然後客戶進行過戶,過戶三天內差不多也就可以放款了。」
城商行方面,北京銀行個貸經理表示,「現在還沒有排隊的情況,商貸的放款時間主要看客戶過戶、抵押的具體流程。」
放貸額度松緊不一或源於集中度紅線壓力
有業內人士指出,排除資金端問題外,銀行房貸放款額度松緊不一更多是來源於房貸集中度的合規壓力。去年12月31日,央行、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規定,中資大型銀行的房地產貸款佔比上限和個人住房貸款佔比上限分別為40%和32.5%;中資中型銀行兩項佔比分別為27.5%和20%。
在資深銀行業人士王劍輝看來,對於涉房貸款不管是國有大行還是股份制銀行,都希望能夠整體降低資產面對的風險,用足房地產信貸份額也是降風險的環節之一。銀行通常都認為,房地產的資產能夠做抵押,所以相關的信貸風險也較低,過去一段時間在這方面拓展業務的意願也較為強烈。不過,考慮到部分銀行房貸額度逐步緊張,監管有可能出台新的調控政策等因素,下半年資金供可能會面臨一些壓力,導致相關的貸款難度增加,要麼審查更加嚴格,要麼就是放款時間拉長或者增加一系列附加條件。
「現在銀行做的工作有幾個,包括消化去年到今年還沒放貸的業務,同時今年主動調整結構,放貸方面尋求新的思路和投向。另外,為了增加可貸的資金,加強了貸款資金的資產證券化的工作。房住不炒下,對於大城市住房問題的解決依然會進行,這是後續所需要關注的內容,調控依然會進行。」嚴躍進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