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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估值指引

發布時間:2022-05-20 17:14:25

『壹』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是證券公司的產品嗎

是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普通投資基金的主要區別是投資者定位不同,以及投資風格不同。定位不同:基金是大眾化的理財品種,是公募產品;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帶有一定的私募性質,它目標群多為中高端客戶。券商設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於10萬元,而設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財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於5萬元。 產品投資比例不同:券商集合計劃的股票投資下限最低可以為0,而基金都有持倉下限,尤其是股票型基金的最低持倉下限為80%。
合資產管理計劃與投資者自己購買債券等低風險資產相比有什麼優勢? ①有些優質債券,投資者自己不容易買得到。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憑借證券公司的債券業務優勢,可獲得比普通投資者更多的機會。 一般投資者沒有足夠的精力進行債券的組合優化投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由從業多年的專業人士專門管理,可進行充分、科學的債券組合優化投資。 有些市場如銀行間債券市場,一般投資者的進入受到限制。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人擁有多種市場交易資格,可進行多品種投資,獲得一般投資者所無法獲得的收益。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人在購買債券時憑借其資金量大的
拓展資料:
集合資管計劃是什麼?
集合資管計劃指的是集合客戶的資產,由券商進行管理,投資於約定的權益類或固收類投資品種。集合資管計劃是證券公司為高端客戶開發的一種增值理財服務,只有創新類證券公司才有資格開展這項業務。 根據監管規定,創新類證券公司要求綜合類券商的凈資本要在8億元以上,經紀類券商的凈資本要在1億元以上,符合條件後還要經過監管層審批。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兩種。限定性產品起購門檻為5萬元,主要投向現金、債券、貨幣基金等,投資權益類證券的比例不超過20%,安全性相對較高; 非限定性產品起購門檻為10萬元,它的投資范圍更大,除了前面這幾類之外,還有其他投資品種,比如可轉債、封閉式基金和ETF等,它的收益更高,風險更大。
集合資管計劃在債券投資上比較有優勢。舉個例子,一些優質債券,投資者個人可能無法買到。集合資管計劃憑借證券公司的資質以及債券業務優勢,可以獲得買優質債券的投資機會,獲得更高收益。 此外,像銀行間債券市場,個人投資者進入受限制,而集合資管計劃管理人擁有該市場交易資格,可以進行多個交易品種的投資,獲得更高的收益。

『貳』 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如何實現客戶資金之間的獨立設立集合計劃是否涉及所有權的轉移

怎麼可能還有公司自有資金呢?開設的賬戶,如果公司自營的,是以公司名義,xx證券開設的
如果是某個資產管理計劃,是以xx證券xxxx資產管理計劃-客戶名義開設的。這是分開的,兩個不同賬戶。
就算公司自有資金參與這個計劃,那也是公司作為一個客戶來參與,和其他客戶沒什麼不同。

『叄』 集合資產管理的相關資料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顧名思義是集合客戶的資產,這是獲准創新試點的證券公司為投資者提供的一種增值理財服務。只有創新類證券公司有資格開展此項業務。創新類證券公司要求綜合類券商的凈資本要在8億元以上,經紀類券商的凈資本要在1億元以上,可以在通過審批的前提下有資格從事各項創新活動。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普通投資基金的區別是什麼?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普通投資基金的最大區別是可以投資於各類證券投資基金,包括股票型、債券型和貨幣型基金。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投資者自己購買債券等低風險資產相比有什麼優勢?
①有些優質債券,投資者自己不容易買得到。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憑借證券公司的債券業務優勢,可獲得比普通投資者更多的機會。 ②一般投資者沒有足夠的精力進行債券的組合優化投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由從業多年的專業人士專門管理,可進行充分、科學的債券組合優化投資。 ③有些市場如銀行間債券市場,一般投資者的進入受到限制。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人擁有多種市場交易資格,可進行多品種投資,獲得一般投資者所無法獲得的收益。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人在購買債券時憑借其資金量大的優勢,可以在更低的費率下購買。
購買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直接購買封閉式基金相比有何優勢?
與直接投資封閉式基金相比,投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有四個優勢。 ①分散風險,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可投資的封閉式基金多種多樣,單個客戶選擇面較窄,不能保證一定會有持有到期收益; ②大額資金談判能力強。單個投資者持有份額較少,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可以充分發揮大額資金的優勢,在申購(認購)和贖回基金時獲得優惠費率;③同時,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人可以代表參與人參加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在諸如封閉式基金的清算、封轉開事宜等事件上維護參與人利益; ④管理人實力強,當發生封轉開事宜時,如果有類似股票發行戰略投資者的鎖定條款,相關公司會考慮以凈值全額接受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持有的封閉式基金。
根據2013年6月28日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集合計劃募集資金規模要求在50億元人民幣以下;單個客戶參與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客戶人數在200人以下。由此,集合資產管理轉為非公開募集基金。

『肆』 關於證券公司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

還是有幾項不同的:
a、管理主體不同。
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主體是依法設立並經監管部門核准可以從事此項業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主體是依法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b、行為規范不同。
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基於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試行辦法》的規定進行。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作則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進行。
c、市場定位和客戶群體不同。
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面向具有一定投資經驗和風險承擔能力的特定投資者,而證券投資基金則主要面向廣大的公眾投資者。《試行辦法》明確規定,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於人民幣10萬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參與客戶數量沒有限制,而是由市場來決定和調節。
d、推廣方式不同。
與證券投資基金不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公開銷售或推廣。根據《試行辦法》的規定,證券公司及推廣機構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同時,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應當已經是有關證券公司或推廣機構的客戶。
總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證券投資基金雖然都屬於資產管理業務類型,但是相互之間有明顯的差異,在業務開展上有很強的互補性,可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偏好,共同推動我國金融市場中資產管理業務的發展。希望能幫到你

『伍』 什麼是「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就是券商的一種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2種

下面是具體的定義:
集合理財屬於資產管理業務的一種形式,顧名思義,它是券商把社會上零散的資金集中起來,由專家進行管理。它和證券投資基金一樣,都屬於資產管理業務類型,它們之間在業務開展上有很強的互補性,可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偏好。

集合理財是由券商推出的、管理形式類似於基金,但屬於私募性質的一種理財方式。依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運作。

集合理財門檻相對較高,限定性產品最低參與金額為5萬元,非限定性產品最低參與金額為10萬元。

限定性集合理財的資產應當主要用於投資國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債券以及其他信用高且流動性強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投資於股票和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20%,並應當遵循分散投資風險的原則。和基金的投資范圍一致。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則由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集合理財在參與方式、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流動性安排、收益分配、費用收取等方面相比基金而言更具有靈活性,能為特定的客戶群體量身定製理財產品,能更好的滿足客戶的投資理財需求。

目前市場上共推出了30隻(包括已到期的)券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按照投資類型可分為股票型、混合型、債券型、貨幣市場型和FOF(基金寶)等。

『陸』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是指什麼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顧名思義是集合客戶的資產,由專業的投資者(券商/基金子公司)進行管理。它是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針對高端客戶開發的理財服務創新產品,投資於產品約定的權益類或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的資產。
主要內容包括: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是獲准創新試點的證券公司為投資者提供的一種增值理財服務。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向合格投資者推廣,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只有創新類證券公司有資格開展此項業務。創新類證券公司要求綜合類券商的凈資本要在8億元以上,經濟類券商的凈資本要在1億元以上,可以在通過審批的前提下有資格從事各項創新活動。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2-01-14,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柒』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的業務范圍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可以依法從事下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一)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二)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三)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交由取得基金託管業務資格的資產託管機構託管,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基礎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證券公司應當充分了解並向客戶披露基礎資產所有人或融資主體的誠信合規狀況、基礎資產的權屬情況、有無擔保安排及具體情況、投資目標的風險收益特徵等相關重大事項。
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綜合性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五條 取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的,還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逐項申請。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投資主辦人不得少於5人。投資主辦人須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研究、投資顧問或類似從業經歷,具備良好的誠信紀錄和職業操守,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注冊登記。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發起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發起設立情況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備案發起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合同文本、風險揭示書;
(三)資產託管協議;
(四)合規總監的合規審查意見;
(五)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捌』 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基本規范

證券公司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根據《試行辦法》的規定,遵循如下業務規范:。
(一)內控制度
1、對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建立嚴格的業務隔離制度。公司負責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和負責自營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嚴禁分支機構對外獨立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2、建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主辦人員制度,即應當指定專門人員具體負責每一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管理事宜。投資主辦人員須具有三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經歷,且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無不良行為記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其投資主辦人員不得管理其他集合資產管理計劃。3、嚴格執行相關會計制度的要求,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建立獨立完整的賬戶、核算、報告、審計和檔案管理制度,設定清晰的清算路徑和資金劃轉渠道,保證風險控制部門、監督檢查部門能夠對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運作和管理進行有效的監控,切實防止賬外經營、挪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及其他違法違規情況的發生。
(二)推廣安排
1、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也可以委託其他具有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代為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並簽訂書面代理推廣協議。證券公司對代理推廣機構的推廣活動負有監督檢查義務,發現代理推廣機構違反《試行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應當按約定解除代理推廣協議,並報告中國證監會和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2、證券公司、推廣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經核準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3、嚴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4、證券公司、推廣機構應當保證每一份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金額不得低於《試行辦法》規定的最低金額,並防止客戶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5、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推廣期間,應當由託管銀行負責託管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推廣有關的全部賬戶和資金,證券公司和推廣機構應當將推廣期間客戶的資金存人在託管銀行開立的專門賬戶。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完成、開始投資運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動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金。6、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推廣活動結束後,證券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進行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7、證券公司、託管銀行及推廣機構應當明確對客戶的後續服務分工,並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合同、協議、客戶明細、交易記錄等文件資料。
(三)投資風險承擔和證券公司資金參與
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等有關材料中向投資者進行明確的風險提示,說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承擔。
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參與所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應當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或其他內部授權程序的批准,並在計算公司凈資本時,根據投入資金所承擔的責任如實扣減公司凈資本額。
(四)登記、託管與結算
在試點階段,證券公司應當選擇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進行託管。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的結算模式辦理集合資產管理計戈q的結算業務;實現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嚴格的獨立存管並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可以按照經紀業務的結算模式辦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結算業務。證券公司、託管銀行應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承擔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交易結算的最終交收責任。
託管銀行應當按照《試行辦法》的規定,為每一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代理開立專門的資金賬戶,賬戶名稱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名稱;同時,為每一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上海、深圳分公司)代理開立專門的證券賬戶,證券賬戶名稱為「證券公司——託管銀行——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名稱」。
證券公司應當負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凈值估值等會計核算業務,並由託管銀行進行復核。
(五)席位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在證券交易所的投資交易活動,應當集中在專用的席位上進行,並向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備案。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的債券,不得用於回購。
(六)投資組合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和投資組合安排應當遵守<試行辦法》的規定,並符合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始投資運作之日起六個月內使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因證券市場波動、投資對象合並、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規模變動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組合投資比例不符合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證券公司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整。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申購新股,不設申購上限,但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計劃的總資產,所申報的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證券公司擔任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的股票,應當遵守《試行辦法》關於關聯交易的限制規定。
託管銀行、證券交易所應當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和投資組合進行監控,發現有重大違規行為的,須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七)流動性要求
1、證券公司應當根據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情況,保持必要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客戶的分紅或退出款項;2、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可以約定,當客戶在單個開放日申請退出的金額超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一定比例時,證券公司可以按比例辦理退出申請,並暫停接受超過部分退出申請或暫緩支付,但暫停或暫緩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3、證券公司及其代理推廣機構不得為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轉讓事宜,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信息披露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始投資運作後,證券公司、託管銀行應當至少每三個月向客戶提供~次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報告和託管報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及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試行辦法》的規定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運營情況單獨進行年度審計,將審計意見提供給客戶和託管銀行,井報中國證監會及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九)費用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推廣期間的費用,不得從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列支。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運作期間發生的費用,可以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中列支,但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做出明確的約定。
證券公司、託管銀行、推廣機構不得採用低於成本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玖』 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業務規定

資產管理業務規定

第一,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接受單個客戶的資產凈值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元。證券公司可以在規定的最低限額的基礎上,提高本公司客戶委託資產凈值的最低限額。

第二,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只能接收貨幣資金形式的資產。證券公司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人民幣10萬元。

第三,證券公司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定為均等份額。客戶按其所擁有的份額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所佔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擔風險。但是按照以下規定第五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不得轉讓其所擁有的份額,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證券公司可以自由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授權程序的批准。

在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證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資金。以自由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對其所投入的資金數額和承擔的責任等作出約定。

第六,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資產管理計劃,也可以委託證券公司的客戶資金存管銀行代理推廣。客戶在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之前,應當已經是證券公司自身或者代理推廣機構的客戶。

第七, 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應當自中國證監會出具無異議意見或者作出批准決定之日6個月內啟動推廣工作,並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設立工作並開始投資運作。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完成前,客戶的參與資金只能存入資產託管機構,不得動用。

第八,證券公司進行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投資運作,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的,應當通過專用交易單元進行,集合計劃賬戶、專用交易單元應當報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的證券,不得用於回購。

第九,證券公司將其所管理的客戶資產投資於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發行總量的10%。一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10%。

第十,證券公司將其管理的客戶投資於本公司、資產託管機構及與本公司或資產託管機構有關聯方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應當事先取得客戶的同意,時候告知資產託管機構和客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單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前述證券的資金,不得超過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凈值的3%。

(9)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估值指引擴展閱讀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的基本規范

(三)資產管理業務資格(重點掌握,對有關數值應重點記憶)

(四)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備案與批准程序

(五)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

(六)資產管理合同

(七)資產管理業務的禁止行為(重點掌握,重要知識點與考點,請同學們加強理解和記憶)

(八)客戶資產託管

(九)資產管理業務中證券公司及客戶的權利與義務

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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