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產交易所與不動產登記局怎樣整合
房產交易所與不動產登記局整合難題:
1.不動產登記機構的不統一,會帶來很多問題。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必然涉及相關部門權力的重新劃分,如何平衡各方利益需要時間。這項制度會觸動各相關部門利益。
2.與不動產登記工作相關的職能,散落於十多個部門,在許多城市,實行房、地分開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其上房屋則在房產管理部門登記。此外,耕地、草原、林地、海域使用權等又分散在不同部門,涉及國土、住建、農業、林業等多個部門。而設立不動產局,就是要整合這些職能。
3.《物權法》規定,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但「登記的范圍、機構和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不動產統一登記,主要是圍繞國土部為主展開相關職能的整合。」上述國土部官員說。
4.該項工作由國土部政策法規司、地籍司等參與。去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於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提出,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於2013年4月底前完成整合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土地登記的職責等,但記者了解到的情況是,「這項工作至今尚未完成」。
5.由誰負責,如何執行,都缺乏統一的法律依據。而對於不動產登記制度是否會倒逼官員「拋房」的問題,不動產登記與房價反腐無直接關系。不動產登記制度要真正發揮作用,需要與信用體系建設相配合。這需要一個過程,不可一蹴而就。
B. 農村不動產證辦找那個部門
應該去房管局辦理
辦房產證流程
首先,購房者要審查發展商的資格手續是否健全,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五證是否完備。
第二,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後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證件和資料。
第三,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後,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屋產權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
第四,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後,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購銷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牆界表》、《面積計算表》。
第五,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驗證後,買方可領取房地產權證。
C. 辦完不動產登記了得多長時間能拿房產證
8-10天。
不動產權證是一種證明,可以證明權利人享有這一不動產物權,但是和房產證是不一樣的,所以別把房產證和不動產權證搞混淆了,所謂的不動產是不可移動的財產,包括土地、房屋等,對房屋的使用年限進行了明確規定,起止日期和房屋取得價格都有明確記載。
由此可見,不動產權證可以理解為是對房產證的一種補充,因為房產證上對這些是沒有明確規定的,自受理登記申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手續,但常規情況下,只需8-10個工作日就能辦理完成並且拿到證明。
辦不動產登記注意事項
新的《不動產權證書》包括單一版和集成版兩個版本,在單一版證書的基礎上,發證機關還將推出集成版證書,用於記載同一權利人在同一登記轄區內享有的多個不動產單元上的不動產權利。
比如某市民有兩套房產在同一宗土地上,則兩套房產登記在同一個不動產登記簿證上,也就是集成版證書;如果兩套房產在不同的宗地上,則仍登記在兩個不動產登記簿證上,也就是單一版證書。在推廣初期,將會主要採用單一版證書。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不動產登記、人民網-辦理不動產證,到底需要多長時間?
D. 房產交易中心是什麼性質的機構是事業單位還是公務員單位,還是公司性質
房地產交易中心是隸屬於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事業單位。
房地產交易所既版是重要的中介服權務機構,又是房地產市場交易和管理和主要職能機構。房地產交易所受房地產管理機關的委託,按政策規定管理房地產交易事宜,對房地產市場進行指導、監督、調控、管理和服務。
房地產交易所的工作職能:
1)為房地產交易提供洽談協議、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各種服務。
2)開展房地產價值、價格評估。
3)提供有關房地產的法律、政策咨詢,接受有關房地產交易和管理的委託代理業務。
4)對房地產交易進行指導和監督,調控市場價格,查處違法行為。
5)辦理房地產交易登記、鑒證和權屬轉移登記。
E. 不動產交易登記需要什麼資料
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主要通過權利人或者厲害關系人申請,將不動產無權及其變動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對於普通民眾來講,不動產登記主要涉及房屋所有權、宅基地試用期、地役權等幾大類。另外,為了能夠更好的進行登記管理,我國出台了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使不動產登記信息可全國范圍內查詢。
所需資料入下: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申請材料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和復印件;
4、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質檢合格證或竣工驗收備案表或質監部門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證明,個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設單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證明);
6、房屋測繪報告,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還需提交房屋面積界定報告);
7、房屋地址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民政部門出具的房屋地址證明);
8、經適房、單位集資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還需提交發改委或軍區的立項計劃和省或市或軍區房改辦的批文,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
9、屬合作修建(聯建)建築工程的,還需提交合作(聯建)協議和產權分割清單,原件;
10、建設單位申請業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還需提交規劃部門確認業主公有房的證明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書面約定,規劃部門確認業主共有房屋的證明為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書面約定為原件;
1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建賬證明,原件。
二、商品房買賣轉移登記申請材料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核准通知書,原件,房地產開發企業未辦理初始登記且同幢房屋一部分已直接辦理了轉移登記的,需提交被登記房屋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質監部門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證明(原件和經比對的復印件);
4、買賣合同,原件;
5、購房發票,個人申請提交原件,單位申請提交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
6、房屋測繪報告,原件;
7、已辦理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還需提交預告登記證明,原件;
8、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證明,原件。
三、經適房買賣轉移登記申請材料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經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核准通知書,原件,未辦理初始登記且同幢房屋一部分已辦理轉移登記的,需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撥地文、圖)和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質監部門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經適房買賣合同,原件;
5、購房付款憑據,原件;
6、房屋測繪報告,原件;
7、批准文件,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經房改部門審核簽章的售房花名冊;
8、未辦理初始登記的,還需提交發改委或軍區的立項計劃和省或市或軍區房改辦的批文);
9、已辦理預購經適房預告登記的,還需提交預告登記證明,原件;
10、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證明,原件。
四、個人存量房買賣轉移登記申請材料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經比對的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書,原件;
4、買賣合同,原件;
5、房屋測繪報告,原件;
6、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的還需提交預告登記證明,原件。
五、單位存量房買賣轉移登記申請材料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經比對的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書,原件;
4、買賣合同,原件;
5、房屋測繪報告,原件;
6、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的還需提交預告登記證明,原件;
7、批准文件,原件和經比對的復印件
(①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自建房屋轉讓時,需提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范圍圖;②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自建房屋轉讓時,需提交市政府同意劃撥土地上房屋轉讓的文件,其中1993年1月31日前開工建設的項目,只需提交修建許可證、紅線圖或選址定點意見書。)
六、房屋繼承轉移登記申請材料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經比對的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書,原件;
4、繼承權公證書,原件;
5、房屋測繪報告,原件。
六、房屋贈與、受遺贈轉移登記申請材料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經比對的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書,原件;
4、贈與合同,原件(贈與);
5、屬遺贈轉移登記的提交遺贈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
6、房屋測繪報告,原件。
七、房屋約定協議導致的轉移登記申請材料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經比對的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書,原件;
4、約定協議,原件,將共有的房屋約定為單獨所有、將單獨所有的房屋約定為共有或按份共有的份額轉移約定協議,申請人屬夫妻關系的,需提交婚姻關系證明(協議離婚的可提交離婚證原件和經比對的復印件、經婚姻登記機構簽章的離婚財產歸屬協議);
5、房屋測繪報告。
八、一般抵押權設立登記申請材料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經比對的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書,原件;
4、主債權合同,原件;
5、抵押合同,原件;
6、已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或者抵押權預告登記轉抵押權登記的還需提交預告登記證明,原件;
7、房屋測繪報告,原件。
F. 房產證去不動產哪個窗口領
房產證辦理流程:
1.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後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證件和資料。
2.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後,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產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
3.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後,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購銷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牆界表》、《面積計算表》。
4.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驗證後,買方可領取房地產權證。
G. 辦理房產證應該去哪部門
辦理房產證應該去當地的不動產管理中心辦理,因為在辦理房產證已經變為不動產登記證了。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關於不動產登記的其他規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屬於登記職責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後,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屬於本機構登記范圍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政府網——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H. 辦不動產證是不是把發票交了
不用交發票,發票是需要自己留著的,任何組織、企業都沒有全力要求上交。
產權證辦理流程:
1.購房者要審查發展商的資格手續是否健全,也就是五證是否完備。
2.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後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到產權證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
3.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後,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
4.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後,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
5.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驗證後,買方可領取房地產權證。
購房發票,是購買房屋的原始票據,必須由購房者自己保存。辦理房產證只是要驗證一下,證明購房手續是齊全的,合法的。
最終不動產證,和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契稅票據,都要購房者自己保存的。
不動產發票是地稅部門的發票,專門用於銷售房屋、建築物這些業務使用的,開發商開的,就是不動產發票。
個人購買商品房,辦理房產證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
1、購房合同(正本);
2、購買發票(原件);
3、竣工決算書(原件);
4、個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必須本人親自到場辦理,如果委託他人辦理必須提供經過公正的委託書。
單位購買商品房,辦理房產證需持:
1、購房合同(正本);
2、購買發票(復印件);
3、竣工決算書(原件);
4、單位介紹信(同時還需註明單位性質、委託何人前來辦理);
5、《住房質量保證書》、《住房使用說明書》。
I. 不動產證的辦理需要什麼材料
不動產證的辦理需要以下材料: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和復印件;
4、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質檢合格證或竣工驗收備案表或質監部門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證明,個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設單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證明);
6、房屋測繪報告,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還需提交房屋面積界定報告);
7、房屋地址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民政部門出具的房屋地址證明);
8、經適房、單位集資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還需提交發改委或軍區的立項計劃和省或市或軍區房改辦的批文,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
9、屬合作修建(聯建)建築工程的,還需提交合作(聯建)協議和產權分割清單,原件。
法律依據:
《房屋登記辦法》第七條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於登記簿;
(五)發證。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第十一條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