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② 上市基準日630是什麼意思
股本基準日期就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利或進行配股時規定一個日期,在此日期收盤前的股票為"含權股票"或"含息股票"。
在該日收盤後持有該股股票的投資者享受分紅配股的權利,通常該日稱為股本基準日期。
除權(息)基準日,是相對於股權(息)登記日的下一個交易日,即R+1日,在該日及以後交易日交易的股票稱為"除權股票"或"除息股票",買入該股票的投資者也就不再享受此次分紅配股的權利,而在股權(息)登記日收盤後持有該股票的投資者,在除權(息)基準日及以後賣出該股票後,其所享受的分紅配股的權利不受影響。
③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1.1 為規范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及
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上市行為,以及發行人、上市公司
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
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深
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種,適用本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
所對權證等衍生品種、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
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所對在中小企業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1.3 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上市,應當經本所同意,並在上市前與本所
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1.4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
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
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
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1.5 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
關規定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
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進行監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
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
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
— 4 —
者重大遺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
確、完整,不能保證披露的信息內容真實、准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
聲明並說明理由。
2.3 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
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上市公
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2.4 本規則所稱真實,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以
客觀事實或者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
記載和不實陳述。
2.5 本規則所稱准確,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使
用明確、貼切的語言和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傳、廣告、恭
維或者誇大等性質的詞句,不得有誤導性陳述。
公司披露預測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信息時,應當合理、
謹慎、客觀。
2.6 本規則所稱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內
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2.7 本規則所稱及時,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
的期限內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
下簡稱「重大信息」)。
2.8 本規則所稱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
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報送文件和傳遞信息涉及未公開
重大信息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依據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應當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不得泄漏未公開重
— 5 —
大信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
2.10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並嚴格執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公司應當將經董事會審議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時報送本所備案並在本
所指定網站披露。
2.11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在第一時間報送
本所,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採用中文文
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
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2.12 本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
所發布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
信息進行形式審核,對其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本所對定期報告實行事前登記、事後審核;對臨時報告依不同情況實行事前審
核或者事前登記、事後審核。
定期報告或者臨時報告出現任何錯誤、遺漏或者誤導,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說明並公告,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辦理。
2.13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經本所登記後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
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時間披露,或者在指定媒體上披露的文件內容與報送本
所登記的文件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立即向本所報告。
2.14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發布重大信息的時間不
得先於指定媒體,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
方式透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規定。
2.15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關注公共媒體關於本公司的報道以
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了解真實情況。
公司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復本所就相關事項提出的問詢,並按照本規則的
— 6 —
規定和本所要求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就相關情況作出公告,不得以有關事項
存在不確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為由不履行報告、公告和回復本所問詢的義務。
2.16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本所問詢,或者未
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和本所的要求進行公告,或者本所認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
公告等形式,向市場說明有關情況。
2.17 上市公司應當將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和相關備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時置備於公司住所,供公眾查閱。
2.18 上市公司應當配備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訊設備,並保證對外咨詢電話暢
通。
2.19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於臨時性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
可的其他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會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且符合以下條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暫緩披露申請,說明暫緩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擬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關內幕人士已書面承諾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
經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暫緩披露相關信息。暫緩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
暫緩披露申請未獲本所同意、暫緩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或者暫緩披露的期限屆
滿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2.20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於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
況,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會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
規規定或者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
義務。
2.21 上市公司發生的或者與之有關的事件沒有達到本規則規定的披露標准,
或者本規則沒有具體規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會認為該事件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比照本規則及時披露。
2.22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對本規則的具體規定有疑問的,應當向
本所咨詢。
— 7 —
2.23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為發行人、上市公
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資產
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
對所製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
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三章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節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監事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命後一個月內,新任高級
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會通過其任命後一個月內,簽署一式三份《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並報本所和公司董事會備案。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時,應當由律師見證,並由律師解釋該文件的內容,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
充分理解後簽字。
董事會秘書應當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時簽署《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並按本所規定的途徑和方式提交《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的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
3.1.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
(一)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況;
(二) 有無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或者本所
其他相關規定受查處的情況;
(三) 參加證券業務培訓的情況;
(四) 其他任職情況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經歷;
(五) 擁有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國籍、長期居留權的情況;
— 8 —
(六) 本所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3.1.3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事項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1.4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含續任)期間出現聲明事
項發生變化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該等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交
易日內向本所和公司董事會提交有關該等事項的最新資料。
3.1.5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
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
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3.1.6 上市公司董事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
(一) 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以正常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並對所議
事項表達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託人;
(二) 認真閱讀上市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和公共媒體有關公司的報道,
及時了解並持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
營管理或者不知悉為由推卸責任;
(三) 《證券法》、《公司法》規定的及社會公認的其他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3.1.7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
時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時,按照本所的有關規定申報並申請鎖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
— 9 —
份。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因
公司派發股票股利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導致的變動除外),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並
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網站公告。
3.1.8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股東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
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後半
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1.9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
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
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相關情
況。
3.1.10 上市公司在發布召開關於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將所
有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提名人聲明、候選人聲明、獨立董事
履歷表)報送本所備案。
公司董事會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應當同時報送董事會的書
面意見。
3.1.11 本所在收到前條所述材料的五個交易日內,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任職
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對於本所提出異議的獨立董事候選人,上市公司不得將其
提交股東大會選舉為獨立董事。
在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被本
所提出異議的情況進行說明。
3.1.12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委員
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佔半數以上並擔任召
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 10 —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
3.2.1 上市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作為公司與本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
公司應當設立由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務部門。
3.2.2 董事會秘書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如下職責:
(一) 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協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組織制訂公司信息披
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二) 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和股東資料管理工作,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
構、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
(三) 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
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並簽字;
(四)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信息出現泄露時,及時向
本所報告並公告;
(五)關注媒體報道並主動求證真實情況,督促董事會及時回復本所所有問詢;
(六)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及相關規定
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權利和義務;
(七)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切實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在知悉公司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違反有關規定的決議時,應當予以提醒並立即如實地向本所報告;
(八)《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3.2.3 上市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董事、監事、財務
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相關人員應當支持、配合董事會秘書在信息披露
方面的工作。
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參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關會議,查閱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並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提供相
關資料和信息。
董事會秘書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不當妨礙和嚴重阻撓時,可以直接向本所報
— 11 —
告。
3.2.4 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
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並取得本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國證監會最近一次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四) 本公司現任監事;
(五) 本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應當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後三個月內或者原任董事會秘
書離職後三個月內聘任董事會秘書。
3.2.6 上市公司應當在有關擬聘任董事會秘書的會議召開五個交易日之前將
該董事會秘書的有關材料報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未提
出異議的,董事會可以聘任。
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會秘書之前應當向本所報送下列資料:
(一) 董事會推薦書,包括被推薦人符合本規則任職資格的說明、職務、工作
表現及個人品德等內容;
(二) 被推薦人的個人簡歷、學歷證明(復印件);
(三) 被推薦人取得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復印件)。
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會秘書的同時,還應當聘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
事會秘書履行職責。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證券事務代錶行使其權利並
履行其職責,在此期間,並不當然免除董事會秘書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所負有的責
任。
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參加本所組織的董事會秘書資格培訓並取得董事會秘書資
格證書。
3.2.9 上市公司董事會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後應當及時公告並
向本所提交下列資料:
— 12 —
(一) 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聘任書或者相關董事會決議;
(二) 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住宅電話、移
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專用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等;
(三) 公司董事長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行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
專用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關通訊方式的資料發生變更時,公司應當及時向本所提交變更後的資料。
3.2.10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充分理由,不得無故將其解聘。
董事會秘書被解聘或者辭職時,公司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說明原因並公告。
董事會秘書有權就被公司不當解聘或者與辭職有關的情況,向本所提交個人陳
述報告。
3.2.11 董事會秘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
月內解聘董事會秘書:
(一) 出現本規則第 3.2.4 條所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 連續三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 在履行職責時出現重大錯誤或者疏漏,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
規定或者公司章程,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的。
3.2.12 上市公司應當在聘任董事會秘書時與其簽訂保密協議,要求其承諾在
任職期間以及在離任後持續履行保密義務直至有關信息披露為止,但涉及公司違法
違規的信息除外。
董事會秘書離任前,應當接受董事會、監事會的離任審查,在公司監事會的監
督下移交有關檔案文件、正在辦理或者待辦理事項。
3.2.13 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董事會應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級管
理人員代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並報本所備案,同時盡快確定董事會秘書人選。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之前,由董事長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
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超過三個月之後,董事長應當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直至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
— 13 —
3.2.14 上市公司應當保證董事會秘書在任職期間按要求參加本所組織的董事
會秘書後續培訓。
3.2.15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應當指派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
表或者本規則第3.2.13條規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負責與本所聯系,辦理信
息披露與股權管理事務。
第四章 保薦人
4.1 本所實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保薦
制度。發行人向本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和上市後發行的新股、可轉換公司
債券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申請其
股票恢復上市、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公司申請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應當由保薦人保薦。
保薦人應當為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並列入保薦人名單,同時具有本所會員資
格的證券經營機構;推薦股票恢復上市的保薦人還應當具有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
公司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的從事代辦股
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
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無需聘請保薦人的,從其規定。
4.2 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簽訂保薦協議,明確雙方在公司申請上市期間、申
請恢復上市期間和持續督導期間的權利和義務。保薦協議應當約定保薦人審閱發行
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時點。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期間為股票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兩個完整
會計年度;上市後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
續督導期間為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當年剩餘
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申請恢復上市的,持續督導期間為股票恢復上市當
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期間自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之日起計算。
4.3 保薦人應當在簽訂保薦協議時指定兩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作為保薦人與本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
— 14 —
保薦代表人應當為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並列入保薦代表人名單的自然人。
4.4 保薦人保薦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恢復上市除外)時,應當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薦書、保薦協議、保薦人和相關保薦
代表人已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並列入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名單的證明文件和授
權委託書,以及與上市保薦工作有關的其他文件。
保薦人推薦股票恢復上市時應當提交的文件及其內容應當符合本規則第十四
章第二節的有關規定。
4.5 上市保薦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公司概況;
(二) 申請上市的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
行情況;
(三) 保薦人是否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履行保薦職責情形的說明;
(四) 保薦人按照有關規定應當承諾的事項;
(五) 對公司持續督導期間的工作安排;
(六) 保薦人和相關保薦代表人的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七) 保薦人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八) 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上市保薦書應當由保薦人的法定代表
④ 國務院2015年取消哪些行政審批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
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共計94項)
1 物業管理師注冊執業資格認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 無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
2 期貨交易場所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審批 證監會 無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3 期貨交易場所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審批 證監會 無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4 期貨交易場所合並、分立或者解散審批 證監會 無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5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新增股東或原股東轉讓所持股份審批 證監會 無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89號)
6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收費審批 證監會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號)
《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65號)
7 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使用審批 證監會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發〔2000〕22號)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證監發〔2006〕65號)
8 證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種審批 證監會 無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號)
9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上市新的交易品種審批 證監會 無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89號)
10 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審核 證監會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1 保險公司股權轉讓及改變組織形式審批 保監會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2 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審批 保監會 無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630號)
13 投資連結保險的投資賬戶設立、合並、分立、關閉、清算等事項審批 保監會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4 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處置審批 保監會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保監發〔2011〕39號)
15 保險公司可投資企業債券的信用評級機構核准 保監會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6 外資保險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審批 保監會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6號)
17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審批 保監會 無 《農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629號)
18 鉻化合物生產建設項目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鉻化合物生產建設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5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
19 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及產品的登記備案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 《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
《軟體產品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9號)
《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軟〔2013〕64號)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電子〔2013〕487號)
20 對財政有影響的臨時特案減免稅審批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21 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有償資金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審批 財政部 無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管理辦法》(財發〔2008〕4號)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辦法》(財發〔2008〕61號)
22 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審核 財政部 無 《財政部 國資委 證監會 社保基金會關於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10〕278號)
23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認定 財政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
24 境外(包括港澳台)會計師事務所在境內設立常駐代表處審批 財政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25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審批 稅務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26 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
27 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免徵增值稅審核 稅務總局
同級財政、糧食部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 28 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經營免稅項目的糧食經營企業以及有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的企業增值稅免稅資格審核 稅務總局 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
29 拍賣行拍賣免徵增值稅貨物審批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徵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
30 營改增後隨軍家屬優惠政策審批 稅務總局 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31 營改增後軍隊轉業幹部優惠政策審批 稅務總局 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32 營改增後城鎮退役士兵優惠政策審批 稅務總局 民政部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33 消費稅稅款抵扣審核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消費稅納稅申報及稅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769號)
34 成品油消費稅征稅范圍認定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
35 主管稅務機關對非居民企業適用行業及所適用的利潤率審核 稅務總局 無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
36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選擇主管稅務機關批准 稅務總局 無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37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變更審批 稅務總局 無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38 國防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讓及實施審批 國家國防科工局 無 《國防專利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418號)
39 全國性社會團體籌備審批 民政部 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40 社會福利基金資助項目審批 民政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社會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社字〔1998〕124號)
41 獸葯生產許可證核發 農業部 無 《獸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42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 水利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國務院令第496號)
43 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關於進一步加強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農經〔2005〕806號)
44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關於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農經〔2007〕1752號)
45 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19號)
46 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或重大自然災害臨時增加採伐限額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國務院批轉林業局關於全國「十二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3號) 47 進入林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從事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拍攝影片、登山等活動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國務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48 啟動實施一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急預案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處置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13號) 取消
49 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設任務調整審批 國家林業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業局關於下達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1〕1620號)
50 天保工程森林培育建設任務調整審批 國家林業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業局關於下達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1〕1620號)
51 跨區域重點推廣示範項目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9〕289號)
52 省級退耕還林年度實施方案審核 國家林業局 無 《退耕還林條例》(國務院令第367號)
53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審批 國家林業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水利部
《國務院關於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25號)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發改西部〔2010〕1382號)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財農〔2007〕327號)
54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旅遊規劃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國務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
《自然保護區生態旅遊規劃技術規程》(GB/T20416-2006)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自然保護區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63號)
《國家林業局關於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林護發〔2005〕55號)
55 海域海岸帶整治修復項目(海域類)審批 國家海洋局 無 《國務院關於全國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的批復》(國函〔2012〕13號) 取消
56 國務院批準的用島項目建築物和設施登記核准 國家海洋局 無 《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登記辦法》(國海島字〔2010〕775號)
《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審批試行辦法》(國海島字〔2011〕225號)
57 海島整治修復項目實施方案審批 國家海洋局 無 《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491號)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0〕44號)
58 海島整治修復項目驗收 國家海洋局 無 《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491號)
59 教育部科技查新機構認定 教育部 無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教育部科技查新機構工作的意見》(教技發廳〔2004〕1號)
60 地質資料延期匯交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
61 土地調查實施方案核准 國土資源部 無 《土地調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18號) 62 礦產地儲備區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土資源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1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關於開展礦產地儲備試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28號)
63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查閱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審查 國土資源部 無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
64 省、自治區、直轄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審核 國土資源部 無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
65 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產地名錄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
66 國土資源部科技平台建設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4號)
《關於組織開展國土資源部野外科學觀測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設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213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科技創新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13〕72號)
67 整裝勘查區設置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1〕57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快推進整裝勘查實現找礦重大突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40號) 68 調整礦產勘查風險分類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礦業權管理促進整裝勘查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55號)
69 船舶污染物清除作業單位資質認定 交通運輸部 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
70 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保證證書核發 交通運輸部 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
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海事機構
71 水運工程監理甲級企業資質認定 交通運輸部 無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72 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運輸審批 交通運輸部 無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73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人員資格認可 交通運輸部 無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子項「裝卸管理人員資格認可」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子項「申報人員資格認可」和「集裝箱現場檢查員資格認可」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海事管理機構
74 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機構、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評價(甲級)機構認定 國家衛生計生委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關於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75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關科研項目審查 國家衛生計生委 無 《病原微生物實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
76 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延期繳納審批 海關總署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國務院令第392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取消 原由直屬海關審批
77 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滯納金減免審批 海關總署 無 《海關稅款滯納金減免暫行規定》(署稅發〔2012〕437號)
78 計量檢定員資格核准 質檢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質監部門
79 設備監理單位甲級資格證書核發 質檢總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質監部門
80 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注冊登記 質檢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81 國家級裁判員審批 體育總局 無 《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體競字〔1999〕153號)
82 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生產許可(PC) 中國民航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1987年5月4日國務院發布)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3 民航計量檢定員資格認可 中國民航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4 航空營運人運輸危險品資格批准 中國民航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5 民用航空器特許飛行資格認可 中國民航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6 航空安全員資格認定 中國民航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7 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和改制審核 中國民航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8 民用航空器地址編碼指配 中國民航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89 軍工產品儲存庫一級風險等級認定和技術防範工程方案審核及工程驗收 公安部
國家國防科工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90 航行港澳船舶證明書核發 公安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91 一級文物系統風險單位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方案審批和工程驗收 公安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GA27-2002)
92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和第二類精神葯品原料葯定點生產審批 食品葯品監管總局 無 《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管部門
93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審批 中國氣象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
下放至省級氣象主管機構
94 商用密碼科研單位審批 國家密碼局 無 《商用密碼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3號)
⑤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下列減持行為:
(一)大股東減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減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減持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東減持,即大股東以外的股東,減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以下統稱特定股份);
(三)董監高減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股票收益互換等方式取得股份的減持,適用本細則。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發生非交易過戶,受讓方後續對該部分股份的減持,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細則以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對持股比例、持股期限、減持方式、減持價格等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諾。
第四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該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
第五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明確其所買賣股份的數量、性質、種類、價格,並遵守本細則的相關規定。
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第六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大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後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應當遵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減持比例的規定,並應當依照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分別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特定股份後,受讓方在6個月內減持所受讓股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減持比例的規定。
第七條 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的,對各證券賬戶的持股合並計算;股東開立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與普通證券賬戶的持股合並計算。
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各賬戶可減持數量按各賬戶內有關股份數量的比例分配確定。
第八條 計算本細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減持比例時,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的持股合並計算。
一致行動人的認定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本所業務規則,被本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本所業務規則,被本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自相關決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者恢復上市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詐發行罪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三)其他重大違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東及第一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 董監高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應當在其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遵守下列限制性規定:
(一)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對董監高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大股東、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備案減持計劃,並予以公告。
前款規定的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在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1%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轉或籌劃並購重組等重大事項的,大股東、董監高應當立即披露減持進展情況,並說明本次減持與前述重大事項是否有關。
第十五條 大股東、董監高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股份減持計劃實施完畢或者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具體減持情況。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質押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按本所有關股東股份質押事項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違反本細則規定,或者通過交易、轉讓或者其他安排規避本細則規定,或者違反本所其他業務規則規定的,本所可以採取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限制交易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違規減持行為導致股價異常波動、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本所從重予以處分。
減持行為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本所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股份總數,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數量之和。
第十九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1月9日發布的《關於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6〕5號)同時廢止。
本細則施行之前本所發布的其他規則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准。
⑥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第六章 交易行為監督
6.1 本所對下列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一)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買入或者賣出相關證券;
(二)以同一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開立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三)委託、授權給同一機構或者同一個人代為從事交易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四)兩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五)大筆申報、連續申報或者密集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
(六)頻繁申報或頻繁撤銷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其他投資者的投資決定;
(七)巨額申報,且申報價格明顯偏離申報時的證券市場成交價格;
(八)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的交易;
(九)在同一價位或者相近價位大量或者頻繁進行回轉交易;
(十)大量或者頻繁進行高買低賣交易;
(十一)進行與自身公開發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證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進行虛假或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申報;
(十三)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
6.2 會員及其營業部發現投資者的證券交易出現第6.1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且可能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秩序的,應當予以提醒,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6.3 出現第6.1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且對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產生重大影響的,本所可採取非現場調查和現場調查措施,要求相關會員及其營業部提供投資者開戶資料、授權委託書、資金存取憑證、資金賬戶情況、相關交易情況等資料;如異常交易涉及投資者的,本所可以直接要求其提供有關材料。
6.4 會員及其營業部、其他交易參與人以及投資者應當配合本所進行相關調查,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6.5 對情節嚴重的異常交易行為,本所可以視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口頭或書面警示;
(二)約見談話;
(三)要求相關投資者提交書面承諾;
(四)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
(五)報請證監會凍結相關證券賬戶或資金賬戶;
(六)上報證監會查處。
如對第(四)項措施有異議的,可以向本所提出復核申請。復核期間不停止相關措施的執行。
⑦ 為什麼交易所看資料還要下載
交易所要求上報的資料不可輕易更改,因此PDF文件多一些,象年報等,你裝一個PDF瀏覽器,這樣就可以直接看了。另外,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3年1月4日市場快報,用Word寫的,他們水平的確實需要提高,但這需要時間。
新證券遠山
⑧ 證券交易所的定義、特徵與職能
證券交易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設立的,為證券的集中競價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和規則的特殊法人。證券交易所既不直接買賣證券,也不決定證券價格,而只為買賣證券的當事人提供場所和各種必要的條件及服務。
證券交易所具有以下特徵:1、證券交易所一般都是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2、證券交易所是集中競價交易的場所。所謂集中競價是指所有證券經紀商、自營商主要集中在這個場所通過競爭的方式,從事證券的代理或自營買賣活動。
3、證券交易所是證券交易的組織者。
4、證券交易所是特殊法人。交易所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地位,但它自身不參與交易,除了提供服務充 當交易組織者的角色,還需執行法律法規賦予它的一線監管職能。
職能:交易所根據合同執行凍結、解凍和變現清償的職能
⑨ 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相關業務安排的通知
深證上〔2020〕129號
各市場參與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修訂後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國務院通知》)、中國證監會《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相關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自3月1日起實施注冊制。現就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並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發行上市審核及相關業務安排通知如下:一、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安排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擬面向普通投資者或者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並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債券(不含可轉換公司債券),由本所按照《證券法》《國務院通知》《通知》等規定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條件、本所規定的上市條件、中國證監會及本所有關信息披露要求進行發行上市受理、審核,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
(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募集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暫參照現行規定執行。
(三)主承銷商應當通過本所固定收益品種業務專區申報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審核流程和時限等暫按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四)本所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對申請文件實行電子化審核,確保審核透明,明確市場預期。審核通過的,本所將審核意見及相關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審核不通過的,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
(五)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按照《證券法》《國務院通知》《通知》以及本所有關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充分披露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發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六)主承銷商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證券法》《國務院通知》《通知》以及本所有關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核查,並協助發行人做好申請文件的報送工作。
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上市條件及交易方式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發行人申請其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在本所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國務院通知》《通知》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條件。
(二)公司債券上市後,發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及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三)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上市後的交易方式及其調整機制暫按本所現行有關業務規則執行。
三、暫停上市的公司債券相關安排
自2020年3月1日起,本所不再實施暫停上市制度,已暫停上市的公司債券按照本所《關於調整債券上市期間交易方式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定進行交易。
四、其他事項
(一)2020年3月1日前本所已受理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申請及上市申請,本所仍按照原《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等規定的標准和程序完成上市預審核工作和上市審核工作。
(二)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文件、掛牌條件確認、轉讓、信息披露等按現有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4年6月19日發布的《關於為暫停上市公司債券提供轉讓服務的通知》(深證會〔2014〕93號)同時廢止。《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及本通知實施前本所發布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四)本所將修訂完善相關配套規則,適時對外發布。
特此通知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0年3月1日
⑩ 選修課證券投資學問題
1、漲跌停板就是規定了當天最大的漲幅和跌幅。達到這個幅度就不能再漲了或再跌了。也就是說交易所不接受超過停板價位外的報價委託。
發行新股上市當天、增發股票上市當日不設漲跌停板。
2、投資是致力於提供某種產品和服務,它所指望的是生產過程中所創造的、流通過程中實現的利潤;而投機所指望是證券、商品、外匯買賣轉手中獲得的差價。
5、集合競價是指在每個交易日上午9:15—9:25,由投資者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價格自由地進行買賣申報,電腦交易主機系統對全部有效委託進行一次集中撮合處理過程。在集合競價時間內的有效委託報單未成交,則自動有效進入9:30開始的連續競價。
開盤價9.3。取能形成最大成交量的買入價、賣出價和前收盤價三者種中間那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