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資產證券化的作用和意義
作用;由於金融機構本身也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來維持所需要的流動性,因此流動性的改善對降低金融機構危機的擴散具有重要的作用,從而提高了國家金融體系的安全性。而且資產證券化對於引導儲蓄轉化為投資並促進整個經濟體系的分工與細化都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時,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金融創新產品可在相對發達的城市和相對落後的農村建立起一座橋梁。因此,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法規和配套措施出台,通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創新,其將在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中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意義;增強發起人資產的流動性,從發起人的角度來看,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將相對缺乏流動性,個別的資產轉變成流動性高,可在資本市場上交易的金融商品的手段。通過資產證券化,發起者能夠補充資金,用來進行另外的投資。
獲得低成本融資,資產證券化還為發起者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低成本的籌資渠道。通過資產證券化市場籌資比通過銀行或其他資本市場籌資的成本要低許多。還有減少風險資產和便於進行資產負債管理。
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資產擔保類證券提供了比政府擔保債券更高的收益。這部分高收益來源於許多因素,但最主要的是資產擔保類證券的信用質量。資產擔保類證券豐富了投資品種的風險/收益結構,為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資品種選擇。
(1)資產證券化披露預期收益率擴展閱讀
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依賴於三大基石,破產隔離,風險重組和信用增強。破產隔離的設立使得未來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風險與原始權益人脫節,既可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也使得原始權益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風險重組使得投資人在投資風險和收益方面達到合理匹配。對風險厭惡的投資人可以購買具有多重本息保障措施的高等級信用債券,但以低收益為代價,對風險偏好的投資人可以購買具有高收益的債券,但以低等級信用評級甚至無等級信用評級,即高風險為代價。
信用增強使得信用較弱的融資主體能夠通過對基礎資產未來現金流的償付處理以較低成本融到資金。這對於信用等級不高的企業尤其具有意義。
資產證券化的一個基本原理是大數定律,只有在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池中存在大量分散的基礎資產時,才能防範因個體資產違約而形成的對資產現金流所造成的巨大影響,也才能破解對融資主體信用的過度依賴,達到風險重組和信用增強的作用。
『貳』 怎麼理解信貸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只要是面向全國三線以上城市,具有穩定現金流的實業或者物業,一般都是3億起的大項目,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
『叄』 什麼是資產證券化與證券化資產的主要種類
你好,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傳統的證券發行是以企業為基礎,而資產證券化則是以特定的資產池為基礎發行證券。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發行的以資產池為基礎的證券被稱為「證券化產品」。通過資產證券化,將流動性較低的資產轉化為具有較高流動性的可交易證券,提高了基礎資產的流動性,便於投資者進行投資。
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種類有:
(1)根據基礎資產分類。根據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不同,可以將資產證券化分為不動產證券化、應收賬款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未來收益證券化、債券組合證券化等。
(2)根據資產證券化的地域分類。根據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發行人和投資者所屬地域不同,可將資產證券化分為境內資產證券化和離岸資產證券化。
(3)根據證券化產品的屬性分類。根據證券化產品的金融屬性不同,可以分為股權型證券化、債券型證券化和混合型證券化。
『肆』 關於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
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二十世紀國際金融領域中最重要的一項金融創新,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在美國興起以來,迅速向全球擴展。由此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Asset2backedSecurities)是當今國際資本市場中發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產品。通過資產證券化過程,職業的投資銀行家創造出許多復雜而富有創新意義的融資結構和高效的載體以滿足各類資產、發起人和投資人不斷變化的需求。
一、資產證券化的涵義及運作
資產證券化至今尚未形成一個統一的定義,作為一種金融創新,資產證券化最初主要是作為搞活抵押二級市場的手段,但現在人們已將其發展成為溝通傳統的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有效通道,因此資產證券化本身正處於不斷完善和深化的過程中,證券化的范圍、載體和方式正在日益擴大化、多樣化和復雜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定義,即資產證券化是「將企業(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成為資本市場上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在該過程中存量資產被賣給一個特設交易載體(SpecialPurposeVehicle,SPV)或中介機構,然後SPV或中介機構通過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BS)以獲取資金。」
資產證券化的一般運作步驟是:⑴發起人、原始權益人組合或捆綁一系列類似資產形成資產池。這里的資產必須要能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穩定資金流。⑵組建特別目的機構(SPV),SPV必須由具有較高資信的獨立法人機構擔任。⑶以合約方式將發起人組合的金融資產出售給SPV.⑷信用評級和信用增級。信用評級是對發行人按時支付ABS證券本息回報風險的評價。信用增級是運用各種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確保發行人按時支付投資利息,以提高ABS交易質量和安全性,從而獲得更高級的信用評級。⑸SPV以所受讓的資產為支撐,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籌集資金。⑹SPV用取得的證券發行收入向發起人支付價款。⑺服務者(一般為發起人或其指定機構)將資產所取得的現金收入交付給SPV.⑻SPV向證券投資者償還債券。簡而言之,資產證券化就是發起人將金融資產轉讓給SPV,由SPV發行債券並收取資產的未來現金收入,償付債券本息。
二、資產證券化的優點與特點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先進的金融工具,具有以下優點:⑴資產證券化能將那些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化為可流通的證券,從而提高了資產流動性和財務適應性。通過證券化,企業不必等應收賬款到期就可將其轉讓,取得所需資金用於生產經營,從而開辟了融資新渠道,節約了籌資成本。⑵有利於企業的資產負債管理。企業可以通過轉讓非意願到期的貸款來調節有價證券的合理到期組合,實現健康的資產負債結構。同時,資產證券化還有利於以合意的利率取得資金。⑶有利於企業改進資本運營。企業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將諸如利率風險、到期風險等風險轉讓給證券投資者。⑷資產證券化常常被視為轉讓,資產不再列入資產負債表,因而提高了企業的杠桿率,尤其是提高了權益報酬率和資產報酬率,資產證券化是一種表外籌資方式。⑸由於信用增加技術的運用,使得信用等級不高的發起人也有機會通過資本市場籌資。
資產證券化不同於一般的商品交易,具有以下特點:
⑴從會計要素定義方面來看,資產證券化操作對象不是一般的資產,而是預期在未來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量的金融資產。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和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均提出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兩個會計要素,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和披露奠定了基礎。而我國的會計准則中不僅未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作單獨的、明確的定義,甚至尚未提及。對資產和負債傳統的定義和分類已遠遠不能適應金融創新發展的需要,尤其資產證券化業務將在我國推廣,必然要將其納入會計處理的范疇,而要素的定義,是要解決的第一個重要問題。⑵從初始確認標准和終止確認標准方面來看,從理論上講,對附條件的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的分析,應該從金融資產的初始確認標准和終止確認標准入手。遺憾的是,迄今為止,在我國的會計准則中不但缺少對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標准,甚至也不存在金融資產的初始確認標准。填補初始確認標准和終止確認標準的空白是我國金融市場的大勢所趨。⑶從會計要素計量方面來看,目前,我國金融工具的基本計量屬性仍然是歷史成本或修正的歷史成本。雖然傳統會計准則利用穩健性原則來彌補歷史成本的缺陷,但仍不能反映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現行價值,也不利於管理者根據融資環境的變化管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⑷從收入確認方面來看,現行准則雖對特殊業務的收入確認做了規定,但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的銷售收入確認問題還是一片空白。這主要是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目前尚未形成普遍現象。
三、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的國際借鑒
資產證券化不僅給金融業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也給會計提出了問題。資產證券化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發起人將資產轉讓給SPV,應確認為出售還是擔保貸款,在國際上經歷了兩種處理方法。
(一)風險和報酬分析法
1983年FASB發布了SFAS77《帶追索權的應收賬款轉讓的轉讓者的報告》。該准則規定,滿足以下條件時,應收賬款轉讓應確認為銷售:⑴轉讓的目的旨在出售;⑵滿足下列條件:①轉讓者不再保留對應收賬款未來經濟利益的控制;②轉讓者在追索條款下的責任可合理地估計;③除非依據追索條款,受讓者不能要求轉讓者回購該應收賬款。如果不滿足上述條件,轉讓應確認為一項負債。
隨著轉付債券(CMO)的產生,FASB發布了技術公告TB85—2「CMO會計處理」。TB85—2提出,CMO應當被認為是一項借款而在發生者的財務報表上報告為負債,除非除微不足道的部分以外,相關擔保物所有的未來經濟利益已不可改變地轉移給投資者,並且發行者不可附帶被要求按責任進行未來支付。在CMO發行日,若存在以下所有條件,一般表明借款假設已經不成立,相關的擔保應從發生者的財務報表上消除,並確認利得或損失:
⑴發行者和其附屬公司放棄了抵押擔保的未來經濟利益:①無論發行者或其附屬公司都沒有權利和責任以替代擔保或通過聲明責任以取得擔保物;②擔保的期望留存收益,即使有,也微乎其微。⑵發行人的附屬公司不能被要求對責任作任何未來支付「。英國ASB於1994年4月發布了FRS5《報告交易的實質》。在該准則附錄D,詳細論述了資產證券化的披露要求。該附錄指出,初始人的會計處理有三種:(1)終止確認:將證券化的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上移除,並不由於簽發票據而反映負債,只以單獨的項目反映證券化資產減去貸款的凈額。(2)聯系揭示:在資產負債表的表內單獨的資產標題內反映從證券化資產中減除的票據發行收益。(3)單獨揭示:在資產里反映與證券化資產總額相等的資產等價物,並在貸方披露票據發行收益的相應負債。
確定採用何種方法時需明確兩個問題:(1)初始人是否取得證券化資產的利益並暴露於與這些利益相聯系的風險之下;(2)初始人是否有歸還票據發行收益的負債。當初始人轉移了與證券化資產相關的所有大量報酬和風險並沒有償付票據發行收益責任時,應採用終止確認;當初始人保留了重大的相關報酬和風險但確信其發生損失的可能性有限,應採用聯系揭示方式;其他情況則採用單獨揭示。由此可以看出,ABS實際上仍然採用風險和報酬分析法確定會計處理方法。但與FASB早期准則規定不同的是,SFR5規定了較為詳細的披露。在聯系揭示下,應披露以下信息:(1)對證券化資產的描述;(2)期間確認的任何收益或費用的數額;(3)初始人重購資產或轉移額外資產給發行人的選擇權條款;(4)發行人與初始人之間滿足條件的任何利率互換或利率上限協議條款;(5)對資產所產生的收益包括任何初始人從資產取得的已收到非追索數額以外的收益的要求的優先權和數額;(6)發行人的所有權等。在單獨揭示方式下,應在報表附註中披露資產負債表日證券化資產總額。
從以上可以發現,無論是SFAS77、還是TB85—2、FRS5均以風險和報酬法來確定證券化是作為出售還是擔保借款。風險和報酬分析法,以證券化資產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給受讓者為標准確認是否出售,但大多數情況下,風險和報酬並非全部轉移。SFAS77和TB85—2帶有明顯的形式重於實質傾向,因為以法律形式作為會計確認基礎具有較大的主觀意向性,易於被人為操縱。高明的設計者可以設計出復雜的合約,利用法規只重形式不重實質的盲點,造成會計確認界限的模糊,從而達到表外處理的目的。另外,現有準則間也存在不一致。如SFAS77下,轉讓者即使保留了一些未來經濟利益和所有相關風險,也可將應收賬款轉讓確認為出售。而在TB85—2下,保留任何重大數額的未來利益或任何相關風險都不能確認為出售。另外,TB85—2與SFAS5《或有事項會計》也有沖突之處。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
以上問題的存在,要求對現有準則做出改進,以滿足日益增多的證券化的需要。1996年,FASB發布了SFAS125《轉讓、提供金融資產服務及債務清償會計》,採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對金融資產的轉讓加以確認,IAS39《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也採用金融合成法對包括資產證券化以內的金融工具進行確認。從而較好地解決了證券化的會計問題。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於控制權決定資產的歸屬,而且承認金融資產和負債能分割成不同的組成部分。根據金融合成分析法,對一項資產轉讓交易是否進行銷售的會計處理,取決於轉讓者是否放棄了對該資產的控制權,而不是取決於交易的形式。一項轉讓者失去控制權的金融資產轉讓(全部或部分)應確認為銷售。當且僅當滿足以下條件時轉讓人才失去對轉讓資產的控制權:⑴轉讓資產與轉讓人分離,即轉讓資產已經在轉讓人的控制范圍之外,包括發生破產或其它被接收的情況;⑵受讓人可以無條件地將轉讓資產或資產中的獲利權進行抵押或再轉讓。如果受讓人是合格的特設交易載體,則該機構的收益人可以無條件擁有抵押或再轉讓該項資產的權利。實際上,滿足這項條件意味著受讓人獲得了資產的控制權。⑶轉讓人不再通過以下途徑保持對轉讓資產的有效控制:①簽訂合約授權並強制轉讓人在到期日前回購或贖回轉讓資產。②簽訂合約使得轉讓人有權回購或贖回在同類市場上不能輕易獲得的轉讓資產。筆者認為,對ABS的確認採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體現會計的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因為對一項業務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不能只看交易的形式,而更應該注重業務交易的實質。特別是隨著各式各樣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斷出現,高明的設計人員可以設計出新的金融工具,在銷售金融資產時,將金融資產的風險和報酬與金融資產本身相分離。如果會計人員採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就有可能作出錯誤的判斷,從而影響了信息的可靠性。
四、結論
我國資產證券化即將拉開序幕,而會計准則或會計制度在指導、規范資產證券化交易方面存在著空白。我們應借鑒國際經驗,順應我國金融市場蓬勃發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斷出現的勢態,考慮到資產證券化涉及眾多其他金融工具,為便於實際操作,應專門制訂《金融工具》會計准則,選擇金融合成分析法,從而使相關主管部門可以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行有效的監控,使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在我國有章可循。
摘要: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代寫畢業論文通過重新組合,轉變為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轉讓和流通的證券,進而提高金融資源(主要是商業銀行信貸資源)的效率。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的重要金融創新產品之一,已在西方國家商業銀行得到廣泛應用。該業務較為復雜,且處於不斷變化之中,因而給會計處理帶來一定的困難。我國新頒布的會計准則以順應此趨勢對有關會計處理的基本原則和框架做出了規定,這將大大影響推動資產證券化業務在我國的推廣進程。根據美國等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經驗,
資產證券化會計制度的完善與否,雖然不能左右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發展,但對其影響不可低估。因此,本文試就資產證券化業務涉及到的有關會計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會計要素定義;會計確認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述
(一)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1977年,美國投資銀行家萊維思.瑞尼爾,代寫論文在一次同《華爾街》雜志的記者討論抵押貸款轉手證券時,首次使用了「資產證券化」這個詞,以後資產證券化就在金融界開始流行起來了。
美國證券和交易委員會下的定義是:「資產證券是指主要由現金流支持的,這個現金流是由一組應收帳款或其他金融資產構成的資產池提供的,並通過條款確保資產在一個限定時問內轉換成現金以及擁有必要的權力,這種證券也可以是由那些能夠通過服務條款或者具有合適的分配程序給證券持有人提供收入的資產支持的證券。」
目前國內學者使用較廣泛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把缺乏流動性的,但能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量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及收益要素進行分離和重組,進而轉換成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
(二)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基礎
通過資產證券化過程使不流動資產能夠得以流動,主要依賴於三個機制:資產組合機制、破產隔離機制、信用增級機制。
1.資產組舍機制
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問題是「對各種待資產化的資產(債權)中的風險和收益進行分解和重組,使其定價和重新配置更為有效,從而使參與各方均受益」。資產證券化的這個功能首先是通過資產組合機制實現的。對某項資產來說,其風險和收益往往難以把握,如提前償付或到期不還。而對於一組資產,情況就不同了,根據現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整個資產組合中的風險收益變化會里現一定的規律性。因此,通過整個組合的現金流量的平均數做出可信的估計,可以有效地規避組合中資產的提前償付風險、信用風險等。
2.破產隔離機制
在構造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時,證券化結構應能保證發起人的破產不會對特設機構的正常運營產生影響,代寫碩士論文從而不會影響對資產擔保證券持有人的按時償付,這就是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機制。這一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是證券化資產從發起人到特設機構的轉移必須是真實銷售。資產轉移可以被視為真實銷售和擔保融資。如果資產在發起人和特設機構之間的轉移被認定為豐日保融資,則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全部資產為償付擔保。當出售者遇到破產或清算時,已轉讓的資產就有遭受牽連的風險,影響本息的償付,投資者的利益就受到了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的影響。但如果資產的轉移被認定為「真實銷售」,則發起人就能實現資產的表外處理。當發起人破產時,該資產不作為破產財產,從而使資產擔保證券的投資者利益不受發起人破產的影響。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破產隔離機制進一步降低了投資者的風險被限定在證券化的資產中,而不受發起人破產的影響。
3,信用增級機制
信用增級機制是資產證券化交易得以成功的重要保證。信用增級是用於確保發行人按時支付投資利息的各種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的總稱,信用增級就是使投資者不能獲得償付的可能性最小。
二。資產證券化有關會計要素定義
在進行會計確認之前必須保證某項經濟事項符合相關會計要素定義。資產證券化的操作對象是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舉例說明:甲出售一組應收賬款給SPV,甲保留對資產服務的權利,SPV要求附帶對應收賬款不能收回的擔保限額,即甲以這組應收賬款為基礎資產簽訂擔保合約,則甲在應收賬款表外化的同時,其資產負債表上會出現一筆服務資產和按合約確定的擔保負債,郎甲的資產負債表上產生了新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SPV的資產負債表上相應產生有擔保合約確認的新金融資產。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發的《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對金融工具、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給出了明確的定義:
1.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並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2.金融資產。金融資產,指下列資產:(1)現金;(2)持有的其他單位的的權益工具(3)從其他單位收取現金或其它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代寫醫學論文(4)在潛在有利的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5)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6)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權利除外。權益工具,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後的資產中的剩餘權益的合同。
3.金融負債。金融負債,指下列負債:(1)向其他單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2)在潛在不利的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3)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非吲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4)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義務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隨著金融創新的衍生工具的日益繁榮,傳統的資產概念變得越來越模糊,運用這一寬泛的概念不能做到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因此新會計准則將金融衍生工具表外業務表內化,改變了我國長期以來衍生金融工具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
三.資產證券化相關會計確認問題
從會計要素的確認方面看:所謂確認是「指在效益大於成本及重要性原則的前提下,將某一項目作為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等正式列入某一具體的財務報表的過程」。對證券化的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是資產證券化會計的核心問題,即資產證券化是「真實銷售」,還是有擔保的融資。這決定了證券化的資產作表外處理,還是表內處理,對發起人意義重大。
(一)「擔保融資」和「銷售」確認分別對會計報表帶來的影響
如果該項資產證券化交易被確認為融資,發起人在資產負債表上繼續將證券化的資產確認為一項資產,通過證券化募集的資金確認為負債,其交易成本作為資本性支出;如果該項交易被確認為銷售,轉讓的資產移出資產負債表,得到的現金及其它與轉讓資產無關的資產作為銷售收入,產生的新業務是銷售收入的減項,並同時確認相關損益。
(二)兩種會計確認模式:風險與報酬法與金融合成法
1.傳統的確認方法——風險與報酬分析法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是典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會計確認方法。根據該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屬的風險與報酬被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因此,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只有轉讓了相關資產組合所有的風險和收益,證券化交易才能作為銷售處理,所獲得的資金作為資產轉讓收入,同時確認相關的損益;否則,如果發起人還保齠出售資產的部分風險和收益,則該資產不能做銷售處理,而繼續留在資產負債表上,同時將現金流入視為以此資產為擔保的負債」。該方法適用於資產證券化產生初期交易較為簡單時的會計處理隨著金融創新的層出不窮,證券化交易過程曰益復雜。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暴露出本身的缺陷而不能正確反映經濟實質,具體表現在:
(1)證券化交易過程中,多項復雜的合約安排使得控制權與風險、收益相分離,並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各方。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下,代寫職稱論文交易就不能視為銷售,發起人就達不到改善資本結構降低資產負債率的目的。
(2)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導致人們對具有相似的經濟實質的財務活動做出了不同的會計處理。例如,發起人與證券持有人達成協議,承諾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損失,提供其面值10%的擔保。由於擔保合約的存在,使得發起人仍被認為保留有證券化資產的相當部分的風險與報酬,因而全部證券化資產仍繼續被確認在其資產負債表中。相反,如果發起人轉讓全部證券化資產,而向某一獨立第三方購買上述相同比例的信用擔保。則其確認證券化資產的出售業務,同時只需對面值的10%部分確認為擔保負債。
2.會計模式的改進與創新一—金融合成分析法
1996年6月,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FASB)頒布了第125號准則:《金融汝產轉讓與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該准則採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承認以合約形式存在的金融資產具有可分割性,各組成部分在理論上都可以作為獨立的項目進行確認。按照這種方法,金融資產轉讓過程中,應該將已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的問題與資產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的金融資產的確認問題嚴格區分開來。具體來說,已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能否視作銷售來處理要看其控制權是否已由轉讓方轉移給受讓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轉讓方保留的風險和報酬可視作轉移合約的產物,可按新金融資產和負債加以確認,這樣就能與移出資產的終止確認區分開來分別處理。財政部新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借鑒了國際會計准則IAS39,也採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對金融資產的轉讓加以確認。一項轉讓者失去控制權的金融資產轉讓(全部或部分)應確認為銷售。
新准則對資產證券化的確認採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體現會計的實質終於形式原則。
3.風險與報酬分析法與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比較
當交易的結果導致發起人的金融資產發生轉移時,兩種方法的確認結果不同。仍沿用前述的甲出售應收賬款給SPV的例子,甲保留對資產服務的權利,SPV要求附帶對應收賬款不能收回的擔保限額,即承擔了壞賬損失的相應風險。按照金融合成分析法,甲應終止確認這組應收賬款,同時按照合約確認相應的壞賬損失擔保負債;另一方面,SPV由於獲得了應收賬款的控制權,直在資產負債表上確認這筆資產,將甲提供的擔保合約確認為一筆金融資產。但按照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由於甲仍保留了應收賬款的壞賬損失風險,應在其資產負債表上繼續確認這筆資產,而把得到的現金時作一筆擔保負債。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
於把證券化資產作表外處理,同時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資產和負債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
由此可見,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反映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實質,更能適應金融創新的發展,是證券化會計處理的發展方向。但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一些不足:表外處理時,會計報表可能不能全面、充分地反映發起人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且容易成為其操縱利潤的工具。掩蓋債務,虛增利潤,這將不利於企業的正常、持續的經營,且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安然」公司大肆使用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工具從事表外融資,高估利潤,低估負債,是其破產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結語
綜上所述,新會計准則已經填補了在指導、規范資產證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我國通過借鑒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相關規定,並結合我國關於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有關設想,順應我國金融市場蓬勃發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斷出現的形勢已將金融衍生工具會計所需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則制定出來,將基本框架建立了起來。這是我國會計理論和實務發展的一大進步,在與國際接軌方面也更加完善。相信當操作指南出台之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將正式進入實務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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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資產證券化對金融市場影響
資產證券化對貨幣市場均衡的影響。資產證券化的特徵分析說明,從金融市場發展的角度來看,資產證券化提高了金融效率,但同時加劇了金融市場的易變性。資產證券化金融市場作為一種產權收益交易場所,往往不涉及資產本身,而只是對它的所有權益和代表資產未來預期收益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交易。實質上是對相關工具的本金和利息予以拆除或剝離,從而對證券化資產未來收益率進行交易的一種方式。然而,由於資產證券化金融產品(資產支持證券)市場是從原生金融市場(如債券、股票、期權期貨市場)基礎上形成的,之間的價格變化因素是同一的,因此,它們的價值變化具有相近的規律,除時間以外,資產證券化金融產品價格變化與兩個市場(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價格具有高度相關性,因此,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會對其他原生市場產生傳遞作用
『陸』 資產證券化後證券的收益是怎麼產生的
資產證券化通俗而言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收入的資產,通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獲取融資,以最大化提高資產的流動性。資產證券化在一些國家運用非常普遍。目前美國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貸款、四分之三以上的汽車貸款是靠發行資產證券提供的。資產證券化是通過在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發行證券籌資的一種直接融資方式。
好處:
對商業銀行的好處
(1) 資產證券化為原始權益人提供了一種高檔次的新型融資工具。
(2) 原始權益人能夠保持和增強自身的借款能力。
(3) 原始權益人能夠提高自身的資本充足率。
(4) 原始權益人能夠降低融資成本。
(5) 原始權益人不會失去對本企業的經營決策權。
(6) 原始權益人能夠得到較高收益。
對投資者的好處
(1) 投資者可以獲得較高的投資回報。
(2) 獲得較大的流動性。
(3) 能夠降低投資風險。
(4) 能夠提高自身的資產質量。
(5) 能夠突破投資限制。
資產證券化提高了資本市場的運作效率。
『柒』 畢業論文-保險資產證券化
論保險投資資產證券化
【原文出處】保險研究·論壇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號】200407
【分 類 號】F104
【分 類 名】統計與精算
【復印期號】200405
【作 者】安洪軍/畢姝晨
【作者簡介】安洪軍 吉林大學經濟學院,吉林 長春 130012;
畢姝晨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計財部,上海 200120
【內容提要】過低的保險投資資產證券化程度,既不利於提高保險資金的流動性和收益性,也不利於加強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之間的有效聯系。本文先對我國保險投資資產證券化程度進行了現實考察,然後從四個方面分析了保險投資資產證券化程度過低的風險,最後提出改變這種狀況的相應建議。
【摘 要 題】精算
【關 鍵 詞】保險投資/資產證券化/資產負債管理
【責任編輯】代金
【參考文獻】
1 胡文富.我國保險業做大做強的策略[J].保險研究,2003,(10).
2 吳定富.保險資金運用與債券市場發展——在「債券市場發展:機遇與挑戰」國際論壇上的講話[R].2003-12-12.
3 江生忠.中國保險產業組織優化研究[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101.
4 馬克·J·洛.強管理者·弱所有者——美國公司財務的政治根源[M].上海:上海遠東出版社,1999.128.
一、我國保險資產證券化程度的現狀考察
首先,我國保險資產證券化總體程度低。這里我們所說的保險投資資產證券化僅指保險公司持有的證券化資產情況,由於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和比例的限制,我國保險公司所持有的證券化資產主要包括國債和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債券和金融債等主要投資形式。從國際發展的趨勢看,20世紀80年代後期,保險資金運用的資產證券化趨勢不斷加強,美國保險公司證券化資產已超過80%[1]。
而我國最近5年證券化資產占保險公司資產總額的比例平均僅為38.84%(見表1(表略))。顯然,過低的保險資產證券化程度大大降低了保險資金的收益性和流動性。
其次,保險公司證券化資產結構配比不合理。在保險公司證券化的資產中,投資於風險性資產(非國債投資)的比例過低,主要以收益率低的國債投資為主。根據表1數據顯示,我國保險公司持有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在內的非政府債券資產占整個資產總額的比例過低,最近5年非國債投資額占保險資產總額的比例平均為17.70%。單就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比例而言,平均只有3.85%左右。與此同時,我國1999年~2003年投資於安全性很高的國債的資產占投資總額的比例平均高達55.4%,在投資管制最嚴格的1999年,這一比例達到76.1%。
第三,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之間存在著不協同因素。目前,資本市場體系本身無法滿足不同類型企業的多層次需求,尤其是滿足保險市場的資產證券化需求能力低,造成保險資產證券化途徑限制。如:保險公司可以購買企業債券比例雖然在不斷提高,但是公司債券和金融債券每年發行只有幾百億元,與保險公司每年資產增加額相比,許多保險公司處於「吃不飽」的狀態。也就是說,現行市場投資工具與保險資金運用的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目前,我國保險資金運用的項目在法律上沒有障礙,基本上同發達國家一樣,各種項目均可投資,但由於我國市場發育還不成熟,難以兼顧和保障保險資金運用的穩健性、安全性和收益性三原則,難以找到保險公司資產與負債相匹配的投資工具。其後果是,雖然我國保險資金運用的限制一直是呈放鬆的趨勢,但是銀行存款占保險資產總額的比重卻沒有下降的趨勢。在保險公司可以運用的資金中,50%以上是以銀行存款的形式存在的。截止2003年10月末,銀行存款已經接近於保險公司資產總額的一半(見表2(表略))。這意味著保險業從居民儲蓄中分流出來的資金一半以上又重新迴流到銀行,需要通過銀行進行「二次交易」後再融資出去,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也增加了銀行風險[2]。
最後,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水平不高,資產證券化收益率較低。近幾年保險資金以年增長率30%的幅度保持持續增長,而年收入率卻不甚理想。如2001年全國保險資金平均收益率為4.3%,而2002年僅為3.4%,2003年上半年中國人壽透露,其半年收益率為1.86%,特別是隨著占最大比例的銀行協議存款利率的走低,保險公司不能通過投資增加利潤,保險資金的收益率面臨較大挑戰。
二、我國保險投資資產證券化程度過低的風險分析
首先,我國保險業已經進入了保險投資彌補承保利潤虧損的階段,保險公司的損益隨保險投資的波動而波動。從近幾年保險業發展趨勢來看,業務競爭日趨激烈,承保業務范圍越來越寬,承保責任不斷擴大,保險費率常常被壓至成本線以下,其直接後果必然帶來保險公司承保業務盈利甚少,甚至虧損,所以保險公司的利潤主要是由投資利潤決定的。從1999年起,我國主要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連續四年超出利潤總額(見表3(表略)),說明我國保險業事實上已經提前進入了保險投資彌補承保利潤虧損的階段,投資收益業已成為各保險公司的主要利潤來源,除個別保險公司和個別年份外,國內主要保險公司對投資依賴程度均超過了100%。在此背景下,如果不及時消除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和比例對保險資金流出保險業追逐利潤的限制,則生產者剩餘和消費者剩餘都難以擴大。
其次,由於資金運用能力和資金運用環境的限制,目前我國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的聯系度較低,保險業的資產利潤率(利潤總額比上資產總額)明顯較低。從表4(表略)可見,目前我國主要保險公司的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45%左右,並呈現出進一步下降的趨勢(已經從2000年的1.67%下降為2002年的1.45%),而法國安聯、日本生命、美國國際集團等保險公司的資產利潤率均在10%以上[3]。
再次,在放鬆保險管制過程中,由於缺乏對保險管制放鬆的范圍和次序上的把握,我國費率市場化的步伐明顯要快於投資管制放鬆過度,其後果是,在投資收益尚不能以更大比例彌補承保利潤下降缺口的條件下,保險公司面臨較大的利潤實現壓力。從財產保險市場看,2003年年初,監管層進一步以車險費率為代表放鬆控制後,保險公司仍然堅持以爭搶市場份額為導向,費率水平已經出現進一步向下調整的趨勢。可見,我國保險市場日趨激烈的價格競爭迫使保險價格水平進一步下降,導致某些險種的保費低於保險成本,導致整個保險業只有較低的回報。因此,保險業的資本比率(資本與資產比率)在下降,保險公司所面臨的經營風險在加大。
第四,在政府強化償付能力監管的背景下,保險公司將面臨著較大的資本金缺口,伴隨著保險費率水平和保險公司贏利能力進一步下降的趨勢,使得保險公司目前很難獲得充足的利潤來支持資本化,保險公司的融資成本事實在加大。可以說,資本金嚴重不足是困擾我國保險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書中公開披露的信息,其上市集資的目的就是解決資本金不足所形成的償付能力缺口。按照監管要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償付能力應該為59.43億元,而上市前的實際償付能力僅為28.02億元,償付缺口達到31億元。實際上,我國計劃在海內外上市的保險公司大都是為了解決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問題。
綜上所述,我國保險投資資產證券化程度過低的風險日益顯現,直接影響到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經營的穩定性,關繫到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同時,狹窄的資金運用渠道限制了保險功能特別是資金融通功能的發揮,削弱了保險為國家經濟建設提供資金支持的作用。保險公司資產與負債嚴重不匹配,包括資產與負債的期限不匹配,預期資金運用收益率與保單預定利率不匹配等,不僅不利於化解壽險利差損等已有風險,還可能產生新的經營風險。
三、提高我國保險資產證券化程度的對策建議
第一,從發展債券市場來尋求提高保險資產證券化程度的突破點。在許多保險業發達國家都出現了保險公司大量持有各種債券的趨勢,而股票在資產中所佔的份額並不高,這種現象背後的機理是債券的收益性、流動性和風險性的組合比較適合保險資金運用的要求。「即使法律不限制人壽保險公司的投資,它們也經常更偏向於債務投資而不是資本投資。當保險公司的付款義務經過保險統計的計算被確定後,保險公司會更傾向於用投資回報來履行它們的義務。債務與資本相比能更好地履行它們的義務。保險公司的利潤將會來源於它們類似債務的義務和它們的債務投資之間的利差。」[4]。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目前我國債券市場品種發育很不平衡,公司債券市場品種和規模都不夠發達,而市政債券及其他類債券到現在還是空白,無法滿足保險公司的投資需求。因此,提高保險投資資產證券化程度必須從債券發展中尋求突破,盡管這種突破似乎超出了放鬆保險投資限制自身的界限。
第二,穩步推動保險資金直接進入股票市場。從國際發展的趨勢看,發達國家的股票市場投資比例占市場的份額相當可觀,美國佔20%,日本佔34%,英國佔60%。從投資回報水平看,僅美國過去20年的平均收益就達到10.2%[5],這表明股票市場為保險公司帶來了較高的回報。目前,我國保險公司還不能直接投資於股票市場,只能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間接入市,受基金規模等限制,我國保險資金進入股市的比例較低。我國股票市場無論市場收益率,還是發展潛力都要比發達國家前景廣闊,而缺少了保險公司這一重要的理性投資者,股票市場的發展必然會受到嚴重影響。所以,支持保險資金以適當的比例直接投資股票市場,使之成為股票市場的一支主導力量,必將促進保險業的穩步發展。
第三,保險公司要適度進行長期戰略性投資。保險公司作為機構投資者,一是應當戰略性投資於那些有穩定經營歷史、財務穩健、經營前景廣闊、經營收益好的上市公司;二是應更注重未來5到10年和更長期限的投資收益,積極參與那些風險小、期限長、收益高的重大基礎設施、支柱產業等定向融資項目;三是應當充分利用香港活躍的銀團貸款市場等離岸金融市場,積極尋找其他海內外中長期投資項目。
第四,保險公司要加快推進產品創新。保險公司的新產品開發在保證保險產品滿足客戶保障需要的基礎上,在產品設計和定價等方面可以以自身的投資能力適度的與資本市場相互關聯。
第五,應加快提高資產負債管理水平。提高保險投資資產證券化程度,既是提高證券投資比例過程,也是保險公司優化資產負債管理的過程。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必須因產壽險不同而不同,產險業投資的資產要求的流動性優於壽險,而壽險的投資資產的盈利性和安全性要優於產險業。例如,根據目前國內壽險產品業務的來源不同,壽險資金的性質可以分為三類,分別對應著傳統產品、傳統分紅產品、投資連結產品等不同類型的產品。傳統產品由壽險公司自己承擔資金風險,享受盈餘。這類產品應投資於風險小的資產,比如國債、信用高的中小企業債、金融債等。而其他兩類的產品性質又決定其資金可以採取更靈活的方式運用。所以,保險公司要按資產負債合理匹配及風險控制原則,按照不同的資產和負債在數額、期限、性質、成本、收益等方面的對稱匹配關系,制定投資的工具和范圍,以及相應的投資比例,以最佳的合理投資組合獲得較高的收益。
第六,擴大可運用資產總量,盤活存量不良資產。由於經營的歷史原因,目前我國主要大的保險公司都存在大量的不良資產。這些資產的存在不僅影響保險公司整體資產質量和可運用資產總量,也制約了保險市場的發展。目前,可以適當借鑒我國國有銀行化解不良資產的做法,或成立單獨的管理機構撥離這部分資產,或者採取合理的價格以不良資產證券化形式出售,在資本市場融通資金的同時在資本市場進行投資。
『捌』 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條 管理人、託管人應當自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披露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年度託管報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應當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年度託管報告應當由管理人報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十七條 年度資產管理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礎資產運行情況;
(二)特定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等業務參與人的履約情況;
(三)專項計劃賬戶資金收支情況;
(四)需要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報告的其他事項;
(五)會計師事務所對專項計劃年度運行情況的審計意見。
第三十八條 年度託管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專項計劃資產託管情況;
(二)對管理人的監督情況;
(三)需要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專項計劃存續期間發生下列情形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披露,並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未按計劃說明書約定分配收益;
(二)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發生不利調整;
(三)基礎資產發生超過資產支持證券未償本金余額10%以上的損失;
(四)基礎資產的運行情況或產生現金流的能力發生重大變化;
(五)特定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或者基礎資產涉及法律糾紛,可能影響按時分配收益;
(六)預計基礎資產現金流相比預期減少20%以上;
(七)特定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等相關機構違反合同約定,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八)特定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等相關機構的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作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等決定,可能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
(九)管理人、託管人、資信評級機構等相關機構發生變更;
(十)特定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等相關機構信用等級發生調整,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
(十一)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情形。
『玖』 資產證券化融到的資金記入什麼會計科目
兩種情況分別計入一下兩種科目:
1、如果被界定為銷售,應進行表外處理,此時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同時證券化收入確認為收入,交易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2、如果被界定為融資擔保則應進行表內處理,證券化資產仍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同時發起人獲得的資金被當作負債處理,交易成本作為融資成本資本化。
資產證券化的處理,一般要通過特設目的機構SPE進行。我國現在進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採用的大多是信託模式,即由受託機構負責管理特定目的信託財產並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這是由我國現行的法律規范所決定的。
資產證券化,是指以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設計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過程。
它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 資產證券化僅指狹義的資產證券化。
自1970年美國的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發行以抵押貸款組合為基礎資產的抵押支持證券-房貸轉付證券,完成首筆資產證券化交易以來,資產證券化逐漸成為一種被廣泛採用的金融創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發展,在此基礎上,現在又衍生出如風險證券化產品。
概括地講,一次完整的證券化融資的基本流程是:發起人將證券化資產出售給一家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或者由SPV 主動購買可證券化的資產,然後SPV 將這些資產匯集成資產池(Assets Pool ),再以該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有價證券融資,最後用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來清償所發行的有價證券。
『拾』 請問大神求助:資產證券化到期收益率怎麼算
資產證券化
到期的收益,你
可以去銀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