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動物檢疫
為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保障動物及動物產品安全,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由法定的機構和人員依照法定的檢疫項目、標准和方法,對動物、動物產品進行檢查、定性和處理的一項帶有強制性的技術行政措施
2. 什麼是動物檢疫
中文名稱:動物檢疫
英文名稱:animal quarantine 定義:根據相關的國際和國內法規,對動物及其製品進行疫病檢查。
應用學科:資源科技(一級學科);動物資源學(二級學科)
即:按照國家法規對各種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的疫病檢查。
通過動物檢疫,對可疑或已證實的疫病對象實行強制隔離,或作出適當處理,
目的是防止動物傳染病的傳播,保障畜牧業生產和人民健康。
3.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造假什麼罪名
按照相關法律歸,屬於偽造證件罪。
法律分析
偽造證件罪既是偽造機關證件的犯罪;偽造機關證件罪的犯罪構成,包括四個方面:一、該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該罪;二、該罪侵犯的客體是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機關製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的方面實行管理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其正常管理活動,損害其名譽;三、該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過失不構成該罪;四、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二者的犯罪的客體、主體、主觀方面都是一致的,主要區別在於客觀方面的差別,後罪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如果行為人盜竊、搶奪真實的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後加以變造、買賣的,或毀滅買賣的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由於行為人先後觸犯兩種犯罪,而兩者犯罪又具有牽連關系,因此應按牽連犯的原則論處,但二罪的法定刑的是一致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4. 動物檢疫的意義
通過動物檢疫,對可疑或已證實的疫病對象實行強制隔離,或作出適當處理,目的是防止動物傳染病的傳播,保障畜牧業生產和人民健康。動物檢疫是一種減少動物間疾病傳染,阻斷病毒傳播,保障人與動物健康安全的有效手段。
檢疫制度始行於15世紀時義大利的威尼斯港,被試用於防止鼠疫。17世紀末,歐洲各主要港口均設立了檢疫機構,檢疫對象也由人擴大到動物和植物。
1857年,在巴黎召開的首次國際衛生會議對檢疫程序標准化作了初步討論。20世紀以來,獸醫學、醫葯和公共衛生學等有關學科日益發展,交通和貿易日趨發達,動物檢疫的內容和方法也更臻完善。
根據我國動物檢疫法的規定,凡是在國內收購、交易、飼養、屠宰和進出我國國境和過境的貿易性、非貿易性的動物、動物產品及其運載工具,均屬於動物檢疫的范圍。
1、按檢疫的類別可分為活體動物、動物產品及運輸工具。
2、按檢疫的性質可將動物檢疫的范圍分:生產性動物檢疫、觀賞性動物檢疫、貿易型動物檢疫、非貿易性動物檢疫。
5. 轉讓動物檢疫證違反哪一條
違反《動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違法所得,收繳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檢驗檢疫證單分為3大類:
1、證書類;
2、憑單類;
3、監管類。
其中有證書36種,憑單31種,監管類證單33種,合計100種。 由於檢驗檢疫證單種類比較多,為了方便管理,就把檢驗檢疫證單分別用編號來表示。證書前加「格式」兩字,憑單和申請單前加「編號」兩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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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五十九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採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1、對動物、動物產品按照規定采樣、留驗、抽檢;
2、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3、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實施補檢;
4、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產品,具備補檢條件的實施補檢,不具備補檢條件的予以沒收銷毀;
5、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和畜禽標識;
6、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需要,經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車站、港口、機場等相關場所派駐官方獸醫。
第六十一條禁止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
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6. 什麼是動物法定檢疫項目和檢疫對象
動物從飼養到運輸、屠宰、加工,再到形成產品運輸到市場出售,經過很多環節,其中每一環節都要進行檢疫。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在進行檢疫時,按照相應法律規定的要求檢查的若幹事項,稱為動物法定檢疫項目。根據動物檢疫各環節的不同特點和我國動物防疫工作的具體情況,我國的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對各環節的檢疫工作項目,分別作了不同規定。官方獸醫必須嚴格按規定的項目實施檢疫,例如,檢查是否來自非疫區,臨床檢查是否健康,接種疫苗是否在有效期內,種、乳用動物實驗室檢疫項目是否合格等。
動物法定檢疫對象是指動物疫病(傳染病和寄生蟲病)。凡國家法律法規或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必須檢疫的動物疫病稱為動物法定檢疫對象。
7. 犯賣動物檢疫票子多少會判刑
看是那種動物,如果高於二級保護,無期!
8. 動物檢疫證目的地和實際不符
根據《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10年農業部令第6號)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寶安區動物衛生監督所制定了寶安區動物產品檢疫換證工作規范指引。
(一)經營動物產品的貯藏冷(凍)庫應當在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暫停換證業務,待冷(凍)庫整改並驗收合格後方可重啟換證:
1.倉庫、出入庫記錄不健全的
2.冷庫管理不到位的
3.未落實消毒措施的
4.無害化處理措施不到位的
5.肉品品質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二)經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到達目的地後,需要直接在當地分銷的,貨主可以向輸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請換證,換證不得收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換證:
1.《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超過有效期限的
2.《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所載數量與實際不符的
3.《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所載到達產地與實際不符的
4.使用復印的或假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經過塗改的
5.動物產品包裝破損的或拆裝零散出庫的或更改包裝的
6.動物產品包裝無檢疫標志的或檢疫標志不完整的
7.動物產品超過保質期的
8.動物產品腐敗變質的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第三條農業部主管全國動物檢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檢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動物檢疫的范圍、對象和規程由農業部制定、調整並公布。
第五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派官方獸醫按照《動物防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出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根據檢疫工作需要,指定獸醫專業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實施動物檢疫。
9. 動物檢疫是什麼意思呢
解釋:按照國家法規對各種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的疫病檢查。通過動物檢疫,對可疑或已證實的疫病對象實行強制隔離,或作出適當處理,目的是防止動物傳染病的傳播,保障畜牧業生產和人民健康。
動物檢疫可分進出口檢疫和國內檢疫兩大類。進出口檢疫指進口或出口的家畜及其產品以及觀賞動物和野生動物等在到達國境界域時所受到的檢疫。進口檢疫的疾病對象,各國並不一致,並隨疫病發生情況而有所變化。一般的檢疫對象為國內尚未發生、而國外已經流行的「外國病」,為害較大而又難以防治的烈性傳染病和重要的人畜共患疾病等。除國家規定和公布的以外,國與國之間簽訂的有關協定或貿易合同中也可以規定某種畜禽傳染病作為檢疫對象。國內檢疫指在國內各省、市、縣或鄉鎮地區實行的檢疫。又可分為產地檢疫和運輸檢疫。前者如集市或牲畜市場檢疫,或產地收購檢疫,是在貿易過程中進行的,其作用在於避免屠宰病畜,或防止在中轉或運輸過程中由病畜散布病原,造成原來非疫病地區的傳染;後者指交通運輸部門對托運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檢疫,查驗產地簽發的檢疫證書,准予或不準予托運,包括鐵路、公路、航空和港口檢疫等。國內檢疫的對象,除國家統一規定者外,省、市畜牧獸醫部門還可從實際情況出發,補充規定某些傳染病作為本地區的檢疫對象,在省際公布執行。此外,尚有國際郵包檢疫和過境檢疫等。檢疫手段主要有二:一是隔離觀察,根據臨床症狀予以判斷;一是實驗室診斷。按照中國的有關規定,凡從國外輸入的動物及其產品,一般在簽訂進口合同前,可向對方提出檢疫要求,如在出口國集中檢疫時的觀察天數等。到達國境口岸後由國家檢疫機構檢疫。輸出的動物及其產品由外貿部有關部門負責管理,對合格的發給「檢疫證明書」,准予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