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原則、對象、手段及美國運行的證券監管體制是什麼
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一是保護投資者;二是保證證券市場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統性風險。其中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證券監管的首要目標。
證券市場監管的原則
1、依法監管。
2、保護投資者利益原則。嚴厲打擊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行為,權利維護市場的三公,是 各國證券監管的首要任務。
3、三公原則:公開、公平、公正。
4、監管與自律相結合。
證券監管對象就是參與證券市場活動的各法人和自然人主體。一般包括:
1、工商企業。
2、基金。
3、個人。
4、證券金融中介機構。
5、證券交易所或其他集中交易場所。
6、證券市場的其他中介機構。
證券市場監管的三個手段
1、法律手段。這是監管部門的主要手段。
2、經濟手段。
3、行政手段。
美國運行的證券監管體制是政府集中管理型,即由政府依據法律法規對證券市場加以全面監管。
B. 中國證監會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1、檢查
檢查是基金監管的重要措施,屬於事中監管方式。檢查可分為日常檢查和年度檢查,也可分為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是指基金監管機構的檢查人員親臨基金機構業務場所,通過現場察看、聽取匯報、查驗資料等方式進行實地檢查。
中國證監會有權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並要求其報送有關的業務資料。
2、調查取證
查處基金違法案件是中國證監會的法定職責之一,而調查取證是查處基金違法案件的基礎,是進行有效基金監管的保障。
3、限制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賦予中國證監會限制證券交易權。
中國證監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中國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4、行政處罰
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的行政處罰措施主要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改正、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責令停業等。
(2)證券監管的方式擴展閱讀:
中國證監會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C. 證券市場監管的證券市場監管的模式
各國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模式大體分為三種:一是政府集中管理型,即由政府依據法律法規對證券市場加以全面監管,其代表是美國;二是自律性管理型,主要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交易商協會等機構管理證券市場,政府較少干預,其代表是英國;三是中間性管理型,它既強調立法管理,又注重自律性管理,其代表是德國。
D. 國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實施什麼監督管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1、制訂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
2、派駐風險處置現場工作組,對被處置證券公司、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管理人以及參與風險處置的其他機構和人員進行監督和指導;
3、協調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保障被處置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
4、對證券公司的違法行為立案稽查並予以處罰;
5、及時向公安機關等通報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6、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通報證券公司風險狀況以及影響社會穩定的情況;
7、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第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第九條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E. 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方式有哪些這些監管方式有哪些漏洞或問題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F. 證券市場監管的證券市場監管的三個手段
1、法律手段。這是監管部門的主要手段。
2、經濟手段。
3、行政手段。 我國逐步形成了五位一體的監管體系,即證監會及派出機構、交易所、行業協會和投資者保 護基金公司的監管和自律體系。中國證監會成立於 1992 年並在全國設 9 個稽查局和 36 個地 方證監局。
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全面性、真實性、時效性。 上市公司應當自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報送中期報告(年報 4 個月)。 1、單獨或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信息優勢,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數量;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
4、其他手段。 包括事前處理和事後處理:對操縱行為處罰和受害者賠償。□證券法規定:「操縱市場的,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 1-5 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不足 30 萬元的,處以 30 萬元-300 萬元的罰款。單位操縱市場的,對直接負責人給予警告,並處 10 萬元-60 萬元的罰款。 1、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2、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3、挪用客戶證券或資金
4、未經客戶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嫁接客戶名義買賣證券
5、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6、傳播虛假或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7、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這是判斷標准)。 1、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高管人員
4、由於所任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管機構工作人員
6、發行服務機構有關人員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 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重大事項都是):公司營業用主 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 30%;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監事或經理發生 變動。
內幕交易行為主體知悉內幕信息,且從事有價證券交易或 其他有償轉讓行為,或者泄露內幕信息或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等。 內幕交易的,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 1-5 倍罰款;沒有或所得不足 3 萬元的,處以 3-60 萬元的 罰款。單位的,直接負責人給予警告,並處 3-30 萬元罰款。
證券市場自律管理。
G. 3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公司的監管有哪些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國*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1)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2)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條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審計監督。
H. 證券市場監管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①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
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傷業務的監管;
③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包括市場准入、市場融資、市場利率、市場規則等;
④對會計結算的監管;
⑤對外匯外債的監管;
⑥對黃金生產、進口、加工、銷售活動的監管;
⑦對證券業的監管;
⑧對保險業的監管,
⑨對信託業的監管;
⑩對投資黃金、典當、融資租賃等活動的監管。
I. 在證券市場上,政府監管機構的模式有哪些
證券市場上,政府監管機構有兩種模式,一種是設置獨立機構管理的模式,另一種是政府機構兼管的模式。
獨立機構管理模式,是指設置中央一級的獨立機構對證券行業進行管理,是一種獨立機構、專職管理的模式。
例如美國的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簡稱SEC,獨立於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之外);法國的證券交易所管理委員會(隸屬於行政內閣,相對獨立的行政管理部門);義大利的全國公司與證券交易所管理委員會(與證券業相關的協調機構,由政府管理部門所組成)。
政府機構兼管模式,是指現有的政府相關部門在原職責之外,兼管證券行業事務的模式。主要有財政部兼管、中央銀行兼管、中央銀行和財政部共管等。以上資料參考自金融互聯網平台愛寶盆。
目前,我國的政府監管機構模式,為設置獨立機構管理的模式。
J. 證券市場監管的手段有哪些
您好,證券市場監管的手段包括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