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證券法的修訂
2005年10月22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在京舉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以銘,就《證券法》修訂草案所作審議結果向會議作了報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草案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通過。就在該法修訂通過前夜,又有六大新的問題被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寫入法律。
著名商法專家、華東政法學院副院長顧功耘教授曾對六大新問題進行詳解,如下:
對證監會的權力制約加大
根據王以銘的介紹,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以及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原草案規定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修改後的修訂草案要求,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這些條件必須經國務院批准。
顧功耘:「這次修訂規定,將涉及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新股等重要問題,需國務院批准,應該是為了防止證監會的權力過分膨脹。關於證監會的地位,法律一直規定得比較含糊。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證監會應該是一個特設機構,不是隸屬國務院的行政部門,證監會行使的權力也不是行政權力。以前,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是行政部門,但證監會成立後,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就再也沒有活動過。我認為,立法中所出現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到底是不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該明確規定」。
公司涉嫌犯罪須公告
據《每日經濟新聞》了解,有全國人大常委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對本公司發生的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草案所列「重大事件」,還應包括上市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調查的情形。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贊成上述意見,建議在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十七條第二款關於「重大事件」的規定中,增加規定「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顧功耘:「重大事件公告,最核心的內容在於是否已經成為事實,並且可能對二級市場價格產生巨大影響。若符合上述兩個條件,必須立即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向社會公告。上市公司本身若涉嫌犯罪,毫無疑問會影響股價。補充這一規定,將完善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利益」。
一致行動人概念被明確
有常委委員、部門提出,在收購上市公司過程中,有些收購人與他人合謀,採取共同收購行為,表面上各個收購人都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持股比例,以規避收購達到一定比例必須報告、公告或者發出收購要約的義務,對這種行為應予規范。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贊成上述意見,建議將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相關條款修改為「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法定比例的,應當進行報告、公告和發出收購要約。
顧功耘:「原來關於上市公司收購的法規中,有一個一致行動人的概念。現在,通過《證券法》將這一概念加以明確,效果會更好。對於上述故意規避公告或者發出收購要約義務的行為,若不加以規范,中小股東的利益將受損。」
嚴控證券私募發行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向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屬於公開發行,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有的部門提出,為了防止發行人在短期內多次向不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規避核准和監管,應作出必要的限制。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為了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利益,防止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行為,對發行人在短期內多次向不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行為進行限制是必要的。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其修改為「累計向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為公開發行。有這種情形的,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申請發行核准。
顧功耘:「有的公司通過幾次,並且每次都向100多人發行證券,最後完成向數百甚至上千人私募資金,達到降低發行成本、不公開公司信息的目的,逃避監管。這樣的行為,若公司經營不善,將會造成很壞的後果。這次修訂,採用『累計向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立法用語,完善了證券發行程序,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
B. 2020年證券從業資格證考試證券法變化有哪些
經修訂的證券法將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證券法是資本市場的“基礎法”和“根本法”。
那麼,此次修訂具體有哪些變化呢?
第一,全面推行、分步實施注冊制將激發資本市場活力與效率。
第二,投保設專章、完善民訴制度、投資者權益保護邁上新台階。
第三,罰額躍升將凈化市場生態,刑法公司法修訂有望形成聯動效應。
第四,證券法調整范圍擴大,體現功能監管思路,有助統一標准規則。
第五,證券法明確域外適用 “長臂管轄”下“雖遠必罰”。
其中,修改內容中作為市場關切度較高的,就是此次證券法修訂大幅提高了違法懲戒力度。
新修訂的證券法加大了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在對違法行為規定沒收違法所得的基礎上,還給予數額比較大的罰款。例如,對欺詐發行、尚未發行證券的,要給予發行人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要處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另外,對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都大幅度提高了行政處罰力度。對行政處罰實行雙罰制,比如對欺詐發行,除了要對發行人進行處罰,對發行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要給予處罰。
是的,以上種種都是最新證券法的修改內容。證券法修改了,這里我們就不得不提與之相關的證券從業資格證考試。
大家知道,今年的10月份中國證券業協會剛剛修改了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大綱,這才隔了兩個多月,中國證券法又修訂完畢。所以為適應新法,證券從業考試大綱在未來還是要發生改變的。
但至於什麼時候會出台證券從業資格證考試新大綱呢?這個問題不能給予明確回答。因為最新的中國證券法要等明年3月1日才開始正式實施,而明年的第一次考試在3月28日、29日。新法實施在月初,考試在月底,只有不到1個月時間,根據這一點推測,至少在明年第一次考試前出台新考試大綱的概率不大。
不管怎麼樣吧,反正目前是沒有出台新考試大綱。所以,現有的考試教材、考試題目等一些備考資料是完全可以用作備考學習的。更多關於證券從業資格證考試的相關內容,小編會持續更新。
C. 新證券法2020年修訂了哪些內容
【導讀】在平時,一般只要涉及了考試內容中法條的變化,證券業協會都會同步更新教材或大綱,但是這次比較特殊,在19年10月證券業協會剛剛公布了官方教材,但是在同年的12月,《證券法》進行了修訂,並且在2020年3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今天我們就來看看新證券法2020年修訂了哪些內容?接下來我們就來具體看看吧。
考試中遇到了內容,我們應該以教材為准還是新修訂的證券法為准呢,在3月的考試公告中,協會已經給出了明確的答復:以新修訂的證券法為准!這對考生來說,是個比較大的沖擊了,因為不知道證券法具體變化了哪些地方,也不知道以前教材上的內容哪些已經不再適用了。
新修訂的證券法在章節框架上與原來的基本上相差不大,只是新增了兩個章節,在內容上做了比較大的修改,比如注冊制到的實施,上市條件的刪除,一些違法違規責任的加重等等。我們具體來進行說明:
1、證券法適用范圍的擴展
在原來的基礎上,證券法的適用范圍增加了存托憑證、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等,進一步明確了證券法的地位。
2、注冊制度的施行
新修訂的證券法對於證券發行制度全面實行了注冊制度,從以前的實質性審查變成了形式審查,重在強調信息披露。並且對證券發行的條件進行了簡化,這點是修證券法修訂的最大的變化。
3、違法違規成本責任加重
這里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對於違法行為的增加,比如增加了虛假申報、跨市場操縱,以及對行為人的范圍擴大,
比如內幕知情人的范圍擴大。另一個是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對於罰款的加重,比如以前是金額的1%~5%,現在就變成了1%~50%。不過所幸,這塊內容主要集中在證券法規的第四章,從歷次考試來看,這個章節都不是考試的重點,所以大家實在不能記住,可以直接放棄。
以上就是對目前新修訂的證券法變化內容的介紹,建議同學們有時間可以將新舊兩個版本拿來一一對照,並在教材上做好標記,方便後續的學習備考,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科目為基礎知識和法律法規,這兩門科目涉及較多的都是對一些基本法規法條的考查,特別是證券法規這門科目,所以只要涉及到的相關法條的變化,對我們的考試內容影響是比較大的。
D. 新《證券法》將於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
新《證券法》歷時五年,經四次審稿,終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將於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在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投資者保護、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調整更新。其在擴大證券定義、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打擊違法行為、完善保護投資者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其中,全面推行注冊制、顯著提高違法成本和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更是超出投資者預期。
本次《證券法》修訂實現了五大突破。
一是規定全面實行注冊制,優化上市條件:在第九條中直接規定證券發行實行注冊制,同時放寬股票發行的財務條件,刪去了債券發行的凈利潤、杠桿率、資金投向和債券利率等條件,體現了證券融資行為市場化的思路。
二是擴大證券定義:將 CDR、資管產品和 ABS 納入證券定義,有利於為對其規范提供法律支持,同時將部分境外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納入規范范圍,標志金融開放中域外管轄在立法上得到支持。
三是提高信息披露要求:新設信息披露專章,擴大了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主體范圍,完善了上市交易股票相關的強制披露事項,新增了上市交易公司債券相關的強制披露事項,並就近年來信息披露中遇到的一些問題做出了規范。
四是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新設投資者保護專章,強化了證券公司的銷售責任,將投資者劃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給予了投資者保護機構充分的許可權,引入了代表人訴訟制度。
五是全面提升證券違法成本:對涉及證券發行(欺詐發行、保薦人不盡責、發行人改變資金用途等行為)和證券交易(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中的違法行為均大幅加大了處罰力度,有利於推進注冊制實施,同時有助於防範重大金融風險,構建有韌性的資本市場。
《證券法》的修訂將對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
一是明確證券發行注冊制從頂層設計上推動中國資本市場的市場化改革:中國股票發行經歷了審批制和核准制,其中審批制帶有較強的行政色彩,核准制於 2001 年正式啟動,具有一定的市場化特點,而注冊制充分尊重投資人和籌資人在公開發行證券上市的時機選擇和價格選擇的自主權,是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的表現,具有里程碑意義;全面實施注冊制將通過分布式推進改革實現,而其需要資本市場多方面改革,如構建完善的投資者保護體系和完善的證券中介體系,本次《證券法》為這些改革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二是證券定義擴大促進《證券法》向成為整個證券市場的法律發展:證券定義過窄不利於對所有證券發行與交易行為做出規范,本次修法雖然沒有採取「定義 + 列舉」的方式,但是已經擴大了證券定義的范圍,將 CDR、ABS 和資管產品納入證券范疇,是《證券法》由「股票法」回歸證券本源的一大進步,也基本體現了中國資本市場近年來的發展,做到了與時俱進。
三是將資管產品納入證券的定義將為完善資管市場頂層設計奠定基礎:資管新規出台後,由於缺乏頂層設計,橫向統一大資管行業的監管存在困難,監管套利仍然存在;《證券法》明確資管產品的證券屬性,為資管行業法律框架的完善提供了一定支持;未來資管產品的法律關系將明晰,資管行業將迎來統一的行業法,資管產品的證券屬性被確認後《資管新規》有望得以完善。
四是《證券法》修訂支持全方位做強做優資本市場,推動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發行制度的市場化改革有利於資本市場發揮其資本形成功能,證券定義的擴大有利於金融產品創新,提升信息披露要求有利於減少資本市場的信息不對稱,促進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提升,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提升證券違法成本有利於防範重大金融風險。
E. 新《證券法》全文及修訂要點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已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證券法修訂,按照頂層制度設計要求,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市場基礎制度,體現了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方向,為證券市場全面深化改革落實落地,有效防控市場風險,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功能發揮,打造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本次證券法修訂,系統總結了多年來我國證券市場改革發展、監管執法、風險防控的實踐經驗,在深入分析證券市場運行規律和發展階段性特點的基礎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
一是全面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度。在總結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經驗基礎上,新證券法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注冊制改革的有關要求和十九屆四中全會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要求,按照全面推行注冊制的基本定位,對證券發行制度做了系統的修改完善,充分體現了注冊制改革的決心與方向。同時,考慮到注冊制改革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新證券法也授權國務院對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進行規定,為有關板塊和證券品種分步實施注冊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間。
二是顯著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新證券法大幅提高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如對於欺詐發行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募集資金百分之五的罰款,提高至募集資金的一倍;對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以六十萬元罰款,提高至一千萬元;對於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虛假陳述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虛假陳述的,規定最高可處以一千萬元罰款等。同時,新證券法對證券違法民事賠償責任也做了完善。如規定了發行人等不履行公開承諾的民事賠償責任,明確了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中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等。
三是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制度,作出了許多頗有亮點的安排。包括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有針對性的做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徵集制度;規定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糾紛的強制調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為適應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的需要,新證券法探索了適應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四是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要求。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統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擴大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強調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規范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自願披露行為;明確上市公司收購人應當披露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確立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開承諾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五是完善證券交易制度。優化有關上市條件和退市情形的規定;完善有關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規定;強化證券交易實名制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完善上市公司股東減持制度;規定證券交易停復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證券交易所防控市場風險、維護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等。
六是落實「放管服」要求取消相關行政許可。包括取消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調整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監管方式,將資格審批改為備案;將協議收購下的要約收購義務豁免由經證監會免除,調整為按照證監會的規定免除發出要約等。
七是壓實中介機構市場「看門人」法律職責。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允許他人以其名義直接參與證券的集中交易;明確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未履行職責時對受害投資者所應承擔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提高證券服務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違法處罰幅度,由原來最高可處以業務收入五倍的罰款,提高到十倍,情節嚴重的,並處暫停或者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等。
八是建立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將證券交易場所劃分為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等三個層次;規定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可以依法設立不同的市場層次;明確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在上述證券交易場所轉讓;授權國務院制定有關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區域性股權市場的管理辦法等。
九是強化監管執法和風險防控。明確了證監會依法監測並防範、處置證券市場風險的職責;延長了證監會在執法中對違法資金、證券的凍結、查封期限;規定了證監會為防範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採取監管措施的制度;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證券市場誠信檔案制度;完善了證券市場禁入制度,規定被市場禁入的主體,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證券交易等。
十是擴大證券法的適用范圍。將存托憑證明確規定為法定證券;將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寫入證券法,授權國務院按照證券法的原則規定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同時,考慮到證券領域跨境監管的現實需要,明確在我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我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證券法追究法律責任等。
此外,此次證券法修訂還對上市公司收購制度、證券公司業務管理制度、證券登記結算制度、跨境監管協作制度等作了完善。
F. 2005年新證券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適當調整證券市場的制度框架;增加證券市場交易品種,為市場的發展和創新提供條件
。此為內容。意義是:兩法修訂對全面提升資本市場法治水平、加快推進資本市場改革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欲看詳細內容,請在網路地址欄上輸入:2005年新證券法。搜索即可。
G. 新證券法的主要修改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二條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二)將第八十五條修改為:「保險公司應當聘用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報告制度。」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修改為「公告」,第一款第八項中的「報送」修改為「公告」。
刪去第二款。
(二)刪去第九十條第一款。
(三)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為:「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
(四)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五)刪去第二百一十三條中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和「或者擅自變更收購要約」。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二)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外國人申請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和注冊,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在中國境內臨時辦理有關業務的,須經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修改為「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
(二)刪去第七十一條第三項。
(三)將第七十八條中的「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修改為「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後,方可建設。」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H. 新證券法2021版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9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本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I. 新證券法
新證券法是在 2019年12月28日《證券法》修訂表決通過後,自2020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證券法》,此次證券法修訂,系統總結了多年來我國證券市場改革發展、監管執法、風險防控的實踐經驗,在深入分析證券市場運行規律和發展階段性特點的基礎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
一、全面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度。
二、顯著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
三、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
四、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要求
五、完善證券交易制度
六、落實「放管服」要求取消相關行政許可。
七、壓實中介機構市場「看門人」法律職責。
八、建立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
九、強化監管執法和風險防控。
十、擴大證券法的適用范圍。
法律依據:《證券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J. 證券法修訂會有哪些新的制度出台
主要變化有:
1.為混業經營預留政策空間
現行證券法(以下簡稱原法):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
修訂後的法律(以下簡稱新法):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允許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
原法: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
新法: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3.為國企買賣股票留出法律空間
原法: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新法: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4.不再限制券商融資融券
原法: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賣出證券必須是客戶證券賬戶上實有的證券,不得為客戶融券交易。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賬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
新法: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5.取消禁止銀行資金入市規定
原法: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新法: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6.建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