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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不是全面監管者

發布時間:2022-05-30 23:06:56

1. 證券交易所有監管職能嗎

證券交易所不僅僅為證券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它還肩負著對證券交易的一定的監管職能,其中的實時監控權和信息披露監督權就是監管職能中重要的一部分,這是法律賦予證券交易所的一項重要職能。所謂實時監控,是指證券交易所為實現對證券交易的有效監督和管理,通過電腦程序對證券交易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及時警示非正常交易的監控措施。證券交易所電腦運行系統均設有監控系統,通過對日常的行情、交易、證券和資金等方面進行監控,專門履行實時監控任務。證券交易所還可以根據需要,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深圳哪個證券公司比較好? 深圳哪家公司炒ABH股票、創業板、股指期貨開戶最好? 深圳證券公司排行,你牛我牛大家牛,有疑難找牛牛。 此外,證券交易所還負有信息披露監督權。如,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

2. 證券交易所在性質上是不是證券監管機構

肯定不是,證監會才是監管機構,交易所可以理解為中介,媒婆,當然媒婆當然也有一定的責任,比如介紹對象時,一定要保證雙方是單身,嘿嘿
按證券性質不同,證券可以分為有價證券和憑證證券兩大類。
無價證券,包括活期存款單、借據、收據等。
有價證券可以按不同的標准做不同的分類。
按發行主體來劃分可以分為政府證券、金融證券和公司證券。
按上市與否,可以分為上市證券和非上市證券。
按證券所載內容可以分為:
1.貨幣證券,可以用來代替貨幣使用的有價證券則商業信用工具,主要用於企業之間的商品交易、勞務報酬的支付和債權債務的清算等,常見的有期票、匯票、本票、支票等。
2.資本證券,它是指把資本投入企業或把資本供給企業或國家的一種書面證明文件,資本證券主要包括股權證券(所有權證券)和債權證券,如各種股票和各種債券等。
3.貨物證券是指對貨物有提取權的證明,它證明證券持有人可以憑證券提取該證券上所列明的貨物,常見的有棧單、運貨證書、提貨單等。

3. 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職能包括

1.為開展公平的聚集式交易給予保證;

2.憑借法律與有關部門等規定,進行股票的辦理等事務;

3.在面對特殊突發情況時,採取及時措施;

4.交易所對證券交易開展監管,對非正常狀況提交報告;

5.證券交易所可獲取一定費用,設立風險基金;

6.制定各類規則報給相關機構批准。
拓展資料:
證券交易所的功能:
1、提供證券交易場所。由於這一市場的存在,證券買賣雙方有集中的交易場所,可以隨時把所持有的證券轉移變現,保證證券流通的持續不斷進行。
2、形成與公告價格。在交易所內完成的證券交易形成了各種證券的價格,由於證券的買賣是集中的。
3、集中各類社會資金參與投資。隨著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日趨增多,成交數量日益增大,可以將極為廣泛的資金吸引到股票投資上來,為企業發展提供所需資金。
4、引導投資的合理流向。交易所為資金的自由流動提供了方便,並通過每天公布的行情和上市公司信息,反映證券發行公司的獲利能力與發展情況。使社會資金向最需要和最有利的方向流動。
5、制定交易規則。有規矩才能成方圓,公平的交易規則才能達成公平的交易結果。
交易規則主要包括上市退市規則、報價競價規則、信息披露規則以及交割結算規則等。
不同交易所的主要區別關鍵在於交易規則的差異,同一交易所也可能採用多種交易規則,從而形成細分市場,如納斯達克按照不同的上市條件細分為全球精選市場、全球市場和資本市場。
6、維護交易秩序。任何交易規則都不可能十分完善,並且交易規則也不一定能得到有效執行,因此,交易所的一大核心功能便是監管各種違反公平原則及交易規則的行為,使交易公平有序地進行。
7、提供交易信息。證券交易依靠的是信息,包括上市公司的信息和證券交易信息。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的提供負有督促和適當審查的責任,對交易行情負即時公布的義務。
8、降低交易成本,促進股票的流動性。
如果不存在任何正式的經濟組織或者有組織的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投資者之間就必須相互接觸以確定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以完成證券交易。
這樣的交易方式由於需要尋找交易對象,並且由於存在信息不對稱、交易違約等因素會增加交易的成本,降低交易的速度。
因此,集中交易市場的存在可以增加交易機會、提高交易速度、降低信息不對稱、增強交易信用,從而可以有效的降低交易成本。

4. 中國文化產權交易所受銀保監會監管嗎

文化產業的快速發展,對於滿足人們多樣化的文化消費需求,加快產業結構不斷升級具有重要意義。文化產權交易為實現文化產業相關產品的價值提供了平台,為中小文化企業創造了與資本市場對接的機會,搭建了文化資源產業化、資本化的橋梁,文化產權交易是文化產業發展的加速器。

文化產權交易的市場化平台,文化產權交易所在國內剛剛建立,其交易模式和交易定價機制還處於探索階段,文化產權仍然是產權領域的一個新分支,相關理論需要進一步發展和研究。

銀保監會監管為深化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解決現行制度中監管職責不清、交叉監管、監管空白等問題,加強綜合監管,優化監管資源配置,更好地協調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逐步建立符合現代金融特徵、協調協同、行之有效的現代金融監管框架。中國文化產權交易所受銀保監會監管,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責。

5. 金融市場的媒體和監管者分別是什麼

金融市場媒體:是指那些在金融市場上充當交易媒介,促使交易完並收取一定的傭金為目的機構和個人。媒體有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金融市場商人。另一類是機構媒體。他們參與金融活動主要是為賺取傭金。

金融市場監督管理包括金融市場監督和金融市場管理兩層含義。金融市場管理一般是指國家根據有關金融市場法律,如票據法、證券法、銀行法,規範金融市場交易行為,以達到引導金融市場健康有序運營、穩定發展的目的。金融市場監督是指為了實現此目的,而對金融市場進行全面監測、分析,發現問題並及時校址,是市場運行恪守國家法令及規定,嚴格遵循市場管理的過程。

金融市場監管的具體內容,因國家經濟金融體制不同而各有差異,但總的來說,主要是對金融市場要素構成的監管。

1)、對金融市場主體即交易者的監管

2)、對金融市場客體即交易工具的監管

3)、對金融市場媒體的監督管理

4)、對金融市場價格監管

金融市場監督管理的機構
政府對金融市場實施監管要通過一定的專門機構進行,這些機構一般有三類,即主要監管機構、輔助監管機構和自律性監管機構。

主要監管機構是對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負有主要職責並進行全面監管的機構,一般都是由中央銀行充任。

輔助監管機構是指部分具有對金融市場監管的職責和主要監管金融市場中某一個或幾個子市場的機構和部門。如證券管理委員會

自律性監管機構是自我監管的機構,是通過自願方式,以行會、協會形式組合而成的監管機構,通過制定共同遵守的行為准則和自律規章,以約束會員的市場行為。如證券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

我國金融市場的監管機構
1)、主要監管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

2)、輔助監管機構主要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3)、自律性監管機構主要有:中國證券業協會、上海、深圳兩家證券交易所

6.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2017)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證券交易所的管理,促進證券交易所依法全面履行一線監管職能和服務職能,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證券交易所是指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證券交易所。第三條證券交易所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設立黨委,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交易所重大事項,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貫徹落實。第四條證券交易所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監督管理。第五條證券交易所的名稱,應當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稱。第二章證券交易所的職能第六條證券交易所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施自律管理,應當遵循社會公共利益優先原則,維護市場的公平、有序、透明。第七條證券交易所的職能包括:
(一)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制定和修改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三)審核、安排證券上市交易,決定證券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終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四)提供非公開發行證券轉讓服務;
(五)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
(六)對會員進行監管;
(七)對證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進行監管;
(八)對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務的行為進行監管;
(九)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
(十)開展投資者教育和保護;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職能。第八條證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事:
(一)新聞出版業;
(二)發布對證券價格進行預測的文字和資料;
(三)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第九條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推動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的創新。第十條證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業務規則,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其自律管理職責的要求。
證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下列業務規則時,應當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一)證券交易、上市、會員管理等業務規則;
(二)涉及上市新的證券交易品種或者對現有上市證券交易品種作出較大調整;
(三)以聯網等方式為非本所上市的品種提供交易服務;
(四)涉及證券交易方式的重大創新或者對現有證券交易方式作出較大調整;
(五)涉及港澳台及境外機構的重大事項;
(六)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批準的其他業務規則。第十一條證券交易所制定的業務規則對證券交易業務活動的各參與主體具有約束力。第十二條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章程、協議以及業務規則的規定,對違法違規行為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履行自律管理職責。第十三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在業務規則中明確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的具體類型、適用情形和適用程序。
證券交易所採取紀律處分的,應當依據紀律處分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紀律處分決定作出前,當事人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申請聽證的,證券交易所應當組織聽證。第十四條市場參與主體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相關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申請復核。
證券交易所應當設立復核委員會,依據其審核意見作出復核決定。第十五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風險管理和風險監測機制,依法監測、監控、預警並防範市場風險,維護證券市場安全穩定運行。第十六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和其他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行業協會等證券期貨業組織建立資源共享、相互配合的長效合作機制,聯合依法監察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第三章證券交易所的組織第十七條證券交易所實行會員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總經理和監事會。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為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證券交易所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會員監事;
(三)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證券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7. 在證券市場上,政府監管機構的模式有哪些

證券市場上,政府監管機構有兩種模式,一種是設置獨立機構管理的模式,另一種是政府機構兼管的模式。


  1. 獨立機構管理模式,是指設置中央一級的獨立機構對證券行業進行管理,是一種獨立機構、專職管理的模式。
    例如美國的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簡稱SEC,獨立於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之外);法國的證券交易所管理委員會(隸屬於行政內閣,相對獨立的行政管理部門);義大利的全國公司與證券交易所管理委員會(與證券業相關的協調機構,由政府管理部門所組成)。

  2. 政府機構兼管模式,是指現有的政府相關部門在原職責之外,兼管證券行業事務的模式。主要有財政部兼管、中央銀行兼管、中央銀行和財政部共管等。以上資料參考自金融互聯網平台愛寶盆。


目前,我國的政府監管機構模式,為設置獨立機構管理的模式。

8. 論證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

證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
來源: 作者: 發布時間:2008-11-29

(1)「事業單位」可以是一個地道的行政機關。為了淡化行政機構的不斷膨脹的事實,相當一部分以履行政府職能為目的、本來應當作為機關設立的機構統統納入了事業單位。這些機構行使行政權力,官員不納入國家公務員編制,經費部分來自國家財政、部分來自機構向管轄行業徵收的費用。中國證監會、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國家商標局、國家專利局、新華社等等機構都是「事業單位」。每一次「精簡機構」都會有一部分政府機關變成「事業單位」。

(2)「事業單位」可以是一個強制執法機關,如「勞動教養所」、「勞動教養農場」。

(3)「事業單位」可以是一個控股公司,例如:大學、科研機構可以是若干商業公司的股東。

(4)「事業單位」可以是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公司,如:出版社、服務公司。

(5)「事業單位」還可以是提供專業服務的私立機構,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

總之,把證交所說成事業單位並沒有提供任何有助於說明它的真實屬性的信息。

2.3 上交所的政府管制

在交易所成立之初,法律文件總是以一種靈活方式表述交易所的管制許可權,從而既能包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雙重管轄,而又不至於引起許可權爭議。按照上海市政府1990年11月頒布的行政規章,上交所依據市政府的行政規章而取得法人資格,但是,該行政規章又承認設立證券交易所的權力屬於「國家證券主管機關」。[xix]與此同時,上交所章程也聲稱自己受「國家證券主管機關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管理和有關部門的監督」。[xx]

在上交所成立之初,地方政府掌握著管制權,同時,上交所和其他被歸入「金融機構」的組織一樣,它在業務上受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和上海市分行監管。1992年底,國務院重新劃分證券市場的管轄許可權,人民銀行將管制證券市場和證券經營機構的權力移交給新設立的證券委員會,「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由當地政府歸口管理,由證監會實施監督。」[xxi]可見,在1990 - 96年間,地方政府在管理交易所的過程中擔當主要角色。

上海和深圳的交易所最初都是地方性「股份制試點」的產物,隨著「股份制試點」全面推開,上海和深圳的交易所轉變為全國性的證券交易中心,以地方政府為主的管制模式也發生了變化。90年代中期之後,圍繞交易所管制的主要趨勢是恢復中央集權:中國證監會的管制權不斷擴張,地方政府的管制權日漸退縮。[xxii]90年代中期之後,證券交易所實際上成為中國證監會直接控制之下的「市場一線」監管機構,地方政府只是在相當有限的范圍內具有影響力。交易所的管理許可權從一個側面展示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權力邊界在90年代中期之後發生了變化,與保險、工商、海關、國有資產管理等領域一樣,證券市場管理體制一直循著中央集權的軌跡攀升,至少法律表述清楚地顯示了這樣的軌跡。

如果實事求是地進行分析,我們無法拒絕這樣的結論:上交所不是一個民法意義上的「法人」,更不是一個會員制社團,而是政府創設、政府管理之下的一個承擔證券市場組織、營運職能的公權力機構。法律文本將「會員制」作為交易所的一個主要特徵,反映了思維和表達的路徑依賴——一種試圖「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慣性。在這里,有一種先入為主的邏輯在主導思維和表達:「外國交易所主要是會員制,中國交易所要和國際慣例接軌,因此,中國交易所也須是會員制。」然而,這種依樣畫葫蘆的「接軌」忽略了一些前提性問題:中國經濟轉型時期的證券交易所有沒有必要、有沒有可能採用會員制? 中國現實存在的交易所是不是真的採用了會員制? 如果不是,為什麼一定要把它說成是會員制? 我們不難想像:如果有一天真的按照《證券法》而將上交所的「積累」分配給「會員」,那將是一個無法糾正的歷

史誤會。

2.4 什麼是會員制? 以NYSE為個案的回答

2.4.1 會員制交易所和行會的獨占傳統

會員制交易所來自西方的行會傳統。行會的發展軌跡是以自律為起點,以行業獨占為最終目標。

NYSE建立自律規則,吸引信譽良好的證券商加盟,組成了一個精英俱樂部,進而不斷擴展市場份額,最終形成了獨占優勢。NYSE常規會員的數目和交易大廳內的席位相等。常規會員為「席位持有人( seatholders) 」。常規會員必須是自然人,但是,公司或其他機構可以是「會員關系」的信託受益人。取得會員資格的前提是:申請人必須從現有會員那裡受讓、租賃交易席位或會員資格。常規會員擁有如同公司股東的權利,諸如:選舉董事、在公司解散時參與剩餘資產分配;常規會員得在場內佔有席位,使用交易所的設備,無須通過經紀人而直接進行場內交易。

傳統的NYSE會員制有四個不同的層面,每一個層面的背後都是會員的獨占利益:其一,限定會員人數和交易席位,非會員不得入場交易,故場內交易是會員獨占的市場;其二,在1979年之前,NYSE一直禁止會員從事任何場外交易,從而保證NYSE自身獨占上市股票的交易市場;其三,在1971年之前,NYSE實施最低傭金規則——會員接受非會員券商的委託收取傭金不得低於NYSE規定的最低限額。

最低傭金規則使非會員券商執行委託買賣指令的成本註定超過會員券商,從而無法就執行委託買賣的指令與會員競爭;其四,在1968年之前,NYSE一直推行統一傭金標准,以一百股整數交易的價格作為傭金的計價基數,禁止會員向大宗交易客戶提供傭金折扣。統一傭金標准實質上是禁止會員之間相互競爭而動搖獨占基礎。[xxiii]會員制交易所背後有一個表面上很有道理的邏輯:公平、高效的交易需要集中競價,集中競價需要交易大廳,交易大廳里的場內交易只能容納為數不多的市場參與者,那些有資格參與場內交易的人應當組成一個自律社團。然而,這一邏輯的事實基礎如今已經不復存在:電子技術給中國帶來了更為高效、更為經濟、更為公正的集中競價交易——這種交易不需要有形的交易大廳,買賣雙方甚至可以不必經過經紀商,自行通過電腦終端向交易主機輸送買賣報價。光纖通訊、寬頻網路和大容量硬碟接納市場參與者的能力幾乎是無限的,制度創新的惟一限制是我們自身的想像力。
太多了直接給你網址吧,記得給我分啊!http://china.findlaw.cn/info/minshang/minfa/minfalunwen/20081129/65296.html

9. 什麼叫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是證券市場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也是集中交易制度下證券市場的組織者和一線監管者。

根據我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設立的,不以贏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會員制事業法人。與證券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不同。證券交易所本身並不從事證券買賣業務,只是為證券交易提供場所和各項服務,並履行對證券交易的監管職能。

從組織形式上看,國際上的證券交易所可分為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和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是以會員協會形式成立的不以贏利為目的的組織,主要由證券商組成。只有會員及享有特許權的經紀人,才有資格在交易所中進行交易。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實行會員自治、自律,自我管理。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理事會是執行機構,理事會聘請經理人員負責日常事務。目前大多數國家的證券交易所均實行會員制。我國法規規定,證券交易所必須是會員制的事業法人,目前我國的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都實行會員制。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以贏利為目的、它是由各類出資人共同投資入股建立起來的公司法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對在本所內的證券交易負有擔保責任,必須設有賠償基金。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商及其股東,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董事、監事或經理,以保證交易所經營者與交易參與者的分離。瑞士的日內瓦證券交易所、美國的紐約證券交易所都是公司制。

一般來講,作為證券市場的組織者,證券交易所具有以下功能:①提供證券交易場所。由於這一市場的存在,證券買賣雙方有集中的交易場所,可以隨時把所持有的證券轉移變現,保證證券流通的持續不斷進行。②形成與公告價格。在交易所內完成的證券交易形成了各種證券的價格,由於證券的買賣是集中、公開進行的。採用雙邊競價的方式達成交易,其價格在理論水平上是近似公平與合理的,這種價格及時向社會公告,並被作為各種相關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③集中各類社會資金參與投資。隨著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日趨增多,成交數量日益增大,可以將極為廣泛的資金吸引到股票投資上來,為企業發展提供所需資金。④引導投資的合理流向。交易所為資金的自由流動提供了方便,並通過每天公布的行情和上市公司信息,反映證券發行公司的獲利能力與發展情況。使社會資金向最需要和最有利的方向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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