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設立證券公司需要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誠信記錄,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三)有符合《證券法》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等。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誠信記錄,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三)有符合《證券法》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等。
法律依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五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十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二)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三)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四)有公司章程;(五)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六)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貳』 設立證券公司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紀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2)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是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第三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第六條 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叄』 證券公司設立應具備哪些條件
設立證券公司的條件有:1、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2、有合格的經營場所;3、主要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誠信記錄;4、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5、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誠信記錄,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業務設施和信息技術系統;(七)法律、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
『肆』 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
證券公司設立的條件包括:
1、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
2、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3、主要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誠信記錄,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4、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誠信記錄,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
(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業務設施和信息技術系統;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
『伍』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紀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陸』 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有哪些方面
證券公司是指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批准設立的在證券市場上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按照法律規定的責任形式,證券公司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公司的業務主要包括承銷證券發行、代理買賣證券、自營買賣證券、資產管理、兼並與收購、研究與咨詢、代理上市公司還本付息或支付紅利等等。證券公司可分為綜合類評判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的設立還應符合法律、法規對證券經營機構的特定條件規定,這些特定條件包括資本、人員、場地和管理制度等四個方面,具體要求是:
1、具備法定最低資金額
綜合類證券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億元,因為其業務廣泛,其中自營買賣證券業務和承銷證券業務需要大量資金,同時也要求證券公司能夠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法律要求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比較高,無論其為有限責任形式,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均不得低於人民幣5億元,而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
2、從業人員的資格要求與限制
主要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具備證券從業資格。對從業人員的限制,我國《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經理:
(1)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我國《證券法》還規定,下列人員也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經理:①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②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法定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職的其他人員,不得在證券公司中兼任職務。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業務人員不得在其他證券公司中兼任職務。
固定經營場所和合格的交易設施
場地設施是證券公司業務活動的基本物質條件。我國行政規章對證券公司、營業部的營業場地的面積、安全設備、電腦設施、行情顯示與公告設施、資料陳列設施等均有具體要求。如證券商需有主機或終端機與證券交易所集中市場的電腦連接,必須向客戶提供必要的操作設施等。
4、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分業管理體系
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有公司章程、從業人員業務規則、紀律規范、處分辦法等規定和實踐中一系列的行之有效的規程,並有規范的自營業務與經紀業務分業管理的體系,要求兩個業務分設兩個機構,兩套人員,兩個帳戶,分類經營,分類管理,其實質是不能將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混合使用。這是保障一個大型證券公司按部就班、穩健運行的內部機制。
『柒』 成立證券公司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設立證券公司需要符合的條件有: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符合法律規定;
3、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4、設立證券公司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5、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誠信記錄,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
(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業務設施和信息技術系統;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
『捌』 證券公司設立的條件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證券公司設立的條件包括:1、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2、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3、主要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誠信記錄,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4、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誠信記錄,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業務設施和信息技術系統;(七)法律、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