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分之一 ,五萬資金就可以
Ⅱ 證券承銷的詢價與定價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通過向特定機構投資者(以下稱詢價對象)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詢價對象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 詢價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最近12個月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監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採取監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二)依法可以進行股票投資;
(三)信用記錄良好,具有獨立從事證券投資所必需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內部風險評估和控制系統並能夠有效執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規定;
(五)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被中國證券業協會從詢價對象名單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滿12個月。 下列機構投資者作為詢價對象除應當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證券公司經批准可以經營證券自營或者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二)信託投資公司經相關監管部門重新登記已滿兩年,注冊資本不低於4億元,最近12個月有活躍的證券市場投資記錄;
(三)財務公司成立兩年以上,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最近12個月有活躍的證券市場投資記錄。 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獨立、審慎、客觀;
(二)引用的資料真實、准確、完整、權威並須註明來源;
(三)對發行人所在行業的評估具有一致性和連貫性;
(四)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對影響發行人投資價值的因素進行全面分析,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發行人的行業分類、行業政策,發行人與主要競爭者的比較及其在行業中的地位;
(二)發行人經營狀況和發展前景分析;
(三)發行人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分析;
(四)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分析;
(五)發行人與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比較;
(六)宏觀經濟走勢、股票市場走勢以及其他對發行人投資價值有重要影響的因素。
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運用行業公認的估值方法對發行人股票的合理投資價值進行預測。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和發行公告後向詢價對象進行推介和詢價,並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
詢價分為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在發行價格區間內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 初步詢價結束後,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下,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50家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不得確定發行價格,並應當中止發行。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中止發行後重新啟動發行工作的,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主承銷商的證券自營賬戶不得參與本次發行股票的詢價、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
與發行人或其主承銷商具有實際控制關系的詢價對象,不得參與本次發行股票的詢價、網下配售,可以參與網上發行。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通過詢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也可以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發行價格。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定價,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有關規定。
Ⅲ 簡述股票發行時通行的三種定價方法
股票發行時通行的三種定價方法如下:
1、市盈率法。通過市盈率法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計算公式為:發行價格=每股凈收益X發行市盈率。
2、凈資產倍率法。發行價格=每股凈資產值X溢價倍數。
3、現金流量折現法。通過預測公司未來盈利能力,據此計算出公司凈現金流量值,並按一定的折扣率折算未來現金流量,從而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方法。
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上市公司在選擇股票上市的時機時,經常會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1)在籌備的當時及可預計的未來一段時間內,股市行情看好。
(2)要在為未來一年的業務做好充分鋪墊,使公眾普遍能預計到企業來年比今年會更好的情況下上市;不要在公司達到頂峰,又看不出未來會有大的發展變化的情況下上市,或給公眾一個成長公司的印象。
(3)要在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派息、分紅制度,職工內部分配製度已確定,未來發展大政方針已明確以後上市,這樣會給交易所及公眾一個穩定的感覺,否則,上市後的變動不僅會影響股市,嚴重的還可能造成暫停上市。
Ⅳ 證券公司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一般要求的資金門檻是多少能保本嗎收益率通常是多少
一般都是10萬的,有些可能更高
不可能承諾保本的,即使真的是保本型產品,按證監會的要求也只能說是低風險,這是硬性規定。
收益率看投資理念與標的吧,這個浮動性挺大的,看你選擇哪種定向計劃了。
如果不想承擔風險,又想有較高收益,可以考慮股權質押型信託,一般都能達到8%—13%的收益。
Ⅳ 證券交易傭金的定價策略
傭金既是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的主要收入來源,更是投資者參與證券交易的主要成本之一,故證券公司希望提高傭金收取標准增加收入而投資者則希望減少傭金費用降低交易成本,基於兩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很多證券公司為了實現吸引客戶資源(特別是擁有較大資金量的客戶資源)與傭金收益最大化之間的平衡,都針對不同的客戶、不同的交易方式以及交易頻率、資金量等情況,採取了靈活的傭金定價策略。
一般來說,證券公司對於一般的個人散戶普遍實行的是固定比率的傭金收取標准,但通常其也會根據營銷策略、客戶類別及交易方式的不同,綜合採取差別化的傭金策略,如:「累計交易金額分檔傭金策略」、「年傭金」、「月傭金」、「依據交易量實行超額遞減傭金率」、「場內、場外、現場、非現場區別傭金率」、「客戶分類傭金率」等方式來確定其傭金收取標准。當然還有些地區的證券公司採取了價格同盟策略,即由該地區的證券公司通過協商後,按照一個行業公認的標准收取傭金。
基於目前證券市場的活躍狀況,很多證券公司為贏取更多的客戶資源,紛紛推出不同低價的傭金優惠方案,網路上也存在大量的低傭金文章、廣告宣傳,特別是權證交易,由於其實行T+0的交易機制且沒有印花稅,導致換手率比股票高出許多,由此降低權證的交易成本是非常必要的,這就導致眾多證券公司採用低傭金策略贏得客戶。據網路上了解的資訊,權證交易傭金收取標准從最高的3‰到最低的萬分之一不等,且許多證券公司所確定的低標准傭金並無交易量和資金量的限制。
因此,充分了解證券公司的傭金定價方式和策略十分重要,這樣投資者(特別是「大戶」)不僅可以根據不同證券公司的公布的傭金收取標准,來選擇委託的證券公司,而且可以在證券公司公布的傭金標准中,選擇適合自身投資方式的傭金策略,從而最大限度的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收益。另外,投資者在選擇證券公司和傭金策略時,不應局限於片面追求低傭金成本,投資者還應全面考慮證券公司的規范管理、風險防範、財務安全、服務水平等綜合情況,同時還應當注意避免前五中所提到的證券交易傭金違法、違規行為,切勿因貪圖小利而造成更大的投資風險。
Ⅵ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的內部控制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內部控制應重點防範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及其他客戶資產、非法融入融出資金以及結算風險等。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經紀業務整體規劃,加強營業網點布局、規模、選址以及軟、硬體技術標准(含升級)等的統一規劃和集中管理;應制定統一完善的經紀業務標准化服務規程、操作規范和相關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制定標准化的開戶文本格式,制定統一的開戶程序,要求所屬證券營業部按照程序認真審核客戶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關注客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對錄入證券交易系統的客戶資料等內容的復核和保密機制;應妥善保管客戶開戶、交易及其他資料,杜絕非法修改客戶資料;應完善客戶查詢、咨詢和投訴處理等制度,確保客戶能夠及時獲知其賬戶、資金、交易、清算等方面的完整信息。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要求所屬證券營業部與客戶簽定代理交易協議,協議中除載明雙方權利義務和風險提示外,還應列示營業部可從事的合法業務范圍及證券公司授權的業務內容,向客戶明示證券公司禁止營業部從事的業務內容。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針對賬戶管理、資金存取及劃轉、委託與撤單、清算交割、指定交易及轉託管、查詢及咨詢等業務環節存在的風險,制定操作程序和具體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對開戶、資金存取及劃轉、接受委託、清算交割等重要崗位應適當分離,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嚴格分開運作、分開管理。
第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在證券營業部採用統一的櫃面交易系統,並加強對櫃面交易系統的風險評估,嚴防通過修改櫃面交易系統的功能及數據從事違法違規活動;證券公司應採取嚴密的系統安全措施,嚴格的授權進入及記錄制度,並開啟系統的審計留痕功能。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實行法人集中清算制度及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集中管理制度,保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安全,防範結算風險。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對託管證券等的登記程序與獨立監控機制,嚴防發生挪用客戶託管的證券等進行抵押、回購或賣空交易及其他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通過身份認證、證件審核、密碼管理、指令記錄等措施,加強對交易清算系統的管理,確保交易清算系統的安全。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經紀業務的實時監控系統。證券公司的監督檢查部門或其他獨立部門負責對證券營業部資金劃轉、證券轉移、交易活動進行實時監控,並對異常資金流轉、異常證券轉移、異常交易及違規行為實時預警。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定期、不定期地對證券營業部交易系統、財務系統和清算系統進行檢查,加強交易信息與財務信息、清算信息的核對,確保相關信息與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證券公司、商業銀行等提供的信息相符。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交易數據安全備份制度,對交易數據採取多介質備份與異地備份相結合的數據備份方式,確保交易數據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網上交易系統應採取有效的身份認證及訪問控制措施,網上交易系統應詳細記錄客戶的網上交易和查詢過程。加強交易方身份識別,並對訪問許可權進行控制,確保交易的安全、可靠。
第四十一條 證券公司網上交易系統應採用防火牆、入侵檢測等措施保障網路安全,採用高強加密等有效技術手段,防止客戶數據被竊取、篡改。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對於網路中斷、委託中斷、客戶數據丟失、銀證轉賬故障、交易伺服器故障以及出現供電中斷、火災、搶劫等緊急情況,應制定和定期修訂災難恢復和應急處理預案,建立應急演習機制,確保及時有效地處理各種故障和危機。
第四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投資者教育與信息溝通機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加強與投資者信息溝通。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交易清算差錯的處理程序和審批制度,建立重大交易差錯的報告制度,明確交易清算差錯的糾紛處理,防止出現隱瞞不報、擅自處理差錯等情況。差錯處理應留審計痕跡。
第四十五條證券公司應建立由相對獨立人員對重點客戶進行定期回訪的制度。
第四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自營業務投資決策、資金、賬戶、清算、交易和保密等的管理,重點防範規模失控、決策失誤、超越授權、變相自營、賬外自營、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的風險。
第四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自營決策機構和決策程序,加強對自營業務的投資策略、規模、品種、結構、期限等的決策管理。
第四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通過合理的預警機制、嚴密的賬戶管理、嚴格的資金審批調度、規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等,控制自營業務運作風險。
第四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自營業務的授權體系,確保自營部門及員工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相應的職責。
第五十條 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的研究策劃、投資決策、交易執行、交易記錄、資金清算和風險監控等職能應相對分離; 重要投資要有詳細研究報告、風險評估及決策記錄。
第五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自營賬戶的集中管理和訪問許可權控制,自營賬戶應由獨立於自營業務的部門統一管理,建立自營賬戶審批和稽核制度;採取措施防止變相自營、賬外自營、出借賬戶等風險;防止自營業務與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混合操作。
第五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制度,加強電子交易數據的保存和備份管理,確保自營交易清算數據的安全、真實和完整,並確保自營部門和會計核算部門對自營浮動盈虧進行恰當的記錄和報告。
第五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獨立的實時監控系統,證券公司的監督檢查部門或其他獨立監控部門負責對證券持倉、盈虧狀況、風險狀況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監控並定期對自營業務進行壓力測試,確保自營業務各項風險指標符合監管指標的要求並控制在證券公司承受范圍內。
第五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對參與投資決策和交易活動人員的監察,通過定期述職和簽訂承諾書等方式提高其自律意識,防止利用內幕消息為自已及他人謀取不當利益。
第五十五條證券公司應確保自營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第五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重點防範因管理不善、權責不明、未勤勉盡責等原因導致的法律風險、財務風險及道德風險。
第五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投資銀行項目管理制度,完善各類投資銀行項目的業務流程、作業標准和風險控制措施,加強項目的承攬立項、盡職調查、改制輔導、文件製作、內部審核、發行上市和保薦回訪等環節的管理,加強項目核算和內部考核,完善項目工作底稿和檔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科學、規范、統一的發行人質量評價體系,應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在項目實施的不同階段分別進行立項評價、過程評價和綜合評價,提高投資銀行項目的整體質量水平。
第五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盡職調查的工作流程,加強投資銀行業務人員的盡職調查管理,貫徹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的原則,明確業務人員對盡職調查報告所承擔的責任,並按照有關業務標准、道德規范要求,對業務人員盡職調查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十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投資銀行項目的內核工作和質量控制,證券公司投資銀行業務風險(質量)控制與投資銀行業務運作應適當分離,客戶回訪應主要由投資銀行風險(質量)控制部門完成。
第六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證券發行中的定價和配售等關鍵環節的決策管理,建立完善的承銷風險評估與處理機制,通過事先評估、制定風險處置預案、建立獎懲機制等措施,有效控制包銷風險。
證券公司應建立對分銷商分銷能力的評估監測制度。
第六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投資銀行項目協議的管理,明確不同類別協議的簽署許可權;在承接投資銀行項目時,應與客戶簽訂相關業務協議,對各自的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作出約定。
第六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投資銀行項目的集中管理和控制,對投資銀行項目實施合理的項目進度跟蹤、項目投入產出核算和項目利潤分配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與投資銀行項目相關的中介機構評價機制,加強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的協調配合。
第六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杜絕虛假承銷行為。
第六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重點防範規模失控、決策失誤、越權操作、賬外經營、挪用客戶資產和其他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以及保本保底所導致的風險。
第六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由受託投資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受託投資管理業務。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應與自營業務嚴格分離,獨立決策、獨立運作。
第六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針對業務受理、投資運作、資金清算、財務核算等環節制定規范的業務流程、操作規范和控制措施,有效防範各類風險。
第六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對委託人的資信狀況、收益預期、風險承受能力、投資偏好等進行了解,並關注委託人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第七十條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制定規范的受託投資管理合同,公平對待委託人。
受託投資管理合同中不得有承諾收益條款。
第七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與委託人簽訂受託投資管理合同,嚴格合同審批程序。證券公司應在合同約定的許可權內管理受託資產,嚴格控制風險。
第七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封閉運作、專戶管理受託資產,確保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的分戶管理、獨立運作,確保受託資產的安全、完整。
證券公司應創造條件積極引入有資質的銀行作為託管人託管受託資產。
第七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規范的風險預警機制,由獨立的監督檢查部門或風險控制部門監控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運作狀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評價。
第七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合同、交易、投訴處理等檔案資料的集中管理,確保對浮動盈虧進行恰當的記錄,並向委託人及時提供受託資產估值和風險狀況的信息。
證券公司應當制定明確、詳細的受託投資管理業務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委託人的知情權。合同到期後,編制的結算報告應由委託人進行確認,必要時由中介機構或託管人審核。
第七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身的管理能力及風險控制水平,合理控制受託投資管理業務規模。 第七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重點防範傳播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無資格執業、違規執業、以及利益沖突等的風險。
第七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研究咨詢業務的統一管理,完善研究咨詢業務規范和人員管理制度,制定適當的執業迴避、信息披露和隔離牆等制度,防止利益沖突。
第七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對客戶的了解,及時為客戶提供有針對性的證券投資咨詢服務,與客戶保持暢通的溝通渠道,及時妥善處理客戶咨詢和投訴。
第七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通過部門設置、人員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隔離措施,建立健全研究咨詢部門與投資銀行、自營等部門之間的隔離牆制度;對跨隔離牆的人員、業務應有完整記錄,並採取靜默期等措施;對跨越隔離牆的業務、人員應實行重點監控。
第八十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對各營業場所工作室(包括網上工作室)和集會性投資咨詢活動的集中管理和風險控制,確保向公眾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人員具備證券投資咨詢人員執業資格,確保相關活動已履行報備手續,確保證券公司所轄營業場所沒有非法投資咨詢活動。
第八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證券投資咨詢執業人員的管理和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確保不存在人員兼職和掛靠,對執業人員發生變動的應及時辦理變更(包括離開咨詢崗位)手續。
第八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研究咨詢業務檔案和客戶服務檔案,包括客戶服務記錄、對公眾薦股記錄、研究報告及公開發表的研究咨詢文章等,履行相關資料的備案義務。 第八十三條 證券公司對業務創新應重點防範違法違規、規模失控、決策失誤等風險。
第八十四條 證券公司業務創新應當堅持合法合規、審慎經營的原則,加強集中管理和風險控制。
第八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完整的業務創新工作程序,嚴格內部審批程序,對可行性研究、產品或業務設計、風險管理、運作與實施方案等作出明確的要求,並經董事會批准。
第八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及時與中國證監會溝通,履行創新業務的報備(報批)程序。
第八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對創新業務設計科學合理的流程,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及相應財務核算、資金管理辦法。
第八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注重業務創新的過程式控制制,及時糾正偏離目標行為。 第八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重點防範分支機構越權經營、預算失控以及道德風險。
第九十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切實可行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加強對分支機構的印章、證照、合同、資金等的管理,及時掌握分支機構業務狀況。
第九十一條 證券公司對分支機構的授權應當合理、明確,確保分支機構嚴格在授權范圍內經營,並制定防止越權經營的措施。
第九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明確分支機構業務發展目標和管理目標,加強分支機構的資金、費用、利潤的預算管理和考核;證券公司對分支機構業績的考核標准應當全面。
第九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等手段,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九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要求分支機構向客戶公布自身及證券公司的投訴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其他相關信息,確保投訴得到及時處理。
第九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要求分支機構建立重大事件報告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第九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資金計劃控制制度,明確界定預算編制與執行的責任,建立適當的資金管理績效考核標准和評價制度。
第九十七條 證券公司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應嚴格分開,強化資金的集中管理。
證券公司應由專門部門統一進行證券公司自有資金的計劃、籌集、分配、使用,加強對自有資金運用風險、效益的監控與考核。
證券公司應集中負債管理許可權,強化負債風險、成本、規模的控制。
第九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將客戶債券和自有債券分開管理,加強自有債券回購業務的集中化管理和回購資金的計劃管理,嚴格控制自有債券回購業務規模,嚴防挪用客戶債券從事回購業務。
第九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制定明確的財務制度及資金管理流程,嚴格執行資金調撥、資金運用的審批程序,加強資金籌集的規模、結構、方式的計劃管理;禁止分支機構從事資金拆借、借貸、擔保以及自營債券回購。
第一百條 證券公司應制定並嚴格執行費用管理辦法,加強費用的預算控制,明確費用標准,嚴格備用金借款管理和費用報銷審批程序。
第一百零一條 證券公司應有專門部門負責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結算和頭寸管理工作,防範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等風險。
第一百零二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銀行賬戶管理。分支機構除根據授權在經批準的當地銀行賬戶保留必要的資金外,其餘資金應當及時劃轉證券公司總部。
證券公司應嚴格控制業務部門、分支機構之間直接橫向資金往來。
第一百零三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資金風險監測,嚴格控制流動性風險,特別防範營業部違規受託理財、證券回購和為客戶融資所帶來的風險。
第一百零四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大額資金籌集和使用的事前風險收益評估制度,重大資金的籌集、分配與運用以及對外擔保、資產抵押、對外投資、重大資產購置等應進行集體決策。
第一百零五條 證券公司應定期對業務部門及分支機構的現金庫存管理狀況、資金結算情況、銀行存款和內部往來、大額款項及資金使用效益進行跟蹤檢查或抽查。
第一百零六條 證券公司應實時監控資金余額及其變動情況,建立預警和異常情況的處理機制。
第一百零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合理分配利潤,確保足額提取公積金和風險准備金,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一百零八條 證券公司應按照相關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證券公司的會計核算辦法,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證券公司應確保分支機構會計核算的一致性。
第一百零九條 證券公司會計核算應合規、及時、准確、完整,變更會計政策應經董事會批准,確保會計政策的一貫性。
第一百一十條 證券公司應強化會計監督職能,加強會計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加強對負債項目的管理、大額支出的跟蹤考核、重大表外項目(如擔保、抵押、託管證券、未決訴訟、賠償事項等)的風險管理以及資產質量的監控。
第一百一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強化資產登記保管工作,採用實物盤點、賬實核對、財產保險等措施,確保證券公司及客戶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一百一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完善會計信息報告體系,確保提供及時、可靠的財務信息。
第一百一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制定完善的會計檔案管理和交接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信息系統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崗位手冊和風險控制制度,加強信息技術人員、設備、軟體、數據、機房安全、病毒防範、防黑客攻擊、技術資料、操作安全、事故防範與處理、系統網路等的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設立專門的信息技術部門,統一歸口管理信息技術工作,加強對立項、設計、開發、測試、運行與維護等環節的管理,並定期對信息系統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進行檢查。
證券公司信息系統的立項審批與開發、運行與維護、開發測試與日常運轉之間應適當分離。
第一百一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嚴格系統進入控制以及信息系統的許可權、密碼管理,許可權的審批、設置、變動以及密碼的使用、修改應有嚴格的控制措施並保留完備的記錄。
用戶許可權設置應當遵循許可權最小化原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保證信息系統日誌的完備性,確保所有重大修改被完整地記錄,確保開啟審計留痕功能。
證券公司信息系統日誌應至少保存15年。
第一百一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可靠完備的災難備份計劃和應急處理機制;數據和重要資料做到異地備份,條件允許應建設異地計算機災難備份中心;制定詳細的信息系統安全應急方案並定期修訂、演練。
第一百一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系統安全和病毒防範制度,實時監控信息系統的安全,嚴防黑客或病毒入侵系統。
第一百二十條證券公司與交易結算相關的技術系統應符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高度重視聘用人員的誠信記錄,確保其具有與業務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專業能力和道德水準。
證券公司應當要求聘用人員以恰當形式進行誠信承諾。
第一百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職能管理部門和派出人員的工作聯絡機制,強化對分支機構負責人及電腦、財務等關鍵崗位人員的垂直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關鍵崗位人員應當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輪換和強制休假制度。
第一百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關鍵崗位人員任期屆滿、工作調動或離職,應當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及專項審計。證券公司對高級管理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相關稽核審計報告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備案。
第一百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培育良好的內部控制文化,建立健全員工持續教育制度,加強對員工的法規及業務培訓,確保所有從業人員及時獲得充分的法律法規、內部控制和行為規范的最新文件和資料,確保員工書面承諾收到相關資料並理解其內容。
第一百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業務人員的從業資格管理,上崗人員應當符合相關資格管理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
證券公司對員工的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應當達到鼓勵員工守法經營的目的。
第一百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制定嚴謹、公開、合理的人事選拔制度,任免程序中應明確規定任免決定權的歸屬。人事任免應有完備的決策記錄。第一百二十九條證券公司應建立高級管理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及其他關鍵崗位人員的年度述職報告及定期談話制度。
第一百三十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對高級管理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及其他關鍵崗位人員的檔案(包括外事檔案)管理。
第一百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離職,證券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注冊地派出機構和主要辦事機構在地派出機構及時報告,並對離職原因作出說明。
分支機構負責人及其他關鍵崗位人員離職,證券公司應當向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時報告,並對離職原因作出說明 。
Ⅶ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如何收費
1、目前融資融券有兩項手續費:一是利息,全國統一,融資年息7.6%,融一天的話版除以360,以此類推。二是交易佣權金,這個各個證券公司不同,有的是萬3,有的是和原來帳戶傭金一樣,具體可和客戶經理溝通下。
至於比例,要看批給你的信用帳戶的額度是多少,一般來說,50萬資產(含股票)可以批30萬的額度。
2、融資融券收費跟普通賬戶差不多,多了利息。融資融券客戶的授信期限最長只有半年,而且,最終是按照客戶實際借貸時間來計算費用的,例如投資者向券商融資,買入股票後,持有了10天就賣出了股票(賣出股票後資金自動歸還給券商),那麼將只計算這10天內的利息。融資利率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
3、融資利息=實際使用資金金額×使用天數×融資年利率/360。
融券費用=實際使用證券金額×使用天數×融券年費率/360。
實際使用證券金額 = 實際使用證券數量×賣出成交價格。
實際使用天數按自然日天數計算,算頭不算尾,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即T日實際使用開始收取,還款當日不收取;交易過程中T+0使用公司融資融券額度的,公司按照其所使用額度收取一天的利息或費用。
Ⅷ 股票的發行價格有幾種定價方式有幾種定價方法有幾種
股票發行價格有面額發行和溢價發行。定價方式有協商定價方式、一般詢價方式、累計投標詢價方式、上網競價方式等。定價方法有市盈率法、可比公司競價法、市價折扣法、貼現現金流定價法。
Ⅸ 證券公司如何給新股定價
新股價格不是證券公司來定的。目前為止發行價是向各個機構詢價,由機構報價得來的。
每一隻新股的網下詢價,都有數百家機構投資者參與報價申購。比如炬華科技網下超額認購105倍,良信電器網下超額認購更是達到156倍。新寶股份和我武生物公告網上超額認購為95倍和176倍。
一般由研究部提供研究支持以及詢價建議,各基金產品在此基礎上獨立報價,必須經過首發股票詢價與申購決策小組審批。
一家大型基金公司往往有幾十隻基金及專戶組合參與打新,每個組合報一至三檔價格。所有報價通過同一個埠完成。
不同基金公司的不同基金組合,對新股報價往往相差50%甚至更多,在具體的內部操作中,研究員提供建議,由基金經理本人對發行報價和參與比例進行自主決策。合規部門把控風險。
基金公司對新股詢價的流程一般是:由行業研究員研究調查、參加路演提問解惑,綜合得出一個報價區間,報研究總監審批。審批通過後,研究員會通過郵件的形式,將報價區間發給各個基金經理參考。在此過程中,研究員往往會小幅修正其報價區間。
每位基金經理自行決定最終報價及申購量。為了提高中簽可能,基金經理報價時,往往同時給出1-3檔報價。報價一般在研究員給出的區間范圍內,或略高於該區間。
基金公司研究員參考什麼指標定價?——主要是基於對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斷,結合市盈率、市凈率、市銷率、PEG估值方法,放棄定價過高的新股發行。各家基金公司研究員對新股盈利能力、PE/PB等一般會有量化的選取指標。而每個指標根據新股所在行業不同,新興產業估值略微高一些。而市場熱點公司,其盈利能力門檻可以稍微放低。參考指標大同小異,但是具體量化標准不一樣,這就是各個基金公司打新報價的底牌,不對別人說。
新股定價以研究員的基本面研究最為重要,其次新股申購的市場熱度和發行制度的設計,導致了是否啟用存量發行對於新股的價格也有較大影響。
另外,證監會在2014年3月21日發布消息:新股發行制度在多方面進行微調,其中含有規范網下詢價和定價行為:規定網下投資者必須持有不少於1000萬元市值的非限售股份。由證券業協會在自律規則中細化網下投資者需要具有豐富的投資經驗和定價能力等條件,對不具備定價能力、未能審慎報價、在詢價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列入「黑名單」並定期公布,推動形成具有較高定價能力的投資者隊伍。
Ⅹ 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規范的第四章 內部控制
第三十一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利益沖突識別和管理機制,及時、准確地識別證券公司的證券承銷與保薦、財務顧問、自營、資產管理、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與直接投資業務之間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評估其影響范圍和程度,並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利益沖突風險。第三十二條證券公司與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直投基金之間應當建立有效的信息隔離機制,加強對敏感信息的隔離、監控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在證券業務與直接投資業務之間的不當流動和使用,防範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風險。第三十三條證券公司與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直投基金之間,應當在人員、機構、財務、資產、經營管理、業務運作、辦公場所、信息系統等方面相互獨立、有效隔離,確保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直投基金獨立運作。第三十四條證券公司應當加強人員管理,防範道德風險。證券公司人員不得在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直投基金兼任高級管理人員或直投從業人員,不得以其他方式違規從事直接投資業務。證券公司存在利益沖突的人員不得兼任上述機構的董事、監事、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其他人員兼任上述職務的,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嚴格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防範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和道德風險。第三十五條證券公司應當認真履行股東職責,加強對直投子公司的管理。證券公司應當督促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合規管理制度;嚴格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違規經營導致的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第三十六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對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合規管理制度有效性的評估機制,並建立和落實嚴格的內部責任追究機制。第三十七條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設立或管理的不同直投基金之間應當在人員、機構、財務、資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相互獨立。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應當確保尚處在投資階段的自有資金和直投基金之間以及不同的直投基金之間,至少在投資領域、投資策略和投資區域中的某一個方面存在明確的區分。第三十八條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直投基金、直投從業人員在處理與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時,應當遵循客戶利益優先的原則;在處理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時,應當遵循公平對待客戶的原則。第三十九條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的投資管理團隊對自有資金或直投基金投資的項目進行跟投的,應當對自有資金或直投基金投資的所有項目進行跟投,且投資管理團隊的投資額與自有資金或直投基金的投資額之間的比例應當在所有項目上保持一致,投資管理團隊的投資價格與自有資金或直投基金的投資價格應當在單一項目上保持一致。第四十條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檔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盡職調查報告、項目評估材料、投資決策記錄、董事會決議等重要投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