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2018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實行股權激勵的,適用本辦法;以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第四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第五條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證券中介機構和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活動。第二章一般規定第七條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下列人員也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三)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條上市公司依照本辦法制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權激勵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擬授出權益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涉及的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設置預留權益的,擬預留權益的數量、涉及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
(四)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者按適當分類)的姓名、職務、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權的授權日、可行權日、行權有效期和行權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者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使權益的條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權益、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程序;
(九)調整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參數取值合理性、實施股權激勵應當計提費用及對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
(十一)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十二)上市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以及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股權激勵計劃的執行;
(十三)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相關糾紛或爭端解決機制;
(十四)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的其他權利義務。
⑵ 股票期權激勵首次授權日,被激勵對象就要繳款購買該股票期權嗎可以放棄不買嗎
可以行使權利,也可以放棄,但不得轉讓、質押或償還債務。
根據我的理解,授權日是授予激勵對象權利的日期。另外還應該有可行權日,這個才是可以開始行權的日期。一般會具體規定行權期,你在這段時間以內都可以進行行權。
⑶ 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是利好還是利空
一般情況下是利好,因為限制性股票的激勵對象一般是企業的管理團隊和核心技術人員、骨幹人員。設置一定的行權條件,在激勵和約束的雙重作用下,激勵對象會更加努力貢獻力量達到行權條件,對於企業的利潤增加以及長遠發展非常有利,會帶動股價。
拓展資料:
對於限制性股票的征稅方法,應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於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公司員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只不過這些股票是有限制的,員工不能以任何形式轉讓並取得所得。因此,在授予日,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和國稅函〔2006〕902號文件所說的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是不一樣的,它不是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不能作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對於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鎖期內,員工符合股權激勵計劃的解鎖條件,公司對員工符合條件的限制性股票實際解鎖時,員工才實際取得了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因此,實際解鎖日為限制性股票所得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應在實際解鎖日按限制性股票所對應的二級市場價格,作為員工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並按財稅〔2005〕35號文件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公司當初是按有償方式授予員工限制性股票的,可以扣除員工購入限制性股票時實際支付的價款。
應納稅額的計算。限制性股票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和股票期權所得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基本是一致的。需要關注的是限制性股票計算中的"規定月份數","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限制性股票"規定月份數"的計算,應按如下方式確定起止日期:起始日期應為限制性股票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日期,截止日期應為員工對應的限制性股票實際解禁日。考慮到我國當前目前的《上市公司股票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限制性股票從授予日到禁售期結束不得少於1年。因此,在計算限制性股票所得時,"規定月份數"一般就是12個月。
⑷ 股權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怎麼定
既然有股票那肯定是上市公司,,
股票的價格一般按當時的二級市場股票價格定價,
對於內部員工可以稍微打折給被激勵者
⑸ 股權激勵 限制性股票通過董事會決議後什麼時侯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股權激勵過程中是一個十分關鍵的日期,它關繫到鎖定期和解鎖期的釐定,也會影響股權激勵工具價值的確認和計量以及激勵成本的攤銷。
從法律規制的角度,為使得限制性股權激勵實施階段各程序得以合法公平客觀的展開,建議:把「授予—接受授予—過戶登記—激勵股份過戶完成公告」這一確定雙方法律關系的「事實構成」的確定日做為授予日,也就是「法律上所指的授予日應是實施股權(限制性股票)激勵的公司依法完成權益授權、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的日期,即授予限制性股票該等給付之債履行完備且予以公告之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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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
法律分析: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而境內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前獲得的限制性股票,至少要符合證券交易相關的鎖定期的規定,通常最短為上市之日起12個月,最長為36個月。對於非上市公司法律沒有進行強制性規定,因此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我國非上市公司通常設置在3~8年。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從首次授予權益日起不得超過10年。
⑺ 股權激勵授權日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計算,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0年。在有效期限內,上市公司採取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時限不得少於12個月,即一年之後投資者才可以出售,其解禁具體時間以上市公司的公告為准。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激勵對象參與股權激勵計劃的資金來源應當合法合規,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⑻ 股票期權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該怎麼理解
一、股票期權的概念
所謂股票期權指的是受權人按約定的價格和數量在授權以後的約定時間購買股票的權利。具體而言,就是公司與經營者——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訂立協議,約定當公司的經營業績在未來一定時間內達到一定的指標時,即由公司授予期權,給予高層管理人員按規定的價格在未來一段時期內購買該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即行權,而權利的行使與否由受益人——高層管理人員決定。
股票期權計劃的實施過程主要時間點包括授予日、可行權日、行權日以及處置日。授予日是指股票期權計劃獲得批準的日期。「獲得批准」是指企業與職工就獲得股票期權的協議條款和條件已達成一致,該協議獲得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的批准。可行權日指企業與職工所約定的股票期權合約實現,即經營者達到了一定的行權條件(通常指達到特定的公司業績)的日期。等待期指授予日和可行權日之間的時期,其時間跨度取決於股份支付協議約定的股權授予條件。行權日指股票期權轉為股票,期權持有人成為正式的公司股東的日期。處置日指已成為公司股東的經營者賣出所持公司股票的日期。
二、股票期權公允價值的確定原則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規定,公允價值是指熟悉情況並自願的雙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礎上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結算的金額。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活躍市場中的報價應當用於確定其公允價值。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躍市場的,企業應當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得出的結果,應當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採用的交易價格。估值技術包括參考熟悉情況並自願交易的各方最近進行的市場交易中使用的價格、參照實質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當前公允價值、現金流量折現法和期權定價模型等。企業應當選擇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且被以往市場實際交易價格驗證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術確定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
活躍的市場價格是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確定的最好依據,但由於員工股票期權是一種不可轉讓且受制於授權條件的期權,在市場上很難找到與員工股票期權的期限和條件相同的可買賣期權。因此企業應採用估值技術來確定其公允價值。目前西方國家一般採用期權定價模型來確定期權價值,其中運用最廣泛的是布萊克-斯科爾斯期權定價模型(B-S模型)。
三、布萊克-斯科爾斯(Black-Scholes,以下簡稱B-S模型)模型
1、布菜克-斯科爾斯模型的七個假設
(1)在期權壽命期內,買方期權標的股票不發放股利,也不做其他分配;
(2)股票或期權的買賣沒有交易成本;
(3)短期的無風險利率是已知的,並且在期權壽命期內保持不變;
(4)任何證券購買者能以短期的無風險利率借得任何數量的資金;
(5)允許賣空,賣空者將立即得到所賣空股票當天價格的資金;
(6)看漲期權只能在到期日執行;
(7)所有證券交易都是連續發生的,股票價格隨機遊走。
公式如下:
C(E)=S[N(d1)]-E/en[N(d2)]
d1=[ln(S/E)+(r+0.5σ2)t]/σ■
d2= d1-σ■
C(E):期權合約的當前價值;
S:當期期權標的資產的價格;
E:期權合約中標的資產的未來執行價格;
t:期權到期日前的時間;
N(d):正態分布下的累積概率;
e≈2.7183
σ:期權標的資產收益率的標准差;
r:連續復利的無風險利率。
N(d)為累積的正態分布概率,也就是一個呈標准正態分布的變數小於d1、d2的概率,可以通過查正態分布函數表得到。
2、模型中重要參數的確定
(1)無風險利率的確定。從上述定價公式中,我們可以看出,公司在頒布股票期權計劃時,一般來講有幾個數值是明確的,如期權的到期時間、行權價格、公司股票的當前價格等,但是剩餘的三個參數屬於不確定的變數,需要用正確的方法來獲取。但實際中有的公司選擇的無風險收益率標准很不統一:有的以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機構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基準利率來代替不同行權期間的無風險收益率,有的選擇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基準利率的平均值來代替無風險收益率,有的以零存整取存款利率作為無風險利率,有的選擇一年期銀行間國債利率作為無風險利率。從實務操作來看,筆者認為,企業一般應採用與股票期權同樣期限長度的國債利率來代替模型計算中的無風險利率,從而獲得比較合適的貼現率。
(2)預期股利率的測算。企業預期股利率的測算辦法比較多,一般來講需要考慮企業歷史上各年度的紅利發放情況,構建企業盈利狀況和股利發放比例間的回歸模型,然後根據企業未來投資項目發展前景來預測企業未來的收益狀況,如果企業未來年度中收益水平有所上升,則應相應調高公式中的預期股利率的水平;反之,則予以相應調低。
(3)股價波動率的估算。所謂股價波動率是指公司的股票以連續復利形式計算的年收益率的標准差,一般來講,股票價格波動率大約在每年0.2至0.4的區間之內。股價波動率可以用歷史數據進行估算,但也要考慮其他相關因素,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時間長短、波動率的平均回歸趨勢等。大多數情況下,可能只能合理預期未來波動率的一個區間,如相對其他金額,區間內沒有金額是更佳的估計,應使用加權平均值作為估計數。 關於股價波動率,由於我國股票市場還不是強有效的市場,投機行為對股價波動的影響較大,股票價值並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基本面信息。而歷史波動率的計算方法為:首先,從市場上獲得標的股票在固定時間間隔(如每天、每周或每月等)上的價格;其次,對於每個時間段,求出該時間段末的股價與該時段初的股價之比的自然對數;然後,求出這些對數值的標准差,再乘以一年中包含的時段數量的平方根。然而,由於股票價格的波動並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基本信息,帶有很強的偶然性,不同時間間隔的標的股票價格的選取將極大地影響股價波動率的最終計算結果。所以,股價波動率的計算帶有很強的主觀選擇性。
實務操作中,有的選取激勵計劃公告前一年所有交易日的歷史波動率,有的選擇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至激勵草案公告前一交易日期間公司股票收益的波動率為參數計算,有的選擇了自公司股票價格走勢穩健的年度以來的股價計算其歷史波動率,理由是該段時間內股票的歷史波動率更能真實反映股票風險程度,有的人選擇某一歷史區間的日收益率計算股票波動率並扣減期間的異常波動。公司應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盡可能長的能真正反映公司股價波動率的期間,同時對期間的異常波動予以剔除。
四、股票期權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中規定,授予後立即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或其他方類似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按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資本公積。對於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才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或其他方類似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及資本公積。在資產負債表日,後續信息表明可行權權益工具的數量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進行調整;在可行權日,調整至實際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企業在可行權日之後不再對已確認的相關成本或費用及所有者權益總額進行調整。在行權日,企業根據實際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計算確定應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的金額,將其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根據會計准則規定,企業需要選擇適當的估值模型對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進行計算。具體來說,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股票期權費用應以服務單位法並以服務年限作為攤銷年限進行攤銷
經營者股票期權並不僅僅只是在其授權期內對經營者具有激勵作用,所以經營者股票期權的報酬成本應當在經營者提供服務期內攤銷。企業會計准則認為經營者股票期權所交換的經營者服務是在等待期內平均獲取的,這一點與經營者股票期權交易的實質顯然存在巨大差異。因此,本文主張採用服務單位法並以服務年限作為攤銷年限對我國的經營者股票期權報酬成本進行攤銷。
2、期權行權價需以授予日股價為基準
當前以股權激勵草案公布前股價確定行權價格的規定為企業管理層操縱行權價格提供了極大的便利,期權行權價格應採用授予日股價為基準。
3、股權激勵業績目標的計算應該扣除期權費用
股權激勵的經濟效益只有表現為收益大於成本時,才能增加公司及股東的利益,才有實施的必要,因此,在計算股權激勵行權條件時,必須考慮期權費用的影響。
4、以二叉樹模型取代B-S模型用於期權公允價值的計算
相對於B-S模型而言,二叉樹模型首先可以解決經營者股票期權中提前行權這一引起經營者股票期權價值和自由交易股票期權價值不同的重要因素。此外,二叉樹模型也可以通過對模型計算「路徑」的不同選擇來調整經營者股票期權大部分與可自由交易期權不同的因素,特別是可以用於調整關於經營者離職、授權日條件等因素。
5、加強財務人員對該部分內容的專題學習
為使財務人員更好地學習和運用該部分新會計准則,有關方面要加強對財務人員的專題培訓。對財務人員自身來說,更需要認真學習和領會該部分准則制定的內涵,多熟悉一些國外相關案例的處理,同時加強業務人員之間的經驗交流。
⑼ 企業辦理股權激勵業務時,授予日和可行權日之前的期間成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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