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是買賣股票,公司債,政府公債,國庫券,可轉讓定期存單等有價證券的市場。因此通常稱它為長期金融市場。
⑵ 證券市場監管的重點有哪些
您好,證券市場監管的重點是:信息披露、操縱市場、欺詐行為、內幕交易。
⑶ 證券交易所是干什麼的
證券交易所是為投資者提供有秩序的集中競價交易的場所,是投資者將證券變現,保持證券流通的保障,通過集中和公開的方式來達成交易,並形成公平的交易價格。
證券交易所應當創造公開、公平的市場環境,提供便利條件從而保證股票交易的正常運行。證券交易所的職責主要包括:提供股票交易的場所和設施;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審核批准股票的上市申請;組織、監督股票交易活動;提供和管理證券交易所的股票時場信息。
拓展資料:
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的區別有:
1、概念不一樣: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設立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而成立的專門經營證券業務,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特點不一樣:證券交易所的特點在於,證券交易所是由若干會員自願組成的一種非營利性社會法人團體。
構成股票交易的會員都是證券公司,其中有正式會員,也有非正式會員。證券交易所的設立須經國家的批准。
證券公司特點則是,大多為國有控股企業,資產的贈與必須滿足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大多為非上市公司,股份流通受限制,沒有市場價格,但又有上市的規劃,能夠滿足上市公司的有關規定。
3、職責不一樣: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
證券公司的主要職責是設計籌劃改制企業的股票上市,主要工作包括:參與企業改制方案設計和制定,對擬發股票的改制企業進行上市輔導,草擬、匯總和報送發行上市的所有申報材料,組織承銷上市企業的股票,承擔發行上市的組織協調工作。
⑷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證券交易所的管理,明確證券交易所的職權和責任,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證券交易所。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證券交易所是指依本辦法規定條件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會員制事業法人。第四條證券交易所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接受證監會的監督管理。第五條證券交易所的名稱,應當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的名稱。第二章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第六條設立證券交易所,由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審核,報國務院批准。第七條申請設立證券交易所,應當向證券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和主要業務規則草案;
(三)擬加入會員名單;
(四)理事會候選人名單及簡歷;
(五)場地、設備及資金情況說明;
(六)擬任用管理人員的情況說明;
(七)證券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八條證券交易所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名稱;
(三)主要辦公及交易場所和設施所在地;
(四)職能范圍;
(五)會員的資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七)對會員的紀律處分;
(八)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九)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十)資本和財務事項;
(十一)解散的條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規定的事項。第九條解散證券交易所,經證券委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第三章證券交易所的職能第十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證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第十一條證券交易所的職能包括:
(一)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
(二)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三)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
(四)組織、監督證券交易;
(五)對會員進行監管;
(六)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
(七)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八)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
(九)證券委許可的其他職能。第十二條證券交易所不得或者間接從事:
(一)以營利為目的的業務;
(二)新聞出版業;
(三)發布對證券價格進行預測的文字和資料;
(四)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未經證券委批準的其他業務。第十三條證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證券交易品種,應當報證監會批准。第十四條證券交易所以聯網等方式為非本所上市的證券交易品種提供證券交易服務,應當報證監會批准。第十五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職能范圍內制定和修改業務規則。證券交易所制定和修改業務規則,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通過,報證監會批准。
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包括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及其他與證券交易活動有關的規則。第四章證券交易所的組織第十六條證券交易所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專門委員會。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為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有以下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證券交易所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
(三)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決定證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項。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證券委批准。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理事人數不足本辦法規定的最低人數;
(二)占會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請求;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過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方為有效。
會員大會結束後十日內,證券交易所應當將大會全部文件及有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第二十條理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修改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三)聘任總經理和副總經理;
(四)審定總經理提出的工作計劃;
(五)審定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六)審定對會員的接納;
(七)審定對會員的處分;
(八)根據需要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
(九)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⑸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202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證券交易所的管理,促進證券交易所依法全面履行一線監管職能和服務職能,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證券交易所是指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證券交易所。第三條證券交易所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設立黨委,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交易所重大事項,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貫徹落實。第四條證券交易所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監督管理。第五條證券交易所的名稱,應當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稱。第二章證券交易所的職能第六條證券交易所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施自律管理,應當遵循社會公共利益優先原則,維護市場的公平、有序、透明。第七條證券交易所的職能包括:
(一)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制定和修改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三)依法審核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四)審核、安排證券上市交易,決定證券終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五)提供非公開發行證券轉讓服務;
(六)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
(七)對會員進行監管;
(八)對證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進行監管;
(九)對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務的行為進行監管;
(十)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
(十一)開展投資者教育和保護;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職能。第八條證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事:
(一)新聞出版業;
(二)發布對證券價格進行預測的文字和資料;
(三)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第九條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創新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設立不同的市場層次。第十條證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業務規則,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其自律管理職責的要求。
證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下列業務規則時,應當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一)證券交易、上市、會員管理和其他有關業務規則;
(二)涉及上市新的證券交易品種或者對現有上市證券交易品種作出較大調整;
(三)以聯網等方式為非本所上市的品種提供交易服務;
(四)涉及證券交易方式的重大創新或者對現有證券交易方式作出較大調整;
(五)涉及港澳台及境外機構的重大事項;
(六)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批準的其他業務規則。第十一條證券交易所制定的業務規則對證券交易業務活動的各參與主體具有約束力。對違反業務規則的行為,證券交易所給予紀律處分或者採取其他自律管理措施。第十二條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章程、協議以及業務規則的規定,對違法違規行為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履行自律管理職責。第十三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在業務規則中明確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的具體類型、適用情形和適用程序。
證券交易所採取紀律處分的,應當依據紀律處分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紀律處分決定作出前,當事人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申請聽證的,證券交易所應當組織聽證。第十四條市場參與主體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相關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申請復核。
證券交易所應當設立復核委員會,依據其審核意見作出復核決定。第十五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風險管理和風險監測機制,依法監測、監控、預警並防範市場風險,維護證券市場安全穩定運行。第十六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同其他交易場所、登記結算機構、行業協會等證券期貨業組織建立資源共享、相互配合的長效合作機制,聯合依法監察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第三章證券交易所的組織第十七條實行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總經理和監事會。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為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證券交易所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會員監事;
(三)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證券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⑹ 證券交易是什麼
證券交易是指已發行的證券在證券市場上的買賣或轉讓活動。證券交易與證券發行有著密切的聯系,兩者相互促進、相互制約。證券交易主要的品種有股票交易、債券交易、基金交易和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
拓展資料:
一、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證券交易所有公司制的營利性法人和會員制的非營利性法人。
二、證券交易所主要職責
(1)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2)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3)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4)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交易的情況提出報告。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⑺ 證券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證券交易所的管理,規范證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證券交易所。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證券交易所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並履行相關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會員制事業法人。第四條證券交易所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監督。第五條證券交易所的名稱,應當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或者其他相似的名稱。第二章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第六條設立證券交易所,由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審核,報國務院批准。第七條申請設立證券交易所,應當向證券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和主要業務規則草案;
(三)擬加入會員名單;
(四)理事會候選人名單及簡歷;
(五)場地、設備及資金情況說明;
(六)擬任用管理人員的情況說明;
(七)證券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八條證券交易所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名稱;
(三)主要辦公及交易場所和設施所在地;
(四)職能范圍;
(五)會員資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七)對會員的紀律處分;
(八)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九)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十)資本和財務事項;
(十一)解散的條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事項。第九條證券交易所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由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經證券委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解散。
證券交易所有嚴重違法行為,由證券委作出解散決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第三章證券交易所的職能第十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創造公開、公平的市場環境,提供便利條件,以保證證券交易的正常運行。
證券交易所對股票上市、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符合《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第十一條證券交易所的職能包括:
(一)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
(二)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三)審核批准證券的上市申請;
(四)組織、監督證券交易活動;
(五)根據《條例》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
(六)依照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規定對會員的證券交易活動進行監管;
(七)提供和管理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市場信息;
(八)證券委許可的其他職能。第十二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職能范圍內制定業務規則。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通過,報證監會會同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生效,並報證券委備案。
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應當包括上市規則、交易規則及其他與證券交易活動有關的規則。
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證券上市的條件、申請程序以及上市協議的內容及格式;
(二)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及格式;
(三)交易證券的種類和期限;
(四)證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
(五)交易糾紛的解決;
(六)交易保證金的交存;
(七)上市證券的暫停、恢復與取消交易;
(八)證券交易所的休市及關閉;
(九)上市費用、交易手續費的收取;
(十)本證券交易所證券市場信息的提供和管理;
(十一)對違反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行為的處理;
(十二)其他需要在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中規定的事項。第四章證券交易所的組織第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專門委員會。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為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有以下職權:
(一)制定證券交易所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通過理事會、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決定證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項。
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由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會同證監會審核後,報證券委批准。
⑻ 新《證券法》就強化證券交易所的風險防控職能作了哪些規定
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是證券交易所的核心職能之一。新《證券法》適應市場風險防控的需要,豐富了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措施。
其一,明確證券交易所風險監測的職能,要求交易所加強對證券交易的風險監測。
其二,細化了證券交易所處置交易異常情況和重大異常波動的具體情形、相關措施,豐富了證券交易所實施風險防控的工具箱。
其三,規定證券交易所處置交易異常情況和重大異常波動的善意監管免責原則,即非因重大過錯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⑼ 什麼是證券自律管理機構有什麼特徵嗎
證券法第一百零二條: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一百五十五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
證券自律性組織包括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
我國的證券交易所是提供證券集中競交易場所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其權利機構是由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在我國證券公司必須加入證券業協會。
⑽ 香港證券交易所組織形式
證券交易所的組織形式大致可分為:公司制和會員制。公司制的證券交易所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組織並以盈利為目的的法人團體。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是一個由會員自願組成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社會法人團體。
證券交易所與每個投資者都息息相關,不管是作為公司在此上市融資、發行債券,還是投資者買賣股票都需要證券交易所作為橋梁。不同的證券交易所的組織形式會有所不同,這也會影響到證交所的經營服務模式。
拓展資料:證券交易所的組織形式有哪些?
1. 公司制,公司制的證券交易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主要由銀行和證券公司組成,而且券商的負擔會比較重。這種類型的交易所按照公司章程進行運營,在有些時候會為了傭金收益認為製造證券投機機會,擾亂市場。
2. 會員制,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並不以營利為目的,它的會員主要是證券公司,取得會員資格的券商才能在交易所進行交易。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特別強調會員的自律管理,會員承擔的責任僅僅以繳納的會費為限,而且費用也比較低。同樣的,當券商和股民發生糾紛時,交易所也不承擔責任。
我國的兩大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都是採取的會員制,性質是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會員制的事業法人,這是與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程度相適應的。而相對的,香港證券交易所則是一家公司制的證券交易所,並已經上市。
證券交易所有哪些組織形式?
1.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 證券交易所的會員由證券公司等證券商組成,只有取得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之後,證券商才能在證券交易所參加交易。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強調自治自律,自我管理,會員向證券交易所承擔的責任僅以繳納會費為限。 由於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因此收取的費用較低,證券商和投資者的負擔相應地也較輕。 在發生交易糾紛時,證券交易所不負賠償責任,由會員和買賣雙方自己解決。
2.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是由銀行、證券公司等作為股東組成,其組織結構和有關的權利義務等法律關系均以公司法的規定為准。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以營利為目的,證券商的負擔較重,而且因其主要收入來自成交額傭金,為增加證券交易所自身的利益可能會人為製造證券投機行為,或者推波助瀾,擾亂證券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