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
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
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
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
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
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
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
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
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
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第八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
會」)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
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
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對發行人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
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
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
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
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
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
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
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
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
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
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
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
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三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
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
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
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
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
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
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
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
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
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
情形。
第十五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
賴。
第十六條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
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八條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
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
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
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
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
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
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
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
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
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
告。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
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
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
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
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
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
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
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
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
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
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
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
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
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
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
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
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
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三十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應當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決
議,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 發行對象;
(三)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
(四) 募集資金用途;
(五) 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 決議的有效期;
(七) 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 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
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第三十二條 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
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
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
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
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由相關職能部
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並由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
核。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
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發行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發行股票;超
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
方可發行。
第三十六條 發行申請核准後至股票發行結束前發生重
大事項的,發行人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現不符合發行條件事項的,中國
證監會撤回核准決定。
第三十七條 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發行人可自中國
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
請。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
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創業板招股說明書內容
與格式准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
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
露。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提
示:「本次股票發行後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
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
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
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
定。」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名、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內容真實、准
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
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在核查意見上簽名、蓋章。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
意見,並簽名、蓋章。
第四十二條 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
截止日後六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
至多不超過一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
末為截止日。
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
會核准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
發行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
發行人可在公司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披露的內容
應當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的時間。
第四十五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能含有
股票發行價格信息。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
聲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招股說
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
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
據。」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應當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內容真實、准確、
完整。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
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
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披露於公司網站,時間不得早於前
款規定的刊登時間。
第四十八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
具的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備
查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披露。
第四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及備查文件置備
於發行人、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
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第五十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
會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說明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
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上
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薦人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對違反
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行為,採取相應的監管措
施。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市
場風險警示及投資者持續教育的制度,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維護
投資者權益的制度以及防範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內部控制體
系。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
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
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
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者
變造的,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公
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的,中國證監會將採取終止審核並在三十六
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並依照《證券
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的,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
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名人員的簽
名、蓋章系偽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
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
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將采
取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
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名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的監管措
施,並依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
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絕答復中國
證監會審核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
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
信檔案並公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五十七條 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
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
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名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網站、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
代表人處以警告。
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
外,中國證監會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
請。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貳』 創業板上市條件有哪些
創業板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申請在深交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股票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4.公司股東人數不少於200人
5.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叄』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2018)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42號)
《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8年1月1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8年第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劉士余
2018年6月6日
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
第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中國證監會根據《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規定認定的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可不適用前款第(二)項規定和第(三)項「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規定。
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五條:「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上市當年即虧損的,中國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暫停保薦機構的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撤銷相關人員的保薦代表人資格,尚未盈利的試點企業除外。」
本決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肆』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2022)
一、修改背景
《首發辦法》對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按照現行《首發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為進一步落實依法行政要求,保障規則執行的嚴肅性,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實現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使資本市場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我會對《首發辦法》第九條第一款進行修改。二、修改的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
《首發辦法》修改的總體思路是在不改變滬深主板實施股票發行核准制的基礎上,為統一主板、科創板、創業板關於發行人成立滿3年的規則適用,對《首發辦法》第九條第一款進行修改。
本次《首發辦法》修改後總體架構不變,仍分為總則、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附則6章,共59條,修改內容為:
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三、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
公開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意見建議3條。總體而言,社會公眾對刪除《首發辦法》第九條第一款中「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的例外表述無不同意見。有意見提出,建議將擬上市企業持續經營時間從3年提高至5年。經研究,該建議不符合精簡優化發行條件的改革方向,因此未予採納。同時,有意見對《首發辦法》的其他條款(如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款)提出修改完善建議,我們將在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時統籌考慮上述意見建議。
特此說明。
『伍』 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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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有哪些
1.在發行上市審核方面,進一步明確創業板定位,在充分體現包容性的前提下,設置行業負面清單。同時完善小額快速再融資機制,修改完善審核時限要求,進一步提高審核效率等。
2.在持續監管方面,完善紅籌企業上市及退市條件。將市值退市指標調整為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市值低於3億元;公司因觸及財務類指標被實施*ST後,下一年度財務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的,也將被終止上市。此外,還明確了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可轉債上市條件。
拓展資料:
1.管理辦法簡介:
2020年6月12日深夜,證監會發布《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制度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與此同時,證監會、深交所、中國結算、證券業協會等發布了相關配套規則。在交易類規則方面,為適應創業板股價結構特點和投資者交易需求,限價申報單筆最高申報數量調整至30萬股,市價申報調整至15萬股。同步放寬相關基金漲跌幅至20%。
2.條例解讀
a、升級後的規則更加明確了創業板定位,以支持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為主要特徵,直接助推我國產業結構轉型升級。設置行業負面清單,原則上不支持房地產等傳統行業企業在創業板上市等,標志著創業板聚焦滴灌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更好發揮融資效能。
b、此次正式出台的制度規則對此前徵求意見稿做出諸多升級,反映了市場在實踐中關切的重點,同時也對存量項目的過渡做了明確的安排,有利於更好地保障創業板注冊制改革的順利推進。
c、對於不同的資本市場參與者來說,需要盡快適應創業板改革的新變化。對企業來說,創業板注冊制有利於幫助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型企業融資和發展;對於投資者來說,注冊制下創業板運行更為市場化,一些重大制度的變革也會帶來新的投資機會。而對於券商等中介機構,市場化的詢價機制將倒逼投行提高發行定價能力,上市公司供給的增加將考驗券商研究所對股票的研究和篩選能力。
『柒』 ipo(首次公開發行)與證券上市的區別
上市包括IPO,只有IPO成功了才可能上市;IPO針對的是一級市場,上市後是針對二級市場,兩家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要求存在某些差異,申請是入門條件,IPO要求是入門後根據公司的類型及注冊資本大小等等綜合得出來的。IPO成功後才可能上市,IPO一般對一級市場不是在交易所掛牌買賣的,上市後是在交易所進行交易的。
一、所處公司上市過程中的階段不同: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就是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是指一家企業第一次將它的股份向公眾出售。這個過程在中國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有詳細的規定。
通常理解,首次公開發行和首次公司上市是一個行為的兩個階段:
首次公開發行是股票成功第一階段:一家企業要上市需要由一家券商進行保薦並通過證監會的審核,經過一系列的路演、詢價等程序。首次公司上市是第二階段:一旦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完成,這家公司就可以申請到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這個過程就是首次公開上市。
二、主要工作的內容不同:
首次公開發行主要是發行人以籌資為目的,按照法定程序,向投資者或原股東發行股份的行為。而首次公開上市主要的工作是發行人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場所公開掛牌交易和流通。
三、所屬市場范疇不同:首次公開發行屬於「一級市場」范疇,首次公開上市屬於「二級市場」范疇。一級市場是二級市場的源泉,二級市場的狀況也反過來制約一級市場的發展。
最後,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公司股票已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並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3、公司新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時,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4、公司最近連續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
『捌』 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一、 立法背景
《首發辦法》是創業板的基礎性制度。制定《首發辦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注冊制改革決策部署的重要措施,對於服務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支持傳統產業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提高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等具有重要意義。
起草《首發辦法》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資本市場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著眼於打造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方向,堅持「四個敬畏、一個合力」,借鑒科創板改革經驗,兼顧長遠改革目標和試點階段性特徵,增強資本市場對創新創業企業的服務功能,提升股權融資比重,更好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起草《首發辦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一是充分借鑒科創板注冊制試點的經驗做法。《首發辦法》在體例架構、發行條件、注冊程序、監督管理等主要方面與科創板規則基本保持一致。二是更加便利股權融資。精簡優化現有發行條件,增加資本市場包容性,擴大資本市場覆蓋面,建立公開、透明、高效、便捷的股票發行注冊機制,健全市場化詢價定價機制,著力於提升股權融資效率。三是強化信息披露監管。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股票發行上市制度,明確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的信息披露要求,落實發行人、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關於信息披露的法定責任。四是加強風險防控。充分尊重我國資本市場的實際情況和創業板存量企業的現實復雜性,建立與之相適應的股票發行注冊制度。強化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管,強調市場主體歸位盡責,顯著提升違法違規成本,有效防控各種風險,提升上市公司質量。二、 主要內容
《首發辦法》共七章、七十五條,分為總則、發行條件、注冊程序、信息披露、發行承銷的特別規定、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
一是明確創業板的板塊定位是深入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適應發展更多依靠創新、創造、創意的大趨勢,主要服務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支持傳統產業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二是明確證監會加強對審核注冊工作的統籌指導,統一審核理念,統一審核標准,定期檢查交易所審核標准、制度的執行情況。三是明確發行人和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等市場參與主體的責任和義務。
(二)發行條件
一是持續經營滿三年,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二是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內控制度健全有效。三是業務完整並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四是生產經營合法合規,相關主體不存在《首發辦法》規定的違法犯罪情形。
(三)注冊程序
一是規定交易所的發行上市審核程序,以及交易所報證監會注冊的程序。二是規定證監會與交易所建立電子化注冊系統,提高注冊效率,減輕企業負擔。三是規定交易所和證監會應當提高工作透明度,實現全流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四是將現場檢查制度化,規定證監會和交易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質量現場檢查制度。
(四)信息披露
一是強調發行人必須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無論規則是否明確規定,凡是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都必須充分披露。二是嚴格落實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責任,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按照誠信原則履行其在招股說明書披露的相關承諾。三是針對創業板企業特點,規定其應當充分披露自身創新、創造、創意特徵,以及業務模式、公司治理、財務狀況分析、發展戰略等情況,精準清晰充分地向投資者揭示各種風險,供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
(五)發行承銷
一是明確規則適用。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與承銷,適用《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但《首發辦法》和《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二是明確定價方式、投資者報價要求、最高報價剔除比例等事項應當同時遵守交易所相關規定。
(六)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一是證監會建立對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工作和發行承銷過程監管的監督機制,持續關注交易所審核情況和發行承銷過程監管情況。二是加大違法違規行為追責力度,對負有責任的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中介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採取較長時間不受理證券發行相關文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嚴厲措施。三是規定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應對違反自律規則的行為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玖』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2015)
一、刪除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已達到發行監管對公司獨立性的基本要求。」
本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拾』 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需滿足以下哪些條件
你好,很高興幫助你
為你解答問題,疑問
祝你生活愉快,幸福
: 一方面是內在的調整需求,一方面也是反彈積累的做空動能的釋放,成交量的萎縮表明了後市即使重復前面的規律,但殺跌動能將有所減弱,還不會脫離底部構建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