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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申請自營業務

發布時間:2022-06-11 08:03:33

① 從事證券自營業務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證券自營業務,是證券經營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和資金買賣證券從而獲取利潤的證券業務。證券經營機構的自營業務按業務場所一般分為兩類,即場外(如櫃台)自營買賣和場內(交易所)自營買賣。場外自營買賣是捐證券經營機構通過櫃台交易等方式,由客戶和證券經營機構直接洽談成交的證券交易;場內自營買賣是指證券經營機構在集中交易場所(證券交易所)自營買賣證券。在我國,證券自營業務一般是指場內自營買賣業務。
國際上,對場內自營買賣業務的規定較為復雜,如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其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從業者(既可以是機構。也可以是個人)又分為交易廳自營商和自營經紀人。前者只進行證券的自營買賣業務,而不辦理委託業務;後者則在自營證券買賣業務的同時兼營代理買賣證券,但其代理的客戶僅限於交易廳里的經紀人與自營商。自營經紀人自營證券的目的並不像自營商那樣追逐利潤,而是為其所專業經營的幾種證券維持連續市場、防止證券價格的暴跌與暴漲。
在我國,證券自營業務專指證券經營機構為自己買賣匕中證券的行為。上市證券包括:在證券交易聽桂牌交易的A股、基金、認股權證、國債、企業債券等。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必須取得中國證監會認定的證券自營業務資格並領取中同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H營業務資格證書》。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證券南營業務,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證券專營機構(即依法設立並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公司)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即依法設立並具有法人資格的信託投資公司〕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 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證券營運資金,是指證券兼營機構專門用於證券業務的具有高流動性的資金。
(2)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
凈資本=凈資產-(固定資產凈值+長期投資)X30%-無形及遞延資產-提取的損失准備金-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長期性或高風險資產
(3)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同時還必須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4)證券經營機構在近一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現行為,或在近二年內未受到取消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處罰。
(5)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已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賬管理。
(6)沒有證券自營業務專用的電腦申報終端和其他必要的設施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為了規范證券經營機構自營業務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降低市場經營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在〈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中還明確規定,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將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經紀業務分開操作,嚴格禁止從事違反有關證券按規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等行為。

② 綜合類券商經營證券自營業務應遵循( )的原則。

【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證券自營業務管理原則。證券自營.業務應遵循的一般性原則內蠆,:(1)自營業容務和其他業務分賬經營、分業管理原則。(2)經紀業務優先原則。(3)公平父易原則。(4)嚴格內部控制原則。

③ 證券公司在哪種情況下可以經營自營業務

(1)證券專營機構(即依法設立並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公司)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即依法設立並具有法人資格的信託投資公司)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證券營運資金,是指證券兼營機構專門用於證券業務的具有高流動性的資金。
(2)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 凈資本=凈資產-(固定資產凈值+長期投資)?0%-無形及遞延資產-提取的損失准備金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長期性
或高風險資產
(3)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同時還必須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4)證券經營機構在近一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二年內未受到取消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處罰。
(5)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已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賬管理。
(6)設有證券自營業務專用的電腦申報終端和其他必要的設施。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為了規范證券經營機構自營業務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降低市場經營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在《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中還明確規定,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將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經紀業務分開操作,嚴格禁止從事違反有關證券法規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等行為。

④ 券商自營業務包括什麼

證券自營業務指證券公司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以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為本公司進行金融標的的交易,以獲取營利。買賣的證券產品包括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A股、基金、認股權證、國債、企業債券等。

⑤ 證券公司可以自己炒股票

不可以的,只要是證券從業人員就可以自己做股票,不管是什麼崗位,所以證券從業人員以及其相關人員都是不能炒股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
一、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法律禁止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是兼顧了證券公司、證券從業人員和客戶的共同利益。從證券公司的角度來說,禁止員工炒股是為了防止員工開展代客理財(即操作客戶的賬戶),如果員工操作客戶的賬戶並導致虧損,會給證券公司本身帶去聲譽上的影響。
從維護客戶利益的角度來說,禁止員工炒股可以預防從業人員消極怠工。如果從業人員都可以炒股,那他們就會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研究自己的股票。遇到風險的時候也會第一時間處置自己的股票,極大的影響了客戶的利益;從證券從業人員自身的角度來看,禁止其炒股也是為了從業人員能夠踏實工作,在工作上取得長遠的進步和發展。
三、在實際操作中,很多證券從業人員都會告訴身邊投資股票的親朋好友一些所謂的消息,由於沒有實質上的操控賬戶的行為,只是閑聊時的話題,也沒有辦法定義為借他人名義炒股。
但無論是提供投資建議的從業人員還是接受建議的投資者,都要記住,第一,不要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透露內幕消息和簽署了保密協議的信息;第二,不要寄希望於他人提供的「消息」,投資理財最重要的還是要有自己的投資理念,懂得止損平倉和獲利了結。
拓展資料:證券公司工作人員禁止買賣股票,但根據最新報道,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可以炒股將成為現實。「已實施17年的《證券法》迎來第二次大修。5月2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里,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監會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證券從業人員,應事先申報本人及配偶證券賬戶,並在買賣證券完成後三日內申報買賣情況。」 證券從業人員不可以自己買賣股票。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違反證券法規定。

⑥ 如何開展證券公司自營業務

從事自營業務應具備的條件:
(1)證券公司有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兼營證券的機構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的證券營運資金。
(2)證券公司有不低於1000萬元的凈資本; 兼營證券的機構有不低於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3)有2/3以上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主要業務人員獲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4)在近一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或在近兩年內未受到取消自營業務資格的處罰。
(5)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且已正式開業已超過半年; 兼營機構證券業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並分帳管理。
(6)設有專用的電腦申報終端設施和其他必要的設施。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禁則:
(1)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自營業務和經紀業務分開辦理, 業務人員、財務帳戶,均應分開,不得混合操作。
(2)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必須全部存入指定商業銀行, 單獨立戶管理。嚴禁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3)《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必須是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4)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名義進行, 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帳戶借給他人使用。

⑦ 什麼是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

證券

自營業務

一、證券自營業務的含義與特點(一)證券自營業務的含義

1、自營業務的四層含義2、證券自營業務的對象:上市證券與非上市證券

(二)證券自營業務的特點(重點掌握)

1、決策的自主性交易行為的自主性選擇交易方式的自主性選擇交易品種、價格的自主性

2、交易的風險性。3、收益的不穩定性

二、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的管理(一)證券自營業務的決策與授權(二)證券自營業務的操作管理(三)證券自營業務的風險監控

1、自營業務的風險法律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

2、自營業務風險的監控

(1)自營業務的規模及比例控制(重點掌握,重要考點)

(2)自營業務的內部控制

3、證券自營業務信息報告

三、證券自營業務的禁止行為(重點掌握,重要知識點及考點,請同學們仔細閱讀並掌握)(一)禁止內幕交易

1、內幕交易以及內幕交易行為。2、內幕信息

(三)(二)禁止操縱市場

1、操縱市場的定義。2、操縱市場的手段(三)其他禁止的行為

四、證券自營業務的監管和法律責任監管措施法律責任第二節 資產管理業務

一、資產管理業務的含義及種類資產管理業務的含義資產管理業務的種類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要區分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二、資產管理業務的管理資產管理業務管理的基本原則資產管理業務的運作管理(重點掌握,對有關數值應重點記憶)證券公司辦理資產管理業務的一般規定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的基本規范 (三)資產管理業務資格(重點掌握,對有關數值應重點記憶)(四)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備案與批准程序(五)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六)資產管理合同(七)資產管理業務的禁止行為(重點掌握,重要知識點與考點,請同學們加強理解和記憶)(八)客戶資產託管(九)資產管理業務中證券公司及客戶的權利與義務

⑧ 只有綜合類證券公司才能從事證券自營業務 對嗎

第一、自營業務是需要券商申請,證監會批的,不是按照是否是綜合類來分類的
第二、具體的你可以到協會網站或者你想了解的證券公司了解業務范圍

⑨ 證券自營業務的含義是什麼

證券自營業務,指的是證券經營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和資金買賣證券從而獲取利潤的證券業務。
在我國,證券自營業務專指證券公司為自己買賣證券產品的行為。買賣的證券產品包括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A股、基金、認股權證、國債、企業債券等。
簡介:
證券自營業務,是證券公司使用自有資金或者合法籌集的資金以自己的名義買賣證券獲取利潤的證券業務。從國際上看,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按交易場所分為場外(如櫃台)自營買賣和場內(交易所)自營買賣。場外自營買賣是指證券公司通過櫃台交易等方式,與客戶直接洽談成交的證券交易。場內自營買賣是證券公司自己通過集中交易場所(證券交易所)買賣證券的行為。我國的證券自營業務,一般是指場內自營買賣業務。
國際上對場內自營買賣業務的規定較為復雜。如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分為交易廳自營商和自營經紀人。交易廳自營商只進行證券的自營買賣業務,不辦理委託業務。自營經紀人在自營證券買賣業務的同時,兼營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其代理的客戶僅限於交易廳里的經紀人與自營商。自營經紀人自營證券的目的不像自營商那樣追逐利潤,而是對其專業經營的證券維持連續市場交易,防止證券價格的暴跌與暴漲。
在我國,證券自營業務專指證券公司為自己買賣證券產品的行為。買賣的證券產品包括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A股、基金、認股權證、國債、企業債券等。

⑩ 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以及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和清算機構的業務規則。第三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負責本辦法的監督執行。
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對作為其會員的證券經營機構的證券自營業務活動進行監管。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證券經營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並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
本辦法所稱證券專營機構,指前款所稱證券公司;證券兼營機構指前款所稱信託投資公司。第五條本辦法所稱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經營機構為本機構買賣上市證券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證券的行為。
前款所稱上市證券,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下列證券:
(一)人民幣普通股;
(二)基金券;
(三)認股權證;
(四)國債;
(五)公司或企業債券;
前款所稱人民幣普通股、基金券、認股權證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證券統稱
為權益類證券。第二章自營資格第六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取得證監會認定的證券自營業務資格並領取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自營業務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未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從事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從事本辦法第五條所稱證券自營業務以外的證券自營業務。第七條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二)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
凈資本=凈資產-(固定資產凈值+長期投資)×30%-無形及遞延資產-提取的損失准備金-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長期性或高風險資產。
本辦法所稱凈證券營運資金是指證券兼營機構專門用於證券業務的具有高流動性的資金。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在取得《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業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2、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四)證券經營機構在近一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二年內未受到本辦法規定的取消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處罰。
(五)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已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帳管理。
(六)設有證券自營業務專用的電腦申報終端和其他必要的設施。
(七)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八條符合第七條所列各項條件的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取得從事證券自營業務資格須向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
(一)證監會統一印製的《經營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申請表》;
(二)機構批設機關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四)由機構批設機關核準的公司章程;
(五)證券自營業務內部管理制度情況說明;
(六)由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末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驗資證明;
(七)由具備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財務狀況變動表;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主要業務人員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或簡歷、專業證書等;
(九)上一年度經營證券業務情況說明。正式開業未超過一年的證券經營機構,應報送從開業時起到上一年度末的經營證券業務情況說明;
(十)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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