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證券從業人員有哪些禁止事項我不知道,證券從業證我考過了,但是是在大學的事情了,我現在一點都不記得了
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
(1)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價格等非法活動。
(2)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3)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4)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5) 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6)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7)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8)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9)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損毀交易記錄。
(10)泄露客戶資料
(11)中國證券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特定的禁止行為:
(1)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
(2)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3)侵佔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託投資范圍。
(4)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5)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
(6)中國證券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我可是看著教材一個字一個字打的哦。
② 新《證券法》規定了哪些證券公司及從業人員不得進行的行為
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一、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基金;
二、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確認文件;
三、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四、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五、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違反前款規定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禁止投資者違規利用財政資金、銀行信貸資金買賣證券。
③ 證券咨詢機構從業人員禁止的行為有哪些
依據: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
第十一條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
(一)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五)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六)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七)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八)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九)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泄露客戶資料;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
(二)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三)侵佔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託投資范圍;
(四)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五)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漏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他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
(五)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接受他人委託從事證券投資;
(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託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三)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④ 證券從業人員行為准則是什麼
一、證券從業人員行為基本准則:
從業人員應遵守國家相關法規規范,接受並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並配合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關規則、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准則。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維護客戶和其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行業聲譽。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依照相應的業務規范和執業標准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對客戶進行證券投資相關教育,正確向客戶揭示投資風險。
為保證必要的執業能力和專業水平,從業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執業注冊,接受協會和所在機構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應及時向所在機構報告;當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從業人員應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客戶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二、證券從業人員禁止行為:
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貶損同行或以其它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泄露客戶資料。
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漏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
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
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侵佔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託投資范圍。
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
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它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
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
接受他人委託從事證券投資
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託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
⑤ 哪些行為在證券交易中是禁止的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禁止的交易行為包括內幕交易行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製造虛假信息行為和欺詐客戶行為。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③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④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⑤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⑥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⑦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2、操縱市場行為
①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②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③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④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虛假陳述行為
①發行人、上市公司和證券經營機構在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公司報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②專業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參與製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③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或其他證券自律性組織作出的對證券市場產生影響的虛假陳述;
④前述機構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的各種文件、報告和說明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⑤其他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的其他虛假陳述。
4、欺詐客戶行為
①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②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③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④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⑤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⑥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⑦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為
①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②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③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④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證券法》還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⑥ 證券從業人員禁止性行為有哪些
把性字去掉,這是生活,政府沒有權利干預,,,至於從業人員禁止的行為有很多,比如《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以下簡稱《准則》)的核心內容之一是第三章中對證券從業人員禁止行為的具體規定。《准則》中既規定了所有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執業規范,又根據不同類別機構證券從業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列舉了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證券從業人員的禁止性行為。
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包括十一項內容,這些禁止性規定主要以《證券法》第三章第四節的內容為依據,是《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從業人員禁止行為規定的進一步細化。
1.禁止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欺詐行為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欺詐包括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狹義的證券欺詐是指利用與客戶進行交易的機會,或者利用其受託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錯誤的、虛假的或者隱瞞了重要事實的信息誘騙他人收購或者買賣證券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的證券交易。《證券法》第七十五條又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1)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一般而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是指單獨或者與他人合謀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及其他手段,人為抬高、壓低或者固定證券行情,引誘他人參與收購或者買賣證券的行為。根據《證券法》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段包括: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上述行為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環境和秩序,扭曲了證券市場正常的供求關系,對證券市場秩序具有極大的破壞性,必須予以禁止。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情節嚴重者最高會被處以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刑罰。
2.禁止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編造是指不以任何事實為依據,無中生有、任意捏造信息的行為。傳播則是指通過電台、電視台、報刊、雜志、網路等媒介將信息散布給公眾。虛假信息是虛構、捏造的背離事實真相的信息。誤導投資者的信息雖然沒有背離事實真相,但其表述存在顯著的缺陷或不當,致使投資者無法進行客觀、完整、准確的理解和判斷,並容易導致投資者形成不符合客觀情況的誤解和誤信。
3.禁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公共利益是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或者說是不特定人的利益。公共利益所包括的范圍非常寬泛,如國防、交通事業、水利事業、公共衛生、教育、政府機關及慈善事業等。對公共利益的維護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職責,證券業從業人員也不例外。
證券業從業人員受雇於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各項證券業務,對機構負有受託義務,而且從業人員與所在機構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在機構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行事,嚴格遵守所在機構的內部規章制度,自覺維護所在機構的合法權益。需要指出的是,從業人員不能損害所在機構的合法權益,並不意味著從業人員必須事事聽從所在機構的指令,當所在機構要求的事項涉嫌違法違規時,從業人員應拒絕執行相關指令,這才能從根本上維護機構的合法權益。
他人的合法權益包括了除從業人員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是所有社會成員進行社會行為的前提和基礎。從業人員在執業中既要維護客戶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又不能損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在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從業人員才能進行各種業務活動,確保證券市場有序運行。
4.禁止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為了保護客戶的合法利益,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對待,證券業從業人員不得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例如,在研究咨詢崗位履行職責的人員,不得同時從事投資銀行業務。我國相關法規為規避利益沖突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大多數機構都制定了處理利益沖突的具體規章制度,從業人員在無法確知自己的行為是否涉及利益沖突或對如何處理利益沖突存有疑問之時,應當按照內部規定向有關部門或人員報告,尋求內部的專業支持。
5.禁止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開放和成熟,行業競爭越來越充分,也越來越激烈,正常的行業競爭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長足發展,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而不正當的競爭不僅會損害競爭對手的利益,也會對整個市場秩序的穩定帶來嚴重影響。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多樣,貶損同行就是其中一種。貶損同行通常採用的手段有: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通過不適當的與他人比較的手法貶低或攻擊競爭對手。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決杜絕使用各種不正當手段搶奪客戶,損害競爭對手利益、擾亂市場秩序。
6.禁止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一般意義上的賄賂包括受賄和行賄。
受賄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而這些利益並不能從合法途徑得到。行賄則是行為人為了獲取上述利益,給予他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
證券業從業人員無論行賄還是受賄都會產生負面影響,不但會敗壞社會風氣,還會扭曲市場競爭,損害投資者利益,阻礙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因此,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決抵制各種賄賂行為。
7.禁止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由於證券業從業人員職業的特殊性,其買賣證券時可能與自己從事的業務發生利益沖突,也可能提前接觸到一些影響證券價格的信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公平的交易機會,我國法律明文禁止部分從業人員不得買賣股票等規定的證券。例如,我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2009年4月1日起實施的修訂後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也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員工不得買賣股票。證券業從業人員不得買賣法律禁止買賣的證券,不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買賣相關證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義等買賣禁止買賣的證券,證券業從業人員通過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都是被禁止的。
8.禁止違規向客戶做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證券市場變幻莫測,不管投資經驗與專業知識如何豐富,只要做投資都存在虧損的可能性。如果違規向客戶做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則一旦出現虧損,只能由機構承擔,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越大,機構的風險越大。一旦機構倒閉,風險爆發,客戶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機構風險可能波及演化為社會風險。因此,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向客戶做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是被嚴格禁止的。
9.禁止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交易。
交易記錄是記錄和反映證券交易活動的重要資料和證據。通過交易記錄資料,不但可以了解證券交易的有關情況,而且還可以查證有關機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為真實了解有關情況,減少和防止客戶與機構之間的糾紛,並為處理糾紛時提供可靠的證據,證券從業人員負有依法保存相關交易記錄的義務。具體體現在:(1)機構及從業人員應當妥善保存有關交易記錄。(2)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隱匿是指將交易記錄資料轉移和隱藏起來。偽造是指有意製作虛假的交易記錄。篡改是指將原始的真實交易記錄用各種方式予以改動,以改變這些交易記錄的真實性。毀損是指把真實的交易記錄故意予以毀滅或者損壞。由於各類交易記錄是記錄和反映證券交易活動、機構運行狀況和業務狀況的重要資料和證據,因此,任何從業人員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10.禁止泄露客戶資料。
客戶資料包括客戶信息和客戶隱私。客戶信息是指客戶在參與各類證券業務的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所涉及的客戶姓名、地址、聯系電話、財產及財務狀況、企業概況、注冊信息、財務信息、銀行信息、訴訟信息、供應商評價、關聯公司信息、公共信息、行業分析、企業評級等。客戶隱私主要是指客戶的婚姻狀況、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財產、住房以及其他客戶所不願意讓他人知悉、掌握的身份、財務以及交易信息。客戶資料保護是證券業從業人員以及相關機構必須承擔的一項重要義務。監管機構也將是否建立完善的客戶資料保護制度作為評價機構是否穩健經營的重要指標。
11.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⑦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的一般禁止行為
(一)從事內幕交易或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活動,泄露利用工作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或其他未公開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從事內幕交易活動。
(二)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和信息優勢,單獨或者合謀串通,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誤導和干擾市場。
(三)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擾亂證券市場。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五)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六)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如接受或贈送禮物、回扣、補償或報酬等,或從事可能導致與投資者或所在機構之間產生利益沖突的活動。
(七)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機構和個人輸送利益,損害客戶和所在機構利益。
(九)違規向客戶做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十)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⑧ 證券從業人員有哪些不允許做的事
根據《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第三章內容,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禁止性行為:
1、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一)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四)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五)貶損同行或以其它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六)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七)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八)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九)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十)泄露客戶資料;(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2、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一)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二)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三)侵佔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託投資范圍;(四)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五)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一)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漏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二)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它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三)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四)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五)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4、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一)接受他人委託從事證券投資;(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託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三)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四)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⑨ 證券行業違規操作有哪些
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
(一)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五)貶損同行或以其它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六)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七)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八)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九)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泄露客戶資料;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
(二)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三)侵佔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託投資范圍;
(四)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五)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漏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它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
(五)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接受他人委託從事證券投資;
(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託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三)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⑩ 證券從業人員禁止什麼行為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證券從業人員禁止的行為包括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損害客戶利益頭等行為。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傳播媒介及其從事證券市場信息報道的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其工作職責發生利益沖突的證券買賣。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一)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二)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確認文件;(三)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四)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五)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五十四條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並撤銷申報;(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六)對證券、發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並進行反向證券交易;(七)利用在其他相關市場的活動操縱證券市場;(八)操縱證券市場的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