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證券投資策略的要素特徵
市場形勢千變萬化,外在現象紛繁復雜,但內在規律相對穩定和簡單,依據規律制定操作計劃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被變化萬千的表面現象所迷惑和欺騙,從而達到防範風險的目的。
策略是投資的核心。沒有策略就等於盲人騎瞎馬,其風險可想而知。
策略是連接知識和行動的橋梁,是行動的依據,是約束我們行為的紀律准則。
1、策略的組成要素
應用本策略的投資目標 策略適用條件 策略所依據的理念及歷史的驗證有效程度 投資行動指導原則(資產組合原則、品種選擇規則、介入規則、推出規則、休息規則,等等) 計劃方案(含風險控制計劃、意外情況應變計劃) 策略缺陷及克服措施 策略的修改完善與廢止程序 策略實施保障措施:紀律與方法 2、策略的理念
理念是策略的根基。當然理念如果是經過實踐和時間檢驗了的,人們就更傾向於信任它。為此,應盡可能地進行歷史的檢驗。然後是即時實驗,檢驗的時間越長,其有效性就越高。
3、策略有效性
從長期來看,根據此策略操作應有超出大盤的業績,我們才能稱其為有效。當然,有效與否視目標不同而不同。對一個能有和大盤一樣業績就很滿足的投資者來說,選擇指數基金就是很好的策略。
4、策略與市場適應性
不同的國度有不同的特點,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特點,於此相適應的策略才是好策略。當然,策略如果包含對不同情形的處理規則,能夠適用於所有金融市場,則是不可多得的完美之作。
5、策略的可操作性
買賣決策完全根據此系統策略,完全不依賴主觀判斷。根據策略操作易於實現目標,策略要簡單而明確。
6、策略的個人適用性
能夠滿足個人條件的制約:投資目標、耐心、情緒控制力、興趣、刺激感、性格、精力、財力、能接受的風險水平。
7、策略的調整完善
在策略的應用中可以調整完善,但不提倡隨時調整,因為這樣容易造成的對策略的不虔誠和背叛,對嚴格執行紀律不利。應該在一個操作周期完成(如一段大行情結束和一個新年度開始等)後系統的檢審策略的功過是非,是否需要調整完善,調整完善有幾個方案,各會帶來哪些影響(包括有利的方面和不利的方面)。當然在機構中掌握策略修訂權的級別應較高,並應與其他機構相對獨立。在機構中應該相對獨立的機構內:策略制定修訂者、執行者、監督者。
㈡ 下述有關證券投資和項目投資的說法,正確的有( )多選
ABCD
㈢ 證券營銷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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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關於證券的問題(高分)
我國證券市場繁榮的要件分析
2006年02月17日 14:18:57 中財網
我國證券市場自2005年第四季度以來,較之以往出現了復甦跡象,不少投資機構和媒體對此後的證券市場前景表示樂觀,其中不乏相當樂觀者。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我國證券市場雖然前景光明,但現階段繁榮條件尚不完全具備。投資者仍需要審慎研究這些影響市場繁榮的重要因素,仔細判別,冷靜客觀應對市場變化。
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和分紅狀況並沒有發生顯著變化
上市公司經營改善是證券市場賴以繁榮的基礎,證券市場價格上揚的最主要原因是市場分紅回報率提高,以及受樂觀情緒影響的資金流入增加,而後者的基礎也是前者。然而2006年上市公司經營狀況可能有惡化的傾向。截至2006年1月16日,A股上市公司公告年度預增、預盈公司分別有115家和65家,預虧、預降、預警公司分別有186家、74家和6家,預虧公司數量超過1998-2004年同期任何年份。經營狀況不良無疑增加了分紅的困難。
因此,從當前的狀況看,證券市場復甦主要是股改結束預期對前期超跌後的恢復,屬於資金流入推動型上漲。當資產價格上升並引起其他資金對上漲預期產生進一步追捧時,通常這種資金持有證券資產的時間都比較短。這種條件下,長期持股的價值投資仍然難以奏效。僅靠資金流入推動股票價格上漲的時間難以持久。
我國證券市場與GDP的關系不密切
主要原因是我國上市公司群體尚不能代表整個GDP發展的全貌,證券指數對經濟全貌的反映不明顯,認為GDP快速發展必然帶動證券資產價格上揚的觀點值得推敲。我國GDP快速發展固然是不爭的事實,然而推動GDP發展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的投資沖動、商業銀行信貸以及對外貿易。GDP的統計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收入法,一種是支出法,兩種方法計算得出的結果是一樣的。因此,可用上市公司銷售收入與GDP作對比分析。
2004年我國境內上市公司平均年銷售收入約為25億元,上市公司總銷售收入約為3.5萬億元,而同期我國GDP約為16萬億元,上市公司的銷售收入約佔GDP的五分之一強,上市公司銷售收入對於GDP的成長貢獻已經達到一定份額。但是,有關對我國上市公司1994-2004年間的凈資產收益率、總資產收益率、總資產周轉率、凈資產周轉率等指標的研究表明,我國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效率競爭力比較自2001年後出現顯著的分化。2001年以後,上市公司的效率競爭力總體上開始低於非上市企業的效率競爭力。在上市公司群體內部,也出現了競爭力強弱嚴重兩極分化,大型壟斷性企業如中國石化、中國聯通等長期居於優質上市公司前列,而規模小、產業集中度低的內地上市公司競爭力有長期下降的趨勢。由於我國上市公司歷史上上市過程中有一定的政策選擇,因此上市公司樣本並不能覆蓋GDP狀況,相當部分的GDP增長是由非上市公司貢獻的。此外,作為收益預期和投資回報預期的股票價格,從趨勢看也將反映上市公司內在的產業競爭力。
證券市場的資金供給
2005年我國居民儲蓄已達14萬億元,但是這些龐大資金的主體為政府資金如稅收,以及國有機構的經營所得。歷史上能夠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價格大幅上揚的主要原因是信貸資金流入股市。2005年是商業銀行改革年,我國商業銀行的主要利潤來源為存貸差額,由於受到客戶集中、競爭激烈和短期融資券的影響,以及外資銀行機構的競爭,獲利難度增加,迫使商業銀行進行業務創新與拓展時自顧不暇。由於商業銀行體制改革,增加了銀行經營的預算硬約束,通過灰色手段套取商業信貸資金流入證券市場的困難較之以往增加了很多。
其次,雖然國有投資機構進入證券市場受到鼓勵,然而受前幾年虧損效應的心理影響,國有投資機構進入市場的意願遲滯,尤其是利用商業貸款進入市場,增加國有機構財務風險,國有機構對於這種風險的承受能力普遍很低。近年來,我國銀行資產與儲蓄高速增長,貨幣市場發育顯著,但是資金在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之間的流動並不顯著。由於貨幣市場資金偏好風險低,比較符合大型金融機構投資偏好,商業銀行的投資力量大量囤積貨幣市場,而我國股票二級市場風險偏大,特別是這種風險除了市場風險之外,有難以預期的政策風險,使得貨幣市場的資金進入資本市場時倍生畏懼。因此,即便是銀行出現所謂流動性困境,以商業銀行為代表的貨幣市場資金間接進入證券市場數量依然有限。
市場機構投資者的構成
證券市場的主要機構投資者構成為證券公司、基金、保險公司、QFII、私募基金以及其他機構投資者。近年來,證券公司經營困難,實力大減,截至2005年,我國證券機構凈資產只有1000億元,多數證券公司虧損嚴重。尤其是2005年主要證券公司面臨資產清算、重組、合並、合資等事宜,直接分散了二級市場投資的精力、信心和決策機制。
此外,大部分證券投資基金2005年度無紅可分,基金管理公司股票類資產截至2005年11月約為1600億元,倉位較重,而新發股票型基金的發售工作並非一帆風順,整體來看,可能採取的是等待減虧的策略,大規模調倉和增持的可能性較小。由於商業銀行開始獲准籌備組建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正獲准成立資產管理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以及未來作為混業經營的先鋒,投資范圍將拓展至房地產、私募基金、基礎設施、金融證券等綜合類投資業務等。目前,各保險機構正研討內部發展思路,估計未來普遍將拓展直接投資業務,原先受制於政策因素的單純投資證券的重心將會下降。並且隨著法規和政策的逐漸明朗,這些機構通過原來的基金管理公司代理投資的比例將下降較多,其直接參與市場投資的局面將逐漸明朗。而這可能一方面縮減在基金管理公司的頭寸,另一方逐漸組建自己的隊伍,時間周期上均可能超過一年以上。銀行和保險機構的這種新業務的誕生,將對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場份額也將形成帶來較大的變化。
從金融機構發展趨勢看,證券公司的生存空間將受到其他金融機構作為競爭者的擠壓,過去在證券市場扮演過的叱吒風雲的角色將不大可能再現,大部分的證券公司會面臨前所未有的困難。2005年我國實際批准QFII的額度約為56億美元,按照預期,批准額度即便增加到100億美元,約800億元人民幣,相當於A股市場2005年底流通市值的8%,這些資金的主要投資策略是板塊輪動,不大可能長期穩定增持。
我國私募基金盡管有超過5000億元的規模,但由於沒有合法身份,其市場缺點主要表現為操作心態不穩定,持倉周期短,投機性強,整體上看以跟風追捧為主,難以長期持股。以信託投資公司代表的私募基金的操作,主要以精選個股為主,受制於政策,信託資金不可能大規模進入證券市場。最後,從間接流入市場的港資、其他外資看,這些資金的特點是來勢洶涌,離場迅速,不可能成為促成市場繁榮的支柱力量。由於證券市場是信息嚴重不對稱的市場,這些機構形成一致看法和行動的機會很小,加上外圍還有很多不確定因素,因此機構之間同時長期聯合做多的可能性不大。
股改完成及未來情況
2005年我國證券市場股改已經完成了約1/3。股改對於完善價格形成機制,增加市場流動性益處明顯。然而直至全部完成股改,估計要到2007年。股改過程中,一個顯著的現象是證券數量增加,價格上升需要更多資金推動。另外從已完成股改的經驗性方案看,未來准備實行股改的公司的方案具有不確定性,導致這些公司的股票價格受此影響較大。目前未完成股改的公司數量占總體數量的約2/3,證券市場未來走勢還有不少不明朗因素。
潛在的企業上市和股票供應
未來我國證券市場扮演的功能將多元化,籌集資金、優化資源配置,以及執行國家產業政策等將仍然是市場承載的重要任務。比如,只要市場允許,像大型國有商業銀行可能隨時在A股上市。另外,大型支柱性企業籌集資金的願望迫切,如傳聞的中石油回國上市,以及一些國有大型企業的整體上市等,對市場的資金壓力比較顯著。從已經上市企業看,像招商銀行這樣優質企業發展尚且受制於資金壓力,可見我國證券市場股票供應儲備數量巨大,資金匱乏將是常態。
市場改革和制度基礎建設取得進展
上述情況並不表示我國證券市場缺乏投資價值。從市場運行本身規律看,即使是在市場弱勢的年份,也不乏成長好的企業或板塊出現,比如2003年的汽車,2004年的鋼鐵,2005年的G股和資源類企業等。由於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結構變化很快,不同板塊或不同上市公司之間「各領風騷三兩載」的情況常見。因此,未來投資者仍然需要通過認真研究,深入分析把握投資機會。
此外,我國上市公司不乏具有長期產業競爭力的優勢企業,當市場處於弱勢時,更具長期投資價值。從長遠看,我國證券市場與多項宏觀經濟指標的比較,都顯著低於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比例,我國資本市場實際上蘊藏著巨大的發展潛力。
更為重要的是,當前我國證券市場改革正直面困難,攻關前行,證券市場建設不時傳出正面信號,比如2005年11月主管部門頒布的「關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以及股改清理母公司不當占款,股改後IPO上市新標准等問題,將對上市公司規范經營創造寬松有益的環境。同時改革不斷取得進展也有利於市場信心的長期培育。
當前,一方面要積極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推進股改工作;另一方面,隨著加強證券市場長期向好的制度基礎建設的加強,我國資本市場的全面繁榮將成為必然結果。比如,鼓勵上市公司相互換股並購擴大經濟規模,降低邊際成本;提高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標准和時間持續性要求;通過上市公司產品和服務經營的提高這種實體經濟的發展帶動證券投資的發展走向;通過證券市場的適度開放優化資本的全球配置功能;通過加強監管從嚴治理提高違法違規成本,進而凈化市場;通過鼓勵創業資本與資本市場的融合強化資本市場的內生增長動力,將技術促進發展的機制鑲嵌到資本市場的機制中,等等。(作者 田曉林 中國社科院財貿所)
㈤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的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依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是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一種基本形式,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接受客戶委託,按照約定,向客戶提供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投資建議服務,輔助客戶作出投資決策,並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經營活動。投資建議服務內容包括投資的品種選擇、投資組合以及理財規劃建議等。
第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合規管理,健全內部控制,防範利益沖突,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第四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勤勉、審慎地為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第五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忠實客戶利益,不得為公司及其關聯方的利益損害客戶利益;不得為證券投資顧問人員及其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損害客戶利益;不得為特定客戶利益損害其他客戶利益。
第六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實行自律管理,並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制定相關執業規范和行為准則。
第七條 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並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分析師。
第八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制定證券投資顧問人員管理制度,加強對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注冊登記、崗位職責、執業行為的管理。
第九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管理制度、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機制,覆蓋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業務環節。
第十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保證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數量、業務能力、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與服務方式、業務規模相適應。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投資需求與風險偏好,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並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載、保存。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告知客戶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投訴電話、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等;
(二)證券投資顧問的姓名及其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編碼;
(三)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
(四)投資決策由客戶作出,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
(五)證券投資顧問不得代客戶作出投資決策。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通過營業場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公司網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項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監督。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向客戶提供風險揭示書,並由客戶簽收確認。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要求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與客戶簽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並對協議實行編號管理。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
(三)證券投資顧問的職責和禁止行為;
(四)收費標准和支付方式;
(五)爭議或者糾紛解決方式;
(六)終止或者解除協議的條件和方式。
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應當約定,自簽訂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客戶可以書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協議。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收到客戶解除協議書面通知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解除。
第十五條 證券投資顧問應當根據了解的客戶情況,在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和服務需求的基礎上,向客戶提供適當的投資建議服務。
第十六條 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具有合理的依據。投資建議的依據包括證券研究報告或者基於證券研究報告、理論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資分析意見等。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為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證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證券投資顧問服務需要的,應當向其他具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購買證券研究報告,提升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能力。
第十八條 證券投資顧問依據本公司或者其他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證券研究報告作出投資建議的,應當向客戶說明證券研究報告的發布人、發布日期。
第十九條 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提示潛在的投資風險,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鼓勵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說明與其投資建議不一致的觀點,作為輔助客戶評估投資風險的參考。
第二十條 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知悉客戶作出具體投資決策計劃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該客戶的投資決策計劃信息。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建立客戶回訪機制,明確客戶回訪的程序、內容和要求,並指定專門人員獨立實施。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建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妥善處理客戶投訴事項。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合理、自願的原則,與客戶協商並書面約定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務期限、客戶資產規模收取服務費用,也可以採用差別傭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務費用。
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應當以公司賬戶收取。禁止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以個人名義向客戶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規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行為,禁止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營銷宣傳,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通過廣播、電視、網路、報刊等公眾媒體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進行廣告宣傳,應當遵守《廣告法》和證券信息傳播的有關規定,廣告宣傳內容不得存在虛假、不實、誤導性信息以及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將廣告宣傳方案和時間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媒體所在地證監局報備。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通過舉辦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形式,進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的,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舉辦地證監局報備。
第二十七條 以軟體工具、終端設備等為載體,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或者類似功能服務的,應當執行本規定,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觀說明軟體工具、終端設備的功能,不得對其功能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宣傳;
(二)揭示軟體工具、終端設備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風險,不得隱瞞或者有重大遺漏;
(三)說明軟體工具、終端設備所使用的數據信息來源;
(四)表示軟體工具、終端設備具有選擇證券投資品種或者提示買賣時機功能的,應當說明其方法和局限。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環節實行留痕管理。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時間、內容、方式和依據等信息,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錄留存。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5年。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加強人員培訓,提升證券投資顧問的職業操守、合規意識和專業服務能力。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以合作方式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對服務方式、報酬支付、投訴處理等作出約定,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鼓勵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組織安排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按照證券信息傳播的有關規定,通過廣播、電視、網路、報刊等公眾媒體,客觀、專業、審慎地對宏觀經濟、行業狀況、證券市場變動情況發表評論意見,為公眾投資者提供證券資訊服務,傳播證券知識,揭示投資風險,引導理性投資。
第三十二條 證券投資顧問不得通過廣播、電視、網路、報刊等公眾媒體,作出買入、賣出或者持有具體證券的投資建議。
第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附帶向客戶提供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投資建議服務,不就該項服務與客戶單獨作出協議約定、單獨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的,其投資建議服務行為參照執行本規定有關要求。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㈥ 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的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會員」)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並賣出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章 業務流程
第四條 本所對融資融券交易實行交易許可權管理。會員申請本所融資融券交易許可權的,需向本所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及以下材料: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頒發的批准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二)融資融券業務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的相關文件;
(三)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名單及其聯系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會員在本所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應按照有關規定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及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並在開戶後3個交易日內報本所備案。
第六條 會員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及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並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
第七條 投資者通過會員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定一家會員為其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戶。
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注銷,根據會員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會員為客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時,應當申報擬指定交易的交易單元號。信用證券賬戶的指定交易申請由本所委託的指定登記結算機構受理。
第八條 會員被取消融資融券交易許可權的,應當根據約定與其客戶了結有關融資融券合約,並不得發生新的融資融券交易。
第九條 會員接受客戶融資融券交易委託,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融券標識等內容。
第十條 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第十一條 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新成交價;當天沒有產生成交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其前收盤價。低於上述價格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融券期間,投資者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持有與融券賣出標的相同證券的,賣出該證券的價格應遵守前款規定,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第十二條 本所不接受融券賣出的市價申報。
第十三條 客戶融資買入證券後,可通過賣券還款或直接還款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
賣券還款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賣券,結算時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會員融資專用資金賬戶的一種還款方式。
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具體操作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約定辦理。
第十四條 客戶融券賣出後,可通過買券還券或直接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買券還券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買券,結算時買入證券直接劃轉至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的一種還券方式。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融資買入尚未了結合約的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該投資者的融資欠款。
第十六條 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買券還券外不得他用。
第十七條 會員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自客戶實際使用資金或使用證券之日起計算,融資、融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八條 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證券買賣。
第十九條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買入或轉入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以外的證券,也不得用於參與定向增發、證券投資基金申購及贖回、債券回購交易等。
第二十條 融資融券暫不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會員應當根據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處分客戶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索。
第二十二條 會員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的,應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強制平倉指令,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平倉標識等內容。
第三章 標的證券
第二十三條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證券,經本所認可,可作為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的標的證券(以下簡稱「標的證券」):
(一)符合本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股票;
(二)證券投資基金;
(三)債券;
(四)其他證券。
第二十四條 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過3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在過去3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小於5000萬元;
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
3、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實行特別處理;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標的證券為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上市交易超過三個月;
(二)近三個月內的日平均資產規模不低於20億元;
(三)基金持有戶數不少於4000戶。
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本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從滿足本細則規定的證券范圍內選取和確定標的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標的證券的選擇標准和名單。
第二十七條 會員向其客戶公布的標的證券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標的證券范圍。
第二十八條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合約。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且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可以順延,順延的具體期限由會員與其客戶自行約定。
第二十九條 標的股票交易被實施特別處理的,本所自該股票被實施特別處理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第三十條 標的證券進入終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發行人作出相關公告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第三十一條 證券被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的,在調整實施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合同仍然有效。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提前了結相關融資融券合約。
第四章 保證金和擔保物
第三十二條 會員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標的證券以及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充抵。
第三十三條 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或凈值按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
(一)上證180指數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其他A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65%,被實行特別處理和被暫停上市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為0%;
(二)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
(三)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
(四)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
(五)權證折算率為0%。
第三十四條 本所遵循審慎原則,審核、選取並確定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和折算率。
第三十五條 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
會員可以根據流動性、波動性等指標對可充抵保證金的各類證券確定不同的折算率。
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不得高於本所規定的標准。
第三十六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
第三十七條 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
第三十八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時所使用的保證金不得超過其保證金可用余額。
保證金可用余額是指投資者用於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後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佔用保證金和相關利息、費用的余額。其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可用余額=現金+∑(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市值×折算率)+∑[(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資買入證券金額×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保證金比例-利息及費用
公式中,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的數量×賣出價格,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融券賣出證券數量指融券賣出後尚未償還的證券數量;∑[(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證券對應的折算率,當融資買入證券市值低於融資買入金額或融券賣出證券市值高於融券賣出金額時,折算率按100%計算。
第三十九條 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資金,整體作為客戶對會員融資融券所生債務的擔保物。
第四十條 會員應當對客戶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控,並計算其維持擔保比例。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當前市價+利息及費用總和)
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出現被調出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被暫停交易、被實施特別處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權益處理等產生尚未到賬的在途證券,會員在計算客戶維持擔保比例時,可以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按照公允價格或其他定價方式計算其市值。
第四十一條 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30%。
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過2個交易日。
客戶追加擔保物後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50%。
第四十二條 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余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證券,但提取後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300%。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的標准,並向市場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會員公布的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本所規定的標准。
第四十五條 投資者不得將已設定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及被採取查封、凍結等司法措施的證券提交為擔保物,會員不得向客戶借出此類證券。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報告
第四十六條 會員應當於每個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報送當日各標的證券融資買入額、融資還款額、融資余額以及融券賣出量、融券償還量和融券餘量等數據。
會員應當保證所報送數據的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根據會員報送數據,向市場公布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單只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餘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信息。
第四十八條 會員應當在每一月份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當月融資融券業務開展情況。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四十九條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第五十條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第五十一條 本所對市場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時,本所可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並向市場公布:
(一)調整標的證券標准或范圍;
(二)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
(三)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
(四)調整維持擔保比例;
(五)暫停特定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六)暫停整個市場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七)本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二條 融資融券交易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本所可以視情況採取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
第五十三條 會員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對客戶的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並主動、及時地向本所報告其客戶的異常融資融券交易行為。
第五十四條 本所可根據需要,對會員與融資融券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業務操作規范、風險管理措施、交易技術系統的安全運行狀況及對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執行情況等進行檢查。
第五十五條 會員違反本細則的,本所可依據有關規定採取相關監管措施及給予處分,並可視情況暫停或取消其在本所進行融資或融券交易的許可權。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 會員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會員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合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權益的數量或者其增減變動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第五十七條 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會員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會員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徵求客戶的意見,並按照其意見辦理。客戶未表示意見的,會員不得主動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
前款所稱對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第五十八條 會員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證券的分紅、派息、配股等權益處理,按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具有以下含義:
(一)日均換手率,指過去3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換手率的平均值;
(二)日均漲跌幅,指過去3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漲跌幅絕對值的平均值;
(三)波動幅度,指過去3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對最高價和最低價的平均值之比;
(四)基準指數,指上證綜合指數;
(五)異常交易行為,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
(六)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上市可流通市值,是指其當日收盤價與當日清算後的份額的乘積。
第六十條 投資者通過上海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深圳市場發行上海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深圳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提交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投資者通過深圳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上海市場發行深圳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上海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提交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第六十一條 依照本細則達成的融資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體規則,依照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細則所稱「超過」、「低於」、「少於」不含本數,「以上」、「以下」、「達到」含本數。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㈦ 證券公司主要業務的種類及內容
我國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及其他證券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公司可以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及其他業務。
(一)證券經紀業務
證券經紀業務又稱「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託代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的業務。在證券經紀業務中,證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作為業務收入。證券經紀業務分為櫃台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和通過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證券業務。目前,我國證券公司從事的經紀業務以通過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證券業務為主。證券公司的櫃台代理買賣證券業務主要為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交易的證券的代理買賣。
(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是指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及其咨詢人員為證券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或者間接有償咨詢服務的活動。
(三)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
財務顧問業務是指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咨詢、建議、策劃業務。它具體包括:為企業申請證券發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組、資產重組、前期輔導等方面的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重大投資、收購兼並、關聯交易等業務提供咨詢服務;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及相關的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提供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設計經理層股票期權、職工持股計劃、投資者關系管理等提供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再融資、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資本營運提供融資策劃、方案設計、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的債權人、債務人對上市公司進行債務重組、資產重組、相關的股權重組等提供咨詢服務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業務形式。
(四)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
證券承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理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
(五)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以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為本公司買賣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債券、權證、證券投資基金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以獲取營利的行為。證券自營活動有利於活躍證券市場,維護交易的連續性。但在自營活動中要防範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等不正當行為。由於證券市場的高收益性和高風險性特徵,許多國家都對證券經營機構的自營業務制定法律法規,進行嚴格管理。
(六)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與投資者簽訂的資產管理合同,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和限制,為投資者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以實現資產收益最大化的行為。
(七)融資融券業務
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上市證券或者出借上市證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八)證券公司中間介紹(IB)業務
IB(IntrocingBroker)即介紹經紀商,是指機構或者個人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託,介紹客戶給期貨經紀商並收取一定傭金的業務模式。證券公司中間介紹(IB)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託,為期貨經紀商介紹客戶參與期貨交易並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根據我國現行相關制度,證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戶進行期貨買賣,但可以從事期貨交易的中間介紹業務。
1.證券公司IB業務的資格條件
證券公司申請IB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日前6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准。
(2)已按規定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且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准。
(4)配備必要的業務人員,公司總部至少有5名、擬開展IB業務的營業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
(5)已按規定建立健全與IB業務相關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及合規檢查等制度。
(6)具有滿足業務需要的技術系統。
(7)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申請IB業務,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介紹業務資格申請書》等規定的申請材料。
2.證券公司IB業務的業務范圍
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託從事IB業務,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1)協助辦理開戶手續。
(2)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
(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
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
3.證券公司IB業務的業務規則
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託從事IB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託從事IB業務。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合規、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並有效執行IB業務規則、內部控制、合規檢查等制度,確保有效防範和隔離IB業務與其他業務的風險。期貨公司與證券公司應當建立IB業務的對接規則,明確辦理開戶、行情和交易系統的安裝維護、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等業務的協作程序和規則。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應當獨立經營,保持財務、人員、經營場所等分開隔離。
㈧ 恆生電子證券投資分析報告
你是否還在盯著券商板塊?給你提個醒,這個行業要比券商更受歡迎,資本市場改革和財富管理需求的爆發為其所帶來的收益程度也要遠超券商,它是券商可以依靠的後盾--金融IT行業,而金融IT龍頭企業是恆生電子,接下來我們以其作對象來分析。
我們在分析恆生電子前有整理金融IT行業龍頭股名單分享給大家,還不快點看一看:建議收藏!金融IT行業龍頭股一欄表
一、 公司角度
公司介紹:公司是國內領先的金融科技產品與服務提供商,主要面向證券、期貨、公募、信託、保險、私募、銀行與產業、交易所以及新興行業等客戶提供一站式金融科技解決方案,說得更通俗點,平時投資者交易的行情軟體,多為恆生電子製作,市佔率在60%左右,在資本市場 IT 領域是占絕對優勢的軟體類龍頭企業。
給大家簡單的說了一下公司的情況,對公司所具備的投資價值,我們進行深入的分析。
亮點一:絕對的領先,絕對的龍頭
對技術方面金融科技行業本身對其就有較高的要求,要是比較新進入行業的競爭者,在這20年的持續經營當中,公司擁有足夠多的經營經驗,使得公司持續占據著行業的領先位置。與此同時,在整個的長期技術積累過程中公司也被客戶所認可,例如公司在證券行業的核心交易系統、基金等買方行業的投資管理系統、銀行業的綜合理財系統等都受到客戶青睞,這樣就在公司產生了正向循環,技術優異--吸引大客戶--創造大收益--反哺技術--進一步吸引客戶..龍頭的地位才能因此而得。
亮點二:更高的用戶粘性,更強的技術創新
對比普通行業,金融機構的需求屬性不同,就內容方面,一款交易軟體是要包含很多的,比方說簡單的日常看盤,復雜的有交易、融資這類巨額金錢往來,所以對極高的穩定、安全屬性的需求度很高。因為這個原因一旦選擇機構後,就不能隨意更換系統了,讓客戶和恆生之間的關系獲得深度綁定,為公司創造持續不斷地穩定收入。
難能可貴的是,恆生也沒有因為用戶粘性較高而停止前行,公司不管在是研發人員上亦或者是研發費用上,投入水平都要比同行更高,創新能力絲毫沒有停滯不前。
亮點三:引進來,走出去,買下來,打開國際市場
公司引進國外先進產品,不僅要學習先進技術,而且要超越它,緊跟著藉助公司已有的優勢產品對發展中國家的證券市場進行拓展,與此同時,在歐美市場上的行動也要開展,關於優質標的,尋找後並進行並購處理,提升公司實力的同時藉助標的公司的渠道打入新的海外市場。以此實現對海外龍頭的追趕,並提高了公司盈利收入。
由於篇幅受限,更多關於恆生電子的深度報告和風險提示,學姐都放到這篇研報里了,快點來看看吧:【深度研報】恆生電子點評,建議收藏!
二、 行業角度
現在國內資本市場發展還不是很成熟,因此在資本市場的持續改革將會催生出大量的IT加入,以實現證券交易系統的擴容、迭代與完善,這為行業帶來全新的增長。
另一方面,居民財富持續增長、"房住不炒"、打破銀行剛兌等因素都在或多或少地引領居民財富往資本市場轉移,而這些都將拉動財富管理行業邁入更快的車道當中。這樣一來,基金資管范圍不斷擴大,刺激了IT 運營投入需求。這時可以帶動金融IT行業的持續發展。
三、總結
總的來講,恆生電子作為行業的領跑者,又積極尋求創新和擴張,在未來行業的高速發展下,公司的發展將會好上加好,但文章內容上有一定的滯後,如果想更准確地知道恆生電子的未來行情,直接點擊鏈接,有專業的投顧幫你診股,看下恆生電子估值是高估還是低估:【免費】測一測恆生電子現在是高估還是低估?
應答時間:2021-09-03,最新業務變化以文中鏈接內展示的數據為准,請點擊查看
㈨ 什麼是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
我國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及其他證券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公司可以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及其他業務。(一)證券經紀業務證券經紀業務又稱「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託代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的業務。在證券經紀業務中,證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作為業務收入。證券經紀業務分為櫃台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和通過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證券業務。目前,我國證券公司從事的經紀業務以通過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證券業務為主。證券公司的櫃台代理買賣證券業務主要為在代股份轉讓系統進行交易的證券的代理買賣。在證券經紀業務中,經紀委託關系的建立表現為開戶和委託兩個環節。經紀關系的建立只是確立了投資者和證券公司直接的代理關系,還沒有形成實質上的委託關系。當投資者了具體的委託手續,即投資者填寫了委託單或自助委託及證券公司受理了委託,兩者就建立了受法律保護和約束的委託關系。經紀業務中的委託單,性質上相當於委託合同,不僅具有委託合同應具備的主要內容,而且明確了證券公司作為受託人的代理業務。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可以委託證券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代理其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及產品銷售等活動。證券經紀人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證券經紀人應當在證券公司的授權范圍內從事業務,並應當向客戶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2009年3月,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對證券公司採用證券經紀人制度開展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作出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是指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及其咨詢人員為證券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或者間接有償咨詢服務的活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是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接受客戶委託,按照約定,向客戶提供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投資建議服務,輔助客戶作出投資決策,並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經營活動。投資建議服務內容包括投資的品種選擇、投資組合及理財規劃建議等。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是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對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價值、市場走勢或者相關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形成證券估值、投資評級等投資分析意見,製作證券研究報告,並向客戶發布的行為。證券研究報告主要包括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價值分析報告、行業研究報告、投資策略報告等。證券研究報告可以採用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三)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財務顧問業務是指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咨詢、建議、策劃業務。它具體包括:為企業申請證券發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組、資產重組、前期輔導等方面的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重大投資、收購兼並、關聯交易等業務提供咨詢服務;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及相關的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提供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設計經理層股票期權、職工持股計劃、投資者關系管理等提供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再融資、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資本營運提供融資策劃、方案設計、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的債權人、債務人對上市公司進行債務重組、資產重組、相關的股權重組等提供咨詢服務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業務形式。(四)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證券承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理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可以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前者為全額包銷,後者為余額包銷。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還規定了承銷團的承銷方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主承銷商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機構。證券公司履行保薦職責,應按規定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保薦機構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負有對發行人進行盡職調查的義務,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向中國證監會出具保薦意見,並根據市場情況與發行人協商確定發行價格。(五)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以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為本公司買賣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債券、權證、證券投資基金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以獲取營利的行為。證券自營活動有利於活躍證券市場,維護交易的連續性。但在自營活動中要防範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等不正當行為。由於證券市場的高收益性和高風險性特徵,許多國家都對證券經營機構的自營業務制定法律法規,進行嚴格管理。證券公司開展自營業務,或者設立子公司開展自營業務,都需要取得證券監管部門的業務許可,證券公司不得為從事自營業務的子公司提供融資或擔保。同時,要求證券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有效,能夠有效控制業務風險;公司有合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及適當數量的從業人員、安全平穩運行的信息系統;建立完備的業務管理制度、投資決策機制、操作流程和風險監控體系。(六)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與投資者簽訂的資產管理合同,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和限制,為投資者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以實現資產收益最大化的行為。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獲得證券監管部門批準的業務資格;公司凈資本不低於2億元,且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監管規定,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凈資本限額為3億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凈資本限額為5億元;資產管理業務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且無不良行為記錄,其中具有3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從業經歷的人員不少於5人;公司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機構、完備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證券公司為單一客戶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通過該客戶的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特點是:證券公司與客戶必須是一對一的投資管理服務;具體投資的方向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必須在單一客戶的專用證券賬戶中封閉運行。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戶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並擔任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交由具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法人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託管,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特點是:集合性,即證券公司與客戶是一對多;投資范圍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的區分;客戶資產必須託管;專門賬戶投資運作;比較嚴格的信息披露。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可以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七)融資融券業務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上市證券或者出借上市證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控制有效;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財務狀況、合規狀況良好;有開展業務相應的專業人員、技術條件、資金和證券;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和實施方案等。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法》,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經營經紀業務已滿3年,且在分類評價中等級較高的公司;公司治理健全,內控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公司信用良好,最近2年未有違法違規經營的情形;財務狀況良好;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實現交易、清算以及客戶賬戶和風險監控的集中管理;有完善和切實可行的業務實施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業務所需的人員、技術、資金和證券等。(八)證券公司中間介紹(IB)業務IB(IntrocingBroker)即介紹經紀商,是指機構或者個人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託,介紹客戶給期貨經紀商並收取一定傭金的業務模式。證券公司中間介紹(IB)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託,為期貨經紀商介紹客戶參與期貨交易並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根據我國現行相關制度,證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戶進行期貨買賣,但可以從事期貨交易的中間介紹業務。1.證券公司IB業務的資格條件證券公司申請IB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日前6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准。(2)已按規定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3)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且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准。(4)配備必要的業務人員,公司總部至少有5名、擬開展IB業務的營業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5)已按規定建立健全與IB業務相關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及合規檢查等制度。(6)具有滿足業務需要的技術系統。(7)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證券公司申請IB業務,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介紹業務資格申請書》等規定的申請材料。2.證券公司IB業務的業務范圍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託從事IB業務,應當提供下列服務:(1)協助開戶手續。(2)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3.證券公司IB業務的業務規則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託從事IB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託從事IB業務。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合規、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並有效執行IB業務規則、內部控制、合規檢查等制度,確保有效防範和隔離IB業務與其他業務的風險。期貨公司與證券公司應當建立IB業務的對接規則,明確開戶、行情和交易系統的安裝維護、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等業務的協作程序和規則。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應當獨立經營,保持財務、人員、經營場所等分開隔離。
㈩ 投資業務的控制制度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為規范公司證券投資業務行為,保證證券投資業務正常開展,有效防範和規避證券投資風險,以獲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公司章程、風險管理大綱等規定要求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業務是指公司以自有資金或融入資金,在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從事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基金、債券、權證等金融產品的投資,以實現收益最大化的投資行為。其內容如下:
一、證券投資業務的組織體系與職能分工
二、證券投資業務風險類型與控制
1、投資決策風險;
2、執行性風險;
3、職業道德風險;
4、財務清算風險;
5、系統保障風險;
三、證券投資業務獎懲制度
1、建立個人風險備付金制度。投資決策小組及證券投資部所有人員、計劃財務部財務清算人員每年要支付金額不等的證券投資風險備付金,以部分承擔因個人失誤所造成的損失。個人風險備付金支付多少由風險管理決策委員會決定;
2、建立業績評價體系。總的是要與上證指數掛鉤、與基金行業的平均利潤水平指標掛鉤、與個人的實際貢獻掛鉤;
3、嚴格獎懲制度。對於證券投資業務人員來說,凡是為公司形成贏利的,要比照董事會的決議提取獎金,有功人員另有升等升級和榮譽獎勵;凡給公司造成損失且跑輸基金平均水平的,要扣發獎金,並用個人風險備付金賠償一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