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證券法宣傳系列之九:證券法的靈魂之信息披露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在第五章新設「信息披露」專章,以專章規定形式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要求,更加系統、明確地凸顯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信息披露制度是證券法的本質體現,堪稱證券法的靈魂。結合新《證券法》的規定,一起來了解一下信息披露制度。如何理解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以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及臨時報告等形式,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將公司以及與公司相關的經營情況、財務情況等重要信息向投資者公開披露的行為。一般來講,信息披露包括證券發行時首次信息披露和證券發行後的信息持續披露。可以說,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之間進行信息溝通的橋梁。投資者正是通過閱讀、分析、研判上市公司披露出來的信息來作為投資決策依據的。信息披露為何如此重要
首先,信息披露是貫徹證券法公開原則的重要體現。新《證券法》第3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這就是所謂證券法「三公」原則,其中最為重要的當屬公開原則。公平原則和公正原則在其他法律中也有著較為鮮明的體現,唯獨公開原則是最為體現證券法特色和核心的原則。此外,新《證券法》中「公開」一詞出現的次數為72次,為「三公」原則中次數之最,可見其分量。而證券法中的公開原則正是通過信息披露制度得以具體實現的。
其次,信息披露是化解信息不對稱,保護投資者的需要。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證券法的重要立法目的,而信息披露與保護投資者之間是手段與目的的關系。資本市場中,投資者作為信息的接收方,本身就處於信息不對稱的被動地位。而有些投資者特別是廣大中小投資者受制於自身情況,更是加劇了信息的不對稱。基於此理,證券法要求信息公開,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信息來達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目的。新《證券法》關於信息披露規定的進步
新《證券法》關於信息披露規定的進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從體例上看,增設信息披露專章進一步凸顯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新《證券法》增設信息披露專章,在形式上,體現了證券立法體例結構思路清晰,綱舉目張,層次井然。在實質上,進一步凸顯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更好地保障了投資者獲取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
其二,從主體上看,擴大了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新《證券法》第78條增加了關於強制信息披露的一般性規定,並且將「發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主體,這意味著信息披露義務主體不僅包括上市公司、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還包括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等主體,擴大了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
其三,從披露要求上看,新《證券法》不僅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所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還增加了「簡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並且對於「證券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還要求「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境內同時披露」,這有利於投資者及時、准確地理解披露的信息。
其四,在舉證責任分配上,對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出了更高的標准。新《證券法》第85條新增了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過錯推定的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當信息披露義務人違法違規披露信息導致投資者遭受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此外,新《證券法》還對完善定期報告及臨時報告披露要求、公平披露原則、自願披露行為、違反公開承諾的賠償責任、完善監事披露要求、發行人董監高信息披露異議制度等內容予以了規定,可謂豐富且全面。正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蘭代斯所言:「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路燈是最有效的警察。」新《證券法》對於信息披露規定的完善必將對規范資本市場的信息披露行為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產生積極作用。
B. 試述證劵信息公開不實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公司應承擔的責任。根據《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條條規定「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一十二條 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2、清算組應承擔的責任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 「清算組不按照本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的,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清算組應承擔的責任」。
3、中介機構應承擔的責任。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可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並可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
4、發行人和承銷商應承擔的責任。《證券法》第63條規定:「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C. 試述我國《證券法》對信息公開的基本要求
1、信息真實原則。在實踐中確立公司所公開信息是否具有真實性,一般應從客觀性、一致性和規范性三方面判斷。 [8] 客觀性是公司所公開信息的內容反映的事實必須是公司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一致性乃指公司所公開信息必須符合客觀實際;規范性是指公司所公開的信息必須符合證券法所規定的對不同性質的信息的真實性的不同判斷標准。公司信息有描述性信息、評價性信息與預測性信息三種。描述性信息反映公司經營活動中的既存事實,是對已發生或正存在的客觀事實進行陳述,以及必要時對事實原因進行的解釋。對這一信息的真實性判斷因有客觀事實參照較易得出結論。容易發生爭論的是對於評價性信息與預測性信息如何判斷。前者是對既存事實的性質、結果或影響力的分析和價值判斷,是信息發布者在公開公司經營狀況時加入自己的主觀認識,因此它不是客觀事實,最多隻是一種邏輯事實。為了便於投資者作出投資判斷,包括我國在內的多數國家證券法律規范允許上市公司公開盈利預測。但勿庸諱言,上市公司的這種盈利預測往往並不可靠並甚至會被利用來作為誤導市場的工具,所以法律應予規制而防止上市公司利用盈利預測的或然性來規避信息公開的真實原則。主要措施有:①合理假設的說明義務。盈利預測應該在一般經濟條件、營業環境、市場情況等基礎上進行合理假設,按發行人正常發展速度作出。信息公開者應在公開文件中對該假設的合理性作出說明。②盈利預測的說明義務。公開盈利預測信息的上市公司,應對盈利預測的合理性和可靠性作出說明,我國法律規定本年度報告中的盈利預測應經過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閱並發表意見。③「重大差異」的說明義務。即上市公司年度實際經營成果與盈利預測差異重大的,應對差異產生原因進行詳細分析與說明。
2、信息准確原則。具體判斷信息准確度,首先應確定理解或解釋公開信息內容的尺度。當法律對信息公開有明確的標准如會計准則,上市公司應按法定標准公開信息。如無法定標准,上市公司應按語言文字的通常涵義公開信息。在公開信息的發行者與接受者之間即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因行業歸屬、文化水平、語言習慣、經驗能力的差異,對公開信息內容准確度的判斷也有區別。但信息公開旨在方便投資者進行投資判斷,所以對公開信息內容的理解與解釋,以一般投資者素質為基準即可。 [9] 其次,公開信息內容的准確度還內含了公開信息時正式信息與非正式信息的呼應問題。因為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經營狀況的了解,並不完全通過其依法正式發布的信息,上市公司非正式發布的信息如廣告,或者非上市公司發布但與上市公司有關的信息如媒體報道,亦會成為投資者判斷依據。所以正式信息與非正式信息內容差異會導致使人誤解的結果。法律救濟中規定上市公司有責任保證自己發布的非正式信息與正式信息的一致性,對於非上市公司發布但與其有關的信息,如足以影響投資者的投資判斷,則上市公司應負有及時說明的法定義務。《若干規定》第17條所指的誤導性陳述包括通過媒體的陳述方式即為參照信息准確原則。此外,為兼顧准確性與易解性,上市公司公開信息時應對術語作必要解釋,更應避免使用過於晦澀的表達方式,以保證一般投資者的理解。從一定程度而言,立法者意圖以信息真實促進投資判斷的公平性,而信息表達准確是信息真實的技術保障。
3、信息完整原則。信息完整原則指所有足以影響投資者判斷證券投資價值的信息皆應予公開。也可稱之為公開信息的全面性要求。如上市公司在公開信息時有重大遺漏(如在年報中將呆帳壞帳不予披露等),即使已公開的各個信息遵循了真實原則而具有個別的真實性,也會造成已公開信息的整體的虛假性,因此信息公開時遵循的完整原則成為真實原則的保障。因此各國立法都採取例舉加概括性的立法方式,詳列應公開的重大信息。 [10] 但不可諱言,在貫徹完整原則的過程中,各方對於信息重大性和充分性的認識仍不可避免地因利益或認知水平差異而產生分歧。如何使完整原則的實現過程淡化主觀色彩,凸顯規范化制度化要求即成為證券立法和證券實踐的一個首要問題。一般而言,可從公開信息的質、量兩方面歸納具體的操作標准。首先,完整公開的信息,在性質上必須是重大信息。證券法上的「重大信息」,是指能夠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信息。要求上市公司公開信息時恪守完整原則,並非要求上市公司將根本不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一切信息公開,否則既會增加上市公司公開信息的成本,也會增加投資者信息選擇的難度。但何種信息可稱之為「重大」?法律雖有列舉,但並不能窮盡一切事項。為此所用的概括性條款僅起預防功效,而非具體可操作的標准,實踐中以信息不重要為由規避公開義務的現象也廣泛存在。如何界定信息之「重大」性因而具現實意義。對此本文認為可從以下二方面進行理解:(1)該信息是可能還是必然引起證券價格波動?各國立法皆未明確,但美國在判例中採用了「可能性」標准。 [11] 即在判斷某一信息對證券價格的影響時,只需考慮信息對投資者的投資判斷可能產生的影響即可,而不必考慮該信息所涉及的事情在以後是否真正實現。因為某一信息能否引起價格敏感,主要在於投資者對該信息的感受,而不是該信息實際上會達到此種結果。(2)由於這種價格影響是可能的而非必然的,即僅具或然性,所以當某一信息公布後,證券價格未受影響,只說明投資者的信息選擇未予認定。而證券監管是監管當局實施,所以當局不能以此縮小信息公開義務人應予公開的信息范圍。其次,已公開的重大信息必須在量上達到一定標准,才足以使投資者在通常市場情況下據之作出合理投資判斷,這種量的積累過程為投資者的邏輯推斷提供了物質基礎。那麼,如何協調信息量的充分性與交易經濟間的關系?可通過證券法明確界定信息披露豁免范圍進行。我國曾在《股票條例》中將商業秘密、證監會在調查違法行為過程中獲得的非公開信息和文件以及法定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界定為信息公開義務的排除情況。 [12] 這意味著上市公司有權選擇不予公布的重大信息范圍僅限於該信息與商業秘密有關。但是,我國《證券法》對《股票條例》的這一規定未置一辭,致該規定的效力受損。
4、信息及時原則。 [13] 判斷信息公開及時與否,具體標準是:①公司以最快速度公布其信息,即公司經營和財務發生變化後,應立即向社會公眾公開其變化狀況;②公司所公開信息應一直保持最新的狀態,不能給社會以過時的和陳舊的信息。 [14] 證券法上信息公開及時與否應是一種法律上的而非事實上的判斷。投資者是否就上市公司的信息作出及時利用與回應不是判斷信息公開及時與否的標准,但信息公開的可利用性卻是立法對於信息公開及時原則的程序上的要求,旨在使公眾投資者能以最簡便方式獲取公司的有關信息。由於券商利益與一般公眾投資者利益可能存有沖突,雙方對公開信息利用程度理解也會有異,因而各國證券立法多明確規范信息及時公開之方式,以確保信息被接近、利用的簡便性及內容公開的周知性。我國《證券法》第64條亦作相應規定,即公開信息的有關公告應在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報刊上或專項出版的公報上刊登,同時將其置備於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若干規定》也明確將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適當期限內公開披露應當披露的信息界定為不正當披露行為。
上述四原則側重於對信息內容上的要求,及時性要求中只略微涉及公開方式的問題。而如果公司及時公開了真實、准確、完整的信息,卻沒有主動創造條件讓投資者方便地獲得,信息披露目的未能達到,該信息披露行為不能稱之為有效。故有效披露成為信息披露的程序性要件,是正當法律程序這一現代法治原則在證券法領域的體現。具體而言,這一程序要件對信息公開有以下基本要求:①披露的信息便於投資者查閱、復制;②讓投資者能方便地查閱、復制公司歷史上披露的信息;③不得加重投資者獲得信息的經濟和時間負擔;④所披露的信息便於保存;⑤盡可能使用最先進的媒體。
D. 簡述信息公開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內容
法律分析:(一)信息公開的概念
信息公開也稱信息披露,主要是指為發行人在發行市場、交易市場依法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投資者報告自身經營、財產以及財務等狀況而設置的一種制度。
(二)信息公開的內容
1。上市公告書。公司證券上市時應公告上市公告書。
2。中期報告。中期報告是反映公司上半年生產經營狀況及其他各方面基本情況的文件。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3。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是依法編制的反映公司整個會計年度的生產經營狀況及其他各方面基本情況的法律文件。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公告:公司概況;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名單和持股數額;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4。臨時報告。臨時報告是反映公司重大事件的法律文件。重大事件是上市公司發生的可能對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事件。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E. 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公開原則包括證券信息的初期披露和
證券法的公開原則既包括與證券發行、交易行為有關的各種信息公開,也包括與證券發行、交易有關的規則公開,既包括證券發行人及其有關的信息公開,也包括市場其他參與者的信息公開。
就主體而言,所有證券市場的參與者,包括發行人、中介機構、投資者、監管者都應當遵循公開原則。但主要對象則是上市公司和監管機構。
(5)論證券信息公開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證券發行的對象是初始投資者,這些投資者要通過申購程序產生。證券上市的對象是市場的所有投資者,欲購買證券的人通過交易場所均可購得。
證券發行的價格一般是事先確定的,而證券上市的價格則通過交易場所競價產生,由供求情況決定。證券發行的賣方是特定的,買方是不特定的,而證券上市的買賣雙方均是不特定的。證券發行也可以與證券上市合並進行。
F. 證券管理原則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證券法》第三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公開原則是指市場信息要公開。在內容上,凡是可能影響投資者決策的信息都應當公開,如公司章程、招股說明書、有關財務會計資料等。公開的形式包括向社會公告,將有關信息刊登在報紙或刊物上,將有關資料置備於有關場所,供公眾隨時查閱等。公開的信息必須及時、完整、真實、准確。
公平原則是指所有市場參與者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其合法權益都應受到公平的保護。它們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應當機會均等、待遇相同。
公正原則是指在證券發行和交易的有關事務處理上,要在堅持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做到一視同仁,對所有證券市場參與者都要給予公正的待遇,尤其是證券監管機關要堅持公正原則。
G. 新《證券法》對於公開承諾的信息披露制度有何規定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不履行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H. 證劵信息公開的基本原則
證券信息公開的基本原則是實現市場信息的公開化。投資者對於所購買的證券可以進行充分、真實、准確、完整的了解。因此,要求證券交易參與各方應依法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向社會發布自己的有關信息。
I. 證券的發行與交易為什麼要貫徹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證券法的三公原則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是證券法的立法精神的體現,是證券發行、證券交易和證券管理活動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則,它貫穿證券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的始終。(www.hetong365.com)
(一)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是證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公開原則不僅是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的有效手段。美國法官布蘭迪斯有句名言:「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街燈是最好的夜警」,形象地說明了公開原則對於證券市場的重要性。由於證券市場是一個信息不對稱的市場,大多數投資者只能依靠從公開渠道所獲取的與證券有關的信息作出投資決策判斷,只有依法將與證券有關的一切真實信息向公眾公開,投資者在從事證券投資時,才能作出准確的判斷。因此,信息公開既是投資者作出科學投資決策的前提,也是對證券發行人進行監管的有效方式。(www.hetong365.com)
證券法的公開原則所包含的內容是多方面的,凡是與證券和證券市場有關的一切活動與信息都應當公開。既包括與證券發行、交易行為有關的各種信息公開;也包括與證券發行、交易有關的規則公開;既包括證券發行人及其有關的信息公開;也包括市場其他參與者的信息要公開,如大股東持股信息,中介機構的承銷信息,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與信息等。就主體而言,所有證券市場的參與者,包括發行人,中介機構,投資者,監管者都應當遵循公開原則。但主要對象則是上市公司和監管機構。(www.hetong365.com)
根據證券法的公開原則,要求公司和有關單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須做到真實、准確、完整、充分、及時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從公開的過程來看,包括發行公開、上市公開、上市後其信息持續公開。從公開的內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及經營狀況和其他影響證券交易的重大事件。(www.hetong365.com)
(二)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在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護平等,以及所有市場參與者的機會平等。在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中,機會平等更為重要,它體現為公平的市場准入和市場規則,每個當事人的機會和條件都應當是相同的。如證券發行人有公平的籌資機會,證券經營機構有公平的經營機會,證券投資者有公平的交易機會。對所有的證券市場參與者實行公平的市場規則,如證券交易中的競價規則,實行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其次,平等的主體地位與平等待遇。即在法律上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承擔義務,權利與義務應當一致。不論是投資者還是證券商,不論是個人投資者還是機構投資者,不論是小戶、散戶還是大戶,一律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進行交易,任何一方不得凌駕於另一方之上。再次,同等地受法律保護。任何市場主體的權利都要平等地受法律保護,不論誰的權利受到侵害,都要採取相應的法律救濟措施。平等的保護不僅是形式的,也是實質上的,對於證券市場的中小投資者而言,實質上的公平,則意味著重點保護。(www.hetong365.com)
(三)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是指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應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規則,證券監管機關和司法機關應公正地適用法律法規,對當事人應公正平等地對待,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原則是實現公開、公平原則的保障,與公平原則所不同的是,公正原則主要是針對證券市場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管理者而言的,強調對其行為進行約束。公正原則的實質在於使不同的證券主體獲得公正的對待,禁止任何人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權或優勢獲得不正當的利益,使對方當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損失。此外,公平原則強調實體正義和實質正義,而公正原則則強調程序正義和形式正義。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則是無私、中立[1]。因此,根據公正原則,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規則,以實現市場各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其次要求執法者與司法者在法律范圍內,公正地執行法律,解決利益沖突與糾紛。(www.hetong365.com)
(四)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也稱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講誠實、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它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證券法應當遵循的最基本原則之一。我國《證券法》第4條規定:「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這一規定確立了誠信原則在我國證券法上的基本原則地位。這一原則在證券法中的具體體現,就是要求證券當事人在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中不欺不詐,以最大的善意從事證券活動,任何人不得濫用權利,禁止欺詐行為、禁止內幕交易、禁止操縱市場、禁止一切誤導、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www.hetong365.com)
誠信原則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相互補充,共同構成證券法的基本原則。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強調證券市場行為評價標準的客觀性,誠信原則則更多的強調證券市場參與者的主觀態度,只有兩者的有機結合,才能保障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www.hetong365.com)
(五)效率與安全兼顧原則
效率原則是商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市場經濟的效率體現為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優勝劣汰。證券法上的效率則體現為社會資本資源的有效配置,以及證券發行與交易的順暢與便捷。效率原則首先體現為市場的效率,因此,應遵循市場經濟的規律,發揮市場自身的力量,減少過度的政府幹預;其次體現為證券發行與交易程序的簡便,控制並減少制度成本;再次體現為效率是證券市場的生命,沒有效率,證券市場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在全球經濟一起化進程中,證券市場日益全球化,競爭更加激烈,證券市場一旦失去了效率,就難以生存和發展。從法律制度的架構看,應當為證券市場提供能夠體現市場效率或保障市場活力的規則體系。當然,效率始終是相對的概念,這不僅因為效率的內涵和外延難以界定,還因為效率與公平、效率與秩序、效率與安全的關繫上,始終有一個平衡的問題。在證券市場上,最突出的就是安全問題。(www.hetong365.com)
對現代證券市場來說,交易安全以及整個證券市場的安全仍然是重要目標。沒有交易安全,不僅投資者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且容易產生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證券市場具有很強的投機性和風險性,保障交易安全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各國證券法律制度愈來愈重視證券交易中的登記結算制度,以及風險控制制度,以防範證券交易的風險。(www.hetong365.com)
此外、我國《證券法》還規定了政府監管與自律管理相結合的原則,以及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等,嚴格來說,這些原則屬於具體的證券管理原則,與證券法的基本原則不能相提並論。
證券法中誠信原則與「三公」原則的關系
「三公「原則指公開原則、公平原則和公正原則。公開原則要求證券市場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要實現市場信息的公開化。公平原則要求證券市場不存在歧視,參與市場的主體具有完全平等的權利。公正原則要求證券監管部門在公開、公平原則的基礎上,對一切被監管對象給予公正待遇。(www.hetong365.com)
證券市場是產權經濟的集中體現。而產權經濟關系是社會經濟活動中最基本的關系,是其他一切經濟關系的基礎。實踐與理論告訴我們,產權關系得以維系的關鍵是誠信,可以說產權經濟是誠信經濟,證券市場是誠信市場。公開、公平、公正是誠信原則的延伸,也是誠信原則的具體體現。(www.hetong365.com)
誠信原則與公開、公平和公正,構成證券法相互補充的共同原則。相比較而言,誠信原則強調證券市場參與者的主觀態度,而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更強調證券市場行為評價標準的客觀性。其中,公開原則強調證券發行人的行為狀況,公正原則強調證券監管者的行為合理性,公平原則更強調交易關系的結果公平, 因此,誠信原則若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相結合,將能最大限度地發揮證券法基本原則的功效。而誠信原則應當是三公原則得以實施的首要條件,是三公原則的核心和靈魂。試想,如果沒有誠信作基礎,那麼三公原則將失去其精髓;如果公開披露的信息是虛假的,不真實的,那公開又有何意義,公平、公正也就無從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