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股券交易 > 證券法二百二十三

證券法二百二十三

發布時間:2022-06-16 10:31:14

證券公司能查詢到客戶的哪些信息

櫃台工作人員輸入資金賬戶或者身份證號碼就可以查詢股民賬戶。除了不能交易 ,其餘的交易系統上能查到的東西都能看到。
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設立的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而成立的專門經營證券業務,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㈡ 證券糾紛的侵權責任有哪些

證券糾紛中,證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等法條規定了民事責任。例如如果公司的收購人及其控股股東等人員違規收購股份等證券,造成公司和股東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收購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收購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購,給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違法所得,違法行為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㈢ 依據證券法簡述上市公司中股票暫停交易的情形是什麼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是需要具備法定條件的,如果在上市後這些條件不再具備,或者公司發生了不利於繼續上市和不宜再在公開的資本市場籌集資金的情況,則需要採取暫停其股票上市、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措施。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㈣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摘錄)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第十七條 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四)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五)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第四十五條 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除前款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第一百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四十九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狀況、資產價值進行審計或者評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審批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一百七十三條 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二百零一條 為股票的發行、上市、交易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二十六條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未經批准,擅自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㈤ 新證券法2021版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9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本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㈥ 新證券法宣傳系列之二十三:短線交易的規制

短線交易破壞資本市場交易的公平原則,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為《證券法》所禁止。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完善了短線交易制度的相關內容。結合新《證券法》的規定,一起來了解下短線交易規制的相關內容。

短線交易的界定

短線交易一般是指「特定主體在法定期間內,對公司上市股票買入後再行賣出或賣出後再行買入,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對此,新《證券法》第44條第一款有著明確的規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短線交易容易與內幕交易相混淆,不過兩者是有所區別的。內幕交易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的交易。一般而言,短線交易的主體為公司內部人及其近親屬,內幕信息知情人可以是公司內部人,也可以知悉內幕信息的公司外部人員,在范圍上要比短線交易的主體更為廣泛。此外,內幕交易的核心是強調對內幕信息的利用,而短線交易則強調特定主體在短期內買入股票再賣出或者賣出股票再買入,不以利用內幕信息為構成要件。短線交易的規制目的

從《證券法》的規定及相關監管實踐來看,對短線交易進行規制的主要目的在於:

其一,構建短線交易的事先防範機制,維護資本市場交易秩序。《證券法》的制定目的就在於「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證券的交易,「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如果任由公司內部主體利用特定身份所獲取的信息優勢來進行不公平的證券交易,會損害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因此,構建短線交易的事先防範機制,有利於維護資本市場交易秩序及實現證券交易須遵循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其二,避免特定公司內部主體利用信息優勢來從事違法違規行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因其持股數量較多在公司經營決策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其特殊身份,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核心。這些主體在獲取公司經營管理信息上具有極大便利,如不對其行為進行規制,則其可能操縱市場,謀取不法利益進而損害其他投資者合法權益。因此,有必要對這些主體的證券交易數量和頻率進行限制。新《證券法》關於短線交易規制的完善

新《證券法》關於短線交易規制的完善主要體現在如下幾方面:

第一,擴大了短線交易規制的公司范圍。相較於原《證券法》,新《證券法》第44條不僅將「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納入到短線交易的規制范圍,而且將「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納入到規制范圍,這實際上是將新三板掛牌公司的相關人員也納入到了短線交易的規制。

第二,擴大了短線交易規制的主體范圍。新《證券法》第44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將公司相關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一並納入短線交易規制,擴大了短線交易規制的主體范圍。

第三,擴大了短線交易規制的客體范圍。根據新《證券法》的規定,短線交易的客體不僅包括股票,還包括「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比如可轉換公司債等。

第四,增加了短線交易的豁免規定。在原《證券法》所規定的「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之外,新增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作為短線交易的豁免規定。這為做市商等機構在未來交易實踐中適用短線交易的豁免規定預留了制度空間。

第五,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新《證券法》第189條將原《證券法》規定的「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額度提升到「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加重了短線交易的法律責任承擔。

綜上可知,新《證券法》關於短線交易規制的完善是較為全面的,這為將來短線交易的法律適用及監管實踐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法律依據,有利於充分發揮制度功能來維護資本市場交易秩序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㈦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專維護社會經濟屬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第三條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全章內容查看附件。


㈧ 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保護公眾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眾公司質量不斷提高,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資產重組是指公眾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導致公眾公司的業務、資產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
公眾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一)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公眾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表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公眾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表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公眾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表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30%以上。
公眾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觸及本條所列指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要求辦理。
第三條 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公眾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二)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過戶或者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所購買的資產,應當為權屬清晰的經營性資產;
(三)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後有利於提高公眾公司資產質量和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可能導致公眾公司重組後主要資產為現金或者無具體經營業務的情形;
(四)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後有利於公眾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第四條 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證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公眾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重大資產重組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眾公司資產的安全,保護公眾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以及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相關意見。公眾公司應當聘請為其提供督導服務的主辦券商為獨立財務顧問,但存在影響獨立性、財務顧問業務受到限制等不宜擔任獨立財務顧問情形的除外。公眾公司也可以同時聘請其他機構為其重大資產重組提供顧問服務。
為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及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職責,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應當對其所製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知悉的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利用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活動。 第八條 公眾公司與交易對方就重大資產重組進行初步磋商時,應當採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限定相關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圍,並與參與或知悉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信息的相關主體簽訂保密協議。
第九條 公眾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主體研究、籌劃、決策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原則上應當在相關股票暫停轉讓後或者非轉讓時間進行,並盡量簡化決策流程、提高決策效率、縮短決策時限,盡可能縮小內幕信息知情人范圍。如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方案論證的,應當在相關股票暫停轉讓後進行。
第十條 公眾公司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應當詳細記載籌劃過程中每一具體環節的進展情況,包括商議相關方案、形成相關意向、簽署相關協議或者意向書的具體時間、地點、參與機構和人員、商議和決議內容等,製作書面的交易進程備忘錄並予以妥當保存。參與每一具體環節的所有人員應當即時在備忘錄上簽名確認。
公眾公司應當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規定及時做好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工作。
第十一條 在籌劃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階段,交易各方初步達成實質性意向或者雖未達成實質性意向,但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預計該信息難以保密或者公司股票轉讓出現異常波動的,公眾公司應當及時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請股票暫停轉讓。
第十二條 籌劃、實施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公平地向所有投資者披露可能對公眾公司股票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相關信息,不得有選擇性地向特定對象提前泄露。
公眾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參與重大資產重組籌劃、論證、決策等環節的其他相關機構和人員,應當及時、准確地向公眾公司通報有關信息,並配合公眾公司及時、准確、完整地進行披露。 第十三條 公眾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四條 公眾公司召開董事會決議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應當在披露決議的同時披露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法律意見書以及重組涉及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資產估值報告)。董事會還應當就召開股東大會事項作出安排並披露。
如公眾公司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首次召開董事會前,相關資產尚未完成審計等工作的,在披露首次董事會決議的同時應當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及獨立財務顧問對預案的核查意見。公眾公司應在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後6個月內完成審計等工作,並再次召開董事會,在披露董事會決議時一並披露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法律意見書以及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資產估值報告)等。董事會還應當就召開股東大會事項作出安排並披露。
第十五條 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公眾公司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應當對出席會議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東表決情況實施單獨計票。公眾公司應當在決議後及時披露表決情況。
前款所稱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東,不包括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人以及持股比例在10%以上股東的關聯人。
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項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人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第十六條 公眾公司可視自身情況在公司章程中約定是否提供網路投票方式以便於股東參加股東大會;退市公司應當採用安全、便捷的網路投票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可以使用現金、股份、可轉換債券、優先股等支付手段購買資產。
使用股份、可轉換債券、優先股等支付手段購買資產的,其支付手段的價格由交易雙方自行協商確定,定價可以參考董事會召開前一定期間內公眾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同行業可比公司的市盈率或市凈率等。董事會應當對定價方法和依據進行充分披露。
第十八條 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不涉及發行股份或者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經股東大會決議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法律意見書以及重組涉及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資產估值報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報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應當對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備性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後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重大資產重組,經股東大會決議後,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申請文件並申請核准。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依法進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二十條 股東大會作出重大資產重組的決議後,公眾公司擬對交易對象、交易標的、交易價格等作出變更,構成對原重組方案重大調整的,應當在董事會表決通過後重新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重新報送信息披露文件或者向中國證監會重新提出核准申請。
股東大會作出重大資產重組的決議後,公眾公司董事會決議終止本次交易或者撤回有關申請的,應當說明原因並披露,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二十一條 公眾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就其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重大資產重組申請作出的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披露。
中國證監會不予核準的,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中國證監會不受理該公眾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重大資產重組申請。
第二十二條 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當事人作出公開承諾事項的,應當同時提出未能履行承諾時的約束措施並披露。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應當加強對相關當事人履行公開承諾行為的監督和約束,對不履行承諾的行為及時採取自律監管措施。
第二十三條 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完成相關批准程序後,應當及時實施重組方案,並在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編制並披露實施情況報告書及獨立財務顧問、律師的專業意見。
退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發行股份的,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內,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未實施完畢的,退市公司應當於期滿後2個工作日內披露實施進展情況;此後每30日應當披露一次,直至實施完畢。
第二十四條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對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公眾公司履行持續督導職責。持續督導的期限自公眾公司完成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之日起,應當不少於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第二十五條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結合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實施當年和實施完畢後的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年報,自年報披露之日起15日內,對重大資產重組實施的下列事項出具持續督導意見,報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並披露:
(一)交易資產的交付或者過戶情況;
(二)交易各方當事人承諾的履行情況及未能履行承諾時相關約束措施的執行情況;
(三)公司治理結構與運行情況;
(四)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對公司運營、經營業績影響的狀況;
(五)盈利預測的實現情況(如有);
(六)與已公布的重組方案存在差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發行股份的,特定對象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公眾公司股份,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轉讓;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一)特定對象為公眾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特定對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公眾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三)特定對象取得本次發行的股份時,對其用於認購股份的資產持續擁有權益的時間不足12個月。 第二十七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實施自律管理。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應當對公眾公司涉及重大資產重組的股票暫停與恢復轉讓、防範內幕交易等作出制度安排;加強對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期間股票轉讓的實時監管,建立相應的市場核查機制,並在後續階段對股票轉讓情況進行持續監管。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應當督促公眾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發現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披露文件中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行為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採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情形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重大資產重組。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應當督促為公眾公司提供服務的獨立財務顧問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發現獨立財務顧問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行為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採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
第二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實施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發現公眾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相關義務、存在可能損害公眾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情形的,有權要求其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或者終止其重大資產重組;有權對公眾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採取《證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措施。
第二十九條 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後,凡不屬於公眾公司管理層事前無法獲知且事後無法控制的原因,購買資產實現的利潤未達到盈利預測報告或者資產評估報告預測金額的80%,或者實際運營情況與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存在較大差距的,公眾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應當在公眾公司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作出解釋,並向投資者公開道歉;實現利潤未達到預測金額的50%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公眾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 公眾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或報送信息、報告,或者披露或報送的信息、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重大資產重組,並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的措施。
中國證監會還可以採取自確認之日起36個月內不受理公眾公司定向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
第三十一條 公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重大資產重組中,未履行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義務,導致重組方案損害公眾公司利益的,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進行行政處罰,並可以採取市場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為重大資產重組出具財務顧問報告、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資產評估報告(或資產估值報告)及其他專業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未履行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義務,違反行業規范、業務規則的,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予以處罰。
前款規定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所製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採取市場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除此之外,中國證監會視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採取3個月至12個月內不接受該機構出具的相關專項文件、12個月至36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字人員出具的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構成證券違法行為的,比照《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將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中的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和整改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第三十五條 計算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比例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購買的資產為股權的,且購買股權導致公眾公司取得被投資企業控股權的,其資產總額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資產凈額以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出售股權導致公眾公司喪失被投資企業控股權的,其資產總額、資產凈額分別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以及凈資產額為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購買的資產為股權的,其資產總額、資產凈額均以成交金額為准;出售的資產為股權的,其資產總額、資產凈額均以該股權的賬面價值為准。
(二)購買的資產為非股權資產的,其資產總額以該資產的賬面值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資產凈額以相關資產與負債賬面值的差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出售的資產為非股權資產的,其資產總額、資產凈額分別以該資產的賬面值、相關資產與負債賬面值的差額為准;該非股權資產不涉及負債的,不適用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的資產凈額標准。
(三)公眾公司同時購買、出售資產的,應當分別計算購買、出售資產的相關比例,並以二者中比例較高者為准。
(四)公眾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對同一或者相關資產進行購買、出售的,以其累計數分別計算相應數額。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相應程序的資產交易行為,無須納入累計計算的范圍。
交易標的資產屬於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屬於相同或者相近的業務范圍,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認定為同一或者相關資產。
第三十六條 特定對象以現金認購公眾公司定向發行的股份後,公眾公司用同一次定向發行所募集的資金向該特定對象購買資產達到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 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發行可轉換債券、優先股等其他支付手段的,應當遵守《證券法》、《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為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提供服務的獨立財務顧問業務許可、業務規則及法律責任等,按照《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退市公司符合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重新上市條件的,可依法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
第四十條 股票不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履行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內容比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23日起施行。

㈨ 證券法適合於什麼方式設立的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由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發行、籌辦事項,除要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外,還要符合《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採取發起方式設立公司的,應由全體股東共同制訂公司章程;當採取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的,發起人制訂的章程需要在公司創立大會上通過,方能認定為全體股東的認可。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與程序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有兩種設立方式:發起設立與募集設立。前者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後者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1、發起設立程序(1)發起人發起。發起人之間訂立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及責任。(2)公司名稱的預先核准。在公司名稱獲得核准後,再以核准後的公司名稱進行設立公司的後續手續。(3)制訂公司章程。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應由全體發起人共同制訂公司章程,並在章程上簽名、蓋章。(4)必要的行政審批。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報經審批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5)發起人認購公司股份。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6)發起人繳清股款並驗資。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7)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發起人繳清全部股款並驗資後,應當召開創立大會,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8)申請設立登記並公告。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公司登記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給予登記的答復。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給予登記,發個公司營業執照。公司以營業執照簽發的日期作為成立的日期。公司成立後,應當進行公告。2、募集設立程序(1)發起人發起。發起人之間訂立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及責任。(2)公司名稱的預先核准。在公司名稱獲得核准後,再以核准後的公司名稱進行設立公司的後續手續。(3)制訂公司章程。全體發起人共同制訂公司章程,並在章程上簽名、蓋章。與發起設立不同的是,公司章程尚需待創立大會通過後方能生效。(4)必要的行政審批。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報經審批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5)發起人認購股份。以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公司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應發行股份總數的35%。法律、行政法規對此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6)公告招股說明書,製作認股書。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募集資金的用途;認股人的權利和義務;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7)簽訂承銷協議和代收股款協議。發起人就股份的承銷的方式、數量、起止時間、承銷費用的計算與支付等具體事項,與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發起人就代收和保存股款的具體事項,與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8)召開創立大會。發起人應當在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30日內主持召開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創立大會通常被認為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過程中的決議機構。創立大會對所列事項作出決議應當經過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9)設立登記並公告。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公司應當在創立大會結束後的30日內,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公司成立後,應進行公告。

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第三條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四條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第六條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第八條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第九條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審計監督。第二章證 券 發 行第十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第十一條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第十二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第十三條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第十四條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 程;
(三)股東大會決議;
(四)招股說明書;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七)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第十五條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閱讀全文

與證券法二百二十三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貸款的二手車能過戶嗎 瀏覽:111
人民幣匯率變動解決方案 瀏覽:705
2018上市銀行理財能力 瀏覽:332
歷年證券法司考題 瀏覽:403
杠桿思考術pdf免費下載 瀏覽:714
寧夏金融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瀏覽:245
融資租賃汽車業務杭州 瀏覽:721
晚上的投資理財app 瀏覽:32
期貨莊家手續費 瀏覽:60
武漢眾邦銀行理財產品安全嗎 瀏覽:614
華爾街金融公司的運營模式 瀏覽:407
交易所可充抵保證金最高折扣率 瀏覽:874
李矅公司金融答案 瀏覽:188
膠合板期貨521 瀏覽:50
海航信託到期 瀏覽:747
冰島首都股票 瀏覽:152
成都滿堂紅傭金 瀏覽:418
融資租賃應滿足的標準是什麼 瀏覽:318
2015年直接融資比例 瀏覽:434
usd與人民幣的匯率是 瀏覽: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