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江西省產權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發展本省產權交易市場,規范產權交易行為,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所屬國有、集體產權的交易,必須在江西省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產交所)進行。
鼓勵非國有、非集體所有的產權進入產交所交易。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產權,是指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經營權、使用權、處置權等權利。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產權交易是指財產所有權及相關財產權利通過市場進行有償轉讓的行為。第五條 產權交易應當遵循自願、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第六條 省體改辦是本省產權交易的主管部門,並對產交所進行監督。第二章產權交易機構第七條 產交所是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為產權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和信息等配套服務,並履行相關職責的事業法人。第八條 產交所實行會員制,其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
產交所會員分經紀會員和非經紀會員。經紀會員須取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產權交易主管部門核發的經紀資格證書。第九條 產交所可以在設區市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委託符合條件的經紀會員為產權交易提供有關服務。第三章 產權交易方式和程序第十條 產權交易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拍賣、招標等方式,也可以採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一條 非產交所的會員進入產交所交易實行代理制,應當委託產交所的經紀會員進行產權交易。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非產交所的會員可以直接向產交所申請進行產權交易:
(一)需要履行交易手續的劃轉產權;
(二)涉及國家機密不宜委託代理的特殊產權;
(三)無經紀會員接受委託代理的產權。第十二條 在同一產權交易中,經紀會員不得同時接受出讓方和受讓方的代理委託,但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集團公司)所屬企業之間的產權交易除外。第十三條 出讓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產權,在作出出讓決定之前,應當充分聽取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並按規定報經相應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授權經營國有資產的投資主體批准。
出讓集體所有制企業產權,應當經出讓單位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按法定程序經資產所有者同意。第十四條 出讓方申請產權交易應當向其委託的經紀會員或者產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讓方出讓產權的申請書;
(二)表明出讓方身份的有效證件(照);
(三)產權權屬的證明文件;
(四)出資人准予產權出讓的有關文件;
(五)出讓標的的情況說明;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條 受讓方委託經紀會員申請受讓產權,應當向經紀會員或者產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購買產權的申請書;
(二)表明受讓方身份的有效證件(照);
(三)受讓方的資信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條 出讓的產權,須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國有資產評估結果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准或者備案。
凡在同一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集團公司)所屬全資企業之間,或者在各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集團公司)所屬全資企業之間發生的國有產權轉讓,可免於資產評估。第十七條 國有產權出讓價格,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准或者備案的評估值為底價,出讓價格在評估值90%以下的,應當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集體產權的出讓價格,以評估機構的評估值作為底價,低於底價或者低於產權所有者授權范圍的,應當經集體產權所有者同意。
同一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集團公司)所屬全資企業之間,或者在各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集團公司)所屬全資企業之間發生的國有產權轉讓,可以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所認定的賬面凈資產為底價作價轉讓。第十八條 出讓方和受讓方達成產權轉讓意向後,應當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產權交易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轉讓標的;
(二)出讓方、受讓方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三)轉讓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債權、債務的繼承及清償辦法;
(五)產權交割事項;
(六)職工安置協議;
(七)違約責任;
(八)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九)簽約日期;
(十)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Ⅱ 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委屬單位
江西省能源局
江西省重點工程辦公室
江西省信息中心
江西省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中心(江西省工程咨詢中心)
江西省鐵路建設辦公室(江西省鐵路投資集團公司)
江西省發展和改革研究中心
江西省城鎮建設利用外資辦公室
江西省價格監督檢查局
江西省價格鑒定監測管理局
江西省價格理論研究所(《價格月刊》雜志社)
江西省價格成本調查監審局
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幹部教育培訓中心
江西省產權交易所
江西省城鎮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聯系單位:江西省投資集團公司
Ⅲ 產權交易中心隸屬哪個部門
產權交易中心是國有企業改制的產物,有十多年的歷史,現在主要是資產處置的內一個平台。大容部分產權交易中心隸屬於發改委,設區市以下的直接隸屬於當地政府;但是現在出現了很多行業性的產權交易所,如南方林權交易所隸屬林業部門,文化產權交易所可能隸屬於宣傳或文化部門。應該是不一概而論,要看具體的交易所。
Ⅳ 到哪個部門投訴房產交易所
各地存在差異,以上海為例上海市房產證過戶所需時間材料都沒有問題的話,須到房產局,填寫一些表格和一個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額一定要和簽訂合同上面的金額一樣。材料都交給房產局之後,會有一個回執單,一定要在上面說明的日期去繳納稅金,一般需要15個工作日左右。稅金交清以後就在那裡排隊等著去拿新房產證。房產證時限為10個工作日(自登記受理後次日起)。上海市房產證過戶流程:一、到「登記信息、驗證協議」窗口信息登記上網和協議驗證手續;二、到「房地產估價」窗口評估手續;三、到「公證」窗口公證手續;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復印件;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3.被繼承房產的產權證明;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5.法定繼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證明及親屬關系證明;6.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關系證明;7.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四、到「私房交易」窗口交易手續;五、到「契稅、印花稅」窗口繳納印花稅;六、到「產權登記發證」窗口《房屋所有權證》更名手續。上海市房產證過戶所需材料:(1)登記申請書;(2)申請人身份證明;(3)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4)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Ⅳ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4件和修改16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一、廢止4件省政府規章
(一)江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規定(1997年6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5號公布,2004年6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號修正,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號修正)。
(二)江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1998年12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6號公布)。
(三)江西省人事爭議處理辦法(2006年11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3號公布)。
(四)江西省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管理辦法(2004年12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6號公布,2012年11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2號修正,2017年12月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7號修正,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號修正)。二、對16件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江西省行政執法監督實施辦法。
1.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執法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並自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江西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規定報送有關機關備案。」
2.將第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的;」
(二)江西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1.將第二條修改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當事人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對公民處以三千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二萬元以上的罰款或者沒收相當於該數額違法所得、非法財物;
「(二)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三)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四)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2.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在收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修改為「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
3.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聽證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
4.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由書記員在聽證筆錄上說明情況」修改為「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註明」。
5.將第二十九條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修改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
6.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修改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
(三)江西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
1.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或者違法行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2.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制定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執行標准時,應當考慮下列情形: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四)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六)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3.將第十二條中的「《江西省規范性文件備案辦法》」修改為「《江西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四)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由贛江新區行使部分省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的決定。
1.將附件中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中的「原實施機關:省工信委」修改為「原實施機關: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將附件中第十二項、第十三項中的「原實施機關:省林業廳」修改為「原實施機關:省林業局」。
3.將附件中第十四項、第十五項、第十六項、第十七項、第十八項中的「原實施機關:省衛生計生委」修改為「原實施機關:省衛生健康委」。
4.將附件中第十九項、第二十項中的「原實施機關:省衛生計生委;備註:報省衛生計生委備案」修改為「原實施機關:省衛生健康委;備註:報省衛生健康委備案」。
5.將附件中第二十一項、第二十二項、第二十三項、第二十四項、第二十五項、第二十六項、第二十七項、第二十八項中的「原實施機關:省新聞出版廣電局」修改為「原實施機關:省新聞出版(版權)局」。
6.將附件中第三十一項、第三十二項、第三十三項、第三十六項、第三十七項、第三十九項、第四十項中的「原實施機關: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備註:具備相應條件之前由省食品葯品監管局設立審批綠色通道」修改為「原實施機關:省葯品監督管理局;備註:具備相應條件之前由省葯品監督管理局設立審批綠色通道」。
7.將附件中第三十四項、第三十五項、第三十八項中的「原實施機關: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備註:具備相應條件之前由省食品葯品監管局設立審批綠色通道」修改為「原實施機關: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備註:具備相應條件之前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設立審批綠色通道」。
8.將附件中第五十二項中的「原實施機關:省國土資源廳;備註:初審後經省國土資源廳轉報省政府審批,由省國土資源廳下達用地批復」修改為「原實施機關:省自然資源廳;備註:初審後經省自然資源廳轉報省政府審批,由省自然資源廳下達用地批復」。
(五)江西省最低工資規定。
1.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規定適用於在本省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在國家規定的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內的勞動者,不適用本規定。」
2.將第三條第三項修改為:「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
3.將第四條修改為:「最低工資標准依據本省各地勞動者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城鎮就業狀況、勞動生產率和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分別適用不同區域。」
4.將第六條修改為:「最低工資標准及其適用區域的確定和調整,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總工會、省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提出方案,並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統計局、省民政廳等部門咨詢。擬定後的方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請審批。」
5.將第七條中的「《江西政報》」修改為「《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報》。
6.將第十條第二款第一項修改為:「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7.將第十八條修改為:「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8.將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中的「勞動行政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六)江西省建築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1.將第四條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對消防監督檢查范圍內的建築消防設施管理工作實施監督。公安派出所對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的建築消防設施管理工作實施日常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消防設施管理的相關監督工作。」
2.將第六條第三款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生產、流通、使用領域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並互相通報相關情況。」
3.將第七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包括建築消防設施在內的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准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建設單位在驗收後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4.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檢測對象包括全部消防設施、系統、設備及組件,檢測記錄應當存檔備查。檢測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檢測記錄,檢測記錄應當完整准確。
「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根據當地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檢測。」
5.將第十三條第二款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並刪去第三款。
6.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並刪去第二款。
7.刪去第二十四條。
8.將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
(七)江西省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治理規定。
1.將第四條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合用場所的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對合用場所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對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監督檢查范圍內的合用場所依法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2.將第五條修改為:「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部門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違法設置合用場所或者合用場所存在火災隱患的,及時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
3.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依託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路,對消防監督檢查范圍內的合用場所進行摸底排查、登記造冊;發現火災隱患的,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建立定期回訪制度,依法督促整改意見的落實。
「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鼓勵公民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火災隱患進行舉報,並對舉報內容及時組織調查和處理。
「消防救援機構發現本地區合用場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由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4.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
(八)江西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1.將第五條中的「安全生產考核」修改為「應急管理綜合考核」。
2.將第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中的「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
(九)江西省國家安全機關偵察證和特別通行證標志使用辦法。
1.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規范和保障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將第三條修改為:「偵察證限於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使用。
「特別通行標志的配置、使用范圍限於國家安全機關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
3.將第四條第四項修改為:「對發現身份不明、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嫌疑人員,可以檢查其隨帶物品;」,增加第五項「依法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增加第六項「要求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提供其他必要的支持、協助和配合。」
4.將第六條修改為:「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緊急任務時,經出示偵察證,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5.將第七條修改為:「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因國家安全工作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出示偵察證,可以提請海關、邊防等檢查機關對有關人員和資料、器材免檢。有關檢查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6.刪去第八條中的「,並免繳停車費;可以免費通過橋梁、渡口、公路(含高速公路)、隧道」。
7.將第九條修改為:「國家安全機關因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出示偵察證,可以優先使用或者依法徵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必要時,可以設置相關工作場所和設備、設施,完成任務後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並依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補償。」
8.將第十條修改為:「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因國家安全工作需要,經出示偵察證,可以依照規定查驗有關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
9.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國家安全機關對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成績顯著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拒絕配合、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或者泄露國家安全工作的國家秘密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罰。」
10.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偵察證或者特別通行標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或者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江西省產權交易管理辦法。
將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的「工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十一)江西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1.將第三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的在職職工及其所在單位,按職工工資收入總額一定比例繳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義務性的一種長期住房儲金。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職工個人所有。」
2.將第六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設區的市按照精減、效能的原則,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3.將第十一條中的「當月工資」修改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4.將第十三條修改為:「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有條件的城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5.將第三十六條中的「並逐級抄報上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修改為「並抄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6.刪去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中的「磁卡工本費除外」。
7.將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刪去第三十九條中的「可」。
8.將第四十三條中的「同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9.將第四十四條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十二)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1.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修改為:「居住小區綠化所植樹木,所有權歸全體業主所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所植樹木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
2.刪去第三十二條。
(十三)江西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
1.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申請取水並需要設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請人應當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申請的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2.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省內主要江河流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建立覆蓋流域和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實施取用水總量控制。」
3.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水功能區域實行限制納污制度。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科學核定水域納污容量,並提出水域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對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水域限制排污總量的地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暫停新設入河排污口,並通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審批新增取水項目。
「對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地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採取限制排污的措施。」
4.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5.將第二十七條中的「監察機關」修改為「有關機關」,「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刪去「情節嚴重的,」。
(十四)江西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
1.將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的「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2.刪去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中的「養殖小區」。
3.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省畜牧業發展實際情況,對畜禽養殖場備案規模標准進行調整,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4.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畜禽養殖者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供如下信息:
「(一)備案登記表;
「(二)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區位、平面布局等信息;
「(三)生產管理和動物防疫條件等信息;
「(四)畜禽糞污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設備信息;
「(五)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它養殖信息。」
5.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畜禽養殖者備案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錄入農業農村部養殖場信息管理系統,賦予畜禽養殖代碼。」
6.刪去第十四條。
7.將第十五條修改為:「畜禽養殖場備案後需要對備案內容進行調整的,畜禽養殖者應當及時告知原備案機關,變更備案信息。」
8.將第十八條第二項修改為:「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喂畜禽」。
9.將第十九條中的「進場檢疫」修改為「檢疫申報」。
10.將第二十條修改為:「畜禽養殖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病死畜禽、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或者委託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
「不得買賣、加工、隨意棄置病死畜禽和病害動物產品。」
11.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喂家畜和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中物質飼養畜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2.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處理或者隨意棄置病死畜禽、病害動物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3.將第二十九條中的「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第一項修改為:「對達到備案規模標準的養殖場,不按規定進行備案的」。
(十五)江西省植物檢疫辦法。
1.將第三條修改為:「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農業植物檢疫工作,省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森林植物檢疫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植物檢疫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植物檢疫和森林植物檢疫任務。」
2.將第四條中的「交通」修改為「交通運輸」。
3.刪去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二款。
4.將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的「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5.將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中的「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
6.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的「交通」修改為「交通運輸」,第二款中的「運輸」修改為「交通運輸」。
7.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中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8.將第三十四條中的「交通」修改為「交通運輸」,「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十六)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
1.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前款所稱民用建築,是指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經營性建築。」
2.將第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人民防空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3.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參與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規劃和項目報建聯審。防空地下室的設計、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未經報建聯審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開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施工許可證之前應當告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4.將第十七條修改為:「人民防空
Ⅵ 中國有幾個產權交易所
國內的產權交易所數量約300家左右。其中具有國有資產處置的交易機構76家。
經過十幾年的發展,產權交易所形成了省級/副省級、地市級、縣級三級市場。
北京產權交易所、天津產權交易中心、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是國務院指定的中央企業資產權益進場交易場所。其他省級副省級也主要服務本地市場;地市級服務本地市,縣級服務本行政區域范圍。
產權交易所按照組織機構性質有兩類劃分方式:一類是事業法人(即行政事業單位),一類是企業法人(公司化運作)。根據中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協會2011年對全國的56家產權交易機構的調查,其中26家為事業法人單位,32家為企業法人單位,有兩家既是事業法人又是企業法人。交易機構向企業法人轉變的趨勢比較明顯。在四大直轄市的交易所中,北京、重慶已經改制為企業法人,天津、上海仍屬於事業法人。
2009年12月22日,我國首家定位於為各類產權交易提供在線服務的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金馬甲成功融資,設立「北京金馬甲產權網路交易有限公司」。金馬甲是由分布在全國33個省區市的產權交易機構和相關實力機構創立的機遇互聯網的資產和權益交易平台。目前已經覆蓋全國76個產權交易機構。處置對象設計行政事務、機動車、房產、運輸工具、機械設備、土地、股權、林權、版權、礦權、經營權、商標、專利技術、債權和項目融資等。
中國的產權交易所按地域分類:
北京 北京產權交易所 北京農村產權交易所
上海 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
天津 天津產權交易中心
重慶 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
河北 邢台市產權交易市場 張家口產權交易中心 邯鄲產權交易所 唐山產權交易中心 邢台市企業產權交易中心 滄州市產權交易中心 衡水市產權交易中心 承德市產權交易服務中心 保定產權交易市場 秦皇島市產權交易中心 河北省產權交易中心
山西 山西省產權交易市場 太原產權交易市場 大同產權交易市場 運城產權交易中心 長治市產權交易市場 臨汾市產權交易中心 晉中市產權交易中心 晉城市產權交易中心 山西省技術產權交易所 陽泉市產權交易市場
河南 河南省產權交易中心 河南省技術產權交易所 鄭州市產權交易市場 三門峽市產權交易中心 新鄉市產權交易中心 洛陽市產權交易中心 鶴壁市產權交易市場 開封產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 許昌亞太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周口產權交易中心 安陽市國信產權交易有限公司 河南中原產權交易有限公司 焦作市產權交易中心 南陽市產權交易中心 濮陽市華宇產權交易有限公司 駐馬店市產權交易中心
遼寧 沈陽聯合產權交易所 大連產權交易所 鐵嶺市產權交易中心 盤錦國信產權交易有限公司 朝陽市產權交易市場 遼西產權交易中心 撫順市產權交易中心 鞍山市產權交易中心 本溪市產權交易中心 丹東市產權交易中心
吉林 吉林長春產權交易中心 遼源市產權交易中心 通化市產權交易中心
黑龍江 黑龍江產權交易中心 佳木斯產權交易中心 大慶市產權交易中心 農墾龍信產權交易有限公司 齊齊哈爾產權交易中心
內蒙古 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 內蒙古融通產權交易所 包頭產權交易所
江蘇 江蘇省產權交易所 江蘇省技術產權交易所 南京產權交易中心 無錫東華產權交易中心 常州產權交易所 蘇州產權交易所 南通市產權交易所 連雲港市產權交易所 淮安產權交易中心 泰州國聯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徐州產權交易所 鎮江產權交易中心 鹽城市產權交易所 揚州產權交易中心 無錫產權交易所 南通眾和產權交易所
山東 山東產權交易中心 青島產權交易所 煙台聯合產權交易中心 濟南產權交易所
安徽 安徽省產權交易中心 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 蚌埠市產權交易中心 安徽長江產權交易所 宣城市產權交易中心 淮北市產權交易中心 寧國市產權交易中心 銅陵產權交易中心 馬鞍山產權交易所
浙江 浙江產權交易所 台州中衡產權交易所 慈溪市產權交易中心 舟山信達產權交易所 寧波市產權交易中心 溫州信義產權交易所 義烏產權交易所 杭州產權交易所
福建 福建產權交易中心 廈門產權交易中心 龍岩市產權交易所 福州產權交易中心 莆田市產權交易中心 福建高新技術產交所 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
湖北 武漢光谷聯合產權交易所 襄樊市產權交易所 湖北產權荊門分中心 黃石嘉誠產權交易有限公司 湖北產權黃岡分中心 湖北產權荊州分中心 湖北產權十堰分中心 湖北產權咸寧分中心 湖北產權襄樊分中心 湖北產權宜昌分中心
湖南 湖南省聯合產權交易所 株洲市產權交易中心 岳陽市產權交易中心 長沙市產權交易中心 衡陽市產權交易管理中心 永州產權交易中心
廣東 廣州產權交易所 珠海產權交易中心 恩平市產權交易服務中心 深圳產權交易中心 東莞產權交易中心 佛山市南海產權交易中心 汕頭市產權交易市場 東莞產權交易中心 深圳高新技術產權交易所 河源市產權交易服務中心 惠州市產權交易所 江門市產權交易中心 梅州市產權交易所 南方聯合產權交易中心 廣東產權順德交易所
廣西 廣西聯合產權交易所
江西 江西省產權交易所 南方林業產權交易所 江西省產權交易所九江辦事處 江西省產權交易所上饒辦事處 南昌市產權交易中心
四川 西南聯合產權交易所 自貢產權交易所 廣元產權交易中心 樂山產權交易中心 德陽金橋產權交易有限公司
貴州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
雲南 雲南產權交易所 昆明泛亞聯合產權交易所
海南 海南產權交易所 海南經濟特區產權交易中心
陝西 西部產權交易所 西安技術產權交易中心 西安產權交易中心
甘肅 甘肅產權交易所
寧夏 銀川市產權交易中心 寧夏產權交易所 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
新疆 新疆產權交易所 昌吉產權交易中心
青海 青海省產權交易市場
Ⅶ 江西省產權交易管理辦法(2021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培育和發展本省產權交易市場,規范產權交易行為,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所屬國有、集體產權的交易,必須在江西省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產交所)進行。
鼓勵非國有、非集體所有的產權進入產交所交易。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產權,是指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經營權、使用權、處置權等權利。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產權交易是指財產所有權及相關財產權利通過市場進行有償轉讓的行為。第五條產權交易應當遵循自願、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第六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本省產權交易的主管部門,並對產交所進行監督。第二章產權交易機構第七條產交所是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為產權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和信息等配套服務,並履行相關職責的事業法人。第八條產交所實行會員制,其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
產交所會員分經紀會員和非經紀會員,並根據江西省產權交易所章程規定辦理會員資格。第九條產交所可以在設區市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委託符合條件的經紀會員為產權交易提供有關服務。第三章產權交易方式和程序第十條產權交易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拍賣、招標等方式,也可以採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一條非產交所的會員進入產交所交易實行代理制,應當委託產交所的經紀會員進行產權交易。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非產交所的會員可以直接向產交所申請進行產權交易:
(一)需要履行交易手續的劃轉產權;
(二)涉及國家機密不宜委託代理的特殊產權;
(三)無經紀會員接受委託代理的產權。第十二條在同一產權交易中,經紀會員不得同時接受出讓方和受讓方的代理委託,但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集團公司)所屬企業之間的產權交易除外。第十三條出讓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產權,在作出出讓決定之前,應當充分聽取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並按規定報經相應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授權經營國有資產的投資主體批准。
出讓集體所有制企業產權,應當經出讓單位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按法定程序經資產所有者同意。第十四條出讓方申請產權交易應當向其委託的經紀會員或者產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讓方出讓產權的申請書;
(二)表明出讓方身份的有效證件(照);
(三)產權權屬的證明文件;
(四)出資人准予產權出讓的有關文件;
(五)出讓標的的情況說明;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條受讓方委託經紀會員申請受讓產權,應當向經紀會員或者產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購買產權的申請書;
(二)表明受讓方身份的有效證件(照);
(三)受讓方的資信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條出讓的產權,須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國有資產評估結果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准或者備案。
凡在同一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集團公司)所屬全資企業之間,或者在各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集團公司)所屬全資企業之間發生的國有產權轉讓,可免於資產評估。第十七條國有產權出讓價格,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准或者備案的評估值為底價,出讓價格在評估值百分之九十以下的,應當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集體產權的出讓價格,以評估機構的評估值作為底價,低於底價或者低於產權所有者授權范圍的,應當經集體產權所有者同意。
同一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集團公司)所屬全資企業之間,或者在各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集團公司)所屬全資企業之間發生的國有產權轉讓,可以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所認定的帳面凈資產為底價作價轉讓。第十八條出讓方和受讓方達成產權轉讓意向後,應當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產權交易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轉讓標的;
(二)出讓方、受讓方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三)轉讓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債權、債務的繼承及清償辦法;
(五)產權交割事項;
(六)職工安置協議;
(七)違約責任;
(八)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九)簽約日期;
(十)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Ⅷ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西省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管理暫行辦法》等21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2004)
一、第六條修改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本省產權交易的主管部門,並對產交所進行監督。」二、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產交所會員分經紀會員和非經紀會員,並根據江西省產權交易所章程規定辦理會員資格。」三、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江西省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管理暫行辦法》等21件省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修改,並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四、第十五條作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對無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超越資質許可許可權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其評價結果無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還湖移民建鎮若干規定五、第十八條修改為:「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報告。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國家對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一定數量的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和岩土工程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進行評估時,應當對建設工程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該工程建設中、建成後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價,提出具體的預防治理措施,並對評估結果負責。」七、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合並為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實行預報制度。預報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發生時間、發生地點、成災范圍和影響強度等。
地質災害預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地質災害預報。
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地質災害前兆信息。」八、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主要由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質災害,由當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治理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主要由人為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由治理責任人按照國家規定提出治理方案,編制治理方案可行性論證報告,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制定可行性論證報告需要勘查的,必須進行勘查。
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後,由責任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參加。」一、第六條修改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本省產權交易的主管部門,並對產交所進行監督。」二、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產交所會員分經紀會員和非經紀會員,並根據江西省產權交易所章程規定辦理會員資格。」一、第六條修改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本省產權交易的主管部門,並對產交所進行監督。」二、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產交所會員分經紀會員和非經紀會員,並根據江西省產權交易所章程規定辦理會員資格。」三、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江西省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管理暫行辦法》等21件省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修改,並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四、第十五條作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對無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超越資質許可許可權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其評價結果無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還湖移民建鎮若干規定五、第十八條修改為:「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報告。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Ⅸ 江西省南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職能
(二)受市政府委託對南昌市公共資源交易實施綜合監督、協調;對行業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進行指導;對全市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審查公共資源交易文件;負責對江西省南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組織的南昌區域的建設工程項目交易、土地使用權交易、產權交易和政府采購等交易活動實施現場監督。
(四)綜合受理公共資源交易中的各種交易投訴,協調處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產生的爭議和糾紛。
(五)負責管理和使用全市公共資源交易評標專家庫;負責南昌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體系的建設。
(六)負責交易中心的管理。
(七)指導和協調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加強和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的意見建議。
(八)負責對各縣(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進行業務監督、指導和考核。
(九)負責推進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Ⅹ 我是新華產權交易所的一名工作人員,我想揭露他們的騙局!我去報警警察會受理嗎
公安機關必須受理,這是法律規定的警察的基本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
第二十一條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