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產權交易所是做什麼的
產權交易所作為產權交易的中介服務機構,它本身並不參與產權交易,只是為產權交易雙方提供必要的場所與設施及交易規則,保證產權交易過程順利進行。
產權交易所的職能一般包括:
(1)為產權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
(2)組織產權交易活動;
(3)審查產權交易出讓方和受讓方的資格及轉讓行為的合法性;
(4)為產權交易雙方提供信息等中介服務;
(5)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對產權交易活動進行監管。
產權交易所的業務不僅僅包括股權交易,還包括國有產權交易、知識產權交易等,不同產權交易所或有自己的特有業務設置。
2. 如何辦理產權證
產權證辦理流程如下:1、買賣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的30天內攜帶材料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產權證;2、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核材料;3、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成交價格,對房屋進行現場評估;4、買賣雙方當事人交納稅費;5、領取產權證
3. 什麼產權交易需要走產權交易中心
你說的是什麼產權交易中心?
如果是房地產產權交易中心的話,那就是辦理房地產產權過戶等相關事情的工作單位,與證劵交易中心區別在於,一個是買賣房產的,一個是買賣證劵的。
4. 產權交易所和證券交易場所異同
證券交易所是所有流通股的交易市場,產權交易所相當於國內的三板市場,是股權、產權、債權、知識產權的交易平台,是非流通股交易市場。
5. 產權交易流程
產權交易,指的是企業所有者將其部分資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作為特殊的生產要素進行有償轉讓,從而使企業獲得資金的一種經濟活動,是中小企業融資新渠道。應包括收購兼並、股權轉讓、增資擴股、債轉股等多形式的內容,而並不僅僅局限於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傳統意義上的法人財產交易變現。產權交易融資應既屬於權益性融資,又屬於直接融資。
產權交易在內容上可以分為兩個不同層次:第一個層次是企業財務所有權的轉讓;第二各層次是在保持企業財產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實行企業財產經營權的轉讓。
產權交易從價格上劃分,可以分為產權溢價交易、產權平價交易、產權低價交易。目前,在我國進行產權交易的場所主要有產權交易所、產權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交易市場、高新技術交易市場。
從所有制性質來看產權交易形式可以分為:國有企業之間的交易、國有企業與集體企業之間的交易;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與私營企業或個人之間的交易。
從交易內容看:又分為企業整體產權交易和部分產權交易。
這里重點介紹以下兩種分類形式:
第一種:按交易的方式可以有以下幾種形式:購買式產權交易、承擔債務式產權交易、吸收入股式產權交易、承擔職工安置等其他條件式產權交易。
第二種:按交易主體之間組織形式可以有以下幾種形式:兼並式產權交易、股份轉讓式產權交易、資產轉讓式產權交易。
一般來講,中小企業產權交易應該遵循以下程序:
1. 登記
有轉讓或收購企業產權意向的客戶,備齊相關材料,在產權交易中心辦理產權交易委託手續,填寫《買方登記表》和《賣方登記表》,簽訂公開掛牌協議。
出讓方申請出讓產權的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1)出讓方的資格證明或其他有效證件;
(2)產權權屬證明;
(3)產區主管部門准予產權出讓的證明;
(4)出讓標的的情況介紹;
(5)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整體出讓產權的財務報告;
(6)出讓產權的有效資產評估文件;
(7)產權交易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和材料。
受讓方申請受讓產權的,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1)受讓方的資格證明;
(2)受讓方的資信證明;
(3)產權交易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憑證和材料。
2.公開掛牌
產權交易中心信息部根據轉讓方或求購方提供的《買方登記表》和《賣方登記表》,通過電子顯示屏、國際互聯網、內部信息期刊或其他大眾傳媒公開掛牌,向社會公開發布產權交易信息。
3.洽談
根據公開掛牌結果,交易部、信息部組織轉讓方和求購方就產權交易的實質性條件進行談判,確定交易方式。交易的方式有拍賣、招標、協議轉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4.簽約
產權交易雙方就交易的各項實質性條件達成一致,並通過經確定的交易方式交易後,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書面合同。
5. 鑒證
產權交易中心對審查合格的產權交易,出具產權交易鑒證書。
6.變更登記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產權交易中心辦理的部分或整體產權、股權轉讓,可憑產權交易中心認可的產權交易合同、產權交易鑒證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
6. 成立產權交易服務中心應具備什麼條件
成立產權交易所及其條件:
產權交易所都是國有事業法人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一般由政府直接投資,地方財政部門主管。
產權交易所是固定地、有組織地進行產權轉讓的場所,是依法設立的、不以贏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
7. 大連產權交易所的機構簡介
大連產權交易所是1995年經大連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由大連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控股的公司制單位。
大連產權交易所作為大連市唯一經市政府批準的產權交易機構,其主要經營范圍是:開展各類經濟性質企事業單位整體、部分產權轉讓、拍賣、招投標業務;典當業務;提供相關咨詢;企劃等配套服務;代辦招商、租賃、託管經營業務。我所按照國家規定為各類產權交易提供合法場所;辦理產權交易登記、發布產權交易信息;審核產權交易雙方主體資格和條件,主持交易雙方簽訂合同、辦理資金結算和資產交割、出具產權交易證明。大連產權交易所對進場交易的產權轉讓實行公開掛牌交易、公開交易規則、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高效率、高質量為產權交易提供全方位服務。
2005年大連產權交易所被遼寧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成為省級產權交易機構。
8. 大連市產權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大連市產權交易管理,實現資源優化配置,提高資產運營效益,規范產權交易活動,維護產權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大連市從事產權交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產權,是指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
本辦法所稱產權交易,是指出讓方通過實現其出資人所有權及相關財產權利有償轉讓的交易行為。包括:企業產權整體或部分轉讓(包括有形資產產權、無形資產產權和財產使用權等);公司制企業的股權轉讓(上市公司流通股除外);與企業出資權相關的財產權的轉讓等。第四條大連產權交易管理委員會是大連市產權交易活動的管理、監督、指導和協調機構,其下設的辦公室具體負責國家有關產權交易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規范產權交易行為;批准產權交易經紀機構;組織和管理企業非國有資產產權的登記、變更和注銷;調解產權交易糾紛等日常行政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政府財政、國有資產、工商、審計、稅務、集體經濟、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應在產權交易管理委員會指導協調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作好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大連產權交易所是市政府批准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規定為產權交易提供合法場所;
(二)審查產權交易的合法性、規范性和真實性;
(三)辦理產權交易登記,發布產權交易信息,出具產權交易證明;
(四)主持交易雙方簽訂合同,辦理資產交割手續;
(五)完善會員制度,做好產權交易配套服務;
(六)維護產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產權交易活動的依法有序進行。第六條產權交易經紀機構是為產權交易當事人提供各種中介和代理的服務機構。設立產權交易經紀機構,經產權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查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設立,並實行年檢制度。第七條產權交易應堅持自願互利,平等協商和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產權交易,須依法進行,其各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產權交易機構及產權交易當事人有義務保護產權交易中所涉及到的商業秘密。第二章產權交易的范圍及形式第八條產權交易當事人應是境內外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企業國有產權的出讓方必須是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以及對該企業直接擁有出資權的單位,被出讓企業本身不能成為國有產權出讓主體。
企業集體產權出讓方是集體產權所有者。
其他資產產權所有者應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憑證。第九條產權交易范圍:
(一)企業整體產權轉讓;
(二)企業部分產權分割式轉讓;
(三)企業融資租賃、託管等產權分期式轉讓;
(四)土地使用權、企業租賃、企業託管等財產使用權、經營權轉讓;
(五)閑置資產調劑;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轉讓的產權。第十條下列產權交易必須集中在產權交易機構進行:
(一)整體及部分企業產權轉讓;
(二)企業股權轉讓(非上市公司);
(三)轉讓與企業出資權相關的財產權;
(四)國有、集體企業出售企業內部獨立核算的分廠、車間及其它整體性資產的出售、租賃、託管經營;
(五)破產企業的產權拍賣;
(六)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沒收、追繳的財產。第十一條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公司制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開展對外招商、融資、嫁接式改造等,可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第十二條下列產權不得交易:
(一)出讓方無所有權或未依法取得處分權的;
(二)產權歸屬有爭議的;
(三)已設置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四)已被訴訟保全或被強制執行,未經受理法院同意的;
(五)法律、法規及政府禁止交易的。第十三條產權交易可以採取協議、競價、拍賣、招標等形式轉讓,實現的方式可以是現金出資購買、承擔債務、以貨易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合法形式。其中協議轉讓可以事先委託產權交易機構促其成交;也可由出讓方、受讓方事先協議,經產權交易機構審核、簽發產權交易成交確認書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