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資產託管機構與第三方存管機構有區別嗎
資產託管是指具備一定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與委託人簽訂委託資產託管合同,安全保管委託投資的資產,履行託管人相關職責的業務。其種類很多,包括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委託資產託管、社保基金託管、企業年金託管、信託資產託管、農村社會保障基金託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託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託管、收支賬戶託管、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貴重物品託管等等。
「第三方存管」是商業銀行提供的一項業務,常見於證券、期貨、房產等交易活動中。拿證券交易中的第三方存管來說,它是指委託存管銀行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負責客戶資金的存取與資金交收,證券交易操作保持不變。證券公司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交由銀行存管。 該業務遵循「券商管證券,銀行管資金」的原則,將投資者的證券賬戶與證券保證金賬戶嚴格進行分離管理。
這是在網路上查詢到二者各自的釋義,我感覺還是有區別的。
B. 證券資金第三方託管是什麼意思
1>"三方託管"准確的說應該是"第三方託管".在證券市場投資者中,除券商、基金、qfii等投資機構外,一般投資人是不可能在證券交易所中開設自己「專用席位」的,必須利用證券公司提供的交易平台進行證券交易。
2>投資人必須在券商處開設交易帳戶,投資資金與交易證券都「存放」在證券公司。
3>客觀上構成了一般投資者與提供服務者(券商)的「雙方」存在。
4>為防止和糾正證券公司在管理客戶投資資金時的種種違規行為,證監會對客戶投資資金管理作出專門規定,客戶投資資金必須由證券公司的開戶銀行(一般只能選擇二家銀行)進行「第三方託管」,也就是說證券公司不能再直接管理客戶資金。
註:券商既是提供服務者,又是證券交易的直接參與者。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券商借客戶資金與證券「存放」之機,擅自挪用客戶資金與證券為自己謀利,出現了很多問題,造成了惡劣的後果。至今還有一些「問題」券商沒有徹底解決後遺症。
C. 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的管理託管
第二十條 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相關交易主體和基礎資產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
(二)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督促可能對專項計劃以及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原始權益人(以下簡稱特定原始權益人)以及為專項計劃提供服務的有關機構,履行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義務;
(三)辦理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事宜;
(四)按照約定及時將募集資金支付給原始權益人;
(五)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管理專項計劃資產;
(六)建立相對封閉、獨立的基礎資產現金流歸集機制,切實防範專項計劃資產被混同、挪用等風險;
(七)監督、檢查特定原始權益人持續經營情況和基礎資產現金流狀況,出現重大異常情況的,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專項計劃資產安全;
(八)按照約定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分配收益;
(九)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十)負責專項計劃的終止清算;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募集資金不入賬或者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賬外經營;
(二)超過計劃說明書約定的規模募集資金;
(三)挪用專項計劃資產;
(四)以專項計劃資產設定擔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負債;
(五)違反計劃說明書的約定以專項計劃資產對外投資;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管理人應當為專項計劃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不同的專項計劃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應當相互獨立。
第二十三條 管理人應當針對專項計劃存續期內可能出現的重大風險,制訂切實可行的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處置預案。在風險發生時,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地執行風險處置預案,最大程度地保護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充分披露有關事項,並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採取的風險防範措施予以說明:
(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權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資份額;
(二)原始權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資份額;
(三)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之間近三年存在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關系;
(四)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之間存在其他重大利益關系。
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存在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或者其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其他客戶資產、證券投資基金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
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或其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其他客戶資產、證券投資基金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確定。
第二十六條 專項計劃終止的,管理人應當按照計劃說明書的約定成立清算組,負責專項計劃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管理人應當自專項計劃清算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託管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出具清算報告,並將清算結果報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管理人應當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審計意見。
第二十七條 未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專項計劃不得變更管理人。
管理人出現被取消資產管理業務資格、解散、被撤銷或宣告破產以及其他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情形的,在依據計劃說明書或者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的約定選任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管理人。計劃說明書應當對此作出相應約定。
第二十八條 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及時辦理檔案和職責移交手續。管理人完成移交手續前,應當妥善保管專項計劃文件和資料,維護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管理人應當自完成移交手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九條 託管人辦理專項計劃的託管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專項計劃資產;
(二)監督管理人專項計劃的運作,發現管理人的管理指令違反計劃說明書或者託管協議約定的,應當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應當拒絕執行並及時報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三)出具資產託管報告;
(四)計劃說明書以及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事項。
D. 按照《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規范》的要求,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投資主辦人應當在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投資主辦人應當在協會進行執業注冊。
投資主辦人應具有三年以上證券投資、研究、投資顧問或類似從業經歷。
本人就是投資主辦人,這方面的問題都可以問我。
E. 誰能給我詳細介紹一下什麼叫證券第三方託管
第三方存管是指銀行作為獨立第三方,為證券公司客戶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明細賬,通過銀證轉賬實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定向劃轉,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進行監管,並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總額及明細進行賬務核對,以監控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安全。簡單說就是「券商管交易、銀行管資金」 。
銀行第三方存管業務系統採用先進的處理方案,統一管理、高效運作,為客戶提供功能齊全、安全可靠的服務平台,防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被挪用。銀行通過銀行網點、網上銀行為您提供簽約開通服務;通過銀行網點、網上銀行、電話銀行、自助終端等渠道為客戶提供銀證轉賬交易和查詢等服務。
第三方託管(ESCROW),即買方將貨款付給買賣雙方之外的第三方,第三方收到款項後通知已收到買方貨款,並同時通知賣方發貨,賣方即可將貨物發運給買方,買方通知第三方收到滿意的賣方貨物,第三方便將貨款付給賣方。「第三方存管」的全稱是「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過去,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投資者(即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是由證券公司一家統一存管的。後來,證監會規定,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統一交由第三方存管機構存管。這里的第三方存管機構,目前是指具備第三方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與託管的幾個顯著區別:一是是否取得投資資產的交易數據;二是是否由銀行來單獨實施資金清算;三是銀行對資金賬戶的管理是否存在交易真實性判斷的能力;四是多銀行參與的第三方存管模式,導致針對一個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所有情況的掌握需要全體參與銀行的協力與標准化。
F. 證券資金第三方託管是什麼意思
1>"三方託管"准確的說應該是"第三方託管".在證券市場投資者中,除券商、基金、QFII等投資機構外,一般投資人是不可能在證券交易所中開設自己「專用席位」的,必須利用證券公司提供的交易平台進行證券交易。
2>投資人必須在券商處開設交易帳戶,投資資金與交易證券都「存放」在證券公司。
3>客觀上構成了一般投資者與提供服務者(券商)的「雙方」存在。
4>為防止和糾正證券公司在管理客戶投資資金時的種種違規行為,證監會對客戶投資資金管理作出專門規定,客戶投資資金必須由證券公司的開戶銀行(一般只能選擇二家銀行)進行「第三方託管」,也就是說證券公司不能再直接管理客戶資金。
註:券商既是提供服務者,又是證券交易的直接參與者。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券商借客戶資金與證券「存放」之機,擅自挪用客戶資金與證券為自己謀利,出現了很多問題,造成了惡劣的後果。至今還有一些「問題」券商沒有徹底解決後遺症。
G.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的控制託管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規定,由客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第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向客戶如實披露其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質、管理能力和業績等情況,並應當充分揭示市場風險,證券公司因喪失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給客戶帶來的法律風險,以及其他投資風險。
證券公司向客戶介紹投資收益預期,必須恪守誠信原則,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據,並以書面方式特別聲明,所述預期僅供客戶參考,不構成證券公司對客戶的承諾。
第三十七條 在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之前,證券公司、推廣機構應當了解客戶的資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以及投資偏好等基本情況,客戶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證券公司、推廣機構應當根據所了解的客戶情況推薦適當的資產管理計劃。
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對客戶的條件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推廣范圍進行明確界定,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應當具備相應的金融投資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
第三十八條 客戶應當對其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諾。客戶未做承諾或者證券公司明知客戶資產來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簽訂資產管理合同。
任何人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及其他推廣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並通過證券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監會電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觀准確披露資產管理計劃批准或者備案信息、風險收益特徵、投訴電話等,使客戶詳盡了解資產管理計劃的特性、風險等情況及客戶的權利、義務,但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資產管理計劃。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季度向客戶提供一次准確、完整的資產管理報告,對報告期內客戶資產的配置狀況、價值變動等情況做出詳細說明。
證券公司應當保證客戶能夠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詢客戶資產配置狀況等信息。發生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可能影響客戶利益的重大事項時,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告知客戶。
第四十一條 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保證客戶資產與其自有資產、不同客戶的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客戶的資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保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與其自有資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與其他客戶的資產、不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相互獨立,單獨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第四十三條 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將客戶的委託資產交由負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指定商業銀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證券公司等其他資產託管機構託管。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交由取得基金託管業務資格的資產託管機構託管。
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應當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單獨開立證券賬戶、資金賬戶等相關賬戶。證券賬戶名稱應當註明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名稱等內容。
第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異常交易日常監控機制,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資產,對不同投資組合之間發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進行監控,並定期向證券公司住所地、資產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
第四十六條 資產託管機構應當由專門部門負責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託管,並將託管的資產管理業務資產與其自有資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資產嚴格分開。
第四十七條 資產託管機構辦理資產管理的資產託管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資產管理業務資產;
(二)執行證券公司的投資或者清算指令,並負責辦理資產管理業務資產運營中的資金往來;
(三)監督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經營運作,發現證券公司的投資或清算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者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應當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應當拒絕執行
(四)出具資產託管報告;
(五)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 資產託管機構有權隨時查詢資產管理業務的經營運作情況,並應當定期核對資產管理業務資產的情況,防止出現挪用或者遺失。
第四十九條 定向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管理期限屆滿或者發生合同約定的其他事由,應當終止資產管理合同的,證券公司在扣除合同約定的各項費用後,必須將客戶賬戶內的全部資產交還客戶自行管理。
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管理期限屆滿或者發生合同約定的其他事由,應當終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運營的,證券公司和資產託管機構在扣除合同規定的各項費用後,必須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按照客戶擁有份額的比例或者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以貨幣資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給客戶,並注銷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等相關賬戶。
H. 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歷史發展
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開始批准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到2003年11月,當時的全國132家證券公司中已有70家開展了資產管理業務,管理的資產總計近700億元,資產管理形式也從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即一對一的資產管理業務)向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即一對多的資產管理業務)發展。
2003年底至2004年上半年,證券行業多年累積的風險呈現集中爆發狀態,證券公司面臨行業建立以來第一次行業性危機。據事後摸底核查,當時全行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缺口640億元,違規資產管理1853億元,挪用經紀客戶債券134億元,股東占款195億元;超比例持股99隻,賬外經營1050億元;84家公司存在1648億元流動性缺口,其中34家公司的資金鏈隨時可能斷裂。證券公司的風險已經嚴重危及證券市場安全,波及社會穩定,成為制約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突出問題,情況十分嚴重。
從2004年8月開始,按照國務院的部署,中國證監會開始採取一系列措施對證券公司實施綜合治理。綜合治理的其中一個方面就是清理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當時的資產管理業務主要由於行情市場持續低迷,證券公司把資產管理作為融資工具,向客戶承諾作出保本保底。這在熊市的時候無異於飲鴆止渴,進一步加大了證券公司虧損。可以說,當時幾乎所有的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都有保本保底條款。
2007年8月,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宣告完成。在這過程中,幾乎把所有的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全部清理完畢。同時,2004年以來陸續發布了創新試點類和規范類證券公司的評審標准,經專家按程序嚴格評審,到2006年6月已有15家公司取得創新試點資格,15家公司被評為規范類公司。證監會允許創新試點類證券公司試點開展資產管理業務。陸續放開了幾家證券公司的產品審批,包括招商證券基金寶、現金牛,中信證券的中信1號,國信證券的金理財系列,光大證券的光大系列,東方證券的東方紅,華泰證券的紫金系列。
隨後,約在2010年期間,證監會逐步放開了產品審批限制,逐步允許評級為B類以上的證券公司申請資產管理產品。同時證監會也修訂了原有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以及集合理財、定向理財、專項理財等條例。
2011年,證監會進一步放開了產品限制。把審批集合理財的審批權下放到部分派出機構,而不是原有的統一由證監會進行審核。資產管理業務的規模進一步擴大,產品進一步豐富,從業人員也逐步增加。
I. 資產託管機構辦理資產管理的資產託管業務,應當履行哪些職責
(一)安全保管資產管理業務資產;
(二)執行證券公司的投資或者清算指令,並負責辦理資產管理業務資產運營中的資金往來;
(三)監督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經營運作,發現證券公司的投資或清算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者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應當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應當拒絕執行
(四)出具資產託管報告;
(五)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J.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的決定(2013)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規范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二、第十三條修改為「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交由取得基金託管業務資格的資產託管機構託管,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三、刪除第十四條。四、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基礎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證券公司應當充分了解並向客戶披露基礎資產所有人或融資主體的誠信合規狀況、基礎資產的權屬情況、有無擔保安排及具體情況、投資目標的風險收益特徵等相關重大事項。
「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綜合性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五、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證券公司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與客戶簽訂書面資產管理合同,就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做出明確約定。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的必備內容。」六、刪除第二十一條。七、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只能接受貨幣資金形式的資產。」八、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也可以委託其他證券公司、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為推廣。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推廣,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風險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一) 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二) 公司、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依法設立並受監管的各類集合投資產品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九、刪除第三十一條。十、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證券公司將其管理的客戶資產投資於本公司及與本公司有關聯方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循客戶利益優先原則,事先取得客戶的同意,事後告知資產託管機構和客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防範利益沖突,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十一、第四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證券公司及其他推廣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並通過證券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監會電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觀准確披露資產管理計劃批准或者備案信息、風險收益特徵、投訴電話等,使客戶詳盡了解資產管理計劃的特性、風險等情況及客戶的權利、義務,但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資產管理計劃。」十二、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交由取得基金託管業務資格的資產託管機構託管。
「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應當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單獨開立證券賬戶、資金賬戶等相關賬戶。證券賬戶名稱應當註明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名稱等內容。」十三、第五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五條,修改為「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證券公司和資產託管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十四、第五十九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推廣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對其採取監管談話、責令停止職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推廣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