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股券交易 > 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

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

發布時間:2022-07-19 14:52:43

『壹』 什麼是資產證券化其交易原理是什麼

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指金融企業通過向市場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Securities),將貸款資產進行處理與交易,把缺乏流動性的信貸資產轉換為證券,並通過發行這種證券以融通資金,從而達到改善資產負債結構的目的。資產證券化是近幾十年來世界金融領域的最重大創新之一。這種金融創新工具的推出,改變了商業銀行傳統的「資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銀行同時具有了「資產出售者」的職能,對商業銀行的競爭與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資產證券化可以使貸款成為具有流動性的證券,有利於盤活金融資產,緩解初始貸款人的流動性風險壓力,改善資產質量,降低融資成本,提高金融系統的安全性和抵禦金融風險的能力。

資產證券化的操作原理

(一)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參與者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工具,由於它具有比傳統融資方式更為經濟的優點,因而近年來發展迅速,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種類越來越多,證券化交易的組織結構也越來越復雜,一般來說,資產證券化過程的主要參與者有:發起人、特設信託機構(SPV)、承銷商、投資銀行、信用提高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託管人、投資者等。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結構如圖1所示。圖1揭示了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結構是發起人將交易的金融資產組合與發起人完全剝離,過戶給特設信託機構進行運作,信託機構將金融資產經過信用評級後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確保有關資產現金流收入在不太理想的情況下向投資者的本息回報的流向仍然暢通。

(二)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步驟

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

1 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組成資產池。發起人一般是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首先分析自身的資產證券化融資要求,根據清理、估算、信用考核等程序決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擔保貸款的抵押價值等,將應收和可預見現金流資產進行組合,根據證券化目標確定資產數,最後將這些資產匯集形成一個資產池。

2 組建特設信託機構(SPV),實現真實出售。特設信託機構是一個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的、獨立的信託實體,注冊後的特設信託機構的活動必須受法律的嚴格限制,其資金全部來源於發行證券的收入。特設信託機構成立後,與發起人鑒定買賣合同,發起人將資產池中的資產出售給特設信託機構(SPV)。這一交易必須以真實出售(TrueSale)的方式進行,即出售後的資產在發起人破產時不作為法定財產參於清算,資產池不列入清算范圍,從而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破產隔離使得資產池的質量與發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離開來,投資者就不會再受到發起人的信用風險影響。

3 完善交易結構,進行信用增級(Creditenhancement)。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改善發行條件,特設信託機構必須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使投資者的利益能得到有效的保護和實現。因為資產債務人的違約、拖欠或債務償還期與SVP安排的資產證券償付期不相配合都會給投資者帶來損失,所以信用提高技術代表了投資銀行的業務水平,成為資產證券化成功與否的關鍵之一。

4 資產證券化的評級。資產支持證券的評級為投資者提供證券選擇的依據,因而構成資產證券化的又一重要環節。資產證券化的評級與一般債券評級相似,但有自身特點。信用評級由專門評級機構應資產證券發起人或投資銀行的請求進行。評級考慮因素不包括由利率變動等因素導致的市場風險,而主要考慮資產的信用風險。被評級的資產必須與發起人信用風險相分離。由於出售的資產都經過了信用增級,一般地,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會高於發起人的信用級別。資產證券的評級較好地保證了證券的安全度,這是資產證券化比較有吸引力的一個重要因素。

5 安排證券銷售,向發起人支付購買價格。在信用提高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公布之後,由投資銀行負責向投資者銷售資產支持證券(ABS),銷售的方式可採用包銷或代銷。特設信用機構(SPV)從投資銀行處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再按資產買賣合同中規定的購買價格,把發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給發起人。

6 證券掛牌上市交易,資產售後管理和服務。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完畢後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從而真正實現了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流動性的目的。但資產證券化的工作並沒有全部完成。發起人要指定一個資產池管理公司或親自對資產池進行管理,負責收取、記錄由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收入,並將這些收款全部存入託管行的收款專戶。託管行按約定建立積累金,交給特設信託機構,由其對積累金進行資產管理,以便到期時對投資者還本付息。待資產支持證券到期後,還要向聘用的各類機構支付專業服務費。由資產池產生的收入在還本付息、支付各項服務費之後,若有剩餘,按協議規定在發起人和SPV之間進行分配,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即告結束。

(三)資產證券化收益與風險分析

1 資產證券化對各參與者的收益分析

(1)發起人: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通常是金融機構,也可以是其他類型的公司。資產證券化可以給發起人提供更低的融資成本、較低的經營杠桿、用來擴展和重新投資的立即可用資本、多樣化資金來源以更好的資產負債管理,使得金融機構能夠更充分地利用現有的能力,實現規模經濟。通過證券化的資產在公開市場中出售,金融機構可迅速獲得流動性。

(2)特設信託機構(SPV):特設信託機構是一個中介機構,它購買發起人的原始信用產品,加以整合,然後出售包裝後的證券。SPV以某種價格購買信貸資產,通過將它們包裝成市場交易商品,而增加了信貸資產的價值,然後以一個較高的價格出售。通過購買、證券化和出售,SPV幾乎將信用風險都分散給投資者承擔,這樣使得SPV降低其所有者權益成本,因為這些資產將不再出現在資產負債表中。

(3)信用提高機構:信用提高機構可以是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它可以是擔保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它作為一個第三方實體更適合於使這類交易成為「真實出售」,信用增級機構通常按比例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如按擔保金額的0 5收取。

(4)投資銀行:資產證券化為投資銀行開辟了一項新業務。投資銀行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充當承銷商的角色,並獲得其發行收入。

(5)投資者:證券化過程為投資者在市場中提供了一個高質量的投資選擇機會。由於大多數組合資產都是由許多小額信用資產集合而構成,促進了組合的多樣化,即使其中的一兩個貸款違約,也不會對整個組合有質的影響。而且許多組合資產保持地理區域多樣化,因此,某一地區的經濟的低速發展不會深刻或迅速地影響到整個組合資產的績效,而且投資者通過購買不同的組合資產的部分證券而能夠避免地理和行業的集中帶來的風險。由於信用評級由第三方執行,然後公布等級,投資者不用自己去分析每個發起人的資信,這也處理方式會計要素表1表內處理與表外處理比較是吸引投資者的一個優勢所在。

2 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

由於資產證券化非常復雜,每一次交易無論怎樣被相當好的結構化,並被徹底地加以研究和精確地用文件證明,都仍然存在一些風險。常見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有如下幾種:

(1)欺詐風險:從美國證券市場及其他國家證券市場中我們可以知道,由於欺詐的發生而使投資者受損的例子屢見不鮮。陳述書、保證書、法律意見書、會計師的無保留意見書及其他類似文件被仍不足以控制欺詐風險的發生。

(2)法律風險:雖然法律函件及意見書原本是為了消除外部的風險因素,但有時法律的不明確性及條款的變化本身往往成為整個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因素,事實上法律風險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一直伴隨且起關鍵作用的一種風險。

(3)金融管理風險:資產證券化是金融管理發展的高峰,它代表了履約、技術和結構技巧的完美的平衡。如果任一因素發生故障,整個交易可能面臨風險。我們把這種風險稱為金融管理風險,主要包括參於者不能按協議進行交易,設備不能按要求運作如電腦故障,以及交易機制出現故障等。

(4)等級下降風險:從已有的證券化實例中人們已經證實,資產證券化特別容易受到等級下降的損害,因為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基礎包含許多復雜多樣的因素,如果這些因素之一惡化,整個證券發行的等級就會陷入危險境地,從而對市場產生巨大的影響。

除了上述幾種風險之外,還存在一些其他風險,諸如政策性風險、財產和意外風險、合同協議或證券失效、對專家的依賴風險等等。所有這些風險都不是彼此獨立地存在著,而是相互聯系的。這些證券化風險的影響及發生的可能性因交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投資者必須識別這些風險,分析它們的規模,審查減少風險的方法,以及正確估計那些減少風險的手段的有效性。投資者在任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應閱讀資產支持證券交易中所提供的陳述書、保證書及賠償文書等文件,了解他們的責任范圍,查看是否有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以及注冊會計師的無保留意見書。要對證券化結構中存在的大量風險進行防範,最重要是看信用增級的手段,是否有一家信譽卓著的銀行或保險公司提供百分之百的擔保。

『貳』 資產證券化轉讓差價記入什麼科目

買入資產證券化的,差價記入「投資收益」科目
賣出資產證券化的,差價記入「財務費用(或在建工程)「科目
擴展閱讀:

(1)原始權益人在專項計劃成立時的處理
①購買次級受益憑證。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專項計劃(次級)
貸:銀行存款
②收到專項計劃劃入的發行優先順序和次級受益憑證所募集資金,確認融資而發生的金融負債。
借:銀行存款
借:應付債券——專項計劃(發行費用)
貸:應付債券——專項計劃(面值)
(2)原始權益人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的處理
①L公司按收入確認准則規范確認車輛通行費收入。(結轉成本的會計分錄略)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收入
②特定月份的收入在託管銀行的監管下從收費賬戶劃入專項計劃專用賬戶,即分期償債。
借:應付債券——專項計劃(面值、應付利息)
借:長期應收款——專項計劃儲備金(註:為受益憑證及時兌付作準備)
貸:銀行存款
原始權益人也可以設置過渡性的往來賬戶反映平時的款項收付,到期末匯總結轉;中減應付債券。
③分期計提受益憑證預期收益。
借:財務費用(或在建工程)
貸:應付債券一一專項計劃(應計利息)
④原始權益人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攤銷發行費用、按規定支付專項計劃管理費,銀行託管費等。
借:財務費用(或在建工程、生產成本等)
貸:應付債券——專項計劃(發行費用)

貸:銀行存款等
⑤原始權益人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確定投資收益。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專項計劃(次級)
貸:投資收益
⑥每期期末將確認的次級投資收益沖減專項計劃的融資費用。
借:投資收益
貸:財務費用(或在建工程、生產成本等)
(3)原始權益人在專項計劃結束時的處理
①專項計劃存續期滿時結轉次級受益憑證余額及應付債券余額。若有差異,以現金清償。
借:應付債券——專項計劃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專項計劃(次級)
②轉回儲備金。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應收款——專項計劃儲備金

『叄』 關於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

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二十世紀國際金融領域中最重要的一項金融創新,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在美國興起以來,迅速向全球擴展。由此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Asset2backedSecurities)是當今國際資本市場中發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產品。通過資產證券化過程,職業的投資銀行家創造出許多復雜而富有創新意義的融資結構和高效的載體以滿足各類資產、發起人和投資人不斷變化的需求。

一、資產證券化的涵義及運作

資產證券化至今尚未形成一個統一的定義,作為一種金融創新,資產證券化最初主要是作為搞活抵押二級市場的手段,但現在人們已將其發展成為溝通傳統的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有效通道,因此資產證券化本身正處於不斷完善和深化的過程中,證券化的范圍、載體和方式正在日益擴大化、多樣化和復雜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定義,即資產證券化是「將企業(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成為資本市場上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在該過程中存量資產被賣給一個特設交易載體(SpecialPurposeVehicle,SPV)或中介機構,然後SPV或中介機構通過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BS)以獲取資金。」

資產證券化的一般運作步驟是:⑴發起人、原始權益人組合或捆綁一系列類似資產形成資產池。這里的資產必須要能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穩定資金流。⑵組建特別目的機構(SPV),SPV必須由具有較高資信的獨立法人機構擔任。⑶以合約方式將發起人組合的金融資產出售給SPV.⑷信用評級和信用增級。信用評級是對發行人按時支付ABS證券本息回報風險的評價。信用增級是運用各種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確保發行人按時支付投資利息,以提高ABS交易質量和安全性,從而獲得更高級的信用評級。⑸SPV以所受讓的資產為支撐,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籌集資金。⑹SPV用取得的證券發行收入向發起人支付價款。⑺服務者(一般為發起人或其指定機構)將資產所取得的現金收入交付給SPV.⑻SPV向證券投資者償還債券。簡而言之,資產證券化就是發起人將金融資產轉讓給SPV,由SPV發行債券並收取資產的未來現金收入,償付債券本息。

二、資產證券化的優點與特點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先進的金融工具,具有以下優點:⑴資產證券化能將那些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化為可流通的證券,從而提高了資產流動性和財務適應性。通過證券化,企業不必等應收賬款到期就可將其轉讓,取得所需資金用於生產經營,從而開辟了融資新渠道,節約了籌資成本。⑵有利於企業的資產負債管理。企業可以通過轉讓非意願到期的貸款來調節有價證券的合理到期組合,實現健康的資產負債結構。同時,資產證券化還有利於以合意的利率取得資金。⑶有利於企業改進資本運營。企業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將諸如利率風險、到期風險等風險轉讓給證券投資者。⑷資產證券化常常被視為轉讓,資產不再列入資產負債表,因而提高了企業的杠桿率,尤其是提高了權益報酬率和資產報酬率,資產證券化是一種表外籌資方式。⑸由於信用增加技術的運用,使得信用等級不高的發起人也有機會通過資本市場籌資。

資產證券化不同於一般的商品交易,具有以下特點:

⑴從會計要素定義方面來看,資產證券化操作對象不是一般的資產,而是預期在未來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量的金融資產。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和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均提出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兩個會計要素,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和披露奠定了基礎。而我國的會計准則中不僅未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作單獨的、明確的定義,甚至尚未提及。對資產和負債傳統的定義和分類已遠遠不能適應金融創新發展的需要,尤其資產證券化業務將在我國推廣,必然要將其納入會計處理的范疇,而要素的定義,是要解決的第一個重要問題。⑵從初始確認標准和終止確認標准方面來看,從理論上講,對附條件的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的分析,應該從金融資產的初始確認標准和終止確認標准入手。遺憾的是,迄今為止,在我國的會計准則中不但缺少對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標准,甚至也不存在金融資產的初始確認標准。填補初始確認標准和終止確認標準的空白是我國金融市場的大勢所趨。⑶從會計要素計量方面來看,目前,我國金融工具的基本計量屬性仍然是歷史成本或修正的歷史成本。雖然傳統會計准則利用穩健性原則來彌補歷史成本的缺陷,但仍不能反映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現行價值,也不利於管理者根據融資環境的變化管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⑷從收入確認方面來看,現行准則雖對特殊業務的收入確認做了規定,但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的銷售收入確認問題還是一片空白。這主要是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目前尚未形成普遍現象。

三、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的國際借鑒

資產證券化不僅給金融業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也給會計提出了問題。資產證券化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發起人將資產轉讓給SPV,應確認為出售還是擔保貸款,在國際上經歷了兩種處理方法。

(一)風險和報酬分析法

1983年FASB發布了SFAS77《帶追索權的應收賬款轉讓的轉讓者的報告》。該准則規定,滿足以下條件時,應收賬款轉讓應確認為銷售:⑴轉讓的目的旨在出售;⑵滿足下列條件:①轉讓者不再保留對應收賬款未來經濟利益的控制;②轉讓者在追索條款下的責任可合理地估計;③除非依據追索條款,受讓者不能要求轉讓者回購該應收賬款。如果不滿足上述條件,轉讓應確認為一項負債。

隨著轉付債券(CMO)的產生,FASB發布了技術公告TB85—2「CMO會計處理」。TB85—2提出,CMO應當被認為是一項借款而在發生者的財務報表上報告為負債,除非除微不足道的部分以外,相關擔保物所有的未來經濟利益已不可改變地轉移給投資者,並且發行者不可附帶被要求按責任進行未來支付。在CMO發行日,若存在以下所有條件,一般表明借款假設已經不成立,相關的擔保應從發生者的財務報表上消除,並確認利得或損失:

⑴發行者和其附屬公司放棄了抵押擔保的未來經濟利益:①無論發行者或其附屬公司都沒有權利和責任以替代擔保或通過聲明責任以取得擔保物;②擔保的期望留存收益,即使有,也微乎其微。⑵發行人的附屬公司不能被要求對責任作任何未來支付「。英國ASB於1994年4月發布了FRS5《報告交易的實質》。在該准則附錄D,詳細論述了資產證券化的披露要求。該附錄指出,初始人的會計處理有三種:(1)終止確認:將證券化的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上移除,並不由於簽發票據而反映負債,只以單獨的項目反映證券化資產減去貸款的凈額。(2)聯系揭示:在資產負債表的表內單獨的資產標題內反映從證券化資產中減除的票據發行收益。(3)單獨揭示:在資產里反映與證券化資產總額相等的資產等價物,並在貸方披露票據發行收益的相應負債。

確定採用何種方法時需明確兩個問題:(1)初始人是否取得證券化資產的利益並暴露於與這些利益相聯系的風險之下;(2)初始人是否有歸還票據發行收益的負債。當初始人轉移了與證券化資產相關的所有大量報酬和風險並沒有償付票據發行收益責任時,應採用終止確認;當初始人保留了重大的相關報酬和風險但確信其發生損失的可能性有限,應採用聯系揭示方式;其他情況則採用單獨揭示。由此可以看出,ABS實際上仍然採用風險和報酬分析法確定會計處理方法。但與FASB早期准則規定不同的是,SFR5規定了較為詳細的披露。在聯系揭示下,應披露以下信息:(1)對證券化資產的描述;(2)期間確認的任何收益或費用的數額;(3)初始人重購資產或轉移額外資產給發行人的選擇權條款;(4)發行人與初始人之間滿足條件的任何利率互換或利率上限協議條款;(5)對資產所產生的收益包括任何初始人從資產取得的已收到非追索數額以外的收益的要求的優先權和數額;(6)發行人的所有權等。在單獨揭示方式下,應在報表附註中披露資產負債表日證券化資產總額。

從以上可以發現,無論是SFAS77、還是TB85—2、FRS5均以風險和報酬法來確定證券化是作為出售還是擔保借款。風險和報酬分析法,以證券化資產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給受讓者為標准確認是否出售,但大多數情況下,風險和報酬並非全部轉移。SFAS77和TB85—2帶有明顯的形式重於實質傾向,因為以法律形式作為會計確認基礎具有較大的主觀意向性,易於被人為操縱。高明的設計者可以設計出復雜的合約,利用法規只重形式不重實質的盲點,造成會計確認界限的模糊,從而達到表外處理的目的。另外,現有準則間也存在不一致。如SFAS77下,轉讓者即使保留了一些未來經濟利益和所有相關風險,也可將應收賬款轉讓確認為出售。而在TB85—2下,保留任何重大數額的未來利益或任何相關風險都不能確認為出售。另外,TB85—2與SFAS5《或有事項會計》也有沖突之處。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

以上問題的存在,要求對現有準則做出改進,以滿足日益增多的證券化的需要。1996年,FASB發布了SFAS125《轉讓、提供金融資產服務及債務清償會計》,採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對金融資產的轉讓加以確認,IAS39《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也採用金融合成法對包括資產證券化以內的金融工具進行確認。從而較好地解決了證券化的會計問題。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於控制權決定資產的歸屬,而且承認金融資產和負債能分割成不同的組成部分。根據金融合成分析法,對一項資產轉讓交易是否進行銷售的會計處理,取決於轉讓者是否放棄了對該資產的控制權,而不是取決於交易的形式。一項轉讓者失去控制權的金融資產轉讓(全部或部分)應確認為銷售。當且僅當滿足以下條件時轉讓人才失去對轉讓資產的控制權:⑴轉讓資產與轉讓人分離,即轉讓資產已經在轉讓人的控制范圍之外,包括發生破產或其它被接收的情況;⑵受讓人可以無條件地將轉讓資產或資產中的獲利權進行抵押或再轉讓。如果受讓人是合格的特設交易載體,則該機構的收益人可以無條件擁有抵押或再轉讓該項資產的權利。實際上,滿足這項條件意味著受讓人獲得了資產的控制權。⑶轉讓人不再通過以下途徑保持對轉讓資產的有效控制:①簽訂合約授權並強制轉讓人在到期日前回購或贖回轉讓資產。②簽訂合約使得轉讓人有權回購或贖回在同類市場上不能輕易獲得的轉讓資產。筆者認為,對ABS的確認採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體現會計的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因為對一項業務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不能只看交易的形式,而更應該注重業務交易的實質。特別是隨著各式各樣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斷出現,高明的設計人員可以設計出新的金融工具,在銷售金融資產時,將金融資產的風險和報酬與金融資產本身相分離。如果會計人員採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就有可能作出錯誤的判斷,從而影響了信息的可靠性。

四、結論

我國資產證券化即將拉開序幕,而會計准則或會計制度在指導、規范資產證券化交易方面存在著空白。我們應借鑒國際經驗,順應我國金融市場蓬勃發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斷出現的勢態,考慮到資產證券化涉及眾多其他金融工具,為便於實際操作,應專門制訂《金融工具》會計准則,選擇金融合成分析法,從而使相關主管部門可以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行有效的監控,使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在我國有章可循。

摘要: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代寫畢業論文通過重新組合,轉變為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轉讓和流通的證券,進而提高金融資源(主要是商業銀行信貸資源)的效率。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的重要金融創新產品之一,已在西方國家商業銀行得到廣泛應用。該業務較為復雜,且處於不斷變化之中,因而給會計處理帶來一定的困難。我國新頒布的會計准則以順應此趨勢對有關會計處理的基本原則和框架做出了規定,這將大大影響推動資產證券化業務在我國的推廣進程。根據美國等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經驗,
資產證券化會計制度的完善與否,雖然不能左右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發展,但對其影響不可低估。因此,本文試就資產證券化業務涉及到的有關會計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會計要素定義;會計確認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述
(一)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1977年,美國投資銀行家萊維思.瑞尼爾,代寫論文在一次同《華爾街》雜志的記者討論抵押貸款轉手證券時,首次使用了「資產證券化」這個詞,以後資產證券化就在金融界開始流行起來了。
美國證券和交易委員會下的定義是:「資產證券是指主要由現金流支持的,這個現金流是由一組應收帳款或其他金融資產構成的資產池提供的,並通過條款確保資產在一個限定時問內轉換成現金以及擁有必要的權力,這種證券也可以是由那些能夠通過服務條款或者具有合適的分配程序給證券持有人提供收入的資產支持的證券。」
目前國內學者使用較廣泛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把缺乏流動性的,但能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量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及收益要素進行分離和重組,進而轉換成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
(二)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基礎
通過資產證券化過程使不流動資產能夠得以流動,主要依賴於三個機制:資產組合機制、破產隔離機制、信用增級機制。
1.資產組舍機制
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問題是「對各種待資產化的資產(債權)中的風險和收益進行分解和重組,使其定價和重新配置更為有效,從而使參與各方均受益」。資產證券化的這個功能首先是通過資產組合機制實現的。對某項資產來說,其風險和收益往往難以把握,如提前償付或到期不還。而對於一組資產,情況就不同了,根據現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整個資產組合中的風險收益變化會里現一定的規律性。因此,通過整個組合的現金流量的平均數做出可信的估計,可以有效地規避組合中資產的提前償付風險、信用風險等。
2.破產隔離機制
在構造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時,證券化結構應能保證發起人的破產不會對特設機構的正常運營產生影響,代寫碩士論文從而不會影響對資產擔保證券持有人的按時償付,這就是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機制。這一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是證券化資產從發起人到特設機構的轉移必須是真實銷售。資產轉移可以被視為真實銷售和擔保融資。如果資產在發起人和特設機構之間的轉移被認定為豐日保融資,則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全部資產為償付擔保。當出售者遇到破產或清算時,已轉讓的資產就有遭受牽連的風險,影響本息的償付,投資者的利益就受到了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的影響。但如果資產的轉移被認定為「真實銷售」,則發起人就能實現資產的表外處理。當發起人破產時,該資產不作為破產財產,從而使資產擔保證券的投資者利益不受發起人破產的影響。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破產隔離機制進一步降低了投資者的風險被限定在證券化的資產中,而不受發起人破產的影響。
3,信用增級機制
信用增級機制是資產證券化交易得以成功的重要保證。信用增級是用於確保發行人按時支付投資利息的各種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的總稱,信用增級就是使投資者不能獲得償付的可能性最小。
二。資產證券化有關會計要素定義
在進行會計確認之前必須保證某項經濟事項符合相關會計要素定義。資產證券化的操作對象是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舉例說明:甲出售一組應收賬款給SPV,甲保留對資產服務的權利,SPV要求附帶對應收賬款不能收回的擔保限額,即甲以這組應收賬款為基礎資產簽訂擔保合約,則甲在應收賬款表外化的同時,其資產負債表上會出現一筆服務資產和按合約確定的擔保負債,郎甲的資產負債表上產生了新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SPV的資產負債表上相應產生有擔保合約確認的新金融資產。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發的《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對金融工具、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給出了明確的定義:
1.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並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2.金融資產。金融資產,指下列資產:(1)現金;(2)持有的其他單位的的權益工具(3)從其他單位收取現金或其它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代寫醫學論文(4)在潛在有利的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5)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6)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權利除外。權益工具,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後的資產中的剩餘權益的合同。
3.金融負債。金融負債,指下列負債:(1)向其他單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2)在潛在不利的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3)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非吲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4)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義務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隨著金融創新的衍生工具的日益繁榮,傳統的資產概念變得越來越模糊,運用這一寬泛的概念不能做到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因此新會計准則將金融衍生工具表外業務表內化,改變了我國長期以來衍生金融工具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
三.資產證券化相關會計確認問題
從會計要素的確認方面看:所謂確認是「指在效益大於成本及重要性原則的前提下,將某一項目作為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等正式列入某一具體的財務報表的過程」。對證券化的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是資產證券化會計的核心問題,即資產證券化是「真實銷售」,還是有擔保的融資。這決定了證券化的資產作表外處理,還是表內處理,對發起人意義重大。
(一)「擔保融資」和「銷售」確認分別對會計報表帶來的影響
如果該項資產證券化交易被確認為融資,發起人在資產負債表上繼續將證券化的資產確認為一項資產,通過證券化募集的資金確認為負債,其交易成本作為資本性支出;如果該項交易被確認為銷售,轉讓的資產移出資產負債表,得到的現金及其它與轉讓資產無關的資產作為銷售收入,產生的新業務是銷售收入的減項,並同時確認相關損益。
(二)兩種會計確認模式:風險與報酬法與金融合成法
1.傳統的確認方法——風險與報酬分析法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是典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會計確認方法。根據該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屬的風險與報酬被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因此,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只有轉讓了相關資產組合所有的風險和收益,證券化交易才能作為銷售處理,所獲得的資金作為資產轉讓收入,同時確認相關的損益;否則,如果發起人還保齠出售資產的部分風險和收益,則該資產不能做銷售處理,而繼續留在資產負債表上,同時將現金流入視為以此資產為擔保的負債」。該方法適用於資產證券化產生初期交易較為簡單時的會計處理隨著金融創新的層出不窮,證券化交易過程曰益復雜。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暴露出本身的缺陷而不能正確反映經濟實質,具體表現在:
(1)證券化交易過程中,多項復雜的合約安排使得控制權與風險、收益相分離,並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各方。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下,代寫職稱論文交易就不能視為銷售,發起人就達不到改善資本結構降低資產負債率的目的。
(2)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導致人們對具有相似的經濟實質的財務活動做出了不同的會計處理。例如,發起人與證券持有人達成協議,承諾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損失,提供其面值10%的擔保。由於擔保合約的存在,使得發起人仍被認為保留有證券化資產的相當部分的風險與報酬,因而全部證券化資產仍繼續被確認在其資產負債表中。相反,如果發起人轉讓全部證券化資產,而向某一獨立第三方購買上述相同比例的信用擔保。則其確認證券化資產的出售業務,同時只需對面值的10%部分確認為擔保負債。
2.會計模式的改進與創新一—金融合成分析法
1996年6月,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FASB)頒布了第125號准則:《金融汝產轉讓與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該准則採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承認以合約形式存在的金融資產具有可分割性,各組成部分在理論上都可以作為獨立的項目進行確認。按照這種方法,金融資產轉讓過程中,應該將已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的問題與資產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的金融資產的確認問題嚴格區分開來。具體來說,已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能否視作銷售來處理要看其控制權是否已由轉讓方轉移給受讓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轉讓方保留的風險和報酬可視作轉移合約的產物,可按新金融資產和負債加以確認,這樣就能與移出資產的終止確認區分開來分別處理。財政部新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借鑒了國際會計准則IAS39,也採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對金融資產的轉讓加以確認。一項轉讓者失去控制權的金融資產轉讓(全部或部分)應確認為銷售。
新准則對資產證券化的確認採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體現會計的實質終於形式原則。
3.風險與報酬分析法與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比較
當交易的結果導致發起人的金融資產發生轉移時,兩種方法的確認結果不同。仍沿用前述的甲出售應收賬款給SPV的例子,甲保留對資產服務的權利,SPV要求附帶對應收賬款不能收回的擔保限額,即承擔了壞賬損失的相應風險。按照金融合成分析法,甲應終止確認這組應收賬款,同時按照合約確認相應的壞賬損失擔保負債;另一方面,SPV由於獲得了應收賬款的控制權,直在資產負債表上確認這筆資產,將甲提供的擔保合約確認為一筆金融資產。但按照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由於甲仍保留了應收賬款的壞賬損失風險,應在其資產負債表上繼續確認這筆資產,而把得到的現金時作一筆擔保負債。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
於把證券化資產作表外處理,同時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資產和負債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
由此可見,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反映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實質,更能適應金融創新的發展,是證券化會計處理的發展方向。但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一些不足:表外處理時,會計報表可能不能全面、充分地反映發起人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且容易成為其操縱利潤的工具。掩蓋債務,虛增利潤,這將不利於企業的正常、持續的經營,且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安然」公司大肆使用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工具從事表外融資,高估利潤,低估負債,是其破產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結語
綜上所述,新會計准則已經填補了在指導、規范資產證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我國通過借鑒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相關規定,並結合我國關於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有關設想,順應我國金融市場蓬勃發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斷出現的形勢已將金融衍生工具會計所需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則制定出來,將基本框架建立了起來。這是我國會計理論和實務發展的一大進步,在與國際接軌方面也更加完善。相信當操作指南出台之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將正式進入實務界。

參考文獻:
[1]張超熒,瞿祥輝.資產證券化[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8.
[2]John Henderson ING Barings:Asset Securitization:cur—rent techniques and emerging market applications, Published by Euromoney Books。1997.
[3]於風坤.資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4]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5]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o6.
[6]楊瓊.銀行資產證券化及其相關會計問題研究[D].碩士學位論文,中央財經大學。2003.
[7]王宏偉,蘇洪亮.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J].湖北財稅.2002.
[8]凌雲.關於制定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准則的思考[EB/OL].會計理論,中華財會網www.e521.oom。2005—3—22.
[9]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國際會計准則第32號[S].2001.
[10]喬煒.資產證券化及其會計問題研究[D].碩士學位論文。中央財經大學,2003.
[11]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國際會計准則第39號[S].
[12]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公告,第125、140號[S].

『肆』 發起人資產證券化產生的手續費應計入哪個會計科目

發行股票的手續費應當從股票溢價中扣除,溢價不足抵扣的部分,沖減資本公積。手續費和傭金不計入成本。

與企業合並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為進行合並而發生的會計,審計費用 ,法律服務費用,咨詢費用。應計入合並成本。

如參與合並各方可能在企業合並合同或協議中規定,如果被購買方連續兩年凈利潤超過一定水平,購買方需支付額外的對價,應並入合並成本。

『伍』 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問題研究的研究對象是什麼

提高利息的百分點.

『陸』 資產證券化融到的資金記入什麼會計科目

兩種情況分別計入一下兩種科目:

1、如果被界定為銷售,應進行表外處理,此時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同時證券化收入確認為收入,交易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2、如果被界定為融資擔保則應進行表內處理,證券化資產仍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同時發起人獲得的資金被當作負債處理,交易成本作為融資成本資本化。

資產證券化的處理,一般要通過特設目的機構SPE進行。我國現在進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採用的大多是信託模式,即由受託機構負責管理特定目的信託財產並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這是由我國現行的法律規范所決定的。

(6)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擴展閱讀:

資產證券化,是指以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設計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過程。

它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 資產證券化僅指狹義的資產證券化。

自1970年美國的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發行以抵押貸款組合為基礎資產的抵押支持證券-房貸轉付證券,完成首筆資產證券化交易以來,資產證券化逐漸成為一種被廣泛採用的金融創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發展,在此基礎上,現在又衍生出如風險證券化產品。

概括地講,一次完整的證券化融資的基本流程是:發起人將證券化資產出售給一家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或者由SPV 主動購買可證券化的資產,然後SPV 將這些資產匯集成資產池(Assets Pool ),再以該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有價證券融資,最後用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來清償所發行的有價證券。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柒』 資產證券化會計核算 出什麼報表

對於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發起人的資產轉讓,如果被界定為銷售,應進行表外處理,此時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同時證券化收入確認為收入,交易成本計入當期損益;如果被界定為融資擔保則應進行表內處理,證券化資產仍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同時發起人獲得的資金被當作負債處理,交易成本作為融資成本資本化。

『捌』 信貸資產證券化 什麼時候賬務處理

信貸資產證券化 ,在交易的時候做賬務處理
一、發起人的會計處理
1、對於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發起人的資產轉讓,如果被界定為銷售,應進行表外處理,此時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同時證券化收入確認為收入,交易成本計入當期損益;如果被界定為融資擔保則應進行表內處理,證券化資產仍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同時發起人獲得的資金被當作負債處理,交易成本作為融資成本資本化。
證券化資產證券化收入交易成本 終止確認,移出資產負債表確認為收入,計入當期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繼續確認,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為負債,不計入損益作為融資成本資本化
資產證券化的處理,一般要通過特設目的機構SPE進行。我國現在進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採用的大多是信託模式,即由受託機構負責管理特定目的信託財產並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這是由我國現行的法律規范所決定的。為了保證投資者的利益不受侵害,特定目的信託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載體,是一個以資產證券化為惟一目的的獨立載體。主要表現在,特定目的信託是一個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單獨記賬、單獨核算、單獨編制財務報告。受託機構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貸資產是信託財產,其財產獨立於發起機構、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的固有財產。此外,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因特定目的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信託財產。特定目的信託的會計要素包括信託資產、信託負債、信託權益、信託項目收入、信託項目費用、信託項目利潤。信託項目利潤應按信託合同的約定分配給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機構。信託終止,受託機構應當對特定目的信託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
2、剩餘收益投資的會計處理
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為達到信用增級,資產支持證券通常設計為高級/次級結構,即發行風險和收益水平不同的兩類證券,而次級證券通常由發起人認購。所謂剩餘收益,就是指次級證券的持有人獲得的超過優先順序證券持有人的收益,它具有權益和負債兩種性質。一方面剩餘收益是最低級的證券,包含可能發生的損失並具有普通股等權益工具的形式和特點;另一方面剩餘收益又產生周期性現金分配且有償付利率和償付期限的限制,具有債務工具的特點。剩餘收益一般視為發起人在SPE的投資並記入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
剩餘收益通常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即有效收益法和權益法。根據有效收益法,發起人以購買價將剩餘收益作為投資記入資產負債表,一段時間後,該筆投資將以預定的內部收益率(IRR)結算利息,但並無實質的現金流入。權益法與有效收益法相類似,只是每一個會計期間的投資增量不是所有的剩餘權益,而是發起人按照比例分享的發行人的收益。
3、服務費的會計處理
貸款服務是服務人(通常由發起人兼任)提供的包括收回債務償還款、預付款、收回代理存款和支付代理資金、處置擔保資產在內的多種服務。服務費用被看作是資產購買者(SPE)對服務人支付的傭金,以保證借款人能按合同持續歸還貸款。該費率通常由服務人規定,可能會過多地補償服務人;也可能會過低,造成服務人的虧損。
二、資產購買者(SPE)的會計處理是:
1.所購得的貸款服務權利是一種無形資產,購得這項資產的成本即服務費用必須資本化且按比例攤銷,超過期限後再估計這項業務的凈收入,資本化的數額不應大於預期服務收益現值,不應超過預期服務成本現值的數額。
2.若受預付款影響,必須調整攤銷的資本化數額且只調整未來的攤銷數額。
3.購買者(SPE)若再將貸款銷售給投資者但仍保留服務權利,則應減少其服務權利的資本化數額,減少的數額就是銷售給最終投資者的價格超過貸款購買日市值的數額。
對於資產出售者(發起人),FASB(美國財務會計委員會)規定,若出售者把貸款連同服務權力一起銷售,則該貸款服務權力資本化的金額應在整個期間內被分期償付,記入凈服務收入。並且,當規定的服務費與正常的服務費有很大差距時,為了使以後各期的凈服務收入確定下來,要調整銷售價格並以此確認以後各年度正常的服務費。具體而言,如果規定的服務費用高於正常的服務費用,出售者應按超額服務費提高售價,反之應降低售價。「超額服務費」應作為一項資產來記錄;若以低於貸款面值的價格銷售貸款時,在貸款流通在外期間可享受一部分的利息收入。

『玖』 資產證券化終止確認的利得或損失放在哪個會計科目

新《會計准則》規定,利得和損失分為直接計人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以及直接計人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
1、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是指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最終會引起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通常通過「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核算。
2、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是指不應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主要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長期股權採用權益法核算時被凈損益以外的所有者權益變動、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務、性房地產公允價值的變動、持有至到期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相互轉化等,會計處理上主要通過「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核算。

閱讀全文

與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國銀行收益高理財產品 瀏覽:978
成員企業股東 瀏覽:329
股票佛慈制葯 瀏覽:55
友邦保險的股東 瀏覽:262
通橋資本股票 瀏覽:472
st信威股票價格 瀏覽:964
建行非凈值型理財產品安全嗎 瀏覽:228
盈盛金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招聘信息 瀏覽:709
怎麼辦理外匯攜帶證 瀏覽:32
中信證券萬2傭金 瀏覽:100
股票可以d 瀏覽:910
中泰證券私募基金 瀏覽:392
沖頂股票 瀏覽:85
萬達融資結構分析 瀏覽:347
洗衣o2o融資a輪 瀏覽:137
寧波銀行2018美元匯率查詢 瀏覽:746
金融公司文員做什麼的 瀏覽:179
丹村股票 瀏覽:215
金融機構代理國庫管理辦法 瀏覽:463
農村產權交易所報告 瀏覽: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