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股券交易 > 業務管理風險主要是指證券公司

業務管理風險主要是指證券公司

發布時間:2022-07-27 02:59:29

『壹』 怎樣區分證券經濟業務 自營業務 資產管理業務中 合規風險 管理風險的具體條款 最好通俗易懂 概念就不必了

經紀業務:是針對客戶的,就相當於中介,只負責代理買賣
自營業務:是證券公司自己的錢,用來做股票
資產管理業務:就是跟客戶簽訂合同,有嚴格的要求,是代客戶理財的一種
合規風險:就是指你是否符合法律和行業規定的,相關崗位的規定,比如做營銷的不能去其他券商門口拉客戶
管理風險:是指管理者不作為等的風險

『貳』 請教:證券公司的風險管理部主要業務

風險管理部門主要對兩個核心業務進行風險監控,即營銷和投資。包括經紀、自營和承銷業務。投研部分負責為營銷設計產品方案,為投資提供策略建議,風險管理和稽核部門負責對營銷和投資行為進行全程風險監控和內部審計,以期有效化解投資和經營風險,杜絕違規經營。

『叄』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主要有( )。

正確答案為:A,B,D選項
答案解析: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主要有:客戶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業務規模及集中度風險、業務管理風險、信息技術風險。

『肆』 證券交易風險的種類

法律風險:證券公司在自營或經紀業務中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可能受到法律制裁而導致損失;
市場風險:由於影響證券市場諸多因素發生不可預見變化而導致市場波動,可能給證券公司造成損失。證券市場高風險主要指市場風險,因此證券交易的基本風險是:市場風險。
技術風險:證券公司的電子信息系統發生技術故障,從而導致證券公司不能正常開展業務活動所帶來的損失。
經營風險:證券公司在業務經營中由於經營水平的差異,可能導致對市場變化把握不準、決策或操作失誤而造成經營上的損失。
管理風險:證券公司由於管理不善、違規操作而導致業務經營損失。

『伍』 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在哪幾個方面

很多投資者因為各種原因,沒有時間仔細的去打理自己的資產,當看到別人越來越富有之後才想要將資金從銀行拿出來做投資。投資者選擇去進行資產管理業務也是一種投資,但是投資就會有風險,下面騰信配資網就為大家仔細的講解一下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在哪裡。

風險一:合規風險。合規風險主要是指資產管理公司在資產管理業務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行業規范和自律規則等行為,可能使資產管理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採取監管措施、遭受財產損失或聲譽損失的風險。

風險二:市場風險。市場風險主要是指因不可預見和控制的因素導致市場波動,造成資產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資者資產虧損。這是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運作中面臨的主要風險。該風險按《試行辦法》規定應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由投資者承擔。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向投資者做出保證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風險三:經營風險。經營風險主要是指資產管理公司在資產管理業務中投資決策或操作失誤而使管理的投資者資產受到損失。

風險四:管理風險。管理風險主要是指資產管理公司在資產管理業務中由於管理不善、違規操作而導致管理的投資者資產損失、違約或與投資者發生糾紛等,可能承擔賠償責任而使資產管理公司受到損失。如與投資者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不規范、約定不明,操作人員違反合同約定買賣證券或劃轉資金,操作人員在經營中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損害委託人的利益等。

『陸』 證券經紀業務和證券自營業務分別有哪些風險管理規范和業務管理原則

證券經紀業務
一、證券經紀業務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和要求(略)
二、證券經紀業務的規范管理
(一)前、後台分離和崗位分離
(二)重要崗位專人負責,嚴格操作許可權管理
(三)營業部工作人員不得私下接受代理客戶辦理相關業務
(四)向客戶進行講解
(五)營業部應按規定的經紀業務操作流程為客戶辦理相關業務
(六)營業部應按要求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及業務檔案(至少保管20年)
(七) 營業部應按要求做好投資額和教育和咨詢服務
(八)證券公司總部應加強對營業部業務運作的集中統一管理

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以及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和清算機構的業務規則。

第三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負責本辦法的監督執行。
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對作為其會員的證券經營機構的證券自營業務活動進行監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經營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並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
本辦法所稱證券專營機構,指前款所稱證券公司;證券兼營機構指前款所稱信託投資公司。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經營機構為本機構買賣上市證券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證券的行為。
前款所稱上市證券,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下列證券:
(一)人民幣普通股;
(二)基金券;
(三)認股權證;
(四)國債;
(五)公司或企業債券;
前款所稱人民幣普通股、基金券、認股權證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證券統稱為權益類證券。

第二章 自營資格

第六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取得證監會認定的證券自營業務資格並領取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自營業務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未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從事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從事本辦法第五條所稱證券自營業務以外的證券自營業務。

第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二)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
本辦法所稱凈證券營運資金是指證券兼營機構專門用於證券業務的具有高流動性的資金。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在取得《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工作經歷;
2、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四)證券經營機構在近一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二年內未受到本辦法規定的取消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處罰。
(五)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已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帳管理。
(六)設有證券自營業務專用的電腦申報終端和其他必要的設施。
(七)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符合第七條所列各項條件的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取得從事證券自營業務資格須向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
(一)證監會統一印製的《經營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申請表》;
(二)機構批設機關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一)》;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四)由機構批設機關核準的公司章程;
(五)證券自營業務內部管理制度情況說明;
(六)由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末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驗資證明;
(七)由具備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財務狀況變動表;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主要業務人員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或簡歷、專業證書等;
(九)上一年度經營證券業務情況說明。正式開業未超過一年的證券經營機構,應報送從開業時起到上一年度末的經營證券業務情況說明;
(十)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關聯資料:行業規范共1部

第九條 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後的三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證監會頒發資格證書;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資格證書,且半年內不受理其重新申請。

第十條 資格證書自證監會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一年後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 已取得資格證書的證券經營機構如需要保持其證券自營業務資格,應在資格證書失效前的三個月內,向證監會提出申請並報送第八條第(七)、(八)、(九)項和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經證監會審核通過後換發資格證書。
關聯資料:行業規范共1部

第三章 禁止行為

第十二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從事有關禁止證券欺詐行為的法規規定的內幕交易。

第十三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從事下列操縱市場的行為:
(一)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約定與其它證券投資者在某一時間內共同買進或賣出某一種或幾種證券。
(二)以自己的不同帳戶或與其他證券投資者串通在相同時間內進行價格和數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三)在一段時間內頻繁並且大量地連續買賣某種或某類證券並導致市場價格異常變動。
(四)有關禁止證券欺詐行為的法規規定的其他操縱市場行為。

第十四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自營業務與代理業務混合操作;
(二)以自營帳戶為他人或以他人名義為自己買賣證券;
(三)委託其他證券經營機構代為買賣證券;
(四)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自營業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關聯資料:部委規章共53部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持有證券經營機構10%以上的股份時,該證券經營機構不得自營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款所稱關聯公司,由證監會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認定。

第十六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將買進或賣出的證券逐筆交由證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記清算機構辦理交割,不得以當日賣出或買進的同種證券抵充。

第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監控機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始終保持遵規守法意識,防範和制止公司內部各種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行為的發生。

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十八條 證券專營機構負債總額與凈資產之比不得超過10:1,證券兼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發生的負債總額與證券營運資金之比不得超過10:1。

第十九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其流動性資產占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50%。

『柒』 證券自營業務主要的風險主要有

由於自營業務是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和合法資金直接進行的證券買賣活動,證券交易的風險性決定了自營買賣業務的風險性。在證券的自營買賣業務中,證券公司自己作為投資者,買賣的收益與損失完全由證券公司自身承擔。而在代理買賣業務中,證券公司僅充當代理人的角色,證券買賣的時機、價格、數量都由證券委託人決定,由此而產生的收益和損失也由委託人承擔。

證券自營業務,是證券公司使用自有資金或者合法籌集的資金以自己的名義買賣證券獲取利潤的證券業務。從國際上看,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按交易場所分為場外(如櫃台)自營買賣和場內(交易所)自營買賣。場外自營買賣是指證券公司通過櫃台交易等方式,與客戶直接洽談成交的證券交易。場內自營買賣是證券公司自己通過集中交易場所(證券交易所)買賣證券的行為。我國的證券自營業務,一般是指場內自營買賣業務。

國際上對場內自營買賣業務的規定較為復雜。如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分為交易廳自營商和自營經紀人。交易廳自營商只進行證券的自營買賣業務,不辦理委託業務。自營經紀人在自營證券買賣業務的同時,兼營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其代理的客戶僅限於交易廳里的經紀人與自營商。自營經紀人自營證券的目的不像自營商那樣追逐利潤,而是對其專業經營的證券維持連續市場交易,防止證券價格的暴跌與暴漲。

在我國,證券自營業務專指證券公司為自己買賣證券產品的行為。買賣的證券產品包括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A股、基金、認股權證、國債、企業債券等。

閱讀全文

與業務管理風險主要是指證券公司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股票佛慈制葯 瀏覽:55
友邦保險的股東 瀏覽:262
通橋資本股票 瀏覽:472
st信威股票價格 瀏覽:964
建行非凈值型理財產品安全嗎 瀏覽:228
盈盛金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招聘信息 瀏覽:709
怎麼辦理外匯攜帶證 瀏覽:32
中信證券萬2傭金 瀏覽:100
股票可以d 瀏覽:910
中泰證券私募基金 瀏覽:392
沖頂股票 瀏覽:85
萬達融資結構分析 瀏覽:347
洗衣o2o融資a輪 瀏覽:137
寧波銀行2018美元匯率查詢 瀏覽:746
金融公司文員做什麼的 瀏覽:179
丹村股票 瀏覽:215
金融機構代理國庫管理辦法 瀏覽:463
農村產權交易所報告 瀏覽:721
股票的特證 瀏覽:600
美元對人民幣匯率美美元指數 瀏覽: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