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十大證券公司排名
1、券商是華泰證券,雙A級券商,全國最早獲得創新試點資格的券商之一。
2、國泰君安,雙A級券商,國內規模最大,網點分布最廣的券商之一。
3、中信證券,雙A級券商,中國券商龍頭企業,也是中國證券會核準的第一批綜合類券商之一。
4、銀河證券,國內金融證券金融行業領先地位。
5、海通證券,雙A級券商,全國性證券公司。
6、申萬宏源,雙A級券商,市場份額在券商中排名第6,。
7、廣發證券,雙A級券商,國內資本實力最雄厚的券商之一。
8、招商證券,雙A級券商,百年招商局旗下企業第四。
9、國信證券,雙A級券商,全國38個城市用於54家營業網點。
10、中信建投,雙A級券商,全國性大型綜合證券公司。
拓展資料:
證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法人企業,分為證券經營公司和證券登記公司。狹義的證券公司是指證券經營公司,是經主管機關批准並到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營業執照後專門經營證券業務的機構。它具有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資格,可以承銷發行、自營買賣或自營兼代理買賣證券。普通投資人的證券投資都要通過證券商來進行。
資產管理: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人員管理: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符合法定的任職資格。
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提取交易風險准備金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與業務隔離制度: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證券公司在企業改制上市中的主要職責是設計籌劃改制企業的股票上市,主要工作包括:參與企業改制方案設計和制定,對擬發股票的改制企業進行上市輔導,草擬、匯總和報送發行上市的所有申報材料,組織承銷上市企業的股票,承擔發行上市的組織協調工作。
為了控制和化解證券公司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保障證券業健康發展,於2008年4月23日通過了《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了證券公司的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撤銷、破產清算和重整、監督協調以及法律責任等。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應當保障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
❷ 興業證券股票交易軟體 校檢文件失敗
可能版本出現了差錯導致的校驗文件失敗。
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成立的全國性、綜合性、創新型證券公司。成立於1991年10月29日,2010年10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601377.SH)。公司注冊地福建省福州市,主要股東為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上海申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證券金融有限公司等等。
拓展資料:
1、興業證券主要從事證券經紀、承銷與推薦、投資咨詢、證券自營、財務咨詢、融資融券、基金及金融產品代銷、基金託管、期貨介紹等業務。在全國31個省、市、區設有262家分行,其中分行106家,證券營業部156家,控股興證環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興證國際金融集團有限公司、興證期貨有限公司. 和興政風險管理有限公司;全資擁有興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興證創新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興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經營海峽股權交易中心(福建)有限公司;參股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國信用促進有限公司、中證互通報價系統有限公司、正通股份;成立興業證券慈善基金會,專門從事慈善公益和扶貧活動。興政國際金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2019年1月在香港聯交所主板(6058.HK)上市,是興業證券集團國際化、全球化的平台。
2、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末,集團總資產2153億元,凈資產440億元,海內外員工近10000人。公司綜合實力和核心業務均處於行業前列。現已發展成為涵蓋證券、基金、期貨、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另類投資、產業金融、海外業務、區域股權市場等專業領域的證券金融控股集團。
3、興業證券自成立以來,始終堅持依法經營、穩健經營、文明經營。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新形勢下,興業證券提出了「建設一流證券金融集團」的戰略目標,正朝著專業化、集團化、國際化的方向闊步前進。明確提出將公司建設成為具有一流資本實力、一流風險管理能力、一流競爭力和盈利能力、一流人才、優秀企業文化、科學機制和制度的一流證券金融集團和強大的國際競爭力。
❸ 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電話是多少
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聯系方式:公司電話010-63211666,公司郵箱[email protected],該公司在愛企查共有9條聯系方式,其中有電話號碼2條。
公司介紹:
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是2011-10-28在北京市豐台區成立的責任有限公司,注冊地址位於北京市豐台區麗澤路18號院1號樓1層東側。
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聶慶平,注冊資本15,000,000萬(元),目前處於開業狀態。
通過愛企查查看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更多經營信息和資訊。
❹ 證金公司和匯金公司的區別 一字卻差之千里
經常有炒股的朋友不知道證金公司和匯金公司的區別,而把證金公司和匯金公司混為一談,但是兩個公司本質上是不大相同的,那麼證金公司和匯金公司的區別是什麼呢?下面,帶大家來了解一下。❺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活動,完善證券交易機制,防範證券公司的風險,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內部控制,嚴格防範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本辦法所稱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必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未經證監會批准,任何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融資、融券,也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
第四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誘導不適當的客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二)未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
(三)違規挪用客戶擔保物;
(四)進行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
(五)為客戶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規避信息披露義務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本機構的章程和規則,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中國證券金融公司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和客戶融資融券交易情況進行監測監控。
第六條 證監會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的逆周期調節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
證券交易所建立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控制指標浮動管理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逆周期調節。 第七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證券經紀業務資格;
(二)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三)公司最近2 年內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 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注冊資本和凈資本符合增加融資融券業務後的規定;
(五)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客戶資料完整真實;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能夠及時、妥善處理與客戶之間的糾紛;
(七)已建立符合監管規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戶適當性制度,實現客戶與產品的適當性匹配管理;
(八)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最近1 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件,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組織的測試;
(九)有擬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適當數量的專業人員;
(十)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同時抄報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
(一)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股東會(股東大會)關於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決議;
(三)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內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制定的選擇客戶的標准;
(四)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的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五)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關於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測試的證明文件;
(六)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上簽字,承諾申請材料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並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獲得批準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業務范圍變更登記,向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取得證監會換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後,證券公司方可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第十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和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
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用於記錄證券公司持有的擬向客戶融出的證券和客戶歸還的證券,不得用於證券買賣;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用於記錄客戶委託證券公司持有、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證券;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結算;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資金結算。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分別開立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
融資專用資金賬戶用於存放證券公司擬向客戶融出的資金及客戶歸還的資金;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用於存放客戶交存的、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資金。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辦理客戶徵信,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誠信合規記錄等情況,做好客戶適當性管理工作,並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予以記載、保存。
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從事證券交易時間不足半年、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最近20 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低於50 萬元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以及本公司的股東、關聯人,證券公司不得為其開立信用賬戶。
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可不受前款從事證券交易時間、證券類資產的條件限制。
本條第二款所稱股東,不包括僅持有上市證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東。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適當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本條規定的選擇客戶的具體標准。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與其簽訂載有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必備條款的融資融券合同,明確約定下列事項:
(一)融資、融券的額度、期限、利率(費率)、利息(費用)的計算方式;
(二)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例、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的種類及折算率、擔保債權范圍;
(三)追加保證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證金的期限;
(四)客戶清償債務的方式及證券公司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利;
(五)融資買入證券和融券賣出證券的權益處理;
(六)違約責任;
(七)糾紛解決途徑;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 融資融券合同應當約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為擔保證券公司因融資融券所生對客戶債權的信託財產。
證券公司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融資利率、融券費率由證券公司與客戶自主商定。
合約到期前,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客戶辦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
證券公司在為客戶辦理合約展期前,應當對客戶的信用狀況、負債情況、維持擔保比例水平等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前,應當採用適當的方式向客戶講解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明確告知客戶權利、義務及風險,特別是關於違約處置的風險控制安排,並將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交由客戶書面確認。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後,應當根據客戶的申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為其開立實名信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證券賬戶與其普通證券賬戶的開戶人姓名或者名稱應當一致。
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載客戶委託證券公司持有的擔保證券的明細數據。
證券公司應當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清算、交收結果等,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內的數據進行變更。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參照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與其客戶及商業銀行簽訂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
證券公司在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後,應當通知商業銀行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其開立實名信用資金賬戶。
客戶信用資金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載客戶交存的擔保資金的明細數據。
商業銀行根據證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結果等,對客戶信用資金賬戶內的數據進行變更。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只能使用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向客戶融券,只能使用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
客戶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證券,不得超出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范圍。
客戶在融券期間賣出其持有的、與所融入證券相同的證券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不得以違反規定賣出該證券的方式操縱市場。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按照客戶委託發出證券交易、證券劃轉指令的,應當保證指令真實、准確。因證券公司的過錯導致指令錯誤,造成客戶損失的,客戶可以依法要求證券公司賠償,但不影響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正在執行或者已經完成的業務操作。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4倍。
證券公司向單一客戶或者單一證券的融資、融券的金額占其凈資本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的,應當以賣券還款或者直接還款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資金。
客戶融券賣出的,應當以買券還券或者直接還券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證券。
客戶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約定以現金等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證券。
第二十二條 客戶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且交易恢復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
融資融券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 客戶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的證券預定終止交易,且最後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前的,融資融券的期限縮短至最後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資融券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證券充抵。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價款,分別存放在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作為對該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擔保物。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客戶信用狀況、擔保物質量等情況,與客戶約定最低維持擔保比例、補足擔保物的期限以及違約處置方式等。
證券公司應當逐日計算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所欠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於約定的維持擔保比例時,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補交擔保物,客戶經證券公司認可後,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以外的其他證券、不動產、股權等資產。
客戶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債務的,證券公司可以按照約定處分其擔保物。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保證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的種類、折算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和客戶補交擔保物的期限,由證券交易所規定。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可充抵保證金的各類證券制定不同的折算率要求。
證券公司在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前提下,應當對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折算率實行動態管理和差異化控制。
第二十八條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動用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
(一)為客戶進行融資融券交易的結算;
(二)收取客戶應當歸還的資金、證券;
(三)收取客戶應當支付的利息、費用、稅款;
(四)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以及與客戶的約定處分擔保物;
(五)收取客戶應當支付的違約金;
(六)客戶提取還本付息、支付稅費及違約金後的剩餘證券和資金;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債務的比例,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水平的,客戶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和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提取擔保物。
第三十條 司法機關依法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或者信用資金賬戶記載的權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的,證券公司應當處分擔保物,實現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並協助司法機關執行。 第三十一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記錄,確認證券公司受託持有證券的事實,並以證券公司為名義持有人,登記於證券持有人名冊。
第三十二條 對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
證券公司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徵求客戶的意見,並按照其意見辦理。客戶未表達意見的,證券公司不得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
前款所稱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證券發行人委託以證券形式分派投資收益的,應當將分派的證券記錄在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並相應變更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明細數據。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證券發行人委託以現金形式分派投資收益的,應當將分派的資金劃入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證券公司應當在資金到賬後,通知商業銀行對客戶信用資金賬戶的明細數據進行變更。
第三十四條 客戶融入證券後、歸還證券前,證券發行人分配投資收益、向證券持有人配售或者無償派發證券、發行證券持有人有優先認購權的證券的,客戶應當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在償還債務時,向證券公司支付與所融入證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證券或者資金。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證券公司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客戶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合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權益的數量或者其增減變動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第三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對融資融券業務保證金比例、標的證券范圍、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種類及折算率、最低維持擔保比例等進行動態調整,實施逆周期調節。
證券交易所可以對單一證券的市場融資買入量、融券賣出量和擔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場流通量的比例、融券賣出的價格作出限制性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客戶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對融資融券業務保證金比例、標的證券范圍、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種類及折算率、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和業務集中度等進行動態調整和差異化控制。
業務集中度包括:向全體客戶融資、融券的金額占凈資本的比例,單一證券的融資、融券的金額占凈資本的比例,接受單只擔保證券的市值占該證券總市值的比例,單一客戶提交單只擔保證券的市值占該客戶擔保物市值的比例等。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建立完備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風險識別、評估與控制體系,確保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
證券公司應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和主要管理職責應當由證券公司總部承擔。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壓力測試機制,定期、不定期對融資融券業務的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技術系統風險等進行壓力測試,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所規定的本公司相關指標進行優化和調整。
第三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採取措施,對融資融券交易的指令進行前端檢查,對買賣證券的種類、融券賣出的價格等違反規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絕。
單一證券的市場融資買入量、融券賣出量或者擔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場流通量的比例達到規定的最高限制比例的,證券交易所可以暫停接受該種證券的融資買入指令或者融券賣出指令。
第三十九條 融資融券交易活動出現異常,已經或者可能危及市場穩定,有必要暫停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暫停部分或者全部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並公告。
第四十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業務規則,對與融資融券交易有關的證券劃轉和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內的資金劃轉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定的證券和資金劃轉指令,予以拒絕;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證券公司作出說明,並向證監會及該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一條 中國證券金融公司應當按照業務規則,要求證券公司及時、准確、真實、完整報送融資融券業務有關數據信息;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編制定期報告和專項報告,報送證監會;監測監控融資融券業務風險,對發現的重大業務風險情況,及時報告證監會。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涉及的客戶信用交易資金應當納入證券市場交易結算資金監控系統,證券公司、存管銀行、登記結算機構等應當按要求向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報送相關數據信息。
第四十三條 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的約定,對證券公司違反規定的資金劃撥指令予以拒絕;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證券公司作出說明,並向證監會及該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客戶送交對賬單,並為其提供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內數據的查詢服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為客戶提供其信用證券賬戶內數據的查詢服務。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的約定,為客戶提供其信用資金賬戶內數據的查詢服務。
第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通過有效的途徑,及時告知客戶融資、融券的收費標准及其變動情況。
第四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每日收市後向其報告當日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有關信息。證券交易所應當對證券公司報送的信息進行匯總、統計,並在次一交易日開市前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 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金融公司依照規定履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監管、自律或者監測分析職責,可以要求證券公司提供與融資融券業務有關的信息、資料。
第四十八條 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轄區監管責任制的要求,依法對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融資融券業務活動中涉及的客戶選擇、合同簽訂、授信額度的確定、擔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補交擔保物的通知,以及處分擔保物等事項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證券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業務、撤銷業務許可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是按照規定可以存管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商業銀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機構投資者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上述金融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經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產品;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者。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融資融券的業務規則和自律規則,報證監會批准後實施。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 年10 月26 日發布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公告〔2011〕31號)同時廢止。
❻ 證金公司是什麼公司
隨著2017年中報數據的陸續披露,證金公司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之一,很多投資者的目光都被2017年證金公司持股名單吸引了,要知道國家隊行蹤反映了主力機構對A股市場的態度。可能還有不少投資者特別是新股民不知道證金公司是什麼公司、證金公司是干什麼的為大家介紹。❼ 東方證券排名
第448位。
1、 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是一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綜合類證券公司,提供證券、期貨、資產管理、理財、投行、投資咨詢及證券研究等綜合金融服務的上市證券金融控股集團。
2、 公司於2015年3月23日成功登陸上交所(600958.SH),2016年7月8日成功發行H股[4](03958.HK),成為行業內第五家A+H股上市券商。 全資持有上海東證期貨有限公司[6]、上海東方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東方證券資本投資有限公司、東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上海東方證券創新投資有限公司、東方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同時作為第一大股東參股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拓展資料:
1、 經紀業務 東方證券為投資者提供通過電話、手機、PC等方式進行包括A股、B股、創業板、債券、開放式基金、ETF、LOF、新三板等各類證券的交易服務。此外,公司還提供包括融資融券、期貨IB、股票期權等信用業務服務和衍生品服務。
2、 證券金融 證券金融業務品牌,覆蓋融資融券、股票質押、約定購回等資源融出端業務以及債權資產證券化、收益權融資、轉融通等資源融入端業務,是公司資本中介業務的中堅力量。證券金融業務是公司的重要來源之一。曾獲得「中國最佳融資服務券商」稱號。
3、 OTC業務 東方證券OTC市場秉承以服務客戶為核心,以合規風控為基本的理念,完善發行、轉讓、登記結算、託管等基礎功能,依託公司集團優勢構建私募產品、私募股權、場外衍生品、大宗商品為核心的場外私募產品體系,力求為客戶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
4、 IB業務 從事股指期貨中間介紹業務,可提供以下業務服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協助期貨公司對客戶進行風險提示、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協助辦理期貨交易開戶手續。
❽ 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的成員名單
政府機關人員:
1. 巴曙松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
2. 陳文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3. 範文仲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際部主任
4. 方星海 中財辦經濟一組巡視員
5 管濤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司長
6 紀志宏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司長
7. 賈康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
8. 李波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二司司長
9. 李伏安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局長
10. 劉春航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局局長
11. 廖岷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局長
12. 隆國強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辦公廳主任
13. 潘功勝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
14. 祁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中心主任
15. 沈曉暉 國務院研究室國際司司長
16. 魏加寧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部副部長
17. 閻慶民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18. 張健華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長
19. 張濤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國執行董事
20. 張育軍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助理
研究機構人員:
21. 白重恩 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院長
22. 丁志傑 對外經貿大學校長助理
23. 黃益平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副院長
24. 李稻葵 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金融系主任
25. 陸磊 廣東金融學院院長
26. 瞿強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副所長
27. 魏尚進 哥倫比亞大學金融學教授
28. 巫和懋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
29. 姚洋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院長、中國經濟研究中心主任
30. 殷劍峰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長
31. 鍾偉 北京師范大學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商業機構人員:
32. 高善文 安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
33. 哈繼銘 高盛投資管理部中國副主席暨首席投資策略師
34. 黃海洲 中國國際金融公司研究部聯席主管
35. 黃金老 華夏銀行副行長
36. 連平 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
37. 馬駿 德意志銀行董事總經理、大中華區首席經濟學家
38. 孫明春 上海博道投資首席經濟學家
39. 徐剛 中信證券董事總經理
40. 袁力 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
論壇特邀成員:
1. 郭濂 國開行金融研究發展中心主任
2. 黃明 中歐國際工商學院教授、康奈爾大學終身教授
3. 黃志強 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所長
4. 何東 香港金融管理局助理總裁
5. 胡一帆 海通國際研究部主管兼首席經濟學家
6. 金中夏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所所長
7. 李麟 浦發銀行戰略發展部總經理
8. 李迅雷 海通證券首席經濟學家
9. 林采宜 國泰君安證券首席經濟學家
10. 魯政委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
11. 馬寧 高華證券公司副總經理、研究總監
12. 彭文生 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首席經濟學家
13. 沈建光 瑞穗證券亞洲公司董事總經理、首席經濟學家
14. 盛松成 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司長
15. 孫國峰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副司長
16. 王志浩 渣打銀行大中華區研究主管
17. 吳高連 中國光大銀行專職董事
18. 武劍 中國光大銀行專職董事
19. 謝多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黨委書記
20. 熊志國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政策研究室主任
21. 許憲春 國家統計局副局長
22. 徐忠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副司長
23. 張承惠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長
24. 張霄嶺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監管三部副主任
25. 鄭京平 國家統計局總工程師
26. 諸建芳 中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
27. 朱寧 上海交通大學上海高級金融學院副院長
28. 周道許 貴州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貴州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
29. 鄒加怡 財政部國際司司長
論壇特邀研究員:
1. 程漫江 中銀國際證券董事總經理、研究部主管
2. 王信 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長
3. 向松祚 中國農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
4. 張斌 中國社科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全球宏觀經濟研究室主任
5. 張明 中國社科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國際投資研究室主任
6. 周誠君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研究員
7. 祝丹濤 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處長、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