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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監事人

發布時間:2022-09-02 09:48:42

『壹』 我是一個公司的監事人,但是我在裡面有百分之1的股份,這樣如果公司出問題了我會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您的描述,您作為公司的股東兼監事,首先應當對是否繳清出資股權的相應金額,如未繳清,應當以未繳清部分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其次,作為監事,因履職問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最後,對公司解散、破產等負有個人責任的監事,會面臨相應的行業限期禁止進入。如監事不存在上述事項,一般不對公司或其他人承擔賠償責任。

『貳』 公司法怎麼規定監事會監事可以減持股份

公司法規定董監高減持有以下規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叄』 公司法人股東監事的概念具體是什麼

法律分析:公司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公司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五十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肆』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人數

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人數為不少於三人。其中的成員需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並且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的比例由公司章程來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伍』 監事人可以是股東嗎

法律分析:監事可以是股東。我國公司法並未禁止公司股東充當公司監事,只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因此,公司股東是可以擔任公司監事的。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監事的產生是由股東決定的,如果公司股東是企業法人,那麼這家作為股東的公司應當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確定一名人選,以派往公司擔任監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陸』 公司監事有股份嗎

法律分析:公司監事人不一定有股份。公司監事人是公司股東就有股份,但公司監事不一定必須是股東。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本法第五十二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柒』 公司監事人在工商執照人沒有股權下與他人簽轉股有法律效力嗎

公司監事人在工商執照人沒有股權下與他人簽轉股沒有法律效力。每次簽訂股權轉讓等都需要各股東投票表決。
拓展: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股權轉讓變更登記不是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可見股權轉讓未進行工商登記不影響其效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捌』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人數要求幾人

一、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人數要求幾人
1、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人數必須要三人,但對於公司比較小的,一般是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同時對於監事會包括有股東代表以及還有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而且對於職工代表的比例不能低於三分之一。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二、注冊股份有限公司具備哪些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
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玖』 監事人如果有股份會承擔什麼責任

法律分析:作為公司的股東兼監事,首先應當對是否繳清出資股權的相應金額,如未繳清,應當以未繳清部分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其次,作為監事,因履職問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最後,對公司解散、破產等負有個人責任的監事,會面臨相應的行業限期禁止進入。如監事不存在上述事項,一般不對公司或其他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一百一十七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拾』 公司法監事人的職責主要是什麼

法律分析:公司法監事人的職責主要如下:1、檢查公司財務;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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