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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第55條

發布時間:2022-09-05 16:57:19

股票什麼情況下停止交易

你好,股票暫停交易,又稱暫停上市,是證券交易所依法對股票作出的暫時停止上市交易的措施,是防範市場風險的具體措施之一。《證券法》第55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停止交易原因:
股票停止交易有兩個原因:停牌或者退市。
1、停牌是指股票由於某種消息或進行某種活動引起股價的連續上漲或下跌,由證券交易所暫停其在股票市場上進行交易。待情況澄清或企業恢復正常後,再復牌在交易所掛牌交易。
2、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❷ 什麼情況下股票會暫停交易

你好,股票暫停交易,又稱暫停上市,是證券交易所依法對股票作出的暫時停止上市交易的措施,是防範市場風險的具體措施之一。《證券法》第55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停止交易原因:
股票停止交易有兩個原因:停牌或者退市。
1、停牌是指股票由於某種消息或進行某種活動引起股價的連續上漲或下跌,由證券交易所暫停其在股票市場上進行交易。待情況澄清或企業恢復正常後,再復牌在交易所掛牌交易。
2、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

❸ 股票暫停上市的原因是什麼

上市公司最近2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連續為負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後連續為負值的,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如果之後首個年度還為負,就要暫停上市。除此之外,凈資產、營業收入、審計報告類型、股權分布、股本總額等不符合相關要求,也是會被暫停上市的。

❹ 「股票停止交易」是什麼意思

股票停止交易有兩個原因:停牌或者退市。
1、停牌是指股票由於某種消息或進行某種活動引起股價的連續上漲或下跌,由證券交易所暫停其在股票市場上進行交易。待情況澄清或企業恢復正常後,再復牌在交易所掛牌交易。
2、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
主動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證》,一般有如下原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布局。
被動性退市是指期貨機構被監管部門強行吊銷《許可證》,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原因。

❺ 新《證券法》關於操縱市場規制的完善

新《證券法》關於操縱市場規制的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其一,增加關於操縱市場行為的總括性規定,完善操縱市場行為的構成要件。新《證券法》第55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原《證券法》把「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放在每一項具體的操縱市場手段里作為結果要件進行分散規定。而新《證券法》則將其調整到前面進行總括性規定,適用於所有操縱手段,而且還增加了「意圖影響」。這表明,新《證券法》不再以造成實際操縱結果作為唯一認定標准,完善了關於操縱市場行為的認定。

其二,擴展操縱市場行為的類型。新《證券法》在原《證券法》規定的三種交易型操縱市場行為類型的基礎上,增加了四類操縱市場行為:一是虛假申報操縱,即「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並撤銷申報」;二是信息型操縱,即「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三是「搶帽子」操縱,即「對證券、發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並進行反向證券交易」;四是跨市場操縱,即「利用在其他相關市場的活動操縱證券市場」。

❻ 操縱市場行為的法律責任承擔

鑒於操縱市場行為的危害性,《證券法》等法律法規歷來明令禁止操縱市場行為。關於操縱市場行為的法律責任承擔,主要如下:

第一,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的承擔上,新《證券法》第55條第二款規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款承繼了原《證券法》第77條關於操縱市場行為民事責任承擔的規定。在實踐中,根據媒體公開報道:「2019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對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國首單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支持訴訟——恆康醫療案一審公開宣判,投服中心支持的原告訴請獲得勝訴支持。這是自1999年《證券法》頒布以來,全國操縱市場民事損害賠償案件中第一單原告獲勝的判決。」相信隨著新《證券法》的施行,操縱市場行為的民事責任追究會得到進一步落實。

第二,行政責任。在行政責任的承擔上,新《證券法》第192條規定:「責令依法處理其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相較於原《證券法》的規定,新《證券法》提高了罰款數額,全面提升了違法成本。

第三,刑事責任。在刑事責任的承擔上,如果實施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構成犯罪的,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2條關於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總而言之,操縱市場是一種隱秘且復雜的證券違法行為,對其認定需要法律規范與事實判斷的有機結合。相信新《證券法》關於操縱市場規制的完善以及民事、行政及刑事等「立體追責」體系的構建對於禁止操縱市場行為、強化資本市場治理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將產生積極功效。

❼ 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讀

一、《修(十一)》主要內容之解讀
(一)對社會熱點事件的立法回應
1.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惡性暴力犯罪事件屢見報端。如2020年4月,安徽省郎溪縣13歲的楊某某殺害堂妹楊某婷後拋屍;2019年7月,寧夏永寧縣12歲的蘇某用木板擊打6歲的親戚李某某致其死亡等,這些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低齡未成年人,因不滿14周歲而無法得到刑事制裁,引發社會公眾的強烈不滿。為回應人民關切,本次修正案修改了刑法第17條關於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定程序,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也應當負刑事責任。此項修訂顛覆了我國長久以來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規定,突破了刑法規定的對刑事責任年齡統一「一刀切」的模式,將12至14周歲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質判斷權力,交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行使。
2. 將暴力危害交通安全行為入罪
近年來,乘客與司機沖突導致的交通事故在全國各地時有發生。本次修正案在刑法第133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後增加一條,作為第133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便是新增的「暴力危害交通安全罪」②,即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搶控駕駛操作裝置的干擾行為以及該駕駛人員擅離職守行為獨立成罪。該罪設立採取了具體危險犯的立法模式,若與刑法第133條交通肇事罪或第114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犯)、第115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實害犯)產生想像競合,從一重罪論處。
3. 嚴懲猥褻兒童行為
時下,社會上對於猥褻兒童罪法定刑偏低的問題頗有看法,理論界與實務界對此也展開過激烈討論。人們普遍對此類案件判決中的量刑結果提出質疑。筆者認為,從實然角度分析,在本次修正案對猥褻兒童罪中的「其他惡劣情節」進行具體明確前,根據同質解釋規則,猥褻兒童造成被害兒童傷害的,不應在猥褻兒童罪中適用法定刑升格;造成被害兒童輕傷以上後果的,應當構成猥褻兒童罪基本刑與故意傷害罪的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1]但是,實踐中也有判例將猥褻兒童造成被害人重傷的認定為猥褻兒童罪中的「其他惡劣情節」。③對此,本次修正案將刑法第237條第3款修改為:「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本次修正案參照刑法第236條第3款中具體列舉強奸罪的加重處罰情節模式,明確了四項猥褻兒童罪的加重量刑情節,從而在法定刑不變的情況下,實際上加重了對猥褻兒童罪的懲罰,實現了對侵犯兒童性權利行為的嚴厲處罰。
4. 打擊冒名頂替行為
據報道,在2018年9月山東省啟動的高等學歷數據集中清查行動中,發現省內14所高校有242人系冒名頂替入學並取得相應學歷。經調查發現,高考冒名頂替者大多利用相關工作人員的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採用冒領高校錄取通知書、偽造檔案、戶籍造假等一系列手段,頂替被冒名者的入學資格。相當一部分的被冒名頂替者對此毫不知情,甚至誤以為自己高考落榜。由於高考冒名頂替事件涉及人數多、范圍廣,激起了社會大眾的廣泛熱議與強烈憤慨。對此,本次修正案在刑法第280條之一後增加一條,作為第280條之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通過新增「盜用、冒用他人身份罪」,將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等資格、待遇的行為予以明確入罪,並規定組織、指使他人實施盜用、冒用他人身份的頂替行為的,從重處罰。
(二)與其他部門法的立法銜接
1. 修改商業秘密犯罪的相關規定
我國自1993年9月2日發布《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來,經過了2017年11月4日、2019年4月23日的兩次修訂,對該法第二章不正當競爭行為中的第10條(後改為第9條)關於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規定進行了多處修改。主要包括:其一,將該條第2款中明知或應知第1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手段明確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其二,在該條第1款第1項中增加了「欺詐」與「電子侵入」兩項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模式;其三,將第1款第3項中的「違反約定」這一措辭修訂為「違反保密義務」,使用詞更加嚴謹規范;其四,在對「商業秘密」界定中增加了「等商業信息」的兜底性規定,擴大了「商業秘密」概念范圍,不再局限於原法條規定的「不為公眾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在本次修正案頒布前,我國《刑法》第219條侵犯商業秘密罪這一法定犯的罪狀表述完全援引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前置法已經進行了大規模修改的前提下,刑法理應對此給予一定回應。有據於此,本次修正案吸收並借鑒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上述修法舉措,對第218條侵犯商業秘密罪進行了同步修訂。早在2009年,著名的「力拓案」(胡士泰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侵犯商業秘密案)①就暴露了我國刑法在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立法上的缺陷與漏洞。2009年7月,上海市國家安全局以涉嫌為境外刺探、竊取中國國家秘密罪對胡士泰等4名力拓雇員採取刑事拘留。[2]但由於本案中有關中國鋼鐵企業的相關秘密信息屬於商業秘密而無法納入國家秘密的范疇,並且我國刑法未將為境外刺探、竊取商業秘密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因此涉案4人被正式批捕並在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提供公訴時,罪名「降格」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侵犯商業秘密罪。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刑法對懲治此類國際間商業間諜行為的無奈。正因為如此,本次修正案在刑法第219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219條之一:「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增設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有助於對傳統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與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侵犯商業秘密行為進行區分,彌補了我國刑法對為境外利益而侵犯商業秘密犯罪行為打擊不足的缺憾。同時,通過對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設置較侵犯商業秘密罪更重的法定刑,實現對社會危害性嚴重程度不同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進行有層次的懲治,凸顯了我國刑法對國際間商業間諜行為的嚴厲打擊。可見,本次修正案不僅關注與相關前置法律進行合理銜接,還通過設立新罪對具有不同社會危害性的侵犯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分層規制。

2. 修改假葯、劣葯犯罪的相關規定
2019年8月我國《葯品管理法》第4次修訂前,該前置法第48條、第49條將不合格假劣葯品分為假葯、按假葯論處的葯品、劣葯以及按劣葯論處的葯品四類。修訂後的《葯品管理法》取消了按假葯論處與按劣葯論處的有關規定,對不合格假劣葯品的分類進行了重大調整,將原按假葯論處的「變質的」「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葯品歸入假葯的范疇,將原按假葯論處的「被污染的」葯品歸入劣葯的范疇,同時刪除原按假葯論處的「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的規定。在本次修正案頒布前,我國刑法第141條生產、銷售假葯罪與第142條生產、銷售劣葯罪的第2款明確規定,假葯與劣葯的概念分別是指依照《葯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葯和按假葯處理的葯品、非葯品以及屬於劣葯的葯品。在《葯品管理法》對假葯和劣葯的內涵與外延進行了重大調整後,本次修正案也對此作出了相應的調整:刪除了刑法第141條與第142條中有關假葯和劣葯概念界定,同《葯品管理法》中對假劣葯品的分類保持了一致;同時參照了《葯品管理法》第119條的規定,明確了葯品使用單位人員明知是假葯或劣葯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行為依照銷售假葯罪或銷售劣葯罪的規定處罰。

3. 修改證券、期貨犯罪的相關規定
2019年12月我國《證券法》進行了第五次修訂,其中第55條(原第77條)規定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新增了「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並撤銷申報」「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對證券、發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並進行反向證券交易」以及「利用在其他相關市場的活動操縱證券市場」四種行為手段。應當看到,《證券法》對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增設的四種行為手段中的三種操縱行為,主要是受2019年6月27日「兩高」發布的《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影響。只是該司法解釋規定將幌騙(即頻繁或大額報撤單)、蠱惑交易、「搶帽子」等操縱行為歸入至刑法第182條第1款第4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中。本次修正案也對此作出了相應的補充,明確將這三種行為增設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行為方式,從而使刑法與《證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之間的銜接更順暢。

4. 修改其他規定與《民法典》相銜接
除此之外,2020年5月28日我國發布了《民法典》,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文件,涉及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多項內容,涵蓋了社會生活和經濟活動的方方面面,可謂是我國法制道路上里程碑式的一次立法壯舉。應當看到,《民法典》確立了部分我國法律先前尚未涉及的新型權利與義務,這些權利與義務的設立對刑事立法同樣具有重大意義。民事權利,即民法中的授權性規定,同樣有賴於刑法的保護;對於違反民事義務,即違反民法中禁止性規定的違法行為,當其社會危害性達到了一定的嚴重程度,同樣可能受到刑法的懲治。例如,《民法典》第185條對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人格利益作了保護性規定,第680條規定了「禁止高利放貸」,第1009條對「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進行了禁止性規定,第1254條規定了「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與之相應,本次修正案也增設了相應的條文,將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的行為、非法催收高利貸產生的債務的行為、非法從事基因編輯、克隆與人體胚胎試驗的部分行為、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的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

❽ 簡述股票暫停和終止上市的條件

你好,股來票暫停交易,又稱暫停源上市,是證券交易所依法對股票作出的暫時停止上市交易的措施,是防範市場風險的具體措施之一。《證券法》第55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停止交易原因:
股票停止交易有兩個原因:停牌或者退市。
1、停牌是指股票由於某種消息或進行某種活動引起股價的連續上漲或下跌,由證券交易所暫停其在股票市場上進行交易。待情況澄清或企業恢復正常後,再復牌在交易所掛牌交易。
2、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❾ 股票停止交易是什麼意思

你好,股票暫停交易,又稱暫停上市,是證券交易所依法對股票作出的暫時停止上市交易的措施,是防範市場風險的具體措施之一。《證券法》第55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停止交易原因:
股票停止交易有兩個原因:停牌或者退市。
1、停牌是指股票由於某種消息或進行某種活動引起股價的連續上漲或下跌,由證券交易所暫停其在股票市場上進行交易。待情況澄清或企業恢復正常後,再復牌在交易所掛牌交易。
2、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❿ 股票退市了我的股份怎麼辦

1、在退市整理期拋售股票:在相關的上市公司退市之後,會留有一個退市整理期,在此期間之內,股民可以拋售出相關股票及時止損;

2、在三板市場拋售股票:股票的退市整理期結束之後,股票仍可以在三板市場進行掛牌轉讓,但是投資者需要注意三板市場的交易時間;

3、公司破產清算:在上市公司宣布破產之後,其資產將會進行清算,如果償還相關債務之後還有一部分的資金,那麼股民可以按照持股比例分得一部分。

以上就是股票退市之後的處理方法。

在證券交易市場中,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於種種原因被迫中止或主動終止上市的情況。一般來說,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上市公司為滿足證券交易所提出的相關要求,在退市之後,該公司也從上市公司變為了非上市公司。退市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分別為主動退市以及被動性退市,但是兩種退市均有復雜的退市流程。截止到2018年9月,在中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共有105家企業宣布了退市,其中接近一半的企業是被動性退市。
股票退市後,散戶手中的股票有兩種情況,對應也有兩種解決方法:

1、如果公司還在,散戶還是這個公司的股東,同樣享有原來的權利和義務,可以以這些股票為憑證獲得分紅。
2、如果公司破產,則公司的資產將進行清算,用於還貸。還貸之後若是有剩餘資產,則剩餘資產清算後散戶手中仍然有一份,如果不夠還貸,也不需要散戶進行還債。
退市之後,股票會被放到三板市場,三板市場每周開市一天,股民可以在三板市場進行交易,但是股票價格相應會變低。如果股民不繼續進行交易的話,最後股票價格會變成0。股票退市後,原持股的股民需要到證券營業部辦理相應託管手續才能繼續進行交易。三板市場交易每周五進行一次,採取競價方式,根據新三板股票交易規則規定,漲跌幅度限制為5%。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交易所對上市公司退市一般具有較大的自主權。
A股公司因業績因素的退市標準是連續3年虧損就要暫停上市(暫時保留代碼和資格),如果之後6個月內仍繼續虧損就要面臨退市處理。退市的另一種情況發生在公司實施私有化時,在大股東或戰略投資者回購全部流通股後即可宣布公司由公眾上市公司重新變為私有公司。
希望以上觀點建議可以幫你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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