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為什麼本票是自付證券,而匯票不是自付證券呢銀行本票和銀行匯票不都是銀行出票,銀行付款嗎
根據出票人是否同時為付款人,票據可劃分為委託證券和自付證券
本票中出票人同時又是付款人,為自付證券,此時票據關系中只有兩方--出票人與收款人,所以又叫雙方證券。
匯票和支票均是由出票人委託付款人無條件付款,為委託證券,票據關系人有三方--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因此也叫三方證券。
1、還有就是這種信用票據不一定是銀行出票的,這里法律規定的是金融機構!
2、各國規定的都有相當的差異,所以如果經常接觸的話,建議專門去學習各國金融票據的法律法規!
㈡ 本票和匯票是什麼意思
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我國的票據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不承認商業本票。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票據。
拓展資料
本票與匯票之間的區別有:
證券性質不同。匯票為委付證券,本票為自付證券。本票是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承諾,匯票是出票人要求他人付款的委託或指示。
主債務人不同。匯票為委付證券,主債務人承兌人,無承兌人時,則無主債務人;本票為自付證券,出票人為主債務人。
有無承兌不同。本票無需承兌,匯票除見票即付的匯票外均可以或應當請求承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本票也無需承兌,而應當見票,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必須請求承兌,以確定匯票的到期日。
有無資金關系不同。在票據的基礎關系中,由於匯票為委付證券,所以一般都必須有資金關系;本票為自付證券,一般都不需要有資金關系。
出票人和背書人責任不同。匯票的出票人應負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本票的出票人應負絕對付款責任;匯票的背書人也應負承兌和付款的擔保責任,本票的背書人僅負付款的擔保責任。
付款人的責任不同。匯票的付款人不在承兌時,可以不負任何票據責任,只有經承兌而成為承兌人後,才負付款責任;本票的出票人即為付款人,自出票之後即應負絕對付款責任。
票據種類不同。在我國現行《票據法》中,本票僅指銀行本票,而匯票包括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兩種。
付款方式不同。本票僅限於見票即付,而匯票可以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見票後不定期付款。
付款期限不同。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而匯票的付款期限無此特別限制。
㈢ 本票和匯票的區別是什麼
本票和匯票的區別:1、主債務人不同。本票中出票人一直處於主債務人的地位,而匯票中,經過承兌後,出票人是處於從債務人的地位;2、性質不同。本票屬於自付證券,匯票屬於委付證券;3、票據類型不同。本票即銀行本票,匯票有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兩種;4、付款方式不同。本票見票即付,匯票可以是不定期付款等。在我國,本票的出票人僅限定為銀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九條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㈣ 商業本票和商業匯票的三個區別
1、證券性質不同。匯票為委付證券,本票為自付證券。本票是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承諾,匯票是出票人要求他人付款的委託或指示。
2、主債務人不同。匯票為委付證券,主債務人承兌人,無承兌人時,則無主債務人;本票為自付證券,出票人為主債務人。
3、有無承兌不同。本票無需承兌,匯票除見票即付的匯票外均可以或應當請求承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本票也無需承兌,而應當見票,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必須請求承兌,以確定匯票的到期日。
4、有無資金關系不同。在票據的基礎關系中,由於匯票為委付證券,所以一般都必須有資金關系;本票為自付證券,一般都不需要有資金關系。
5、出票人和背書人責任不同。匯票的出票人應負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本票的出票人應負絕對付款責任;匯票的背書人也應負承兌和付款的擔保責任,本票的背書人僅負付款的擔保責任。
6、付款人的責任不同。匯票的付款人不在承兌時,可以不負任何票據責任,只有經承兌而成為承兌人後,才負付款責任;本票的出票人即為付款人,自出票之後即應負絕對付款責任。
7、票據種類不同。在我國現行《票據法》中,本票僅指銀行本票,一般不使用商業本票;而匯票包括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兩種。
8、付款方式不同。本票僅限於見票即付,而匯票可以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見票後不定期付款。
9、付款期限不同。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而匯票的付款期限無此特別限制。
(4)票據中的自付證券擴展閱讀:
因發行公司的信用等級不同而有所差異,企業信用愈好的商業本票,其市場的流通性愈佳,在此級市場的市場價格會愈好。
基本上,商業本票可分為企業因實際交易行為,以付款為目的而簽發的;企業為籌措短期資金而發行的,稱之為融資商業本票。
本票是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出的支付承諾書,承諾在約定期限內支付一定的款項給債權人;本票是和匯票相對的一個概念,匯票是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的付款命令,但須經債務人承兌匯票才生效。
㈤ 銀行匯票屬於自付證券么
是的。
銀行匯票,是銀行簽發,自己付款,當然是自付證券。
從銀行匯票的定義就可以看出來。
《支付結算辦法》:
第五十三條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
(本規定第一款就是銀行匯票的定義,很明顯,銀行地匯行是銀行簽發,自己付款的票據。第二款又強調了出票銀行就是銀行匯票的付款人。)
㈥ 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的區別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我國的票據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不承認商業本票。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票據。
二者之間有許多共同之處,匯票的出票、背書、付款、拒絕證書以及追索權等規定,基本上都可適用於本票。
二者的區別主要有:
1.證券性質和當事人個數不同。
匯票為委付證券,本票為自付證券。本票是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承諾,匯票是出票人要求他人付款的委託或指示。因此,匯票有三個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兩個當事人,即出票人(同時也是付款人)與收款人。
2.主債務人不同。
匯票為委付證券,經過承兌後,主債務人承兌人,出票人則居於從債務人的地位;本票為自付證券,出票人始終居於主債務人的地位,自負到期償付的義務,不必辦理承兌手續。
3.有無承兌不同。
本票無需承兌,匯票除見票即付的匯票外均可以或應當請求承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本票也無需承兌,而應當見票,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必須請求承兌,以確定匯票的到期日。
4.有無資金關系不同。
在票據的基礎關系中,由於匯票為委付證券,所以一般都必須有資金關系;本票為自付證券,一般都不需要有資金關系。
5.出票人和背書人責任不同。
匯票的出票人應負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本票的出票人應負絕對付款責任;匯票的背書人也應負承兌和付款的擔保責任,本票的背書人僅負付款的擔保責任。
6.付款人的責任不同。
匯票的付款人不在承兌時,可以不負任何票據責任,只有經承兌而成為承兌人後,才負付款責任;本票的出票人即為付款人,自出票之後即應負絕對付款責任。
7.票據種類不同。
在我國現行《票據法》中,本票僅指銀行本票,而匯票包括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兩種。
8.付款方式不同。
本票僅限於見票即付,而匯票可以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見票後不定期付款。
9.付款期限不同。
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而匯票的付款期限無此特別限制。
10.金額固定與否不同
本票的金額是固定的,而匯票的金額不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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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的不同點是什麼
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的不同點:
1.證券性質和當事人個數不同。
匯票為委付證券,本票為自付證券。本票是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承諾,匯票是出票人要求他人付款的委託或指示。因此,匯票有三個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兩個當事人,即出票人(同時也是付款人)與收款人。
2.主債務人不同。
匯票為委付證券,經過承兌後,主債務人承兌人,出票人則居於從債務人的地位;本票為自付證券,出票人始終居於主債務人的地位,自負到期償付的義務,不必辦理承兌手續。
3.有無承兌不同。
本票無需承兌,匯票除見票即付的匯票外均可以或應當請求承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本票也無需承兌,而應當見票,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必須請求承兌,以確定匯票的到期日。
4.有無資金關系不同。
在票據的基礎關系中,由於匯票為委付證券,所以一般都必須有資金關系;本票為自付證券,一般都不需要有資金關系。
5.出票人和背書人責任不同。
匯票的出票人應負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本票的出票人應負絕對付款責任;匯票的背書人也應負承兌和付款的擔保責任,本票的背書人僅負付款的擔保責任。
6.付款人的責任不同。
匯票的付款人不在承兌時,可以不負任何票據責任,只有經承兌而成為承兌人後,才負付款責任;本票的出票人即為付款人,自出票之後即應負絕對付款責任。
7.票據種類不同。
在我國現行《票據法》中,本票僅指銀行本票,而匯票包括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兩種。
8.付款方式不同。
本票僅限於見票即付,而匯票可以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見票後不定期付款。
9.付款期限不同。
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而匯票的付款期限無此特別限制。
10.金額固定與否不同
本票的金額是固定的,而匯票的金額不固定。"
㈧ 票據自付證券和委付證券是有什麼區別
本票中出票人同時又是付款人,為自付證券,此時票據關系中只有兩方--出票人與收款人,所以又叫雙方證券。
匯票和支票均是由出票人委託付款人無條件付款,為委託證券,票據關系人有三方--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因此也叫三方證券。
㈨ 本票和匯票的區別
本票和匯票的區別:
1、主債務人不同。本票中出票人一直處於主債務人的地位,而匯票中,經過承兌後,出票人是處於從債務人的地位;
2、性質不同。本票屬於自付證券,匯票屬於委付證券;
3、票據類型不同。本票即銀行本票,匯票有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兩種;
4、付款方式不同。本票見票即付,匯票可以是不定期付款等。在我國,本票的出票人僅限定為銀行。
拓展資料:
本票和匯票的區別如下:
1、主債務人不同。本票中出票人一直處於主債務人的地位,而匯票中,經過承兌後,出票人是處於從債務人的地位;
2、性質不同。本票屬於自付證券,匯票屬於委付證券;
3、票據類型不同。本票即銀行本票,匯票有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兩種;
4、付款方式不同。本票見票即付,匯票可以是不定期付款等。本票的出票人僅限定為銀行。
本票,是指發票人自己於到期日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票據。這種票據只涉及出票人和收款人兩方。出票人簽發本票並自負付款義務。本票一般應載明「本票」字樣,無條件支付承諾.
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無收款人名字則以持票人為收款人),支付金額,簽發日期和地點,付款日期和地點,發票人簽名等。
出票人是開立票據並將其交付給他人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出票人對持票人及正當持票人承擔票據在提示付款或承兌時必須付款或者承兌的保證責任。收款人及正當持票人一般是出口方,因為出口方在輸出商品或勞務的同時或稍後,向進口商付出此付款命令責令後者付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四條 票據出票人製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並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並出示票據。
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㈩ 本票和匯票的區別有什麼
1、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銀行,一般不存在空頭票據的風險;支票的出票人是除結算銀行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存在空頭支票的風險。因此,銀行本票的未獲付款的風險小,信譽高。
2、銀行本票屬於見票即付票據,對持票人而言,憑銀行本票即可收取現款,不存在委託收款過程,因此,銀行本票在一定程度上等同於現金。支票雖然也屬於見票即付票據,但是,對持票人而言,存在委託收款過程,需要一定的時間(雖然不長,但確實存在),在此期間,可能會因支票空頭而不能收到現款。這就不難理解,絕大部分商戶對以支票購物的,都會要求在支票解入銀行並收妥款項後才予發貨。
3、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為2個月,而支票為10天。
如果用收受的銀行本票購買物資,則按發票賬單等原始憑證編制轉賬憑證,其會計分錄為:借:材料采購(或商品采購等)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其他貨幣資金——銀行本票如果用收受的銀行本票償還債務,則其會計分錄為:借:應付賬款貸:其他貨幣資金——銀行本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