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新《證券法》中,投資者保護機構在多元糾紛化解方面是如何發揮作用的
投資者保護機構在利用專業優勢進行投資者保護、代表投資者積極主張和行使權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新《證券法》具體規定了投資者保護機構代表投資者進行糾紛化解的三方面機制。一是調解機制,投資者與發行人、證券公司等發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向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證券業務糾紛,普通投資者提出調解請求的,證券公司不得拒絕。二是支持訴訟,投資者保護機構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支持投資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是派生訴訟,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投資者保護機構持有該公司股份的,可以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51條有關「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規定的限制。
Ⅱ 中國證券業協會官網有證券糾紛調解在線申請功能嗎
中國證券業協會官網有證券糾紛調解在線申請功能的。根據《調解員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經過地方證券業協會推薦、調解中心初審、證券調解專業委員會審核的聘用程序,協會於2012年8月,首批聘任了111名證券糾紛調解員。
2012年12月,第二批聘任了16名證券糾紛調解員。為了使調解員和地方協會證券糾紛調解有關工作人員加深對調解基本知識、意義、法律環境等的認識,提高調解業務技能,增強對協會證券糾紛調解制度的理解,協會已經成功舉辦兩期調解員培訓班,對協會聘任的所有調解員和地方協會有關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Ⅲ 申請調解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調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在當事人之間調停疏導,幫助交換意見,提出解決建議,促成雙方化解矛盾的活動。在中國,調解主要有四種形式:訴訟調解(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的調解)、行政調解(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調解)、仲裁調解(仲裁機關在仲裁過程中的調解)和人民調解(群眾性組織即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三十四條 鄉鎮、街道以及社會團體或者其他根據需要,可以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作為行業調解,證券糾紛調解可以參考其規定開展相關工作。
Ⅳ 【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暢通投資者維權渠道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建設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是暢通投資者訴求表達和權利救濟渠道、夯實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了《關於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大力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下面讓我們來一起學習一下,《意見》的主要內容吧。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工作目標
建立、健全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民的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資本市場秩序,促進資本市場的和諧健康發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工作原則
依法公正原則
充分尊重投資者的程序選擇權,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調解工作的開展不得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益。
靈活便民原則
著眼於糾紛的實際情況,靈活確定糾紛化解的方式、時間和地點,盡可能方便投資者,降低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成本。調解工作應當明確辦理時限,提高工作效率,不得久調不決。
注重預防原則
發揮調解的矛盾預防和源頭治理功能,推動健康投資文化、投資理念、投資知識的傳播。人民法院、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及調解組織要加強信息共享,防止矛盾糾紛積累、激化。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工作內容
加強調解組織管理
加強證券期貨調解組織建設
規范調解組織內部管理
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
調解組織受理中小投資者的糾紛調解申請,不收取費用
建立證券期貨糾紛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名冊制度
健全訴調對接工作機制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范圍
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
經人民法院確認有效的具有明確給付主體和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落實委派調解或者委託調解機制
經人民法院委派調解並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由委派調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建立示範判決機制
建立小額速調機制
探索建立無爭議事實記載機制
探索建立調解前置程序
充分運用在線糾紛解決方式開展工作
強化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保障落實
充分發揮督促程序功能
調解協議所涉糾紛的司法審理范圍
加大對多元化解機制的監管支持力度
加強執法聯動,嚴厲打擊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加強經費保障和人員培訓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工作要求
建立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協調機制
加強宣傳和投資者教育工作
加強監督、指導、協調和管理
Ⅳ 在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進行的調解程序有哪些特點
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首創專業調解+商事仲裁+行業自律+行政監管的「四位一體」糾紛解決機制,其調解程序有以下特點:
(1)調解員均為有聲望的行業資深人士,擁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有能力提供專業、公正的糾紛解決服務;
(2)調解程序注重維護當事人之間的良好關系,可以根據當事人意願和糾紛的實際情況靈活提出解決方案,從而和諧地解決紛爭;
(3)與訴訟相比,調解程序環節較少且更為簡單方便,當事人無需付出大量的時間、經濟成本解決糾紛;
(4)調解活動原則上不公開進行,調解員均負有保密義務,可以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5)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調解與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有機結合,賦予調解結果在境內外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Ⅵ 中國證券業協會官網有證券糾紛調解在線功能嗎
中國證券業協會官網有證券糾紛調解在線功能的,協會網站設有調解工作專區。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糾紛調解中心通過協會網站上的在線申請平台接收證券糾紛調解申請,協會調解總體上包括調解申請、調解申請受理、調解實施三個程序。申請人可以通過書面、電子郵件或者通過協會網站調解工作專區提交調解申請。
協會調解總體程序與一般調解相同,不同的是協會調解根據實際需要創設了聯合調解、簡易調解和普通調解等程序類型。除必須由協會調解中心組織開展的調解外,協會調解中與地方證券業協會聯合開展調解工作。
調解實施過程中,首先由協會或地方證券業協會調解專員進行簡易調解,簡易調解不成功或當事人不接受簡易調解的,可選定調解員開展普通調解。
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
一、一般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指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包括因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引發的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
普通代表人訴訟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提起的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是依據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提起的訴訟。第二條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
對多個被告提起的訴訟,由發行人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對發行人以外的主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
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由涉訴證券集中交易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多元解紛機制的功能,按照自願、合法原則,引導和鼓勵當事人通過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專業調解等非訴訟方式解決證券糾紛。
當事人選擇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立案。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當著重調解。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案件,應當依託信息化技術手段開展立案登記、訴訟文書送達、公告和通知、權利登記、執行款項發放等工作,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提高審判執行的公正性、高效性和透明度。二、普通代表人訴訟第五條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一)原告一方人數十人以上,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和共同訴訟條件;
(二)起訴書中確定二至五名擬任代表人且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代表人條件;
(三)原告提交有關行政處罰決定、刑事裁判文書、被告自認材料、證券交易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等給予的紀律處分或者採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證明證券侵權事實的初步證據。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非代表人訴訟程序進行審理。第六條對起訴時當事人人數尚未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在發出權利登記公告前,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閱卷、調查、詢問和聽證等方式對被訴證券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事實等進行審查,並在受理後三十日內以裁定的方式確定具有相同訴訟請求的權利人范圍。
當事人對權利人范圍有異議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復議裁定。第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權利人范圍確定後五日內發出權利登記公告,通知相關權利人在指定期間登記。權利登記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
(二)被告的基本情況;
(三)權利人范圍及登記期間;
(四)起訴書中確定的擬任代表人人選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自願擔任代表人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的期限;
(六)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公告應當以醒目的方式提示,代表人的訴訟許可權包括代表原告參加開庭審理,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提起或者放棄上訴,申請執行,委託訴訟代理人等,參加登記視為對代表人進行特別授權。
公告期間為三十日。第八條權利人應在公告確定的登記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未按期登記的,可在一審開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補充登記,補充登記前已經完成的訴訟程序對其發生效力。
權利登記可以依託電子信息平台進行。權利人進行登記時,應當按照權利登記公告要求填寫訴訟請求金額、收款方式、電子送達地址等事項,並提供身份證明文件、交易記錄及投資損失等證據材料。第九條人民法院在登記期間屆滿後十日內對登記的權利人進行審核。不符合權利人范圍的投資者,人民法院不確認其原告資格。第十條權利登記公告前已就同一證券違法事實提起訴訟且符合權利人范圍的投資者,申請撤訴並加入代表人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准許。
投資者申請撤訴並加入代表人訴訟的,列為代表人訴訟的原告,已經收取的訴訟費予以退還;不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準許其加入代表人訴訟,原訴訟繼續進行。
Ⅷ 中國證券業協會官網有證券糾紛調解在線申請嗎
中國證券業協會官網有證券糾紛調解在線申請。
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由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理事會為其執行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截至2014年年底,協會共有會員869家,其中,法定會員(證券公司)120家,普通會員(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託公司等)668家,特別會員(地方證券業協會等)81家。
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行使下列職責: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中國證監會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Ⅸ 中國證券業協會官網有證券糾紛調解在線申請功能嗎
中國證券業協會官網有證券糾紛調解在線申請功能。從中國證券協會的官網進入,可以在首頁看到證券糾紛調解在線申請一欄。
中國證券業協會建設的宗旨是: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國家對證券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證券業自律管理;
發揮政府與證券行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維護證券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促進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推動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Ⅹ 新證券法宣傳系列之十五:揚帆起航的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第95條新增了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的相關規定,對於優化證券民事賠償救濟路徑具有重大創新意義。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7月31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若干規定》),一起來了解下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的主要內容。
制度銜接與規則細化
新《證券法》第95條是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的基礎性規范,起到了統領全局的作用。第95條共計3款,其中第1款和第2款是關於普通代表人訴訟的規定。第3款是關於特別代表人訴訟的規定,明確了「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託,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並且確立了投資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殊規則,該款規定也被學界和輿論譽為「中國版證券集體訴訟」的開端。
《若干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基於《民事訴訟法》《證券法》等法律,結合資本市場實際情況與法院審判實踐,針對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所量身打造的司法解釋。《若干規定》共計42條,針對普通代表人訴訟與特別代表人訴訟的管轄、提起條件、權利登記、訴訟開展、調解結案及執行分配等內容均作出了較為詳實的規定。正如有學者所言:「《若干規定》在程序規則上細化了新《證券法》第95條的規定,實現了新《證券法》與《民事訴訟法》的制度銜接,真正激活了中國版的證券集體訴訟。」此外,證監會於2020年7月31日發布了《關於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這些共同構成了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不同層級的規范,正式構建起了我國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的制度架構,增強了規則的可操作性。
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的類型
「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包括因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引發的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其中,兩者在一些適用規則上具有相同性,比如,《若干規定》對於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沒有特別規定的部分,可以「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中關於起訴時當事人人數尚未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相關規定。」至於兩者的差異性,主要如下表所示:
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的實踐與價值亮點
具體明晰的制度規則能夠指導實踐,並對實踐產生正向激勵作用。據媒體報道,「2020年8月18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一起多名投資者共同申請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該案是《若干規定》出台以來全國法院首例當事人申請以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可見開放包容、與時俱進的制度規則對實踐具有明顯的激勵作用。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已經揚帆起航,相信在不遠的將來,特別代表人訴訟也將會在實踐中嶄露頭角,這對於資本市場秩序的長期穩定繁榮以及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都將會大有裨益。
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的最大亮點當屬特別代表人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具有如下獨特價值:首先,有利於降低訴訟成本,高效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特別代表人訴訟適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殊訴訟規則,有利於克服常規訴訟所遇到的障礙,能夠更大范圍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並且「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不預交案件受理費,」敗訴或者部分敗訴的原告可申請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這有利於降低訴訟成本,激勵更多投資者加入到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隊伍之中。其次,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具體開展具有高度專業性,能夠保障訴訟正義並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特別代表人訴訟由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來參加訴訟,而且我國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目標的公益機構,具有高度專業性和豐富的訴訟實踐經驗,保障了特別代表人訴訟具體開展的專業性。在具體實操層面,作為專業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已發布《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特別代表人訴訟業務規則(試行)》,以往實踐與現有具體規則相結合,能夠最大程度地保障訴訟正義並實現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