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交易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經政府證券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有形場所。在我國有二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2.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申請設立證券交易所,首先由中國證監會進行審核,再報國務院進行批准。
3.設立證券交易所必須制定章程。證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4.證券交易所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
1.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2.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3.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4.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交易的情況提出報告。
5.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Ⅱ 證券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證券交易所的管理,規范證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證券交易所。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證券交易所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並履行相關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會員制事業法人。第四條證券交易所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監督。第五條證券交易所的名稱,應當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或者其他相似的名稱。第二章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第六條設立證券交易所,由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審核,報國務院批准。第七條申請設立證券交易所,應當向證券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和主要業務規則草案;
(三)擬加入會員名單;
(四)理事會候選人名單及簡歷;
(五)場地、設備及資金情況說明;
(六)擬任用管理人員的情況說明;
(七)證券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八條證券交易所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名稱;
(三)主要辦公及交易場所和設施所在地;
(四)職能范圍;
(五)會員資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七)對會員的紀律處分;
(八)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九)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十)資本和財務事項;
(十一)解散的條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事項。第九條證券交易所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由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經證券委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解散。
證券交易所有嚴重違法行為,由證券委作出解散決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第三章證券交易所的職能第十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創造公開、公平的市場環境,提供便利條件,以保證證券交易的正常運行。
證券交易所對股票上市、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符合《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第十一條證券交易所的職能包括:
(一)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
(二)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三)審核批准證券的上市申請;
(四)組織、監督證券交易活動;
(五)根據《條例》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
(六)依照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規定對會員的證券交易活動進行監管;
(七)提供和管理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市場信息;
(八)證券委許可的其他職能。第十二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職能范圍內制定業務規則。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通過,報證監會會同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生效,並報證券委備案。
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應當包括上市規則、交易規則及其他與證券交易活動有關的規則。
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證券上市的條件、申請程序以及上市協議的內容及格式;
(二)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及格式;
(三)交易證券的種類和期限;
(四)證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
(五)交易糾紛的解決;
(六)交易保證金的交存;
(七)上市證券的暫停、恢復與取消交易;
(八)證券交易所的休市及關閉;
(九)上市費用、交易手續費的收取;
(十)本證券交易所證券市場信息的提供和管理;
(十一)對違反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行為的處理;
(十二)其他需要在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中規定的事項。第四章證券交易所的組織第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專門委員會。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為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有以下職權:
(一)制定證券交易所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通過理事會、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決定證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項。
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由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會同證監會審核後,報證券委批准。
Ⅲ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證券交易所的管理,明確證券交易所的職權和責任,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證券交易所。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證券交易所是指依本辦法規定條件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會員制事業法人。第四條證券交易所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接受證監會的監督管理。第五條證券交易所的名稱,應當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的名稱。第二章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第六條設立證券交易所,由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審核,報國務院批准。第七條申請設立證券交易所,應當向證券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和主要業務規則草案;
(三)擬加入會員名單;
(四)理事會候選人名單及簡歷;
(五)場地、設備及資金情況說明;
(六)擬任用管理人員的情況說明;
(七)證券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八條證券交易所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名稱;
(三)主要辦公及交易場所和設施所在地;
(四)職能范圍;
(五)會員的資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七)對會員的紀律處分;
(八)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九)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十)資本和財務事項;
(十一)解散的條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規定的事項。第九條解散證券交易所,經證券委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第三章證券交易所的職能第十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證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第十一條證券交易所的職能包括:
(一)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
(二)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三)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
(四)組織、監督證券交易;
(五)對會員進行監管;
(六)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
(七)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八)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
(九)證券委許可的其他職能。第十二條證券交易所不得或者間接從事:
(一)以營利為目的的業務;
(二)新聞出版業;
(三)發布對證券價格進行預測的文字和資料;
(四)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未經證券委批準的其他業務。第十三條證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證券交易品種,應當報證監會批准。第十四條證券交易所以聯網等方式為非本所上市的證券交易品種提供證券交易服務,應當報證監會批准。第十五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職能范圍內制定和修改業務規則。證券交易所制定和修改業務規則,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通過,報證監會批准。
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包括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及其他與證券交易活動有關的規則。第四章證券交易所的組織第十六條證券交易所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專門委員會。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為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有以下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證券交易所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
(三)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決定證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項。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證券委批准。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理事人數不足本辦法規定的最低人數;
(二)占會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請求;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過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方為有效。
會員大會結束後十日內,證券交易所應當將大會全部文件及有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第二十條理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修改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三)聘任總經理和副總經理;
(四)審定總經理提出的工作計劃;
(五)審定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六)審定對會員的接納;
(七)審定對會員的處分;
(八)根據需要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
(九)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Ⅳ 2021年9月2日設立什麼證券交易所
設立北京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英語:Stockexchange)是買賣股票、公司債、政府公債、國庫券、可轉讓定期存單等有價證券的市場。證券交易所的出現,為證券買賣創造了一個常設市場,成為貨幣資本藉以實現長期投資的機構,因此通常稱它為長期金融市場。
(4)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證監會決定擴展閱讀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申請設立證券交易所,首先由中國證監會進行審核,再報國務院進行批准。
設立證券交易所必須制定章程。證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證券交易所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是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交易場所和服務人員,以便利證券商的交易與交割的證券交易所。從股票交易實踐可以看出,這種證券交易所要收取發行公司的上市費與證券成交的傭金,其主要收入來自買賣成交額的一定比例。而且,經營這種交易所的人員不能參與證券買賣,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證交易的公平。
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中,總經理向董事會負責,負責證券交易所的日常事務。董事的職責是:核定重要章程及業務、財務方針;擬定預算決算及盈餘分配計劃;核定投資;核定參加股票交易的證券商名單;核定證券商應繳納營業保證金、買賣經手費及其他款項的數額;核議上市股票的登記、變更、撤消、停業及上市費的徵收;審定向股東大會提出的議案及報告;決定經理人員和評價委員會成員的選聘、解聘及核定其他項目。監事的職責包括審查年度決算報告及監察業務,檢查一切賬目等。
Ⅳ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 )決定
設立證券交易所,由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審核,報國務院批准。在實踐中,申請設立證券交易所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提交下列文件:申請書;章程和主要業務規則草案;擬加入委員會名單;理事會候選人名單及簡歷;場地、設備及資金情況說明;擬任用管理人員的情況說明;等等。其中,證券交易所章程的事項主要有:設立目的;名稱;主要辦公及交易場所和設施所在地,職能范圍;會員資格和加入、退出程序;會員的權力和義務;對會員的紀律處分;組織機構及其職權;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資本和財務事項;解散的條件和程序;等等。 如果證券交易所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由會員決議解散的,經國務院管理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解散。如果證券交易所有嚴重違法行為,則由國務院管理委員會作出解散決定,報國務院批准解散。
一.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包括上市規則、交易規則及其他與股票交易活動有關的規則。具體的說,應當包括下列事項:股票上市的條件、申請程序以及上市協議的內容及格式;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及格式;交易股票的種類和期限;股票的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交易糾紛的解決;交易保證金的交存;上市股票的暫停、恢復和取消交易;證券交易所的休市及關閉;上市費用、交易手續費的收取;該證券交易所股票市場信息的提供和管理;對違反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行為的處理。
二.證券交易所(英語:Stock exchange)是買賣股票、公司債、政府公債、國庫券、可轉讓定期存單等有價證券的市場。證券交易所的出現,為證券買賣創造了一個常設市場,成為貨幣資本藉以實現長期投資的機構,因此通常稱它為長期金融市場。 世界上最早的證券交易所是1602年由荷蘭東印度公司設立的荷蘭阿姆斯特丹交易所。
Ⅵ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哪個機構決定
目前我國的交易所除了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是公司制之外,其他都是會員制的,是否解散有會員大會說了算。隸屬國務院。
證券交易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經政府證券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有形場所。在我國有四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台灣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的主要功能如下:
(1)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2)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3)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4)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交易的情況提出報告。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5)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交易費用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證券交易所應當將收存的風險基金存入開戶銀行專門賬戶,不得擅自使用。
Ⅶ 證券交易所由國務院設立是國家機關法人對嗎
法律分析:在我國,證券交易所是提供證券集中競價交易場所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第六十三條 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第六十四條 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Ⅷ 證券交易所是干什麼的為什麼中國只有兩個證券交易所
一、證券交易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經政府證券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有形場所。在我國有二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1、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申請設立證券交易所,首先由中國證監會進行審核,再報國務院進行批准。
2、設立證券交易所必須制定章程。證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3、證券交易所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
二、中國股市為什麼要分兩個交易所:
因為1990年和1991年時股市交易不像現在這么方便,以前沒有電話季托,也沒有網上交易,買賣股票都要在證券交易所,而深圳和上海又是當時飛速發展的主要城市,這樣開設兩個交易所也就方便了當時的管理。
上海是老金融中心,深圳是新興的經濟特區,金融就是融金,有錢才有發展,上海和深圳都是中央的心尖子,最後就平起平坐的一邊一家交易所,
上海主要是老國企+央企還有規模比較大的製造企業等,是和上海的實際情況相契合的,而深圳是中小企業的天堂,所以深圳的上市公司多為中小企業和私企。
三,(8)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證監會決定擴展閱讀:
(1)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2)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3)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4)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交易的情況提出報告。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