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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資產證券化信託

發布時間:2022-09-25 12:55:01

❶ 不良資產處置方式有哪些

不良資產處置方式:
1、訴訟追償
司法訴訟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維護國家金融債權的最後屏障,也是經濟活動中追索債務最常用的手段。有些企業經營困難,但並不表明喪失完全的還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經營收入還有一定的償債來源,但一些企業無視信用,利用各種借口拖延歸還,利用各種手段逃債務。通過起訴追索債務,能加大對債務人履約的力度,同時也可以避開國有機構處置不良資產需要履行的煩瑣的報批手續。
2、資產重組
資產的重組包括債務重組,企業重組,資產轉換和並購等,其中債務重組包括以資抵債、債務更新、資產置換、商業性債轉股、折扣變現及協議轉讓等方式。其實質是對債務企業做出債務重新安排,有的在還款期限上延長,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應收利息上做出折讓,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適當折讓。對債務人進行資產和債務重組,是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資產處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種方式。
3、債權轉股權
債權轉股權,指經過資產管理公司的獨立評審和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將銀行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的對企業的債權轉為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由資產管理公司進行階段性持股,並對所持股權進行經營管理。
4、多樣化出售
(1)公開拍賣
公開拍賣又稱公開競買,是一種通過特殊中介機構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和交易活動。不良資產採用公開拍賣處置方式,具有較高的市場透明度,符合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市場交易規則,能體現市場化原則,是當前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抵押資產中使用較多的方式。該處置方式主要適用於標的價值高、市場需求量大、通用性強的不良資產,如土地、房產、機械設備、車輛和材料物資等。
(2)協議轉讓
協議轉讓是指在通過市場公開詢價,經多渠道尋找買家,在無法找到兩個以上競買人,特別是在只有一個買主地情況下,通過雙方協商談判方式,確定不良資產轉讓價格進行轉讓地方式。它主要適用於:標的市場需求嚴重不足,合適地買主極少,沒有競爭對手,無法進行比較選擇地情況。
(3)招標轉讓
招標轉讓是指通過向社會公示轉讓信息和競投規則,投資者以密封投標方式,通過評標委員會在約定時間進行開標、評標,選擇出價最高、現金回收風險小的受讓者的處置方式。具體有公開招標轉讓和邀請招標轉讓兩種。該處置方式適用於標的價值大,通用性差,市場上具有競買實力的潛在客戶有限,但經一定渠道公開詢價後,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資者。
(4)競價轉讓
競價轉讓是指通過一定渠道公開發布轉讓信息,根據競買人意向報價確定底價,在交付一定數量保證金後,在約定時間和地點向轉讓人提交出價標書和銀行匯票,由轉讓人當眾拆封,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的處置方式。該處置方式適用於處置資產市場需求差,競買人很少,拍賣效果不佳或依法不能拍賣,又不適合招標轉讓的各類資產,包括債權、股權、抵債實物資產的轉讓出售。
(5)打包處置
打包處置是以市場需求為出發點,按照特定的標准(如地域、行業、集團等),將一定數量的債權、股權和實物等資產進行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資產包,再將該資產包通過債務重組、轉讓、招標、拍賣、置換等手段進行處置的方式。它適用於難度大、處置周期長的資產。打包處置分為兩大類:一是債務重組類打包處置。二是公開市場類打包處置。
(6)分包
分包是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其所擁有的部分資產,以簽訂分包合同的形式委託給承包人,由承包人負責經營或代為追償債務的一種行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資產的數額巨大,不良貸款客戶又分散在全國各地,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限的人力難以對所有不良資產進行及時地處置。為了減少處置成本,加快對不良資產進行處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需藉助社會的力量,採取分包手段來實施對不良資產快速有效的處置。
5、資產置換
資產置換是指兩個市場主體之間為了各自的經營需要,在通過合法的評估程序對資產進行評估的基礎上,簽訂置換協議,從而實現雙方無形或有形資產的互換或以債權換取實物資產及股權的行為。目前資產置換大都發生在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之間,非上市公司通過與上市公司之間的資產置換,實現間接上市的目的,並通過上市公司所具有的連續融資的渠道來實現自身的發展。
6、租賃
租賃是指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出租者通過採取契約的形式所出租的財產按照一定的條件、期限交給承租者佔有、支配和使用承租者向出租者交納租金。租賃終止時,承租者將財產完整地返還給出租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的最終目的是收回現金,但在實際處置過程中,經常會收回一些非現金資產,其中包括機器設備等生產要素,也會出現取得企業所有權的情況。
7、破產清償
破產清償是指債務人依法破產,將債務人的資產進行清算變賣後按照償付順序,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所得到的償付。企業破產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一些企業由於經營不善或不能適應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調整的需要,造成資不抵債,不能償付到期的債務,企業繼續經營無望,對這樣的企業進行破產有利於整個社會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然而對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說,採取破產清償的辦法是不得已的辦法。

❷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

資產證券化的結構多樣,但並非所有結構都適合不良資產在信用風險、現金流和流動性上的特殊性,NPAS常用的基本交易結構有三種:商用房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結構(Commercial Mortgage Backed Security,CMBS結構)、抵押貸款債務證券結構(Collateralized Debt 0bligation,CDO結構)、清算信託結構(Liquidation Trust Structure,LT結構)。
1.CMBS結構
20世紀 90年代初期,RTC採用CMBS模式發行了140億美元的與商用房地產有關的不良貸款支持證券,並首次引入浮動利率債券、專業抵押品管理機構、現金儲備等形式,促進了全球CMBS市場的迅速發展,不少銀行也採用該結構對與房地產有關的重組貸款、准不良貸款和抵債資產進行證券化,推進了CMBS結構的進一步演化。相對於住宅按揭貸款證券化(RMBS),CMBS結構的特點為:
(1)基礎資產池以商業房產或多單位住房按揭貸款、與房地產有關貸款和能產生現金流的房地產(包括抵債房產)為主。資產池現金流包括貸款利息、計劃分期支付本金、到期支付本金、提前支付本金、房產變現收入。因貸款有限制早償機制(12),且CMBS多通過利率掉期對沖利率變動引致的提前還款,因此影響現金流的主要是信用風險,還款資金來自於房產租金或變現收入,受經濟環境、房產位置、用途、承租人信譽等因素影響不穩定,違約後銀行對房產外的其它資產無追索權。
(2)採取多層高級-次級結構,每一層證券均由所有比其更低級的證券提供信用增強。高級證券預期期限短於次級證券,實際期限不確定。本息採取DPP序列支付(sequential payment)方式:高級債券利息→次級債券利息→高級債券本金→次級債券本金。現金流不能繼續投資於新的貸款。由於基礎資產為氣球型按揭 (balloon mortgage),本息集中在後期支付(14),因此債券前期攤銷量小(甚至不攤銷)(15),按月或季付息。
(3)利益轉移結構(shifting Interest structure)
―― 利息可以設計成對所有層次債券同時支付,或按高級-次級順序支付;貸款預定還本額按債券余額比例在高級-次級結構中分配。提前支付、違約房產清算收入等非預定現金流向高級債券進行傾斜支付,使高級債券的次級率(信用增強率)提高:將非預定現金流入的全部高級債券部分(按上一期高級債券在總債券余額中的比例計算)、次級債券部分(按上一期次級債券在總債券余額中的比例計算)的一定比例分配給高級債券,在最初幾年比例可能為100%,之後隨時間降低,轉移比例為零後,按債券比例分配。
―一貸款違約損失按照次級-高級順序依次核銷債券本金,最低級債券為「最先損失級」(first- losstranche);低級債券注銷後不能重新進入流通;損失分配導致各級債券余額及其比例產生變化,下一期利息也隨之調整。如在85/11/4的高級-次級結構中,如10%的貸款發生違約,其中收回4%,損失6%,則最低級和部分次低級證券退出流通,新結構比例為81/9。如果提前還本和違約損失很大,則高級證券很快得到本金償付、低級證券很快注銷,兩者期限都可能最不穩定。
――採用現金儲備、對某一級別債券提供本息擔保、服務機構預付 (Servicer Advances)的方式提供流動性和信用支持。後者是指由於貸款拖欠而無法支付計劃付款額時,由服務機構提供預付款。違約房產清算收入先償還服務機構預付款及其利息,再按先息後本支付給投資者。
――由專業抵押品管理機構決定違約後房產和貸款的處置,如貸款重組、取消房產贖回權、變賣房產,或繼續經營,甚至轉換用途以取得更大的回收值。
(4) 高級-次級超額抵押結構(Sr-Sub OC Structure)為高級債券提供更強的信用增強,1997年引入後便取代了利益轉移結構:由抵押資產價值大於債券本金提供初始超額抵押(over- collaterallization);由多餘現金流(excess cash flow)提供進一步超額抵押。剩餘利息(excessspread)、提前還本、以及違約房產清算額統稱為多餘現金流,全部用於高級債券的依次提前還本,這導致超額抵押比例逐漸升高;一定期限(如三年)或次級債券比例達到一定水平(如最初比例的2倍)後,多餘現金流在彌補資產損失後釋放給余值持有人;該結構仍然對損失按低級-高級順序分配。
(5)0%超額抵押高級-次級結構避免了次級債券的提早退出,保證債券本息的穩定:
―― 多餘現金流首先彌補當期損失,再用於沖回前期已注銷的低級債券,剩餘部分支付高級債券本金。如當期損失不足以被多餘現金流抵消,則注銷最低級的債券。這種結構已逐漸模糊本金和利息在債券支付上的界限,不再局限於利息收入支付債券利息,本金回收支付債券本金的做法。同時,通過當期和跨期收入與損失的軋差,避免債券現金流和期限結構受單個資產回收損失或盈利的影響而帶來太大的不確定性。
――由發起人持有的股權形式的余值索取權對債券提供進一步信用增強。這尤其適合於不按面值發行、最終回收額可能高於預期值的證券(尤其是NPAS)。股權起到了現金流波動的緩沖器作用:基礎資產損益體現在股權價值的波動上,貸款違約損失基本能由股權全部吸收,延遲損失分配,盡量避免了較低級債券的提早退出。這使得一定程度的損失發生後仍能維持穩定的交易結構比例。
2.CDO結構
最早利用CDO結構進行NPAS可追溯到80年代末期GrandStreet Bank將高風險債券和貸款進行證券化。2000年12月,Fleet Boston Corp.私募發行了由超過15億美元違約貸款和問題貸款支持證券ArkCLO 2000-1。此後CDO被廣泛作為NPAS的主要結構。CDO適應了銀行進一步將無房產抵押、擔保或無擔保的商業貸款、循環信用、債券等異質不良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的要求。據統計,為達到轉移風險、套利和提高盈利能力的目的,目前美國銀行的所有新增非投資級貸款的40%都通過CDO形式被證券化出售,韓國資產管理公司的NPAS也多採用CDO結構。CDO的特點在於:
(1)基礎資產池以無抵押貸款為主,數量在100-200筆左右;現金流更不穩定,多數為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甚至沒有確定的到期日(如循環信用貸款);種類繁雜,相互在借款人、地點、行業、貸款類型等方面不具相關性;信用風險取決於借款人的個性化特徵和單筆貸款類型;違約後不以處置房產為主,需要採取多種追償手段(21),回收難度更大。
(2)絕大部分 CDO以私募方式發行。根據資產性質和資產管理方式,CDO的基本結構分為現金流CDO和市場價值CDO。現金流CDO是用基礎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來償還證券的本息,適合於在回收或債權到期前有一定現金流入的資產。市場價值結構是用出售資產所得現金流來償還證券本息,適合於到期前現金流不多,現金回收主要取決於資產變現所得的資產。部分CDO會設立再投資期(通常為證券發行後的最初三到五年),允許將基礎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進行再投資,只要資產池能繼續滿足某些指標(如超額抵押測試等)。再投資期過後為分期還本期。
(3)現金流CDO根據發起人動機分為套利CDO(委託證券化的一種)(22)、表外交易CDO(直接證券化的一種)(23),根據結構差異分為現金結構和合成結構。現金結構――通過發行證券所得的現金來購買資產。合成CDO一―發起銀行不是將資產而是將貸款中的信用風險轉移到SPV,從而轉嫁到投資者身上。所募資金不轉移給發起人,而是投資於AAA級債券以保證投資者的本金償付,同時由SPV向發起銀行出售信用違約掉期合約。如不發生違約,投資者能得到掉期費加上AAA級債券投資的收益。出現違約時銀行會要求SPV賠付,投資者承受相應損失。其優點在於:可進行結構分層,避免了資產轉移的法律(通知借款人)和稅收問題,同樣能達到降低風險資產的目的。
(4)市場價值結構的特點為:
―― 不要求資產能產生可預期的現金流,但必須有價值、可交易變現,最終變現應能實現正收益以保證證券本息償還。該結構對於不良債權組合證券化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且能很好地解決傳統證券化結構中基礎資產的期限長於證券化交易期限而必須對基礎資產強迫性出售的困境問題,在最初定價上就將強迫性出售資產的流動性折扣考慮進來,從而使可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不必受期限限制。
――信用增強主要由基礎資產市場價值和證券面值之間的差額提供。因此,在分層結構中,會根據每層證券的評級規定相應的折扣率(或超額抵押率),定期(如每兩周)進行「超額抵押測試」。如抵押品市場價值相對於證券面值下跌到預先設定的水平(通常大於1),則必須將資產變現並加速對高級證券還本支付,直到該指標恢復到設定水平之上。
――資產管理人是決定收購、處置資產的機構,優秀的管理人能發現隱含在資產中的各種風險,以低價買入資產,並以高價在行情惡化之前賣出。管理人在經驗、信貸分析系統和專有技術等方面的優勢有利於使證券獲得更高的評級。
―― 在現金流分配上允許證券發行費用先於對證券本息的支付,資產管理費後於對所有有評級證券的利息支付。為刺激資產管理人的業績,通常會設立獎勵機制,如果資產管理人能使股權持有人的收益達到某個目標,則可以提取一定的獎勵費(由資產管理人持有一部分股權),分享資產價值上升的潛力。
3. LT結構
「清算信託」源於破產法中對企業破產清算程序的一種安排,是指將破產企業的房地產等資產通過信託的方式進行清算變現,以降低成本增加債權人的回收率。清算信託的受託人在將資產變現時不受破產法對變現程序的限制,清算收入按照法定的清償順序進行支付。利用LTS進行證券化的最大特點是只通過清算來達到償付證券本息的目的,因此該結構適合任何只要能變現的資產,可以任何類型的資產作為支持發行證券,這對於現金流主要來源於貸款最終回收額和資產清算收入的不良資產非常適用。
同時該結構在清償安排上天然符合證券化中的現金流分層分配結構和信用增強安排。LTS在美國、日本和義大利的不良資產證券化中得到廣泛應用。據統計,全球已有100億美元的不良資產通過LTS進行資產證券化。該結構的特點有:
(1)現金流來源於基礎資產池的變現收入,所得現金流以保證證券盡快償付為目的,不得進行再投資。
(2)採取高級-次級-初級債券結構,通常由發起人保留初級(股權)部分。證券發行額依據基礎資產市場價值而非面值確定。所發行證券期限相對於CMBS和CDO都要短。債券利息支付頻率降低,不再是按月付息,而通常採取按季、半年甚至年支付。
(3)由於市場環境、出售時機對實際變現價值有很大影響,因此證券評級需要考慮在惡劣的市場環境下資產組合的價值,根據各級證券的可收回金額及其概率分布,賦予不同的評級。這符合不良資產估值方法中強調回收額分布的特點。
(4)在流動性安排上,通常採取利息儲備或提供擔保的方式。作為現金流蓄水池的利息儲備一般要求達到能支付三到六個季度利息的水平。在回收資金不能滿足當期債券本息支付時可動用利息儲備。如果清算速度較快或清算收入高於預期值,則所得資金在支付當期利息、預定攤銷額後,補充利息儲備。
(5)現金流的分配順序:清算現金流在支付信託和資產管理費後,用來先支付債券利息後,再按照一定的攤銷目標分期償付債券本金。只有在達到分期償付目標後,發起人才能獲得一定的股息(通常不超過15%)。餘下資金用來支付債券本金,最後剩餘資金由股權投資者獲得。
(6)由專業資產管理機構從事資產的管理和清算,管理機構的回報和資產池的表現直接掛鉤。
在上述三個基本結構中,CMBS結構適合於不良房產按揭貸款或抵債房地產的證券化,不適合無擔保無抵押不良貸款。CDO適合於任何類型的不良貸款和重組貸款的證券化,不適合抵貸資產。LT更適合需要以變現方式來處置的不良資產。這些基本結構必須根據具體的資產類型、證券評級和市場等因素進行相應的調整和修改,構造符合投資者需求、具有特定風險-收益特徵的證券。
由於資產證券化的結構都是由具體的現金流技術、信用增強技術、風險管理技術構成,這些技術手段如同基本組件,可根據需要相互組合、搭配使用,因而NPAS的結構設計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並沒有唯一的模式。當然,盡管NPAS結構會因不良資產組合的不同而呈現差異,但在整體上仍然會表現出和正常信貸資產證券化不同的

❸ 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時間

首輪不良資產化試點於2016年啟動,此後的2017年又進行了第二輪的試點擴圍,前兩次試點的機構分別包括大型的銀行、股份行和部分的城商行,本次試點是農商行首次拿到的「入場券」。
2019年11月,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第三次擴圍至20餘家的金融機構,新增入圍機構包括有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如(東方、長城、華融和信達)、郵儲銀行(601658.SH、1658.HK)和進出口銀行、渣打銀行(中國),以及貴陽銀行(601997.SH)、青島銀行(002948.SZ、3866.SZ)、廣州農商銀行(1551.HK)、重慶農商銀行(601077.SH、3618.HK)等10餘家城商行和農商銀行。
銀保監會數據顯示,2019年三季度末,商業銀行有不良貸款余額2.37萬億元,較上季末增加了1320億元;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1.86%,較上季末增加了0.05個百分點。
拓展資料:
1、究其原因,一方面,投資主體范圍有限,導致部分專業投資機構無法進入;另一方面,不良資產具有特殊屬性,在現金流回收方面存在較大不確定性,且基礎資產的個性化程度較高,各參與方態度均較為謹慎。
對於此次試點擴圍,多位業內人士表示,隨著參與機構增多,市場規模有望擴大,此前在定價、質押、交易等環節存在的部分難題也更容易解決。下一步,監管層應重點調動商業銀行的積極性,在稅收、考評等方面給予一些激勵。
2、與此同時,還需要繼續加強對市場投資者的培育,匹配的投資人群體和成熟的市場是證券化產品發展的重要基礎條件。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尤其是在其中次級檔證券屬於典型的高風險、高收益產品,對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能力均有較高要求。

❹ 信託處置不良資產的模式有哪些

一、前言

信託行業是中國金融的四大支柱之一,也是銀行不良資產的主要來源,也在在銀行的不良資產處置產業鏈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由於近兩年信託公司的產品頻頻爆雷,信託公司產生的不良資產激增;為了化解金融風險,維護 社會 穩定,2021年4月銀保監會下發《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推進信託公司與專業機構合作處置風險資產的通知》,就信託公司與信保基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地方AMC等專業機構合作處置信託公司固有不良資產和信託風險資產進行規定與推進。考慮到不良資產行業已經市場化,形成了完善的產業鏈,信託公司完全可以充分利用其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所有權與收益權的分離、破產隔離等特點,積極投身不良資產行業;一來可以處置自身產生的不良資產,二來可以通過不良資產的投資獲利。

要全面認識信託處置不良資產的模式,首先要了解信託產品的種類,其次要認識清楚信託在不良資產處置中的定位,最後再分析信託處置不良資產的模式。

二、正文

(一)信託產品簡介

信託產品具有所有權與利益權相分離、獨立性、有限責任和連續性四大突出特點,這也是信託在不良資產處置中的重大優勢。目前,信託產品正在有關監管部門的促進下進行轉型,下面將介紹市面上較為常見的幾種信託產品,以供大家對信託產品有一個大致的了解。

2016年銀監會主席助理楊家才在中國信託業年會上首次提出信託的八大產品,包括:債權信託、股權信託、標品信託、同業信託、財產信託、資產證券化信託、公益(慈善)信託及事務信託等。楊家才表示:「這八大業務分類是從資金運用方式來分,兼顧資金來源。業務分類從運用方式來劃分,並關注受託資產走向,最終形成明確的制度安排,統一資產負債表、會計報表。」

這八大業務均屬於資金信託,即是指信託公司接受投資者以其合法所有的資金設立信託,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或者處分,按照實際投資收益情況支付信託利益,到期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資產管理產品。資金信託應當為自益型信託,委託人和受益人為同一人。

與資金信託相對的是財產權信託,與資金信託直接把資金交予信託公司不同,財產權信託就是以特定財產或財產權(主要是指非資金形態的財產)作為信託財產去設立信託關系;受託人則將財產形成的收入或者權益作為信託回報來源。

(二)信託在不良資產處置中的位置

信託在不良資產處置行業中的最大優勢,就是可以綜合運用財產權信託和資金信託,提供「服務+金融」模式。

信託公司在不良資產處置流程中的不同環節,信託介入的方式、發揮的作用也各不相同。比如說,信託公司可以在價值發現階段從銀行、資管公司處收購、受讓不良資產,也可以在價值實現階段為客戶提供各種服務。

同時,信託機構鑒於信託制度的所有權與利益權相分離、獨立性、有限責任等特點,其對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方法相當靈活,而且通過信託受益權可以實現物權、債權、股權之間的相互轉化,在不良資產處置中發揮著越來越舉足輕重的作用。相比其他的金融機構,信託公司能夠整合運用幾乎所有的金融工具,其處置更為多元融合。考慮到《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推進信託公司與專業機構合作處置風險資產的通知》的下發,信託與其他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的互動將不斷增強。綜合分析,信託機構在不良資產處置中,要重點培育交易架構安排能力、資金融通能力、投資能力、資產處置能力等四方面核心能力;力求更深入的參與到不良資產投資的價值發現環節及資產處置環節中。

目前,信託公司參與不良資產投資仍處於起步階段,其實力和經驗均有所欠缺,無法與現有信託產品投資者偏好匹配,短期內仍需依賴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外部服務商的專業技術和通道。多數信託公司的業務定位還以外部合作參與為主,獨立發展能力和作為戰略性業務進行培育,還需從長計議。

(三)信託處置不良資產的模式

從信託參與不良資產處置的深度、標准化程度不同,可大致分為以下四類基本模式,下面將進行一一介紹。

1、不同不良資產直接轉讓模式

不同不良資產直接轉讓模式,是指商業銀行將不良資產打包,委託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發起設立信託計劃,由商業銀行的理財資金等認購,利用募集資金收購不良資產包,幫助商業銀行實現不良資產出表。通過信託代持,實現資產出售後的會計出表,改善銀行不良資產率等指標,同時通過「以時間換空間」,未來將不良資產變成優質資產或減少直接處置損失,獲取更多利益。

2、不同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模式

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特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信貸資產收益權的轉讓業務。2016年原銀監會發布的《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通知》首次對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做出了規定,規定了其相關的報備辦法、報告產品和登記交易等問題,規定了其監管機構為銀登中心,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向銀登中心逐筆報送產品相關信息。根據銀監會2016年4月下發的《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通知》,以及銀登中心相關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系列業務規則,信託公司可以通過設立資金信託計劃方式,募集資金投資於銀行所持不良資產包的收益權,銀登中心提供集中登記、備案審核、提供流轉服務、信息披露、市場監測等綜合全面性服務,以期通過規范化的資產流轉和統一登記管理,防止掩蓋風險和監管套利,部分解決銀行會計出表、調整優化不良貸款余額、比例、撥備覆蓋率等指標的需求。

3、不良資產證券化模式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第二條中規定: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不良資產證券化是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重要類型之一,但不良資產作為基礎資產存在資產定價難度高、信息透明度低等問題。在2005-2008年期間,我國開始試點不良資產證券化,並以資產管理公司為主相繼落地了四單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試點。2008年後受美國次貸危機影響試點工作暫停;直到2016年以來,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重啟,發行金額逐年上漲。

與上一輪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相比,新推出的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基礎資產類型更加豐富,由原先的企業貸款、對公貸款擴展到涉及小微類、房貸類、個人抵押類等零售業務貸款資產。針對不良資產證券化中信息不透明、投資者認可度低問題,2016年頒發的《不良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引(試行)》,專門對不良貸款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環節、存續期間、重大事件等信息披露進行了更加嚴格的要求。

如果說不良資產的證券化產品類似於銀行間證券市場發行的公募基金,不良資產的收益權轉讓則更像與之對應的私募產品,其轉讓既可以引入結構化發行的分層設計,也可以通過平層方式實現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轉讓。由於兩者性質的不同,監管機構對於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的監管有所不同。

4、不良資產處置基金模式

在當前不良資產一級市場、二級市場供需兩旺的市場環境下,不良資產主動型的投資管理機會增多,信託公司可與專業的資產管理公司合作, 探索 設立不良資產處置基金,收購一些市場化不良資產,通過以訴訟保全、債務重組、債權轉讓等方式處置不良資產,或者通過債轉股、資產重組、引入戰略投資者、投貸聯動等方式對不良資產進行價值整合,在市場化債轉股等進行問題企業重整、化解不良資產中獲得收益。

在實務中,可以根據不同資產包的特點、合作機構需求等具體問題,靈活選擇、組合不同的業務模式。

三、總結

應當注意,雖然信託在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信託業務和不良資產投資仍存在不同。信託投融資首先關注的是交易對手的主體信用狀況,或者說信用等級,信託業務一般要求交易對手的主體信用要強,同時還提供強增信與強抵押;而不良資產投資首先關注的是底層資產價值,然後分析風險,深挖價值,再通過各種處置手段實現增值,最終退出。除此之外,還有種種投資理念的不同。

在我國間接融資為主的金融結構中,銀行體系的安全性事關整個經濟 社會 的穩定。雖然信託已經以多種方式靈活參與到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市場中,但無論是參與程度還受到外部法律、政策環境的較大制約,相關的法律法規仍然需要進一步完善。

相關法律法規: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推進信託公司與專業機構合作處置風險資產的通知》

一、 探索 多種模式處置信託業風險資產,包括:向專業機構直接轉讓資產;向特殊目的載體轉讓資產;委託專業機構處置資產;信託保障基金公司反委託收購;其他合作模式。其中,委託專業機構處置資產方面,信託公司委託專業機構提供風險資產管理和處置相關服務,如債權日常管理、債務退償、債務重組等,充分利用專業機構優勢,在資產出險早期開展風險處置,以提高處置效率,實現風險處置關口前移。信託保障基金公司反委託收購方面,文件指出,信託保障基金公司收購信託業風險資產,並委託信託公司代為管理和處置,以緩解信託公司流動性壓力,助力其風險資產化解。二、構建信託業風險資產處置市場化機制,包括加強資產估值管理,引入市場化競爭機制,明確損失分擔機制,增強損失抵補能力。三、規范信託業風險資產轉讓業務,包括明確標的資產范圍,切實化解行業風險,堅持依法合規展業,規范各方會計核算,發揮登記平台作用,加強授信集中度管理。四、嚴格壓實各方責任,包括壓實信託公司主體責任,落實其他主體協同責任,強化各級監管責任。

《信託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第七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❺ 什麼是不良資產證券化

不良資產證券化就是資產擁有者將一部分 流動性較差的資產經過一定的組合,使這組資產具有比較穩定的現金流,再經過提高信用,從而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流動的證券的一項技術和過程。
美國的危機處理機構――重組信託公司( RTC)為解決儲蓄貸款系統的不良 資產於十九世紀八十年代末推出「N」系列計劃,首開NPAS先河,美國成為NPAS的最大發起國,佔全球發行總額的一半以上,並對NPAS 交易結構、資產評估、資產管理、 債券評級等方面的規范化、標准化起決定作用。義大利為了解決 不良貸款問題於1999年4月通過證券法,並允許對 NPAS產生的折扣損失分五年內進行攤銷。
自1997年8月至今,義大利已發行了32筆、98.4億歐元的不良資產支持證券,是全球第二大NPAS市場。亞洲金融危機之後, 金融系統積累的不良資產成為拖累經濟發展速度、影響銀行業穩定的雞肋。以日本、韓國為代表的政府與銀行體系開始尋求以 資產證券化作為解決不良資產、進行財務重組問題的手段。日本為此制定並幾度修改證券法、SPC法、投資信託法,調整會計和 稅收制度,從1999年底發行第一筆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後,日本成為第三大NPAS市場,處置的多為受 泡沫經濟影響的 房地產抵押貸款。韓國NPAS最先由韓國資產管理公司(KAMCO)開始。截止到 2001年底,KAMC0通過發行ABS處置的不良資產佔14%,總計8萬億韓元,回收率為51.75%。印度、台灣和馬來西亞都制定了專門的資產證券化法案,成為亞洲不良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後起之秀。

❻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障礙及建議

1、法律限制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法制建設的速度有所加快,《擔保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等經濟立法相繼出台,為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運作創造了一定的法律條件。但是,作為新興事物,發行不良資產支持證券還存在較多的法律障礙。主要體現在:特設交易載體(SPV)作為證券化交易的中介,是資產證券化的特別之處。 SPV業務單一,無需經營場所,也不需要較大的資金投入(為了降低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成本,也要求盡可能少投入),只需要一個法律上的名稱,因此,它實質上是一個「空殼公司」。對這種特殊的實體,中國法律還沒有專門的規定,並且根據現行的《公司法》,它屬於限制的對象。《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設立的必要條件之一是「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在運作上,SPV是作為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主體,而中國《公司法》規定,發行公司債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得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得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並且,累計發行債券的總面額不得超過該公司的凈資產額的 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的利息。而設立SPV,不可能也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資產並在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前三年就設立。這些都給SPV 的運作造成法律障礙。
中國應加快與資產證券化有關的立法建設。立法體系必須著眼於交易成本的最低化和效益最大化。只有從資產證券化交易有關當事人的成本和效益角度考慮,才能真正促成有關當事人積極投身不良資產證券化,進而充分發揮證券化在解決不良資產問題中的作用。
2、稅收限制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規模一般都較大。因為考慮到成本和規模效益,如果資產證券化的規模較小,單位成本將太高,使得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無利可圖。美國學者阿諾德在1986年就曾估計,只有當其資產規模大於1億美元時,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才有利可圖。但如此大的交易額,可能導致龐大的稅收負擔。一是商業銀行將資產銷售給SPV過程中的所得稅、營業稅和印花稅,二是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三是SPV的所得稅。這將造成資產證券化的稅務成本過高而使資產證券化難以開展。
從促進不良資產證券化順利開展、盡快解決中國國有商業銀行風險的角度出發,中國應對不良資產證券化實行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不能因為稅收而導致證券化融資成本大幅度上升使證券化融資在稅制上缺乏效率。
3、市場限制
一種金融工具能否順利推銷,需求一個決定性因素。如前面所述,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在中國有著很大的市場需求潛力,但由於目前中國對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限制,這些潛在的市場需求還無法轉化為真正的市場購買力。因此,從為證券化產品市場培育投資者,也為更好地實現各種基金的保值增值出發,政府應適當放寬對投資基金、保險基金等機構投資的范圍限制。

❼ 不良資產證券化流程及其運作

不良資產證券化流程及其運作

經濟學者對資產證券化的定義是,以某項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進行融資,對資產的收益和風險進行分離與重組的過程。以下是我整理的不良資產證券化流程及其運作,歡迎大家參考!

不良資產證券化流程

1、資金重組形成資金池

發起人首先要分析自身對資產證券化的融資要求,確定資產證券化的目的,然後對能夠進行證券化的不良資產進行清算、估計,確定資產數,最後匯總入資金池。由於不良資產本身是一些違約的貸款,所以在選擇資產時要確保未來穩定的現金流,並且為了保持整個資金池的穩定性,免受個別行業的風險和地域的影響,應盡量做到地域、行業分散。

2、盡職調查,預測現金流

由律師、會計師、和資產服務商對資金池進行調查,預測資金池所帶來的未來回收價值,通過一系列的技術手段,預測資金池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

3、進行信用増級

SPV在對不良資產證券化進行一定的評估之後,通常要進行信用増級,其目的主要是可以擺脫發起人的資產信用,讓投資者的利益不受到損害。通常採用產品分級的方式,優先順序像一般投資人發行,次級證券像有專業分析、定價能力的投資人進定向發行。經過信用増級之後,證券將不再用發行者的信用等級進行交易,使用擔保機構的信用等級進行交易。

4、信用評級

信用増級之後,要進行信用評級。信用評級是給投資者直觀信息的一種重要依據,因此是不良資產證券戶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信用評級一般情況下有專門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評判,主要考慮資金的信用風險。

5、證券銷售,完成交易

SPV通過信託的方式獲取發行收入後,和發起人按照約定的價格進行交易。到此,發行人的融資已經完成。

6、證券後續管理

完成交易後,此次金融機構進行資產流行性的目的已經達到,但證券的管理需要專門人員進行管理,對資金的收取、售賣情況進行記錄,完成後續的證券管理。

整體來說,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就是如此,從開始到結束需要多個機構的配合,同時也讓各個機構達到自己的目的,完成不良資產處置的一種方式,緩解不良資產壞賬的壓力。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條件

1、在未來一定時期內有相對穩定的現金迴流

這是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基礎。不良資產雖然已經出現違約,但是仍然可以通過催收、訴訟、拍賣重組等方式進行回收,維持相對穩定的現金流。我國商業銀行以及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處置實踐已經證明不良資產的潛在價值。

2、現金的'迴流分布在整個證券的存續期內

由於是不良資產,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並不能表明未來現金流的分布。因此,要通過深入分析每個項目,對未來還款的時間作出預判,通過對一系列資產進行技術性組合,組建成一個多個項目的資產池,規避單個項目回款預測不準確的風險。

3、不良資產足夠分散

大家都知道,雞蛋不能放在一個籃子里。證券化業務也是一樣,為了避免整個資產池受個別行業風險和地區經濟發展狀況的影響,我們在組建資產池時,盡量地域分散、行業分散。

4、資產要達到一定的規模

通過規模效應節約成本,抵消證券化交易不菲的費用並獲取額外收益。

5、不良資產具有標准化、高質量的合同條款

此外,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不能轉讓的資產不應納入基礎資產池,比如國防、軍工企業不良債權,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不能納入基礎資產池。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問題和挑戰

在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定價中,存在著現金流不易預測、定價困難的特點。與正常類貸款不同,不良資產本身就是不能正常還本付息的貸款,現金流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在不良資產批量轉讓時通常需要打折轉讓,打折多少會牽扯各方利益,不良資產定價通常是以未來可回收的債權數額減去回收成本為基礎,再考慮流動性溢價和其他投資的機會成本後確定,帶有較強的主觀性,因此,估值難度大也是制約其發展的重要方面。

在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易結構設計中,由於基礎資產為已經逾期的貸款,信用質量較差,因此需要採用多種信用增級手段。除了傳統的優先/次級結構外,充足的超額抵押、額外的流動性支持、流動性儲備賬戶設置、更加嚴格的回收款觸發機制等都納入其中。這些增信措施在提高優先檔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質量的同時,也為證券的發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戰。

在評級領域,因不良貸款本身就是違約貸款,信用風險評估的考察重點為回收價值評估。這除了要求分析師需要詳盡的調查單筆貸款回收情況外,還要對宏觀經濟及區域環境、司法環境、擔保物估值等多方面有全面的了解和把握。因此,在對評級分析師自身素質的要求提高之外,評級工作量的大幅增加也成該類型產品的特點。此外,商業銀行尤其是存續期較短的中小銀行,由於信息系統建設不完善,或是處理不良資產經驗積累較少,並不能提供覆蓋完整經濟周期的歷史數據,這也為評級機構依據歷史數據構建不良貸款回收模型帶來了一定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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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不良資產證券化到底是個什麼意思怎麼那麼賺錢

不良資產證券化(NPAS)包括不良貸款(NPL)、准履約貸款(SPL)、重組貸款、不良債券和抵債資產的證券化。

不良資產證券化有利於提高商業銀行資產的流動性。通過證券化,可以將流動性較差的不良資產轉化為在市場上交易的證券,在不增加負債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可以獲得一塊資金來源。從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的角度看,不良資產證券化能夠加快銀行資產的周轉,提高資產的流動性。

不良資產證券化有利於提高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將高風險權重的不良資產,變為風險權重相對較低的證券,一定程度上能夠減少風險資產的比例。

(8)不良資產證券化信託擴展閱讀

資產證券化的一個重要作用在於規避風險,增加資產的流動性,釋放資本,以從事具有更高邊際收益的項目。

商業銀行通過吸收存款來籌集信貸資金的成本,要低於通過證券化籌資的成本(由於資產支持證券風險要高於國債及銀行存款,根據一般定價原則,其利率必然要高於國債及銀行存款),因此,商業銀行在資金充裕又無合適貸款項目的情況下,對優良資產證券化缺乏經濟效益。

而不良資產證券化,對加快批量處置不良資產,提高不良資產的處置效率與效益,解決商業銀行資產流動不足、資本充足率低等問題則具有重要意義。

❾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簡介

美國的危機處理機構――重組信託公司(RTC)為解決儲蓄貸款系統的不良資產於十九世紀八十年代末推出「N」系列計劃,首開NPAS先河,美國成為NPAS的最大發起國,佔全球發行總額的一半以上,並對NPAS 交易結構、資產評估、資產管理、債券評級等方面的規范化、標准化起決定作用。義大利為了解決不良貸款問題於1999年4月通過證券法,並允許對 NPAS產生的折扣損失分五年內進行攤銷。
自1997年8月至今,義大利已發行了32筆、98.4億歐元的不良資產支持證券,是全球第二大NPAS市場。亞洲金融危機之後,金融系統積累的不良資產成為拖累經濟發展速度、影響銀行業穩定的雞肋。以日本、韓國為代表的政府與銀行體系開始尋求以資產證券化作為解決不良資產、進行財務重組問題的手段。日本為此制定並幾度修改證券法、SPC法、投資信託法,調整會計和稅收制度,從1999年底發行第一筆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後,日本成為第三大NPAS市場,處置的多為受泡沫經濟影響的房地產抵押貸款。韓國NPAS最先由韓國資產管理公司(KAMCO)開始。截止到 2001年底,KAMC0通過發行ABS處置的不良資產佔14%,總計8萬億韓元,回收率為51.75%。印度、台灣和馬來西亞都制定了專門的資產證券化法案,成為亞洲不良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後起之秀。

❿ 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時間

試點時間是截至2021年11月16日。
1、不良資產證券化(NPAS)包括不良貸款、准履約貸款、重組貸款、不良債券和抵債資產的證券化。NPAS已有二十多年的歷史,以美國、義大利、日本和韓國最為活躍,這些國家的共同特點是都曾經深受銀行體系壞賬的困擾。
2、資產證券化對於一國的法律、會計、稅收制度有特殊要求,在經歷了金融或銀行業危機的國家或地區(尤其是亞洲地區),不良資產處置的需要成為推動當地資產證券化市場及其制度建設的主要動力。NPAS的發展取決於各國對解決銀行系統風險的迫切程度和政府支持力度。
3、NPAS交易結構不斷完善,能更有效地解決證券現金流和不良資產現金流之間的不對稱性,適應處置手段的多樣性,從而使可證券化的不良資產類型擴大。
拓展資料:
①、資產支持證券是由受託機構發行的、代表特定目的信託的信託受益權份額。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為限向投資機構承擔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義務。其支付基本來源於支持證券的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
②、可以用作資產支持證券抵押品的資產分為兩類:現存的資產或應收款,將來發生的資產或應收款。前者稱為「現有資產的證券化」,後者稱為「將來現金流的證券化」。
③、貸款證券化是指商業銀行通過一定程序將貸款轉化為證券發行的總理資過程。廣義的資產證券化泛指以資產未來的現金流為基礎在市場上發行證券的過程。傳統的證券化是在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上發行證券籌集資金以形成投資資本的直接融資方式,可稱之為「一級證券化」。
④、狹義的資產證券化則是一種金融創新,特指通過發行以金融資產為基礎的證券,從而對資產進行處置的過程。出售證券所收回的資金則可做為商業銀行新的資金來源再用於發放其它貸款。是資產證券化的一種,銀行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將其轉變為可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是一個融資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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